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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安局局规》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安局局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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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安局局规》的通知

发布单位:温州市公安局生成时间:20090703

公开方

式:

主动公

索引号:WZ008-0103-2009-0043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所属栏

目:

政府自

身建设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评记分办法》、《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和《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合称《温州市公安局局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局这次下发实施的《局规》,是继2001 年施行、2005年调整,今年又经全市公安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订后,再次推出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规范民警日常工作行为、执法办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性措施。对我市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务条令》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执勤活动,扎实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必将起到积极有力地推动作用。为切实抓好这次新《局规》的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市局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宣传教育,抓好动员部署,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与此相配套的具体施行办法,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等各种方式,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做到严格执行、自觉遵守。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狠抓《局规》的组织实施,更要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做好遵纪守规的表率。

四、各级纪检监察、政工、督察、法制和审计等管理、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以确保《局规》的全面贯彻、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或发现问题,请注意收集、汇总,及时报告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将适时对《局规》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评记分办法》

2、《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

3、《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队伍管理局规△ 通知

抄送:省厅纪委监察室、政治部、督察总队、法制处、市委政法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温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

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评记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完成,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务条令》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市公安队伍实际,特制订本考评记分办法。

第二条考评记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平时和定期考评相结合。

第三条考评记分工作具体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审计等职能部门和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为了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由局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督察部门。

第四条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审计等职能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民警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记分;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民警日常行为的管理监督,发现本部门民警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记分。

出于主观故意该记分而不记分的,纪检、监察、督察、政工、法制、审计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民警所记分数同等记分。

第五条考评记分权限按属人管辖原则确定。

第六条考评记分的行为性质为尚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违反规定行为;同一行为已经作违纪处理的,不再记分。

第七条民警因同一行为违反本办法不同条款,按高分只记一次分数。

第八条考评记分办公室每季度将考评记分情况向本局民警公布一次。各部门、各单位考评办公室每季度将本部门、本单位考评记分情况报市局考评办公室。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次记分;考评分以年为限,不带入第二年,起止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21日至本年度的12月20日。

第十条民警对记分有异议的,在接到记分决定通知之日起5日内可以书面向本级考评记分办公室申请复议,本级考评记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本级考评记分办公室的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书面向温州市局考评记分办公室申请复核,温州市局考评记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章考评记分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全年累计被记分12分(含12分)以上未满24分的,依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并参加由各级公安机关或人事部门举办的离岗培训。

全年累计被记分24分(含24分)以上的,依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参加由各级公安机关或人事部门举办的离岗培训。

第十二条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以上党政纪处分的,按照规定一律参加离岗培训。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离岗培训所产生的后果,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离岗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州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考评记分内容

第一节值班备勤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值班规定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坚守岗位,因故批准离岗时,应有人代岗,擅自脱岗离岗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下班时,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不按规定交接班,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十六条值班应建立值班记录制度,没有建立制度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记2分,记录不详细或应记录而没有记录,对直接责任人记1分。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在办公室、会议室或岗位上打扑克、下棋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的,在单位值班备勤期间进行影响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十八条备勤人员接到单位紧急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到岗,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值班期间凡遇重大案件或突发事件,应依法作紧急处置,并及时汇报。处置不当或不及时汇报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二十条值班人员必须保持警惕,维护好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督促保安人员加强门卫值勤和巡查工作,搞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值班备勤制度的,视情记1至3分。

第二节接警处警

第二十二条对群众的报警求助,不及时受理,推诿扯皮、故意搪塞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三条处警民警必须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因主观原因不出警或导致出警延误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违反着装、携装规定的,或未按取证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证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五条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不及时处警或推诿,造成群众投诉,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六条现场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档,音像类证据材料必须24小时内录入证据管理系统。违反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如实立案、规范受理要求,故意不录、错录信息、违规修改或删除信息,根据情节轻重,记3至5分;因过失导致信息不能及时录入的,造成不良后果,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二十八条有其他违反接警处警规定的,视情记1至3分。

第三节服务态度

第二十九条对办事群众不热情接待,态度“冷、硬、横”的,或对受理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三十条“窗口”单位不按规定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笔、饮水等设施的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三十一条办事程序、结果、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公开未公开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三十二条在窗口岗位、执勤期间吸烟、饮食等影响工作和形象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三十三条除执行重大紧急公务外,驾乘警车不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引起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5分。

第四节执法办案

第三十四条因执法过错依照《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根据执法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记6至12分。

因执法过错依照《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被作出限期调离公安机关、辞退处理的,或者因执法过错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予以记分。

第三十五条在执法办案中存在《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记分,记分结果予以累计应用。

第三十六条在刑事或行政执法中,该作为而不作为或不该作为而乱作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记2至6分;因过失导致业务工作发生差错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五节警用装备管理

第三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对直接责任人及责任领导,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一)、携带枪支时没有同时携带《持枪证》和《公务用枪枪证》。

(二)、保管人员对枪支弹药的登记、保管、保养、查验不按规定落实,或落实有漏洞的;交接人双方进行枪支弹药交接时,不按规定落实,或落实有漏洞的;枪支领取人领取枪支弹药时,不按规定落实,或落实有漏洞的。

(三)、非执行公务携带、使用枪支的。

(四)、枪支没有随身携带的;未配齐枪套、枪纲绳的;把枪支放在公文包、办公桌内或家中的; 携带枪支进入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的;非执行任务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将枪支交给非警人员携带或保管的。

(五)、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未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将警用手铐、警棍、对讲机、警械等借给非警务人员使用的,记3分;故意损坏、侵占、挪用警用物品,记3分。

