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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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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张家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1997-20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张家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张家港市市域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在本市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的范围为张家港市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

第3条张家港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土地利用的行业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4条规划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3、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苏发[1997]8号)

4、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7]121号)

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19971国土[规]字第10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7、《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实施方案》

8、《张家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 计划及到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

9、《张家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1年-2000年)

第5条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中央11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张家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 计划及到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为指导,1991-200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两区 规划为基础,坚持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的要求,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作为重点,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为保障全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第6条编制本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1、在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的前提下,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2、坚持耕地占用与开发、复垦挂钩,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3、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4、坚持规划的连续性,注重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

5、坚持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第7条规划的主要任务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1997-2010年的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和方针。

2、确定1997-2010年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布局和实施方案。

3、分解落实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制定城、镇、村及其它非农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性要求,并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4、确定土地利用的各用途分区及其相应的管制要求。

5、制定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复垦规划。

5、制定规划实施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8条规划期限

近期:1997年-2000年

远期:2001年-2010年

远景:2011年-2030年

第9条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某种原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第10条张家港市行政区辖26个镇,413个村民委员会,7个街道办事处,63个居民委员会。1996年全市总人口85.2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0.46万人,非农业人口14.74万人。

第11条全市土地总面积99927.72公顷(1498915.8亩),扣除长江水域后,内陆面积77773.33公顷(1166600亩)。1997年初耕地44262.27公顷(663934.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4.29%;园地323.79公顷(4856.9亩),占0.32%;林地479.63公顷(7194.5亩),占0.48%;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711.74公顷(280676.1亩),占18.73%;交通用地2917.12公顷(43756.8亩),占2.92%;水域32943.23公顷(494148.4亩),占32.97%;未利用地289.94公顷(4349亩),占0.29%;全市没有牧草地。(见成果表一)第12条土地利用现状特点

1、区位优势显著

张家港处于我国经济最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中心位置,交通便利,经济实力较强。

2、土地利用程度高

全市土地利用率99.7%,未利用土地289.94公顷(4349亩)。土地垦殖率为44.29%。

3、土地利用效益高。

1996年每平方公里国民生产总值为2472.98万元。

第13条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农建设用地发展速度较快,农业与非农用地矛盾突出。全市1996年底比1981年共增加建设用地8530.78公顷(127961.7亩),年均增加501.81公顷(7527.1亩)。

2、人均耕地少,未利用土地资源匮乏。1996年末全市实有耕地面积44262.27公顷(663934.1亩),人均耕地仅0.052公顷(0.78亩),低于联合国人均0.053公顷(0.795亩)耕地警戒线。1996年全市未利用土地仅289.94公顷(4349.0亩),可开发潜力不大。

3、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较大,用地浪费严重。基期全市农村居民点用地11634.17公顷(174512.5亩),人均居民点用地185.7平方米,户均居民点用地0.05公顷(0.75亩)。

4、土地生态质量下降,化学污染增加。

5、土地经营方式与农村劳动力结构不协调,影响了平衡增产和农田土壤的培肥。

第三章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第14条土地利用的目标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各业用地,保证社会、经济、生态三者效益的同时提高,使张家港市到2000年总人口控制在100万人以内,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达15%左右,2010年总人口控制在110万以内,国民生产总值年增长率达lO%左右的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的实现从土地利用上得到保证,最终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合理利用。具体目标是:

1、保证粮食自给,耕地总量在现有的基础上净增780公顷(11700亩)左右,其中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35477.13公顷(532157亩)。

2、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同时,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不少于4063.99公顷(60959.85亩),占用耕地控制在1822公顷(27330亩)以内。

3、促进城镇合理发展,实现非农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4、适度复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加快土地整理步伐,保证补充耕地不少于2602公顷(39030亩)。

第15条根据《张家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O年远景目标》和本市的土地利用特点,到2010年,全市土地利用实现:

1、耕地总量稳定在4504227公顷(675634.1亩),在基期的基础上净增780公顷(11700亩),实现全市粮食基本自给。

2、基本农田保有量35477.134公顷(532157亩)。

3、提供建设用地4063.99公顷(60959.85亩),其中占用耕地1822公顷(27330亩),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1940公顷(29100亩)。其他土地301.99公顷(4529.85亩)。

