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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附件5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l 样品验收

检验单位检查样品和取样单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6)的规定且包装封条完好,检查无误后,填写抽样单。

2 检验依据和项目

2.1 检验依据:按附件2所列标准;

2.2 检验项目: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全项检验。

3 检验与判定

3.1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2 检验结果的综合判定原则

因生产许可证抽样是一次抽样,因此综合判定原则是: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任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该样品即被判为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3.3 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的应分别抽样检验,只要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则判定本次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4 检验报告及汇总

4.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寄受检企业,二份交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4.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5 检验完毕剩余样品的处理

5.1 对于贵重样品,企业应在送样时向检验单位声明是否要求检验单位在检验结束后将剩余样品寄还企业,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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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308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 理工作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

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_第三阶段练习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三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第十一章至第十六章(总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计20分) 1.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2.合成着色剂:主要是以人工方法进行化学合成的有机色素类,按其化学结构不同可分为偶氮类色素和非偶氮类色素,偶氮类色素按溶解性不同又可分为油溶性和水溶性两类。合成类色素中还包括色淀。 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指持久存在于环境中,通过食物网积聚,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化学物质。 4.动物源性食品: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 5.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MRLVDs)由于使用某种兽药而在食物中或食物表面产生的此兽药残留的最高允许浓度。 6.食源性疾病:凡是通过摄取食物而使病原体进入人体,以致人体患感染性疾病,统称为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传染病、肠源生病毒感染以及经肠道感染的寄生虫病等。 7.菌落总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定条件下培养后所得1g或1ml检样中所含细菌菌落的总数。 8.农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的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9.GB:国家标准 10.湿法消化:在有机物破坏法中利用强氧化剂消化食品中的有机物,以获得待检无机成分的过 程。 11.防腐剂:是指能防止食品腐败、变质,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繁殖,延长食品保存期的物质,它 是人类使用最悠久、最广泛的食品添加剂。 12.抗氧化剂:是指能阻止或推迟食品氧化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和延长储存期的食品添加剂。 13.生物富集:是指生物体从环境中能不断吸收低剂量的药剂,并逐渐在体内积累的能力。 14.兽药残留:给动物使用兽药或饲料添加剂后,药物的原形及其代谢产物可蓄积或贮存于动物 的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蛋、奶)中,称为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 留,简称兽药残留。 15.休药期:畜禽停止给药到允许屠宰或动物性产品(肉、蛋、奶)允许上市的间隔时间。 16.细菌性食物中毒:是指人们吃了被细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17.真菌毒素:由真菌产生的有毒代谢产物统称为之。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版

