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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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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 含人

工饲养的野猪 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养殖小区 、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 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饲

养场 养殖小区 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 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 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 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 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 形成暗红色烂斑 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 卧地不起 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 间有呕吐 便秘腹泻交替 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 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 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 怀疑

感染猪瘟。4.3.2.3 出现高热 眼结膜炎、眼睑水肿 咳嗽、气喘、呼吸困难 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 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4.3.2.4出现高热稽留 呕吐 结膜充血 粪便干硬呈粟状 附有黏液 下痢 皮肤有红斑、疹块 指压褪色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猪丹毒。4.3.2.5出现高热 呼吸困难 继而哮喘 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 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 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出现红斑 指压褪色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猪肺疫。 4.3.2.6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 坚硬肿块 继而肿块变冷 无痛感 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 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 呼吸困难、咽喉变窄 窒息死亡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炭疽。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并出具检测报告。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 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2.1 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

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物健康的 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规定处理。5.3 生猪启运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畜主签名。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 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

马属动物 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养殖小区 、养殖户。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4.2查验资料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饲养场 养殖小区 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确认动物已按国家

规定进行免疫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 了解免疫、诊疗情况 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

内。 4.3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4.3.2.1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4.3.2.2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 呼吸、脉搏加快 颌下淋

巴结肿大 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 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马鼻疽。4.3.2.3出现剧烈咳嗽 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 流浆液性鼻液 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 结膜潮红肿胀 微黄染 流出浆液性乃至脓性分泌物 有的出现结膜浑浊 精神沉郁 食欲减退 体温达39.5-40℃ 呼吸次数增加 脉搏增至每分钟60-80次 四肢或腹部浮肿 发生腱鞘炎 颌下淋巴结轻度肿胀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马流行性感冒。4.3.2.4出现体温升高 食欲减退 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鼻液 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 颌下淋巴结肿胀 四肢腱鞘水肿 妊娠母马流产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马鼻腔肺炎。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并出具检测报告。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物健康的 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规定处理。5.3动物启运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

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货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 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 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2.2检疫对象 2.2.1牛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羊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传染性胸膜肺炎。

2.2.3鹿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2.2.4骆驼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2按照国

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是否处于封锁区等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上。应说明理由。 4.2查验相关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对于饲养场应查验养殖档案 了解饲养场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饲养场近期疫病发生情况 确认受检动物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2.2对于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饲养场 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确认证件有效 查验养殖档案 确认饲养场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4.2.3对于散养户应查验防疫档案 确认受检动物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4对于所有调运生猪、省内调运的种猪 都须查验畜禽标识的加施情况 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是否相符。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4.3.1 检查方法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

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 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的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等情况。

4.3.2 检查主要内容4.3.2.1临床检查出现体温升高 精神萎顿 流涎 内唇、齿龈、舌面和颊部粘膜发生水疱;水疱破裂后形成浅表的、边缘整齐的红包糜烂;蹄冠、蹄叉、蹄踵部皮肤发生水疱 破溃后形成烂斑 严重者化脓、坏死 可造成蹄壳脱落;有时乳房上也出现水疱 破溃后形成烂4.3.2.2临床检查母畜表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 常伴有生殖道发炎症状、胎衣滞留 持续排出恶露 呈污灰色或棕红色 乳房炎等症状;公畜常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 有时可见阴茎红肿 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疑似布鲁氏菌病。 4.3.2.3临床检查表现渐进性消瘦 咳嗽 乳牛有时表现为乳房结核 乳房上淋巴结肿大。个别的出现肠结核 可见顽固性腹泻 粪中混有粘液好脓汁等症状的,疑似结核病。4.3.2.4临床检查表现高热、呼吸增速 心跳加快 食欲废绝 有时可见瘤胃膨胀 可视黏膜紫绀 突然倒毙。天然孔出血 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 尸僵不全。亚急性病例多于体表、直肠、口腔粘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疑似炭疽。4.3.2.5临床检查表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食欲减退、鼻镜干燥 口鼻腔分泌物

浆性或脓性、齿龈出血、口腔黏膜溃疡、流诞、腹泻、血便 可能发生肺炎、咳嗽等症状的,疑似小反刍兽疫。 4.3.2.6临床检查表现体温升高 呼吸加快 皮肤、粘膜上出现痘疹 由红斑到丘疹 突出皮肤表面 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 然后破溃结痂 痊愈等症状的,疑似绵羊痘和山羊痘。

