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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

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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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产业

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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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和资源化,对解决我国城镇化水平提高过程中面临的垃圾围城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与其他焚烧方式相比,流化床垃圾焚烧炉可以在较低的炉内温度条件下,降低垃圾焚烧过程中NO x 的排放水平,在不断大型化的垃圾焚烧炉应用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采用“SNCR +(半)干法+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烟气净化工艺,完全可以满足我国垃圾焚烧过程中烟气污染物的较低排放水平。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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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志码:D 文章编号:1006-5377(2015)01-0042-01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简称“综合名录”)。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07年以来,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综合名录制定工作。此次发布的综合名录是在对历年制定的综合名录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汇总2014年制定的新一批综合名录形成的。综合名录共包含两部分:一是“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包括777项产品,二是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包括40项设备。其中,“双高”产品包含了40余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产污量大的产品,30余种产生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的产品,近200余种涉重金属污染的产品,近500种高环境风险产品。

环境保护部在2014年的综合名录制定中,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精神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拓展和深化了对“双高”产品、环境保护重点设备的研究,进一步推进了综合名录的有效应用。

一是推动构建环境损害成本合理负担机制。根据三中全会关于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生态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等要求,以及新《环境保护法》关于“损害担责”、企

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生产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等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将推动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充分反映并提高“双高”产品的环境损害成本,以有力的市场价格信号,抑制“双高”产品的生产和使用,乃至推动这些产品有序退出市场。

二是引导绿色投资和绿色生产。环境保护部制定“双高”产品名录,旨在引导社会和企业将环保要求融入投资和生产环节的市场决策,限制对“双高”产品的投资和生产,加快绿色转型,推进绿色投资和绿色生产。同时,制定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旨在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购置环保设备,继续研究制订相关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治污,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三是带动公众和全社会“绿色消费”。为进一步促进绿色消费,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关于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等有关规定,综合名录将部分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纳入“双高”产品,提示和引导公众减少这些产品的使用。同时,根据三中全会关于将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要求,环保部门也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将有关“双高”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研究工作。 (本刊编辑部摘编)

简 讯

Brief News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节录)(2010年12月22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特公布《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决定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 (2) 003?110号) 2.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7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函…2003?359号) 3.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1994年4月2 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

环境保护局,环科…1997?404号) 5.关于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323号) 6.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 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14号)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 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169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2?88号) 10.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 002年12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2?174号)11.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200 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4?164号) 12.关于简化已进行规划环评的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43号) 13.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发…2006?82号)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发布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年第35号 【修改依据】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2008.07.18 【实施日期】2008.07.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 (2008年第35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编制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现予以发布。 附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附件: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二〇〇八年七月) 目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1. 指导思想 2. 基本原则 3. 目标 二、区划方法与依据 1. 生态系统空间特征 2. 生态敏感性评价 3.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评价 三、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1. 分区方法

2. 区划方案 四、生态功能区类型及概述 1. 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2. 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 3. 防风固沙生态功能区 4.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5. 洪水调蓄生态功能区 6. 农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 7. 林产品提供生态功能区 8. 大都市群 9. 重点城镇群 五、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六、生态功能区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附一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方案 附二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前言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全国生态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区域生态特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制定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是生态保护工作由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由定性型管理向定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发[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劫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环保部 2015年6月4日 附件 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 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 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地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 (84)城计字第754号1984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重庆、武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沈阳、大连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房产的价值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给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将我们制定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印发你们。请各地在完成房屋普查工作的前提下,认真作好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工作牵涉到房管的经营、计划、生产、财务、修缮等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房管部门情况,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中对房屋的耐用年限重新作了规定。为此,《城市房产会计制度》中关于房屋耐用年限的规定亦应作相应的调整。附:《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为了加强财产管理,准确反映城市房管部门经营管理的房产的价值及增减变动情况,为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创造条件,现提出如下估价原则。 一、对房管部门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进行清产。在清产的基础上,经营管理部门要测绘、建立健全房产平面图、房产档案和房产卡片等资料。管理、经营房产的产权、产业资料要完整准确。以重置完全价值进行估价。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建卡建帐。 二、清产估价的范围;包括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和经营的各种房产及依法代管的房屋。三、经营房屋的分类,按部颁《建设房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为四类七等。在清产估价时,如建筑情况复杂,在每等内可再分级。在建帐时,仍按四类七等核算。房屋的分类情况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与框架轻板结构等房屋。这类房屋一般内外装修完好,设备比较齐全。 2、砖混结构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部部分砌砖,水刷石、水泥抹面,涂料粉刷或清水墙等,并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或非住宅房屋。 3、砖混结构二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外墙是清水墙;没有阳台,内部设备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或其它房屋。 4、砖木结构一等,材料一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石料)结构。这类房屋一般是外部有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洋房等高级房屋。 5、砖木结构二等: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6、砖木结构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室内没有专用上下水等设备,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一、转变观念和方法,重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国家战略(精)