附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食品添加剂成分分析

食品添加剂成分分析 ---气相色谱法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来源与检测方法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二氧化硫是一种无色、有刺激气味的气体。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其毒性主要表现为经职业接触所引起的急慢性危害。急性中毒可引起眼、鼻、黏膜刺激症状,严重时产生喉头痉挛、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窒息、昏迷甚至死亡。本文首先阐述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来源,其次,对亚硫酸盐漂白食品中二氧化硫清除剂;气相色谱法;食品二氧化硫快速检测试剂盒等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检测方法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食品二氧化硫来源检测方法气相色谱法 1.前言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常有媒体报到某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二氧化硫的安全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少量的二氧化硫随着食品进入体内后生成亚硫酸盐,并由组织细胞中的亚硫酸氧化酶将其氧化为硫酸盐,通过正常解毒途经解毒后最终由尿排出体外,对人体没有太大影响。但超量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来源 二氧化硫是怎么产生的呢?这是来自于食品加工中使用的亚硫酸盐类,亚硫酸盐类是一类漂白剂,它的作用是产生二氧化硫,破坏或抑制食品中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其免于褐变的。另外,还有抑菌及抗氧化作用。亚硫酸盐可用作盐渍蔬菜、竹笋、酸菜、腐竹、食用淀粉、淀粉糖类、及可可、巧克力、饼干、年糕、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果蔬汁、葡萄酒、果酒、啤酒和麦芽饮料等。硫磺也是亚硫酸盐类的一种,在农产品加工中用得比较多。水果干类、蜜饯凉果、干制蔬菜、食用菌及藻类、粉丝、粉条。通常使用硫磺蒸熏产品,破坏表面细胞,促进表面干燥、防止氧化褐变。亚硫酸盐的使用,最后在食品中总是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算。允许在食用菌、蜜饯中残留量比较大,最大剂量分别为400mg/kg、350mg/kg;食用淀粉残留量最低,为30mg/kg;其他多是50mg/kg。 二氧化硫急性中毒可引起眼、鼻、黏膜刺激症状,严重时产生喉头痉挛、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窒息、昏迷甚至死亡。二氧化硫慢性中毒,导致嗅觉迟钝、慢性鼻炎、支气管炎、肺通气功能和免疫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引起肺部弥漫性间质纤维化和中毒性肺硬变。经口摄入二氧化硫的主要毒性表现为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此外,可影响钙吸收,促进机体钙丢失。 所以大家在选购食品时应该留个心眼:正常的白木耳应该是白中微带点黄,白白净净就不一定好了;夏天买的年糕,有的吃时有特别的异味,那就是二氧化硫的味道。 3.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检测方法 (1)亚硫酸盐漂白法 亚硫酸盐是一种无毒无气味的白色结晶粉末,能安全、高效地清除食品中SO2的残留,有效地控制食品中SO2残留量,使之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提高食品的质量,并且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应用于年糕、米粉、食用菌、蔬菜、水果、果脯、蜜饯、米粉、面制品等食品的加工以及药材、木筷等的加工。同时,它适用于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等硫化物作为漂白剂 中心以化工行业技术需求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资源整合、技术共享为基础,分析测试、技术咨询为载体,致力于搭建产研结合的桥梁。以“专心、专业、专注“为宗旨,致力于实现研究和应用的对接,从而推动化工行业的发展。

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须知

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须知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经检验检疫,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以及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相关规定可查阅 1.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对于食品添加剂进口的申报,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运单、装箱单等。禁止从涉及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输入已公布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生物安全部分查询)。 特提醒各食品添加剂进口商、代理商、经营单位、报检单位,在报检进口食品添加剂类产品时,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等基本信息,品名须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列明的规范名称。使用产品俗名、异名、缩写等商品别名表述的,可在规范名称之后,不应以“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等分类名称报检。如无法在申报中规范列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的,须补充资料将食品添加剂规范名称列出。(可参见附录1) 2.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申报:复合食品添加剂应通过申报资料补充将所含食品添加剂成分逐一列出(可参见附录1),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

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3、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 4、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5.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食品添加剂进口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合格,方准进口。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依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 注:进口企业应关注我国标准的更新,相关问题应向标准发布部门及有关标准的负责机构进行标准事项的查询及垂询。

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治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方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治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治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差不多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托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食品添加剂》期末考试试题