4.3.2.7临床检查表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 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 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 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的,疑似传染性胸膜肺炎。

4.4实验室检测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相关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按《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或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斑等症状的,疑似口蹄疫。5.2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5.2.1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 可扩大抽检数量 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5.2.2 经检疫发现反刍动物患有一般性疫病不宜调运的 应告知对其进行诊疗 待康复后重新申报检疫。5.2.3 经检疫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监督指导饲养

场或货主按要求采样 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并根据检测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饲养场或货主按照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5.3 起运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饲养场或货主真实、完整填写检疫申报单 以及检疫申报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申报时间、货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报单编号、报检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或不受理理由、官方兽医派出等情况。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应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检疫时间、货主姓名、地址、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货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记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猫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 猫瘟 。

3 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3.2免疫记

录齐全 免疫在有效期内。3.3临床检查健康。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4 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 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4.2查验资料4.2.1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 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 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异常 有攻击性行为 狂暴不安 发出刺耳的叫声 肌肉震颤 步履蹒跚 流涎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2出现呕吐 体温升高 不食 腹泻 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 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猫泛白细

胞减少症 猫瘟 。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并出具检测报告。5 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禁止调运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猫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规定处理。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 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6 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7 防护要求7.1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7.2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

备。犬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3.2免疫记录齐全 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3.3临床检查健康。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 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 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

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反常 易怒 有攻击性 狂躁不安 高度兴奋 流涎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狂犬病。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 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 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 意识障碍 反射紊乱 消瘦 声音嘶哑 夹尾 眼球凹陷 瞳孔散大或缩小 下颌下垂 舌脱出口外 流涎显著 后躯及四肢麻痹 卧地不起 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 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 不孕 关节肿大 消瘦 公犬睾丸肿大 关节肿大 极度消瘦等症

状的 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 血尿 拉稀或黑色便 精神沉郁 消瘦等

症状的 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 脚垫粗糙增厚 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犬瘟热。有的出现发热 眼周红肿 打喷嚏 咳嗽 呕吐 腹泻 食欲不振 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 腹泻 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 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有些出现发热 精神沉郁 不食 严重脱水 眼球下陷 鼻镜干燥 皮肤弹力高度下降 体重明显减轻 突然呼吸困难 心

力衰弱等症状。4.3.2.6出现体温升高 精神沉郁 角膜水肿 呈“蓝眼” 呕吐 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方法进行检查。疹 皮肤黏膜溃疡 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利什曼病。有些出现精神沉郁 嗜睡 多饮 呕吐 大面积对称性脱毛 干性脱屑 罕见瘙痒 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并出具检测报告。5 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禁止调运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 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6 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6.2检疫工作记

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7 防护要求

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

免疫。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兔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2 检疫对象兔病毒性出血病 兔瘟 、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3 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户。3.2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4 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4.2.2应当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 确认其疫病免疫情况。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兔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兔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体温升高到41℃以上 全身性出血 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 兔瘟 。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 食欲不振 渴欲增加 精神萎顿 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 全身颤抖 四肢乱蹬 惨叫 肛门常松弛 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 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 被毛粗乱 迅速消瘦等症状。 4.3.2.2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 眼睑水肿 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 头部似狮子头状 上下唇、耳根、肛门及外生殖器充血和水肿 破溃流出淡黄色浆液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兔黏液瘤病。4.3.2.3出现食欲废绝 运动失调 高度消瘦 衰竭 体温升高 颌下、颈下、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淋巴结肿大、质硬 鼻腔流浆液性鼻液 偶尔伴有咳嗽等症状的 怀疑感染野兔热。4.3.2.4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 精神沉郁 动作迟缓 伏卧不动 眼、鼻分泌物增多 眼结膜苍白或黄染 唾液分泌增多 口腔周围被毛潮湿 腹泻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

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 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 腹围

增大 肝区触诊疼痛 后期出现神经症状 极度衰竭死亡的 怀疑感染兔球虫病。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兔病毒性出血病 兔瘟 和兔球虫病的 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进行实验室检测。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并出具检测报告。5 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 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禁止调运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兔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 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2006 规定处理。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启运前 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6 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 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产品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 3、产地检疫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制度。各乡镇应当按照“方便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设立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同时公示报检电话、官方兽医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检疫地点。 4、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5、动物及动物产品调离生产地时,货主应当提前向官方兽医责任人或报检点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随报随检。

