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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进程

依法治国进程
依法治国进程

目录

一、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进程的现实意义 (1)

(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1)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2)

(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2)

(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2)

二、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进程需要做好的工作 (3)

(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3)

(二)加强司法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3)

(四)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4)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三、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进程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4)

(一)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4)

(二)坚持从国情出发,处理好吸收我国法治经验与借鉴外国法治文明的关系 (5)

(三)坚持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处理好法制建设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系 (5)

(四)坚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6)

参考文献 (6)

浅析如何加快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摘要: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反映了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法律和制度建设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三百多部法律和一大批法规如雨后春笋相继出台,结束了无法可依的时代,中国正在向健全的法制化国家强势迈进。可以说,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已经具备。然而法律实施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纵观三十年来,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起来是个系统工程,真正达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任重道远。现阶段,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关键词:依法治国现实意义推进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如何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进程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我国的改革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机遇新挑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进程具有现实意义。

(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开宗明义地规定,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当前,我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日趋完备,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水平日益提高。与此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人民群众的知

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还有待逐步实现,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有序表达还未形成相应完备的法律秩序,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有时非常严重。与此相应,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自觉,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市场经济本质上应该是法治经济。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我国的市场体制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依法管理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的建立任重道远。在新的形势下,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需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市场意识、诚信意识需要法治的强化和引导,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市场经济环节需要法治规范和引导,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制化建设需要抓紧推进。

(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公共权力滥用局面短期内还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尤其突出的是,最近几年来,城镇化建设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公民土地、房屋等等财产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虽然中央屡屡发布禁令,但是不少地方政府屡屡阳奉阴违。地方的违法征地、拆迁,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损害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危及社会和谐稳定。这种现象的发生,和整个社会尤其是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淡薄密切相关。在新形势下,要更加注重依靠法治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依靠法治加强社会管理,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只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才能迈出坚实的步伐。

(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需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法制建设的状况直接关系和体现党的执政能力。依法治国,就是要从法律制度上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执政党及政府,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党越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就越能得到增强,党的执政地位就越能得到有力的保障。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党的依法治国的意识和水平日益提高。但是,正如吴邦国最近指出,要把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民主法制历史传统的国家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真正做到全社会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可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大问题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只有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

观念,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让百姓服气。

二、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进程需要做好的工作

笔者认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进程需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加速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立法机关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立法质量和法律的社会效果都要受到实践的检验。要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更加注重立法质量。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以更好地发挥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

(二)加强司法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司法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伴随着改革发展的历史进程,各级政法部门按照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严格公正执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面对加快依法治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全面加强各项政法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平正义、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识和能力,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完善诉讼制度,健全公民权利救助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司法保障,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把改革的着力点放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问题上。

(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

目前政府法制建设也存在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还不适应的问题。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行政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雹缺乏群众感情和服务意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各级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

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

(四)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随着依法治国的进展,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看,在新的形势下,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行为必须进一步规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形成工作机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工作制度。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执法机关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委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明确内容,规范程序,改进方式,并加强对各种形式监督的协调整合,保障执法监督的有效进行。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要突出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大力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矗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注重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注重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根据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探索和不断推开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善于运用新兴媒体尤其是互联网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加大覆盖面和渗透力。加强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效果。

三、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进程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笔者认为,在工作中,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进程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不仅不能削弱党的领导,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

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要充分认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和重要作用,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的倾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的每个环节。要保证党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和保障执法部门依法严格公正执法,不干预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防止和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

(二)坚持从国情出发,处理好吸收我国法治经验与借鉴外国法治文明的关系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法律制度,应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中国的事情只能用中国的法律来治理,而不能用外国的法律来治理,这是理所当然的事。事实上,中国的法制与外国的法制是不可能简单“接轨”的,制定中国的法律也不可能简单地“临谋外国的法律。我们所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治国理政方略。从这些基本观点出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使法制建设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使法制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建设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吸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宝贵经验,使我国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

(三)坚持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处理好法制建设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系

法制属于上层建筑,法制的发展必须与经济基础尤其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的法制建设,要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也只有相适应,才能使法治更好地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法制建设的步伐也在加快。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广大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也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法制建设既要适应形势的要求,增强紧迫感,加快进程,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客观规律,循序渐进,恰当把握工作节奏,以取得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好效果。

