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托收案例

托收案例

托收案例
托收案例

托收部分案例

案例1:

2009月5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A银行而后得知,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 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评析: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案例2:

某贸易公司向国外客商出口货物一批, 以远期D/P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 出口方及时装运出口,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 天远期汇票连同所有单据一起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进口商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 在销售过程中, 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烧毁,进口商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 无力付款。

问:发生此种状况后,谁负主要责任?

评析:

由于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 其信用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仍需向出口商付款, 并承担由此而来的信贷损失。

信托收据融资方式中, 银行承担的是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即进口商在提货, 售货后, 将所得款项用还给银行以清偿货款。

案例3:

X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A银行委托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X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随后,C银行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 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 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分析:

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

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

在实务中,进口商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在付款前提取货物从而获得资金融通。如果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D/P,T/R)字样,代收行都可以按照托收委托书的这一指示办理,但为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出口商承担,而如果出口商和托收行未曾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上允许这一融资条件,而是代收行想为其本国进口商提供融资,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货的话,则一切后果应由代收行自己负责。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而进口商信誉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启示:

本案例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1、做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D /P方式是建立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总的来说这种方式对出口商不利,风险较大并且随时都存在,不宜多用。为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损失,可让进口商将相关款项作为预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预付款项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润。在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应尽可能仔细填制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能力来确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据的方式放货。

2、要注意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作D/A,最好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彼。同时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3、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

案例4: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分析: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理由是: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案例5: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汇付和托收有答案

汇付和托收 一、翻译并解释下列名词 1.Remittance 2.T/T 3.M/T 4.Collection 5.Collection 6.D/P 7.D/A 8.D/P.T/R 二、问答题 1.简述汇付结算方式的特性。 2.简述托收业务的种类。 3.比较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异同。 4.为什么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D/P方式成交 5.D/P at30 days after sight和D/A at 30days after sight有何区别各有何风险} 6.简述托收方式的特点。 三、单项选择题 1.托收方式收取货款采用的是( )。 A.顺汇方法B.逆汇方法C.反推方法D.信汇方法 2.在托收方式下,卖方委托银行收取货款,使用的汇票是( )。 A.商业汇票,属于商业信用 B.银行汇票,属于银行信用

C.商业汇票,属于银行信用 D.银行汇票,属于商业信用 】 3.( )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A.付款交单B.承兑交单C.信托交单D.顺汇方法 4.在托收方式下,对出口商来说,下面哪一种选择风险最小( )。 A.D/P 90天B.D/A 60天C.D/P 30天D.D/A 30天 5.我们所说的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是因为( )。 A.没有银行参与B.出票人开立的汇票是银行汇票C.银行不承担保证付款的义务D.以上都对 6.使用托收方式时,托收行和代收行在收回货款方面( )。 A.没有责任B.承担部分责任C.有责任D.视合约而定 7.D/P和D/A支付方式下,就卖方风险而言,哪个正确( )。 - A.D/A>D/P B.D/P>D/A C.D/A=D/P D.不确定 8.合同中规定采用D/P 30天,如果托收日为8月l it,寄单邮程为7天,则此业务的提示日、承兑日、付款日分别为( )。 A.8月8 13/8月8日/9月7 日B.8月1 日/9月6 日/8月1 日C.9月6 13/8月1日/8月1 日D.8月1 日/9月6 日/9月6 日9.承兑交单的起算日应为( )。