《食品添加剂应用与检测技术》题库 一、填空题 1、安全性是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首要要求。 2、毒理学评价的主要方法:动物毒性实验和人体观察 3、毒理学评价程序:急性毒性、遗传毒性、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 4、LD 50受实验动物的个体差异性影响最小,它比较稳定,有代表性,可根据LD 50 数据大小 来判定受试物毒性大小,LD 50 数据愈小,则该受试物的毒性愈大。 5、已知山梨酸及山梨酸钾对大白鼠的MNL为2.5g/kg,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其对人的ADI 值为 0~0.025 g/kg(山梨酸及其盐的总量以山梨酸计)。 6、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或天然物质称为食品添加剂。 7、在肉制品中添加的亚硝酸盐与蛋白质代谢产物反应生成亚硝胺是致癌物。 8、肉制品中常用的水分保持剂是磷酸盐类。 9、在面条、饺子皮中作为保湿剂使用的是丙二醇。 10、我国批准许可使用的护色剂为硝酸钠(NaNO 3 )和亚硝酸钠(NaNO2)。 11、乳化剂HLB范围一般为0~20,HLB 在3~6的乳化剂最适合 W/O 型乳浊液 12、乳化剂HLB的数值越小表示亲油性越大,数值越大表示亲水性越大。 13、乳化剂的乳化能力用HLB值来表示。 14、生产中常用的膨松剂有两大类:化学膨松剂和生物膨松剂。 15、生物膨松剂主要是指酵母。 16、复合膨松剂由碳酸盐类、酸性物质和淀粉组成。 17、根据GB2760-2011标准规定,BHA、BHT、PG混合使用时,BHA、BHT总量不得超过0.1g/kg,PG不得超过0.05g/kg,最大使用量以脂肪总量计。 18、根据GB2760-2011标准规定,不同抗氧化剂混合使用时要遵守加和原则,各自用量占其最大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 。 19、油脂的自动氧化可分为三个阶段诱导阶段、传递阶段和终结阶段。 21、食品加工中比较重要的酶类是氧化还原酶类和水解酶类。 22、酶制剂是一种生物催化剂,具有高效性、专一性、反应温和性等特点。 23、我国主要使用的漂白剂是还原型漂白剂。 24、还原型漂白剂大都属于亚硫酸盐类化合物,仅适用于植物性食品。 25、除香兰素、麦芽酚等少数香料单独使用外,多数香料往往用于调制食用香精。 26、一般用香比强值、留香值、香品值、综合评价分数确定香料的品质。 27、按四种成分组成法,可将香料分为:主香剂、协调剂、变调剂、定香剂。 28、按三种成分组成法,可将香料分为:头香香料、体香香料和底香香料。 29、根据香料的挥发度,确定香精组成的比例,一般头香香料占20~30%,体香香料占35~45%,基香香料占25~35%。 30、杀死有害微生物的物质称为杀菌剂,抑制微生物生长作用的物质称之为防腐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 (三)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 (四)实地核查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 (五)以*号标注的条款可能对某些产品不适用,核查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决定该选项是否作为核查内容。如不适用,应当在表格中选择“此项不适用”,并说明原因。

(六)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 (七)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见附表),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必要时,可以增加附页,并可用图像或视频等方式描述企业实地核查时的生产条件状态。实地核查记录、附页等资料均应有核查组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参加核查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签署。 企业有关人员有权对实地核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意见。 (八)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 (九)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抽样: 1. 抽样应当在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际检验需要,每一个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由检验机构保存备查。送检样品和备检样品应保证为同一批次产品。 3. 企业应预留大于抽样数10倍的产品供抽样。 (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十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十二)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

食品添加剂的检测

第5章食品添加剂的检测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物质或天然物质。 目前,全世界发现的各类食品添加剂有14000多种,截止1999年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1587种,其中包括食用香料和其他(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按其来源不同,国际上通常将其分为三大类:一是天然提取物,如甜菜红、姜黄素、辣椒红素等;二是用发酵等方法制取的物质,如柠檬酸、红曲米和红曲色素等;三是纯化学合成物,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苋菜红和胭脂红等。如按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用途划分则可分为22大类: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胀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香料和其他类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重要的基础原料,对食品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卫生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违禁、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超范围、超标准使用添加剂,都会给食品质量、安全卫生以及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巨大的损害。随着食品工业与添加剂工业的发展,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数量也就越来越多,它们对人们健康的影响也就越来越大。加之随着毒理学研究方法的不断改进和发展,原来认为无害的食品添加剂,近年来又发现还可能存在慢性毒性、致癌作用、致畸作用及致突变作用等各种潜在的危害,因而更加不能忽视。所以,食品加工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食品添加剂的卫生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管理,规范、合理、安全地使用添加剂,保证食品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而食品添加剂的分析与检测,则对食品的安全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保证和促进作用。 5 .1 防腐剂的测定 防腐剂是指能防止食品腐败、变质,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繁殖,延长食品保存期的物质,它是人类使用最悠久、最广泛的食品添加剂;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品种主要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和丙酯、丙酸钠、丙酸钙、脱氢乙酸等。5.1.1 苯甲酸及苯甲酸钠的测定 苯甲酸及苯甲酸钠是目前我国使用的主要防腐剂之一。它属于酸型防腐剂,在酸性条件下防腐效果较好,特别适用于偏酸性食品(pH4.5~5)。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一1996)规定:苯甲酸及苯甲酸钠在碳酸饮料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2g/kg,低盐酱菜、酱菜、蜜饯、食醋、果酱(不包括罐头)、果汁饮料、塑料装浓缩果蔬汁中最大使用量为2g/kg(以苯甲酸计)。 1.酸碱滴定法 1)原理 于试样中加入饱和氯化钠溶液,在碱性条件下进行萃取,分离出蛋白质、脂肪等,然后酸化,用乙醚提取试样中的苯甲酸,再将乙醚蒸去,溶于中性醚醇混合液中,最后以标准碱液滴定。 2)仪器和试剂 (1)仪器 碱式滴定管、300mL烧杯、250mL容量瓶、500mL分液漏斗、水浴箱、吹风机、分析天平、锥形瓶。 (2)试剂 ①纯乙醚:将乙醚置于蒸馏瓶中,在水浴上蒸馏,收取35°C部分的馏液。 ②盐酸(6mol/L)。

