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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

一、婚、丧假 (2)

二、年休假 (2)

三、探亲假 (3)

四、病假 (4)

五、事假 (5)

六、产假 (5)

第二部分: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 (6)

二、一次性抚恤金 (7)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

第三部分:工伤管理 (9)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

一、婚、丧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

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

⒈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⒉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工作日,下同)。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在内。

⒊假期待遇:

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项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⒋有关问题

⑴探亲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⑵“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周六、周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⑶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4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4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⑷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⑸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⑹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⑺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⑻季节工、临时工、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工作、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转正定级的: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可执行;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执行)。

四、病假

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疾病制度包括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内容。

㈠医疗待遇

现按医改规定执行。

㈡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⑵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⑶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

发。

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五、事假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规定: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1、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六、产假

1、生育待遇制度是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

2、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

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以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市人大一届42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㈠假期(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4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20个工作日。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㈡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制度是指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事及对其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个方面的内容。原县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凡职工死亡后未火化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均不享受。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交通事故死亡有关待遇的批复》(渝人[2004]382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死亡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单位不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标准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由单位分项补足差额部分。

一、丧葬补助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2]14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分职务、级别)逝世后丧葬费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开支,发给家属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

丧葬补助费由逝者单位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1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牺牲(死亡)的,为本人生前54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基本工资。

计发抚恤金标准的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

机关行政编制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报送写明死者基本情况、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的书面材料,经县人事局签注意见后,在县财政局领取抚恤金;其余事业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7]65号)和《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规定:

⑴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⑵补助对象(以当时的条件衡量:渝人发[2007]177号)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县及县以上医院鉴定,并出具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同);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列为补助对象。

⑶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律以遗属本人常住户口为准。常住户口变动后,应从户口迁移的次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遗属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35--2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00--225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40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345元。我县执行标准为最高线,但对多遗属享受困难补助的,每增加一人每人减少10元;对非独生子女死亡后的其父母享受困难补助的,其父母每还有一个子女的,每有一个减少10元。

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

础上多补助45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死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多补助25元。

⑷有关问题

①遗属是否列为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的情况按上述有关规定确定。渝人发[2002]17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因此,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在三个月内没有申报困难补助的,视为没有符合补助对象的遗属,今后也不再审批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

②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中学毕业后直接考入普通大中专院校学习的遗属,由原发放补助的单位继续发至毕业止;对没有考入或复读中学的已满16周岁的遗属,停发困难补助。

③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经遗属申请,由死者生前单位根据困难程度,及时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④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⑤死者的配偶再婚后,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⑥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而“农转非”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⑦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⑧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领取了损失赔偿费后,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⑨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已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不执行本规定,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未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可按本规定办理。

⑸补助的办理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需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应由遗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单位填写《确定(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呈报表》1份,经县民政局签注意见后,送县人事局审批。临时补助,由遗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规定(县人民政府以铜府发[2004]

35号转发):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作人员有本条(一)款、(二)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作人员有本条(三)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并填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所在单位存在的人事(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

(四)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事故伤害报告表。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2008年4月整理)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18 黑人社发〔2014〕27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区别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区别 看到社区里经常有朋友们在讨论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身份、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三者地关系,大部分地朋友地认解比较表面,下面我根据公务员法及一些实践来简单讲解一下: 里 等;虽然这些单位也叫局或站、所、队等,但是却为事业单位性质,在里面地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地,一些地方把这些单位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有些归类为一般事业单位.例如在天津各涉及区县地农业机械管理局(一级局,不归农业局管)就是参

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而在某些省市农机局就是纯地事业单位.(3)参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但本质是有明显区别地!因为它们是指党群(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在这里要特别说一下,很多人以为党口单位地人员是纯公务员身份是本 家 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地准确划分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方不一样,有些单位在某些地区为公务员单位,但有些地方可能为参照或者一般事业单位. 在工资方面,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地事业单位是一样地,事业单位地工资结构和他们不一样,一般来说(但也仅限于一般,各

