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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要点总结

法制史要点总结
法制史要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禹刑》:据《左传》记载,夏朝已经出现刑法。“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夏朝为纪念他们的祖先,所以用禹来命名,故称禹刑。《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朝刑法统称,相传为商汤所制定。据《竹书纪年》记载,商朝第24大王祖甲“重作汤刑。”

“昏、墨、贼”:《左传》引《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你。晋国叔向解释: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昏;自己做了坏事而且窃取名;

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指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以上三种罪,都要被处死。

简答:

1、中国法律起源的途径。

法起源于礼

礼起源于祭祀,《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古人最初是把用器皿盛装玉敬献神灵的祭祀活动称为礼。后来为祭祀而举行的各种仪式和礼节也称为礼,礼在原始社会逐渐成为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国家形成以后,礼也逐渐由氏族社会的习惯演化为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

刑出于兵

刑即刑罚,也代指刑法,兵指战争。中国最初的刑法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 必须有严格的军纪, 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

2、夏商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商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刑和王命。

《汤刑》

“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汤刑》是商朝刑法统称,相传为商汤所制定。据《竹书纪年》记载,商朝第24代王祖甲曾“重作汤刑。”

《官刑》

据《尚书·伊训》记载,商汤曾制定《官刑》,用来惩治统治集团职务犯罪,主要内容是“三风十愆。”

巫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沉湎于歌舞、饮酒作乐;《墨子》:“(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

淫风:“殉于货色,恒于游畋。”贪财好色、游猎无度;

乱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三风十愆”会直接导致国家败亡,因此商汤规定:“臣下不匡,其刑墨。”(《尚书·伊训》)

《汤誓》

《汤誓》是商汤在进攻夏桀前发布的誓词,汤命令士兵勇敢作战,依据表现进行赏罚。服从命令者获赏,不服从命令者连同其子一并杀死,决不赦免。

《汤诰》

诰是王公开发布的告示。《汤诰》是商汤发布的告示,主要是说明了商灭夏的正义性。

《伊训》

训是王或宰相发布的训令,《伊训》是商汤死后,宰相伊尹对年幼即位为王的太甲(商汤之孙)关于如何治国的告诫。伊尹恐怕太甲不能继承汤的事业,作《伊训》以戒之。

3、夏商的刑罚主要有哪些?

五刑

中国最早的刑罚称作五刑。《尚书·吕刑》记载,在帝尧时代,苗人曾制定“五虐之刑。”五虐之刑”就是杀戮无辜(死刑)、劓(割鼻)、刵(割耳)、椓(用木捣毁坏生殖器)、黥(在脸上刺字并涂墨)。

《尚书·舜典》有“流宥五刑”的记载,东汉马融解释:“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

劓刑:割鼻;

剕刑(膑):砍掉双脚;

宫刑:毁坏生殖器,男子阉割,女子幽闭;

大辟:死刑。

其中前四种刑罚以残害人的肢体为特征,后世统称为肉刑。

商朝的主要刑罚

商代刑罚主要有墨、劓、刖、宫、大辟五刑。

商纣王还创立炮烙、醢、脯等酷刑。

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

醢:把人剁成肉酱。

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

劓殄:即灭绝家人。

二、西周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吕候根据明德慎罚原则制定刑书,称为吕刑。《尚书》现存《吕刑》篇是对西周中期这次刑法改革的一种记录。

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是在同一简牍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间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其中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宗交易有长券即“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等小宗交易用短券即“剂”。

傅别:西周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即将契约的内容写在契券中间,然后再从中间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其一。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为别。一般是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在如有争议,以原件相合为裁判证据。

五听:西周时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

审讯方法采用五听方式:

辞听:理屈则语言表达不清;

色听:理屈则面红;

气听:无理则气喘;

耳听:理亏则反映迟钝;

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简答题

1、西周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西周法律形式主要包括礼和刑,此外还有王命以及遗训等。

周礼

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对夏、商的礼进行整理与改造,周礼包括礼教和礼制两个大方面。礼的许多内容在西周具有法的性质,是西周习惯法重要组成部分。

《九刑》和《吕刑》

《九刑》

《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年制定的刑法,共有九篇,故称《九刑》。

《吕刑》

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根据明德慎罚原则制订刑书,称为《吕刑》。《尚书》现存《吕刑》篇是对西周中期这次刑法改革的一种记录。

王命:誓、诰、命、训

誓:西周有《泰誓》、《牧誓》、《费誓》等誓词。

诰:西周有《大诰》、《康诰》、《酒诰》、《召诰》等。

命:王临时发布的命令。西周有《文王之命》。

遗训:遗训是西周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2、西周的主要刑罚。

西周主要刑罚是墨、劓、刖、宫、大辟五刑。此外还有劳役刑、流刑、鞭刑和赎刑等。

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西周对于轻微的犯罪人,将其投入监狱中从事强制劳动。刑期分为三年、二年和一年。

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在司空监督下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

流刑:周公平定武庚联合管叔与蔡叔发动的叛乱后,流放管叔与蔡叔。

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金文中有两个使用鞭刑的判例,鞭打的对象均是贵族。

赎刑:一种用金钱或财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

西周已经有赎刑大致可信。西周赎刑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西周时赎刑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或少数上层贵族犯罪。

3、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一夫一妻, 指自天子至匹夫庶人只能有一个正妻,除正妻以外,贵族男子根据等级不同还可以有数量不等的嫔、妃、媵、妾等侧室。

同姓不婚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有二:

一是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二是通过婚姻使异姓贵族归附,密切与别姓的关系。“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婚姻成立的条件

首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只有经过父母同意和媒人撮合,婚姻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经过“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的程序。

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丈夫可以用七种理由休弃妻子,称“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遗弃妻子,称“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相辅相成

礼是积极的行为规范,起“禁恶于未然”的作用,刑则是惩治犯罪的消极制裁手段, 起“惩恶于已然”的事后制裁作用。违反礼所规定的行为就会受到刑事制裁,出礼则入刑。

礼与刑相区别

礼和刑的适用范围不同。“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礼主要是为贵族所制定,礼主要适用于贵族内部,各级贵族的行为主要靠礼来约束和调整。

刑主要是为庶人所制定,为防范庶人及其奴隶。

2、刑法的主要原则

老、幼犯罪免于刑罚原则

西周对7岁以下和80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获得赦免,不处以刑罚。

《周礼》:“一赦曰幼弱(7岁以下),二赦曰老耄(80以上),三赦曰蠢愚”。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西周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然犯罪,可以减轻处罚。西周将过失称为眚,故意称为非眚;惯犯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疑罪从轻