第三十九条有其它违反警用装备管理规定的,视情记1至6分。

第六节机动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驾驶警用车辆不按规定携带驾驶证、警官证和准驾证的,记1分。

第四十一条未经相关领导审批驾驶警用车辆的,记1分。

第四十二条擅自将警用车辆、牌照、警灯、警报器等警用标志转借他人使用的,记3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规定装警灯、警报器,驾驶警车无紧急情况鸣警报、耍特权闯红灯、闯禁区、逆向行驶或警车上牌后不按规定喷涂车牌号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记1分。

第四十四条警用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本级纪委、监察、督察和后勤部门,迟报的记1分,故意隐瞒不报的,记3分。

第四十五条非因工作需要,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区等公共场所,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四十六条报废警用车辆,不收回警用车牌照的,记1分。

第四十七条非执行紧急公务,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被省厅网上通报,超50%以下记1分,超50%以上记3分。

第四十八条除执行紧急公务外,使用警用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四十九条警用车辆使用保管不善,致使警用车辆损坏、被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五十条有其它违反警用车辆管理规定情形的,视情记1分至3分。

第五十一条民警驾驶警用车辆或自备车辆违反市纪委等单位下发的《关于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抄告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被市纪委抄告的,根据交通违法严重程度,按照市纪委《通知》的结果予以处置。

第七节日常制度

第五十二条建立民警考勤制度,未建立考勤或考勤不规范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记1分。

第五十三条上下班、值班、值勤、参加各种会议或大型集体活动时,无故迟到、早退,记1分;无故缺席会议或大型集体活动的,记2分。

第五十四条在工作期间,非紧急勤务需要,不按时就餐的,根据情节轻重,记0.5至1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会场、课堂和重要集会纪律,有看书报杂志、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记0.5至1分。

第五十六条严格请、销假制度,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记0.5至1分。

第五十七条严格讯问室、候问室管理,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置于讯问室或有监控条件的房间进行讯(询)问。规避使用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记1至3分。讯问室、候问室硬件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讯问室、候问室台帐不全或登记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等,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五十八条擅自关闭、中断或用遮挡等方式规避视频监控使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记1至3分。

第五十九条档案工作制度不落实.档案管理不规范,记1分。

第六十条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不及时传达或传达没有记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整改不力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6分。

第六十三条民警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私自安排会见的,根据情节轻重,记2至6分。

第六十四条民警应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通讯不畅,无法联系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2分。

第六十五条将违法犯罪嫌疑人交给协警人员单独看管或在二楼以上无安全保障设施的处所进行询(讯)问,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记2至6分。

第六十六条民警或单位负责人发生瞒报、迟报、漏报重大紧急公安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记2至6分。

第六十七条民警或单位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记2至6分。

第六十八条有其他违反日常制度行为的,视情记1至3分。

第八节内务秩序管理

第六十九条落实卫生包干责任制,办公区域保持卫生清洁,车辆停放有序,违反的,根据情节轻重,记0.5或1分。

第七十条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倒卧、聊天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影响工作和形象的,根据情节轻重,记0.5或1分。

第七十一条寝室、值班室床铺铺垫整齐,被子、帽子、衣服、鞋、杯子、毛巾及其他物品摆放有序,卫生整洁。违反的,根据情节轻重,记0.5或1分。

第七十二条办公区、办公室内乱丢纸屑、烟头、乱吐痰的,根据情节轻重,记0.5或1分。

第七十三条下班或离开办公室应及时关闭电器,关好门窗。违反的,根据情节轻重,记0.5或1分。

第七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或在下次检查中仍存在同一问题的,记2分。

第七十五条其它违反内务秩序管理规定需要记分的,根据情节轻重,记0.5或1分。

第九节警容风纪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行为情形之一的,记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记1分。

(一)不按规定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领花、帽徽、臂章、警号等。

(二)着警服时,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在警服外罩便衣、围围巾的。

(三)冬夏警服、警便服混穿;着警服时,不按规定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的。

(四)着警服时,戴首饰、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的;男警察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的。

(五)着警服在街上行走时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互相搭肩挽臂、嬉笑打闹的。

(六)着警服驾驶或乘座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的。

(七)工作时间在办公室袒胸、赤背、赤足或穿背心的。

(八)除侦查办案需要外,工作时间应着警服而未着警服;非因工作需要(非工作时间)着警服,并且警容不整的。

(九)有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行为的。

第十节公安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记2至6分:

(一)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损坏他人名誉的。

(二)在公安信息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的。

(三)擅自允许非公安民警登录、使用公安信息网,或者擅自向社会提供公安信息网站和应用系统数据的。

(四)未经审查和批准,从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下载、转发、粘贴信息到公安信息网,造成病毒感染或者其他不良后果。

(五)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违规安装和使用黑客工具软件,即在公安网内进行端口扫描、漏洞扫描、远程控制等黑客行为的。

(六)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博客、音乐娱乐、流媒体等网站(页)等。

(七)违规安装和使用网络游戏软件,即在公安网上架设游戏服务器,或通过公安网络进行联网游戏,违规安装和使用点对点(P2P)软件的。

(八)在非涉密网上存储、传输和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九)非因工作需要,利用单位计算机上互联网浏览有害信息的,复制、下载并传播、上传有害信息的。

第十一节其它

第七十八条在暂口、出租房、内保、消防、网吧、旅馆、重口等管理业务工作与其它公安业务工作中,达不到工作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记1至3分。