汇付案例

案例一 上海A银行某支行有一笔美元汇出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收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Ltd.,(汇丰银行)”,而没有具体的城市名和国家名,由于汇丰在世界各地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汇出行的海外账户行收到这个汇款指令时肯定无法执行。为此,经办人员即以电话查询该支行的经办人员,后者答称当然是香港汇丰银行,城市名称应该是香港。本行经办人员即以汇丰银行香港分行作为收款人向海外账户行发出了付款指令。事隔多日,上海汇款人到支行查询称收款人告知迄今尚未收到该笔款项,请查阅于何日汇出。分行汇款部当即再一次电海外账户行告知收款人称尚未收到汇款,请复电告知划付日期。账户行回电称,该笔汇款已由收款银行退回,理由是无法解付。这时,汇出行再仔细查询了汇款申请书,看到收款人的地址是新加坡,那么收款银行理应是新加坡的汇丰银行而不是香港的汇丰银行,在征得汇款人的同意后,重新通知其海外账户行将该笔汇款的收款银行更改为“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Ltd., Singapore”, 才最终完成了这笔汇款业务。 分析:本案例中该笔汇出款项最初之所以没有顺利解付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准确向汇入行提供收款银行地址和名称。本案例提示我们汇款人正确填写汇款申请书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收款人或收款银行的详细地址包括城市名称和国家名称更是不能填错或漏填。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应该认真审查汇款申请书,当发现汇款人填写不全时务必请其详细填写,以防汇错地址,导致收款人收不到款或被人误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确切知道收款行或收款人的详细地址时,应向知情的当事人询问清楚,不能主观推测。这样有利于合理保护汇款人和收款人的权益。 案例二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贸)与匈牙利金城豪克国际贸易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克公司)签订了一份95HTI4E025售货合同,约定:由上海外贸供给豪克公司不同规格的童晴棉服和童羽绒服,货物总计数量为28000件,总金额为365600美元,装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价格条件为CIF布达佩斯,装运口岸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匈牙利布达佩斯,付款条件为提单日后70天内电汇付款,售货合同签订后,上海外贸按合同约定在最迟装运期前将货物装上船只,取得提单并交给豪克公司。担货物到港后,一部分被匈牙利海关没收,一部分下落不明,豪克公司因此拒绝付款,上海外贸遭受很大损失。 分析:电汇是所有结算方式中(包括汇付中的信汇与票汇,以及托收与信用证等)收款最快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可以当天到帐,汇出行无法占用汇款过程中的资金。汇款的银行费用虽然相对于信汇、票汇是略高一点,而相对于托收与信用证而言却是低的多。此外,考虑银行占押资金的损失,特别是在电汇金额较大时,电汇的银行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此案例中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70天后付款其实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并且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豪克公司拒付后上海外贸收款没有任何保证,对豪克公司资信不了解使其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也是汇付结算方式资金负担严重不均衡的风险。

托收练习和答案(选教)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和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是出口商或委托人将金融票据连同商业单据或不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交予银行,由其代为向付款人或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托收方式。 A.跟单托收 B.光票托收 C.商业托收 D.票据托收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A。我们知道在国际结算中,托收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两种,所以备选答案中只有A和B才符合题意。所谓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而光票托收是指只有金融单据的托收。2.在进口托收业务中,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付款人应在收到提示单据后的()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国银行同意到期付款或提出拒付。 分析:不同银行有不同规定,例如中行是B。URC522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3.我行收到付款人交来的进口托收单据通知书第二联“付款委托书”(同意付款)后,或承兑到期时,应立即根据托收委托书的索汇路线缮制付款指令。一般情况下,收款人应为()。 A.托收行 B.委托人 C.代收行 D.出口商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A。 4.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遭到拒付时,代收行应要求付款人()。 A.出具书面拒付书,并说明拒付理由 B.在汇票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C.立即通知委托人托收单据已被拒付 D.办理拒绝证书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A。代收行的职责与托收行基本相同,根据国际惯例,是作拒绝证书往往有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书中)的明示,但代收行有要求付款人出具书面拒付书,并说明理由的权利但并无义务,除非托收指示书中有明示。而代收行在此情况下的主要职责是立即通知托收行单据已被拒付。 5.如果托收委托书规定代收行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代收行应()。 A.在对外付款后,向托收行收取 B.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收取 C.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的代理人收取 D.从对外付款的款项中扣除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D。 6.因付款人拒付,代收行按托收行指示将单据退回,但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这种责任与风险应该由()承担。 A.托收行 B.代收行 C.付款人 D.委托人 分析:正确答案应为D。根据托收统一惯例,单据在邮寄途中的延迟和遗失,银行不承担责任,自然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P at tenor 与D/A at tenor的区别在于()。 A. D/P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 B.D/P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C.D/P at tenor 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国际结算各章节相关资料托收和信用证案例分析