西周对于定罪量刑有疑义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赦免原则。

同罪异罚原则。

不同等级的犯同样的罪,刑罚不同,根据刑不上大夫原则,贵族犯罪可以享有一定特权。

宽严适中

西周从明德慎罚原则出发,强调在定罪量刑时遵循不轻不重的原则,即“中罚。”

三、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竹刑》析私撰刑法,书写于竹简上,称为《竹刑》。公元前501年,邓析被执政驷歂所杀,但《竹刑》被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

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简答题

1.《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盗法》规定了侵害财产犯罪;

《贼法》规定了侵害人身的犯罪;

《囚法》规定了囚禁罪犯的法律;

《捕法》是关于追捕罪犯的规定。

《杂法》规定了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等犯罪;

《具法》是关于加刑或减刑的规定。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改法为律

商鞅在《法经》基础上制定秦律,并将法律名称由法改为律。

夏、商、西周时期法律一般称为“刑”,如《禹刑》、《汤刑》、《吕刑》等。《说文解字》:“刑,刭(砍头)也”。刑最初的含义就是杀戮,引申为惩罚犯罪的刑事法规,后来泛指国家的全部法律。刑字在西周写做井或“井刂”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一般称为“法”,如《被庐之法》、《仆区法》等。

法,古写法为“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因此引申有公平之义。

甲骨文中还没有出现法字,法字最早出现在西周金文中,法字在西周主要是去、废之意。灋字的法律含义是春秋以后出现的。

律,《易经》:“师出以律。”《尔雅·释诂》:“律,常也,法也。”

《唐律疏议》:“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铨即衡量轻重的衡器,律即铨,引申为公平、标准的含义。

从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标志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入。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而律则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创立什伍连坐法,奖励告奸。

将百姓以五家和十家为单位,分别编为什、伍组织,互相监督,一家犯法,其他九家如果知情而不告发,则都要受罚。

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百姓如果努力从事农业,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本人的徭役。放弃农业而从事商业和因懒惰而致贫困的,则全部没入官府为奴隶。

实行军功爵制度,奖励军功。

“斩一首者爵一级”,“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废除井田制

商鞅下令“开阡陌疆封”,废除井田制。“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

普遍推行县制,在全国设立三十一县。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3.简述法家的法律思想

以法治国

商鞅提出君主应该“垂法而治”、“缘法而治”。韩非子也提出“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法不避权贵与刑无等级

法家强调在适用法律时应该贵贱平等,对贵族、官吏和庶人应该一视同仁。商鞅提出壹刑即刑无等级的主张

法律公开

法家主张法律制定之后应该公之于众,使人人都知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轻罪重刑的重刑主义

重刑轻罪就是要求对轻罪予以重罚,只有重罚轻罪, 才能最终实现“以刑去刑”

的目的。

四.秦朝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采用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的解释。

公告室、非公告室:秦律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对于公室告,官府应该予以受理。“非公室告”主要指子女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也包括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城旦、舂:城旦指强迫男犯为官府修筑城墙,舂指强迫女犯为官府舂米。

鬼薪、白粲:鬼薪是指强迫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迫女犯为宗庙祭祀择米。

简答题

1.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律:

律是秦朝的基本的法律形式,云梦秦简中发现的秦律名称有三十种。

令是皇帝的诏令,属于单行法规,令是对律的补充。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采用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作出明确的解释。

廷行事

廷行事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

2.秦朝的劳役刑主要有哪些?

城旦、舂:城旦指强迫男犯为官府修筑城墙,舂指强迫女犯为官府舂米。

鬼薪、白粲:鬼薪是指强迫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迫女犯为宗庙祭祀择米。

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强迫男犯到边境地区服役并伺察寇盗;作如司寇,强迫女犯在官府从事杂役。

罚作、复作:男子到边远地区戍守,女子在官府服役

论述题

1.秦朝刑法的主要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秦朝以身高作为是否成年的标准,男身高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以下则为未成年人。

秦六尺五寸约156厘米,六尺二寸约149厘米。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免于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案例一:甲年小,身高不满六尺,有馬一匹,自己放牧,现馬被人吓惊,吃了别人的禾稼一石,問应否论处?不应论处,也不应赔偿禾稼。

案例二:甲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从轻处罚,完城旦。(另一案例男奴甲叫婢女乙偷主人的牛并卖掉,逃亡后被拿获,黥为城旦)(《法律答问》)

区分故意与过失

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秦律规定对故意犯罪从重,过失犯罪从轻。《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牛、杀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秦律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法律答问》:“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何论也?勿论。”两者的区别在于有无犯罪意识。

共犯加重处罚

共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在秦朝,五人以上共同犯罪要加重处罚。《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

合并论罪

秦律规定,对于数罪并发,将数罪合并在一起论刑。《法律答问》:“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

五.汉朝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朝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九章律》:汉朝建立后,萧何奉刘邦之命,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九章律》就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和具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由董仲舒倡导,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审理有关伦理方面的案件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精神作为判决的依据。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在定罪量刑时考虑被告的犯罪动机。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三代直系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汉宣帝时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犯罪,除死罪外,也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录囚:录囚是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已决囚犯的审理,以便发现冤狱、随时平反的一种制度,亦称“录囚徒。”录囚最初是刺史的专职,后郡守也须录囚。有

时皇帝也亲自录囚或不定期派大臣去各地录囚。

简答题

1.汉朝法律形式有哪些?