第七十九条、被诫勉谈话的或被警诫的,记 5 分。

第八十条被公安部、省厅、市局、县局通报批评的,直接当事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分别记8、6、4、2分。

第八十一条一年内两次被发《督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等法定文书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记6分。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市局交警支队考评记分权限比照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民警、职工。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局督察、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不溯及既往。以往制定的记分规定同时废止。

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活动,增强民警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减少执法错误现象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根据我市公安机关执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执法办案评判记分是指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的行政或刑事执法行为逐案、逐项进行评议、判断,发现有执法

错误,尚不够追究法律、纪律、执法过错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分。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政工、督察和有执法职权的办案部门共同实施。

法制部门负责本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评判、记分工作。纪检监察、政工、督察部门负责对记分工作的监督。

各公安业务部门在办理不经法制部门审核的案件时履行案件评判职能,发现存有执法错误的,提出记分意见移交法制部门记分。

第四条应当评判、记分而不评判、记分,由负有职责的公安机关承担责任,与年终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挂钩。发现应评判而不评判一起的,在考核分中扣除0.1分;发现应记分而不记分的,按《浙江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设定的标准双倍扣分。

对责任人员仍按本办法予以记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安机关具有执法职责的人民警察。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六条民警因同一案件或同一种执法行为中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执法错误的,应当分别记分,合并计算;因同一执法错误分别在本办法的不同记分档中有记分条款的,则按高分档条款记分。

第七条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执法办案中存在的执法错误的严重程度,分为4分、3分、2分、1分四种。

第八条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具有下列执法错误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受)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受)案、撤销,对不应当立(受)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受)案、撤销的;或者非法插手经济、民事纠纷的;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规避立(受)案、变相立(受)案的;

(二)被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立案或被检察机关增捕、增诉,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连续六个月以上没有开展实质性侦查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刑事和解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越权实施许可的;

(六)对申请赔偿的案件,不按规定进行确认、理赔;

(七)错误适用、变更、执行或者越权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的;

(八)具有《温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但可以减轻追究执法过错的。

第九条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具有下列执法错误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造成不利影响的;

(二)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的;

(三)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或不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四)因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五)被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立案或被检察机关增捕、增诉,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等有罪判决的;

(六)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应收集未收集的;或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应核实未核实;或是其他关键性的证据应收集未收集、应查证未查证的;

(七)因勘验、检查、鉴定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八)办理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案件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造成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或者造成审批机关错误批准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减期、所外执行;

(九)因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存在单人询(讯)问或其他非法调查取证情形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阻碍或剥夺当事人行使报警、求救、检举、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或没有及时得到法律保护而实际遭受重大损害的;

(十二)违反规定收取、退还、没收保证金的。

第十条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具有下列执法错误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未在12小时之内释放嫌疑人的;或是宣布刑拘、逮捕后未在12小时内送看守所的;

(二)行政案件量罚不当,显失公正的;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不遵守先受理后移交规定而不予受理的或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不移送的;

(四)应当进行勘验、检查、鉴定、检测、辨认而没有进行,影响案件处理的;

(五)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定性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的或因主观过失导致漏罚的;

(七)违法实施搜查、检查等措施的;

(八)适用传唤、继续盘问措施超范围、超期限的;

(九)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连续三个月没有开展实质性侦查活动的;

(十)询(讯)问笔录存在简单复制粘贴、先抄后问情形的。

第十一条执法民警有下列执法错误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采取刑拘、逮捕措施后,不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

(二)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未采取或是错误适用证据保全措施的;

(三)在侦查阶段无正当理由阻碍律师的介入;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五)询(讯)问活动无正当理由不通知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六)用作证据的鉴定、检测结论不告知、送达当事人或是处罚决定书不送达当事人的;

(七)行政许可超法定期限的;

(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九)监视居住地点不合法。

第三章记分责任的分担

第十二条法制部门在考核、检查中发现民警在执行职务时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追究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不得以记分代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三条对发生错误的执法行为,应当根据责任人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严格、准确的对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记分。

第十四条对执法错误行为记分时,首先应明确责任,记分责任的分担原则依照《温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同一执法错误行为中,既有主要责任人又有次要责任人,对次要责任人可在主要责任人的被记分分值的以下档次分值中予以记分。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记分:

(一)法律、政策等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政策等规定不明确或存在矛盾,导致对案件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或有分歧的;

(三)检察机关因法律、政策等原因作出的不合理的立案监督、增捕、增诉的;

(四)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五)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六)执行上级命令的;

(七)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四章记分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记分周期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一个记分周期期满,该周期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记分分值等同于《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评记分办法》中所称的记分分值,纳入民警年度考评的累计记分。记分结果的运用按照《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考评记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记分程序

第十九条法制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和群众反映、检举、控告人民警察有执法错误的案件及在日常案件审核、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检查、复议应诉、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发现存有执法错误行为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条件,应提出记分意见,报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定执法办案记分决定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记分。

第二十条民警认为法制部门对案件的评判记分存有错误,可以在收到执法办案记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制部门提出,法制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并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民警被记分后,法制部门应及时将记分决定书送督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民警存在执法错误行为的,以《记分建议通知书》形式通知下级公安法制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分。下级公安法制部门应在收到《记分建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在每月月底前向上一级公安法制部门上报本单位的记分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温州市公安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被通知单位。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被记分人,一份交督察部门

温州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保证人民警察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民警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具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作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等执法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行为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本机关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下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接受上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法制、纪检监察、政工、督察、信访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第五条各公安业务部门对自行发现的可能存在需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及时主动将相关材料移交同级公安法制部门审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在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建立奖罚机制,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执法过错行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