薯片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检测技术

薯片生产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检测技术 一、薯片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薯片的主要配料为马铃薯粉精炼植物油淀粉变性淀粉玉米粉调味料(白砂糖鸡肉粉食用盐谷氨酸钠玉米淀粉辣椒粉酱油粉复合香辛料日落黄柠檬黄) 食用盐乳化剂抗氧化剂。 在配料里,主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磷酸酯双淀粉、酸处理淀粉、羟苯基二淀粉磷酸酯、单硬脂酸甘油脂、碳酸钙、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特丁基对苯二酚、二氧化硅、柠檬黄、焦糖色等。(一)磷酸酯双淀粉 1、性质:白色粉末,糊化温度较高而湿润度较低。ADI不作特殊规定(FAO/WHO,1994)。磷酸酯双淀粉的糊液粘度对热、酸和剪切力影响具有高稳定性。 2、用途:用作增稠剂和稳定剂。可做色拉汁的增稠剂。磷酸酯双淀粉具有较高的冷冻稳定性和冻融稳定性,特别适于冷冻食品中应用。在低温较长时间冷冻或冻融,融化重复多次,食品仍保持原来的组织结构,不发生变化。酸变性淀粉经磷酸双酯后是冰激凌的主要原料。经滚筒干燥后的交联淀粉可增加糕点体积,使糕点酥脆、柔软和耐贮存。 3、用量: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中规定:用于午餐肉,磷酸酯淀粉最大使用量为0.5g/kg;用于果酱,1.0g/kg。FAO/WHO规定:用于蛋黄酱、罐装棕榈油(食用),5 g/kg (单独使用或与经酸、碱处理或脱色的淀粉、磷酸单淀粉、磷酸双淀

粉、乙酰化己二酸双淀粉结合使用);含奶油或其他脂肪和油罐装蘑菇、芦笋、青豆、胡萝卜,10 g/kg;罐装沙丁鱼或沙丁鱼类产品,20 g/kg(仅用于填充料);代乳粉,25 g/kg(单用或与磷酸化的磷酸双淀粉结合使用于水解氨基酸为基础的产品);罐装鲐鱼和竹英鱼,60 g/kg(仅用于填充料);罐装婴儿食品(大豆型产品),5 g/kg;肉汤和清肉汤、速冻鱼条和鱼块(仅指用面包粉和面包拖料包裹的),25 g/kg(单用或与其他淀粉合用于以氨基酸或水解蛋白质为基础的产品中)。 (二)酸处理淀粉 1、性质:白色或类白色粉末,无臭、无味,较易溶于冷水,约75℃开始糊化。同浓度本品,其淀粉糊的黏度低于同类原淀粉,一定浓度时冷却可形成凝胶。 2、用途:可用作增稠剂、稳定剂、乳化剂。 3、用量:其用量为FAO/WHO(1984):含有奶油及其他油脂的蘑菇、芦笋、青豆、刀豆、白刀豆、甜玉米、胡萝卜罐头及发酵后经热处理的酸乳,最大使用量10g/kg;沙丁鱼类罐头20g/kg;鲭鱼、鱼类罐头60g/kg;肉羹、汤,GMP;冰品30g/kg(最终产品)。用量可用于调味料(酱汁粉)、汤料、糖果(包括巧克力及其制品),最大使用量25g/kg;雪糕、冰棍,5g/kg;果冻、果冻粉、非碳酸饮料、裹粉、方便面、果酱、酱油粉、奶酪制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三)单硬脂酸甘油脂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