地区区别相当大)事业单位地工资高于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地事业单位.比如,市里中学老师地工资就比市政府办地公务员工资要高,因为事业单位地补贴较多.再以实例而言:大学本科出来到天津市区县里地机关事业单位,套工资是助理工程师2级,比同年考入公务员地科员工资要高出一 了市里以上地级别,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就区分得很明显,工作人员一般不大范围地交叉,都是各干各地,尤其是副科(北京天津等是处级)以下地人员一般不能交流,但是到了副科(北京天津等是处级)就可以相互交流.比如可以从事业单位里直接提拔人到局机关当副科长或科长,也自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记账办法及记账实例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 记账办法及实例 一、2020年1月10日计算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明细如下: 当月工资总额:基本工资3000,国家统一津贴2000,基础性绩效1000,奖励性绩效500,应发合计6500(以上各项为人社局审核部分)。 计算确认需财政下拨至基本户财政负担部分及财政缴纳并直接划转部分(此部分人社局审核工资时未计算在内):当月工会费50,福利费100,单位缴养老保险400(以上三项会下拨至单位基本户),单位缴住房公积金300(财政直接划转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合计850。(另外财政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未考虑在内) 以上当月应付职工薪酬总计7350。 另计算确认从工资总额中代扣个人部分:个人缴住房公积金300,个人缴医疗保险100,个人缴失业保险30,奖励性绩效500,个人缴养老保险200,个人缴职业年金100,合计1230。(从基本工资中扣除) 个人实发工资应为:应发合计6500-扣除部分1230=5270 另计算确认需缴纳当月个人所得税50(从奖励性绩效中扣除)2019年1月10日做凭证时分录如下: 1、计提当月应付职工薪酬总额: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73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3000 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统一津贴 2000 应付职工薪酬—基础性绩效 1000 应付职工薪酬—奖励性绩效 500 应付职工薪酬—工会费 50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0 应付职工薪酬—单位缴住房公积金 300 应付职工薪酬—单位缴养老保险 400 预算会计:不做 2、计提当月从工资总额中扣除部分:(个人缴住房公积金300,个人缴医疗保险100,个人缴失业保险30,个人缴养老保险200,个人缴职业年金100合计730从基本工资中扣除,奖励性绩效500从奖励性绩效中扣除)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 730(扣各类代扣部分)应付职工薪酬—奖励性绩效 50(扣个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个人缴住房公积金300 应付职工薪酬—个人缴医疗保险 100 应付职工薪酬—个人缴失业保险 30 应付职工薪酬—个人缴养老保险 200 应付职工薪酬—个人缴职业年金 10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一、政策规定 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 1、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事业单位会计分录大全

事业单位会计分录大全 一、财政补助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①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②余额缴回时,借:财政补助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结帐时,将“财政补助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借:财政补助收入, 贷:事业结余 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 ①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②余额缴回时,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银行存款 ③年终结帐时,将“上级补助收入”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年终结帐后,本科目无余额。 借:上级补助收入, 贷:事业结余 三、拨入专款 拨入专款(总帐)帐户是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拨入专款的累计数,年终未完项目暂不结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帐核算。 ①收到拨入专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 ②余额缴回时,借:拨入专款, 贷:银行存款 ③余额留归本单位时借:拨入专款,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④年终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拨入专款”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 借:拨入专款, 贷: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⑤余额转入“事业结余”,借:拨出专款, 贷:事业结余 四、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总帐)帐户,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事业收入累计数。根据事业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帐。 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

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唐山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地震截瘫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三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时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政府审批。条件成熟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筹。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专门负责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处室,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 (三)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及规定; (四)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资格甲查,颁发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书; (五)对实施医疗保险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六)受理仲裁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 (七)负责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 (八)对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九)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十)指导县(市)区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一)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五)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关医疗费及资料进行审核;(六)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财务、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七)承办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八)负责大病医疗保险、机关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本单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是多少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b81587341.html,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是多少 在事业单位工作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拥有了铁饭碗。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有相关的规定。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是多少,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构成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四)其它工资 二、几项主要福利制度

1、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现在的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96年已由财政直接划到单位,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零星物品的购置、慰问住院职工等。 2、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弥补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宿舍取暖所支出费用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 (1)91年冬季补贴标准由每人15元调整30元; (2)凡单位对职工宿舍提供取暖而不收取取暖费的,不再给职工个人发放取暖补贴; (3)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10元,书报费18元、洗理费19元、电费3元,合计50元。 4、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费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困难补助(现属离退科业务范围)。 5、生育待遇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现按计划生育有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28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