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汉代律的种类非常多,除《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左官律》、《酎金律》之外,1983年底至1984年初在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有汉律27种。

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汉代令的数量非常多,宣帝时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仅令甲就有三百篇。

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高祖有宁告之科,宁告之科是关于大臣休假规定。

比是指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相当于秦时廷行事。

2.汉文帝、景帝刑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汉文帝废除肉刑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文帝被缇萦上书所打动,认为肉刑“断肢体、刻肌肤”是不德,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用其他刑罚代替肉刑。

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汉景帝改革笞刑

前156年,汉景帝下令改笞五百为三百,笞三百为笞二百。

前144年,汉景帝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同时又制定《箠令》,规范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并规定施刑时中途不得换人。

3.汉朝法律儒家化及途径。

法律儒家化的含义

汉代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订的法律问题。”(瞿同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实质就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主要途径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由董仲舒倡导,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审理有关伦理方面的案件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精神作为判决的依据。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在定罪量刑时考虑被告的犯罪动机。

引经注律

汉代许多著名儒家经学大师用儒家经典注释法律,使法律条文的内容符合儒家思想主张。西汉时杜周和杜延年父子就都曾为律作注,后人分别称为“大杜律”和“小杜律”,并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

论述题

1.汉朝刑法主要原则有哪些?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一般来说,汉代八岁以下和八十以上,除杀人罪以外的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十岁以下、七十以上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三代直系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汉宣帝时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犯罪,除死罪外,也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汉朝皇帝多次颁布诏令,规定贵族和高级官员有罪要先请示皇帝裁决。经过上请者一般都可以减轻处罚。

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汉律中自告即自首。汉律规定,犯罪者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之前自己主动到官府报告其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新律》的制定

魏明帝即位后,诏令陈群、刘劭等人在汉律基础上制定《新律》18篇,太和三年(229年)颁行。同时颁布《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连同《新律》,共计180多篇。

《新律》的特点

第一,律成为单纯的刑法典。

第二,法典体例更加科学。《新律》将汉《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起总则作用。

第三,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载入法典,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晋律》的制定

曹魏末年司马炎辅政时,命贾充、杜预等14位儒臣修订法律,晋武帝晋泰始三年(267年)修成《晋律》共20篇620条。

此外,西晋还制定《晋令》四十篇,《晋故事》三十卷,以及《户调式》等。《晋律》主要特点

第一,体例严谨、结构更合理。将新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扩大总则的内容和范围。

第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纳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设立杂抵罪,使贵族、官员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

第三,由于律学发达,法律概念更加规范。

《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律》历经15年,于齐武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共有《名例》、《禁卫》、《婚户》等12篇,949条。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名,是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法典。《北齐律》的特点:

第一,篇章体例更加合理。将《晋律》的刑名、法例两篇合并为《名例》作为总则,其余十一篇为分则。这一体例被唐宋明清法典所沿用。

第二,在内容上,规定了“重罪十条”,确立了杖、鞭、徒、流、死五刑制度。重罪十条:《北齐律》规定了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重罪十条”基本分为两类犯罪,一是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如反逆、大逆、叛、降、不道、不敬,二是违反儒家伦理道德的犯罪如恶逆、不孝、不义、内乱。

简答题

1.魏晋南北朝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界限的区分

秦汉朝时律令并没有严格的区分,从魏晋以后,律成为单纯的刑法典,令成为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法规。“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格的出现

格源于汉代的科,“后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东魏曾制定《麟趾格》。

式的出现

西晋时式成为新的法律形式,西晋有《户调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2.《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见名词解释

3.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宫刑的废除

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宫刑至此被取消。

流刑的完善

流刑在汉朝作为死罪减等之刑,不属常刑,北魏时流刑成为法定刑。北周按照距京师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

新的五刑制度的形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种类逐渐减少,在北齐、北周时,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

4.魏晋南北朝诉讼制度的发展变化

死刑奏闻复核制度的确立

魏明帝规定,廷尉及天下狱官,对要求恩赦的死刑囚犯,要及时奏闻皇帝;南朝宋也规定凡死刑必须先上报朝廷,北魏律规定,各地死刑一律上报奏谳朝廷,由皇帝亲自过问,无疑问和无冤屈者才能执行。

刑讯制度的新发展

这一时期为了获得口供,刑讯手段更加严酷。《梁律》规定测罚制度,《陈律》规定了测立法。

直诉制度的建立

西晋武帝时在朝堂外悬登闻鼓,允许有冤抑者击鼓鸣冤,有关部门闻听之后录状上奏皇帝。此后南朝及北魏都有这种制度。

妇女犯罪执行刑罚上的特殊性

从曹魏开始,对妇女犯罪,以罚金代替鞭刑、杖刑。《北魏律》规定,“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

论述题

1.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贵族官吏法律特权的正式确立

“八议”入律

曹魏《新律》中首次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由司法机关上奏皇帝,由皇帝召集大臣议罪,最后由皇帝裁决。

“官当”的出现

“官当”是指官吏犯罪时以官职折抵徒刑和流刑的一种制度。

《北魏律》规定,五等爵位以上者和从五品以上官吏犯罪,允许以其爵位和官阶折抵两年徒刑。这是官当制度正式入律。

准五服以致罪原则

《晋律》首次规定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五服指五种丧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指亲属间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在刑法适用上,亲属间相伤害,以尊犯卑,刑罚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刑罚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

亲属间相盗,刑罚轻于常人,凡服制愈近,处罚愈轻。

亲属间相奸,刑罚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制度一直被沿用到清代。

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律》规定,独生子如果犯死罪,祖父母或父母在七十以上,由司法机关请求皇帝免其死刑;独生子如果犯流罪,则以鞭或笞刑代替流刑,留在家侍奉祖父母和父母。祖父母或父母去世后再执行流刑。

重罪十条的出现

《北齐律》规定了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重罪十条”基本分为两类犯罪,一是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如反逆、大逆、叛、降、不道、不敬,二是违反儒家伦理道德的犯罪如恶逆、不孝、不义、内乱。

七.隋唐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开皇律》的制定

公元581年隋文帝命高熲等制定隋律,同年十月颁行天下。开皇3年(583)又命苏威等人进行修订,共12篇、500条。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篇章体例,共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篇。

同居相隐:《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和大功以上亲属等犯罪,皆可相互容隐;部曲、奴婢可以为其主人容隐。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唐六典》:《唐六典》的制定

开元10年(722年)唐玄宗命陆坚仿效《周礼》的体例修撰唐六典,开元26年(736年)在宰相李林甫主持下编纂完毕,是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唐六典》共30卷,以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名称作为篇目,详细记载了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品级及职掌等。

三司推事:唐中期以后,中央遇有重大和疑难案件,由大理卿、刑部侍郎和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地方遇有疑难案件,由大理评事、刑部员外郎和监察御史共同审理。这种制度称为三司推事。

唐六赃:赃罪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公私财产的犯罪,《唐律》规定的赃罪有六种:强盗、窃盗、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赃罪的特点是计赃量刑。

1、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而强取财物。强盗不得财,徒二年;得财计赃量刑,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2、窃盗:“潜形隐面而取(财)。” 窃盗不得财笞五十,得财者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监临主守自盗,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

