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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谛技术(Vertiv)荣获最高专利奖项,彰显领先的品牌立意

维谛技术(Vertiv)荣获最高专利奖项,彰显领先的品牌立意
维谛技术(Vertiv)荣获最高专利奖项,彰显领先的品牌立意

特别报道

Special Report

维谛技术(Vertiv)荣获最高专利奖项,彰显领先的品牌立意

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一方面,技术创新和品牌俨然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越来越发挥出对于市场开拓保驾护航的关键作用。

维谛技术(Vertiv)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始终重视知识产权在公司发展中起到的重大推动作用,并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上不断加大投入,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促进了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并由此打造了在专业上的领先优势,以及赋予品牌更深厚的技术底蕴。

强化品牌技术内核,保持专业领先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企业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维谛技术(Vertiv)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保障引领作用,为创新驱动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始终注重培养员工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提升创新能力和创造积极性。

能够拥有强大的自主知识产权,一直是贯穿维谛技术(Vertiv)自主创新道路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并以此赋予品牌过硬的技术内核。维谛技术(Vertiv)力求通过不断取得自主创新成果,从而打造专业技术领先的品牌形象,推动公司的健康稳步发展。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在于研发创新。维谛技术(Vertiv)通过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充实技术积累,对研发工作形成了规范化、系统化管理,建立了快速反应的研发团队和研发体制。目前,维谛技术(Vertiv)全球最大的研发中心设在中国,在中国约三千多名员工当中,有近千人为技术研发人员,约占中国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一,足见维谛技术(Vertiv)对产品、技术研发创新的高度重视,而这也使得维谛技术(Vertiv)在中国具备了原生的技术创新基因。

专利的储备,是一个企业走出去的基础,也是企业决胜市场的关键。基于不妥协于产品同质化,不吝啬于对产品、技术研发创新的投入,维谛技术(Vertiv)取得了丰富的科技创新成果,实现了产品的快速迭代更新,始终保持专业技术的先进性。迄今为至,维谛技术(Vertiv)累计拥有有效国内专利近2000项,其中发明专利633

14 THE WORLD OF INVERTERS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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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科学不断的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之间的资源争夺,科学技术发展使得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单单只体现在物质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成分,也成为了经济上的一种财富资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少不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起步阶段较晚,保护制度及不完善,经验不足,监管不到位,审批进度缓慢,审查不严,保护范围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大,导致诸多假冒产品流向市场,出现产品窜货,技术泛滥盗用,技术、品牌侵权,上诉无方。加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盗用或未对自主研发技术加以保护,更加扰乱了市场竞争的合法秩序,破坏了企业甚至国家的声誉。 本文通过论述知识产权的定义,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在专利、商标的审查程序及标准的弊端,来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并从个人亲身经历的知识产权代理工做中给予一些建议接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制度市场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我国发展的历程概述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知识产权(IP)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法律上,知识产权体现为对于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①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通俗的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是实物,而是一种脑力智慧的客观体现或智慧的产品,但它跟房子、汽车一样具有价值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极为有限,甚至是很陌生,这也导致很多人的智慧成果被利用、盗用及不合法行驶。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也较晚,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建设,《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相继出台,《商标法》的出台,也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此期间,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迩诺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协议》等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

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11月9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协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讨会在广州召开。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界以及相关部门的代表百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就如何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确定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路径和方法以及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龚稼立出席研讨会并致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及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分别就该主题发表演讲。 本专题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炽森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分别发表演讲。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我们要重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理念,认识知识产权的无形产权特性,将“成本加收益”的无形资产价值学说作为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基本理论基础,架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裁判的规范体系,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以自由选择为基础的认定方式;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全面赔偿;以权利内分为基础的损害计量;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的赔偿机制。 第一,损害的对象。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是知识产权所蕴含的无形资产价值,具体来说是已经进入市场并有可能获得收益的法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在相关技术市场中产生的支配地位和独占利益;著作权在文化传播中的影响效果和其带来的市场价值;商标权所承载的商誉或形成的市场份额,这都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赔偿中所要考量的因素。 第二,损害的范围。侵权损害范围的划定,应当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长期的资产价值。法官在考量资产价值的长期性的时候有两个问题,一是在时间维度上,客体存在的自然存续周期。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是一个信息产品,它的自然存续周期会影响长期资产,出现阶段性、成长性的特点。二是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法定周期。知识产权无论是专利、商标、著作权都设定了长短不一的有效期。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着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着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着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