托收和信用证案例分析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 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分析: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理由是: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在该交易背景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为信用证与销售

托收案例1

案例1:托收案例 某地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了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另外,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I.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B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主开来信用证。于是,于6月20日向买方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B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定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B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D/P 45 days after sight)办理托收,但由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卖方要求并经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按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银行只收回货款部分。 B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虽然其利息可以由买方负担,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B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买方于9月29日回电如下: “你25日电悉。关于第××××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 B公司从上述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这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凭单提货。既然买方没有按我方要求托收整笔货款,也就是说拒付了部分货款,而且我方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收取。买方拒付部分票款,为什么代收行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B公司即通过托收行欲向代收行提出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B公司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你公司第××××号托收事宜,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办法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这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明文规定的。 B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URC522有关条款,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而且货物已被对方提取,只好以认输而告结案。 案例2:D/P改D/A致损案 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 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了美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委托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P at 60 days sight”。委托行在强调D/A的风险性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三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M.W.Internation即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最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未收回。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第十一章汇付和托收

第十一章汇付和托收 一、思考题 1.试写出T/T、M/T、D/D、D/P、D/A、T/R、O/A的英文全文、中文译名,并分别简述其基本含义。 答:(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作为结算工具,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的一种汇付方式。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4)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5)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 (6)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美、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 (7)货到付款也称“赊账交易”(Open Account transaction,简称O/A),是指在签订合同后,出口人先将货物发出,进口人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后通过银行付款。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买卖双方来说,汇付是一种最安全的支付方式”,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这种认识不正确。理由如下: 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银行仅凭汇款人的指示转移相关款项,并不负责单据的传递,更不承担任何付款或担保责任。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 3.为什么说汇付和托收分属顺汇和逆汇,但又都属商业信用性质? 答:(1)汇付和托收分属顺汇和逆汇的原因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订立商务合同后,进口人(汇款人)通过银行向出口人(收款人)汇寄款项的做法。由于汇款业务中使用的结算工具(委托通知、票据)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所以汇付方式属于顺汇。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由于托收业务中使用的结算工具(托收指示书和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所以托收方式属于逆汇。 (2)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的原因 因为汇付结算货款的过程中和托收业务中,银行都只是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所以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4.试比较凭单付汇与一般汇付和跟单托收的异同。

