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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余 杭 区 民 政 局 文 件
余民[2006]191 号
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达到申报审 核程序化、公开化,管理动态化、规范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 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 务院第 271 号令)和《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余 政发[2001]179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个人申请 凡我区城乡常住户口,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家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均有申请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 )的权利。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 应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请。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标题应为“享受低保申请书” 。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劳动能 力、身体状况、职业、月收入及收入渠道,申请享受低保的原 因等。申请书必须真实反映家庭状况,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
写,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在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时, 应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 如实向社区居委会 (村民委员会) 提供相应的材料,主要有: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 证 (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 ; 家庭成员的工资或离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3、离婚证(判 决书)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应提供残疾证;5、家 庭成员中有学生的,应提供学生证; 6、病情证明,丧失劳动 能力的应提供本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7、 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证明;8、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 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登记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 及享受期限证明;9、企业改制买断工龄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 金额及用途证明;10、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 及生活费支出缴款凭证 11、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 先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 登记证明书;12、有工资的申请人在出具工资证明时,必须提 供正规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并由劳资部 门负责人签名,签名者应注明“本工资表真实有效,本人对出 具的证明负责” 。13、农村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 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二、社区居委

会(村民委员会)初审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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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应及时受理,并按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查材料。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低保 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填写《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 理登记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在 2 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 工作。审查复印件时必须审查原件,审查后,要在复印件上注 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人对审查材料负责”的字样,并签 署审查人姓名、审查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对材料不真实、不 齐全,申请表填写不清楚、内容不全的一律退回,并下发《退 回通知书》 ,在 2 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入户调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内容清楚, 材料真实齐全的申请低保家庭,7 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入户调 查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入户调查时,除调查家庭情况外,还 要有调查人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评估意见和调 查人对所调查情况负责的内容,并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签 署调查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入户调查情况若与本人申请内容 不一致,将材料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 入户调查应采取以下方法: 1、看。主要看家庭住房及房屋装修、家具、家电,非生 活高档消费品,电话交费单据,家庭成员穿戴等。 2、问。主要询问申请人家庭成员人数,每个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职业、月收入、日常消 费、子女上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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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听取单位、周围群众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的反映, 同周围群众相比是否属于贫困户,了解申请人家庭是否拥有机 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移动通讯工具,子女在义务教 育期间是否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是否出入营业性餐馆和娱 乐场所、有无多处住房等。入户调查实行“谁调查、谁签字、 谁负责” ,入户调查内容不全特别是收入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 批。 (三)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评议。入户调查后,对 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 行张榜公布,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张榜公布的时间为 7 天。 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低保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杭州市 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 ) 一式三份。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重新核查, 可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召开低保评议小组会议评议, 公布评议结果。审批表中“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核查意 见”栏内公示时间必须填写,同时由经办人签名。调查意见栏 内由负责人写清申请人家庭是否经过入

户调查;是否经集体评 议及评议结果;公示结果,公示后有异议的重新核查情况;同 意呈报的,要承诺对申请人家庭审查负责,并签名加盖社区居 委会(村民委员会)公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包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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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登记表、审批表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材料。 三、 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 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10 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一)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在接到社区居委会(村民 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 7 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 查率 100%。 (二)评审。乡镇(街道)建立低保评审委员会,由乡镇 (街道)分管民政领导、民政助理、司法助理等 5-7 人组成。 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每月 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召开。低保评审委员会会议 的出席人员必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形成决议。 低保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①审查申请人的低保申请书、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填写的各 类表格。 ②听取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和监督员关于低保申请人员家 庭调查核实情况的介绍。 ③确认该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纳 入低保范围的决定,对同意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上报区民政 局。 ④听取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对镇乡(街道)低保工作的意见 建议;讨论研究本镇乡(街道)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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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对低保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区民 政局提出改进建议。 低保评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①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向低保 评审委员会出示低保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低保评审委 员会全体成员予以审查。 ②由低保专职工作人员和监督员向低保评审委员会介绍 对低保申请人员家庭调查核实情况。 ③低保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讨论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 保条件,作出评议结论。 经评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 由负责人签署意见, 谁签字, 谁负责。并在审批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栏内填写该户是否经过入户调查,是否经过集体评审及评审结 果,评审有异议的复查结论,是否同意上报审批,并承诺对申 请人家庭审核情况负责,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区民 政局审批。经评审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下发审查后不符 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书,在 3 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社区居委 会(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 3 日内退还 申

