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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二节

民法总则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二节
民法总则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二节

第四章自然人

幻灯片2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自然人死亡是否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绝对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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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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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三节监护制度

●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监护的种类

●对未成年人监护

对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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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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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与确定标准

●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自然人住所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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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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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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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在没有规定法人制度之前,也就没有自然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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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首先要求法律确定其法律上的地位,即自然人在民法上的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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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实为“权义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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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权利能力”一词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1840年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的,萨维尼并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作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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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的能力,称为权利能力(Rechts- fahigkweit),正确而言,应称‘权义能力’(权利及义务能力)。由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均在权利本位的时代制定,在用语上称为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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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参见施启扬著《民法总则》(修订第八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63页)幻灯片15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所谓权利能力,系指能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之资格,即取得权利义务主体之能力,依法理,应兼指义务能力,故又称权利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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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参见林诚二著《民法总则》(上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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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权利能力的规范目的在于判断一个人是否能够作为民事主体而在民法上享有权利义务。因此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够取得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但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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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参见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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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在立法上“权利能力”一词来源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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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传统民法认为,权利能力是人格的别称。

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才有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才有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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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在民法上,权利的主体始有权利能力,换言之,具有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者地位者,始有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者又被称为有‘人格’,所以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或人格三者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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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参见施启扬著《民法总则》(修订第八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63页)幻灯片23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瑞士民法典》中权利能力和人格是同一概念。

阅读材料:民事权利能力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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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

1.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有学者称:权利主体即“人格”,与个人不可分。人格并非由法律赋予,而是先法律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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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选择性阅读

1.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每个自然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罗马时代,家属服从家长权(子女服从父、妻服从夫的监护权、奴隶服从主人),仅家长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享有权利能力者称为“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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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选择性阅读

1.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基于身份与阶级的专制制度,许多人的法律地位受到限制,在封建领主下的多数农民隶属于领主,摄制隶属于土地,不能改变职业,并且不具备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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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选择性阅读

1.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到了启蒙时代(17、18世纪)要求自由与平等呼声虽高,但享有权利能力的市民与不具备权利能力的属民仍有区别。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以及工商业的发展,促成商人阶层的兴起,农民脱离土地,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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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选择性阅读

1.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在人道的观念及理性注意的指导下,形成以自由及平等观念为基础的“人”。法国大革命及人权宣言使此项观念更加具体化,欧陆各国民法相继规定,自然人出生开始当然享有权利能力,成为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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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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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

3.自然人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两方面资格,权利义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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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

民法“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一项最具伦理性的基本原则,即任何人因其出生而当然取得权利能力,除死亡外,不得加以剥夺。不分男女、种族、国籍、阶级,一切自然人皆平等地享有权利能力。(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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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续)此项原则的确立,经历长久的历史发展,始自家长权的解放,奴隶制度的废除,实乃人类法律文明的伟大成就,肯定了人的价值、尊严和主体性。” 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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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1.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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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1(续). 例如,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对特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该自然人已经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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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1(续). 自然人要享有民事权利,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或基于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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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2. 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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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2(续).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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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3.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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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3(续).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也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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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4. 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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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4(续).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或某些人身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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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一)开始的时间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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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一)开始的时间

《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证明认定”。幻灯片44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一)开始的时间

根据台湾地区“户籍法”之规定,虽应为出生登记,但出生乃事实,有无登记,并不影响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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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二)出生的要件

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生(泣)声说、独立呼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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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二)出生的要件

通说,采用独立呼吸说,即具备“出”、“生”二个要件。

“出”,指完全脱离母体;

“生”,指有生理活存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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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二)出生的要件

参见林诚二著《民法总则》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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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1. 胎儿含义及保护必要

胎儿依法理解释,应不包括试管中者,盖胎者,乃母之胎也,为母体之一部。

非母体之胎,不宜视为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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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案例分析:遗腹子能否作为原告

案例分析:侵权人应负担遗腹子的抚养费

案例分析:死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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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2. 胎儿保护的立法例

在采取受孕主义国家,认为胎儿(只要活着出生)亦是人,其当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匈牙利民法典》

在采取出生主义国家,认为胎儿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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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2.胎儿保护的立法例