3、监临主司受财枉法:指监临主司“受人财而为曲法处断者。”监临主司指各

部门长官、判官和主守仓库等官吏。“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4、受财不枉法:监临主司不枉法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监临主司

受财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5、受所监临: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监临官受所监临内财

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五十匹流二千里。

6、坐赃:指“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一尺笞二十,二匹加一等,十匹徒一

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简答题

1.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确定新的五刑制度

死刑:绞、斩;

流刑:一千、一千五百、二千里;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创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创立“十恶”罪名,“十恶”即“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区别:

首先,将重罪十条中的“反逆”、“大逆”、和“叛”分别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加重了对反、逆和叛这三种犯罪的惩罚,有了预谋即构成犯罪。

其次,删除了“降”,增加了“不睦”条。

十恶罪名也一直被后代律典所采用。

贵族官吏法律特权进一步发展

《开皇律》沿用了魏晋以来的八议、官当等制度并有所发展。

首先,官当制度更加具体。九品以上官吏犯罪时都可以用免官来折抵徒刑和流刑。“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官吏犯罪时,可以用免官来折抵徒刑和流刑,具体办法是,犯私罪,五品以上,一官折抵徒刑二年,六品以下九品以上,一官折抵一年;犯公罪,五品以上,

一官折抵徒刑三年,六品以下九品以上,一官折抵二年;折抵流刑时,三等流刑都按照徒刑三年计算。

其次,官吏犯罪允许减刑和赎刑。

《开皇律》规定,“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

即八议之人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减一等量刑,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允许以铜赎刑。

《开皇律》的地位及影响

首先,《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所创立的体例,同时《开皇律》所确立的体例和十二篇篇名被《唐律》和《宋刑统》所沿用。

其次,《开皇律》所确立的笞、杖、徒、流、死新的五刑制度和十恶等许多内容被唐、宋、元、明、清各代所沿用。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律是唐朝的刑法典。《唐律》是指高宗永徽年间所制定的《永徽律疏》,即现在所称的《唐律疏议》。

令是规定国家各种制度的行政法规,唐朝有《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和《开元令》等。

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随时发布的制敕,经过整理汇编而成的具有普遍长久法律效力的特别法规。

式是国家中央机关各部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属于行政法规。

令、式和格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3.唐律关于自首的原则

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首先,犯罪未被发觉时主动自首可以免罪。

其次,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逃亡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

第三,犯赃罪自首者,虽免于刑罚,但赃物仍要追缴,或没官或交还原主。

第四,某些犯罪不适用自首免罪原则:

(1)“于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杀伤之罪不免。

(2)于物不可备偿。指毁坏皇帝的御玺、符节、官文书、甲弩、旌旗、禁兵器及禁书等。

(3)事发逃亡。

(4)私度关津及犯奸罪。

(5)私习天文者。

4.《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原则。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原则

首先,共同犯罪以造意(出谋划策)者为首犯,其余人为从犯。

其次,家人共同犯罪,只尊长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犯盗及伤害罪,仍要区分首

从。

第三,监临主守与凡人共同犯罪,一律以监临主守为首,凡人为从。

5.《唐律》关于公罪与私罪的区分。

《唐律》将官吏犯罪区分为公罪与私罪:“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

公罪处罚轻于私罪,在适用官当时,公罪比私罪多当一年徒刑。

6.《唐律》关于离婚的规定。

(1)七出、三不去

“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男女及双方父母、伯姨舅、东邻西邻应在出妻书上署名为证。“若不解书,画指为记。”

(2)义绝

义绝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亲属有辱骂、殴打、杀害等行为以及双方亲属间有杀害行为。犯义绝而不离者,徒一年。

(3)和离

和离指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7.《唐律》关于告诉的规定

对告诉的限制

(1)禁止诬告,禁止匿名告发他人犯罪。

(2)除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罪以外,不得告发五服以内亲属犯罪;部曲、奴婢不得告发主人犯罪。

(3)禁止被囚禁人告发他人犯罪,但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和狱官虐待囚犯除外。

论述题

1.分析《唐律》中“十恶”罪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侵犯皇帝和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图谋推翻国家政权。

(2)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指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宫殿和先帝的陵墓。

(3)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指背叛朝廷投降敌国。

(4)大不敬:大不敬包括以下几类犯罪:

偷盗祭祀和皇帝生活用品;

盗及伪造御玺;

过失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的犯罪,如御医不按医书规定的药方开药及虽依方开药但包装上题写有误,食医不依《食经》造御膳,工匠为皇帝乘坐而建造的舟船不牢固;

冒犯皇帝尊严:诽谤、诋毁皇帝,对抗皇帝的使臣。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

(1)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

(2)支解人。“谓杀人而支解者。”

《唐律》第259条:“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3)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指制造蛊毒和放养送貓鬼之类蛊物。

“蛊有多种,罕能究悉,事关左道,不可备知。或集合诸蛊,置于一器之内,久而相食,诸蛊皆尽,若蛇在,即为蛇蛊之类。造谓自造,畜谓传畜,可以毒害于人。”

(4)厌魅。指利用巫术或假托鬼神等来害人。《唐律》:“厌事多方,罕能详悉,或图画形象,或刻作人身,刺心钉眼,系手缚足,如此厌胜,事非一绪;魅者,或假托鬼神,或妄行左道之类,或诅或咒,欲以杀人者。”

悖逆封建伦理道德的犯罪

(1)恶逆: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姊、兄、外祖父母;妻子杀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

(2)不孝:告发和咒骂祖父母、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而嫁娶、作乐等。

(3)不睦:指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打、告发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4)不义:包括亲事、帐内杀本属府主;百姓杀刺史、县令;学生杀受业老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妻子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5)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及与父祖之妾通奸。

《唐律》对十恶惩罚非常严厉。

首先,十恶为“常赦所不原”,也不得适用议、请、减、赎。

其次,刑罚重,十恶中许多罪不仅犯者本人处死,而且株连亲属。

第三、十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杀祖父母、父母等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2.论述《唐律》中贵族官吏的法律特权。

贵族官吏的法律特权

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以上八种人犯死罪,应奏请皇帝,由皇帝召集七品以上大臣议罪,最后由皇帝裁决。犯流以下罪减一等量刑。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上请:五品以上官吏和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应议者期亲以上犯死罪,直接奏请皇帝裁决;流以下减一等。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在请、减之列。

