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分析习题(一)

[答案]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同意D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查。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

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本题的第一关键点。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注意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 向B发货,C向A发货,D向C发货,因而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直接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一直未持异议。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赵刚此举意味着A 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C之间的合同已予变更。

当然,在A、B公司的合同关系中,B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责任,而不得要求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所决定。上面我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分析A公司与C

公司、D厂之间的关系,意在说明:A公司对B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后,不得向C公司,更不得向D厂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至于手套过期的责任,属于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亦应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先由A向B负责,尔后由C向A 负责,最后再由D厂向C负责。所谓合同相对性规则,简言之,就是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概无约束力。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一个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依此规定,买受人基于合法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之情形,应适用第148条之规定,由A公司承担标的物风险负担。

那么,A公司承担风险负担后,可否向火车站追偿呢?《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此,承运人可由不可抗力

而免责。本案中洪水爆发应属不可抗力之范畴,火车站应予免责。

(4)《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本案之情形,应适用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有检验期间,但买受人怠于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事实,而出卖人又不具备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故该标的物质量应视为合格,出卖人A公司不应承担该批货物的违约责任。

分析习题(二)

[答案]

(1)张兴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卖出租房屋。且张兴已将此事通知了李奋,房屋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兴转让房屋行为有效。

(2)李奋转租行为无效。必须征得房主王启同意。

(3)有权。因王买得房屋后,林与张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王继续有效,王享有出租人的一切权利。

(4)有效。该约定系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150元的差价应归王启所有。因为李奋转租行为无效,150元的差价属不当得利,应归房主所有。

(6)于法有据。林凡对王启负有侵权责任,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7)应向林凡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林凡是房屋的管理人,应对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负责。

(8)应由王启对鲁达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王启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对房屋的倒塌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解题思路]

本题共8个设问,可分为两部分,第(1)~(5)问为第一部分,

意在考查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知识点,包括转租、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维修费用承担等,其中难点有二:一是"买卖不破租赁"原理;二是转租行为的效力。第(6)~(8)问为第二部分,意在考查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别侵权责任及损坏他人房屋的一般侵权责任。

[法理详解]

(1)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并不丧失对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当然可以将房屋出卖。但应注意,此时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民通意见》第118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张兴出卖房屋时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李奋听说后未表示异议,意味着李奋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所以张、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承租人转租需经出租人的事先同意,否则是无效的。本案中张兴与李奋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租,李奋后来在转租时又未经张兴同意,故转租行为无效。

(3)《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现王启为新的房屋主人,故亦应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这是合同权利义务发生法定移转的结果。既然为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王启自然有权要求李奋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典型体现出合同法条款的任意性特征,即当事人若特别约定,维修义务原则上应由出租人承担,但允许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的,从约定,而不再适用该条规定。所以,本合同的约定并不违法。

(5)如前引《合同法》第224条之规定,若转租行为合法有效,我国法并不禁止承租人通过转租而牟取租金差价。但是,如果转租行为本身无效,那么承租人所获取的差价即为不当得利,应交付给出租人所有。

(6)《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参照该规定,本案中林凡擅自改造他人房屋,属侵权行为,侵犯了王启的房屋所有权。王启得以物上请求权请求林凡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我们并不能直接适用第223条的规定,因为林凡不是王启的承租人,王启无法依租赁合同要求林凡承担违约责任,王启是以物上请求权要求林凡承担侵权责任的。

(7)、(8)《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别侵权责任的规定,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对该条规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形下,如房屋租赁场合下,所有人与管理人并非一人,究竟是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责任,还要看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发生,谁负有看管、照顾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场合下,承租人往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中央电大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库

1:甲建筑公司与乙特种钢厂达成口头协议,由乙特种钢厂在半年之内供应甲建筑公司100吨镀锌钢管。三个月后,乙特种钢厂以原定镀锌钢管的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建筑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特种钢厂将不能按期供货。甲建筑公司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特种钢厂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案: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分) 2.《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2分)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分)此案中当事人订立的购买镀锌钢管的合同采用了口头形式。按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分 此案是关于工矿产品买卖合同,(2分)按照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条的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分)此案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工字钢的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不能采用口头协议,而应当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2分) 由于双方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合同没有成立,双方的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分) 2: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答题要点: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3分)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分)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5分)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3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4分) 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 3、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要不要对其经济补偿?

