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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162.2-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 标准体系

DB34T 1162.2-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 标准体系
DB34T 1162.2-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 标准体系

ICS03.160

A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162.2—2010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 1162.2—2010

前言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是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有力手段。在GB/T 2442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的的基础上,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特点,制定本系列标准,更具有适用性和针对性用以有效指导行政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建设工作。

DB34/T 1162.2—2010《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是行政服务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之一,本系列标准结构如下:

——DB34/T 1162.1—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1部分:基本要求》

——DB34/T 1162.2—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

——DB34/T 1162.3—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3部分:标准编写》

——DB34/T 1162.4—2010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4部分:体系评价》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归口安徽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广德县行政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天霖、戴继勇、章石生、李琳琳、薛勇、李冰、汪少敏、魏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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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162.2—2010

2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第2部分:标准体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的术语和定义,总体结构与要求,以及行政服务通用基础标准子体系、行政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行政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及行政服务改进标准子体系的构成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划内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服务标准体系的建立与管理,并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的添加和删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ISO 8601)

GB 9361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

GB/T 9704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GB/T 10001 (所有部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624.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总则

GB 18030 信息技术 中文编码字符集

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

GB/T 20000 (所有部分) 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 (所有部分) 标准编写规则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2 (所有部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GB/T 21063.5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5部分:政务信息资源标识符编码方案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24421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

GB 50174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DB34/T 1168 行政审批服务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DB34/T 1162.2—2010 DB34/T 1168 给出的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服务基础标准

在行政服务中被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注:行政服务通用基础标准时行政服务其他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基础。

3.2

行政服务提供标准

规范行政服务提供方在为行政服务相对人提供服务过程的规范性文件。

3.3

行政服务保障标准

为支撑行政服务有效提供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总体结构与要求

4.1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总体结构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由服务基础标准子体系、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和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子体系组成。服务基础标准子体系是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子体系的基础,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是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的直接支撑,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是行政服务的核心。该标准体系是行政服务中心其他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流程管理、卓越绩效管理的基础和融合体,各行政服务中心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研究建立协调配合、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用。其体系关系见图1。

4.2 总体要求

4.2.1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行政审批法》以及专项法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

4.2.2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2.3 结合行政服务的需要,制定标准,不断完善标准。

4.2.4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相互协调。

4.2.5 标准体系可依据本标准,结合行政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进行删减和扩充。

4.2.6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应符合国家队服务业标准的分类和编写要求。

4.2.7 标准体系表编制应符合 GB/T 13016和GB/T 13017。

5 行政服务基础标准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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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图1 行政服务标准体系总体结构图

5.1 结构

行政服务基础标准子体系结构见图2。

图2 行政服务基础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DB34/T 1162.2—2010 5.2 标准化导则

5.2.1 适用于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 GB/T 1.1、GB/T 20001、GB/T 13016、GB/T 13017、GB/T 20000、GB/T 24421 等。

5.2.2 服务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化工作相关标准。

5.3 术语与缩略语标准

5.3.1 适用于行政服务的术语和缩略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5.3.2 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用于中心内部信息沟通用的概念定义和(或)术语含义标准,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引文名称、术语定义。

5.3.3 行政服务中心可将组织内经常用到的较长词句缩短省略成较短的语词并将对照关系制定成缩略语标准。如即办件、承诺件等。

注:缩略语一般分中文缩略语或英文缩略语,如“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的缩略语。“ISO”是“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缩略语。

5.4 符号与标志标准

5.4.1 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符号与标志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GB/T 10001、GB 2894等。

5.4.2 行政服务中心对符号与标志的样式、颜色、字体、结构及其含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5 电子政务标准

5.5.1 适用于行政服务信息化的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5.5.2 行政服务信息化所需的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如 GB/T 22081、GB/T 20269、GB/T 20270、GB/T 20271 等。

5.5.3 信息数据交换标准等,如 GB/T 21063.5、GB/T 7408、GB 18030 等。

5.5.4 行政服务中心适用的电子政务基础标准,如 GB/T 21062、GB/T 21061、GB/T 21064。

5.5.5 计算机机房硬件设施设备的要求,如 GB 2887、GB 9361、GB 50174 等。

5.6 服务标准化标准

5.6.1 适用于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5.6.2 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建设所要遵循的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性规范,如GB/T 24421、GB/T 15624.1等。

5.7 行政公文标准

5.7.1 适用于行政服务的有关行政公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5.7.2 在行政服务活动中应该规范的公文写作、格式要求等的标准,如 GB/T 9704 等。

6 行政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

6.1 结构

行政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结构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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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行政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6.2 行政服务规范

根据一般行政服务的特点,应制定服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a)服务导询规范。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置咨询台并安排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指示办

理某项行政服务的窗口位置、引导服务对象前往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b)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应制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仪容仪表、举止行为、礼

貌用语等规范。

c)行政审批项目服务规范。各项具体行政审批业务应制定具体的服务规范。服务规范应对服务事 项、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申报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