减:七品以上官吏及官爵五品以上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减一等量刑。

官当:九品以上官吏犯徒、流罪都可以用免官抵罪。私罪:五品以上一官当徒刑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刑一年;公罪各加一年当。流刑三等都可以折合徒刑四年。

赎:应议、请、减之人和九品以上官吏以及七品以上官吏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允许以铜赎刑。

八、宋元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宋刑统》

《宋刑统》的制定

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制定《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分为三十卷。宋太祖下诏由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这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

《宋刑统》的特点:

首先,将法典内容502条律文分为213门。

其次,在正文后附有相关的敕、令、格、式177条,作为律的补充。另外增加“起请” 32条。

第三,删去原来《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

编敕:编敕是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编敕就是对皇帝颁布的敕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和汇编,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宋神宗时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后来甚至出现了以敕代律的现象。《大元通制》:元英宗时在《至元新格》和《风宪宏纲》基础上编纂成的元朝最系统完备的法典。《大元通制》共20篇,包括诏制(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7条),令类(577条)四部分,2539条。

简答题

1.宋朝的法律形式

编敕

编敕是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编敕就是对皇帝颁布的敕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和汇编,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宋神宗时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后来甚至出现了以敕代律的现象。编例

编例就是由将例加以整理汇编,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即断例,是大理寺审结的典型案例。仁宗时有《庆历断例》,神宗时有《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哲宗时有《元符刑名断例》,高宗时有《绍兴刑名疑难断例》。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出现于南宋孝宗时,所谓条法事类,是以“事类”即公事性质为标准,将敕、令、格、式等分门别类进行编篡的法规大全。现有《庆元条法事类》残本流传至今。

令、格、式

宋朝仍有令、格、式。令是规定国家各种制度的行政法规,式是中央各机构的办事细则,宋代格是定量性的法规,规定如何实施令所确定的事项。例如《给赐令》规定:“诸军请官马而无鞍辔者,官以给钱”。《给赐格》:“诸军请官马而无鞍辔,每副钱一贯三百文”。

特别法规

为了加强专制统治,宋朝制定了一系列特别刑事法规,以惩治盗贼的特别刑事法规为突出代表。如仁宗时有《窝藏重法》,英宗时有《重法地法》,神宗时有《盗贼重法》,哲宗时有《妻孥编管法》等。

2.宋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宋朝在笞、杖、徒、流、死五刑外又创立了折杖法、刺配刑和凌迟刑。

(1)折杖法:宋太祖时创立,就是用决脊杖来代替徒刑和流刑,用决臀杖代替笞刑和杖刑。

流刑:流刑三等分别折脊杖十七、十八和二十,各配役一年。加役流折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徒刑分别折脊杖十三、十五、十七、十八和二十。杖后释放。

杖刑分别折臀杖十三、十五、十七、十八和二十。

笞刑:笞十、二十折臀杖七,三十折臀杖八,笞四十、五十折臀杖十。

(2)刺配刑的出现

刺配刑就是将杖脊、刺字和配役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一人。刺配刑原是宽宥死

刑之刑,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开始广泛使用刺配刑,成为比唐朝的加役流更重的刑罚。

刺字有刺面、刺背和刺额之分,有刺字和刺其他符号的区别。配役有军役和劳役之分。

刺配刑的服役年限没有定制,一般刺配者“皆服役终身刑。”

(3)凌迟刑的出现

凌迟,即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咙,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宋仁宗时开始使用凌迟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凌迟与绞刑和斩刑并列,成为法定刑罚。

(4)管置

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

编管:将犯罪的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安置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

3.宋朝诉讼制度的特点

民事诉讼审判时限和时效

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宋朝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时限的“务限法”。《宋刑统》“婚田入务”条规定,在十月一日以后至次年正月三十日,许官司受理田宅、婚姻、债务等案件,其他时间不受理。

宋朝还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时效,“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又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南宋规定,买卖田宅满三年以后再发生纠纷,不得受理。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依法形成的民事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皇帝多亲自断案

宋朝皇帝经常亲自审理案件。太祖、太宗等都曾亲自决断案件,徽宗更常以“御笔手诏”断罪。这种御笔断罪所做出的判决可不依法条,又不许到任何衙门陈述冤抑。

鞫谳分司制度

即审问与判决分司负责的制度。大理寺和刑部设有详断官和详议官,分别负责审讯和检法断刑,最后由长官审定断案。

州司理参军负责审问案情,司法参军负责“检法断刑”,最后由知州亲自决断。鞫谳分司制度的目的是使司法官吏能够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减少冤案。

重视检验与勘验制度

宋朝重视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官府设有专门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随着检验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宋代出现了一批总结检验经验和理论的著作,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南宋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

翻异别勘制度

翻异别勘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另行安排勘问和推鞫的制度。

移司别推:指在审问中翻供和临刑称冤的案件,由原审机关改派同级他司进行重新审理。

差官别推:对不伏判决的上诉案,由上级机关差官进行重新审理。

4.元朝法制的特点

确立和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元朝将境内居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等。其中蒙古人地位最高,

是统治者,中央主要各部门长官均由蒙古贵族担任。在科举考试方面,蒙古、色目人只考两场;汉人、南人要考三场。同是科举出身,汉人、南人要降级使用。

在刑法方面,定罪量刑上有民族差别

首先,“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汉儿人殴死蒙古人”则处死并征烧埋银。

其次,汉人、南人犯窃盗、强盗罪应该刺字,蒙古人和色目人则不需刺字。

此外,蒙古人除犯死罪应监禁外,其余罪不得监禁。

维护僧侣的特权

法律对僧侣的人身和财产给予特殊保护,寺庙有皇帝颁赐的“护持”诏书,僧侣可以凭此有免除赋税、徭役的特权。

僧侣可以干预司法,以修佛事、作功德为名要求朝廷释放在押犯人以祈福。

宗教领袖还有干预大赦令发布的权力。

特殊的刑罚制度

死刑:斩、凌迟。

流刑:不分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

徒刑:五等,一年至三年,每等分别附加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

杖刑和笞刑:均以七为尾数。笞刑自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五等。

此外,元朝还有黥、劓等肉刑。

继续保留蒙古传统旧制

首先,元朝法律继续维护奴隶制残余,允许蒙古贵族占有和役使大量奴隶,元朝称奴隶为“驱口”、“驱丁”等,并强化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其次,元朝法律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习俗,法律允许良贱之间通婚;蒙古人父、叔、兄、弟死后,允许子、侄、弟、兄“收继”庶母、婶母、嫂、弟媳为妻。

