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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厅制作合同书

预防职务犯罪展厅制作合同书

甲方: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新疆现代展览有限公司

经双方认真协商,就制作贵院“预防职务犯罪”展厅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按照设计方案,负责展厅展架及内容板的制作,并负责施工质量。

二、展架为2.4m×1m,统一使用八棱柱系列组合式标准展具;展板63 块,由乙方配齐相应的八棱柱、白板、联板、锁头、射灯等配件,具体数量见预算;内容板数量是63 块,尺寸为

0.9m×1.35m。

三、乙方按甲方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制作。在安装中,根据展厅实际情况进行小的变动调整,属允许范围,如有较大设计变动,需甲乙双方代表协商决定。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制作,并对内容部分进行严格的编审、校对把关。制作内容版的资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也将提供部分美术效果资料,并负责美术设计制版。

五、展厅的制作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资金到乙方帐户起45天时间完工。如因甲方原因,如案例资料提供、审查内容、资金、定稿签字等方面事宜耽误的时间,乙方不负责任,制作的时间也将顺延。

六、乙方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坏场地建筑,如有损坏应

照价赔偿。

七、制作费用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97546 元(玖万柒仟伍佰肆拾陆元)首期制作费用,剩余款项待工程完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结清。

八、甲方应在乙方正式进入展厅安装展览之前,完成灯光布置(灯光要特别明亮,要能看清展板上的小字)、窗帘安装、地面、墙面粉刷(如需要)等工作。特别是应将灯光开关移至进门门框5公分位置,防止装上展架后,将开关挡住,造成使用不便。

九、本合同未涉及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制作好展厅的原则协商解决,单方面决定无效。

十、甲方有完好无损接受乙方发去的展具的义务。

十一、本合同共印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

附:预防职务犯罪展厅预算明细

甲方:疏勒县人民检察院乙方:新疆现代展览有限公司地址: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

460号

电话:电话:0991-******* 6621306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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