(1)总(概)括主义保护

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则将胎儿视为出生者,和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瑞士民法第31条和台湾地区“民法”第7条采用此种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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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2.胎儿保护的立法例

(1)总(概)括主义保护

台湾“民法”第7条: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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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2. 胎儿保护的立法例

(1)总(概)括主义保护

“但胎儿的权利能力仅限于胎儿个人利益的享有,而无负担义务的能力,在性质上为‘部分(限制)权利能力’,而非‘一般权利能力’。(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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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2. 胎儿保护的立法例

(1)总(概)括主义保护

(续前)“胎儿于怀胎时即已取得部分权利能力,惟一死产为其接触条件,将来胎儿死产时,权利能力溯及消灭。”

参见施启扬著《民法总则》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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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2.胎儿保护的立法例

(2)个别保护主义(特定事项保护)

如果出生时尚存,在继承、遗嘱等方面视为出生,给予保护。德国民法第1923条、844条采用此种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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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2.胎儿保护的立法例

(2)个别保护主义(特定事项保护)。

我国采用此种立法例,《继承法》第28条。在继承法中,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特留份制度)。

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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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刑法不同的规定:

德国刑法第217条,将出生之时杀害婴儿作为杀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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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

(三)胎儿的保护

美国学者认为,不论婴儿是否已经分娩。只要处分分娩过程中的可以活下来的婴儿,就是有关杀人犯罪的法律上所说的人。(《西方社会法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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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终止于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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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止

死亡可以决定下列各种时期:

1.继承开始;

2.遗嘱发生效力;

3.各种保险金额请求权的发生;

4.抚恤金及年金请求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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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罗马法上的“人格大减等”(剥夺权利能力)、日耳曼法上的“和平剥夺”,以及法、德古代法上的“法律上的死亡”等已不复存在。出家人、尼姑、道士或在深山隐居修道者,仍然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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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12-06-27(生活新报)灵照寺方丈遇害现400万存款女儿起诉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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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一)自然死亡

1. 含义:又称绝对死亡,生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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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一)自然死亡

2. 自然死亡时间

呼吸停止说、心脏停止跳动说、脉搏停止说、脉搏消灭且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等。或者医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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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一)自然死亡

2. 自然死亡时间

案例分析: 植物人行为能力是如何被“读入”民法通则的-选择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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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1. 含义

又称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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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2. 设置的目的

宣告死亡制度不仅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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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2. 设置的目的

案例分析:公公宣告亲子死亡,儿媳怒对公堂

案例分析:老人健在台湾,房屋受赠人申请宣告死亡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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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3. 宣告死亡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针对申请人而言)须达到法定期(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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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3. 宣告死亡的条件

(2)须经利害关系人(有的国家检察官可以申请)申请(申请顺序?)

利害关系人可以是:身份上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及财产上之关系人,不包括雇主单位和税务机关。

幻灯片71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的条件

(2)《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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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的条件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幻灯片73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3. 宣告死亡的条件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幻灯片74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4.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认定死亡的形式

法院裁定认定死亡。

法院的文书:判决、裁定、决定、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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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4.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2)认定死亡的日期

《民法通则》未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决书宣告之日或者裁决书中确定的死亡日期为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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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5. 认定死亡的效力

(1)纵向效力

宣告死亡是否意味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各国或地区不一。我国认为,被宣告死亡者所进行的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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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5. 认定死亡的效力

(1)纵向效力

王泽鉴认为:宣告死亡并非为了绝对地消灭或剥夺被宣告死亡人的主体资格,而在于结束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幻灯片78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5. 认定死亡的效力

(1)纵向效力

(续):在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只是部分地丧失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并没有完全终止,因为宣告死亡主要针对的是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了结。

幻灯片79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5. 认定死亡的效力

(2)横向效力

宣告死亡的判决不仅对申请者有效,对其他一切人皆发生效力。

不符合法理,违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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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案例分析:未明确说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要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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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6.宣告死亡的撤销

(1)宣告死亡的撤销的事由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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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二)宣告死亡

6.宣告死亡的撤销

(2)宣告死亡的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是财产关系:原则上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适当补偿;

一是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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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三)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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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三)宣告失踪

1. 宣告失踪含义

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幻灯片85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三)宣告失踪

1. 宣告失踪含义

案例分析:儿子金沙江游泳失踪两年父母申请宣告死亡获准.