4、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5、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6、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7、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因企业效益不佳,王某在企业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机影响裁员时,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他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息。王某原来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找个好单位应该不难,可事与愿违,所有王某可以从事的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条件里都要求有大学学历,可王某只有一个非全日制大专文凭,因此求职多次碰壁。一日,王某看到某知名企业要招聘几位技术人员,但也要求大学学历。王某不想失去良机,遂前去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写有“大学学历”及其技术能力说明的简历。企业对王某相当满意,于是录用了王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上班2个月后,企业获悉王某并无大学学历,王某只得承认自己为了应聘成功,不得已撒谎欺骗了企业,但请求企业看在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予以谅解。但该企业认为,企业一再强调员工应该诚信,王某却以欺骗的方式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惩戒和杜绝此类行为,立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问: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2008年10月份以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寒冬中举步维艰,为了求生存,公司决定裁掉部分工资畸高的企业高管。王某,该公司扩展部总监,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帮助企业取得开发用地,月薪5万元人民币,在取得用地后,另有不菲的奖金。王某自2004年入职以来,在公司取得几个大型开发项目用地中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这次裁员中,王某也被列入裁员对象,公司老板亲自找王某谈话,并承诺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王某拒绝,要求公司至少补偿100 万元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老板听后很生气,遂指示人力资源部寻找可以单方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经过调查,人力资源部发现王某入职时提供的信息有假,一是提供的文凭为大专文凭,但实际上王某仅为中专文凭,证据为王某所持大

合同法题库(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不定项选择题) 1.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约定购买100辆红旗轿车作为出租车使用,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指定购买丙公司(出卖人)生产的100辆红旗轿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交付标的物。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 答案:B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法》第239条 (2)如果丙公司已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则甲公司对这100辆红旗轿车享有()。 A.所有权 B.占有权 C.使用权 D.处分权 答案:A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242条 (3)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答案:A 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标的物的归属《合同法》第250条 (4)乙公司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承担责任。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246条 (5)如果丙公司生产的这100辆红旗轿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由()责任。 A.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 答案: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244条 2. 2006年10月,甲公司欲从事客运业务,因此与一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50辆可乘坐100人的大型客车的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乙公司作为出租人,乙公司不干预甲公司选择租赁物,所需客车由甲公司选定的丙公司制造,丙公司作为出卖人。 (1)若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是可乘坐80人的客车。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应当由出租人乙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与丙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未干预选择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故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244条 (2)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关于履行维修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B.甲公司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C.出租人乙公司和承租人甲公司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D.丙公司应当承担维修义务答案:B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247条 (3)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承租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关于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出租人乙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B.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承租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C.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造成的风险,因此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D.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乙公司有优先权 答案:A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和承租人破产时的安排《合同法》第242条 (4)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合同法任务3案例分析答案

1. 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 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请分析: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1)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的20%支付违约金。B公司迟延交付工程半个月,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远低于约定违约金,因此,B公司的律师可以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 (2)刘某是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应由其雇主丙公司承担责任。并且,由于丙公司是合伙企业,因此,实际上是张、李、王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4)《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乙公司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A公司将拟建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工作范文]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 一、水泥购销案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厂所发电文内容具体确定,并标明一经承诺原意受此约束,故构成要约。甲水泥厂余10月11日以吨价31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故建筑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接受水泥并支付货款,否则应对甲厂承担违约责任。丙水泥厂10月,15日以吨价32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由于改变要约中的价款,故属于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丁水泥厂于10月20日像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超过了邀约的有效期限,故构成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围城里。该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天鹏洗衣机 1、洗衣机厂的发函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洗衣机厂的发函内容符合要约的定义。 2、商场的回函属于反要约。因为在回函中商场对洗衣机厂发出的要约的价格做出来变更,即做了实质性的改变,

故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3、商场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诺。 4、合同并未成立。因为洗衣机厂提出要求商场自行提货,不是承诺,而是要约。在这个要约中设定了承诺的期限,而商场并未在承诺期限的范围内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应判决商场败诉 三、20xx年棉纱案例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份合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被告没有履行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被告当然应向原告负责。 既然根据两份合同,棉纱厂都负有向原告交货的义务,那么原告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棉纱厂)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失;而根据份合同,被告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贸易商场及棉纱长都应向原告负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它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对原告来说,不能因为贸易商场及棉纱厂都应当负责,而使其获得双倍赔偿。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集