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错不纠或者包庇放纵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案件不能处理而引起当事人上访的;或者造成当事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害,引起诉讼败诉、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互联网炒作等社会恶劣影响的;

(二)被检察机关增捕、增诉或立案监督后立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虽未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引发群体性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互联网炒作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四)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案件材料,或在卷宗的笔录、书证、法律文书上伪造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怂恿他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执法对象、在押人员致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者因对监管场所管理不当导致被监管人员行凶造成人员轻伤以上、致人死亡、自杀或脱逃的;或者具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造成执法对象自伤、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主观过错导致档案丢失,或者未按法定期限提供证据,造成案件不能处理、诉讼败诉或当事人上访的;

(七)为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行为人出具虚假立功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等,实际放纵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打击的;

(八)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或者骗供、诱供,致使应该得到查处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没有依法得到查处,或者使无辜的人被错误查处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处理涉案财物,造成国家赔偿或诉讼败诉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案件不能处理的;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1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监理部安全生产任务,将安全生产融入到施工生产日常工作中去,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长江委监理中心夹岩监理部及其所监理的水源工程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和考核。 3、目标 3.1、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应策划制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总目标,总目标应满足建设单位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公布实施。总目标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包括轻伤、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指标。

灾事故和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的损失指标。 3、职业危害控制指标:包括作业环境粉尘、噪声、毒物等控制指标。 4、环境保护控制指标:包括施工生产废水、废气、噪声(居民居住区域)、粉尘、毒物排放;突发环境事件、固体废弃物处置;植被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环境美化,节能减排等。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1、目标的制定 项目应根据建设单位和公司当年度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总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公布实施。并将年度管理目标层层分解以文件形式下达至监理部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操作技能培训率100%;事故隐患整改(控制)率100%;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率100%;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100%。 2、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要求(含负主要监管责任的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 故、设备(含火灾、爆炸)事故、群体性健康事故等。 3、施工生产伤亡责任事故控制指标:包括亿元产值事故死亡率、重伤率、轻伤率等。

关于印发公司值班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安排公司值班人员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车间: 为确保公司生产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强化管理,公司决定从2011年6月4日起安排谢艳军、张耀慧、赵子钧、闫军、杨保林夜间循环值班,现将值班管理制度、值班记录表、值班安排表下发至值班人员、各部室、车间,希望值班人员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2、值班记录表 3、值班安排表 榆林天泽洁净煤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四日

公司值班管理制度(暂行) 一、值班要求与责任 1、公司实行政人员夜间轮换值班制度。 2、公司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值班时间为每天晚上8:00至至次日6:00。 4、公司值班地点设在保卫科值班室。 5、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 6、值班人员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在岗在位,严禁睡岗、离岗、脱岗、迟到或早退。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对照《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对其从严处理,如对财产和人生造成重大损失,并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7、值班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值班人员代理并呈报,出差时也同,代理人员应负一切责任。 8、值班领导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业务学习,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现场协

调能力。 9、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快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10、负责掌握并及时报告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要特殊情况,并做好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 11、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岗位工作情况。 12、监督管理值班期间公司的安全保卫和日常运行等内部事务。 13、在值班期间由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财产等损失,值班人员应负全责。

教育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 知 中等职业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学指导纲要 [日期:03-08]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附件5: 中等职业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学指导纲要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体育与健康课程是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有机整合体育与健康教育两门学科中相关的内容、方法、原理,以促进学生体质与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的综合类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途径。 体育与健康课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公共基础课。本课程的任务是: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传授体育与健康的基本文化知识、体育技能和方法,通过科学指导和安排体育锻炼过程,培养学生的健康人格、增强体能素质、提高综合职业能力,养成终身从事体育锻炼的意识、能力与习惯,提高生活质量,为全面促进学生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服务。 二、课程教学目标 1. 运动参与 认真上好体育课,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应按学校安排进行1小时的课外体育锻炼。自觉与同伴组成小组进行课外体育锻炼和运动竞赛。学会制定和实施简单的个人锻炼计划。具备选择利于提高职业素质运动项目的意识、自我评价体育锻炼效果的能力。 2. 增强体能 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努力提高以耐力、力量和速度为主的体能素质水平,积极参与国家、地方及学校组织开展的“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等各类体育活动。

3. 体育技能 基本掌握两项以上体育技能,不断提高运动能力。形成自己的运动爱好和专长,有能力参加班级、校际和更高级别的体育运动比赛。 4. 身体健康 了解一般疾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懂得营养、环境和生活方式对身体健康的影响,逐步养成健康向上的良好生活方式。具有改善与保护身体健康的意识,能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我健康状况的科学健身手段,特别是有氧健身手段,学会用养生保健的方法改善身体健康。对所从事的体育活动可能发生的伤害有初步认识,有意识控制和回避不规范动作的产生,懂得紧急处置运动创伤的简单方法。 5. 心理健康 了解与体育有关的青春期心理卫生知识,认识青春期性心理的变化规律。具有良好的情绪和自控能力,通过体育锻炼培养坚强的意志、提高抗挫折能力和乐观向上的精神品质、缓解性格差异导致的心理冲突。通过运动竞赛中的胜与负,领悟积极进取对形成稳定心理状态的重要意义。能有意识通过轻松、休闲的体育活动,缓解学习紧张带来的心理压力。 6. 社会适应 参与集体性的体育活动,学会与同伴和谐相处,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合作精神。能主动关心与帮助同伴,共同完成体育锻炼过程,培养“竞争、团结、友谊与合作”的精神,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协调沟通能力。 7. 职业素质 根据未来职业工作的特点,学习与职业相关的健康保健知识,提高防范职业病的意识和能力,选择有助于防治职业病的体育手段进行锻炼。学习与职业生涯相关的体育运动项目,认识体育对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的价值,提高自己的综合职业素质。 三、教学内容结构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由基础模块和拓展模块两个部分组成。