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着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着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

根据知识产权的特性、评估目的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知识产权评估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及市场法三种。 评估机构执行知识产权评估业务根据评估目的,通过对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价值类型、所掌握的评估基础资料翔实程度等基础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 大部分知识产权评估采用国内、国际通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在假设企业未来持续经营条件下,通过估算知识产权经济寿命期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核心是收益年限、收益额、折现率。收益现值法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知识产权产品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预期收益额)。收益额可以因评估目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算口径,如采用净利润、净现金流量等。 知识产权实施产生的收益预测情况包括:未来产品市场及可能的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企业有形资产的相关配套能力;企业提供的历史数据并结合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历史资料和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对于尚未实施的知识产权参考知识产权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财务预测等并结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2)企业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折现率)。

(3)知识产权产品预期获利年限(收益期限)可以预测。 根据知识产权技术应用领域平均更新速度、技术先进程度、成熟程度、垄断程度、法定保护年限、知识产权产品寿命期、有关的合同约定期限等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剩余经济寿命。 通常知识产权经济寿命要短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剩余保护年限。 (1)预期收益额越大,评估值越高; (2)折现率越大,评估值越低,反之越高; (3)获利年限(收益期限、经济寿命)越长,估值越高,反之越低。 运用收益法适合的评估对象是知识产权、非知识产权技术、商标、著作权、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经营权以及企业整体价值等。 采用收益法评估,注重了知识产权的实施效果,即未来收益,兼顾了发明人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是知识产权评估首选方法。 市场法(市场比较法) 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知识产权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包括对交易时间、交易因素、交易目的、资金成本、经济寿命等因素的分析、修正)来估测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条件:(1)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2)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交易案例(参照物)。

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

如何让知识产权产生现实价值是企业更为关心地事情.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可具操作性地方法,企业应根据自身地具体情况去做出适当地选择. 一、知识产权价值是如何计算地? 任何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当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地时候也不例外.先来看商品价值地计算方法.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已经揭示了商品价值理论:商品地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地劳动量所决定地,而劳动量又是由劳动时间来量化;不同质地劳动时间可以换算:复杂劳动是自乘或者多倍地简单劳动.由于不同主体生产同一商品花费地劳动时间不同,马克思又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地概念,它是指在社会一般技术条件下,平均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一种商品地平均劳动时间.电子产品(如手机)地价格越来越便宜,因为随着科技地发展,它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来越少地原因.但同样作为商品地房地产,随着工艺成熟和科技发展,房屋建造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越来越短,但为何它地价格近几年来还是迅猛增长?“价值理论”还告诉我们:商品地价格还会受供需关系地影响,价格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我国人口众多,房屋和土地作为稀缺资源,供不应求,故而价格增加(当然还有其他经济原因);相反在德国,由于政府每年增盖新房,以及老龄化社会地到来,导致房屋供大于求,房屋价格每年递减. 能否套用传统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地价值呢?多数情况下,发明创造者都是用传统地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地价值,他们从“成本”地角度去衡量知识产权地价值,在他们看来,发明创造知识产权所花费地劳动量,最终决定了知识产权地价值,其实,这种观点代表了绝大多数从事发明创造地人,他们在判断自己拥有地知识产权地价值地时候,就是从自己所付出地成本出发地.但知识产权却又不同于普通商品.首先它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地概念,因为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独一无二地,不存在“社会平均”地问题.那能否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算知识产权地价值呢?这同样也是无法计算地.因为任何发明创造,都是随机地、偶然地、不可预测地、不可复制地,以至于他们地个别劳动时间是那样地扑朔迷离和不可捉摸.正如有一个姓“牛”地科学家,有一天,他去偷吃苹果,不小心在树下睡着了,上帝为了惩罚他,让一只苹果从树上掉在他地头上,把他砸醒了,这次惩罚反倒让他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为此他兴奋异常;一个月之后,同样还是这位姓“牛”地科学家,他为了能够有一个更伟大地发现,又跑到了这棵苹果树下面睡觉,后来又一只苹果掉下来了并砸到了他地头上,这一次上帝真地惩罚了他,从此之后,他开始反对科学,信奉上帝.发明创造地好坏与科学家所花费地时间并没有必然联系:花费同样时间地,有地技术好,有地技术不好;甚至有时花费较少时间地发明创造,其技术地价值反而更大. 知识产权产生地特殊性让传统地价值理论不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地价值无法计算.类似“一项技术万元”地交换足以证明,知识产权地价值仍是可以确定和计算地.来看这一个例子:个工人一天可以生产台电视机;如果那我现在拥有一个专利技术,个工人就可以生产台,解放了个工人地劳动力,这项技术每一天地价值就相当于个劳动力一天地价值,劳动力地价值是可以计算地,技术每一天地价值同样可以计算;再结合这项技术地实际寿命,这项技术地实际价值便可以得出.显然,这项技术减少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地价值就就是由它所能减少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地.再来看一个计算作品价值地例子:某作家撰写一部作品,正是作品将一本白纸神奇般地变成了一本书,可供人们欣赏和阅读.假设一本书价值元,而白纸地成本仅为元,显然,一本书增值元,假定全社会有人会买这本书,实现增值万元,这就是作品地价值,或者说它地价值是由它所能增加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地.这样,知识产权(技术与版权)地价值就是由它所能增加或者节省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地.显然,马克思地价值理论并没有涵盖知识产权,这丝毫不能动摇价值理论地伟大意义,因为马克思地价值理论形成于年年,而正是在他地价值理论诞生地年后德国才颁布第一部专利法.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