6.3 行政服务提供规范

各项具体服务业务应制定具体的服务流程规范。流程应规定受理、审查、批复、反馈等步骤的具体要求。

6.4 行政服务过程控制规范

行政服务提供过程中,识别、分析对服务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过程,并加以控制而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联合审批、缺席责任追究、上报项目全程代理、 “一表制”、 “一费制”、超时默认、延时服务、双章制、一审一核、预约服务等服务规范。

7 行政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

7.1 结构

行政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结构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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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行政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7.2 中心建设标准

中心建设标准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d)服务大厅建设标准,如交通指示牌标准、柜台办公设施配备与摆放标准、休息洽谈区管理及用

品摆放标准等;

e)窗口建设标准,如行政部门窗口进驻标准、窗口人员配备标准、服务窗口授权标准、窗口人员

调入、调出管理标准、行政服务项目进驻标准等;

f)职能定位标准,如中心的授权定位制定如政务公开服务规范、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等;

g)信息化建设标准,如行政服务信息化管理标准、信息化技术标准、信息系统平台要求、信息交

换等。

7.3 组织机构标准

中心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中心科室设置、定编定岗机构设置标准;

b)党建工作标准;

c)工会工作标准;

d)团工委工作标准。

7.4 资产财务标准

中心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固定资产管理标准;

b)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管理规范;

c)财务管理标准;

d)办公用品采购规范。

7.5 综合管理标准

中心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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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工作人员请销假、日常考勤、记录统计规范;

b)车辆管理规范;

c)会务工作服务规范;

d)人员学习培训规范;

e)文件处理规范;

f)印章管理规范。

7.6 环境标准

中心应收集、制定的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b)环境质量标准基本要求;

c)服务场所基本条件的要求;

d)中心大厅日常环境管理标准。

7.7 安全与应急标准

中心应以保护客户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标志、报警信号、危险因素分类等安全标准;

b)突发事件应对预案、上报程序、检查与处置程序标准;

c)安全管理、安全防护等标准;

d)设施、设备安全标准,如电器、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应急处置标准。

7.8 信息标准

7.8.1 电子政务通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b)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c)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d)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管理规则;

e)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7.8.2 行政服务信息平台应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行政审批信息编码标准;

b)行政审批办件信息处理流程及单据信息格式标准;

c)行政审批数据交换信息格式标准;

d)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信息处理流程;

e)行政审批信息系统要求。

7.8.3 行政服务信息平台管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信息分类与控制要求,适用范围和有效性管理;

b)信息发放、回收、借阅、销毁的要求;

c)信息的评审与更新批准要求;

d)政府信息公开自助查询点使用标准;

e)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编制审核发布规范。

7.9 岗位工作标准

行政服务中心对人员配备与管理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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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决策层各岗位人员工作标准。规定工作要求、工作责任,监督考核。

b)执行层各岗位人员工作标准。规定综合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投诉督查部门人员的工作要求、

工作责任、监督考核。

c)窗口各岗位人员工作标准。规定各窗口首席代表、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授权要求、监督考核。

8 行政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子体系

8.1 结构

行政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子体系结构见图5。

8.2 电子监察标准

利用电子监察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电子监察规范;

b)电子监察流程。

8.3 效能评估标准

效能考核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窗口考核标准,如中心对部门服务窗口考核的主体、方式、时间、内容及评分标准、奖惩等;

b)中心职能机构考核标准,如中心对部门效能考核的考核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程序、

奖惩等;

c)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标准,如考核的主体、方式、时间、内容及评分标准、奖惩等;

d)监督与效能考核标准,如监督检查、监督的形式、方法和要求,以及考核奖惩等。

图5 行政服务评价与改进标准子体系结构图

8.4 投诉监督检查标准

投诉、监督、检查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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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投诉受理标准;

b) 投诉受理程序规范;

c) 督查回访制度;

d) 监督保障标准;

e) 监督检查标准;

f) 日常督查巡查制度;

g) 行政服务监督员制度。

8.5 行政服务奖惩标准

奖惩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 行政审批责任及追究制度;

b) 信息报送考核奖励规范。

8.6 服务满意度测评标准

行政服务满意度测评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 行政服务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与模型标准;

b) 行政服务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设计标准;

c) 行政服务满意度测评实施程序;

d) 行政服务满意度测评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

8.7 行政服务持续改进

行政服务持续改进应收集、制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a) 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

b) 改进效果的验证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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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发展建设方案word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发展建设方案WORD版本下载后可编辑

滨某某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建设,某某区公共行政权力实行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的技术载体和平台。按照标准化、制度化、时限化、电子化、优质化,建设好、管理好、应用好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履行为民服务工作程序、集中收费、明确责任主体的功能某某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建设、要逐步完善职能设置,转变传统观念,不断进行理念更新;推动机制创新,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协作机制,打破行政权力的条块分割;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原则,内部制度的保障机制;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电子监查系统;提升电子政务水平,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创新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

第一章总论 1.1 概述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投资性质 1.1.3 项目用途及类型 1.1.4 项目性质及责任主体 1.1.5 项目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1.2 建设概况 1.2.1 场址选择 1.2.2 原建筑类型及规模 1.2.3 项目建筑功能设计 1.2.3.1 建筑物东立面功能设计 1.2.3.2 一楼厅功能设计 1.2.3.3 二楼厅功能设计 1.2.3.4 三楼厅功能设计 1.2.4 项目电子系统功能设计 1.2.4.1 总体目标 1.2.4.2 功能目标 1.2.4.3 安全目标 第二章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与建设