6、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约定检疫时间,及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测。但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7、产地检疫采取临栏与定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认真做好报检记录,由指定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8、产地检疫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时应当查验免疫证明、标识及养殖档案,了解当地疫情,了解饲养场(户)饲料添加剂和药物使用情况。对动物群体、个体分别进行健康检查,生猪出栏时还应按5%的比例有针对性地采集猪尿样实施“瘦肉精”残留检测;对动物产品进行相关检测或消毒;根据需要可做实验室检验。对不符合出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或违禁药品 的动物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隔山开证。 9、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还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10、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检测费、消毒费,并做好检疫记录和“瘦肉精”检测等相关记录。

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核心提示:为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疫申报,强化 检疫员(协检员)的管理,按省、市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检疫 申报点要悬挂检疫申报牌匾、设公示板,具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检疫申报电 话。配备必要... 为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疫申报,强化检疫员(协检员)的管理,按 一、检疫申报点要悬挂检疫申报牌匾、设公示板,具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检疫申报电话。配备温计和消毒器)。 二、检疫申报点检疫员(协检员),实施产地检疫时,要如实填写产地检疫档案和产地检疫申 三、村级检疫申报点的协检员要对本村饲养户的防疫情况、外引动物情况、病死动物处理以及巡查和监督,并做好各种记录。(免疫档案、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 四、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在最短的时间(1小时)内到场、到户进行临栏检疫,1小卫生监督所报告,乡镇监督所另派人进行临栏检疫。1小时之内即不能到现场的又不报告的视为失疫员(协检员)资格。 五、检疫员(协检员)到场(户)实施产地检疫时,必须按产地检疫规范操作,必须收缴有效全,经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不符合的按县局有关规定处理。 六、检疫申报点检疫员(协检员)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吃、拿、卡、要,刁难检疫申证,违反的按县局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检疫员(协检员)资格。 七、检疫申报点对动物饲养户、经营户或运输户的动物位置和物权或性状已发生变化的停止实报检疫的,不予受理)。 八、检疫申报点的检疫员(协检员)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延误检疫或检疫不规范(不检疫成经济损失的,乡镇动监所有权追偿。情节恶劣、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

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标准操作规程【模板】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实验动物隔离检疫 标准操作规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ethical review system of Laboratory Animal 制定者 Author 兽医办公室/兽医师 Veterinary office 审查者 Reviewer 肖春兰 动物质量办公室/技术员 Technican of Animal Quality Lab 审查者 Reviewer 王婧 办公室主任 Office Director 机构负责人批准Facility Manager Approver 周正宇 中心最高领导者 Top Manager of the Center

修订记录(Revision History)

发放记录(Revision History)

1、目的(Purpose) 规范苏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标准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Scope) 此文件适合苏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所有动物隔离检疫。 3、职责(Responsibility) 3.1 文件编写、批准人员对该文件编写和修改的有效性负责。 3.2 文件编写人员负责根据此文件,对担任实验动物隔离检疫的工作人进行 培训和指导。 3.3 担任实验动物隔离检疫的工作人,负责执行本标准操作规程,并负责反馈 相关信息。 4、操作规程(Procedures) 凡自主采购且来源为不是免检单位(见附表1)的SPF级实验动物,均需在进入我中心SPF动物房前,接受隔离检疫。 4.1 提交自购申请 凡自主采购实验动物的个人及单位,均需向我中心提交自购实验动物申请。 4.1.1 登陆动物管理系统 科研计划人以科研计划用户身份登陆苏州大学实验动物管理系统。 4.1.2 提交动物订购申请 科研计划人点击动物订购项,添加动物订购申报。 4.1.3 注意事项