论述题

1.宋朝刑法内容发展变化

严惩盗贼犯罪

首先,对盗贼犯罪的量刑加重。《宋刑统》附建隆3年敕文:“起今后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

《宋刑统》附建隆3年敕文:“今后应强盗计赃,钱满三贯文足陌,皆处死。……虽不得财,但伤人者,皆处死。”同条附参详:“应持仗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

其次,实行“重法地”制度。

所谓“重法地”制度,就是对特定地区的窝藏盗贼者加重处罚。仁宗嘉祐6年(1061年)“命开封诸府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即制定“窝藏重法”,将都城开封府所属三县定为重法地,对于这些地区的窝藏盗贼者一律加重处罚。英宗时,重法地扩大到曹、濮、澶、滑等州。

第三,没收家产和株连妻、子

熙宁4年(1071年)《盗贼重法》规定,劫盗死罪要没收家产以赏告者,并且株连妻及子。“凡劫盗罪当死者,藉其家资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表……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此外还规定“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

刑罚制度的变化(见简答)

九、明朝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大明律》:《大明律》的制定

吴元年律:1367年12月李善长等奉命修成律285条,令145条。由朱元璋颁行天下。

洪武六年律:洪武6年(1373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撰成《大明律》十二篇,606条。

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22年对《大明律》进行了修订,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七篇,30卷,460条,分为30门。

洪武三十年律:洪武30年(1397年)朱元璋将《钦定律诰》中的147条附在《大明律》之后。至此,《大明律》修订完毕。

《大诰》:《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并陆续颁布的的一部特别刑事法规,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篇,共236条。

《大诰》收录了明初朱元璋亲自审理的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156件和朱元璋发布的重刑法令以及对臣民的训诫之词。朱元璋死后,《大诰》被废止,失去法律效力。

《明大诰》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产物,其特点有二:

首先是巧立罪名和酷刑,《明大诰》规定了诡寄田粮、倚法为奸、鱼课扰民、黥刺在逃等《大明律》所没有的罪名,使用的酷刑有凌迟、枭首、族诛、弃市、剥皮、断手、斩趾、阉割为奴等。

其次,以严刑治吏为重点。《大诰》中156个案例中有80%是官吏犯罪。

充军:充军是将罪犯送往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按路途远近及地域,充军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几种。按刑期,充军又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者及身而止,永远者本人死后,其子孙还要承袭军籍,世代为军。

简答题

1.《大明律》在刑法原则方面主要发展变化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大明律》对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犯罪的量刑比《唐律》轻,对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量刑比《唐律》加重。

例如,对于“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徒三年,《明律》则杖一百;“闻父母丧而匿不举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杖六十。

《大明律》加重了对强盗、谋反、谋大逆罪的惩罚。

对于强盗罪,《唐律》规定不得财者徒二年;得财者,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大明律》规定,强盗已行不得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处斩,而明律则凌迟处死;《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皆斩,明律则规定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和伯叔父兄弟之子十六以上,皆斩。

2.《大明律》对官吏贪赃枉法的惩处

严法整饬吏治

严惩官吏贪赃枉法

《大明律》规定了六赃罪名,窃盗、常人盗(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监守盗

(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受财枉法、不枉法、坐赃。

《大明律·刑律》在“受赃”门中专门规定官吏贪污受贿的十一种具体罪名。

《大明律》规定:凡官吏受财,“官追夺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

朱元璋为了严惩官吏贪赃枉法,创立剥皮实草之刑,凡官吏犯赃满六十两,捉到府、州、县衙门左边的皮场庙,剥皮,填上稻草,制成皮囊袋,摆在官府公堂旁边,使继任的官员“触目警心。”

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大明律》首创奸党罪,包括

(1)“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奸邪之人向皇帝进谗言,借刀杀人)”;

(2)“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有人犯罪依律应处斩刑,大小官员用花言巧语为其说情,企图收买人心)”;

(3)“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在朝廷的官员,结交成朋党,扰乱朝政)”;(4)“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刑部及其他衙门的法官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指使,故意枉法裁判)”。

官吏及百姓上书称赞宰相及大臣“美政才德者”也构成奸党罪。

犯奸党罪者一律处斩。

为了防止官吏与宦官及皇帝身边人员勾结,《大明律》还规定了“交结近侍官员”罪,“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3.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明律规定的刑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死刑除了绞、斩之外,增加了凌迟刑。明律五刑虽未列入凌迟这一刑名,但律文规定中却有13项罪名适用凌迟刑。另外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

明朝在五刑之外,又增加充军、枷号、迁徙等新的刑罚。

(1)、充军

充军是将罪犯送往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按路途远近及地域,充军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几种。按刑期,充军又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者及身而止,永远者本人死后,其子孙还要承袭军籍,世代为军。(2)、枷号

枷号是强迫罪犯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刑期有一月、二月、三月、六月和永远五等。枷号重一般十五斤至二十五斤。

(3)、迁徙

迁徙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以外的刑罚,《大明律》有3条罪名适用迁徙。(4)、廷杖

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特殊刑罚。从朱元璋开始,皇帝经常在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加笞杖。

论述题

1.明朝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明朝自成祖以后,凡是遇有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皇帝往往命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会审。会审后报请皇帝裁决。(2)、九卿会审

明朝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者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皇帝令三法司长官(左都御史、大理卿、刑部尚书)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刑事立法一览

朝代 刑事立法 刑法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刑罚制度备注 夏商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 2、疑罪从轻 3、不杀无辜的恤刑 4、过失从轻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1、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髌)、宫、大 辟 2、法外酷刑: 炮烙、剖心等 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1、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 偶犯。(眚、非眚、非终、惟 终) 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3、宽严适中。 4、因地、因时、制宜。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寇攘奸宄罪 3、渎职犯罪:五过(惟官、惟反、惟 货、惟内、惟来) 1

上下比罪。春秋 战国 秦1、刑事责任能力区分(身高 为界) 2、区分故意和过失(端、补 端、告不审)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连坐 8、连坐原则 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 弃市、夷三族、具五刑) 2、肉刑(墨、劓、剕、宫) 3、作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 粲can、隶臣妾、司寇) 4、财产刑(赀刑) 5、赎刑 6、耻辱刑(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 用,髡、耐) 汉1、上请原则1、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及尊严:矫制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阿党附 2