(四)坚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我们党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新时期党治国理政方式的新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重视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重视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既要重视法治对社会成员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德治对社会成员的规范作用。

依法治国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现阶段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必须加快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以使我国尽快地更加强大起来。这就需要各个层面、各个部门、各行各业乃至全国人民齐心协力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只要我们沿着依法治国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就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党对国家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一个文明、富强、民主、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必将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参考文献:

[1] 刘少莹. 新中国60年依法治国探析[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10)

[2] 杨绍华. 十六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发展——访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袁曙宏[J]. 求是. 2007(14)

[3] 程宗璋. 也论依法治国与法制政府的关系[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1999(05)

[4] 杨海坤.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J]. 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6(04)

[5] 顾华详. 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强法治[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6] 谭世贵. 依法治国贯彻实施的四大方略[J]. 法治论坛. 2007(01)

[7] 袁曙宏. 十六大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重大发展[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7(05)

[8] 张乐斌. 依法执政断想[J]. 红旗文稿. 2009(17)

[9] 胡枚玲. 论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J].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06(06)

[10] 唐元平,瞿威. 依法治国:实现全面小康的必由之路[J].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

会科学版). 2003(02)

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法定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对我们党严格执法执纪优 良传统作风的传承,是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化。历史地看,我们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发展过程。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 就陆续制定和颁布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规定,为新生红色政权的依法产生和依法办事,为调动一切抗日力量抵御外来侵略者,为解放全中国提供了宪法性依据和法律遵循。遵守法纪、依法办事成为这一时期党政工作的一大特色。尽管从总体上看,为适应战时需要,当时主要实行的还是政策为主、法律为辅,但在战争年代,尤其是军事力量对比实力悬殊的情况下,我们党依然能够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坚持探索和实践法制建设,充分显示了一个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博大胸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

朱苏力:关注“真实问题”是前些年关于法律学术研究本土化讨论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学研究的中国化问题,即对西方理论和方法的关注必须以中国的真实问题为出发点,因为我们所接受的西方关于法治的经典理论实际上是西方思想家在解决他们的时代和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时的产物,而中国的问题是有独特性的,我们只有在把握我们面临的问题的时候,才能作出我们的贡献,包括实践上的和理论上的。实践上的问题就是解决中国的问题,使中国成为法治国家,而这是不可能依葫芦画瓢就能完成的。 强世功:如果将西方的历史作为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指标或维度,那么中国是一种“压缩的现代化”,因为我们要在近一百年内完成西方在近千年内完成的社会变迁。我们既要面临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但由于我们与西方存在着同时性,也深切感受到了后现代性问题。在这些问题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与治理的关系。 在西方,从12世纪罗马法复兴到18世纪资产阶级法治的建立,法律在西方主要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以其独特的法律思维、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共同体、法律机构等等这些法治的要素,对政治权力形成某种制约。从19世纪开始,法律成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治理工具,比如人口问题、犯罪问题、贫困问题等。而中国在向现代国家转型中面临的迫切问题首先是现代化推动的社会治理问题,比如国家政权建设、农村的土地改革、婚嫁家庭问题等等。由于没有强大的法律传统,也没有成熟的法治构成要素,所谓法律就简单地变成了社会治理的工具。我们近20年来的法治建设,就是将法律逐步从这种治理工具中解放出来,将法律作为一种独立的自主性的力量。如现在强调法律的专业化、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进行司法改革等正是如此。 如果以西方法治的发展作为参照系的话,中国的法治发展似乎是一种逆转的西方法治历史。 朱苏力:你说我们与西方相比是一个压缩的、甚至逆转的过程,我同意前一种压缩的说法,倒不一定同意是个逆转的过程,我更倾向认为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西方现代法治的产生有很多支撑性的东西,而中国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可以说真正有法治的东西,以前即使讲法治还是作为意识形态来谈,没有法律职业、法律技术,只是民法、刑法上稍微有一些技术性的东西,而许多其他的部门法,比如最初的科技法、经济法,都缺乏细致的技术,更没有像反垄断法这种应用经济学分析的法律。因此,不能说80年代之前就已经开始进行治理了,那时也许只有“治”,没有“理”。因为治理需要一种专业化的能力,而那时我们缺乏这种能力。直到90年代,随着市场对法律的需求,法律的技术才开始得到更多重视,逐步发展起来了。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反复互动的过程,会持续较长的时间。而法律要真正成为治理的工具,需要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发展,也就是说要有一种福柯讲的gaze的概念,即“对目标的凝视”:知道我们的对象究竟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效地治理。 当然,这种互动会出现很多问题,尽管有人提出了这些问题,但社会还没有各种支撑力量(包括技术的、财政的、管理的等)来真正推进它,因此可能需要回头做补充工作,不光是知识上的,还有技术等一系列的调整。例如司法改革,我觉得不远的将来就可能会出现大的调整。如今法院案件越来越增多,法院变成了解决纠纷的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部门,法院能不能承受这种压力就会是个问题,而且这样的话,法院也就不可能成为确认规则的部