大家通过观察和了解,发现知识产权已经走进我们的生活,我们已经进入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智力成果权的时代。在人类历史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而逐步产生和不断发展的。 现在,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内容来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由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则是保护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从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发展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了四百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其中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较早。 知识产权的萌芽阶段 追根溯源,知识产权是起源于封建社会的一种“特权”。大约在13世纪至14世纪,封建社会的官吏、君主、国家曾经以榜文、敕令、法令等形式授予发明创造者、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营权、专有权。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这种垄断特权带有一定的恩赐性质,与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它毕竟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飞跃。 就比如:1474年,在商业盛极一时的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一部带有“恩赐”性质的有关专利的法令,使智力成果首次被确认为一种独占权,这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阶段 1.一些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相继建立。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生产者迫切需要获得最新的技术成果。然而,在技术的转移、公开中,如何保障原先的发明创造者的竞争优势呢?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既能够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够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如: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第一次确认“作者”是法律保容的主体;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将与其他财产同样受到保护;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这一时期,不少经济发达的国家,相继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本国科技、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如:在18世纪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瓦特蒸汽机水力纺纱机等许多发明创造都受到了专利法律制度的保护。又如:美国作为世界上建立专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于1790年颁布《专利法》。美国总统林肯将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形容为“专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及其评价研究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及其评价研究 [摘要]在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中,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是管理的核心与基础。作为一类特殊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价值来源于其对企业的贡献。这种贡献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企业盈利的贡献,二是对企业战略发展的贡献。这两种不同的贡献形成了不同特点的知识产权价值,需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体系由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指标构成,可以应用于基于动态及静态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 [关键词]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定性指标 一、知识产权价值及价值管理 (一)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是指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商业秘密。无论从哲学意义还是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都是有价值的。哲学范畴的价值概念,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是否按照主体的目的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作用,这种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是价值。知识产权中包含了表现为新产品的发明,生产方法、生产工具、原材料、工艺技术的改进,信息的加速传递,运输的方便快捷等科技进步,它们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对价