2、亲亲得相首匿矫诏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祝诅巫盅罪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左官、 阿党附益、出界、酎金 3、官吏渎职:沈命、见知故纵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杀伤罪、盗 窃罪益罪、左官罪、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 2、危害君主专制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危害政权犯罪: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制度 3、八议入律 4、重罪十条 5、封建五刑的形成 1、绞、斩等死刑制度。 2、流刑。五等,两千五百里第一 等,五百里为差,至四千五百里。 同时施鞭刑 3、鞭刑与杖刑。(北魏增) 4、废除宫刑。(北朝西魏废) 3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2020年复旦大学法律史考研参考书目、历年分数线,考研经验

2020年复旦大学法律史考研参考书目、历年分数线,考研经验 院校简介 复旦大学(Fudan University),简称“复旦”,位于中国上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A类,入选“珠峰计划”、“111计划”、“2011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为“九校联盟”成员、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成员、东亚研究型大学协会成员、环太平洋大学协会成员,是一所世界知名、国内顶尖的全国重点大学。 复旦大学创建于1905年,原名复旦公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创始人为中国近代知名教育家马相伯,首任校董为国父孙中山。校名“复旦”二字选自《尚书大传·虞夏传》名句“日月光华,旦复旦兮”,意在自强不息,寄托当时中国知识分子自主办学、教育强国的希望。1917年复旦公学改名为私立复旦大学。2018年10月17日,QS教育集团发布2019金砖国家大学排名公布,复旦大学排第3名。 专业介绍 法律史学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基础学科,属于法学二级学科,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众多高校,设有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点。 法律史专业的研究方向有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律文化等。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中国历史上各种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分析和对比,揭示其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基础学科,同时又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中国法制史对于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文明的形成、发展、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它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不仅为法学基础理论等学科提供原始资料,也为各部门法学科提供理论指导。 学习中国法制史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助于我们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历史上的一切法治文明成果,特别是为我国现行立法提供基于历史真实的长远视角,使法律移植与比较法研究更加合乎国情,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经验和教训。 外国法制史是研究世界上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世界历史上各种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分析和对比,揭示其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0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0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30.00) 1.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 (分数:1.50) A.子产 B.邓析√ C.李悝 D.商鞅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三节中的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法制史的考题很多考查细化记忆,所以在做这类题目的时候,最好将选项涉及的知识点都简单回顾,以便达到理解记忆的效果,上述四人的成果或事迹分别是:子产铸“刑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编订《竹刑》;李悝颁布成文法典《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例比较完备的封建性质法典;商鞅在秦国变法。重要法律人物的作为或成就一定是考试重点。 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制度是对丈夫休妻权的限制,其中“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在夫家守过三年孝。妻子为之守孝的对象是 (分数:1.50) A.丈夫 B.公婆√ C.自己的父母 D.夫家的祖辈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西周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从逻辑上分析一下另三个选项,为丈夫守孝则无所谓丈夫休妻了,嫁入夫家之后再为自己父母守孝是不合礼法的,再者,通常守孝都是儿子为父母、或者长孙为祖父母,对于已婚妇女而言则首要的是公婆,而且祖辈的概念太宽泛,所以只能是B选项。类似“七出三不去”这样长期延续的具体制度一定是考试重点。 3.我国上古史料典籍中的“眚”是指 (分数:1.50) A.惯犯 B.偶犯 C.故意 D.过失√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西周主要刑法原则。史籍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古书上的生僻字的含义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有些只能简单记忆。现代法律概念在古代的名称是考试重点。 4.西周时期对诉讼已经有所区分,其中“以财货相告”称为 (分数:1.50) A..讼√ B..告 C..狱 D..诉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二节中的西周司法制度。西周时期将诉讼称为“狱讼”、词讼,针对诉讼案件的性质,对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已有所区分。其中“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与“讼”,大致相当于近世的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因其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方式也有差别。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跟当代法律制度有对比的知识点一定是重点。

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 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史学概论》复习资料