请人。 四、区民政局审批 (一)区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进行核查,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将批准享受低保名单通知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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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乡镇(街道)通知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村 民委员会) ,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再次进行 7 日的张 榜公示,期满后 2 日内将情况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 在 3 日内将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对经审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开 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结果告知函》 ,由乡镇(街道)在 5 日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对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无异议 的,区民政局及时通知乡镇(街道) ,发给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证,领取救助金。有异议的,区民政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开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结果告知函》 。 (三)区民政局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 或者扶养人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孤儿,批准其 全额享受低保。 2、对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批准其按照差额享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停止)享受低保: 1、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 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以及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者 提供不齐全的; 2、连续两次不进行续保登记或两次以上不参加义务劳动 的; 3、家庭近期购买空调、数码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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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5、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建房、高标准装修 住房或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 6、一年内家庭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六个月或间断居 住时间不满八个月的; 7、家庭饲养宠物、购买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的; 8、出入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家中装有电话,且电话费支出月超过低保标准 20%的; 10、因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 且未改正的; 11、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出资供子女 择校就读或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1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经劳动就 业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2 次以上(含 2 次)介绍 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13、 实际居住地不在我区户籍所在地街道、 镇乡辖区内的; 14、人户分离两年以上,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将户口 转入现居住地的; 15、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不勤耕种,使田地(山林、 水塘)荒芜的; 1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

省人口计生条例》生育未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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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或怀孕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17、与申请家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 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扶 养、抚养)义务的; 18、无户主身份或有户主身份但不以家庭全部人口(单身 家庭除外)为单位申请的; 19、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6 个月以内)而造成家庭生活 困难的; 20、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五、实施分类管理,限期保障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一类低 保 A,是指三年以上自身无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二类为低保 B,是指三年内自身有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对 A 类人员,每 年申请一次, 第二年手续从简; B 类人员规定最长享受一年, 对 第二年无特殊情况不得继续享受。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若有家庭人员变化(新增、死 亡) 、家庭收入变化(增加、减少)的,需及时填写《杭州市 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变更表》 (以下简称“变更表” )并上报区 民政局审批。 六、发放余杭区困难家庭低保救助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 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律采取社会化发放。社区居委会(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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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对区民政局批准享受低保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通知 低保对象携带户口簿、 身份证到当地社区居委会 (村民委员会) 领取余杭区困难家庭低保救助证,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登 记签字手续。 七、归档立卷 (一)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低保档案包括:低保 对象花名册、申请书、登记表、低保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入户调查材料、审批表、公示材料、变更表、低保对象管理卡、 参加公益劳动登记簿、定期核查登记簿、来访登记簿、低保评 议登记簿、不予批准通知书。 (二)乡镇(街道)档案包括:低保对象花名册、来信来 访及处理登记簿、低保评审登记簿、审批表、变更表。 (三)区民政局低保档案包括:低保对象花名册、统计报 表、预算报表、低保对象审批表、变更表。 八、低保对象的义务及处罚 低保对象应遵守以下规定并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否则要 受到处罚: 一是参加公益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都要参加公益 劳动。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 劳动,取消低保待遇。 二是就业培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低保 对象,每季度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供一次求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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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次以上介绍其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每季度不 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动就业证明的,取消低保 待遇。 三

是履行脱保协议。低保对象在保障时间内,应积极寻找 就业渠道,靠自己的劳动增加家庭收入,脱离保障。 四是如实申报收入。低保对象应恪守诚信原则,如实申报 家庭收入,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做好入户调查。低保对象若 不如实申报收入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取消低保待 遇。 九、工作人员的违规处理 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 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意见, 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 的;出具假证明,将不符合条件的居民纳入低保范围,或将符 合条件的居民排除在低保范围以外的; 3、在发放低保金时,擅自改变审批机关确定的补助标准, 故意提高或压低保障金发放标准的; 4、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十、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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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虽然 另立了户口,但仍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 (二)跨区(市)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在解决人户 分离前,原则上不受理保障申请。申请者在区内居住地(连续 居住 6 个月以上)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处的,原则上按居住地管 辖;在居住地满两年的,应责成其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因当 事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的,不予受理或暂停 低保待遇。 (三)户籍制度改革后低保条件初步界定。丧失生产资料 (土地) ,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居民,家庭生活成员 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有申请享受低保的权利。合法固定 住所主要是指购买、 自建等具有合法有效的 《房屋产权证》 、 《土 地使用权》 。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机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的以及务工经商、从事第 二、三产业所获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收入以上,能够维持本人及 其共同生活人员的正常生活。 (四)低保家庭收入核算。 (供参考) 一是种植业收入。 1、粮食类:主要是指早、晚稻,春粮。粮田每亩每年纯 收入折合人民币 800-1200 元 (在计算时应除去口粮) 。 2、蔬菜类:主要是指 豆 类、叶菜类。蔬菜每亩每年纯
收入折合人民币 1500-3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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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果类:主要是指
梨、桃、 枇杷等。茶叶每亩每年
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1100-1500 元;桑叶每亩每年纯收入折合人 民币 1500-2200 元; 竹笋每亩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800-1200