4、促进城镇发展,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增加2452.4公顷(36786亩),其中占用耕地825.87公顷(12388.05亩)。

5、复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1736.34公顷(26045.1亩),土地整理13787.64公顷(206814.6亩),共增加耕地2602公顷(39030亩)。

第16条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总体目标:基期全市耕地44262.27公顷(663934.1亩),2010年,各项建设占用耕地1822.00公顷(27330亩);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及土地整理增加耕地2602.00公顷(39030亩),增减相抵净增耕地780.00公顷(11700亩),2010年耕地总量达45042.27公顷(675634.1亩)。

近期目标:1997-2000年,各项建设占用耕地605.53公顷(9083亩);通过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及土地整理增加耕地769.27公顷(11539亩),增减相抵净增耕地163.74公顷(2456亩),2000年耕地总量44426.01公顷(666390.15亩)。

中期目标:2001—2005年,各项建设占用耕地713.60公顷(10704亩);通过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及土地整理增加耕地800.4公顷(12006亩),增减相抵净增耕地86.8公顷(1302亩),2005年耕地总量达44512.81公顷(667692.15亩)。

远期目标:2006-2010年,各项建设占用耕地502.87公顷(7543亩);通过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及土地

整理增加耕地1032.33公顷(15485亩),增减相抵净增耕地529.46公顷(7942亩),2010年耕地总量达45042.27公顷(675634.1亩)。(见成果表二)

远景目标:2011年-2030年,各业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主,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优化生态环境,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17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35477.13公顷(532157亩),基本农田保护率80.15%。

第18条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达106.8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9.20万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由基期的4398.60公顷(65979亩),增至6851.00公顷(102765亩)。

第19条土地利用方针

1、切实保护耕地,稳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

2、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

3、开展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开发工作。

4、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

5、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20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原则

1、充分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实事求是预测各业用地需求量,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

2、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3、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4、注重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

第21条耕地调整

基期全市耕地总量44262.27公顷(663934.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4.29%;2000年耕地总面积44426.0l 公顷(666390.1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4.46%;2005年耕地总面积44512.81公顷(667692.1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4.55%;2010年耕地总面积45042.27公顷(675634.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5.07%。规划期内全市耕地减少1822.00公顷(27330亩),用于城镇及独立工矿建设1244.87公顷(18673.05亩),交通467.13公顷(7007亩),水利110.00公顷(1650亩);补充耕地2602.00公顷(39030亩),来自后备资源复垦开发1227.54公顷(18413亩),土地整理新增1374.46公顷(20617亩)。

第22条园地调整

全市基期园地总量323.79公顷(4856.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32%;2010年园地总量1361.80公顷(20427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36%。

第23条林地调整

全市基期林地总量479.63公顷(7194.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O.48%;2010年林地总量2666.78公顷(40001.7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67%。

第24条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调整

全市基期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总量18711.74公顷(280676.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8.73%;2010年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基量15558.34公顷(233375.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5.57%。

城镇用地调整:全市基期城镇用地总量4398.60公顷(6597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40%;2010年城镇用地总量6851.00公顷(10276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86%。净增加2452.40公顷(36786亩),其中1997-2000年增加700.57公顷(10508.55亩),2001-2010年增加1751.83公顷(26277.45亩)。

独立工矿用地调整:全市基期独立工矿用地2569.84公顷(38547.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57%;2010年独立正矿用地总量2955.21公顷(44328.1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96%,净增加385.37公顷(5780.55亩),其中1997-2000年增加110.00公顷(1650亩),2001-2010年增加275.37公顷(4130.55亩)。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全市基期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11634.17公顷(174512.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1.64%;201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5643.00公顷(8464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65%。净减少5991.17公顷(89867.5亩),其中1997-2000年减少1711.71公顷(25675.6亩),2001-2010年减少4279.46公顷(64191.9亩)。

第25条交通用地调整

全市基期交通用地总量2917.12公顷(43756.8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92%;2010年交通用地总量2940.25公顷(44103.7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94%。净增加23.13公顷(346.95亩),其中1997-2000年减少20.43公顷(306.45亩),2001-2010年增加43.56公顷(653.4亩)。