2.1 公共行政服务窗口设置 2.1.1 行政职能部门窗口设置 2.1.2 部门窗口进厅事项、公共服务人员设置与管理 2.1.2.1 部门窗口进厅事项与管理 2.1.2.2 部门窗口公共服务人员设置与管理 2.1.3 公共服务分厅、分中心的设置管理 2.1. 3.1 公共服务分厅的设置管理 2.1. 3.2 公共服务分中心的设置与管理 2.2 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网络工程建设 2.2.1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2.2.1.1 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2.2.1.2 电子政务内网建设 2.2.1.3 电子政务功能建设 2.2.2 电子信息共享网络建设 2.2.2.1 信息服务建设 第三章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工程建设 3.1 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1.1 行政电子监察主要功能建设 3.1.1.1 实时监察 3.1.1.2 预警纠错 3.1.1.3 绩效评估 3.1.1.4 决策分析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 意见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共xx 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中共xx 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08〕15号)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建设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08〕10号),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推进我县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为加快仪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政务服务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着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县法制办要按照从简原则,定期对我县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精简和调整。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向社会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2.认真执行由县政府公告的《xx县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再审批。对清理后保留的行

政审批、许可项目必须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对年均受理量很少且未在政务服务中心单设窗口的项目,由政府集中授权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管理,其中审批条件单一的,授权综合窗口现场办理。各部门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事项。 3.各部门要会同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对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适时优化,动态提升,确保逐环节、逐岗位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县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进驻部门研究细化具体措施办法,最大限度减少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上的自由裁量权。各部门要将项目名称、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结时限、咨询投诉电话、办事结果及时在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要求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法定条件、程序等事项依法变更时,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政务服务中心。 4.县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各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合法有效、规范运行。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审批部门要加强衔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防止行政不作为或者利用备案、核准等形式搞变相审批,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大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平谷区深化行政资源配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平政发〔XX〕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选派原则。各部门应将选好配强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作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两集中、三到位”,将行政审批职能和直接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调整到一个行政审批机构,实行“一科制”或“大科室制”,并整体进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同时向窗口充分授权,执行首席代表制度,切实提高现场办结率。 第二条严格选派条件。各部门选派的工作人员应为派驻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对所在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所涉及到的法律、规章、政策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掌握,能够熟练进行电脑操作和普通话服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中层干部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各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为2人以上的,必须明确首席代表。各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为1人的,应明确本部门窗口的a 岗和b岗工作人员,当a岗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时,b岗

工作人员自动顶岗,确保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正常运转。 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派驻单位应重新选派。 第三条明确审批权限。凡是审批权限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必须明确授权给窗口首席代表,凡是最终审批权限不在本级部门的事项,进驻部门明确由窗口首席代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在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部门名义全权履行窗口管理、综合协调、联审联办等其它相关行政职能。 第四条保持人员稳定。派驻部门要保证选派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增减,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确因特殊情况须调整的,要至少提前1周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沟通,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规范调整程序。进驻部门调整窗口工作人员时,应向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出具书面公函,说明调整原因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级、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简历。经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向调整部门出具调整书面意见函。窗口工作人员调离窗口时,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出具鉴定材料移交进驻部门,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落实管理权限。窗口工作人员接受派驻部门和区综合

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

医院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卒中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制定《医院卒中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有关医院可以参照《指导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一、二级医院卒中中心 (一)基本条件。 1.二级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 2.设置神经内科、神经外科、急诊医学科等与卒中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 3.从事卒中相关诊疗工作的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及其他医疗卫生技术资格。 4.具备满足重症卒中患者救治标准的重症监护病房。 5.具有卒中早期康复治疗的康复医学科诊疗科目。 (二)组织管理。 1.成立以医院主管业务领导为主任,以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和信息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卒中诊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部门职责及工作制度。 2.成立以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医师、护士为主体,卒中

诊疗相关专业医务人员为依托的救治小组。 3.建立健全保证卒中救治质量和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4.依据卒中有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及临床路径制定各类卒中病种的救治技术规范,建立绿色通道,建立并落实定期考核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持续改进措施,加强继续教育及科研工作。 5.由专人负责,加强卒中患者的随访、健康宣教,加强相关诊疗信息的登记、统计与分析。 (三)建设要求。 1.医院布局合理,开辟卒中急救绿色通道、卒中宣传专栏和明显提示标识,配备满足卒中患者救治需求的设备、设施。 2. 急诊应成立包括急诊医师、神经科医师和介入、检验及影像科医师等在内的卒中急救小组,做到24小时/7天在岗。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脑血管病专病急诊室。 3.卒中救治小组由具备资质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负责(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小组成员由经过相关培训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介入科、影像科、康复科医师,及掌握颈动脉彩超、TCD、 TCCD(TCCS)、经胸超声心动图、经食管超声心动图等检查的超声科医师,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护理团队等组成。