幻灯片86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三)宣告失踪

2.宣告失踪条件

(1)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宣告。

幻灯片87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三)宣告失踪

3. 法律后果

不产生财产转移和改变人身关系。仅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幻灯片88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三)宣告失踪

4.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幻灯片89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三)宣告失踪

4.宣告失踪的撤销

失踪宣告经撤销,则财产代管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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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三)宣告失踪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有申请失踪的,有申请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幻灯片91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三)宣告失踪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只宣告失踪,不得宣告死亡。

幻灯片92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三)宣告失踪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夫异国打工被宣死亡妻另觅新欢被判重婚

幻灯片93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四)死亡推定

在多数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法证明其死亡的先后的情况下,是否推定同时死亡?

幻灯片94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四)死亡推定

罗马法,二人同死,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同时死亡。如父子同死,子为未成年人,推定子先死;子为成年人推定子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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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四)死亡推定

《继承法意见》第一部分第2项: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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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说。

幻灯片97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广义的行为能力

包括得为适法行为的能力,也即法律行为及准法律行为的能力,以及得为违法行为的能力也即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的能力(责任能力)。

幻灯片98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广义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包括对不法行为和不履行义务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人大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页。

幻灯片99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狭义的行为能力则仅得为适法行为的能力,也即法律行为及准法律行为的能力,又称法律行为的能力。

所谓行为能力,一般指狭义的行为能力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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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王泽鉴先生认为:行为能力指法律行为能力而言,即得以独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行为能力须以行为人具有对于事务具有正常识别及能遇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如何效果的能力(意思能力、识别能力)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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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意思能力

民法上的行为能力系行为人“健全的意思”为基础,行为人须有决定意思的能力,法律始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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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乃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效果的精神能力,此种能力包含正常的认识力与预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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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意思能力

瑞士民法第16条称为“判断能力”、台湾“民法”第187条称为“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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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意思能力

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有无,以年龄为一般得抽象标准,将行为能力标准

化。另一方面考虑智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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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意思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及“意思自治”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是否发生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取得权利或负担,原则上以当事人意思为准。故有完全的意思能力始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有的部分意思能力者,只有限制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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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乃对侵权行为在法律上能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也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第187条1项规定,责任能力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有无识别能力(即意思能力),为认定标准。行为时有识别能力,即有责任能力,否则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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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因此,也有学者认为,除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尚有所谓的责任能力,即因其行为不适法而应负责任的能力,包括侵权能力及债务不履行能力。亦即将责任能力从行为能力中分离出来。

我国现有立法没有专门的责任能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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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我国大陆立法及理论界采取狭义说:

首先,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

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为其要件,而侵权行为及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无因管理)并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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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其次,就合法行为能力概念而言,应指一种民事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后方能依法律规定判断。

行为合法与否应在行为发生后判断,而能力的享有应在行为之前即有。实际上能力仅存在有无的问题,而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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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再次,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虽有联系,但在设置目的、功能、判断上存在着差距。

《民法通则》仅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一。(第55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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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强制(法定)性。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为强制性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剥夺,本人亦不得抛弃。

废除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或约定应属无效,这是与权利能力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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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2.差异性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相联系。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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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2.差异性

而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反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肯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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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3. 可变性。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因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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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

(一)划分标准

以意思能力的状态为标准。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即“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的综合判断标准。

父亲15岁母亲16岁少年夫妻法庭争孩子抚养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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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

(二)划分的目的

第一,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享有。民法专门设计了法定代理人制度和监护制度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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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

(二)划分的目的

第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将意思欠缺者排除在其能力不能承担法律后果的民事活动之外,以免因其误入而又不承担法律后果的状况发生,以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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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能力划分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

在校期间学生坠楼致残学校监管不力承担责任.doc

14岁女孩偷办健身卡父母起诉要求

退费获支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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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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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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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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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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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幻灯片124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北京一少年偷游北戴河父母起诉出租车司机被驳.doc

小朋友挣脱老师过马路被撞伤幼儿园担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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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上的无行为能力,主要是从制度上“静的安全”出发,以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但无法兼顾社会交易上的“动的安全”,使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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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对于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一切行为一概认为无效,虽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仍不发生效力,损害交易对方利益。

