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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模糊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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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模糊艺术”

作者:高明华

来源:《董事会》2011年第04期

15.17%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而那些职务不兼容的企业,董事长也公开承认或默认自己是职业经理人,此时,董事会的责任声明也就很难让人们相信了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以划分为四个方面: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及时性信息披露,这四个方面信息披露的模糊性程度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调查显示,企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极为消极的态度,不愿过多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

自愿性信披最模糊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按既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披露的,因此这部分信息披露的模糊性程度最低,否则违规的风险是很大的。

自愿性信息披露模糊化程度是最严重的。据统计,2009年,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在80分以上的上市公司只占4.43%,高分值公司所占比例非常小;而60分以下的公司比例高达

74.72%(见图)。这反映出在中国目前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企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持极为消极的态度,不愿过多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实际上,“自愿性”并不意味着这部分信息对投资者和公众是不重要的。研究表明,较高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可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理层的信任程度,改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降低公司的诉讼成本。因此,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投资者有着重要作用,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自愿披露的信息比强制披露的信息更为重要,因为它们更全面地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

真实性信息披露模糊化的空间很大。衡量真实性的重要指标主要有四个,即董事会责任声明、监事会责任声明、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以及监管部门对违规的查处力度。本来,董事会和以CEO为首的执行层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而执行层是董事会从市场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然而在现实中,董事会和执行层往往是一体化的,甚至执行层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根据2009年的统计(不含当年新上市的公司),15.17%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个数据似乎不高,但实际的情况是,即使不兼容,董事长也公开承认或默认自己是职业经理人(如已经离任国美电器的陈晓),此时,董事会的责任声明也就很难让人们相信了。监事会尽管在法律层面上是与董事会平行的治理主体,即它与董事会同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但现实中其人员构成却是低层次的,法律赋予的其对董事会和高管的监督职能是非常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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