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和措施

X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村级为民服务站 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工作,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力度,按照省、市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服务和公共交易平台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设和完善县、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政务服务水平和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确保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村级为民服务站建设工作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工作安排 (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XXX哈尼族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1年8月23日设立,计划与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时进驻到县便民中心大楼。 实施步骤: 1.成立筹建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月底前); 2.制定交易中心办公场地装修方案(2012年月底前) 3.确定进场交易的单位和部门,以及所涉及的交易事项(2012年月底前); (二)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目前,已成立并投入使用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2个;整合项目,完成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房屋建设4个;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7个。 实施步骤: 1.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各自两个中心建设实施方案(2012年月底前); 2.各乡镇选定两中心办公场所(2012年月底前) 3.各乡镇两个中心挂牌成立,并正常运转(2012年月底前); (三)村级为民服务站建设。 村级为民服务站建设是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方面的又一新举措,按上级级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要求,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县委党代表大会上,县委书记特意作了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全县共15个乡镇共有5个社区164个行政村期,需建设为民服务站169个。 实施步骤: 1.传达学习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2012年月底前) 2.各乡镇积极制定建设方案(2012年月底前) 3.选定各服务站点建设地点(2012年月底前) 4.挂牌成立为民服务站(2012年月底前)。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县筹建工作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政务服务局筹建工作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工作组。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筹建工作方案。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和村级为民服务站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系列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建设式样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职责、运作模式、性质,确定“一站式”服务的内容。

县医院卒中中心建设方案(2018)

关于印发《县医院卒中中心建设方案(试行)》 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组): 现将《县医院卒中中心建设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落实。 县医院 2018年05月30日

县医院 卒中中心建设方案(试行) 为了规范卒中病人的诊治流程,提高早期诊断和治疗急性缺血性脑卒中(AIS)、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静脉及静脉窦血栓形成等高发病率、高致残率、高死亡率疾病的能力,减少误诊、漏诊以及改善临床预后的目的。结合医院专科发展规划和卒中中心认证工作,以《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卒中防治中心现场评估指标(试行)》认证标准为依据,以AIS疾病为主的卒中中心建设为基础,促进以卒中症状为单位的临床路径诊疗行为规范化。特制定卒中中心建设推进方案。 一、指导思想 医院通过卒中中心建设优化资源配置,为急性缺血性脑卒中(AIS)、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静脉及静脉窦血栓形成等以急性卒中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危重症患者提 供快速诊疗通道。采用快速、标准化的诊断方案对卒中患者提供更快和更准确的评估和诊疗,显著降低卒中确诊时间、降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AIS)再灌注治疗时间、缩短住院时间、再次就诊次数和再住院次数,减少不必要检查费用,改善患者健康相关生活质量和就诊满意度。

二、建设目标 到2019年初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卒中防治中心认证。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县医院卒中中心管理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及职责如下: 主任委员:(院长?党总支书记) 副主任委员:(业务副院长) (神经内科主任) 委员:(院长助理) (办公室主任) (党总支副书记、感控办主任) (工会主席) (财务科科长) (药剂科主任) (总务?设备科科长) (医疗质量安全科科长)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 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制度大全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 篇一: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事项、程序、环节等内容的调研,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的改革方案;负责组织县直有关行政机关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办证事项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并联审批工作;负责管理、组织对涉及行政审批办证的收费实行“一单清”工作;负责对中心机关及窗口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及窗口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 (三)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公示承诺等制度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所属的集中审批办证大厅审批办证、收费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 (四)负责对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行政审批办证(中心)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纳入统一监督管理,共同打造对外窗口,优化发展环境。 (五)负责受理投资者及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办证服务工作的投诉,配合县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六)负责县直部门单位(乡、镇)集中审批办证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负责窗口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培训;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办证工作的信息汇总工作。 (七)统一受理,分级(口)办理,并联审批,代办服务。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篇二: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以公开的办事方式、透明的操作程序、规范的工作制度、精简的工作机构,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诚信的一条龙服务。 2.负责把握入园企业的投资强度和产出、宣传及发放相关政策条例。 3.负责入园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全力协助企业办理各类证件手续。 4.负责在建项目的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对建办、在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建办、在建项目的进度。 5.负责与市、区审批中心的沟通和衔接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工作。 6.负责对项目办理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做好服务中心的内部综合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篇三: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对进入“中心”的窗口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提供优良的服务;

