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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价[2008]539 号

甘建价[2008]5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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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08]539 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时反映建筑市场的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时反映建筑市场的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及修缮养护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材料价格是指材料(包括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等)从其来源地(或交货地、供应者仓库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内存放材料的地点)后出库的价格。包括材料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

预算价格是指编制地区基价时计算的基准价格。

指导价格是指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用于调整本地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发布的信息价格。

第四条材料价格的编制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如实反映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材料价格一般由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式如下:

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 采购及保管费率)

第七条材料原价是指不同交货地、不同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确定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对同一种材料因来源地、交货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不同而有几种价格时,应根据不同来源地供货数量比例,采取加权的方法确定。

2、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3、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应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4、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5、凡市场采购材料无法确定供货数量、来源地时,以当地市场供应价格按下式确定原价:

原价=(上价+4 中价+下价)/6

第八条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由其来源地(交货地)起(包括中间仓库转用)运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场地上,全部运输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费用。

1、运输费应考虑运输线路、运输工具、运输里程等因素。

2、运输费和装卸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计算。

3、同一品种材料有若干个来源地时,应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运杂费。

第九条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费用。

运输损耗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运输损耗按当地运输部门规定计算,当地运输部门规定无损耗的材料不计算运输损耗。

第十条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耗。

采购及保管费=(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率

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标准为2.5%(其中采购费1%,保管费 1.5%);设备及φ300 以上的阀门为1%(其中采购费0.4%,保管费0.6 %)。

第十一条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全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依据;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的依据;是计算材料价差的基础。材料预算价格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材料预算价格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的原价取定时间、价格目录、计算程序,由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编制。

2、材料预算价格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建设厅汇总印发。

第十二条材料价差的调整应按实物法和系数法进行调整。本办法规定的“实物法调整材料品种范围”以内的材料应采用实物法计算材料价差;本办法规定的“实物法调整材料品种范围”以外的其他材料应采用系数法计算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除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材料价差应按下列方法分别计算:

实物法材料价差=∑实际完成工程量×定额单项材料消耗量×(材料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材料预算价格)

系数法材料价差=实际完成的直接工程费中的材料费×材料价差调整系数

第十四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材料指导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材料指导价格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材料品种范围,按我省材料价格的计算方法编制材料指导价格。

2、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格,应以材料编制期的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七条材料价差系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工程类别可划分为:一般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机械、热力及静置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道路桥涵工程;集中供热、燃气、给排水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十三类。

2、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应根据当时当地的材料市场价格和预算价格,以单位工程进行测算。

材料价差调整系数=(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直接工程费中的材料费-按定额基价计算的直接工程费中的材料费)÷按定额基价计算的直接工程费中的材料费×100%

第十八条市场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我省有关规定根据市场材料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2、市场价格信息应在省、市、州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若不包括运杂费等费用时应注明。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

第二十条省建设厅对各市、州制订的材料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价差调整系数的编制及发布进行指导,并对材料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了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及明确了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方法的工程,按合同约定调整材料价差。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费用额度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单价调整的,材料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价差。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在办理结算时,一律按实际价格划价转帐。其计算式如下:转帐价格=实际价格×转帐系数

其中:实际价格= (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1+ 采购及保管费率)

转帐系数=0.9854

第二十三条按实际价格计算材料价差的材料,属实物法调整范围,施工单位在采购前,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办理签证手续,方可计算价差。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省以往有关材料价格编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建筑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

发改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建设厅校对:任建彪2008 年12 月 5 日印

共印1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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