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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

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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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

原文作者:吕铭

[摘要]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在公证实务中,往往容易把继承权和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取得的分得适当遗产权混淆。文章试从笔者公证实践中经办的一个案例入手,就《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等相关问题阐述一些个人的观点,以供参考交流。

[关键词]《继承法》第十四条;公证实务;适用

案情介绍:张×与徐×琴于一九七七年结婚,张×系初婚,徐×琴系再婚,徐×琴有一子徐×华时年二十六岁。张×与徐×琴结婚后,徐×华将户口落户张×家,与张×、徐×琴共同生活,生活上照顾继父,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1988年11月,张×与徐×琴因感情不和离婚。张×与徐×琴离婚后,因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年老体弱,徐×华仍与其保持,经常探望张×,对张×以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直至20XX年6月张×去世。张×去世后,徐×华为其操办了丧事,火化、墓穴购置等一切费用均由徐×华承担。张×名下有坐落在宁波市××路××号101室住房一套,系其20XX年取得产权。经公证处调查核实,张×与徐×琴离婚后未再婚,其系孤儿,幼年在孤儿院长大,父母早亡,也无兄弟姐妹,张×生前无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现徐×华向公证处申办公证,要求继承上述遗产。

徐×华对张×的上述遗产有否享受继承权?徐×华能否取得上述遗产?根据本案情况,在张×与徐×琴婚姻存续期间,张×与徐×华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有扶养关系继父与继子之间的关系。但在张×与徐×华的生母徐×琴离婚后,曾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是否还继续?徐×华在张×与徐×琴离婚后仍与张×有扶养关系,那么徐×华继承张×的遗产是否就有了法律依据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根据这一规定,徐×华对张×的上述遗产有否享受继承权的着重点在于张×与其生母徐×琴离婚后,张×与徐×华还是不是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笔者认为:继父

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姻亲关系,所谓姻亲,顾名思义,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这种关系的形成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事实而发生。既然是姻亲关系,那么如果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也随即解除,日本民法也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有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年1月22日)中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根据该最高法院的批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消失,相互间就有继承权。这种观点有失偏颇,该批复,只是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自然终止,但不是指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这种姻亲关系不终止。最高法院的该批复是针对继父母曾对继子女有抚养关系,如果在其离婚后,得不到其曾经抚养过的继子女的赡养照料,有违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有悖于公平。因此,该批复不影响认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消失。既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消失,他们相互之间的继承权就不存在了。所以在本案中,徐×华若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张×的遗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徐×华继承张×的遗产没有法律依据,但其是否能否取得上述遗产呢?如果能,那又是一种怎样的权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张×与徐×琴结婚后,徐×华与张×的继父子的姻亲关系也随之消失,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本案情况,可以认定为徐×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张×扶养较多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徐×华应被认可为其可以分得张×的适当遗产。但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仅仅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具体能分得多少呢?本案中,是否可以将遗产全部分给徐×华一人?就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予了肯定的回答。1992年0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中明确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本案中张×系孤儿,幼年在孤儿院长大,父母早亡,也无兄弟姐妹,无子女,与徐×琴离婚后未再婚,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张×名下有坐落在宁波市××路××号109室住房一套归徐×

华一人所有。

在公证实践中,往往容易把继承权和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取得的分得适当遗产权混淆,认为上述二者中无论适用哪个规定,对当事人而言结果是一样的,并不会因此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是很不严肃的,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在认定事实清楚的同时,适用法律也必须准确,该二者取得遗产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是凭继承人身份取得遗产的权利,而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适当分得遗产权是法律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

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取得遗产的唯一根据是扶养关系的存在,这种权利既不是继承权、受遗赠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新的特殊民事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扶养关系。我国继承法创设适当分得遗产权这一民事权利,其目的在于鼓励公民助人为乐、团结和睦、互帮互助,是发扬中华民族的民族美德、弘扬社会正气的必然要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

虽然《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一直以来没有具体的操作性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如法定继承人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就遗产继承、分割问题能协商一致向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他们的公证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登记在死者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用证使权;3.公安机关出具的死者的死亡;4.公安机关或死者单位人事部门的出具的死者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相关情况的证明;5.死者的婚姻状况证明;6.死者生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要求分得遗产的人对死者生前进行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帮助,精神上的慰藉,对其扶养较多等内容;7.要求分得遗产的人对死者生前进行经济上帮助的相关凭证,收据,发票等。公证员应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并向相关单位、个人调查了解要求取得遗产的人对死者生前尽了扶养义务的相关情况,情况属实,可以为申请人出具要素式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与取得遗产公证书也可以分别出具)。如果继承人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协商不成,则可以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参考文献]

刘素萍.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4,(1).

