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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资目录管理办法》(2015)336

《铁路物资目录管理办法》(201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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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资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生产经营、建设及物资管理需要,促进铁路物资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铁路物资目录(以下简称物资目录)的使用,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4〕3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目录涵盖铁路生产经营和建设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四条物资目录记录物资的名称、类别和特征等信息,是全路物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物资目录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其管理遵循科学性、实用性、规范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的原则,同时兼顾扩展性与可维护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公司负责物资目录的统一集中管理。总公司物资管理部作为物资目录的主管部门,组织物资目录的统一编制、统一发布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所属企业的物资目录管

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总公司相关部门协助提供物资目录编制、维护工作所需资料。

第六条总公司委托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作为物资目录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维护单位),负责物资目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集中编制物资目录,处理所属企业提出的目录申请,建议和复查申请,调整更正物资目录,分析和评价应用情况,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物资目录管理工作,包括物资目录在本企业的规范应用,保证申请上报信息质量,配合维护单位开展维护工作。

第三章物资目录组成与应用

第八条物资目录由物资目录分类和物资目录条目组成。

第九条物资目录分类是按照物资基本属性并结合铁路专业特点,对物资进行分类的结果。物资目录分类由分类编码和分类名称组成。

第十条物资目录条目包含12位物资编码、名称、型号规格、图号、执行标准、材质、计量单位、单位重量和备注项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实现物资目录在物资计划、采购、仓储、配送、统计等环节以及物资管理相关系统的应用,扩大在其他专业生产系统中的应用,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物资管理水平。

第四章物资目录编制与发布

第十二条物资目录编制的基本依据是相关标准、技术文件、通用参考图等技术资料和相关单位对目录的使用需求。物资目录编制采用集中编制和申请编制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总公司集中采购和组织联合采购的物资、所属企业集中采购的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和总公司采信认证管理的物资,其目录编制采用集中编制的方式。维护单位负责物资目录的集中编制工作。总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协调集中编制过程中的需求调研,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配合。

第十四条除集中编制目录的物资外,其他物资的目录编制采用申请编制的方式,由所属企业根据使用需求向维护单位提交新增物资目录编制建议和申请。新增物资目录编制建议是指对物资目录的分类、条目、模板及编码规则提出的增加、补充和完善的建议。新增物资目录编制申请是指在确定分类下增加目录条目的申请。

第十五条所属企业应确保所提报新增物资目录编制建议和申请无重复、遗漏或错误信息,严格按照目录模板或维护工作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对于无法准确判别的物资,应根据维护需求提供额外的描述信息。所有提供的信息需辅以原始引用文献或资料的复制件。

第十六条维护单位在收到所属企业提报的新增物资目录编制建议和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编制建议和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护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编制建议和申

请,应将申请资料回退给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指导申请单位规范提报。

第十七条物资目录编制完成后,由维护单位通过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发布。集中编制的物资目录应在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集中发布;申请编制的物资目录经维护单位处理完毕后发布。

第十八条维护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发布、修订物资目录编制及维护的相关文档,对物资目录分类设置及物资归属原则等问题予以说明,指导所属企业规范物资目录维护。

第五章物资目录复查及调整

第十九条维护单位可组织成立由所属企业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物资目录专家组,提供物资目录编制及维护相关业务咨询、指导、评估和技术支持等。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对已发布物资目录条目持有异议的,可向维护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维护单位可组织专家组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复查处理结果回复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维护单位应及时对存在错误或确认已重复编制的物资目录条目进行更正或废止。更正或废止物资目录条目需进行公示后方可处理,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更正的物资目录条目通过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并进行更正信息同步。废止的物资目录条目通过铁路物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停用处理,停用的物资目录条目在物资管理工作各环节均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维护单位应做好物资目录维护所需资料的收集工作,做好物资目录维护和管理中使用的技术资料存档工作。资料选用应按照先铁路行业后其他行业、先主机厂后附属厂、先专用标准后通用标准、先强制标准后推荐标准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应配合维护单位做好物资目录编制、维护和管理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物资目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健全物资目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物资目录管理办法》(铁财〔2012〕9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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