卒中中心建设应知应会

卒中中心建设应知应会 1、对疑似脑卒中患者进行快速诊断,尽可能在到达急诊室后60min内完成CT等基本评估并开始治 疗,有条件应尽量缩短DNT。 2、对疑似脑卒中患者应进行头颅平扫CT/MRI(T1/T2/DWI)检查。 3、准备溶栓及桥接血管内取栓者,血压应控制在收缩压<180 mmHg、舒张压<100 mmHg。 4、对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患者,血糖超过10 mmol/L时可给予胰岛素治疗?应加强血糖监测,血糖 值可控制在7.8 ~ 10 mmol/L(原为7.7)。血糖低于3.3mmol/L,可给予10%-20%葡萄糖口服或静脉注射治疗。 5、对于缺血性卒中症状发作3小时内的患者,推荐阿替普酶静脉溶栓治疗。 6、对于发病3h-4.5h内能够接受治疗的患者,推荐静脉rt-PA治疗。 7、对于轻型非致残性卒中、症状迅速改善、发病3-4.5h内NIHSS>25、痴呆、孕产妇、既往疾病 遗留较重神经功能残疾、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惊厥发作(与此次卒中发生相关)、颅外段颈部动脉夹层、未破裂且未经治疗的颅内小动脉瘤(<10mm)、少量脑内微出血(1-10个)、近3个月内接受过大手术、使用违禁药物的患者,可在充分评估、沟通的前提下考虑静脉溶栓治疗。 8、阿替普酶用法用量:rt-PA 0.9mg/kg(最大剂量90mg)静脉滴注,其中10%在最初1min 内静脉 推注,剩下90%在1h内静脉持续滴注完。用药期间及用药24小时内应严密监护患者。 9、发病在6h内,可根据适应证和禁忌证标准严格选择患者给予尿激酶静脉溶栓,使用方法:尿激 酶100-150万IU,溶于生理盐水100-200ml,持续静脉滴注30min,用药期间应严密监护患者。 10、患者在接受静脉溶栓治疗后尚需抗血小板或抗凝治疗,应推迟到溶栓24h后开始。 11、发病6 h内,符合以下标准时,强烈推荐机械取栓治疗:卒中前mRS 0~1分;缺血性卒中由颈内动脉或MCA M1段闭塞引起;年龄≥18岁;NIHSS评分≥6分;ASPECTS评分≥6分。 12、有血管内治疗指征的患者应尽快实施治疗,当符合静脉rt -PA溶栓标准时,应接受静脉溶栓治疗,同时直接桥接机械取栓治疗。 13、静脉溶栓禁忌的患者,建议将机械取栓作为大血管闭塞的治疗方案。 14、机械取栓时,可以在静脉溶栓基础上对部分适宜患者进行动脉溶栓;发病6 h内的大脑中动脉供血区的急性缺血性卒中,当不适合静脉溶栓或静脉溶栓无效且无法实施机械取栓时,严格筛选患者后实施动脉溶栓是合理的。 15、实施血管内治疗前,尽量使用无创影像检查明确有无颅内大血管闭塞。 16、发病3 h内NIHSS评分≥9分或发病6 h内NIHSS评分≥7分时,提示存在大血管闭塞。 17、无肾功能不全病史的患者,怀疑大血管闭塞且符合血管内治疗指征时,行CTA检查无需等待肌酐检测结果

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白涧镇行政服务中心 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升我镇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蓟政发[2011]13号《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进一步提速的实施意见》和蓟政发[2011]14号《转发县审批办关于建设镇乡街行政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便民、利民、规范、高效”为宗旨,以建立高标准、规范化、服务型乡镇行政服务中心为标准,按照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公正公开的要求,通过整合优化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推进镇政府和基层站办所转变职能,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一个方便快捷、高效廉洁、规范透明的基层行政服务平台。 二、基本原则 (一)便民利民原则。镇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为群众提供社会事务、补助补贴、生活生产以及法律援助、党团事务等方面的服务,要成为民生接待服务的平台,农业生产指导的平台,惠农政策落实的平台,就业及法律咨询的平台,各类证件办理的平台。 (二)透明公开原则。通过明白纸、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所需材料、负责部门及人员、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 1

督权。 (三)依法高效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和办理, 既要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又要严格依法办理有关事项。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做到随时受理,限期办结,切时提高行政效率。 (四)落实与长效原则。把行政服务中心做成民心所向的工程,把基层群众做为行政服务中心的最高服务对象,切实建好服务中心,不针对检查,不搞形式主义。坚持长效机制,不搞“一阵风”运动,严防虎头蛇尾,让群众得到真正的实惠。 三、目标任务 以应进必进、因地制宜、逐步推进、不断完善为准则,在2011年8月31日前,镇政府成立组织机构,专门研究决定行政服务中心职能范围,选定入驻部门及人员,并制定中心运行机制;2011年11月31日前,镇行政服务中心完成办公场所改建、 内部装修装饰、办公用品配套及窗口人员培训等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实现行政服务中心相对集中办公,挂牌公开运行。通过努力,要真正使镇行政服务中心成为向群众提供便利的绿色通道、农民生产生活的信息基地、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阳光运作的监管平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前沿窗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四、主要职责 镇行政服务中心隶属镇政府管理,业务上受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1、承担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审批审核、证照办理、申报发放等各类行政服务。 2、受理与村镇建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