实验动物验收与检疫操作规程

XXXX药业有限公司 标准操作规程(S O P) 1.目的 规范实验动物验收与检疫操作,预防、控制实验动物疫病,保证实验动物质量。 2.范围 实验动物家兔、小鼠、豚鼠 3.责任 质量保证科、化验室、实验动物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制定依据: 国家《实验动物条例》、《实验动物环境设施标准》、《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河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 5.规程 5.1.实验动物的检疫由动物实验人员或动物饲养人员负责。 5.2.外来实验动物均需要进行检疫观察,对来源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的合格动物只须进行常规检查。 5.3.根据实验动物的微生物等级和品种、品系不同,进行3-21天的检疫观察。清洁级以上小鼠一般检疫观察2-3天;普通级动物兔、豚鼠的检疫时间为1

文件编号:SP-DW-SOP-09-014-01 页号2-2 周。符合要求的实验动物才能进入实验程序。 5.4.实验动物到达后,首先检查包装情况,完好无损的才可接收。 5.5.对照订货条件与到达的实验动物一一进行核实。 5.6.将运输盒的所有外表面用75%酒精等消毒液进行彻底的擦拭消毒,将实验动物传入检疫室。 5.7.在实验动物转入饲养盒时,认真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主要有: 5.7.1精神状态和营养状况; 5.7.2皮毛:有无光泽、出血、干燥; 5.7.3有无眼屎、流泪、白内障、角膜损伤等; 5.7.4耳:有无损伤、耳壳有无曲折、有无中耳炎等; 5.7.5四肢:有无弯曲、脱臼、外伤、关节炎等; 5.7.6肛门:有无下痢,便血,脱肛等。 5.8.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判明异常的原因,并适当延长检疫期。 5.9.每天做好检疫观察记录。 6.变更历史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令)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令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2003-11-01 【效力】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附

件1),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 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第八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该养殖场应当严格置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并且按照《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推荐的方法和标准,对《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 第九条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周围1公里范围内应当无水产品加工厂,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生动物侵入的设施,水质不低于我国规定的渔业养殖水质标准。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其水体还应当保证未遭受致病病原体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物的物理或化学污染。 第十条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 第十一条输出水生动物卵和精液的,必须来自健康的亲代种群。 第十二条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对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后,按照规定评语(附件2)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应当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第十三条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

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畜禽检疫申报制度 篇一: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丶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生猪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场地检疫申报。 二丶生猪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丶生猪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丶生猪经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丶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丶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丶经营。生猪调出县境的须凭当地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报检点)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七丶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实行隔离观察丶治疗。 八丶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1 九丶违反上述条款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场长工作职责 一丶负责养殖场的全面管理与技术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前阶段工作情况和下阶段经营管理计划。 二丶严格按照生产程序和各项技术要求,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 三丶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四丶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措施。 五丶掌握和了解市场信息,组织开拓销售市场,开发原材料供应基地。 六丶负责落实场规场纪,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团结全场上下一心,圆满完成生产计划和利润指标。 防疫员工作职责 一丶严格执行养殖场免疫程序,配合技术人员对各种疫苗的免疫效果进行检测。牢固树立养重于防丶防重于治的理念。 二丶负责全场的免疫接种工作,并对免疫批次丶日龄丶头数丶免疫日期和疫苗产地丶批号丶使用剂量等情况,认真写记录。 三丶负责全场的消毒组织工作,并负责场内医疗器械丶防疫器械的卫生消毒工作。 2 四丶严格按技术规范使用和保存疫苗。临近失效期的疫苗必须及时报送厂长处理。失效疫苗不准使用。稀释后的疫苗要求两个小时内用完,疫苗瓶及剩余的疫苗要集中保存妥善处理。五丶注射器要清洗消毒后使用,坚决执行一畜一个针头制度,局部用碘酒消毒。 六丶严格执行养殖场消毒程序药品的使用规定,每次消毒液亲自配置,并记录消毒对象丶用药名称丶配比浓度。 饲料员工作职责 一丶组织好养殖场生猪各阶段饲料的工作计划,严把饲料的质量关,数量关,严禁霉败变质饲料和其他不合格饲料进场。发现有霉变或其他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场领导反映处理。 二丶按时按量准备好各舍各品种饲料。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 (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四)悬挂“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春季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春季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一、防疫时间:3月10日-4月10日。 二、防疫病种:牲畜口蹄疫、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羊梭菌病、仔猪副伤寒、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 三、注射剂量及使用方法: 1、口蹄疫:使用前一定要充分摇荡。①猪:大猪每头2毫升,小猪每头1毫升。②羊:大羊2毫升,小羊 1毫升。 ③牛:大牛每头5毫升,小牛每头2毫升。 2、猪瘟:用生理盐水稀释,每头1头份,种猪每头4 头份。 3、禽流感:使用前充分摇荡。每只鸡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0.3毫升,5周龄以上的每只0.5毫升。 4、羊三联四防疫苗:每只4毫升。 5、鸡新城疫Ⅰ系:滴眼或滴鼻,2倍以上剂量饮水。 6、仔猪副伤寒:按瓶签注明头分口服或浅层肌肉注射,但瓶签注明限于口服得不的肌肉注射。①口服法:按瓶签注明头分,临用前用冷开水稀释每头5-10毫升,也可以拌饲料自由采食。②注射:每头猪1头分。 7、猪蓝耳病:活苗:专用稀释液稀释,每猪一头份。 四、注射顺序: 1、猪:猪瘟疫苗和猪口蹄疫苗同时分两侧注射,隔7 天注射猪蓝耳病苗。 2、羊:先注射三联四防苗,隔5天注射口蹄疫疫苗。