元;果树每亩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1300-2200 元。 4、甘蔗每亩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1200-1800 元;西瓜 每亩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2000-2500 元。 5、养猪禽羊:主要是指猪、羊、家禽。猪每只每年纯收 入折合人民币 120-200 元;羊每只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80-120 元 ;家禽(鸡鸭鹅)每只每年纯收入折合人民币 2-4 元。 6、其他养殖:鱼塘 每亩每年纯收入 折合人民币 400-800 元。 二是其他收入。 1.劳动力固定收入是指工资、劳务报酬,各类补贴、津贴、 离(退)休费,遗属补助、精减下放职工补助,失业救济金、 养老金等。申请低保人员要求出具每月收入证明。 2.劳动力临时收入是指劳动力打零工的收入。 3.经营性收入是指开店、经商、农副业加工、买卖等。 4.财产性收入是指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转 让收入等。 5.转移性收入是指继承、赠予、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及政府救济、保险赔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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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关情况说明: 1、房前屋后种植的蔬菜不计算收入。 2、零星养殖的家禽不计算收入。 3、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算 收入。 4、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 治病的部分不计算收入。 5、困灾得到政府救灾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住房修复部 分不计算收入。 6、因就学困难得到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学业开 支部分不计算收入。 7、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按以下公式推算: 支付能力=家庭人数×1.5 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 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以上公式及由此得出 的支付水平加上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本人的其他收 入,其数额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该被赡养人、被 扶养人、被抚养人将不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8、农村农居混合户口低保标准换算及人均补差额计算方 法;a、混合户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农业户口人数+城 镇低保标准×非农户口数)÷家庭人数;b、混合户人均月收 入=家庭年收入÷家庭人数÷12;c、人均月补差=混合户低保 标准-混合户人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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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操作规范”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附件: 1、 《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登记表》 2、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3、公示(一) 4、公示(二) 5、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退回通知书》 6、 《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变更表》 7、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结果告知函》
二 OO 六年十二月六日

送: 省民政厅厅,杭州市民政局,区府办,塘南办事

处, 杨洪香副区长 2006 年 12 月 6 日印发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附件 1:
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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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工作单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户口性质 家庭 月收入 电话 件) 证件和证明材料名称
婚姻 状况 家庭 人口
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了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共 证件和证明材料名称 件 数
件数
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本社区(村)居(村)委会对申请人 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 料进行了审验,认为基本符合《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余政发[2001]179 号) 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受理。
(公章) 申请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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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填报单位: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 户主姓名 实际居住地地址 家庭基 本情况 住房情况 家庭总人口 总面积 平方米,人均面积
镇(街道)
年龄 职业 身份证 性别 工作单位
社区(村)
婚否
低保证编号: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 家庭类别
邮编 平方米 住房结构 其中在读生: 幼儿园 人, 小学 人, 初中 人,高中 其中:生活能自理 人,生活不能自理 人。 帮扶情况
低保类型 住房性质 人, 大学 人; 残疾人人 ,
照片
致贫原因 与户 主关 系 共同生 活家庭 成员情 况 本人
姓名
身份证
性别
年龄
婚否
健康 状况
文化 程度
户口 性质
人员 类别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
月收 入
已分户 的直系 亲属情 况 种植业收入 粮食类 蔬菜类 家庭收 入情况 林果类 甘蔗西瓜 养猪禽羊 其他养殖 家庭年人均收入 申请信 息 享受 人数 申请月救济金 公示时间 调查意见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1、核定保障人口 2、该家庭从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审核人签名: 人,批准月救济金 元; 年 月起享受低保。 审批人签名: 盖章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数量(斤) 金额(元) 其他收入 劳动力固定收入 劳动力临时收入 经营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财产收入 家庭年合计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元/月 金额(元)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 核查意见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盖章



1、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 分 别 由 社 区 居 委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 乡 镇 ( 街 道 ) 区 民 政 局 存 档 , 表 格 内 容 必 须 用 黑 墨 水 填 写 ,