德国学者主张无行为能力人有成立“事实上的契约关系”的能力,以缓和无行为能力制度的严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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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一)立法宗旨

一是保护被宣告人;

二是保护与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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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二)宣告的条件

1. 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无需宣告。

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人民法院宣告,且经过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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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三)宣告的撤销

当智力或者精神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状态,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判决或者撤销原判决,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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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四)宣告的效力(两种立法例)

1.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

一是对精神病而被宣告的,宣告只对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实的确认,并非是从宣告时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版来了!201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版来了!2017年10月1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隐名合伙民法总则

合伙到底是一种协议还是一种组织,这首先会影响法律对合伙地位的确定,并将决定合伙制度是规定在民法总则编的民事主体制度中还是规定在债法或合同法中。 《德国民法典》本身为合伙提供了一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其有关民事合伙的基本规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十六节“合伙”之中。根据《德国民法典》第705 条的规定,合伙是一种合同,各个合伙人应为实现共同目的提供约定的出资。可见,《德国民法典》是将民事合伙作为一种合同加以规范,并未承认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德国法关于商事合伙的事项则规定在《德国商法典》第二编“公司及隐名合伙”中,第105条至第160条规定了无限公司即普通商事合伙,第161条至第177a条规定了两合公司即有限合伙,第335条至第342条规定了隐名合伙,第489条至508条规定了海事合伙。对此,学者解释为:“民事合伙的两种变体即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合伙在中小商业组织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用,而有限合伙现在还用于投资项目,那些打算只向商事企业投资的人,可以选择隐名合伙”{1}263。虽然普通商事合伙在性质上并非法人,但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能够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并具备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也继受了德国法的做法,在民法典中将合伙定位为协议,并在其民法典的债编中规定了合伙。可见,大陆法系传统立法对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承认一般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但也有部分国家对合伙主体地位的承认较为积极,主要是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如法国1978年通过第9号法令修订《法国民法典》第1842条第1款并规定:“除第三章规定的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从而直接以明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合伙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 (一)隐名合伙的基本属性 隐名合伙是指隐名合伙人与出名合伙人约定由隐名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事业出资,由出名合伙人经营,隐名合伙人分享该项营业的收益并分担其所产生的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有相当大的类似性,二者均源自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康孟达”合同,均为对他人营业出资并参与其利润的分配,但二者区别也较为明显。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分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上的固有制度,有着不同的规则与理念。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须出名,无论是合伙本身还是普通合伙人均无为其投资关系保密的义务;而隐名合伙中的隐名合伙人并不出名,合伙本身及其他合伙人需对其投资行为予以保密。隐名合伙作为一种合同,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为一人或数人。隐名合伙因其具有的为隐名投资人规避投资风险和为显名合伙人筹集资金的作用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并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确认。《德国民法典》与《德国商法典》分别规定有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制度,开创了二者并存与分别立法的先河。《法国民法典》在其第九编(公司)第三章规定了隐名合伙,《日本商法典》第535条将隐名合伙作为一种合同加以规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编(债)第二章(各种之债)中也规定了隐名合伙。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01条的规定,隐名合伙系属有偿、双务合同,因其性质近似于合伙,故除另有规定外,准用关于合伙的规定。至于“当事人所订的契约究为合伙,抑为隐名合伙,应就其合伙契约的内容加以认定”{18}426。除在出资、财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及立法完善