值量的决定直接产生影响,其价值是知识产权给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的权利及收益。经济学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价值则指知识产权预期可以给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带来的未来利益在现实市场条件下的表现。 (二)知识产权价值管理 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是指为实现企业知识产权动态中的价值增值最大化的目的,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通过知识产权的合理流动和扩散,对知识产权的各项价值活动进行的管理。知识产权的价值管理可视作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部分,但又不仅仅是其一部分,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各个层面。知识产权价值管理致力于在知识产权价值战略规划的指导下,以知识产权价值创造为基础,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与运营为手段,以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为目的,来增强企业竞争优势,推动企业发展。 (三)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既是一种管理体系,又是一种管理方法和管理文化。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就是要在价值理念的指引下,以分析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的指标入手,运用专门的管理方法,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产生、流动和产出的机制,促进企业内部各级管理层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行为、管理决策致力于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作为一种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为实施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的总和,即通过设置

各项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影响因素汇总

知识产权评估的是通过正常手段获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商业使用的支配权价值或者控制 权价值。知识产权评估其实也是无形资产评估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两者又有着各自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价值更加强调将来的利益。所以在评估知识产权时应该要具有它最具潜力的使用,而并不是评估时对知识产权的实际使用方式。 评估商标权价值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历史经营收益状况; (二)企业未来盈利空间、成长能力; (三)商标现状: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 1.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 2.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3.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

4.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 5.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 6.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 7.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 评估专利权价值考虑的主要因素 就专利而言,主要涉及到的影响因素有法律因素,技术因素,产业因素,特殊因素、资金因素等。 1.法律因素 (1)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权属越完整,则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蒋志培)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 上传时间:2001-6-7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 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 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 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

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

只有评估人员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综合运用各种评估方法,充分考虑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各种因素才能得出一个相对准确、可靠的知识产权评估值。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因素有很多,欠缺考虑任何一个因素都有可能影响知识产权评估值的准确性。实践中评估人员往往对各种因素认识不足,遗漏一些因素。本文认为应适当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知识产权形成成本。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一样,有其形成成本。只是知识产权形成过程比较特殊,其成本不易计量。有时,知识产权的形成成本仅占评估价值的很小部分,甚至可忽略不计。但在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时,仍然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形成成本。 2.收益因素。收益因素即一项专利技术可为投资使用者预期带来的全部收益。可分为两类,即经济收益与社会收益。一项知识产权在社会环境允许的条件下,获利能力越强则该项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就越强,它将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那么其评估值就越高,否则,评估值就应低一些。此外,知识产权的社会收益也是评估时应当考虑的。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关注经济利润的同时,已经意识到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一项知识产权如果在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为社会产生积极效益,比如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即这项知识产权产生了正外部性,那么这项知识产权应当得到政府的更大支持,其评估值将高些。有些国家的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激励企业开发具有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如果一项知识产权虽然能为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但由于其不利于环境保护,破坏生态平衡,其社会收益较低,在评估其价值时应考虑到此种影响。收益因素应当是影响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

3.使用期限。影响知识产权使用期限的因素包括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知识产权技术寿命。发明专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高和保护期间较长,其价值自然要高。实用新型与发明有相似之处,但受法律保护程度较低,保护期限较短,其价值一般要低于同类的发明专利。对于技术型知识产权,技术寿命周期是各不相同的。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社会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比以往更快;有些技术创造性、实用性较强,生命力自然强,在技术的不断更新中,技术寿命长,不会很快被淘汰。这类技术专利由于寿命周期较长,评估价值可能较高,而寿命较短、很快将会被淘汰的技术专利,无形损耗较大,故其评估价值将会较低。 4.技术成熟度。每一项专利技术都要经历一个发展、成长、成熟、衰退的过程。处于成熟阶段的专利技术,实用性较强,运用风险较小,其评估值将相对较高。处于发展与成长阶段的专利技术,新颖性、创新性可能较强,垄断程度高,但由于其尚不成熟,使用过程中企业需进一步投入人力、物力使之趋于成熟,企业将承受较大风险,因此这时专利技术的评估值比之成熟期的评估值可能要低。 5.市场供求状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也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当一项技术成果适用程度较高,其产出的产品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社会需求量较大,无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替代,则该项技术的评估价格一般较高。当一项技术或由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已趋于饱和,市场供给大于市场需求,其评估价将较低。 6.技术的垄断程度与转让条件。知识产权的垄断程度是影响其评估值的重要因素。一项技术成果如果仅为一家企业或几家企业拥有,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可替代技术,那么这项技术的评估值将较高。知识产权的垄断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转让条件的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所有权转让的评估价较高而使用权的评估价较低。实践中,知