内 容 要 详 实 。 、 、 2 、 低 保 证 编 号 是 一 个 十 位 号 码 , 前 三 位 为 各 镇 乡 ( 街 道 ) 原 有 编 号 ( T0 1 、 T0 2 … … ) 中 间 三 位 为 村 编 号 , 由 各 镇 乡 ( 街 道 ) 按 村 自 己 , 编 写 ( 001、 002… … ) 末 四 位 是 低 保 编 号 ( 0001、 0002… … ) , 。 3、 劳 动 力 固 定 收 入 是 指 工 资 、 劳 务 报 酬 , 各 类 补 贴 、 津 贴 、 离 ( 退 ) 休 费 , 遗 嘱 补 助 、 精 减 下 放 职 工 补 助 , 失 业 救 济 金 、 养 老 金 等 。 劳 动力临时收入是指劳动力打零工的收入。经营性收入是指开店、经商、农副业加工、买卖等。财产性收入是指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财产租赁、转让收入等。转移性收入是指继承、赠予、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政府救济、保险赔款等。 4 、 1)户口性质栏填:①城镇 ②农村 ③混合家庭(指同时有城镇与农村户口的家庭) ; (2)家庭类别栏填:①困难户 ②农村五保对象 ③城镇“三无”对象 ④ ( 其他 ; (3)低保类型栏填: ①农村低保 A ②农村低保 B ③城镇低保 A ④城镇低保 B ; (4)住房性质栏填:①私房 ②公房 ③廉租房 ④租房 ⑤其他; (5) 住房结构栏填:①土木 ②砖木 ③砖混 ④ 其他 ; (6)健康状况栏填:①健康 ②一般 ③长病号 ④残疾; (7)人员类别栏填:①在职 ②下岗 ③退休 ④失 ②团员 ③党员 ④ 其他 。 ③家庭收入证明 ④户主近期 1 寸免冠照片 2 张 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印制 业 ⑤城镇其他 ⑥城镇三无 ⑦农村五保 ⑧农村在职 ⑨农村临时工 ⑩农村其他; (8)政治面貌栏填:①群众 5、附报材料:①申请人申请材料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说 明
备注:低保 A 是指三年以上自身无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低保 B 是指三年内自身有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
附件 3:


(一) 本社区(村)居民 家庭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的申请。 《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法办法》余政发[2001]179 根据 (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本社区(村)居(村)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 现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并征求群众意见:
申请人家庭地址 一、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基本情况 称谓 户主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及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家庭人口
二、申请当月前连续 6 个月(农村为 12 个月)家庭收入情况 种植业收入 粮食类 蔬菜类 林果类 甘蔗西瓜 养猪禽羊 其他养殖 家庭年人均收入 数量(斤) 金额(元) 其他收入 劳动力固定收入 劳动力临时收入 经营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 财产收入 家

庭年合计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 金额(元)
公示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居(村)民对公布 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社区(村)居(村)委会反映,也可直 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 居(村)委会电话: 镇(乡)或街道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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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二)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法办法》 (余政发[2001]179 号) 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社区(村)居(村)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现 将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公布如下:
序号 户主姓名 家庭地址 享受人数 月补助金额 开始享受时间
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法办法》 (余政发[2001]179 号) 的有关规定,上述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户主应当在 15 日内报告社区(村) 居(村)委会。 二、公示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居(村)民对 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社区(村)居(村)委会反映,也 可直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反映。 居(村)委会电话: 镇(乡)或街道电话: 区民政局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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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退回通知书
: 经我社区(村)居(村)委会审查,认为你家庭不符合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 你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不予 受理。 退回理由:
审查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6: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变更申请表
户主 姓名 家庭地址
变更月救 济金额 变更享受 人数
身份证 号 码
性 别
年 龄
救助证 编 号
工作单位 新申 请月 救济 金额
变更 类别
变更 时间
原月 救济 金额
注 变 更 理 由

社区 居委 会 (村 民委 会) 意见
盖 经办人: 月 日
章 年
镇(乡) 政府 (街道 办事 处)审 核意见 经办人: 月
盖 日
章 年
同意变更:从
区民 政局 救济金 审批 意见 经办人:
年 元。
月起,核定保障人口
人,批准月
盖 年 月
章 日
备注:1.请在相应的变更类别中打“√”;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 乡(街道)、区民政局存档;3.附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死亡证明等。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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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结果告知函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结果告知函
: 经我局对批报材料的审核, 认为你家庭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

条件,你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不予批准。 不批准的理由及依据:
审批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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