关于印发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教工委〔2012〕35号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中小学、实验幼儿园,考试中心,电大(师范、进修校)、职教中心,特教学校: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校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明确我系统人员流动的基本条件、办理程序等要求,自觉按规定办理,确保人员有序、规范流动。 特此通知 2012年4月13日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系统人员流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区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编制,合理配置各校师资,优化学科及人员结构,建立科学的教师流动机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进教师招聘办法 (一)定向考核招聘 按区政府审定的招聘方案,由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纪委及相关学校直接到指定的高校公开考核招聘教师,且按招聘方案对应考核招聘到所应聘学校。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由区教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纪委,根据各学校教师数量及学科结构需求,统筹设置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按招考成绩,分学科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的岗位内选择学校。 二、区内在职教师系统内流动办法 (一)乡(镇)学校调动到城区学校 由区教委根据需要,按当年区政府审定的遴选办法,根据需求计划,实行公开考试,并分学科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遴选,其师德、业绩、年限等基本条件与本办法同类别学校教师调动的基本条件相同。 (二)同一类别学校之间的教师调动

1.范围。老城区学校:即人民小学、实验小学、民族小学、新华小学、育才小学、城东中心校、城西中心校、城南中心校;新城区学校:即舟白中心小学校、正阳中心小学校、万涛中心小学校、冯家初级中学校、舟白初级中学校;乡(镇)学校之间;城区中学之间原则上不调动;中学教师一律不能调动到小学任教;符合条件的小学教师可调动到中学任教。 2.调动办法。人事科根据学校岗位需要,经考核对符合调动条件的教师提出方案交教育工委会研究审定。 3.基本条件 (1)师德。近三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85分及以上,年度考核结论为称职及以上。 (2)业绩。近三年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初中同年级同学科在区内2/3(含2/3)名次前;在乡(镇)中心校任教的教师在本乡(镇)同年级同学科1/2(含1/2)名次前;完小教师在本乡(镇)2/3(含2/3)名次前;村小教师在本乡(镇)3/4(含3/4)名次前,本乡(镇)只有3个班级及以下者,中心校教师必须是第一名,村小教师必须不是最后一名)。同时任多个学科者(或多班者),以最好的一门学科名次(或班次)为准。艺体类教师由学区提供1/2(含1/2)名次前的证明;3年内有新接任班级的教师,若接任当年名次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在原基础上上升两个名次及以上者,视为达到规定名次标准(区统考学科成绩排全区前1/2(含1/2)者可视为合格)。

关于印发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新人口…2012?25号 关于印发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委属各股(室)、站: 为规范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机关《日常工作制度》、《日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20项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已经过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股室长要组织股室人员认真学习讨论,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并长期坚持,自觉遵守,从而共同努力提高计生队伍整体素质,塑造团结、奋进、昂扬向上、务实、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一、日常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一)日常工作制度 1、机关日常工作采取序时负责制,由委里各位副主任轮流负责,每人负责一个月。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序时负责领导交接时间,由当月负责领导总结本月工作,下月负责领导安排次月主要工作。 2、各股室长应自觉遵守序时负责制,按照要求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将本月股室工作安排及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材料要真实、准确,时间、数据等内容详实,简明扼要,报委办公室。 3、委办公室建立“提醒制”,每月末提醒序时负责领导总结本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对各股室上报总结及安排进行简单整理汇总,提交序时负责领导进行总结、安排。 4、领导在序时负责期间,负责对机关工作、卫生、纪律等全方面进行协调、安排、督促、考核。各业务股室要按照序时负责领导安排,在分管领导指导下,做好各项工作。 5、每周一上午为机关固定例会时间。机关所有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例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参加会议人员要态度端正、遵守纪律、关闭手机、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同时要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 (二)责任追究办法 1、各位副主任应认真履行序时负责工作职责,做好工作的安排、总结以及协调、督促、检查。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况轻重,经委党组会议研究,给予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 2、委办公室每月要将股室工作总结、安排情况进行公布。对无

关于印发〈文本标准〉的通知-修订

附件一: 甘肃省通信产业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文本格式标准(修订) 1. 总则 1.1为了规范本公司通信工程设计文本,提高设计效率、保证设计质量,做到格式一致,版面清晰,使文件符合施工、生产维护和存档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出版的通信各专业工程设计,也适用于其它方面的技术文件(如技术规范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1.3本标准是基于采用Microsoft for Windows的Office2000、AUTOCAD等软件编制的设计文件,采用其他软件编制的设计文件也必须按本标准执行。 1.4本标准根据YD/T5015-95《电信工程制图与图形符号》编制。 2. 封面和扉页 2.1封面 2.1.1工程名称应严格按《邮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要求格式编制。 2.1.2封面中的“设计阶段”必须与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书中的设计阶段一致。 2.1.3对于有全套文件、全套概(预)算表、全套器材概(预)算表、