3、鸡:先注射禽流感疫苗隔7天注射鸡新城疫疫苗。 五、疫苗保存: 1、猪瘟苗、猪蓝耳病活苗、仔猪副伤寒,猪三联苗、鸡新城疫苗要冷冻保存(—15℃以下),口蹄疫、禽流感苗要常温保存(2℃-8℃). 2、避免阳光直射。 3、当天稀释当天用完(有些疫苗按瓶签说明限时用完)。 六、注意事项: 1、不同疫苗不能混用注射器,做到一畜一针。 2、注射口蹄疫疫苗做到三不一备一解释,三不即老弱畜不免、病畜不免、孕畜不免;一备即准备适量肾上腺素,以防中毒急救;一解释即向畜主说明,猪、牛、羊免疫口蹄疫疫苗后一顿或二顿不食、减食、轻微发热等属正常情况,猪蓝耳病苗不论猪种用途全免,注意孕猪保定方法。 3、液体苗使用前充分摇荡,并恢复常温。 4、使用后的空疫苗瓶和剩余疫苗要集中做深埋处理。 5、各乡镇要储备一定量的疫苗,以备急用。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 明理由。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 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

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 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 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 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1 新进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 一.目的 保证新进动物健康,保障动物园动物的健康。 二.适用范围 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所有新进园的动物。 三.职责 兽医按检疫要求和项目,进行有关疫病检查。 四.工作程序 4.1受检动物要在指定的检疫场地进行检疫。 4.2 受检疫动物到达检疫场后,主治兽医要查询、填写动物检疫单。 4.3 检疫项目包括临床观察、粪便检查,哺乳类动物进行结核免疫反应试验等检查 项目。特殊动物的检查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4.4检疫期内,受检动物均应视为特殊病动物,饲养员和主治兽医要对动物进行仔 细观察,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受检动物。 4.5检疫期内,应根据粪便检查结果进行驱虫,具体参照《动物驱虫操作规程》执 行。 4.6检疫期内,动物应接种相关疫苗,具体参照《疫苗接种操作规程》执行。

哺乳动物和一般鸟类的检疫期为30日,进口鹦鹉必须经过6个月检疫期。 4.7动物在检疫期间如确诊受检动物患有传染病,应立即上报总兽医师及总经理室, 同时做好隔离、消毒工作。 4.8检疫期满,主治兽医签发《动物检疫单》后,受检动物才能移出检疫场。 4.9特殊情况下,动物不能在检疫场进行检疫操作时,经总兽医师同意后,可另选地 点。但是仍按检疫动物对待。 五、附则 5.1本规程由公司经营监管部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 5.2本规程自公司标准评定小组批准并颁布之日起实施。 六、相关记录(详见附件) 《动物驱虫操作规程》 《疫苗接种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单》 《湘同发野生动物园动物入园单》

动物检疫单 注:此检疫单一式两份,一份入病例档案,一份入交接饲养管理组。

湘同发野生动物园动物入园单 年月日 注:本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办人保留,第二联饲养管理部保存,第三联保安留存,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

云南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

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第三条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和指导全省的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各州市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申报工作。 按照动物产地检疫的需要,依照方便群众、就近申报的原则,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乡镇、动物流通较多的行政村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具体受理动物检疫的申报事宜。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以及参赛参演动物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不得向属地以外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到引种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第五条动物检疫的申报方式和程序如下: 申报人应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采取申报点填报或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