第八章 托收方面的案例

案例12(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案例名称】宁波保税区三邦工贸有限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FROST NATIONAL BANK国际托收纠纷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 原告:宁波保税区三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邦公司)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宁波招行) 被告:FROST NATIONAL BANK 案件事实: 2003年6月20日,美国PLATELITE公司向原告采购两批发光面板,其中第一批货物的发票号为03YSSB022,货款金额为87574.82美元;第二批货物的发票号为03YSSB024,货款金额为78611.40美元。约定付款方式均为即期D/P。原告依约分别于2003年6月4日和2003年6月25日将两批货物装船,所取得的正本提单号码分别为541-000233681和541-000242838,两批货物的承运人代理均为天津泛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04年7月31日,原告将第一批货物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全套正本提单和第二批货物的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全套正本提单如数交予宁波招行,委托宁波招行办理跟单托收。并向宁波招行指定FROST NATIONAL BANK作为代收行向付款人美国PLATELITE 公司收款。宁波招行收单后根据原告的委托事项于2003年8月1日制作了编号分别为OC0328106001415和OC0328106001416的两份托收指示函。两份托收指示函均载明:“付款后交单”;“电报告知未付原因并保留单据等待我行下一步指示”“所有中国境外费用由付款人承担,(不得免除)”;“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托收统一规则》办理”等指示内容。同日,宁波招行将上述两份托收指示函,连同相应的发票、箱单、全套正本提单,委托宁波市江北金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邮寄至FROST NATIONAL BANK。FROST NATIONAL BANK于当地时间2003 年8月5日上午9点45分签收了上述托收指示函和相应的全套单据。在此后的合理的期限内,因托收货款未即时转入,FROST NATIONAL BANK对托收结果也未作回复,宁波招行曾多次向FROST NATIONAL BANK查询。随后,原告获悉美国PLATELITE公司提走了全部货物,货物承运人业已收回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但原告未收回任何货款。原告与宁波招行、宁波招行与FROST NATIONAL BANK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三邦公司诉称: 2003年6月20日,美国PLATELITE公司向原告三邦公司采购发光面板,总价值166186.22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三邦公司依约将上述货物装船,取得相应的全套正本提单后,连同其他单据,委托被告宁波招行办理托收。宁波招行接受委托后,委托被告FROST NATIONAL BANK作为代收行,并向其寄送了托收指示函和全套单据。FROST NATIONAL BANK于当地时间2003年8月5日上午9点45分签收了全套单据。随后,三邦公司获悉美国PLATELITE公司提走了全部货物,货物承运人业已收回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但原告未收回任何货款。

托收及其案例分析

托收及其案例分析 作者:邓静 资料来源:https://www.docsj.com/doc/c05588584.html,/lawyer/article/d3940.html 托收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卖方(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是各国银行办理国际托收业务的通行惯例,它将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分为委托人、托收行(RemittingBank 、代收行(CollectingBank)、提示行(一般就是代收行)。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由国内法学专家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教科书代表了学理界观点,他们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随着国际商会对托收规则的不断修订,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实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仍以上述观点去理解托收,将无法解释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F银行的抗辩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

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对比

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对比汇付: 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 (Collecting)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相同点: 汇付、托收、信用证都为银行操作,通过银行转账。 不同点: 汇付 一般也叫T/T,国际结算中常用的电汇,跟国内汇款相似。国际结算中需要时间大概为3个工作日到账,直接转入你公司的待核查账户,待货物出口后有了额度直接收汇就进入你公司的经营户了。如果是发货前全T/T是现在最保险的操作方式了。 托收 一般要通过银行,给银行一定的操作费。 一般国际贸易中托收有两种方式D/A和D/P也就是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付款交单由银行操控在货到目的港、收到对方货款后给对方单据提货。货权在收到款项前归发货人所有。但是银行不负责审单据。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承兑交单由银行操控,在货到目的港后收到对方承诺付款的说明后把单据给收货人。风险很大一般不建议使用。 信用证 是现在在首次合作中常用的方式,买卖双方都是通过银行监控,但是是审核单据的行为,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没有不符点,银行就要付款。所以在审信用证时所有条款需要谨慎处理。风险: 信用证L/C(即期<远期)<托收(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D/A)<汇付(信汇M/T电汇T/T票汇D/D) 以上风险递增不包括赊销寄售100%预付 方式: 信用证与托收属于逆汇,汇付属于顺汇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4-1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即期D/P方式进行结算,并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出口商将这批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当这批货物到目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托收行寄来的海运提单等单据,无法迅速提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烂,进口商B没有办法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商A也感到莫名其妙,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C银行的解释是:它自始至终没有答应为其办理托收业务。与此同时,由于当时出口商A向其提交托收指示及相关单据的时候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借故没有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等到下一周的银行工作日时,已经是两天以后了;同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耽搁了一段时间。但等出口商将单据重新寄交进口商的时候,此批大蒜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腐烂。出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请问:出口商A可否向出口地C银行索赔我?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总值10万美元,付款条件是D/A见票后20天付款,该出口商按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并将单据备齐,于4月12日向托收行C办理托收手续。但是直到5月26日才收到进口商B的来电,称至今没有收到出口货物在托收项下的单据。经出口商A的详细调查,原来在托收指示及相应的单据上,进口商的地址不详。6月12日收到代收行的拒绝承兑通知。由于这批货物没有来得及提货,又由于受到雨淋所以严重受潮,进口商拒绝承兑付款。最终出口商A遭受到严重损失。 请问:在本案例中谁将对损失承担责任?出口商应该吸收哪些教训?