或施工图纸及说明分类的,在封面的标题下方用括号写上以上类别。 2.1.4修正概(预)算或设计时,根据部颁标准YD/T5015-96执行(统称为“修改设计”),并将此字样写在标题内,在单项工程设计名称的下方。 2.1.5设计编号 公司各部门: 为了适应公司生产架构调整后各生产部门对设计编号代码的新需求,对公司原有各生产部门所用的设计编号重新分配,请各生产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部门所承担项目的工程代号进行分配。具体设计编号及代码如下: 设计编号由8为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为年份,第3位为设计部代码,第4位为0或1(0为无外协单位参与的项目,1为有外协单位参与的项目),第5位为专业代码,后3位为设计文本序号。例如: 5 3 001 设计文件序号(第1项设计) 专业代码(无线通信工程) 生产部门代码(陇中设计部) 年度编号(2011年年度) 0是否有外协单位参与(0为无外协 单位参与,1 为有外协参与) 各设计部及专业代码如下表:

关于梳理、修订、完善公司内部各类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梳理、修订、完善公司内部各类规章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逐步形成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内开展各项规章制度的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梳理范围 目前各部门正在执行的各类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职责、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法)、业务流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工作细则、员工手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一些临时性、时效性较强的制度(通知),不在其内。 二、梳理原则 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要继续认真执行;对操作性不强或不完善的制度,要及时整改,抓好落实;对不符合企业发展需要,已经过时的制度或条款,该调整的调整,该废止的废止。同时从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运营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努力破除制度缺失和体制机制障碍。 三、工作进度及安排 1、梳理查找阶段(2016年1月30日前)。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梳理范围,对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相关的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

清查、整理,提出是否废止、保留、修订和新增的初步意见,并填写《文件新增/修订/废止申请单》,于1月30日前将各类制度清单及初步意见报公司企管部。 备注:公司现行并已在企管部统一备案发布的各类制度,由企管部从OA系统分发至各部门。 2、修订完善阶段(2016年2月29日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领导意见,结合业务实际,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和规范,形成修订后的文件讨论稿,经相关部门讨论后,报分管领导审阅定稿,转企管部编号登记下发。 3、汇编印刷阶段(2016年3月20日前)。企管部将所有以公司文件下发的且正常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整理汇编成册后印发,并上传至公司OA信息平台共享。 4、培训学习阶段(2016年4月1日起)。各部门利用班前班后会和部门例会组织部门员工进行制度学习,并填写制度培训记录。企管部根据部门、职能不同,分批组织员工集中培训和制度考试。 本次规章制度的梳理汇编工作,是对公司各部门制度化管理工作的一次检查和促进,望各部门高度重视,科学组织,认真修订,确保制度梳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文件目录清单》 2、《文件新增/修订/废止申请单》

关于印发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限公司文件 **电力综字〔**〕1号 关于印发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保障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限公司 **年8月21日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管理,保证决策过程科学、民主、务实、高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维公司公司章程、执行董事批准的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运维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维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下简称总经理办公会)管理。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是在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经营班子讨论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性会议,是经营班子交流工作、统一思想、集智决策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坚持“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上航电力”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参照航天机电《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经授权上航电力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组织形式。

第七条经营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总支沟通,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的党总支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第八条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由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策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太阳能联合党总支会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但参与决策人员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慎重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和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二)上航电力总经理办公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表决时,参与决策人员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慎重决定;二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待酝酿改进后再上会讨论决定。 上航电力公司章程、董事会批准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业务部门应在会前提供立项和论证方案材料的说明,会议中汇报决策事项及有关情况,回答参会人员的询问。 (四)“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表达决策意见。 (五)出席会议的其他决策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财政部 2017年5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公司车辆使用及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司字〔2014〕6号 公司车辆使用及司机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的使用管理,做到规范用车、及时安全、降低消耗、提高效能,充分发挥车辆在业务接待和业务联系中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行政职能中心是公司公务车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的原则,对公司公务车辆的安排、保险、使用、保养、维修、年审、安检进行管理。公司车辆必须送至公司制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洗车等。 第三条 公司用车由行政职能中心指定车辆管理员根据本管理规定原则负责统一调度,主要用于: 1、公司领导固定用车; 2、公司级副总经理级别每天上下班及平时回家探亲接送机; 3、部门经理级别以上(含部门经理)平时回家探亲接送机; 4、业务部门业务需要用车; 5、接待客户及有关政府部门领导; 6、运送公司活动所需物资; 7、其他用车; 8、所有用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除特殊情况如:该车超出限载人员时由董事

长特准,可以不用专职司机驾驶。 第四条、车辆安排原则 1、车辆申请必需提前1-3天申请,临时突发情况除外。当天申请无法保证车辆 及时调配,行政部将积极协调解决。 2、不同时段(以半个工作日为一个时段计),按“先申请先安排”原则安排。 3、同一时段多人申请用车时,考虑路程远近、用车人数、事件轻重缓急等要素, 按以下原则安排用车: 4、业务需要优先,业务包括:销售,财务,接待,四大事业部等; 5、重要访客(客户及政府人员)优先; 6、董事长亲自交办事件优先; 7、合并办事优先(联合用车的情况); 8、有预约车辆的优先。 第五条、申请用车流程: 1、为便于查询用车情况,行政运营中心每周五发布下周用车安排给各相关用车 部门文员及负责人; 2、各部门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应提前1-3天在行政部填写《商务用车申 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填写《申请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人、用车事由、目的地及出车时间和使用周期; 3、车辆管理员按照上述第四条车辆安排原则审批用车申请,签批申请单; 4、用车申请人联系被派出车辆的司机确认用车,司机凭签批申请单到行政部取 钥匙出车; 5、若用车取消,用车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员及相关司机; 6、如遇特殊情况或节假日临时用车,用车人员可将用车人、用车时间、用车事 由等信息编辑短信发给车辆管理员,经口头确认后由管理员安排司机出车。 用车申请人最迟必须在用完车的首个工作日,补交用车《申请单》;