合同法案例分析集 案例(一) 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机电公司以下称乙方是长期矿山机电产品供需协作单位。某年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电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应20千瓦电机10台。合同未注明电机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根据价格和双方以往的交易,甲方购买的电机应是直流电机。甲方强调因技术改造急需,该批电机必须在20天内交付,为此双方约定逾期交货由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四处寻找货源,至第19天时尚无着落。乙方经理王某为逃避支付违约金,便准备了20千瓦交流电机。在甲方开车提货时,乙方将10台20千瓦交流电机装车让甲方运走。因双方系长期合作单位,装车后甲方也未细看。在卸车开箱时,甲方发现乙方所供电机不是自己所需的直流电机,于是指责乙方以假充真,要求支付万元违约金并交付10台直流电机。双方为此争执一月之久。此时乙方已购进20千瓦直流电机,遂给甲方换了电机,但拒不承认逾期交货,称原合同并未注明电机系直流或交流,致使发货人产生误解,其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试分析: (1) 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2) 甲乙双方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乙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 本案中,虽然双方所订合同没有明确是交流电机还是直流电机,但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明确买卖标的物应是直流电机。同时,乙方调换电机的行为也可以证实这一点。本案中,乙方对甲方所购货物的用途应有所了解,且两种电机的价格相差甚远,乙方以不知合同中的标的系直流或交流电机为由,以交流电机顶替直流电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明显的过错,应负违约责任。 案例(二)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为什么? 法理分析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依据是1999年10月日生效的《合同法》。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行政法法规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

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2010年秋期基于网络的课程考核改革试点开放教育(本科)《合同法》期末复习参考资料 2010年12月制订 一、课程考核说明 1.考核成绩: 形成性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40%,终结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60%,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都必须及格方为考试及格。两项得分合成为课程综合成绩。 2.考核期间: 2011年1月1日-- 2011年1月10日 3.考题形式: 综合测试(题库) 4.考核时间:90分钟 二、客观题部分 考核内容: 参见中央电大统一印发的《合同法期末复习指导》。 三、主观题部分 (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

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题要点: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如何处理?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答题要点: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

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选择题

张某去年貝有17 在本缜的岬酒J做临时匚每月有600元的收入円为 了上班方便,脈某在镇里相;T—间房.7J1份,张栗未经其父爲冋意,欲花£00 兀伐从孕杲处买一台旧膨电,此事追到r共父母的诣t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r F 來口同年io)},哝某因忠精神分裂症丧失r民事行为能力口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z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事走彩电. [问題] 1.此买卖是否肴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分析] K 此买卖台同完仝有效0因为合冋城立时強某己蹒16周岁,并以口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來根据我国《民決iffi 则》第11条的規定="丨-六周岁以上不滿I?八周多的公民”以口口的劳动收入为主耍主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H“所以张栗已经是完全民爭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fc%tf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 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 A案屮买卖法律关系的掏威要素分别为=CL)民事法律关系的丄体:张臬和李 某.<2)K爭法律关系的客侔: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 容’霏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訐00兀的文篦,枚取得彩电的权冯谥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歩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甲方公司欠乙方公司港币690万,现经协商,由甲方一个月内归还乙方,丙方提供担保,一个月后,甲方公司未归还乙方,乙方于是将丙方告上法庭,问丙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列有担保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的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所以这些条款已不仅对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行为的约束,而是直接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即合法通过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生效要件。如果担保合同违背这些规定,根 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将被认定无效。另外,新《公司法》对担保的限制范围由原来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扩大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人(法人和其他个人)”,又使公司为其他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担保设定了限制条件。即司空见惯的公司之间的互保,也必须经过权力机构的决议而生效。因此,审核公司担保的主体资格及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银行的审查新重点。今后银行办理公司为股东或他人债务担保贷款时,应该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尽到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特别是对影响担保效力的关键内容如担保的授权、担保的最高限额、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实际控制人、表决权、表决程序等应重点审查。当然,银行对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只是形式审查,而对章程或决议的形式、完整性、真伪性、准确性概不负责。因为银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审查只能是停留在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单方的披露基础上,对其真实性的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来说,其应该保证提供的章程、决议及以上签章的真实性,并应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情况,否则,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必须将答案填在上面表格内,否则一律不得分) 1、下列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但只告诉了乙灯具厂的几家客户 B、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C甲电器公司为取得竞争优势,许诺给以高薪、出国进修等优惠条件,一个月内挖走竞争对手乙公司业务骨干6 人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1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 XX年3月甲、乙、丙3个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 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远方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甲以厂房设备折价10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800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400万元出资(非高新技术);丙以注册商标折价800万元出资 XX年4月1日远方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并进行了公告 同年5月远方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议:①认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代表业务能力不行决定由在职工中有影 响力的李某和该市税务局张某来代替两人的位置; ②决定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由三个股东平均分配; 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所募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 但不久远方公司因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快陷入亏损 同年9月股东决定解散公司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公司未加盖公章。 (2)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中。 (3)应当赔偿,因为这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案例2、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问:(1)若甲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乙对甲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应判决由红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与红星公司之间已成立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现红星公司未能依约将甲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宏达公司的行为是直接导致甲的损害的原因,已构成侵权,甲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宏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正是红星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原理,乙对甲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由红星公司承担。 案例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问: (1)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参考答案: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履行地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后,风险转移到受人一方,本案中马某将乳牛运回后风险转移到马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马某本人承担,所以不能以不可力免责。另外,对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