中国A公司按付款交单方式与美国B公司达成出口交易。A公司指定C银行为托收行,因A公司出具的托收申请书中未指定代收行,C银行接受委托后自行指定美国D银行为代收行。A公司发货后,将汇票附上全套单据交付托收行C银行,C银行将全套跟单汇票航寄美国D银行,D银行在未收到A公司货款前擅自将单据交付给B公司,B公司凭单提货后以货物有瑕疵为由拒付货款。A公司与B公司几经交涉未果,于是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认为C银行指定的代收行D银行未按托收指示而擅自放单,该违约责任应由指定其为代收行的C银行承担。 请问:你认为法院将如何判决?为什么?该案例中的责任者是哪一方?

汇款托收与信用证三种结算 方式的比较分析

汇款、托收与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08国贸专科二班陈依琳 18号 一三种结算方式中使用汇票的比较 1、汇款是一种通行的结算方式。它是付款方通过银行将款项转交付款方。共有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汇款一般不需要汇票的,只有在票汇时需要,极少用在国际贸易中。国内贸易中有时候会用。 2、信用证是进口国银行应进口商要求,向出口商开出的,在一 定条件保证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即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 证。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 3、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是售货单位根据销售依据,或对方欠款依据向欠款一方开出的委托开户银行向欠款单位发出的收款凭证。但收到购货方的商业汇票到期可以采用托收方式。因此这样的汇票由购货方开具。 二三种结算方式业务流程的比较方式 1、汇票业务流程 A客户在我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结算账户,向境外汇款人提供我行汇款路线(代理行、我行分支机构名称)、收款人名称和账号; B境外汇款人到银行办理汇款后,汇出行可通过我行遍布世界各地的清算银行。 C我行收汇后通知客户,客户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后解付入账。 D客户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核销手续,我行可为客户代理申报。 2、托收业务流程: A进出口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出口人发货、制单;出口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向托收银行提出托收申请 C托收行选定代收行后,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指示书,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D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书和票单后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通知进口商并向其提示有关单据。 E进口商验单、付款/承兑和领取单据。 F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项已收妥,并贷记托收行帐户。 G托收行将款项交给出口人。 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A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B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C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D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E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 F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 G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H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I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J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此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三 三种结算方式涉及的当事人和其债权比较 1、汇款的当事人有4个: A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 B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将货物发给买方,随后将有关货运单据自行寄送买方 C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根据汇款申请书汇出款项 D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案例: 某地B公司与国外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了一笔业务。在交易会上口头商谈时曾提过按凭单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支付条款规定:“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 ”。另外,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Quality certificate by C.I.B.at loading port to be taken as final”。 B公司按合同规定于交货期前按时备妥货物,准备装运,但始终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于是,于6月20日向买方去电催证。但买方复电称,根据双方贸易合同规定并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是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办理托收。B公司有关结算人员即查询该笔业务经办人员,经业务人员回忆在商谈时确定提过货款按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方式结算,并未接受托收方式。 B公司有关人员又核对合同上关于支付条款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是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虽然并未接受托收方式,但从该条款中也未明确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双方几经交涉、洽商,但由于买方的外汇正在申请中,尚未正式获批,所以无法在装运期前开立信用证。 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并考虑装运期,最后接受买方的意见,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D/P 45 days after sight)办理托收,但由原即期付款改为远期付款,卖方要求并经同意由买方负担45天的远期利息。 B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后,于7月25日按以见票45天付款交单办理托收手续,并在托收指示书上规定45天利息与货款一起收取。 9月20日B公司接到托收行通知,该笔托收票款业已收到,但据代收行称,付款人拒付利息,银行只收回货款部分。 B公司经研究认为买方马斯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信太差,本应按即期信用证结算,而在交货时却推翻诺言,要改以远期托收结算。虽然其利息可以由买方负担,但待付款时又再次推翻诺言,拒付利息。B公司随即于9月25日发电向买方追究,而买方于9月29日回电如下: “你25日电悉。关于第××××号合同项下货物,我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有部分霉斑。我本应准备退货拒付货款,但考虑我双方今后长远贸易关系,故作出最大让步,接受了货物,但仅在该笔托收中我未付利息作为弥补由于货物霉变的损失。谢谢合作。” B公司从上述电文中看出一个问题:买方业已提取货物。这说明代收行早已放单给买方,所以买方才能凭单提货。既然买方没有按我方要求托收整笔货款,也就是说拒付了部分货款,而且我方在托收指示书上明确指示代收行要货款与利息一起收取。买方拒付部分票款,为什么代收行还放单给付款人?代收行理应将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我方,然后根据我方意见决定是否放单,这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 B公司即通过托收行欲向代收行提出责问,但托收行不同意B公司意见,理由如下:对于你公司第××××号托收事宜,我行认为代收行的处理办法符合国际惯例。对于托收票款要收取利息,如果你公司认为其利息必须坚持收而且不得放弃,则必须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强调规定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在对方拒付利息时,可以放单给付款人。这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明文规定的。 B公司根据托收行的意见,又查阅了URC522有关条款,不得不放弃利息的收取,而且货物已被对方提取,只好以认输而告结案。 案例分析: B公司应从这笔业务中接受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训: 1、签订合同时要以慎重的态度,完整地、详细地、准确地订立合同中的一切条款。本案例中B公司虽然在与交易商洽谈时曾提到过以即期付款的信用证结算货款,但在正式签订