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规范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简称“市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化政务服务,促进环境建设、带动作风建设、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大厅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提供其他政务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市政务大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依法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简称“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简称“进驻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简称“窗口”),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五条 XX市政务服务中心(简称“市政务中心”)负责市政务大厅的管理与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并为有关部门进驻市政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依据市政府的决定或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增加、减少或调整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受理有关部门进驻或退出市政务大厅相关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市政务大厅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按照市政务大厅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和考核。 (六)对市级各类政务服务分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时保留的部门自办业务大厅、网上大厅)及各乡镇(街道办)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街道设立的,为方便群众办理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涉及政府提供服务事项的服务窗口的总称。 第三条服务规范是指镇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和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服务标准。 第四条中心体现“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便民、高效、公开、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设置中心遵循了整洁有序、舒适美观、方便工作(办事)的原则,并体现窗口特点和人性化的工作、办事氛围。基本满足了以下条件: 1、中心配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设施; 2、中心设置了公示栏或者其他公示设备; 3、工作窗口(柜台)设置了标示牌; 4、中心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和咨询电话; 5、中心配置了供申请人书写、休息和供申请人取用的饮用水等基本设备。 第六条镇政府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集中到中心“一门办理”。行政服务中心严禁在中心内利用服务事项搭车收费和为他人推销报刊、商品、服务。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中心名称、服务窗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的设置“四统一”。 第八条中心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中心保持严肃紧张、安静祥和、整洁有序的工作秩序。工作资料、设备、设施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中心工作区域。 第十条中心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中心制作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指南,其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中心除公开本镇的投诉电话外,还公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是中心首位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同一事项的咨询(来电、来函、来访)、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工作人员,负有指引、解答、回答、办理的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申请和合理要求相互推诿。 第十二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工作人员在接受办事群众咨询和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讲清其咨询的问题或者一次性完整告知其申请事项应当提交、补正的材料。驳回(退回)申请的应当告知事项作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中心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并适当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工作人员因故需离岗的应事先请假,并按职位代理制的要求落实职位代理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下班时间仍有办事群众咨询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延时服务”。 第十四条中心实行承诺办结时限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时,应将办结时限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确保按时完毕。 第十五条中心实行服务事项全程代理制度。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直到办理完结。 第十六条中心每年一次向服务对象发放“服务质量测评表”,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案2014

滨海新区(开发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发展建设方案 滨海新区(开发区)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25日

前言 滨海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建设,是我区公共行政权力实行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的技术载体和平台。按照标准化、制度化、时限化、电子化、优质化,建设好、管理好、应用好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履行为民服务工作程序、集中收费、明确责任主体的功能。 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建设、要逐步完善职能设置,转变传统观念,不断进行理念更新;推动机制创新,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协作机制,打破行政权力的条块分割;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原则,内部制度的保障机制;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电子监查系统;提升电子政务水平,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创新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1 概述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投资性质 1.1.3 项目用途及类型 1.1.4 项目性质及责任主体 1.1.5 项目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1.2 建设概况 1.2.1 场址选择 1.2.2 原建筑类型及规模 1.2.3 项目建筑功能设计 1.2.3.1 建筑物东立面功能设计 1.2.3.2 一楼厅功能设计 1.2.3.3 二楼厅功能设计 1.2.3.4 三楼厅功能设计 1.2.4 项目电子系统功能设计 1.2.4.1 总体目标 1.2.4.2 功能目标 1.2.4.3 安全目标

第二章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与建设 2.1 公共行政服务窗口设置 2.1.1 行政职能部门窗口设置 2.1.2 部门窗口进厅事项、公共服务人员设置与管理 2.1.2.1 部门窗口进厅事项与管理 2.1.2.2 部门窗口公共服务人员设置与管理 2.1.3 公共服务分厅、分中心的设置管理 2.1. 3.1 公共服务分厅的设置管理 2.1. 3.2 公共服务分中心的设置与管理 2.2 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网络工程建设 2.2.1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2.2.1.1 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2.2.1.2 电子政务内网建设 2.2.1.3 电子政务功能建设 2.2.2 电子信息共享网络建设 2.2.2.1 信息服务建设 第三章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工程建设 3.1 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1.1 行政电子监察主要功能建设 3.1.1.1 实时监察 3.1.1.2 预警纠错 3.1.1.3 绩效评估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关于肇庆市县级行政(便民)服务机构规范化 运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镇村三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2?48号)精神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2012?2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县(市、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运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包含县级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 规范、服务运作规范、日常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化内容。 第二章办公场所建设规范 第三条县级服务中心要求设置在中心城区、位置显眼、交通便捷的临街建筑。便民中心设置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位置显眼、交通便捷的临街建筑或一楼办公场所。场地面积按照深入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满足全面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需求确定,县级中心一般不少于2500㎡。便民中心一般不少于300㎡。

第四条服务大厅实行“开放式办公”、“柜台式服务”,服务大厅应设置独立窗口和综合窗口,悬挂规格统一的标识牌,公告窗口部门和主要审批服务项目等有关内容。服务大厅还应设置商务便民服务台、填写台,配备休息座椅、饮水机、评价器、投诉(意见)箱等设施,有条件的应配置LED 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五条按照规范收费和便民原则,应引入银行机构设窗进行统一收费。 第三章服务运作规范 第六条按照“应进必进”原则,除已设立完善的对外办事大厅的部门外,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进驻服务中心设立窗口;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其余所有涉民涉企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以多形式多渠道将服务事项名称、审批流程、资料清单、办理依据、承诺时限、办理结果和收费标准等全面公开。要把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于审批服务的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派驻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部门(单位),按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要求,必须把保留的、非涉密的、涉民涉企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归并到新设立的行政审批

