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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文件解读来源:天华建筑工业化技术中心

01.计算细则修编思路

1.1坚持预制率和装配率双轨并行的计算规则

土建结构的建造方式转变是行业实现转型升级的重头,设定预制率指标是必要的;

有些建筑类型难以满足全装修的标准(比如:部分区县的回迁安置保障房、低密度叠拼别墅等),选用预制率指标更为合理;

很多工业建筑适合采用装配化建造方式,但却很难套用民用建筑的全装修标准;

采用预制率和装配率双轨并行的计算规则,可以让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有更多的技术方案选择,可针对不同类型建筑选用不同的指标。

1.2引导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高效率建造”

鼓励外围护部品多样化,并实现围护、装饰、保温及窗框集成化;

鼓励采用装配式楼地面、干法墙面和管线分离,减少现场湿作业及开孔剔槽;

鼓励采用全装修、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内隔墙非砌(浇)筑;

鼓励装配式结构体系多样化,强调了混合结构,并增加了框架-支撑结构;

鼓励设计选用适应装配化施工的构件连接做法,减少传统湿式连接做法;

鼓励“免抹灰、免模板、免支撑”高效建造体系,减少人工、减少建筑垃圾;

1.3完善“沪建建材(2016)601号”文件的相关内容

进一步明确预制率定义中的“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含义和类型;

统一了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计算口径,避免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差异过大。柱按数量统计改为按中心线长度统计;楼梯、空调板、阳台板按数量统计改为按投影面积统计;

合并权重系数表,比如:阳台板和空调板归为楼板,凸窗归为墙体,女儿墙取消;

适当提高内装部品在装配率指标中的计算权重,均衡了两“率”指标的可及性;

幕墙归为围护结构,取消集成管道井和集成排烟道,增加装配式楼地面和管线分离;

考虑预制率指标的可及性,适当降低框架-剪力墙(核心筒)结构的墙体权重系数。

1.4突出“细、全、新”的特点和可操作性

“细"体现在文件中的大篇幅备注说明,可以让使用者充分理解并正确采用;

“全”体现在文件的技术类型覆盖面,基本涵盖目前上海市场的技术和产品;

“新”体现在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兼容和吸纳,鼓励创新技术应用;

对原601号文件的权重系数表进行了梳理和合并,让设计人员使用更加方便;

修正系数加分项统一列出:免抹灰、集成保温、集成外饰面、集成副框(窗框);

对各项系数取值的备注说明尽可能做到严谨准确,避免应用中产生不同的理解。

1.5纳入一些工程应用较成熟的体系和技术

围护、承重、保温一体化的双面叠合剪力墙体系;

集成钢筋双面免模的模壳剪力墙体系、单面叠合墙体系等口预制外挂墙板、组装式预制外围护墙体(比如模卡砌体墙板等);

免模竖向构件和高效连接,比如免模柱墙、梁端钢企口、叠合板密拼等;

各类型的免模楼板或免模免撑楼板(比如双T板、SP板、PK板等);

倡导干法铺装的保温隔声楼板、大空间可变房型、管线分离体系等。

02.新旧计算细则对比

2.1“一般规定”对比解读

新细则

本《计算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竹木结构、混合结构等结构类型,涵盖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筒体)、框架-支撑结构等结构体系。

旧细则

本《计算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竹木结构等结构类型,涵盖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等结构体系。

2.2“建筑单体预制率计算”对比解读

新细则

单体预制率定义:建筑单体预制率,是指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竹木结构、混合结构等结

构类型的装配式建筑单体±0.000以上主体结构、外围护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材料用量占对应结

构材料总用量的比率。

旧细则

建筑单体预制率,是指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木结构等结构类型的

装配式建筑±0.000以上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材料用量占对应构件材料总用

量的比率。其中,预制构件包括以下类型:墙体(剪力墙、外挂墙板)、柱/斜撑、梁、楼板、楼梯、凸窗、空调板、阳台板、女儿墙。

新细则

建筑单体预制率可按“体积占比法"和“权重系数法”两种方法进行计算。

新细则中方法一明确称为“体积占比法”,方法二称为“权重系数法";

与601号文件相比,新细则的两种名称叫法鲜明地给出了计算方法的逻辑原理,更便于使

用者理解;

新细则“体积占比法”中的“体积”,并不是构件真实的体积,而是经过了相关规定和修

正系数调整后的“计算体积”,这是重大变化之一。

新细则方法一计算公式:

旧细则方法一计算公式:

