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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见中国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一致原则

法学033班方孟河(20030401242)

一、导源

实际上,国家和社会永远都不可能是一个同质概念:字典上,国家被解释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暴力组织,主要由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组成。而社会则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而在那些为社会而国家,为国家而社会的社会主义国家则把这两种事物揉在了一起,国家和政党也牢牢地被捆绑在一起,完蛋了政党,国家和社会也随之完蛋。

首先,传统的社会经济制度在上世纪初期所遇到的矛盾,导致全球性的对私有制的批判。人们认为它就是“万恶之源”,随着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混乱。整个社会出现了两种比较明显的思潮:一是搞公有制,搞计划经济,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混乱;另一中是政治上崇拜权威,迷信国家,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用自上而下的控制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混乱。苏联、德国、美国都不同程度的走上或走近过上述两条道路中的一条,而中国则两条都走上了。于是迷迷糊糊地把国家主义误认为社会主义,进而去崇拜那个国家主义,国民经济搞单一的国有经济,一切交给国家政府和执政党去包办。这些反市场的手段在落后国家的集中力量完成了初期工业化和各国完成战争恢复后,人民需要的丰富多彩的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日趋多样化便无法得到满足。以国家主义为灵魂的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制度就开始暴露出问题来。在经济体制方面,我们实行由以

行政命令手段直接干预经济,(以国有企业为例)今天还基本上维持着国有企业旧有的状态,在改革前期它的确起到了稳定经济、稳定就业的作用。现在,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的沉重的负担,大家都认为它是改革路上的顽石但是对他的改革却几乎完全没有涉及到问题的实质。再如社会福利改革的市场化,失业和城市的改革等等问题我们的改革都只不过是小修小补,遇到大问题就绕着走,使许多问题到了今天已经到了“危如磊卵”和积重难返的味道。也难怪难改,裁判或者他的儿子就在场上,你叫他如何去实现市场下的那种意志自由和竞争自由呀;在政治方面则实行一党专政,以党代政,党治,党主权,党政不分和党直接代替国家行使政治权力等;实践证明,这种政治权利结构的流弊极大,诸如,权责不清,功能交叉,腐败低效,官僚主义,泛政治化,缺乏监督等等。这不仅不符合现代社会公共权力机构的功能——效率原则,而且使民众客观上要承担两套重复设置的机构,不仅加重了财政的负担,也不利于培养人民对自己国家的向心力和归属感。东欧和苏联等前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激进的“休克疗法”走上了市场经济道路。而中国则通过“增量改革”从国家中把社会的自由一点一点地剥落出来,国家主义开始了退位,社会主义开始有所抬头,许许多多社会的事也让给社会自己去决定,而不再是一切由国家包办,国家只是从宏观上给出一个规范,维持一种秩序。

又由于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国家实行往往都是一种党政不分的体制,或者叫以党代政的体制,使得只有规范国家权力而对政党关系却没有规定之宪法,加之任何领导都必然带来控制和统治的铁的真

理。便导致社会主义国家往往宪法权威不足、无法宪政和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出现。而如今我们引进了市场这种能够克服上述问题并能够支持和生产民主的机制。但是为了社会而主义为了主义而社会的我们的掌握说话和决策权的人却无法也不愿抛弃公有制这种社会主义标志性的东西,公有制这种强调国家、善的人治和公主体的利益和市场追求私利益最大化之间的深层次矛盾的对立日见显现,于是呼唤一种能够是两者并存的廉洁高效的文官制度和责权利效相一致的原则的出现便是一种必然。也试图用他们来作为公有制与市场的契合点。

二、法理实用

权责利效相一致原则,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个体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想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效既是责权利的起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机制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而在公有制条件下,各种公有制主体和作为拟制体的国家不能象私人那样自动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存在着种种非人格化的行为,容易造成普遍的经营管理不善,需要根据责权利效乡统一原则来对公有主体及起成员的权(力)利义务加以科学的设置。权指权(力)利;利指利益,由经济法的经济性决定;效指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更广意义上的社会效益。将权责利效想统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体和始终,各种经济管理主体和公有制财产主体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权责不统一,就会导致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引起权(力)利及其救济不彰,或者滋生贪污、腐败、懈怠、推委、扯皮等官僚主义习气;

权责与厉害不统一,也会发生同样弊病,经济法的经济性和效益性即无从体现。

三、其走向

学生窃因为,所谓法治就是一种原则拜物教,它要求统治者即特选阶级和被统治者即非特选阶级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人民亲手批准的法律规则(非为人民亲手批准的法律不是合法的,也不是好的法律,必将在民众的漠不关心或者敌意面前无所适从)的范围内行为方为合法,否则即为违法,当受人民及其代表的制裁。人民有权为法律而战斗,包括缺法治时斗之,滥法时斗之。可是我们的立法的指导思想却还是“成熟一条制定一条”暂不成熟的就搁置一边,遇到矛盾就绕着走,见了包袱就甩开。于是立法机关立法不独立,除了用立法来壮壮威,揽揽权外,对解决问题却并不感兴趣,立法时抄袭成风,子法抄母法,一法抄多法,法律抄来抄去,没有东西,也难以成为体系,解决问题如同隔靴搔痒,不切中要害,法律空洞无物,遇到复杂一点的关键性问题就含含糊糊,闪烁其词,或者干脆给法律开个天窗,如规定“法律另行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法“也且听下回分解”不知下回何处寻。结果法律虽立了一大堆问题却没有解决一个。人们寻求安全的保障方式依旧不是自己的守法,而时时处处是以对官僚的服从作为安全的条件。

总之,中国经济法的三原则之“责权利效相一致”原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知可否也叫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因为它谁都不像,一个两性人可以叫特色的男人,就不可以叫特色的女人呼?)的

产物。然而,其却是一种很难实现的原则,其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与个人追求个人利益之矛盾不可得兼。反对者(千万别说反动者,反对者是持反对意见的人而矣,而反动者却往往是只那些执着牛鞭乱打牛众者,如牛走前不对走后不对走左走右都不对,但是也不许站着者是为反动者也)可以用制度、原则这些东东来进行反驳,但是制度也同样会造成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秩序潜在的或者外显的阻碍。其惰性力量常常成为一种强有力的力量,压抑着人们的创造性活动(如我们历来的思想控制,或者美其名曰意识形态不知压抑了多少有思想能力的头脑呀)。更何况我们的制度原则都还处于概念中,处于理想思维状态。所以学生还是认为这个原则用来教书到还可以训练人们的思维,用来淘汰那些自己动脑者也很有功效,但是千万别用来育人。中国的教育本没有育人的功能,它只有淘汰人的功能,这条原则也没有。更不应该告诉别人它是对的。其必然淹没在强大的国家主义和非法治力量的唾液之中。我们连语言都准备西化(我崇洋而不媚外)的今天却还在政治领域里搞种种神话来守护着一个行将就砸的酱缸。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行政改革而忽略了政治体制的改革,最终导致了近代中国的积贫积弱,公有制的建立和应用都只可能是一定时期内的特殊手段,而不可能是一种自私的野蛮的落后的民族愿意接受的。这个历史教训不可不为还有点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勇气者察也!

中国这个民族虽然现在还不会灭亡,但是任何一个民族在灭亡前都没有灭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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