宜。中国食品添加剂应用工业协会派人参与审查部上述工作。 北京化工研究院内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负责人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用化工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2547 传真:0 电子信箱 联系人:范彦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 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2547 传真:0 电子信箱 联系人:范彦如马平分董蔚 检测范围:全部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话: 传真: 联系人:赵丽秀

食品添加剂检测指标的确定方法及实验验证的要求

附件2: 食品添加剂检测指标的确定方法及实验验证的要求 一、建立SN标准的基本原则 1.标准名称:进出口食品添加剂XXX分析方法 2.采标制标的原则 (1)等同采用 a.技术指标及限值可以等同或修改采用WHO/FAO JECFA、美国FCC、欧盟、日本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和美国药典。详见本文“三、确定技术指标和限量的原则”和“四、选择技术指标的具体要求”。 b.检测方法可以等同或修改采用我国国标、国际标准或外国标准方法,但要注意不同分析方法的灵敏度和限值差异。 c.如何处理技术指标和分析方法使用了不同的等同采用对象可参考《GB 1894-2005 食品添加剂无水亚硫酸钠》的处理方式。 (2)参照企业标准确定的技术指标和分析方法建立标准。 (3)尽量邀请企业参加食品添加剂分析方法标准的制定。 二、标准的起草基本要求 标准文本要求可参考《GBT 19281-2003 碳酸钙分析方

法》的编写方式。 (1)中、英文名称(包括商品名称、别名) (2)添加剂法定编码,包括CNS、INS、CAS、CI、FEMA等,部分编码参考《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报批稿)》 (3)功能类别(如防腐剂、甜味剂、食品加工助剂等)(4)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 (5)性状 (6)技术指标 虽然技术指标不在本分析标准中列出,但制标前必须先确定该产品的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应放在规程,各项指标检测放在分析方法)。技术指标必须在编制说明中明确列出。下面以乳酸为例说明如下: 乳酸 1性状:油状液体,无刺激,无异味, 微酸味;有引湿性,水溶液显酸性反应。与水、乙醇或乙醚能任意混合,在氯仿中不溶。 2技术指标 乳酸的技术指标

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SC)

《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及新版许可证式样《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为了确保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规范化,特作本说明。 1 正本 1.1 生产者名称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保持一致。 1.2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标注的社会信用代码内容保持一致,生产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填写生产者有效身份证号码,并隐藏身份证号码中第11位到第14位的数字,以“****”替代。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证书社会信用代码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1.4 住所 应与生产者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1.5 生产地址 填写获证生产者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的实际地点。涉及多个生产地址的,应当全部标注,并以分号隔开。 1.6 食品类别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依据许可决定据实逐一填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食品添加剂。 1.7 有效期至年月日 自发证机关许可生效之日起,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5年计算,要求生产者终止生产行为的具体日期。有效期不得大于5年。 1.8 许可证编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填写,具体编号规则如下: 1.8.1 编号结构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1.8.2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码用第1—3位数字标识,具体为: 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 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1.8.3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表中的“数字码”的前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4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 市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地市的“数字码”中间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5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执行,按照该标准中表2-表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各区县的“数字码”后两位数字取值,2位数字。 1.8.6 顺序码 许可机关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 1.8.7 校验码 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 17710-1999 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1.8.8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赋码和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赋码和使用。