报单;批量动物及动物产品(猪、牛、羊等动物10头以上含10头、禽类50只以上含50只或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的,货主须填写《检疫申报单》。 低于上述数量的零星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填写省统一制定的《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官方兽医(国家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前为取得农业部或云南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检疫员,下同)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零星动物符合受理的,官方兽医在《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上签字同意受理。 对来自封锁区或者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或异地(申报点管辖范围外的)申报的,不得受理。 第七条受理检疫的,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离开产地。 第八条进入肉联厂、屠宰场的动物,货主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或动物B),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填写《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经官方兽医受理后,按动物宰前检疫程序实施检疫,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 第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饲养者应当向所在地官方兽医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问题解答

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问题解答 1.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0IE 水生动物卫生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 2.水生动物产品包括什么? 包括:来源于水生动物用于养殖(如乱、精、幼体)、人类食用、药用、生物或工业用途的产品。 3.水生动物疫病所指内容是什么? 水生动物疫病,是指水生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4.水生动物防疫的内容有哪些? 水生动物防疫包括: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水生动物及其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 5.什么叫水生动物检疫? 检疫是一种官方的行为。水生动物检疫是指国家法定的检疫、检验监督机构和人员,采取法定的检验方法,依照法定的检验项目、检疫对象和检疫、检验标准,对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以达到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6. 为什么要进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 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是防止传染病流行的重要途径,在杜绝、切断国外以及国内其它省市区域疫病在本市的传播、蔓延上,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活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在市场流通,而进出口的水生动物如果带有某些病原,不仅会使水生动物死亡,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带入人畜共患病,如上海曾因食用毛蚶引起甲肝病,有人食用醉蟹致肺吸虫病例,以及河豚鱼中毒等。危害人类健康而最大的危害是:病原进入新的地区遇见新的敏感动物,即会引发新的疫病流行,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必然要采取一切措施阻止病原体进入,随时进行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 希望养殖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放养之前进行疫病检测,发现疫病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更大的损失。

检疫申报制度

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 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四、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 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 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规模场、 区,、畜禽防疫档案,散养户,。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 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 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五、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 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不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货主,申报人,应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 天, ,二,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

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八、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按未经检疫处理。 九、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

完整word版,动植物检验检疫 整理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 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物——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4)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部分美洲、非洲国家 5)工商业城市型: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 3 目前,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第一篇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章动物检验检疫概述 第一节动物检验检疫的主要依据、手段及措施 1 动物检疫法的内容: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

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制度 一、检疫票证管理总则 1、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实行“三专五统一”制度。即: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帐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一销毁。 2、动物检疫票证实行逐级领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辖区和级别领用动物检疫票证,不得对非用证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检疫票证。 二、检疫票证保管、领发、回收登记 1、动物检疫票证的保管、领取、发放、回收、登记等应指定专人负责。 2、动物检疫票证应专库保存,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确保动物检疫票证保存安全。 3、保管、领发、回收动物检疫票证时,应严格按照检疫票证相关登记表的要求做好出入库与领发回收登记,并由票证管理员、领用人员签字确认。 4、保管、领发、回收票证时应按照领取人(单位)、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专帐管理。 三、检疫票证领取与回收各乡镇检疫人员在领取回收动物检疫票证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票证领取回收,应提前一天打电话预约。 2、第一次领取的票证,其票根应在第三次领取票证时收回。 3、每批领取的票证,应整批全部用完后,才能收回。 4、票证领取回收时,应等候登记并核对属实后签名。 四、票证使用 1、检疫票证领回后应按照编码顺序逐本逐页使用。 2、各种票证使用完以后,应在封面上分别写明牛、羊、猪(50头以上和50头以下)、鸡鸭、狗等动物的具体检疫头数。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时必须认真核对。 五、检疫票证遗失登记动物检疫票证发现丢失的,应立即上报备案,并在报刊上登报遗失声明。 六、检疫票证核销 1、回收的动物检疫票证,票证管理人员应对动物检疫票证的使用情况和统计数字进行审查。并对检疫情况每三月进行汇总统计,填写业务统计报表后,上报检疫主管领导。 2、经审核的动物检疫票证按照相关规定年限,详细登记后实行统一销毁。