28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看未来发展趋势

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看未来发展趋势 主持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法律制度,今天我们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的常新虎律师来和大家讨论一下我国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常律师: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确定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法律制度,最先以法律制度确定是从西欧发达国家开始。十八世纪初,欧洲及北美一些国家相继制定了内容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此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作为一种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法律制度的承认与保护。 主持人:常律师,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走过了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呢? 常律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出现始于清朝政府晚期,清朝政府与其后的北洋政府、国民政府都相继颁布过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但实际上并没有认真执行。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迈向新阶段。初步建立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很不完善。尤其是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无法无天”,使初步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真正的大发展阶段是从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开始的。自1979年以来,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与此同时,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科技交流的不断增多,对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进程。 主持人:那么你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发展取得了哪些成效呢? 常律师: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审议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9月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与此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此外,我国先后参加和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公约”、“协定”、“条约”。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全面建立,以较短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需要上百年才能完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历程。 与此同时,我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与司法机关也不断健全。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了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机构,在工商局中设立了商标管理和执法机构,在部分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双轨制”体系,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随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迅速提高,专利、商标拥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据统计,至2003年底,我国已累计受理中国专利申请1931125件,获得授权1065264件;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3万多件。仅200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就突破40万件,达45.2万件,我国的商标年申请量已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品牌。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已经走上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近年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很快,但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例如,在1980年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的时候,对于我国是否该实行专利制度的问题,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有些部门和同志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比较低,建立专利制度只能是保护外国人的技术,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影响仿制。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专利制度的建立对于鼓励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提高整体技术水平,促进科技、经济的发展,融入国际社会,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现在,对于我国应该实行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共识。

行业生命周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知识产权生命周期对其价值的影响

【实习报告】 企业产品的生命周期与知识产权的生命周期高度相关。两者不同的契合方式将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当企业将知识产权生命周期与产品生命周期进行最优契合时,将最大化地延缓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时间,以延长企业产品的生命周期,从而使企业最大化地获取超额收益,最大化知识产权价值。下面是分享的知识产权生命周期对其价值的影响。供大家参考! 知识产权生命周期对其价值的影响 知识产权价值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知识产权生命周期是其价值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知识产权生命周期越长,意味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取超额收益的时间越长,获取的超额收益总量也就越多,知识产权价值越大。 同时,知识产权生命周期还通过与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契合方式对产品生命周期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超额收益的获取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大小。 一、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的确定 知识产权的生命周期分为技术生命周期和法律生命周期。 其中,技术生命周期指知识产权从产生到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出现了技术上