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 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文件依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现标准: (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 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机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工作潜能,根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机关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效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推动以人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二、考核基本原则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对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为被考核对象(不含副科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主要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工作态度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从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4、绩:即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主要从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工作质量、业绩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五、考核标准和等次 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2、称职(合格):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相关问题7页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相关问题 很多职场新人对于福利是什么都一知半解,下面扬子人才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吧! 福利是员工的间接报酬。一般包括健康保险、体检、带薪假期或退休金等形式。这些奖励作为企业成员福利的一部分,奖给职工个人或者员工小组。 福利必须被视为全部报酬的一部分,而总报酬是人力资源战略决策的重要方面之一。从管理层的角度看,福利可对以下若干战略目标作出贡献:协助吸引员工;协助保持员工;提高企业在员工和其他企业心目中的形象;提高员工对职务的满意度。与员工的收人不同,福利一般不需纳税。由于这一原因,相对于等量的现金支付,福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员工就具有更大的价值。 福利适用:所有的员工,而奖金则只适用于高绩效员工。福利的内容很多,各个企业也为员工提供不同形式的福利,但可以把各种福利归为以下几类:补充性工资福利、保险福利、退休福利、员工服务福利。 目前的趋势是福利的整个报酬体系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职工除了工资和劳动保险之外所享受到的物质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为职工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和建立的某些补助和补贴制度。它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水平,决定于社会主义不同时期的生产水平与职工的消费水平,以及单位经营成果的大小。 中国现有的职工福利,大体有三类: ①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减轻家务劳动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

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等。 ②为解决职工不同需要,减轻其生活费用开支而建立的各种福利补贴制度,如生活困难补助制度、部分地区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制度、职工探亲假制度、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等。 ③为活跃职工文化娱乐生活而建立的各种文化体育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球场等。 中国职工福利事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国家提供给各单位的基本建设费用中,与职工基本生活有关的必要的非生产性建设投资费用。 ②国家为解决职工生活福利问题专门建立的一项基金,即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从企业利润中提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有的按职工人数提取,有的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③机关的行政经费、企业的管理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费中的一部分。 ④工会经费的一部分。 ⑤福利设施本身的收入,如电影、溜冰和某些文艺演出、体育竞赛活动所得的收入。 分类 广义福利与狭义福利 广义的福利泛指在支付工资、奖金之外的所有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狭义的福利是指企业根据劳动者的劳动在工资、奖金,以及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三一文库(https://www.docsj.com/doc/b81587341.html,)/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 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xx乡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xx乡委员会xx乡人民政府 20XX年2月28日 xx乡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及构成#精选、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及构成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分配公平,《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理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合。三是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得财富的社会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是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针对不同人员所建立的有别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 一、根据事业单位行业和部门多、情况千差万别的特点,其工资制度应主要考虑: 1、对具有自我发展水平的事业单位,在国家宏观控制下,在工资分配上,给以更多的自主权,允许将内部分配搞得活一些,促使其向“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化方向发展。 2、对具有部分自我发展水平的事业单位,采取工资基金由国家部分包干的办法,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的同时,给单位一定的自主权。 3、对社会公益型的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完全由国家包起来,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增长由国家财政予以保证。 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可分成5种类型: ①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根据其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工作人员的水平、水平、责任和贡献主要通过其专业技术职务来体现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②地质、测绘和交通、海洋、水产等事业单位,因为从事野外或水上作业,具有条件艰苦、流动性大和岗位责任明确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③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根据艺术表演人员成才早、舞台青春期短、新陈代谢快的特点一,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 ④体育运动员,根据其技术要求高、竞争性强、成才早、交替快的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和奖金制。 ⑤金融单位,根据其担负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参予调控国民经济的特殊任务的特点,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三、考虑到事业单位的特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工资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分为固定部分和灵活部分。 1、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水平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 2、灵活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量的多少。 3、单位资金来源不同,其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灵活部分所占比例也不同。 ①全额拨款单位固定无灵活部分 ②差额拨款单位的比例为6:4, ③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灵活部分比例还能够扩大一些,国家不作统一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构成: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有哪些位的事业支出都包括什么-做-

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有哪些位的事业支出都包括什么?做?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有哪些 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有哪些 匿名2016-6-16 业务费,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开支; 公用经费支出、助学金、其他工资、补助工资,指为了开展专业活动的需要、修缮和其他费用,指为了完成事业活动。经费支出如基本工资、设备购置费,用于个人方面的开支、职工福利费。包括公务费、社会保障费人员经费支出 2、业务费、补助工资、修缮费及 其他费用1、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一般设备购置。主要包括工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公务费、人民助学金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职工福

利费 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别指什么=== 行政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按性质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是... 事业单位的支出的包括哪些类别=== 事业单位支出的分类: 事业支出按照支出的对象和用途不同,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按照支出的...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支出包括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支... 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事业单位(医院)除了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外,就是医院行政管理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工资、保... 行政事业单位压缩办公经费开支的途径有哪些=== 办公无纸化,会议视频化,少开会开短会,充分利用网络。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问题都有哪些===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问题都有