附件: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2010年年会政策建议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合会”)第四届第四次年会于2010年11月10至12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题是“生态系统管理与绿色发展--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 国合会委员欣喜地看到,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为中国“十二五”乃至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构建了一个“绿色转型”、“以民为本”的路线图。这就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为此,中国政府提出了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等战略性措施,强调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坚持改革开放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动力。委员们赞赏最近强调提出的包容性增长的新理念,并特别注意到,中国政府提出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探索一条以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为特征的环境保护新道路。这种认识和方法上的创新,令人欣慰和期待。 委员们高度肯定过去一年来中国政府在应对后金融危机中保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绿色发展,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与取得的重大进展。“十一五”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提前完成,节能目标有望如期实现;发布了?全国主体功能

区规划?,将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确定区域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构筑绿色发展新格局;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新进展,低碳经济发展理念正在被全社会广泛接受,一批低碳经济试点正在探索中实践,上海世博会的圆满成功成为探索低碳城市和绿色发展的新亮点;提出了培育和加快发展以清洁、低碳、绿色为核心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导向。 绿色经济、绿色发展等概念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并在探索实践中逐渐深化。然而,委员们注意到,在国际社会推动绿色发展的众多角度和措施中,有一个方面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就是保护和提高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问题。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国内消费升级对生态系统带来的压力已非常紧迫,需要我们高度重视。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载体和基础,具有各种功能,在健康的生态系统及其健全的生态服务支撑下的发展是人与自然相协调的发展,体现着绿色发展的核心内涵;对某些生态服务的经营和管理,本身就是绿色经济产业;破坏生物多样性和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发展就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国合会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年、在绿色发展成为世界潮流、中国发展方式进入绿色转型的关键时刻,高度关注这一主题就显得非常必要和意义重大。 经过多年的巨大努力,中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确保生态安全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但是,委员们也注意到,中国绿色发展面临的一个基本挑战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与不断增长的经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在生态系统面临着持续退化的压力,严重的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发[2015]52号)

附件 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3—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 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 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7.引调水线路重新选线。 生产工艺: 8.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10.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4—

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 2.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替代量减少10%及以上。 规模: 3.单机装机规模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4.锅炉容量变化后超越同等级规模。 地点: 5.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生产工艺: 6.锅炉类型变化后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冷却方式变化。 8.排烟形式变化(包括排烟方式变化、排烟冷却塔直径变大等)或排烟高度降低。 环境保护措施: 9.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风险增大。 —5—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25号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3年12月30日附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许可证审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

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第四条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五条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 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负责贮存设施运行、安全防护(含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等部门; (三)有三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活动的,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处理设施; (五)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和环境监测设备; (六)建立记录档案制度,记录所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贮存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大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监测计划、应急预案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监测[2017]86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11.25 【实施日期】201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环办监测[201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 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 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 邮箱:zhiguanchu@https://www.docsj.com/doc/bf13240203.html,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 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

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3号 附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附件二: HJ-BAT-005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钢铁行业炼钢工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Guideline on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Steel-making Process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on Trial) 环境保护部 2010年12月

目 次 前言.....................................................................................................................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 (1) 1.2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1) 2.1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1) 2.2 污染物排放 (2) 3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4) 3.1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技术 (4) 3.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5) 3.3 水污染治理技术 (7) 3.4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技术 (8) 3.5 噪声污染治理技术 (11) 3.6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新技术 (11) 4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12) 4.1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概述 (12) 4.2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 (14) 4.3 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4) 4.4 水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8) 4.5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 (18) 4.6 最佳环境管理实践 (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号 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环保部出台的四个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2 注:附件2中的四个文件均从国家环保部网站下载。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

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报告

XX乡镇环境保护规划

第1章总论 1.1任务由来 2000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对开展环境优美城镇活动提出了要求。《全国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中也明确提出了开展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活动的要求。近年来,各地纷纷开展了创建“环境优美城镇”、“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示范镇”、“生态示范村镇”、“环境保护先进乡镇”等活动。为规范和推动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7月2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自此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在全国逐步展开。2003年3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命名14个乡镇为首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全国环境优美镇创建活动不仅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改善了人居环境,而且推动了乡镇居民生态环境意识的提高和传统观念的更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存权、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未来”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为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2003年7月,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鲁环函〔2003〕147号),制定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在全省开展了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结合xx省实际,省环保厅组织修订了《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并更名为《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在创建活动中,各地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城镇建成区和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镇绿化、美化工作,努力为广大居民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面实施《全国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促进城镇环境建设,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动xx县xx镇“创建省级生态乡镇”活动的顺利开展,xx镇委托xx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xx县xx镇环境保护规划》。为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xx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根据国家和xx省有关“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参考国内和省内有关文件、资料和生态乡镇建设特点,结合xx市xx县xx镇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xx县xx镇环境环境保护规划》。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环保部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全文)