历史上的依法治国

历史上的“法治思想”,主要是认为统一的法律与严格的刑赏为治国治本,把法律的强制手段视为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 战国中期管子后学继承管仲思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并说:“威不两错政正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强调“正民之德”(《管子·君臣下》),对民进行道德教化,认为“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矣。 战国中后期的法家片面强调法治,不讲道德,甚至反对道德。如: 商鞅提出“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商君书·错法》) :“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同上《说民》) 反对对民进行道德教化,主张对之一味地驱之以法令。 韩非子: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 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后之不足以止乱也《韩非子·显学》 历史上的法治具有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传统法治思想过于片面夸大刑法强力的作用。正是这一点,更为充分地暴露出封建统治阶级的本性。在秦王朝表现得最为突出。由于秦始皇、李斯将发家理论推向极端,实行“深督轻罪”、专任刑罚的统治方法,结果不但没有使秦王朝的统治得到巩固,反而引起天下仇怨,群起反叛,使强大的秦王朝很快遭到覆灭。此后人们常以秦朝灭亡为例,对法家和法治多有批判。直到明清之际的顾炎武,还曾提出反对“以法为治”的思想主张。他认为治国的根本方法是“正人心,厚风俗”如果单纯用法治,就会陷入君主独裁,因为君主“欲转大利”,就必然“移权于法,还会导致“胥吏专权”、人才不振。这里对封建社会的“以法为治的”批判,不无一定道理。然而尽管如此,法治思想中的有价值的合理的因素及其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应抹煞的。它在反对和打击奴隶制的旧制度】推动社会变革方面曾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而他所强调的明法审令、循名责实、信赏必罚、明于公私之分等主张,则是治国经验的总结,凝结着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积极成果。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分析建国后的中国法制 袁泽蕾1409853G-LL20-0041 民商法 通过文本的阅读,特别是《旧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与《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两文,可以看出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中国的法律,法制环境也必然随之改变,这改变当中,中国并没有很好地扬弃旧的资源。旧的法学工作者直接被视为硬地无法改造的对象而被丢弃在一边。新的法学工作者一方面教条主义盛行,另一方面工作上受到党与非党身份的直接影响。在这种法制环境下,宪法逐渐不被重视,党慢慢凌驾国家之上,于是出现《宪法视角下的毛泽东与刘少奇》一文中,毛主席打倒刘主席一事。 一、片面抛弃旧的法学 新国家诞生后,旧的法学遭到全面抛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旧的法律遭到抛弃(如批判六法),改学苏联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旧的法学工作者遭到抛弃,认为无法改造而被派到非司法机关处工作。 当然,前面说的抛弃学旧法的人,也并不是所有学习过旧法的都抛弃了。这里的抛弃也是有选择的抛弃——抛弃学习旧法且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一部分。而因为拥有党员身份而被留下来的这部分旧法人员虽然解放后还能在司法部门工作,但一旦其所在的司法部门遇到什么毛病时,责任便由这部分人承担。 当时社会主要观念是旧的国家与新的国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法律也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要抛弃旧的法律,甚至是抛弃旧的法学工作者。 诚然,国家制度发生了改变,旧时的法律必然不能直接采用,但在中国环境下存在运行了那么久的法律里必然不可能没有一处值得学习的法律原理与法律精神的。即使是学习“苏联老大哥”,但耶没必要连法律都要生搬硬套苏联那一套,毕竟两国的实际情况也存在许多差异。 更重要的是,旧法律一律抛弃,不取些精粹也罢了,连学习旧法的人都也一律抛弃了。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运动的,那么就不会有一尘不变的人。而当时社会主流却认为旧的法学工作人员是顽固得无法改造的,所以司法的前线都是学新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下)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按照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国家学说,国家是机器,党是操纵国家机器 正确 的。国家机器是有规则的,党操作国家机器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规范。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 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广大领导干部要建立宪法 正确 的观念,尊重宪法,服从宪法,运用宪法。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 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4.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5. 本讲提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并 非一致。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答案分析: 6. 无 正确答案:B
正确 √
保障贵在于严密,贵在于充分,所以要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A. 正确 B. 错误
错误 ×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7. 建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 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8. 监督贵在严密,不能有裂缝,不能有缺口,所以要形成严密的监督 体系。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 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 正确 的法定程序。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10.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已 错误 经正式出台,它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第二部分 ;单选题
×
正确答案:B 无