第26条水域调整

全市基期水域面积32943.23公顷(494148.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2.97%;2010年水域面积32244.86公顷(483672.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2.27%。净减少698.37公顷(10475.55亩),其中1997-2000年减少128.83公顷(1932.45亩),2001-2010年减少569.54公顷(8541.3亩)。

第27条未利用地调整

全市基期未利用地总量289.94公顷(4349.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29%;2010年未利用地总量113.42公顷(1701.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11%。减少176.52公顷(2647.8亩),其中1997-2000年减少50.29公顷(754.35亩),2001至2010年减少126.63公顷(1893.45亩)。(见成果表九)

第五章土地利用分区

第28条土地利用分区的原则

1、体现土地资源特征;

2、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3、土地主导用途和土地保护、限制、管理措施的相对一致。

4、便于实施管理。

5、用途分区为主,地域分区为辅。

第29条全市土地划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三大类用途区。

第30条农业用地区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区和其它用地区四类,总面积76903.86公顷(1153557.9亩),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共有35477.13公顷(532157亩),一般农地区8785.14公顷(131777.1亩)。后备资源开发利用区2602.00公顷(39030亩),其它用地区包括林地、园地、水域等,总面积30039.59公顷(450593.85亩)。

第31条建设用地区包括城镇用地区、农村居民点用地区及其它用地区。建设用地区土地总面积

23718.04公顷(355770.6亩)。其中城镇建设区6851.00公顷(102765亩),农村居民点用地区5643.00公顷(84645亩),其它用地11224.04公顷(168360.6亩)。

第32条其它用地区主要指生态景观保护区、水域和其它,总面积1278.06公顷(19170.9亩)。其中生态景观保护区229.87公顷(3448.05亩),水域面积934.74公顷(14021.1亩),其它113.42公顷(1701.3亩)。(见成果表七)

第33条农业用地区管制要求和规则:

1、农业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2、鼓励农业用地区内的其他用地转为农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按规划可保留现状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3、控制农业用地区内的农田转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农业用地区内基本农田的,应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用地。

4、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镇、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建设;禁止占用农业用地区内的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第34条建设用地区管制要求和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要求和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4)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平衡,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菜地和基本农田。

2、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要求和规则

(1)村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

(2)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它用地区内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村镇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

第35条其他用地区管制要求与规则

1、生态景观保护区管制要求与规则

(1)生态景观保护区内的土地必须服从保护需要,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生态景观保护区内影响生态景观保护的其它用地,应按要求调整到适宜用地区。

(3)生态景观保护区内除与保护需要直接相关的建筑物外,禁止其它各类建设;禁止开山炸石、取土制砖、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景观资源的行为。

2、水域管制规则与要求

(1)保护水域环境,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2)严格禁止影响通航、灌溉、泄洪、渔业生产等其他用地项目进入水域。

(3)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和水体质量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开发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

第六章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36条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副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区域。

第37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

1、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工作的通知》;

5、《江苏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

6、《张家港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第38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原则

1、保护优质耕地;

2、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3、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第39条规划期全市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5477.13公顷(532157亩)。

第40条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主要通过改善农田的基本建设条件,改造中低产田和优化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等措施,增强基本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达到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产的目的。

第41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管理措施:

1、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制度;

2、实行基本农田占有许可证制度;

3、.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4、征收占用基本农田补偿费用;

5、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及其方案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章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开发规划

第42条全市土地后备资源共4996.21公顷(74943.15亩),其中滩涂99.41公顷(1491.15亩)、苇地1647.33公顷(247093.95亩),废弃地2959.54公顷(44393.1亩),未利用地289.93公顷(4348.95亩)。全市土地后备资源可开发利用3629.99公顷(54449.85亩),可开垦为耕地2540.99公顷(38114.85亩),其中规划到2010年开垦为耕地1227.54公顷(18413.1亩)。

第43条规划目标:

1、土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复垦面积1736.34公顷(26045.1亩),其中建成耕地122754公顷(18413.1亩)。