关于印发《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铁山桥采购〔2015〕104号 关于印发《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设备备件需求计划表 2.三类物资需求计划表 3.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 4.自采申请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3日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和成本控制,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采购管理体系,保护集团公司权益,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充分利用ERP系统、集采招标平台为手段,以保证质量适用为前提,以降本增效为目的,以价格合理、交货及时、服务良好、防止积压为重点,做到阳光采购、保证供应、降低成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归口管理采购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担任,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统筹推进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二)研究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集团公司采购策略,指导战略采购的推进实施。 (四)审定集团公司年度采购管理指标及考核结果。 (五)定期听取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重大事项。 第五条集团公司采取集中采购管理模式,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采购。采购管理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体系,负责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并负责向上对接股份公司集中采购业务。 第六条集中采购业务范围包括:物资、设备及其备件、道岔配件与外购件、生产用工业气体、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需要集中采购的物品等。 第七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中采购招标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和运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负责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采购需求对接,编制采购计划,按计划实施采购。 (三)负责在保障生产经营正常的基础上,组织做好物资均衡供应工作,保证采购物品及时保质保量到货,并负责提供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负责对相关供应商的动态管理,负责相关供应商档案库的建立、准入和考核评价。 (五)负责采购环节应付账款的对账,会同财务部与供方协商使用赊购、商业票据、付款周期等,编制采购资金支付计划。 (六)对于应急采购、工地现场采购。按第八条规定视具体情况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采购,并负责监督把关。 (七)负责牵头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定期对各单位采购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八条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单位采购职责 (一)全资子公司 1.全资子公司自揽合同。主材(钢材、焊材、油漆)以外的物资全部自行采购,由本单位制定和执行内部审批程序; 2.承揽集团公司的合同。主材以外的一次性采购金额30万元及以下的由全资子公司自行采购,由本单位制定和执行内部审批程序;主材以外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由

关于印发修订后《激励约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沪昆浙工函…2010?5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激励约束考核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经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激励约束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资料存档由计划财务部调整为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将修订后?激励约束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沪昆筹计…2009?6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1 -

激励约束考核管理办法 为落实“六位一体”的管理要求,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和施工及监理合同约定,结合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激励约束考核管理工作。 杭甬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期的激励约束考核管理遵照此办法执行。 一、考核范围 公司组织建设工程的各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杭甬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建设的杭甬铁路客运专线及相关工程参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的考核管理依据?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办法?的通知?(铁道部文件…2007?119号),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纳入管理考核。 第三方检测、设计咨询单位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在合同约定中明确。 二、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项目考核,平时考核和项目考核费用比例各占50%。 (一)施工考核 1、施工考核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 2 -

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分别进行,相对应的考核费比例为3:2: 1.5:1.5:1:1。 2、平时考核每季度一次,由公司统一在每季度末月下旬组织考核,公司成立考核小组,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生产的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加检查考核,监理、设计单位负责人参加考评,根据考核结果计算考核费,计入当期施工验工计价。日常管理工作和资料存档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3、项目考核在初验结束前进行,结合平时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等级(具体考核办法公司另行发文公布),考核费计入末次验工计价。 4、所有考核结果由公司统一发布。 (二)监理考核 1、监理考核参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3号)和公司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 2、平时考核每半年一次,在铁道部公布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后进行,由公司安质部根据公司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考核等级,考核费纳入随后支付的监理费。 3、项目考核在初验结束前进行,结合平时考核结果综合评定考核等级(具体考核办法公司另行发文公布),考核费计入末次验工计价。 三、考核标准 (一)施工单位 考核内容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六项,考核等级设定为甲、乙、丙三级。 - 3 -

关于梳理、修订、完善各类基本规章制度的通知

关于梳理、修订、完善各类基本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以便于更好地创建“简单、务实、高效”型企业。经研究,决定在各子公司内开展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企业现行发展需求,按照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现有的基本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有针对性地分别进行废止、修订、补充、完善和规范。 凡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企业发展要求,已经过时的基本规章制度或条款要及时明确废止执行;对影响企业科学发展,涉及管理者及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尚不够完善的规章制度要抓紧进行修订。 二、梳理范围 1、行政管理类相关制度 (1)文件管理制度; (2)会议管理制度; (3)车辆管理制度; (4)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4)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5)员工行为规范制度; (6)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2、人力资源管理类相关制度

(1)组织机构图(含详细的人员编制); (2)考勤管理制度; (3)奖惩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5)员工岗位说明书; (6)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7)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8)培训管理制度; 3、财务管理类相关制度 (1)报销管理制度; (2)预算管理制度; (3)费用管理制度; (4)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5)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4、安全管理类相关制度 (1)保密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5、专项管理类相关制度 (1)物料采购管理制度; (2)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注:制度梳理主要含(但不限于)以上五方面内容。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全面梳理阶段(2012年1月20日前)。由各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梳理范围,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按

关于修订施组管理办法的通知_20100525155049322

中铁六太〔2010〕号 关于修订《太原铁建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部、分公司: 根据集团公司5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线顶桥、顶涵、顶管专项方案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现将《太原铁建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相应条款作相应修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铁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管理办法(修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修订施工组织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公司机关各部室、中心。 中铁六局太原铁建公司办公室 2010年5月20日印发