汇付和托收的风险及防范讲课讲稿

汇付和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徐青青 11商62 11082035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进出口产业的不断发展,如何选择一种行之有效的国际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规避结算风险、节约资金和简化手续,成为进出口贸易面临的重大问题。本文就汇付和托收这两种国际结算方式展开研究,主要阐述了汇付和托收主要面临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字:汇付;托收;风险;措施 一.汇付的风险分析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进口商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出口商的方式。,它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国家信用风险。国家信用风险来源于不可抗拒的国外因素,可以分为政治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它是由进口国的法律和法规所产生的,并不是合同条款能免除和改变的。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进口国经济衰退、外汇匮乏无力对外支付、国内货币大幅度贬值、战争内乱导致经济停滞等都可能使买方不能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2、商业信用风险。汇付方式是商业信用。对于先出后结的卖方和预付货款的买方,能否按时收款或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卖方收款后不发货或者买方收取货物后不付款,都可使对方“钱货两空”,这种信用风险与买卖双方的信用有很大的关系。 另外,经营不善、企业破产;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进口商品在进口后价格剧降,进口商亏本等都会导致商业信用风险。 3、结算风险。出口企业面临的结算风险主要是外汇风险。结算风险主要是指企业以外币作为交易结算货币进行贸易活动时产生的风险,是由于对外交易的时间和结算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结算时间往往滞后于合同签订时间,两者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导致结算时的汇率可能不同于合同签订时的汇率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采用汇付方式出口的结算风险具体表现在出口合同生效后,出口收汇的结算外汇汇率下降,出口方到期收回的外币不足以买回签约时的本币金额,从而导致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第一题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第二题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第三题 (1)挪威A银行开来#7636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 Gloves),尺码为 10号(Size 10)。出口公司于 5月31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开证人(进口方)认为,单据所列工作手套的尺码与原商务合同不符,表示绝对不能接受,也不会付款赎单。(2)据了解,进出口双方原签订的商务合同所列工作手套尺码确为10— 1/2号( size 10—1/2),但挪威 A银行来证却写成Size 10。受益人出口公司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决定使用分别处理的办法,即“按合同规定尺码(Size 10-1/2)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Size 10)制单交单”。(3)本案情况十分明显,起因是进口方申请开证时搞错尺码,以致开出的信用证也错写尺码。开证人以尺码不符拒绝赎单是不对的,开证行更不能以开证人拒绝赎单为由提出拒付。(4)受益人为协助开证人在进口报关时解决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开证人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为 Size 10—1/2,最后,顺利收回货款。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 案例一 国内某出口商向韩国出口一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后因我国货源紧张,请求韩国延迟装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买方船到,我方发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交中国银行办理“随证托收”,单据交韩国开证行,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单证不符,韩国开证行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拒付,并称货物已失踪。 