食品添加剂中苯甲酸的检测

食品添加剂中苯甲酸的检测 班级:姓名:学号: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热点。苯甲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若过量添加,不仅能破坏维生素B1,还能使钙形成。我国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其使用限量应<0.1g/kg,许多因素都会导致其含量超标,控制苯甲酸的含量,实现对食品中外源性添加物质的有效检测,急需发展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的高通量筛查技术及确证检测技术已经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其次,综述高效液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法、气相色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及薄层层析法等检测方法基本原理及其近几年在苯甲酸检测技术方面研究进展,最后展望这些检测方法在苯甲酸检测方面发展前景。 关键词:苯甲酸高效液相色谱法毛细管电泳法气相色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薄层层析法 一、分析食品添加剂中苯甲酸的危害 1、苯甲酸的性质 苯甲酸为无色、无味片状晶体。熔点 122.13℃,沸点249℃,相对密度1.2659(15/4℃)。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氯仿、苯、二硫化碳、四氯化碳。在100℃时迅速升华,它的蒸汽有很强的刺激性,吸入后易引起咳嗽。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等有机溶剂。苯甲酸是弱酸,比脂肪酸强。它们的化学性质相似,都能形成盐、酯、酰卤、酰胺、酸酐等,都不易被氧化。苯甲酸的苯环上可发生亲电取代反应,主要得到间位取代产物。 最初苯甲酸是由安息香胶干馏或碱水水解制得,也可由马尿酸水解制得。工业上苯甲酸是在钴、锰等催化剂存在下用空气氧化甲苯制得;或由邻苯二甲酸酐水解脱羧制得。苯甲酸及其钠盐可用作乳胶、牙膏、果酱或其他食品的抑菌剂,也可作染色和印色的媒染剂。 2.苯甲酸对人体的危害 对皮肤有轻度刺激性。蒸气对上呼吸道、眼和皮肤产生刺激。 苯甲酸进入机体后,大部分在9~15小时内与甘氨酸化合成马尿酸而从尿中排出,剩余部分与葡萄糖醛酸结合而解毒。但由于苯甲酸钠有一定的毒性,目前已逐步被山梨酸钠替代。不良反应:口服可发生哮喘、荨麻疹和血管性水肿等变态反应。外涂可发生接触性皮炎。。较大剂量口服可引起水杨酸盐类样反应。此外,苯甲酸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大气可造成污染。遇明火、高热可燃。 二、食品中苯甲酸的来源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7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201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间离别开食品,离别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伙儿阅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治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事实上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能够及许可变更、连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方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要紧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要紧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依照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治理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事情。 申请人托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身边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要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名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习惯的生产质量治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治理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紧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妨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食品添加剂检测

食品添加剂检测 【导语】食品添加剂检测是什么?食品添加剂检测对于我们有什么作用?目前人们越来越关注食品添加剂检测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因为食品添加剂检测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今天小编就针对食品添加剂检测这个话题,给大家针对性的介绍一些食品添加剂检测相关的知识: 食品与人们的生存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工业也不断发展壮大,食品添加剂已成为食品生产制作中必不可少的原料,可有效改善食品的颜色、香度、味道等,大幅度提升食品的档次及影响价值。但是个别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食品中添加剂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将结合当前食品中化学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对食品检测的几种常用技术进行分析。 所谓化学添加剂,主要是经过人工合成手段而产生的化合物。在食品中掺入化学添加剂,能够改善食品的香味与口感;同时化学添加剂还可延长食品的保质期,起到保鲜、防腐的作用。化学添加剂的掺入量多少,对食品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如果滥用化学添加剂,很可能引发食物中毒,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威

胁。因此,当前化学剂的滥用及非法使用问题,必须引起充分重视,我国也开始尝试使用一些快捷、有效的检测技术应用于食品检测中,结合不同的添加剂物质成本选择特定的检测手段,以下将对几种常见的食品检测方法进行分析:液相色谱检测技术与应用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检测技术中,色谱技术的应用较为广泛,其中高效液相色谱法对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具有便捷、快速、精准的特点,并且同时针对多样食品添加剂进行同时检测,例如,检测油脂中含有分类抗氧剂的含量,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可在40s左右将其中含有的9种类物质定量测定出来;其检测的速度与精度,已得到国内学者的充分认可;同时,该种技术目前也在国外大范围应用,如检测食品中的苯甲酸、山梨酸等,都可在短时间内迅速检测,基本无误。我国经过进一步研发该检测技术,尝试采用“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能够对蛋糕类食品中的脱氧乙酸、山梨酸等迅速定量检测。另外,样品的前处理工作,也可利用多维气相色谱系统,联合使用其中的检测设备及检测技术,提高定性的准确率。如联合使用火焰离子检测器和电子俘获检测器,能够对食品中含有的化学添加剂迅速检测;再如,在检测防腐剂和甜味剂的同时,也可同步分析糖精钠、苯甲酸等物质。 气相色谱检测技术与应用 如果流动相为气相呈现模式时,一般选择采用气相色谱法,以此检验食品中所含添加剂情况。但是也要注意,应用气相色谱法要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如要求食品添加剂中分子量在1000以内,化合物的沸点在350℃之内,否则超出条件则无法进行检测。在利用气相色谱法检测食品中化学添加剂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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