中国卒中中心标准

中国卒中中心建设标准 (草案) 二○一五年五月

目录 中国卒中中心建设标准 (3) 一、卒中防治中心 (3) (一)基本条件 (3) (二)组织管理 (3) (三)建设要求 (4) (四)服务要求 (5) 二、高级卒中中心 (6) (一)基本条件 (7) (二)组织管理 (8) (三)建设要求 (8) (四)服务要求 (9) 三、国家示范卒中中心 (10) (一)基本条件 (10) (二)组织管理 (11) (三)建设要求 (12) (四)服务要求 (12) 附录:中国卒中中心流程认证及质控考核指标 (14)

中国卒中中心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脑血管病临床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国家卫生计生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医疗机构对脑血管病的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拟定了《中国卒中中心建设标准》。卒中中心设臵分为“卒中防治中心”,“高级卒中中心”和“国家示范卒中中心”三级。各级卒中中心参照本标准建设和管理。 一、卒中防治中心 “卒中防治中心”是能为卒中患者提供基本的、标准化的诊疗服务,具备必要的卒中专业人员、基本设施设备、专业技术和卒中救治流程的医疗中心。 (一)基本条件 1.二级及以上医院资格。 2.设臵神经内科(和/或神经外科,急诊科)开设床位30张以上。 3.从事卒中诊疗的各级各类人员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质、大型仪器上岗资质等执业许可资格。 4.具备满足重症卒中患者救治标准的重症监护病房。 5.具有卒中早期康复治疗的康复科(或专业)。 (二)组织管理

1.成立以医院主管业务领导为主任,以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和信息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卒中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卒中中心副主任兼任),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明确。 2.成立以神经内、外科医师为主体,卒中诊疗相关专业骨干医师为依托的救治小组。 3.建立健全保证卒中救治质量和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4.依据国家卒中诊治规范及指南,制定各类卒中病种的救治预案,建立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卒中相关信息的登记与上报。建立落实定期考核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持续改进措施。 5.设臵由专人负责的卒中随访、健康宣教、继续教育及科研等岗位。 (三)建设要求 1.医院布局合理,开辟卒中急救绿色通道、卒中宣传专栏和明显提示标识,配备满足卒中患者救治需求的设备、设施。 2. 急诊应设立脑血管病专病急诊室。成立包括急诊医师、神经科医师和介入、检验及影像科医师等在内的卒中急救小组,能够24小时/7天在岗服务。 3.卒中救治团队由具备资质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 负责(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具有经过高级及以上卒中中心培训的卒中救治医生(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和/或介入医师、

政务大厅管理制度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制度汇编

镇赉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的效能,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全县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或公共行政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中心是县级人民政府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全县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行政服务职能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和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政务大厅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各窗口的行政审批、公共行政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县直部门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的集中受理和办理工作; (三)负责进入中心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各“窗口”单位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心各项业务运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各部门进入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监督; (六)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派驻中心人员的党团组织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提出进入到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审批部门和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必须及时向中心申报; (二)中心和行使审批权的部门、行政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审批项目运作情况,提出进入或退出中心的调整意见; (三)设立、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或进入和退出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均需由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应在中心设“窗口”,就行政审批服务的法定依据、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六个方面的事项进行公开。 (一)办事程序,应包括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的全过程;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三)承诺时限,应依据法定程序和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的实际情况尽量缩短; (四)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幅度的必须按

卒中中心奖惩制度

XX医院卒中中心奖惩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卒中中心”建设,顺利通过国家卫健委高级率中中心认证,有力推进我院卒中中心建设规范行为,提高质量,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与卒中中心工作紧密关联的医务人员。 二、执行方式 (一)职能科室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二)各相关科室自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上报, (三)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四)医院设立率中中心专项基金,暂定时间一年, 三、奖励办法 (一)填报奖励 1、卒中患者相关表单填写完整、信息准确、及时,给予相关核心科室每一例奖励20元(院前120、急诊、介入、功能放射影像、患者入院各科室)。 2、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上报,流程提出合理化建议,上报一例奖励20元。 3、数据完整准确、数据录入工作数据员当天或48小时内准时上报,每例奖励5元。 (二)补助奖励 1、非值班人员在正常时间以外参加卒中患者教治,补助费

50元/人次。 2、介入、B超、放射科人员按时问要求准时抵达科室完成检查奖励50元/人次。 3、收治奖励 急性卒中患者按流程时间质控目标收住目标科室,开展静脉溶栓,颈动脉内膜利脱手术、桥接手术等卒中相关适宜技术的,给予急诊科、收治科室、手术科室补助100元/人次。 四、责任追究 (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医疗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出现差错、争议、缺策,按各项规定执行。 (二)按卒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值班人员救治卒中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岗,无故延迟响应时间,迟到5-20分钟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50元、迟到20分钟以上扣发当事人绩效130元,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完成,无放拖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50元。 (三)违反工作制度或推诿、拒收患者,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当月级效200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绩装5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相应条例处罚。 (四)门急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及时,并严格执行行文件,医疗文书管理制度,造成医疗文书破损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30元,造成医疗文书等遗失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绩效100元。