1. 完善体现( )的法律制度,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服从 正确 和反映民意。 A. 权利公平 B. 机会公平 C. 规则公平 D. 以上都是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阻碍及对策 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早在秦初就已经出现法家思想的短暂盛行。然而,当代中国在发展、倡导和进行现代法治方面却明显不足。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但是进程缓慢。在选择法治的进程中,各种困难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化的进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最终形成法治优于人治的一种状态。因此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法治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进程中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中国法治化阻碍法律意识法治建设 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法治是一种悠长的意识形态,其字面含义为法律的规制、法律的统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包含两层意思,普遍守法和良法[1]。启蒙学者讲法治都与权利、自由、平等相关,但很少明确指出法治含义[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过两次关于“法治”问题的讨论。第一次是80年代初,那次讨论的主要成果是解决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问题。讨论中,对什么是法治,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没有很深入。第二次讨论是从90年代初开始的,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后,讨论进入了高潮。这次讨论在进一步探讨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基础上,着重探讨了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以及法治是什么的问题[3]。“法治中国”作为法治在当下中国的政治表达①[4],正在从一个命题具体化为全面改革的行为逻辑,预示着中国法治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的来临,必将对中国的法治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5]。 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取代人治是社会的必然。从人类社会的政治模式来看,伴随着人类历史进程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了一个由“德治”或“礼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人治”的统治,过渡到以“人治”为主,辅之以“神治”和“法治”的统治,进而过渡到现代社会以“法治”为主的统治,在这一转变过程之中,其联结点其实是“人”的统治。在人类的历史上,绝不存在所谓的单纯的“人治”社会或“法治”社会。相反,两者总是密切联系的,共同发挥治理作用[6]。两者的不同可能只是表现的历史时期不同,而当今社会正是需要以“法治”为主,因此法治中国这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各种困难阻碍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二、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碍 (一)传统思想的羁绊 以孔子为创始者的儒家思想,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主张“礼治”和“德治”,即“人治”。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成为思想意识形态的一极,后世无 ①针对法治中国的概念演进,学者指出,“法治中国”经历了“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再到“宪法命题”的变化,参见韩大元:《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表1 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时间事件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 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 了大规模的“立法潮”。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新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后多年,《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 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 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这次大会中,“法制” 换成了“法治”。 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 2002年党的十六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被当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 2011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已经形成。 2012年党的十八大,“法治”的作用被再次重新定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主题。 2014 就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来看,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间点,前后分为两大时期来了解建国以来的法治历程。 一、第一时期:依法治国提出之前 从1949年新中国初创开始,一位诗人赞美道:“时间开始了”。在除旧 布新的洪流中,旧中国的一套被彻底否定了,《六法全书》和旧中国的司法 体制被彻底打倒、否定,人员分流、改造,在当时的背景下,《婚姻法》率 先出台,1951年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解决了人民生活和维护政权的 迫切需要,到了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大家注意到,在194 9年到1956年,新中国初创,有很多领域的法律还是空白。接下来从1957 年开始,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左”的失误导致轻视法制思想的流行,人民 法院工作进入艰难曲折时期。1966年“文革”爆发,在“砸烂公、检、法” 口号下,司法工作日渐艰难,至1969年,最高人民法院干部被下放湖北农场 劳动,只留下8名办案人员,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没有提出、也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究其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当时的社会现实来说,缺乏健全法制和厉行法治的社会需求。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这就在