史学概论复习资料 历史:是客观世界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第一,它有广义理解和狭义理解的区别。“历史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③既包括自然史,也包括人类史的“历史”就是从广义上对历史的理解。而单单指人类社会史的“历史”,便是从狭义 上对历史的理解。第二,历史应该是人类社会活动发展的过去形态。 历史主要特点:第一,人的存在是历史的前提。第二,一度性,又称一去不复返性,第三,复杂性,第四,统一性和多样性。人类客观历史的统一性,又可以叫做普遍性,是指历史所共同的东西、普遍的存在,其实际所说的即是历史的客观规律。历史的多样性,指人类社会历史的千变万化、千姿百态、五彩缤纷的实。统一性和多样性是辩证一统的,历史的统一性即规律性,通过历史的多样性体现出来,历史的多样性是历史统一性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五,必然性与偶然性。历史的必然性与历史的偶然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彼此互相联系的辩证关系。第六,人类社会的历史还与自然史有着密切的联系。 必然性与偶然性:历史的必然性与历史的偶然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彼此互相联系的辩证关系。 1.历史的必然性总是要通过历史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历史偶然性是历史必然性的表现形式。 2.历史的偶然性是历史必然性的补充。它对历史必然性的实现能够起到加速或者延缓的作用。 3.历史的偶然性终究要受历史必然性的制约,其最后的结果也完全决定于历史的必然性。 史学:人们对历史的认识;史学最早起源于史官,史学起源于史书,史学,说到底就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一门学科和科学。它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史学的分科:第一,按照史学所研究历史的时间跨度,分有通史和断代史。通史,指对历史作贯通古今,并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作研究与阐述的学科和书著。如,中国通史、世界通史;史书,如西汉司马迁的《史记》、北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南宋郑樵的《通志》,现代周一 良、吴于廑主编的《世界通史》 等。断代史,原指中国史学中 以朝代为断限的史书。其创始 于东汉班固的《汉书》,后来的 正史亦都是断代史,如,《旧唐 书》、《新唐书》、《宋史》、《元史》 等。现在,可以泛指对某一历史 时期历史的研究与阐述的学科 和书 著,如,原始社会史、中国近代 史等;史书,如范文澜的《中国 近代史》、胡绳的《从鸦片战争 到五四运动》等。第二,按照史 学所研究历史的空间(地域)跨 度,分有世界史、国别史、地区 史和乡土史等。世界史,指其研 究、阐述内容涉及世界历史发展 进程及其规律的史学学科和书 著。如,世界通史、世界上古史、 世界中古史、世界近代史、世界 现代史等的学科及相关史书。国 别史,凡其研究、阐述的内容只 包揽一个国家历史的发展进程 及其规律的史学学科和书著都 称国别史,如,英国史、法国史、 日本史和中国史等的学科及有 关史书。地区史,指只涉及到世 界上某一地区的历史发展进程 及其规律研究和阐述的史学学 科和书著。如,非洲史、拉丁美 洲史、东南亚史等的学科及相关 史书。乡土史,一般指对我国某 一地方(如省,自治区、市、地 区、乡等)历史的研究及有关书 著。如,东北史、西藏史、台湾 史、北京史等的研究及书著。第 三,按照历史的不同领域、不同 方面进行研究与阐述,可以有各 种不同学科的专史。如,经济史、 政治史、文化史、法制史、民族 史、宗教史、 哲学史、文学史、教育史、战争 史,以及国际关系史等的研究与 相关史书。第四,由对人类客观 历史的研究与阐述转而对史学 自身进行研究和阐述的一些学 科和书著。如史学理论;以研究、 史学史。 史料:人类社会历史在发展过程 中所遗留下来的痕迹。 史料的种类:1.史迹遗存。历史 遗址,墓葬。2.历史文献资料, 历史文献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 口碑资料(一些历史事件、历史 进程的亲历者、目击者或者历史 人物的亲朋故友,在他们心中保 存着不少当时历史的事实情景, 都不同程度地有一本历史“陈年 旧帐”),文字资料包含史部类, 经子集类,档案类,地方子类, 甲骨和金石铭文类,外国人著述 类 史料的搜集方法:充分利用工具 书,分类搜集法,追踪搜集法, 通过平时读书和阅读报刊搜集 史料,通过调查采访搜集口碑史 料,利用互联网络搜集史料 史料在史学研究中的作用、意 义:是我们能够认识研究人类历 史的唯一源泉,是由客观历史到 史学的中介。认识历史和进行史 学研究的前提,可以更加形象逼 真的了解历史的发展过程,使其 他史料得以保存和是能够恢复 历史面貌的唯一材料 理论是史学研究的指导:第一, 它可以使人们把零碎的、分散的 历史现象联系起来,发现它们其 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揭示和认识 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第二,理 论可以帮助人们透过历史现象, 揭示历史本质。第三,史料的鉴 别、整理同样需要正确理论的指 导。 .史与现实::其一,历史总是吸 引着现实的人们。现实的人们不 但不忘记历史,而且总要从历史 当中寻求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其 二,现实又总是要为历史的认 识、研究,提出新的问题,供给 其新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方法。其 三,现实还能够给历史研究提供 新的认识条件、能力和方法,推 动史学不断地向前发展。 .宏观与微观的认识:宏观带有 全局、整体的意思,而微观则指 的是局部和个别。宏观与微观的 认识是与人类客观历史现象的 特点,如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和偶 然性、统一性和多样性、局部性 和整体性、个别性和联系性等, 紧密地联系的。具体地说:宏观 认识历史,应该是从总体上、联 系上、多侧面、全方位和发展的 角度去对历史进行考察,而后认 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性和 人类历史现象的统一性。微观认 识历史,则主要是限制于考察人 类历史的局部或个别现象,而且 常常是孤立地、静止地对历史进 行观察。宏观认识历史,所用方 法偏重于抽象的逻辑思维,微观 认识,则偏重于计量、辨伪、校 勘、考据等的方法。联系,主要 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作为史 学界和某一位史学家,可以有所 分工,有所偏重,第二,从认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 一.归纳总结 (一)若干“首个”、“第一次” 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 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 3.赎刑起于夏朝; 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 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 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 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 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 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 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 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 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 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 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 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 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 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 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 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 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 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1、试论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参见书上P5-6原文) 2、宗法制 1) 宗法制的由来及内容: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以宗族血缘关系 为纽带 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2) 宗法制的原则: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 3) 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疏远近关系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和财产的再分配,避 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的统治权。 4) 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嫡长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宗法制都是以嫡 长继承 制为原则,按照血缘关系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形成父系、父权、父治为特征 的世 袭制度。 5)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 展。分封 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与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P39- 40 3、礼于刑的关系: 1) 共同点: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 里。凡是

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能容忍的。“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 2)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礼为纲,刑为目。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犯罪后享有一定的特权)。P44 4、成文法公布的实例与意义 实例: 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实例,遭到当时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2)春秋郑国的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具有法律效力。写于竹简的目的是为教材和帮他人打官司。 3)公元前513年,范宣子所著刑书被赵鞅、荀寅铸于鼎,遭到孔子的反对。意义: 1)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 的新局面。 2) 成文法的公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形成。

1148《法律史导论》西南大学网教19秋作业答案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课程代码:1148 学年学季:20192 单项选择题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大理院 .最高法院 .临时中央审判所 .高等法院 2、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使用的民法典是() .《大清民律草案》 .《户部则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中华民国民法》 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九章律》 .《北魏律》 .《贞观律》 .《宋刑统》 4、以身高来确定是否成年和承担刑事责任的朝代是() .秦朝 .汉朝 .唐朝

.宋朝 5、“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这一著名的“事业说”理论是由().富勒提出 .罗尔斯提出 .德沃金提出 .凯尔森提出 6、《论共和国》一书的作者是()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西塞罗 .盖尤斯 7、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中央到地方普通法院分为()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8、提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观点的清末思想家是() .杨度 .伍廷芳 .俞连三 .沈家本 9、清末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大理寺 .刑部 .大理院 .法部 10、大兴“文字狱”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朝代是()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11、将《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的法典是() .《开皇律》 .《大业律》 .《武德律》 .《贞观律》 12、“兼爱”思想是先秦() .儒家的主张 .墨家的主张 .道家的主张 .法家的主张 13、《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制法典,其制定者是().郑国邓析 .晋国赵鞅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先秦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重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关系 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 “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规范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刑”是消极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马牛等较大标的所使用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等较小标的使用的契券。“傅别”则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就是在契券上面书写借贷内容,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①西周时期的婚姻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婚姻六礼”。具体包括:(1)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6)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③“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所谓不顺父母(公婆)去,是因为“逆德”。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淫去,是因为乱族。妒去,是因为乱家。有恶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盗窃去,是因为“反义”。 “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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