新计算细则方法一的注①~③条:

①本公式中“构件”包括:外围护(承重和非承重)、内承重墙、梁、柱/斜撑、楼板、

楼梯、阳台、空调板等,不包括非承重内隔墙;

②公式中竖向构件、梁、板重合部位体积不可重复计算;

③当外围护中含有砌筑墙体时,砌筑墙体体积需计入本公式分母“构件总体积”。

旧细则中非承重外围护构件若为混凝土墙板,则分母中计入其体积,否则非承重外围护构

件体积可不计入;

新细则中外围护构件无论采用何种类型、何种材料(混凝土、钢、木、幕墙、砌块、条板、轻钢龙骨等),其体积在分母中均要计入。这是重大变化之一;

分子中可计入预制构件体积的外围护构件为新细则的表2第1~11项所列的构件类型(前6

类为承重墙,后5类为非承重外围护):1)全预制墙;2)双面叠合墙;3)单面叠合墙;4)集成钢筋双面免模墙;5)双面免模墙;6)单面免模墙;7)整体式预制墙体;8)组装式预制墙体;9)标准化成品板材;10)通高窗;11)围护性幕墙。

组装式预制围护墙▼

由小尺寸部件在工厂组装形成高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800mm的工业化部品(若因设计墙长尺寸限制而使得部品长度小于1800mm时,仍可视为组装式预制围护墙);

产品性能须满足外围护墙防水、防火、隔声、节能、耐久性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新细则方法一的注④条:本公式中的“体积”(预制构件体积、构件总体积)指构件的外轮廓体积,包括在工厂与预制构件一体化集成的保温层、减重块、空心部分的体积;叠合构件的“预制构件体积”包括叠合现浇层部分;“免模免撑现浇板”及“免模现浇板”在计算预制构件体积时,楼板厚度取为包括现浇层的整体厚度;当预制楼板构件中空心部分的体积总和超过构件总体积(含现浇叠合层)的45%时,分子分母中该构件体积需扣除空心部分体积。

新细则方法一的注⑥条:在计算本公式中的“构件总体积”时,可将砌筑外围护墙体中面积大于等于1m2的门窗洞口扣除(表2中的“通高窗”除外);本公式中其他墙体在进行“体积”计算时,分子分母同时不扣除门窗洞口。

外围护墙体砌筑而成时

面积大于等于1m2的门窗洞口在分母中可扣除

新细则方法二计算公式:

旧细则方法二计算公式(限于篇幅,表2~4未列出):

将“阳台板、空调板、楼梯休息平台板”等小构件统一纳入“板”类型构件

旧细则的“少墙型”框剪结构与“普通”框剪结构简化合并成框剪(或框筒)一种类型

新细则中墙按墙体中心线长度统计,指沿剪力墙的平面投影中心线为基准进行测算,即沿着这条中心线“轨道”进行测算,若为预制墙体即计入分子中相应长度

旧细则中预制柱的比例按根数统计,新细则中按构件中心线长度统计;预制梁与预制柱的

长度统计可不扣除现浇梁柱节点核心区的长度

新细则中预制梁的比例按构件中心线长度统计,这是跟旧细则是保持一致的

旧细则中预制板的面积可以统计到梁、墙等支座的中心线,新细则中预制板的面积仅统计

到梁边、墙边等支承构件的边缘

旧细则中预制凸窗的比例按数量统计,新细则中按凸窗对应主体结构墙体中心线长度统计旧细则中预制楼梯的比例按数量统计,新细则中按梯段板水平投影面积统计

新细则方法二的注⑤条:方法二中凸窗计入构件类型“墙”进行计算,在计算凸窗的“预

制构件比例”时,按凸窗对应部位主体结构墙面中心线长度统计,不计入凸窗挑出部分长度;

若凸窗采取墙体连同上下板整体预制的形式,该构件的“构件修正系数”乘以1.3倍放大系数。

凸窗内侧墙体平面中心线示意

凸窗墙体连同上下板整体预制示意

新细则表2中第1~21项预制构件修正系数与旧细则方法二中预制构件修正系数的对比

新细则

旧细则

新细则

旧细则

新细则

旧细则

新细则

旧细则

新细则

旧细则

带现浇层的预制空心楼板

双T板预制部分厚度示意

(计算预制构件体积时还应包括现浇层部分)

预应力混凝土钢管架叠合板

新细则

旧细则

2.3“建筑单体装配率计算”对比解读新细则

新版建筑单体装配率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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