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

中国法治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 答:(一)准备(1978——1993年) 我国法治建设开始准备的时间,也许可以定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也许可以定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应当确定在1978年3月我国1978年宪法的公布。因为法治准备的开始应当以足以代表法治萌动的根本性法律的产生作为标志。1978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强调了必须发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8年宪法的这一特征,不能表明其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它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经济、政治、法制三方面的准备。 随后,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得到了党的政策的升华。这次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中共党史誉之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起点”。这交会议使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被进一步确立。 1982年宪法及其1988年宪法修正案就是这一准备阶段法治发展状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它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这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这国经济体制在的一位和作用。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与组织,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限任制,等等。 从1978年3月开始准备,到1993年开始起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阶段历时15年整。 (二)起步(1993——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点在哪里,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产生。将其确定在1993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公布为宜。因为没有这一修正案,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就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这一修正案将宪法原有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作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它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法治建设起步后的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又再一次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社会理想。党的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并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针(见《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法治的目标意义更加突出。 (三)形成及其完善(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将于何时形成,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要确定其形成的时间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列出绝对准确的时间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法治发展的进程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一个偶然的重大因素甚至可以使法治发展受阻或搁浅。2010年这一时间,是以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可能的正常速度、市场经济发展预期进程,以及我们党和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确定的。实际上只能说是一个计划中的时间表,其实际状况如何,还有待历史发展予以说明。 社会主义法治形成以后,还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这个过程与社会主义社会并存,并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不断重复“从相对的不完善到新的再完善”的过程,直至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全面建立。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来临,社会主义法治也就辉煌而终。 问:我国要建立法治国家,请问法治国家有何特征? 答:一、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 法律至上是法学界熟知的原则和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岐见长期困扰着我们。使我们难以名正言顺地提出和倡导法律至上的原则。现实中,也还有种种影响我们实行法律至上的原则。 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 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因此,有的人歌颂它,有的人否定它。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从法律对权力的依赖关系上讲,法律是权力的产物,没有权力,绝无法律的产生和存在可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都说明,没有权力,就没有法律的产生包括制定或认可,也没有法律的存在和被贯彻实施。权力始终是法律得以存在的依据。在法律产生和存在的意义上,没有法律至上

浅议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浅议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 摘要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其一是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各个领域内形成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在中国法治迈向崭新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社会与法治的既有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现今和未来中国社会与法治的战略任务或方向,我们将迎接挑战,努力早日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依法行政;中国法治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二十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 1.历史因素 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但作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孺家礼法思想孕育的是人治理念,它与现代的法治理念是对立的。儒家的礼法思想蕴涵的是人治理念,它无法为现代法治提供一个信仰的平台,而法治社会也明确反对儒家礼法思想对现实世界所做的等级分明的制度性安排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状态下严重制约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及交换的思想,社会缺乏竞争意识。而我们又没有经过提倡人权、平等、自由的资产阶级革命,直接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有的民主政治传统。 2.社会因素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由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的传统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是为什么“以情压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等现象在当代中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在今天崇尚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的同时,人情与法治并非绝对相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法的文化传统,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的选择,逐步培育人们的法治精神和对法治的信仰。 3.经济因素 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受制于物质生活的条件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程度。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受计划经济影响,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东西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解决问题更多地依赖于政策,法律在经济生活中应有的调整、规范作用被忽视,社会群众对法律缺少应有的关注和信任,客观上阻碍了法治文化的发展。 二、法治中国化的毕本变革内容 1.变革政治法律体制 第一,根据我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原则理念,对于执政党与立法机关、司法