2、土地整理:农地整理总面积9311公顷(139665亩),增加耕地465.53公顷(6982.95亩);村庄整理总面积4476.64公顷(67149.6亩),增加耕地908.93公顷(13633.95亩)。

第44条分期实施计划:

1997-2000年:土地开发复垦762.47公顷(11437.05亩),增加耕地437.53公顷(6562.95亩);农地整理2764.40公顷(41466亩),增加耕地138.20公顷(2073亩);村庄整理972.83公顷(14592.45亩),增加耕地193.54公顷(2903.1亩)。

2001-2005年:土地开发复垦467.27公顷(7009.05亩),增加耕地383.34公顷(5750.1亩);农地整理3096.20公顷(46443亩),增加耕地154.80公顷(2322亩);村庄整理1306.55公顷(15548.25亩),增加耕地262.26公顷(3933.9亩)。

2006-2010年:土地开发复垦506.60公顷(7599亩),增加耕地406.67公顷(6100.05亩);农地整理3450.4公顷(51756亩),增加耕地172.53公顷(2587.95亩);村庄整理2197.26公顷(32958.9亩),增加耕地453.13公顷(6796.95亩)。(见成果表八)

第45条实施措施:

1、落实政策措施,推动土地整理与土地复垦开发的有序进行。

2、多方筹集资金,保障土地整理的顺利实施。

3、建立专业技术队伍,规范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4、把整理农地和整理废地相结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第八章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第46条至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含城镇村及工矿、交通、水利设施)总面积19197.15公顷(287957.25亩),比基期减少2992.74公顷(44891.1亩),其中占用耕地1822公顷(27330亩),其它301.99公顷(4530亩),村庄整理、建设废弃地复垦减少5116.73公顷(76750.95亩)。

200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707.29公顷(310609.35亩),比基期减少811.57公顷(12173.55亩),其中占用耕地605.53公顷(9082.95亩),其它81.53公顷(1222.95亩),村庄整理、建设废弃地复垦减少1498.63公顷(22479.45亩)。

第47条规划期内,全市净增城镇及独立工矿用地2837.77公顷(42566.55亩)。其中:

1997-2000年810.57公顷(12158.55亩);

2001-2010年2027.2公顷(30408亩);

第48条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减少5991.17公顷(89867.55亩)。其中:

1997—2000年1711.71公顷(25675.65亩);

2001—2010年4279.46公顷(64191.9亩);

第49条规划期内,公路铁路用地增478.49公顷(7177.35亩),农村道路用地减少455.36公顷(6830.4亩),交通用地净增23.13公顷(346.95亩)。

其中:1997—2000年公路用地增加106.57公顷(1598.55亩),农村道路用地减127公顷(1905亩),交通用地净减20.43公顷(306.45亩)。

2001—2010年公路铁路用地增加371.92公顷(5578.8亩),农村道路用地减少328.36公顷(4925.4亩),交通用地净增43.56公顷(653.4亩)。

第50条规划期内,水利工程用地增加工37.53公顷(2062.95亩)。

第51条省以上重点工程用地831.44公顷(12471.6亩),其中耕地695.33公顷(10429.9亩)。

第九章近期目标

第52条2000年全市耕地面积44426.01公顷(666390.15

占土地总面积的44.46%;园地620.36公顷(9305.4亩),占0.62%;林地1120.01公顷(16800.15亩),占1.12%;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7810.60公顷(267159亩),占17.82%,交通用地2896.69公顷(43450.35亩),占2.90%,水域32828.06公顷(492420.9亩),占32.85%;未利用土地239.65公顷(3594.75亩),占0.24%。

第53条2000年前全市开发复垦土地后备资源762.47公顷(11437.05亩),增加耕地437.53公顷(6562.95亩);农地整理2764.40公顷(41466亩),增加耕地138.20公顷(2073亩);村庄整理972.83公顷(14592.45亩),增加耕地193.54公顷(2093.1亩)。

第54条200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543.39公顷(23150.85亩),其中占用耕地605.53公顷(9082.95亩)。

第十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55条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本市中期(五年)及各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通过土地利用计划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各项用地指标。

第56条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用途管制依据。

第57条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和调整城市、交通、农业、水利等主要用地部门用地规划。