动物检疫证办理制度

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宁阳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禽。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动物防疫的操作规程 1.疫苗准备 1.1疫苗选择 疫苗人员根据畜禽放入数量,日龄以及免疫程序和疫苗剂量来确定疫苗数量和种类。防疫人员严格控制疫苗的使用,尽量避免浪费。 1.2 疫苗保管 所有活疫苗储存在零下22摄氏度之下(放置冰箱冷冻处),所有灭活疫苗出场在零下2-8摄氏度(放置冰箱冷藏处),不能结冻。出库后,在运输.使用过程中要保持低温,避免阳光直射,温度超过25摄氏度,疫苗效果会受损。 疫苗按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保存,按保存环境温度计算有效期,对弱毒苗开封稀释后应立即使用,气温15摄氏度以下应在4小时内使用完,气温在15-25摄氏度应在2小时内使用完,25摄氏度以上在1小时内使用完,口蹄疫等灭活疫苗开封后应在当天用完。 1.3疫苗处理 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破损,过期等。刚从冰箱取出的灭活疫苗,需在室温下预热后防疫,可有效降低疫苗的副反应。冻干疫苗用专用的稀释液,按规定进行稀释。疫苗吸取前应充分摇匀,防止疫苗不匀影响效果。 2防疫操作

2.1 消毒严格 一,严格用具消毒,注射器和针头使用前需用清水反复冲洗干净,金属注射器的手柄,玻璃管螺丝应松动,防止预热损伤橡皮垫。玻璃注射器的活塞和玻璃管应拆开,用纱布包好煮沸或高压消毒。用前组装部件时,应用镊子夹取部件和针头,以防污染,组装好的注射器和针头必须吻合无隙,洁净,通畅,不得漏液。二,严格注射部位消毒。三,疫苗使用要无菌操作,稀释和吸取疫苗时要无菌操作,防止污染。四,注射针头要规范更换,做到一头一针。五,严格防疫人员消毒,防疫人员出入畜禽养殖场时要注意更换衣物,鞋等用品,并用紫外线灯.消毒池等方式消毒,严防病原菌带入带出。 2.2 方法选择 不同疫苗选择不同方法及部位进行防疫,需肌肉注射的,多选在耳后;防疫人员要严格按照防疫说明书来确定防疫方法。 2.3动物准备 在防疫前,防疫人员要询问畜禽最近有无异常情况,了解畜禽的饮食状况及用药情况,病毒类活疫苗(如猪瘟)免疫前3天应禁止使用抗病毒类药物,细菌类活疫苗免疫前后应禁止使用抗生素,以免影响免疫效果。通过临床检查来判断畜禽是否健康,发现异常或有病未愈的,以及怀孕后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附件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就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产地检疫坚持防检结合、检监结合的工作思路,推动实施基于动物疫病监测和监督管理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隔离监督制度。实行产地检疫辖区负责制,县管县域、乡管乡域,检疫人员明确责任片区,负责责任片区的检疫工作。 二、完善检疫申报制度。明确申报人身份,产地检疫申报人应为动物养殖单位或个人,养殖场户应在动物离开产地前3天申报检疫。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详见附表)。申报人需向现场检疫人员提供相关防疫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规模养殖场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散养户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还应提供有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三、规范检疫工作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报检情况,按规定时限合理安排出检人员和出检时间,

确保检疫工作正常秩序。一是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报检动物来源、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拟出栏动物疫病监测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受理的,应当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注明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的具体时间、地点。不予受理的,应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说明原因。二是现场检疫。检疫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根据农业部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有关资料、牲畜耳标及临床检查,填写相关《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三是检疫结果处理。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出省境动物检疫必须由负责出省境检疫官方兽医实施,结合实验室检测、监测情况,按检疫规程要求现场检疫(种用乳用动物的跨省调运按相关检疫规程执行)。进一步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制度、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隔离观察制度和指定通道管理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接收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依法履行落地报告及隔离观察制度,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宠物犬猫检疫出证要严把“一只一证”的原则,核查免疫记录(《动物免疫证明》),狂犬病等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怀疑患病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的,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 孵化场商品代雏禽检疫需核查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场种蛋的检疫证明和孵化、免疫、消毒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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