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们虽然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但由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因此,我们就有必要大体梳理一下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以便于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做些准备工作。事实上,回顾总结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也是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前奏、一个重要内容。 我们知道,法治是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可靠保障,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比如,在互联网时代,一个好的商业创意,如果不迅速付诸实施,可能就会失去先机。这就要求政府要依法行政,如果一个证件办半年,黄花菜都凉了。比如,立法明确财富归谁所有、如何交易,用强有力的司法维护这些规则。否则,社会成员辛辛苦苦积累的财富,说没就没,订立的合同说作废就作废,恐怕没有人敢去创富了。比如,正义有时候会迟到,对福建小伙儿念斌来说就是这样,被羁押8年、4次被判死刑后,今年8月22日,他终于被宣告无罪释放。今年以来,一批长期久压不决的案件宣判,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一律从无。此举释放出的法治进步信号,令人欢欣鼓舞。比如,喝点小酒开着车兜风,很爽。但当权利危及别人的时候,就需要义务出场了。“醉驾入刑”实行3年多,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一部善法能起到怎样的作用。三年中,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治理醉驾的实践最能注解法治的力量。法律能很好地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让公民有足够的安全感,现在,“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全民的习惯。再如,近年来,破获湄公河大案、摧毁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团伙、打拐、打击电信诈骗、捣毁伪基站、治理网络谣言?执法机关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让安全感实实在在地提高了。因此,法治关乎国家治理,更关乎百姓福祉,是全体中国人最大公约数,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就

依法治国方略是怎样形成和发展的

依法治国方略是怎样形成和发展的? 《求是》王利明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国共产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核心要点: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虽然“法治”和“法制”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却有很大差别,即不再仅仅将“法”作为一种治理工具,而是作为国家制度的依据和基础,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后,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法律体系注重立法层面的有法可依,而法治体系则覆盖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囊括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方面。 ■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历史经验

表明,党的坚强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国共产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这次全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制定了清晰的路线图,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作出了系统规划和全面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这次全会作出的《决定》是对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深化,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要深入理解这一战略部署,有必要回顾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总体上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孕育阶段 (1978年到1997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如何执政?采用什么方略治理国家呢?在这个问题上,党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探索过程。1954年制定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文革”十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十年动乱之后,在总结“文革”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 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

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论法律是合理的或者是不合理的,都面临如何对待的问题。

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微博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关注就是力量:中国法治在“微时代”推进 骆兰兰李铁柱 “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微博的巨大影响力,在一次又一次重大法治事件中得到印证,成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 从“微博打拐”开始,诸多新闻事件中,微博显现的推力令人难忘。中国法治也借助这种“微力量”,迎来“微时代”。 微言法治:以“围观”参与法治建设 不久前发布的《中国微博年度报告》称,截至11月底,微博用户已增长到3.2亿,微博每天发布和转发信息超过1.5亿条。是真正的“微博应用元年”。 3.2亿,占中国网民数量( 4.85亿)的66%。这3.2亿人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舆论场”,这个“舆论场”几乎“围观”了发生的每一起法治热点事件,或发布信息,或评论,或质疑,然后借助舆论的力量一次又一次推动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微博质疑,考验行业公信力。一个自称“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年轻女孩郭美美在微博上炫富,于是“炫富”与“慈善”瞬间冲突,引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乃至整个中国慈善行业的信任危机。中国慈善行业和有着百年历史的红十字会开始了反思现有的慈善体制和机构。慈善立法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微博传播,事故真相第一时间抵达受众。“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条求救微博在事故发生后的10小时内被网友转发10万余次,为事故伤员献血的动员微博在12小时内被转发17万余次……无数网民通过微博追寻真相,传递哀痛和关注。网民对事故真相的追问,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随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设计、制造、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 微博关注,推动相关制度建设。甘肃幼儿园校车事故发生后,校车安全问题立刻在微博上发酵。随着事故原因调查的深入,舆论也从关注甘肃校车事故这一个案转向关注中国校车制度建设上来,最终促成相关部门加紧制定校车安全条例。 回顾这些法治热点事件,正是由于微博的存在,为公众参与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并由此极大地提升了民众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热情和程度。那些曾经在微博上被快速传播和放大的事件或者人物,经过网民评论、转发,在不经意间开启了民智,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政法微博:搭建创新社会管理新平台 在媒体盘点的政法工作亮点中,政法微博赫然在列。 9月27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开通官方微博,由此迈出了政法机关利用微博亲民互动的第一步。 截至目前,短短两年间,公、检、法、司政法机关和政法官员仅在腾讯平台开通官方微博就达7101个,发布微博132万余条,粉丝超过2.1亿余个。政法微博呈现出一种方兴未艾的趋势。 这些政法机关、政法官员或利用微博线索执法办案,或通过新媒体手段提升政法机关的网络公共形象,或与草根网民、社会精英在这一新媒体平台上激烈论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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