第58条采取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土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第59条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性的宣传,增加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意识。

第60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检查其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61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动态管理决策系统,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自动化和现代化。

第十一章附则

第62条张家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规划专题研究、专项规划等几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和规划专题研究及专项规划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落实。

第63条本规划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64条本规划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张家港市国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一、指导思想 (1)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 (一)评估目的 (2) (二)评估方式 (2)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 (四)评估原则 (3) (五)评估程序 (4) (六)基础资料收集 (5)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 (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 (三)规划修改原则 (12) (四)规划修改程序 (13) (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 (一)规划评估成果 (15) (二)规划修改成果 (16)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 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 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 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准备工作阶段 准备工作包括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规划办公室,拟定规划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落实规划经费和人员,广泛收集已有的现状和规划资料等,具体包括: 1)组织准备 因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综合协调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所以土地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政府来领导,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规划办公室是具体编制规划的工作班子,应包括主要学科的科技人员,但更重要的是有适合做综合工作的专家。 2)思想准备 思想动员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因为目前规划无用论的思想还相当普遍。思想动员首先要说明规划的意义、目的和作用。 3)业务准备 包括编制和批准规划任务书(或工作方案)、业务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等。 ①规划任务书:要求明确规划的范围、时间期限、指导思想、目的、参与规划的部门、成果要求以及方法步骤、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等。 ②工作计划:要求在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制定,

内容包括:详细列出需搜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来源,明确每一步骤的具体任务和方法,进行人员分工和业务培训,明确物资设备供应,作出费用预算,确定时间进度表,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等。 (2)调查研究阶段 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自然资料、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数据、图件、文件等资料。已有资料的不足部分或不准确部分,应进行必要的补查和核实。设置专题开展研究。通过上述工作,要对全区域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资源的优势和潜力,以及今后各项事业的土地需求量作出准确的预测,找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采取的方针与对策,编写《问题报告书》,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资料的质量对分析研究的结论是否准确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对比,选择其中可靠程度高者加以应用。 1)确定土地利用问题 重点开展如下几方面研究 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了解土地利用的演变及其规律,目前土地利用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②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包括土地资源的自然适宜性,待开发土地的潜力,以及不同投入水乎下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和人口承裁潜力。 ③各部门用地需要量预测。根据规划期间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各部门用地的需求量。 根据以上三方面调查研究,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对照,可以提出当前存在的和规划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土地利用问题。从而确定土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合肥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2011年11月编制

目录 引言 (3) 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4)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 (5)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7) 第四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0) 第五章城乡用地空间布局 (13)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6) 第七章规划实施预期成效 (18) 附表 (19)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近,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神话改革,土地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土地利用规划法地位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新形势下,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协调土地供给与需求,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根据此次实习收集的信息以及各方面素材的收取,可见合肥市近年来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的巨大改变。特别是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经批准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对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全市经济社会活动的合理布局与分工协作、资源的优化配置、重大工程的保障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可是,随着规划的日渐实施以及合肥现实条件和环境的改变,合肥市在利用规划取得一定效益的同时也渐渐显示出其不足之处或者理解为实际与理论的差距,因此,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及时的修订与整改是合肥土地利用过程中必经的阶段。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以2020年为规划期,以2010年为规划近期。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 (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文本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规划背景 (8)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4)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21) 第五章区域土地利用统筹 (33) 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39) 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44) 第八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51) 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55) 第十章县(区)土地利用指导 (59) 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67) 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4) 第十三章附则 (81)

前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上一轮规划”)实施以来,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机制、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2020年,随着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合肥经济圈建设的实质性推进,合肥市正处于加快发展、转型提升、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的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指导下,编制《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8 / - 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接,对中心村、保留村边界划定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三)严格更新规划数据库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 二O一七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4)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 (5)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6)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6)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7)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 (8)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10) 第七章重点建设项目 (11)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1) 第一节行政措施 (12) 第二节经济措施 (12) 第三节经济措施 (13) 第四节社会措施 (13) 第九章附则 (15) 附表 (16)

第一章总则 1、规划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系列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创新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实现全面跨越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3、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总量控制、布局优化。综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形成功能清晰、协调有序