环保部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 规划》(全文) 时间:2017-05-15 10:32 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 评论(0) 分享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全文如下: “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 2017年5月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倡议旨在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一带一路”建设进展迅速,一批重大工程和国际产能合作项目落地。在生态环保合作领域,中国积极与沿线国家深化多双边对话、交流与合作,强化生态环境信息支撑服务,推动环境标准、技术和产业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和良好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关

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生态环保合作,发挥生态环保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服务、支撑和保障作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环境保护部编制《“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 一、重要意义 (一)生态环保合作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要求 中国高度重视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国家主席多次强调,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着力深化环保合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愿景与行动》提出,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推进生态环保合作是践行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提升“一带一路”建设绿色化水平、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的根本要求。 (二)生态环保合作是实现区域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途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普遍面临工业化和城镇化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多重挑战,加快转型、推动绿色发展的呼声不断增强。中国和一些沿线国家积极探索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模式,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开展生态环保合作有利于促进沿线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推动沿线国家跨越传统发展路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影响,是实现区域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途径。 (三)生态环保合作是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举措 绿色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的共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旨在共同提高全人类福祉,明确提出绿色发展与生态环保的具体目标,为未来十几年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发展合作指引方向。“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合作将有力促进沿线国家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环境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合作思路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以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为导向,有力有序有效地将绿色发展要求全面融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中,构建多元主体参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0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八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5号2007-01-17 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发利用活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制定本纲要。 一、秦岭的地位和作用 1.秦岭主体位于陕西,东连豫鄂,西接甘陇,南望巴蜀,北瞰关中,国土总面积5.79万平方公里,占陕西省国土总面积的28%,区域涵盖6个设区市、38个县(市、区)(见附件一)、452个乡镇,人口约497万人。 2.秦岭是我国中部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及水土保持的重要生态服务功能,是我国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等五大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秦岭以南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属长江水系,分布着北亚热带落叶阔叶、常绿阔叶混交林和东洋界动物;秦岭以北为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气候,属黄河流域,广泛分布着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和古北界动物。 3.秦岭水资源量222亿立方米,约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50%,是我省的主要水源涵养区。其中,秦岭南坡水资源量182亿立方米,约占陕南水资源量的58%,是嘉陵江、汉江、丹江的源头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重要水源涵养区;秦岭北坡水资源量约40亿立方

米,约占关中地表水资源总量的51%,是渭河的主要补给水源地。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水量和关中地区生产生活用水至关重要。 4.秦岭是我国暖温带北亚热带物种最丰富的生物基因库之一。秦岭主峰太白山是我国大陆中东部最高峰,海拔3767米,保存有典型的第四纪冰川遗迹,其垂直自然生态谱系典型、完整。秦岭素有“动植物王国”、“天然中草药库”的美誉,区内分布着种子植物2931种,占全国种子植物总数的12%;兽类144种,占全国兽类总种数的29%;鸟类399种,占全国鸟类总种数的34%。秦岭又是许多古老和孑遗生物的避难所,稀有、特有物种类型较多,已有128种动物和56种植物被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对象。秦岭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遗传基因的多样性,在我国乃至东亚地区具有重要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保护成效及存在问题 (一)保护成效。 5.天然林保护。近年来,在秦岭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秦岭生态建设与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1999年,自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秦岭天然林得以恢复和发展,森林覆盖率逐年增加,森林面积有了较大增长。目前,秦岭天然林覆盖率达42%,森林覆盖率达5 6.3%,林灌覆盖率达5 7.7%。 6.退耕还林成效显著。秦岭地区人民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宗旨,以绿化荒山、荒地为目标,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措施,目前已退耕还林还草近100万亩。 7.水土保持取得新的进展。秦岭地区人民积极治理千沟万壑,并坚持按照农田基本建设与退耕还林种草相结合,防治性治理与开发性治理相结合,大封禁与小流域治理相结合,生物措施、工程措施与耕作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实施,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500平方公里。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号完整版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号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环保部发布环评管理中九种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环办[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劫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着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不同行业的环境影响特点,我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或文件相关内容即行废止。 环保部 2015年6月4日 附件 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开发任务中新增供水、灌溉、航运等功能。 规模:

2.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量加大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4.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生产工艺: 5.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环境保护措施: 7.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 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性质: 1.主要开发任务发生变化。 2.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 规模: 3.供水量、引调水量增加20%及以上。 4.引调水线路长度增加30%及以上。 5.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地点: 6.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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