哪些以心bdwad 我有更好的答案2条回答...部分单位应纳入部... 什么样的支出列入事业支出?政府、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的事业支出具体有什么不同的么?=== 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 哪些支出属于“三公经费”、行政经费=== 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财政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给相关中央部门及其所...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总结三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总结三篇 对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行总结是为了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 教训,提升理解,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以下是###为大家 精心整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总结三篇,欢迎大家阅读。 回忆一年来所做的工作,具体如下: 一、平日上班,增强基本功唱念做打的训练。我在老前辈赵文林 老师的督促协助下坚持练声练唱,在磨练艺术的态度上做到脚踏实地。 二、我今年在学习传承剧目的基础上,注重加工提升剧目艺术的 质量。 《岳母刺字》《讨钗》的排练让我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提升进步一 些了。《岳母刺字》在汤迟荪老师的指点排练下,让我明白了一个戏 从整体出发,怎样分层次的把握人物个性的一套方法。《讨钗》在陶 红珍老师的亲授下,让我找到了人物的感觉和基调,通过一系列艺术 手法的磨合组装,在原来单调的人物塑造上有所突破。 三、今年我也参加了一系列的实践演出工作。 1、长期参加了沁兰厅的演出工作,得到了实践锻炼。 2、一月份参加了苏州电视台昆剧频道的录制工作,配演了王芳老 师《惊梦》的杜母。 2017年度工作即将结束,新的一年将来临。为了更好地做好以后 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本人特就前段时间的个人学习工作情 况总结。2017年自觉增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升理 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 各项工作任务,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协助下,思想、学习和工作 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 现总结如下:

政治思想方面:思想积极进步,政治觉悟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够辩证、理性地看待工作和问题。在当今社会教育 发展的形势下,本人一直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地提升自己的 各方面的水平,以便使自己更快地认清发展的形势。勇于解剖自己、 分析自己、正视自己,提升自身素质。 一、德方面 作为一位教师我很清楚,自己的教学思想和教育观直接影响自己 的教学方向、教学方法等。所以,本人能够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 即时更新教育理念。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所以教师必须抓 好两项工作即教好书、育好人。要育好人绝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教师 首先要做好表率即为人师表。在生活中,我扮演着多重身份:做学生 的好老师、做学生的“好家长”、做学生的好朋友、做学生的心理医生,注重学生的健康成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侮辱学生人格。课堂上,我时刻注意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课后,我经常走进教室, 与学生一起参加课外活动,增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当学生遭遇挫折时,适时地给予学生鼓励,与学生一起分享自己的成长故事,以自己 的人生经历去感化、教育学生。 二、能方面 教好书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在教学工作方面,我争取多听课,从中学习别人的长处,领悟其中的教学艺术。每上一节课,我都做好 充分的准备,我的信念是决不打无准备的仗。在教学中,认真备课, 认真阅读各种教科参考书,认真编写好教案制定好教学计划,根据学 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和向其他教师取得的经验,持续地加以改善修改。 在传授学生知识时,不厌其烦,耐心教导学生,还耐心地辅导学生复 习遗漏知识;在传授学生知识的同时,并对他们实行思想教育,教育优 生协助后进生。 在工作中,我遵守每一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参照此表换算 类别岗位等级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备注 管理岗位五处级正职 六处级副职 省市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七科级正职 八科级副职 县级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九科员 十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一 高 级 正 高 (享受正县及以上待 遇) 国家专设岗位 (牛人)二 省专任岗位 (牛人)三 四 五副 高 (享受副县级待遇、可调 任公务员) 六 七 八 中级 (八九为科级待遇) 九 十

十一初级 十二 (科员待遇) 管理岗位: 四级职员副厅 三级职员正厅 二级职员副部 一级职员正部 陕西事业单位将以岗定薪: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的原则是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改革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其中,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

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此外,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同时,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完善调整机制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当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监督领导收入 加大对高层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聘用人员队伍,进一步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聘员,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的聘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和薪酬构成第三条??普通聘员的供给经费构成。普通聘员的经费供给由薪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及福利四项构成,相关标准根据普通聘员的类别和档次确定。 (一)薪酬。用于支付普通聘员的工资收入。 (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些社保费包括了用人单位以全体聘用人员为整体(以下简称“全体聘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不包含以全体聘员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

(四)公用经费及福利费。可统筹其它公用及福利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用、加班费、以及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 第四条??普通聘员的工资薪酬构成。普通聘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普通聘员的基本工资每类分设?6?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置相应的基本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在薪酬总额中按类别安排经费作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普通聘员工作量、工作质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方法,按考核结果自行发放。 第三章??聘员的福利待遇 第五条??社会保障缴费。普通聘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单位可选择统一为全体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聘员不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市社保局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每月的基本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从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若用人单位选择不为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聘员经费中这部分费用可统筹用于聘员的绩效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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