江晓亮.公证员入门.法律出版社,20XX-7,(1).

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林丽霞.关于继父母子女及其近亲属间办理继承公证相关问题的探讨.中国公证,20XX,(03).

[作者简介]吕铭,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 被继承人位于地方的房产(房产证号:)享有二分之一产权。 我是被继承人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房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我们是XX的合法继承人,XXX于XXX年X月XX日因病去世。XXX与XXX有位(房产证地址)房产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号)。我们作为XXX的法定继承人,对他/她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我们在此声明自愿放弃对XX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绝不反悔,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年月日 一、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 我父亲(母亲)****于****年**月**日因****,父亲(母亲)**于**年月日****,我父亲(母亲)生前与母亲(父亲)**有坐落于******的********房产壹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我父亲(母亲)****(父亲)**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母亲)**与母亲(父亲)****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母亲)**母亲(父亲)**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二、放弃转继承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我是**的儿子,**的弟弟。于**年**月*日在***市死亡,死亡后遗留有财产: 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被继承人生前是被继承人的父亲,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的母亲,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父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生前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复习资料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 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

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分析

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技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瑞士资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事长孙道隆,由其代表瑞士资源公司与中技公司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将钢材的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瑞士资源公司应在接到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至温州,最迟期限为1985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输","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中的约定完全一致。"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瑞士资源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吨,货款为2290250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催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遂去电指责被告(瑞士资源公司)的欺诈行为,并声言要"将此事公诸于众"。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290252美元,赔偿银行货款利息951032.66美元,经营损失2048033.16美元,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准许了原告的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后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以被告以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于1985年内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被告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瑞士资源公司应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诉讼费13311美元,原告承担1082.18美元,被告承担12228.82美元。 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准许诉讼保全,冻结上诉人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关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设计)考核 婚姻与继承法 作者 曾益东 考试批次 1409 学籍批次 1303 学习中心 六安舒城奥鹏学习 中心 层次 高起专 专业 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 2014.7.1