经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已从买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也再未到过中国港口,造成中方钱货两失。试分析此教训。 教训 FOB下,进口商负责租船订仓,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存在进口商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只或容易违规的船只,给进口商不提单就取货埋下伏笔。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很可能不投保运输保险,出口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信用证不展期,改为“随证托收”,使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不仅付款责任得不到保证,还不易得到银行融资机会。 案例二 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代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失,试分析出口商应接受的教训。 教训 光票托收是指仅有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出口商不能通过控制商业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仅用于小额交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为减少退票风险,出口商应待光票托收款项收款后再发货或改成跟单托收。 案例三 我出口商向中东地区出口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 60天,付款金额为155万美元。我出口商委托国内银行通过国外银行办理付款条件为D/P 60天的托收业务,并有“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字句。代收行收到后,按D/A 60天方式将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到期时,进口商一直未付款,我出口商受损,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第十章 汇付和托收

第十章汇付和托收 一、翻译并解释下列名词 1.Remittance 2.T/T 3.M/T 4.Collection 5.Collection 6.D/P 7.D/A 8.D/P.T/R 二、问答题 1.简述汇付结算方式的特性。 2.简述托收业务的种类。 3.比较即期付款交单、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异同。 4.为什么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D/P方式成交? 5.D/Pat30daysaftersight和D/Aat 30daysaftersight有何区别?各有何风险? 6.简述托收方式的特点。 三、单项选择题 1.托收方式收取货款采用的是( )。 A.顺汇方法 B.逆汇方法 C.反推方法 D.信汇方法 2.在托收方式下,卖方委托银行收取货款,使用的汇票是( )。 A.商业汇票,属于商业信用 B.银行汇票,属于银行信用

C.商业汇票,属于银行信用 D.银行汇票,属于商业信用 3.( )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A.付款交单 B.承兑交单 C.信托交单 D.顺汇方法 4.在托收方式下,对出口商来说,下面哪一种选择风险最小( )。 A.D/P 90天 B.D/A 60天 C.D/P 30天 D.D/A 30天 5.我们所说的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是因为( )。 A.没有银行参与 B.出票人开立的汇票是银行汇票 C.银行不承担保证付款的义务 D.以上都对 6.使用托收方式时,托收行和代收行在收回货款方面( )。 A.没有责任 B.承担部分责任 C.有责任 D.视合约而定 7.D/P和D/A支付方式下,就卖方风险而言,哪个正确( )。 A.D/A>D/P B.D/P>D/A C.D/A=D/P D.不确定 8.合同中规定采用D/P 30天,如果托收日为8月l it,寄单邮程为7天,则此业务的提示日、承兑日、付款日分别为( )。 A.8月8 13/8月8日/9月7 日 B.8月1 日/9月6 日/8月1 日 C.9月6 13/8月1日/8月1 日 D.8月1 日/9月6 日/9月6 日 9.承兑交单的起算日应为( )。 A.出票日 B.付款人见票承兑日 C.付款日 D.托收日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