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之体系化解读及立法完善 作者:杨巍 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第6期 ——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180、181条 杨巍* 内容摘要: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指直接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救济权,而非最终受保护的原权利。因中德两国分别采“债权——民事责任”两分法模式与“债务与责任结合”模式,导致两国在请求权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定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不应被解读为原权利属性的债权请求权,而应为民事责任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第180、181条关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规定应以此为基础作出修改。 关键词: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请求权民事责任请求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研究团队”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受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影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请求权,但一方面现行法对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表述并不一致,另一方面由于请求权概念在中德两国不同立法体系下具有不同意涵,因而对作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请求权亦应作出符合现行法体系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虽然这两条均规定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请求权,但两者性质迥异:其一,前者规定的请求权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而行使的请求权,即在某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而主张的救济权;后者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是原权利而非救济权,其核心内容是债权人依债的本旨向债务人主张的给付请求权而不涉及权利受侵害或权利保护的情形。其二,前者规定的请求权必须借助法院等公力救济机关才能得以实现,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该请求权主要是民事责任请求权;后者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发生在平等地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尚不涉及公力救济。“建议稿”第181条第1款规定:“义务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款系继承《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之规定,而与《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不同。建议稿规定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是否妥当,并与相关规则是否具有兼容性,尚需斟酌。 一个必须澄清的前提问题是:“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涵义究竟为何?该问题看似简单,但实则被学者有意无意地采取不同的解读而造成学理及实务上的诸多困扰。概言之,“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有以下两种可能的理解: 1)原权利A受侵害——→救济权B,B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A。 2)原权利A受侵害——→救济权B,B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B。

民法总则案例讨论

民法案例讨论 案例一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问:(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首先甲乙丙三人的合伙是一种个体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水果店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理所当然被告人是水果店。而对于银行的问题,即使甲乙丙三人之间有协议,5万元以上的业务必须要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是在这里银行是作为一个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被告依然是水果店。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依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相对人(银行)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是超越代表权限进行民事行为的,既相对人(银行)为善意的,该无权代表行为有效。也就是甲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以及与银行所签的贷款合同有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抵押合同的成立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成为银行对水果店的物权,但在这里没有登记。所以抵押合同不生效,只是普通的债务。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甲的出资比例最大,为其水果店的负责人,有权免除低于合伙协议中5万元要一致通过的金额,所以能够免除这2万元,且产生法律效力。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虽然物权优于债权,但是抵押合同不成立,所以抵押的车就变成了一种债权的物,因而甲乙丙以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银行、庚、己)按债务比例清偿债务,若未能还清,就要运用连带主义先对某个合伙人追讨后,让这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进行追讨。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二节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住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社团法人 第三节财团法人 第四章其他组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合伙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物 第二节有价证券 第三节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条件和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表见代理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时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诉讼时效 第三节取得时效 第四节除斥期间 第五节失权期间 第六节或有期间 第九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以及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劳动者等自然人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以及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应

2019天津市武清区大良中学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月考政治试题语文

天津市武清区大良中学2019-2019学年度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月 考试题 文科综合政治部分 文科综合共300分,考试用时150分钟。 思想政治试卷分为第I卷(选择题)和第II卷(非选择题)两部分,共100分。 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号填写在答题卡上,并在规定位置粘贴考试用条形码。答卷时,考生务必将答案涂写在答题卡上,答在试卷上无效。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第I卷 注意事项: 1.每题选出答案后,用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2.本卷共11题,每题4分,共44分。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表明 ①公民可以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②公民享有知情权是决策机关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础 ③国家机关利用互联网拓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 ④公民可以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行使决策权 A.①③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2.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将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作为与“一府两院”并列的人大执行机关。组建监察委员会 ①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②是坚持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③强化了国家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④有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3.清真食品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近年来,国内市场出现“清真水”“清真盐”等“清真”泛化现象,给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带来思想困惑和生活困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治理“清真”概念泛化( ) ①有利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需要 ③有利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④是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求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4.公共政策制定者要想减少人们吸烟的数量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公益广告、香烟盒上有害健康

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这也得力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使得我国的市场秩序运行顺利,同时也促进了良好经济的发展。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中,对于商事主体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同时这也得力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使得我国的市场秩序运行顺利,同时也促进了良好经济的发展。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中,对于商事主体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民法总则关于商法有哪些规定? 一、对商事主体的界定 在我国,商主体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学理上也存不同的定义。商主体,是依商法规定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

务的人。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依赖于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从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历史源头来看,没有商人就没有商法的,也不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商事主体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启商事法律活动具有“发动机”的意义。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颇不一样。在现代商法上,商事主体指的是企业。” 从商事主体的表现形态上讲,以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商主体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其中商个人具体表现为商自然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商合伙具体指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商法人具体表现为公司,呈现为民营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民法总则中构造商事主体制度规范的基本方法 将民商事主体制度如何确立下来,形成纸面上的规范,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所在。这个确立和形成需要符合民商法的理念和精神,也要符合法典编纂的体系,还要回应我国民商事主体实践的要求和发展,体现我国的时代生活秩序特征,更要符合立法的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 三、民法总则草案及现行法种关于商事主体的规范 (一)有关商个人规范的构造