关于婚姻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原告刘海18周岁,是被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的儿子。2008年刘海高中毕业,未考上大学。经过一年的补习,仍未考上。这时有民办大学招生,每年学费5000元。刘海决定报名,并要求刘某某、王某某交学费。刘与王均是工厂工人,虽然有些积蓄,但是在儿子补习时已用完。最近工厂效益不好,王又内退,两人的工资减少,平时的生活费、教育费已很拮据,一下拿不出5000元。另考虑到大学四年,学费合计2万元,还要负担生活费,确实难以承受,于是刘与王商量,提出要刘海先找工作,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参加自学考试。刘海认为父母不支持自己学习,离家出走,到同学家居住,并起诉要求父母支付学费。问题:刘海要求父母支付学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抚养是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从出生开始,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不管愿意不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抚养,即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责无旁贷地承担抚养义务。同时也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并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的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等,这是父母对子女所负义务的主要内容,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和物质保障,不因父母离异而改变。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2016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试卷及答案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卷 (课程代码00259)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的时间是 A.2005年3月1日 B.2006年3月1日 C.2006年6月1日 D.2006年9月1日 2.公证活动的核心原则是 A.真实原则 B.公平正义原则 C.独立原则 D.回避原则 3.设立公证机构的审批机构是 A.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B.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司法部 4.公证员配备方案的核定,需要报送的备案机关是 A.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C.中国公证员协会 D.中国公证协会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书的必要条件是公证员 A.签字 B.加盖签名章 C.签字或加盖签名章 D.签字并加盖签名章 6.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对于不能收回的应当 A.宣告撤销 B.判决撤销 C.公告撤销 D.裁决撤销 7.居住在A市的甲出差到B市,回来途中经过C市时突遇洪水侵袭,将所携带的单位的材料丢失。为此,甲欲申请对此事故公证。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 A.甲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B.A市公证处 C.B市公证处 D.C市公证处 8.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出证的一般期限是 A.15个工作日 B.25个工作日 C.35个工作日 D.45个工作日 9.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机构是 A.公证处和我国驻外使、领馆 B.公证处和外交部领事司 C.公证处和外交部 D.外国驻我国使、领馆 10.法人资格公证属于 A.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 B.特别公证 C.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 D.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 11.办理保管事务的公证处为 A.保管事务所在地公证处 B.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 C.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 D.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公证处 12.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生效年份是 A.1978年 B.1987年C1997年 D.2007年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作业 1.有一份CIF合同,我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1000吨苹果给美国某公司B,货物在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并出具了相关证明。但在买方收货时发现,苹果已全部腐烂变质。买方因此为由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试分析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某出口合同规定,A按CFR条件出售1000吨小麦给B。由于A按散装货出售,在装运的3000吨小麦中,有1000吨是运给B的,另外2000吨运发给另一家进口商C的。计划将这3000吨小麦在到达目的港之后再分发给B和C。在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险,货物损失1000吨。卖方宣称卖给A的1000吨小麦已经在途中灭失,按照CFR术语的解释,这个风险应该由进口商B负责。但是B不同意,并坚持要A交货。试分析孰是孰非? 3.我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玉米3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散在各地,一时难以全部集中到一个港口,于是只好分别在青岛、烟台两港各装1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来证要求?为什么? 4.我国某出口商A出口一批水果罐头,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规定由我出口方制定唛头。因此,合同订立后我出口方立即备货,并且将自制唛头刷好于外包装。但是距装船前不久国外进口商寄来了信用证,里面又指定了唛头。分析此情况下我出口方应该如何处理。 5. 某公司以CIF价向外商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12月1日抵达,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 6.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公司仓库运到黄埔港装船,但途中有一辆卡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器损坏。问对此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7. 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此通知,因而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 (第1页共1页)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所以,诚信公证处与黄河公证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魏瑞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借款这一重大的民事活动,未采取审慎的态度来规避交易风险,在办理借款时对借款人疏于了解、核实,特别是原告魏瑞和郝鉴雄、景佩娜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交付借款时,在未对借款人进行充分核对情况下,将款直接交付给了郝鉴雄,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己的损失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魏瑞承担损失的40%为宜,即自行承担135 408元,诚信公证处承担魏瑞损失的50%,计款169 260元,黄河公证处承担其损失338 520元的10%,计款33 852元。关于王晖是否有过错。由于王晖与郝鉴雄已经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王晖将相关资料交予对方属于正常的促成交易行为,其未参与公证的任何环节,也无任何抵押贷款的意思表示,对魏瑞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因魏瑞起诉公证处请求公证处承担因公证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系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景佩娜涉嫌诈骗案件被取保候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刑事案件侦破后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故要求景佩娜承担赔偿责任,可待刑事案件查清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169 260元; 二、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33 852元; 三、驳回原告魏瑞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900元由原告魏瑞负担 3 160元,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负担3 950元,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负担79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新来审判员吴少永代理审判员李欣二_x0007_0一_x0007_0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刘畅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一、二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只要放弃遗产声明书公正后.就可以直接过户,不需要在公证了,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办理程序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 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 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 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 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 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 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以下是 放弃继承权声时书范本: 明声人:xxx,男(女), x年x月x日生,现住址&& 本人生父(生母)xxx于x年x月x日在xx(地名)去世,在&&(地名)留有 遗产。根据xx 公证处x年x月x日签发的x字x号继承权公证书,我是&&遗产 (遗产名称)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该项遗产的继承权(或我自愿将该项遗产的继承权转让给我的 妹妹(母亲或其他人)xxx(姓名)。 声明人(签名) x年x月x日篇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办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 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 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方面案例及分析方法,

继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 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 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

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方法:案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适用各自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第一步: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

律师公证实务复习资料

(一)律师及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相关规范以及相关规范实施的体系。 律师制度产生须具备的条件: ⑴有相关的立法; ⑵有容许当事人辩论的司法审判制度 ⑶有精通法律和诉讼程序的法学家。 4. 律师制度的改革 (1)完善律师的管理体制。 (2)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和发展。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4)应对挑战,推动律师机构的发展。 (5)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的加强。 一、律师性质概述 (一)律师性质的概念 律师性质,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二)明确律师性质的意义 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职业属性,律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人,这涉及到律师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责任等重大的问题。 律师的任务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 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的。 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构建和谐社会 五、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一个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学研究人员共同组成的以从事法律事务和法学研究职业的共同群体。 律师执业资格,是指满足法定条件、具有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法律知识,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的一种身份性条件。 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是成为一名律师的基本前提条件。 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考试取得:参加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合格 考核取得: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申请者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一)积极性条件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doc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