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xxxxxxx 二〇一x年x月

目录 一、目标任务 (1) 二、主要依据 (2) 三、技术路线 (4) 四、程序与方法 (6) (二)规划目标确定 (7)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7) (五)土地用途区划定 (12) (六)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5) (七)土地整治安排 (17) (八)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18) (九)规划实施措施制定 (18) 五、主要成果 (1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基本依据,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常态下对土地利用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全面总结本区域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现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更新规划成果和数据库,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提供基本依据。 (二)主要任务 1. 开展中期评估。全面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政策建议。 2. 进行专项评价。围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资源

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目 录 前 言 ..............................................................................I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4)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 (4)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 (5) 第三节 土地利用目标 (6) 第三章 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调整 (8) 第一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8) 第二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2) 第四章 农用地保护利用 (15) 第一节 耕地保护 (15) 第二节 基本农田保护 (16) 第三节 其他农用地保护 (17) 第四节 农业产业化用地 (17) 第五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9)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19) 第二节 新增建设用地节约利用 (19) 第三节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分类引导 (20) 第六章 土地利用分区 (26) 第一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6) 第二节 土地利用管制分区 (27) 第七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30) 第一节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30) 第二节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30) 第三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管制分区 (33) 第八章 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35) 第一节 生态用地保护 (35) 第二节 生态基础设施建设 (35) 第三节 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36) 第九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 (38) 第一节 土地整治 (38) 第二节 “三旧”改造 (40) 第三节 重点发展区域和建设项目 (40)

第十章 区、县级市土地利用指导 (42) 第一节 区、县级市规划指导原则 (42) 第二节 区、县级市规划指引 (43) 第三节 各区、县级市指标分解 (46)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8) 第十二章 附则 (53) 附表: (54) 图 录 1、土地利用现状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4、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 5、土地重大工程建设规划图 6、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 7、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8、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9、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管制分区图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目录 .、八、- 刖言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任务 第一节指导原则 第二节规划目标 第三节主要任务 第三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第二节加大补充 耕地力度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第四节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第五节统筹安排其他农 用地第四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第一 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第二节优化配置 城镇工矿用地 第三节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第四节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节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五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 第二节加大土地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第三节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牛态环境 第7V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第一节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 第二节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节加强省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第二节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第三节兀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T机制 第四节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五节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附表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1 : 附表 建设用地指标 2 : 附表 园地指标 3 : 附表 林地指标 4 : 附表 牧草地指标 5 : 附表6:近期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 ■、八、- 刖百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 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 997 — 20 10年)》基础上,制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 0 0 6 — 2 0 2 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国家土地利用战略,明确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纲要》以2 0 0 5年为基期,以2 0 2 0年为规划期末年。《纲要》的规划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第一章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到2 0 0 5年底,全国农用地面积为6 5 7 0 4.74万公顷(9 8 5 5 7 1万亩),建设用地面积为3 1 9 2.2 4万公顷 ( 4 7 8 8 4万亩),其他为未利用地。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1 2 2 0 8. 2 7万公顷(1 8 3 1 2 4万亩),园地面积为1 15 4. 9万公顷(1 7 3 2 3 万亩),林地面积为2 3 5 7 4.1 1万公顷(3 5 3 6 1 2万亩),牧草地面积为2 6 2 1 4.3 8万公顷(3 9 3 2 1 6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55 3.0 9万公顷(3 8 2 9 6万亩)。在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 2 6 0 1.5 1万公顷(3 9 0 2 3万亩),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2 3 0.8 5 万公顷(3 4 6 3万亩),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 5 9.8 7万公顷(5 3 9 8 万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利用和管理。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 1 9 9 7 — 2 0 10年)》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控制和引导土地利用的成效日益显现: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得到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逐步下降。1 9 9 7 — 2 0 0 5年,全国非农建设年均占用耕地2 0. 3 5万公顷( 3 0 5万亩),与1 9 9 1 — 1 9 9 6年年均占用2 9.3 7万公顷(441万亩)相比降低了3 1%。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用地。2 0 0 5年与1 9 9 6年相比,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从1 9.63万元/公顷(1.31万元/亩)增加到50万元/公顷(3.33万元/亩),增长了 1.5倍。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加大,总体上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