最新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 清算义务人 B. 利害矢系人 C. 主管单位 D. 登记机矢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 遵守法律法规 B.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 权利义务对等 D.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 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 财产和人身矢系权利 B.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矢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 五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四年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 十周岁 B. 八周岁

C. 十四周岁 D. 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 民政部门 C.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 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 其近亲属或者有矢组织 B. 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尖组织 C.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矢组织 D. 其利害矢系人或者有尖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 民事行为能力 B. 人格尊严 C. 民事法律能力 D. 民事责任能力正确答案:A 10、(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 A. 合法合理原则 B. 公序良俗 C.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 相矢行政法规正确答案:B 1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A. 自然人 B. 民事主体 C. 公民 D. 公民与法人正确答案:A 1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A. 法人或者单位 B. 个人或者组织 C. 单位或者组织

2017-1学期《民法总则》复习题

《民法总则》 1 / 1 《民法·总则》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 )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原则 D.税收关系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可以撤销 D.效力未定 4、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5、合伙负责任的经营活动,由( )承担民事责任。 A.全体合伙人 B.合伙负责人 C.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 D.合伙负责人对内 6、 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 . 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 . 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 . 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 . 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7、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是( ) A.买卖行为 B.租赁行为 C.保管行为 D.赠与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 A . 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 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 立财产代管人 B . 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 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 .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 个月 D . 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 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A . 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 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 . 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 C . 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 留给他 D . A 矿场与B 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 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 A . 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 . 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 . 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 A . 法律后果不同 B . 适用条件不同 C . 期间弹性不同 D . 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 A . 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 B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 . 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表见代理 2、诉讼时效 3、抵押权 4、合伙 四、简答题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3、债的法律特征。 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 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 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 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 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 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 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 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请问: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 能否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 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论述题 试述物权的效力。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从无到,逐步完善,民法体系已基本形成。鉴于民法的重要性,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国家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我会高度关心。2015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我会组织进行学习,部分专业会员形成一些些意见,现寄给你们。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谬误,但野人奏曝,其心可嘉,或许真能为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微薄之力。 此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中国民主建国会顺庆区基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修改建议 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刘洹岑 一、修改原则 (一)语言简洁,无歧义,明白即可。 能少说绝不多说。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并办理登记手续”,完全可以改成“并办理登记”。“手续”,通常情况下是口头用语,去掉“手续”不影响含义。 (二)要直说,说明白,不要绕。 如: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完全可以改“设立法人,必须有法律规定”。前者有可能受《台湾民法典》的影响,而后者更符合大陆的语言习惯。 类似情况还有,如第一百一十八条。 (三)用语精准,字斟句酌,字字珠玑。 (四)只要不引起歧义,语句越短越好,越简单越好。 (五)用语规范。 (六)前后一致。 如第三十五条专门解释了“利害关系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却用了“利害关系人”所解释的内容,完全可以一致。 (七)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不要落入陈窠。 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改成“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 名词解释 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从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全力发生的时间起算。 (3)、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5)、法律效力和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力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力当然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权利不得抛弃。 2、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利益 3、代理权的滥用情形及法律后果? 情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后果:自己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果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 情形:(2)、双方代理:一人同时代理双方为民事行为。 后果:双方代理应该禁止,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情形:(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后果: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民法总则课程笔记整理

民法总则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王文军 民法入门 民法的全貌 一、民法的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法)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权法) 和身份关系(亲属法和继承法)。 (一)亲属法 (二)继承法: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三)人格权法 (四)财产法:财产的归属(所有)与移转(合同)。 1、所有与合同: (1)所有权保障 ①排除妨碍请求权 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合同的保障 2、财产法的基本构造: (1)物权: ①所有权: a.使用价值 b.交换价值 ②限制物权: a.用益物权:支配使用价值。(例:建筑用地使用权) b.担保物权:支配交换价值。(例:抵押权) (2)债权: ①合同之债 ②侵权之债 ③不当得利之债 ④无因管理之债 注: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合称“法定之债”。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一)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中的“基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 1