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曾(14岁)、儿子小王(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

房产公证协议书范例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婚前房产公证书样本?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__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__年__月__日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 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__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__年__月__日篇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甲方有坐落在××镇××街××号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共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字第××号)及该房占用范围内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一并出售给乙方,达成合同如下: 一、成交价款为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00元)。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上述成交价款。 三、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 使用证移交给乙方,并应于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前将上述房屋移交给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 公证书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 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问: 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②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 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附义 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律师公证与实务复习资料

律师公证与实务A卷 一、单选 1、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的要求(D)DCBC 、DAADA 二、多选 1.AD 2.ACD 3.ABD 4.BCD 5.BCD 三、名词解释 1、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 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2、法律顾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依法行政或经营、防 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聘请的为其法律服务的人员。 3、诉讼外业务:是不包含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程序的业务,或者虽然已经出现纠纷,但不通 过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的事务。 4、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 行为或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5、外交认证: 四、简答 1、我国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新《律师法》第14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④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 简述审查诉讼阶段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 答:(1)接受委托。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检察院 (2)会见和通信。舍差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查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3)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4)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认定都离不开证据 (5)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 终止公证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答:(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法律案例分析

刑事案例评析 定罪:刑事还是民事 1、基本原则: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适用类推\\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2、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保护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犯罪客体的明确有助于判断犯罪的类型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6岁) 完全负负刑事责任年龄(16岁周岁以上) 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醉酒的人: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病理醉酒属于精神疾病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持的一种状态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故: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3、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致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结果 客体为公共安全 4、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14岁以上) 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结果不做要求 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量刑:施以何种刑罚 1、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 各种罪行轻重不同,处罚轻重也不同 同一种罪名有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我国的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死刑和无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有期、拘役附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年);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定的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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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被继承人去世以后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财产,继承人拥有继承权,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需要依法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放弃继承权明确表示的一种重要形式。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高××,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址:济南市××××××××××。 我(高××)的丈夫吴××的死亡后遗留有坐落在济南市历下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平方米)房屋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屋的一半为丈夫吴××的遗产,我

是丈夫吴××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现我声明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永不反悔。 声明人: 二零xx年月日 放弃财产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5、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和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你外祖母死亡后,应由你舅父和你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你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你父亲、你姐姐和你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你姐弟

律师与公证制度选择题第二部分

窗体顶端 【题型:单选】【分数:2分】 [1]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的起始阶段为 得分:0分 答: C A 被逮捕时 B 被第一次讯问后 C 移送审查起诉时 D 一审开庭时 【题型:单选】【分数:2分】 [2] 按96年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身份是 得分:2分 答: A A 法律帮助者 B 法律援助者 C 辩护人 D 诉讼代理人 【题型:单选】【分数:2分】 [3]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要求是 得分:2分 答: A A 10万 B 5万 C 30万 D 15万 【题型:单选】【分数:2分】 [4] 按照2012年刑诉法的规定,律师侦查阶段属于 得分:2分 答: C A 法律帮助者 B 诉讼代理人

C 辩护人 D 当事人 【题型:多选】【分数:2分】 [5] 被害人对不起诉不服委托律师代为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得分:2分 答:ACD A 对三种不起诉决定均可申诉 B 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C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申诉 D 起诉要向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所对应级别的法院作出 E 只能申诉 【题型:单选】【分数:2分】 [6] 律师向法官行贿,情节严重,应予何种处罚 得分:2分 答: D A 警告 B 没收违法所得 C 暂停执业 D 吊销执照 【题型:单选】【分数:2分】 [7] 因用人单位开除员工引发的劳动纠纷,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得分:2分 答: B A 工会 B 用人单位 C 劳动者 D 党委 【题型:单选】【分数:2分】 [8] 提请传唤的证人到庭后,谁先对证人发问 得分:0分 答: B A 提请传唤的一方 B 提请传唤的一方的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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