更为先进的替代性知识产权而丧失其使用价值所经历的时间。法律生命周期指知识产权从获取法律保护到保护期结束所经历的时间。 技术生命周期包括技术的发生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通常也认为是技术的经济寿命周期。在技术成熟期,当技术逐渐与环境或者生产规模不相适应时,会出现新技术革命,原有技术逐渐被新技术所取代,进入衰退期。而新的技术生命周期也将经历发生、成长、成熟和衰退这一过程。 因此,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取决于无形损耗,当出现同类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更为先进的替代性知识产权时,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将会缩短,其价值将受到影响。技术生命周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企业利用该技术获利时间的长短和获利能力的大小。 知识产权技术寿命越长,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时间也就越长,获取的超额收益总额越多,知识产权的价值越大。技术生命周期越短,说明该类技术的发展和更新越快,知识产权的技术损耗就越大,价值越低。 专利权的生命周期是技术生命周期与法律生命周期两者中较短者,不仅取决于技术生命周期的长短,还受到法律生命周期的影响,法律生命周期是技术生命周期的上限。 当专利权的技术生命周期长于法律生命周期时,专利的生命周期即为法律生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科学不断的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之间的资源争夺,科学技术发展使得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单单只体现在物质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成分,也成为了经济上的一种财富资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少不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起步阶段较晚,保护制度及不完善,经验不足,监管不到位,审批进度缓慢,审查不严,保护范围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大,导致诸多假冒产品流向市场,出现产品窜货,技术泛滥盗用,技术、品牌侵权,上诉无方。加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盗用或未对自主研发技术加以保护,更加扰乱了市场竞争的合法秩序,破坏了企业甚至国家的声誉。本文通过论述知识产权的定义,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在专利、商标的审查程序及标准的弊端,来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并从个人亲身经历的知识产权代理工做中给予一些建议接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制度市场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我国发展的历程概述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知识产权(IP )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法律上,知识产权体现为对于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① 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 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通俗的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是实物,而是一种脑力智慧的客观体现或智慧的产品,但它跟房子、汽车一样具有价值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极为有限,甚至是很陌生,这也导致很多人的智慧成果被利用、盗用及不合法行驶。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也较晚,于20 世纪80 年代才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建设,《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相继出台,《商标法》的出台,也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此期间,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迩诺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协议》等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2001 年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这些国际条约的签订,也标志着我 国知识产权发展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步骤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评估范围,收集信息,进行评估,提供评估报告等。 第一步:确定评估范围。 当一个公司决定要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首先应当做的事情就是确定评估的范围。在定量评估时确定评估范围应当考虑这样几个问题:评估的主要目的和对象是什么?哪些知识产权需要进行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应当从什么时候起算?谁将使用这一评估结论?评估时应当使用哪些信息和资源? 以专利为例,对于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来源于公司的内部,也可能是由外部的原因诱发的。 专利评估的原因: ①内部因素:优化专利组合的成本,使专利战略与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相协调补偿发明人 ②外部因素:财务,许可,兼并收购,会计,被迫评估(破产,损害赔偿)

同时,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专利资产评估通知》),国有专利资产在下列规定的情形下需要评估: (1)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2)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3)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4)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5)需要进行专利资产平估的其他情形 (6)非国有专利资产因作价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专利带来的收益来自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两部分。因此,对于专利资产价值评估也主要从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考察。专利所有权包含专利申请权。同一专利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价值是有差异的。另外,同是使用权,由于许可程度和范围不同,其价值也有所不同。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

不同的知识产权资产具有不同的价值。通常而言,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大小取决于以下的技术性因素:替代性、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实用性、防御性、垄断性。由于这些特征,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资产本身不同于有形资产,只能从观念上感觉,是建立在人们心理活动和心理状态基础上表现为心目中的形象,或以特权形式表现为社会关系范畴。 第二,随科技发展而更新换代,加上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期限限制,未来收益量很难预测。 第三,知识产权,如专利或者著作权等是对于创造性成果的保护。因此不能实现批量的生产,进而其价值也是单一的,无市场价格作为参照。 第四,影响专利资产未来收益因素多元性,使价格与价值背离,估价非常困难。 第五,价值量除应包括实际消耗成本外,还须考虑机会成本,但机会成本往往模糊难以确定。 因此,企业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要评估每一项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并且把其反映到资产平衡表上。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

①定性分析:评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②货币化评估:评估知识产权的货币化价值。 企业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决定一项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过,由于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性质不同以及它对企业不同阶段经营战略的重要程度不同,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也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定性分析 对知识产权定性分析在于评价知识产权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企业在下面一些情况下,都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定性分析。这些情况包括: ◆是否需要继续进行某个特定的研究项目对特定客体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如申请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 ◆是否需要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 ◆是否允许可能接触到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第三方进入企业?如何推进本企业知识产权商业化应用? 在对知识产权做定性评估时,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 1、1980年3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递交加入书,6月3日生效,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2、1982年8月23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 3、1984年3月1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 4、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 5、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6、1990年5月25日,在《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上签字,成为首批签字国之一 7、1990年9月7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同日施行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 8、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重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 9、1992年1月17日,中美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0、1992年7月25日,《伯尔尼公约》在中国生效 11、1992年10月25日,《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 12、1993年4月30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在中国生效 13、1993年9月2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1月21日施行 14、1993年9月1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加入书,1994年1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 15、1994年5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参加《商标注册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的加入书,1994年8月9日,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16、1995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修订,2004年3月1日施行 17、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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