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2-

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调整完善方案 (2015年调整) 锣圩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3) 1.1耕地保护目标 (3) 1.2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4) 2.土地利用布局优化调整 (6) 2.1耕地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6) 2.2基本农田布局优化调整 (7) 2.3建设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8) 2.4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调整 (11) 2.5土地整治布局优化调整 (12) 3.保障措施 (14) 附图 (15)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4号)和上级审定下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控制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对《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原规划》)进行调整完善,形成《锣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调整)(以下简称《本方案》),《本方案》为2015年修订,所采用的土地利用数据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变更数据,其他数据为权威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仅对《原规划》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内容进行修订,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后成为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对原规划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并沿用原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现将本次规划调整完善的内容阐明如下。 1.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1.1耕地保护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确保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更加严格的保护,数量不低于武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质量有保障并逐步提高。 《原规划》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为15848.27公顷。《本方案》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为15550.15公顷。规划调整完善后,全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下降298.12公顷。

土地利用规划文本、说明书

新桥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I 目 录 新桥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 前 言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规划目的 ......................................................................... 1 第二条 规划依据 ......................................................................... 1 第三条 规划任务 ......................................................................... 2 第四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 (2)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 (2) 第五条 土地利用结构 ................................................................. 2 第六条 土地利用特点 ................................................................. 2 第七条 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 2 第八条 土地利用潜力 .. (3) 第三章 土地利用目标 (3) 第九条 社会经济目标 ................................................................. 3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 3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3)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4) 第十二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 4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 5 第十四条 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5) 第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与调控 (5) 第十五条 耕地与基本农田布局与调控....................................... 5 第十六条 城镇工矿用地布局与调控 .......................................... 6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与调控....................................... 6 第十八条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布局与调控 .. (6)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规则 (7)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 7 第十九条 一般农地区 ................................................................. 7 第二十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 7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7 第二十二条 独立工矿区 ............................................................. 7 第二十三条 生态安全控制区...................................................... 8 第二十四条 林业用地区 . (8) 第七章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与管制规则 (8) 第二十五条 允许建设区 ............................................................. 8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建设区 ......................................................... 8 第二十七条 禁止建设区 ............................................................. 8 第二十八条 限制建设区 . (9) 第八章 土地整治规划 (7) 第二十九条 农用地整理 ............................................................. 9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整理 ............................................................. 9 第三十一条 土地开发 .. (9)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应当确保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由此可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本着“从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而且是刚性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没有自上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建立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背景等多因素综合分析,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设想,很少考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 3、两个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4、两个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不一样 5、从微观上来说,两大规划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 6、规划期限不一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土地可持续利用而编制的,最终目标也都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不存在矛盾。随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两门学科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两规在编制中有越来越多的共通点,两规的方案更需要共同研究、相互衔接来确定,两规在前期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庆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修改方案) (2003—2010)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ОО五年六月 ·1·

目录 前言 (1) 1 土地利用现状 (2) 1.1 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2) 1.2 土地利用结构及分布 (4) 1.3 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 (6) 1.4 土地利用优势 (7) 1.5 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9) 1.6 土地利用潜力 (10) 2 规划方针与目标 (11) 2.1 规划方针 (11) 2.2 规划目标 (12) 2.3 远景展望 (13) 3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 3.1 土地利用结构 (14) 3.2 居民点建设用地控制 (17) 3.3 重点工程建设 (19) 4 土地利用分区 (19) 4.1 地域分区 (19) ·2·

4.2 用途分区 (22) 5 基本农田保护 (26) 6 土地整理开发 (27) 6.1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 (27) 6.2 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工程 (29) 6.3 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分解 (32) 7 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33) ·3·

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方案)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办复[2003]8号《关于要求修改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的批复意见,现对《安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现行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本次总体规划修改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为依据,从安庆市实际出发,针对《现行总体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新时期安庆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入研究安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庆市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进一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现行总体规划》,实现安庆市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和合理利用,促进安庆市土地利用持续健康的发展。 本次规划的目标年与《现行总体规划》一致,即至2010年。以2002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并展望2030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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