太原铁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管理办法(修订) 1、施工组织上设计管理的目的 施工组织设计是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总体筹划和安排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是沟通设计和施工的桥梁,是组织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的基本依据,也是确保工程项目工期、安全、质量、环保和效益等目标全面实现的基本经济、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按编制阶段划分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投标阶段)与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阶段),该处所指的施工组织设计指中标后施工阶段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管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管理程序,提高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水平,明晰各部门的职责,使施工组织设计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集团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和公司施工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批的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三标”体系要求,同时满足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的层次划分 施工组织设计分为三层,第一层为综合性施工组织设计,即针对中标的整个合同段编制的,含标段所有工程专业的综合性整体施工组织设计;第二层为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即针对大型、复杂、技术含量高、施工风险大的工程项目,需要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是对第一层施工组织设计的解释与细化;第三层是单位工程(或分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即是对第一类施工组织设计的解释与细化。 4、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项目 (1)集团公司下发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中要求的项目 ①长度在2000m以上的单线隧道,1000m以上的双线隧道,500m以上的三线隧道和多线隧道,以及特殊地质的隧道(如黄土、风积砂、软岩、风化破碎围岩隧道)等。 ②特大桥;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大桥;35m以上的新型高墩桥、跨度等于或大于60m的桥;新型结构桥梁。

(工作规范)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现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有关保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1、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2、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3、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位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4、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5、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

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6、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7、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8、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定密和密级调整制度 1、成立定密工作指导小组,确定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国家秘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和审核。 2、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文件、资料、文稿、报表及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像)带等磁介质载体,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范围规定》,及时确定、调整密级和保密期限。 3、确定、调整国家秘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由承办该事项工作人员,根据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确定、调整的初步意见,报定密工作指导小组和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4、单位自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若发现不符合保密

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关于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 1 关于公司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年11月修订) 全体员工: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和实现高效率,保证公司日常工作用车,有效规范管理公司机动车辆,杜绝公车私用,修订本规定。 一、公司车辆配置 1.1、公司配置车辆仅限于公务使用,非公务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公司车辆。1.2、各公司除总经理、大长江汽车总公司各总监和指定的业务营销人员配置专用车辆外,各公司其余职务管理人员确需配置专用车辆或上下班需用车,必须另打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批准,方可配置专用车辆或上下班用车。 1.3、公司车辆必须保证外来宾客的接送和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款用车。 二、车辆管理 2.1、行政部保管车辆档案、证件及保险材料,并负责年检、缴纳规费。2.2、驾驶员在接送公司客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准时、主动、大方、有礼貌。2.3、除专用车辆或经批准的仅用于上下班的车辆外,公司车辆集中停放公司停车场。行政部统一管理,该车驾驶员(或指定人员)负责保养维护。 2.4、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外借,车辆外借需通过总经理的批准。未经总经理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2.5、春节放假期间,公司所有车辆一律集中停放公司停车场。特殊需要用车须经董事长批准。 三、车辆使用规定 3.1、除专用车辆外,各部门外出公务用车,需填写《派车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签字确认,将《派车申请单》交给行政部,由行政部视轻重缓急和车辆出勤情况调度派车(含自驾)。 3.2、驾驶员(含自驾)应按派车单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行车路线。实际办事须变更行车路线不受此限,但事后应按事实说明并改签派车单。无正当理由更改行车路线,以驾驶员和用车人非公务用车处理。营销人员专用车辆,未经总经理指派或参加会议,不准跨区域行驶。 3.3、执行公务车辆外出,应主动向保安人员(或公司指定人员下同)出示派

关于印发《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山东鲁班置业有限公司文件 鲁班〔2013〕7号 关于印发《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 知 各城市公司、总部各部室: 为规范员工试用期入职、培训、转正管理,使新进员工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各项制度、流程,对新员工试用期的各项表现进行客观、全面地评价,为人事决策提供真实、客观依据,特制订《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关于印发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通知 山东鲁班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0日印发 附件: 《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修订)》为规范员工试用期入职、培训、转正管理,使新进员工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各项制度、流程,对新员工试用期的各项表现进行客观、全面地评价,为人事决策提供真实、客观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总部及城市公司全体试用期员工。 二、试用期限: 三个月。 三、试用期福利待遇: 试用期福利待遇详见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四、试用期管理 (一)为新员工指定入职指引人 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将为其指定一名入职指引人,入职指引人负责为新员工讲解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部门业务流程、部门管理制度等,使新员工尽快地熟悉部门工作和岗位工作,并迅速开展工作。 (二)入职培训

为使新员工尽快了解公司、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并顺利开展工作,公司为每位新员工安排入职培训。 1.公共知识培训: 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内容:公司发展历史及发展前景;公司组织架构;公司各项目介绍;公司企业文化;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针对应届生和无房地产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增加房地产基本概念、建筑知识、房地产法律法规、房地产交易知识等方面内容。 2.专业知识培训 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培训内容: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部门业务流程;部门管理制度。针对应届生增加业务知识及专业技能等方面内容。 (三)建立《员工试用期工作学习日志》 为了解公司新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内容、表现,为公司人员录用提供有效依据,要求新员工建立工作学习日志,详细记录试用期内的工作、学习情况,总结、感受、收获及合理化建议等,试用期结束后,将工作学习日志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试用期查体 本着为员工个人和公司其他员工负责的原则,员工入职后,由行政办公室或城市公司综合部为员工办理查体事宜,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无传染性或重大疾病的,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有传染性疾病、危及他人健康或身患重大疾病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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