三、中国民法的发展沿革 (一)史尚宽、郑玉波、王利明、江平 (二)教师推荐书目: 1、梁慧星《民法总论》 2、王泽鉴《民法概要》 3、魏振瀛《民法》 四、民法总则的构造与涵义 (一)创造一般性概念 (二)特征: 1、抽象性: (1)优点:立法经济简易。 (2)确定:难以建立具体轮廓。 2、体系性 (三)内容: 1、权利: (1)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拟制人 (2)权利客体:物 (3)权利内容 (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或时效因素等 2、义务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说: (一)概念(课本P5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特征: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三)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主体(课本P53:): 1、民法上“人”的含义: (1)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 (2)法律认可(赋予其权利能力) 2、自然人或法人(课本P53) 3、合伙(课本P53) 2

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关于民法典的倡导

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关于民法典的倡导 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看作是民族精神的缩影。专家学者建议,在制定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债法总则的基础上,对现有民事法律,按照统一的原则、科学的逻辑重新建构,形成和谐一致、体系化的民法典,以解决当前分散立法导致的相互矛盾、适用随意、缺乏一致性等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次重启制定民法典,原因何在?为什么采用编纂形式?民法典究竟应该如何编纂?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编纂小组”)的专家学者。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均已颁行,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恢复民主法制,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改革开放还在“摸着石头过河”,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只能“从批发改为零售”,根据轻重缓急,推出民事单行法,成熟一部推出一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条件成熟后以此为基础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3年过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主干的民事法律均已颁行,民法研究成果丰硕、力量壮大,立法技术不断进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王教授说。 从司法实践看,制定民法典的现实需求也十分迫切。“在现有分散立法的状态下,单行法有的相互重复,有的相互矛盾,适用随意、缺乏一致性等问题突出。”王教授说,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漏电使其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摆在法官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以至于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中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许多都是针对同一案件法官选择法条不同而导致的。 “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则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王教授说,市场经济越发展,法治中国越发展,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越突出,到了不得不认真加以解决的时候了。 编纂不是拼凑现有法律,是大规模、系统化的立法过程 为什么此次制定民法典采用“编纂”形式?编纂小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说,作为民法典主要组成部分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主干的民事法律均已颁行,如今制定民法典,就是在这些基础上,完成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定,并使这些法律按照统一的原则、科学的逻辑重新建构,形成和谐一致的体系。

民法总则期末复习题库

1、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7. 权利不得滥用:又称禁止权利滥用。《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民法总则》的10个新变化及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个人合伙纠纷如何诉讼共20页word资料

个人合伙纠纷如何诉讼 合伙是日常生活当中十分普遍的民间投资形式。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实际上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联营)和合伙企业三种。个人合伙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自然人合伙。法人合伙民法通则称之为“法人联营”,是发生在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单位合伙。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经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具备合伙企业章程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一种企业形态。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成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和法人联营还应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特别规定。 个人合伙成立十分简便,只要投入资金有个口头约定就可以。但个人合伙也最经常发生纠纷,最常见的纠纷是在个人合伙营利时一方拒不承认对方是合伙人而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目的在于侵吞合伙营利;另一种合伙纠纷是在合伙亏损时,一方拒不承认自己是合伙人而主张相互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目的在于逃避合伙的连带责任。 【目录】 1.什么是个人合伙? 2.如何认定个人合伙? 3.什么是个人合伙协议 4.个人合伙是否必须工商登记? 5.个人合伙财产如何管理? 6.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

7.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处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8.个人合伙经营活动如何管理? 9.合伙人能否转让其个人合伙份额? 10.什么是入伙? 11.什么是退伙? 12.哪些情形可以退伙? 13.个人合伙终止时,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14.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如何承担? 15.什么是个人合伙的连带责任? 16.合伙人既有合伙债务又有个人债务时,应当如何偿还债务? 17.单个合伙人能否单独对外主张个人合伙的债权? 18.个人合伙如何确定管辖? 19.个人合伙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20.个人合伙如何纳税? 21.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合伙财产权益? 22.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合伙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正文】 1.什么是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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