中国卒中中心建设指南

中国卒中杂志 2015年6月 第10卷 第6期中国卒中中心建设指南 【关键词】 脑血管病;卒中中心;指南;建设标准【DOI】 10.3969/j.issn.1673-5765.2015.06.00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课题支持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 划“脑血管病急性期诊疗技术规范化应用和医疗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技术研究”(2011BAI08B02)国家神经系统疾病临床研究中心脑肿瘤和脑血管病临床诊疗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2013BAI09B03)通信作者单位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通信作者王拥军 y o n g j u n w a n g 1962@https://www.docsj.com/doc/c76054029.html, 截至2010年,我国卒中的年龄标化发病率超过336/10万,位列全球第一。每年因卒中死 亡人数达170万,高居全国居民死因首位[1-2]。卒中正以其高发病率、高致残率、高死亡率和逐年增长的费用对我国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负 担,是严重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由于我国卒中流行分布区域广泛,医疗体系复杂多样,卒中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亟待进行规范化防治、全面化建设。为了规范卒中救治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合理分配医疗资源,降低医疗成本,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神经内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卒中领域专家委员会就上述问题展开讨论。基于循证医学基础和国内医疗环境现状,委员会专家组初步形成了中国卒中中心建设的指南。该指南将推动国内医疗机构申请卒中中心认证,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资源配置和质量监管提供依据,为卒中患者提供合理、优化的治疗,提升我国的卒中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1 中国卒中中心管理要求 1.1 中国卒中中心资质认证 专家组确立了中国 卒中中心的两个等级:①卒中中心(primary s t r oke c e nt e r,P SC);②综合卒中中心(comprehensive stroke center,CSC)。 PSC能够为卒中患者提供基于循证医学证据的规范化诊治,并达到卒中中心认证的初级标准。具备更多人员、设备及技术资源的中心在 行使PSC功能的同时,可申请CSC的资质认证。PSC和CSC可申请加盟中国卒中中心建设联盟 (China Stroke Center Union,CSCU)。1.2 目标人群 所有类型的急性卒中患者都应当进入卒中中心进行诊治。对于大面积缺血性 或出血性卒中、不明病因的卒中、需要特殊检查和治疗而PSC无法完成的卒中及需要多学科救治的卒中,推荐直接进入或转入CSC接受救治。 目标人群不受年龄和性别的限制。卒中单元治疗的益处随发病至治疗时间的延长而下降。所有急性卒中患者(包括就诊延迟的患者)均应获得及时的诊断、急性期治疗、康复、二级预防及并发症预防等规范的干预措施。可疑卒中患者在卒中中心的卒中单元治疗过程中排除卒中诊断后,应移出卒中单元。 2 卒中中心建设标准 2.1 功能 PSC提供[3]:①维持生命体征;②满足基本监护条件;③提供早期诊断检查;④有卒中针对性的治疗干预措施,特别是静脉重组 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剂(recombinant tissue plasminogen activator,rt-PA)溶栓治疗;⑤实施一般的诊断和治疗性干预;⑥规范的二级预防;⑦早期康复治疗。2.2 中心配备 2.2.1 基础设施 必备设施:①急诊室(与院前急救系统紧密合作,按相应流程进行有效接诊、分诊和转诊);②可提供血常规、生化、凝血谱 ·指南与共识·

行政服务中心改扩建工程建设方案

行政服务中心改扩建工程建设方案(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

前言 某某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建设,是我区公共行政权力实行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的技术载体和平台。按照标准化、制度化、时限化、电子化、优质化,建设好、管理好、应用好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履行为民服务工作程序、集中收费、明确责任主体的功能。 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建设、要逐步完善职能设置,转变传统观念,不断进行理念更新;推动机制创新,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协作机制,打破行政权力的条块分割;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原则,内部制度的保障机制;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电子监查系统;提升电子政务水平,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创新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1 概述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投资性质 1.1.3 项目用途及类型 1.1.4 项目性质及责任主体 1.1.5 项目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1.2 建设概况 1.2.1 场址选择 1.2.2 原建筑类型及规模 1.2.3 项目建筑功能设计 1.2.3.1 建筑物东立面功能设计 1.2.3.2 一楼厅功能设计 1.2.3.3 二楼厅功能设计 1.2.3.4 三楼厅功能设计 1.2.4 项目电子系统功能设计 1.2.4.1 总体目标 1.2.4.2 功能目标 1.2.4.3 安全目标

第二章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与建设 2.1 公共行政服务窗口设置 2.1.1 行政职能部门窗口设置 2.1.2 部门窗口进厅事项、公共服务人员设置与管理 2.1.2.1 部门窗口进厅事项与管理 2.1.2.2 部门窗口公共服务人员设置与管理 2.1.3 公共服务分厅、分中心的设置管理 2.1. 3.1 公共服务分厅的设置管理 2.1. 3.2 公共服务分中心的设置与管理 2.2 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网络工程建设 2.2.1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2.2.1.1 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2.2.1.2 电子政务内网建设 2.2.1.3 电子政务功能建设 2.2.2 电子信息共享网络建设 2.2.2.1 信息服务建设 第三章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工程建设 3.1 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1.1 行政电子监察主要功能建设 3.1.1.1 实时监察 3.1.1.2 预警纠错 3.1.1.3 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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