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篇一:《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年7月

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

译者:米健

作者简介:①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

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

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

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

帝国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

期间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

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

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

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术家德生活都深深吸引着他。”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

“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

的人生。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他以

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

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

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拉德布鲁赫的

一生,为人、为学一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

问为生命的品质;其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回避现实,其理论视

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其三、他对现实生活

本身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

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

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

现实并进行思考”。其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

都是多维度的、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等等学科领域;其

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

语体现在书面中,简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

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喷发的火花。

内容提要:

《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

的探索和阐述,并且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

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

本书在结构上以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

念的理解,并且首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

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的、最负盛名的《法

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自第二章起至第十一章,作者对一些

重要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第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来阐释自己的观点。此外,本版

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诸多版

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及其

思想历程”一文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

容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见解给读

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

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工作,将一部经典

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

名段摘抄:

1. 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

用。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

的拓印,丝毫无损于这种美好理想。p3

2. 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不能因思

想绞死任何人。p4

3. 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法

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

之所以得到满足——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p6

4. 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

责任。p6

5. 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

超个人的那类法则。道

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

话中,在我们那卑俗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

与创造者之间。p7

6. 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

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意

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p7

7. 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

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

体的人类。p7

8. 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

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规

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 der 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

目性,并称之为平等。p7

9. 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

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

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

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

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

为人们所闻。p11

10. 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p12

11. 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这是一部古老的“世

界史心计”(list der 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

充为已经生效,把想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

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p20

12. 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p20

13. 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这种

意志: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

p20

14. 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新聚

合在一起。p35

15. 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以规

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

其积极一面,除了国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

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

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p36-p37

16. 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三要

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

外乎是这种义务,即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

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的立场,它不外以正

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p48

17. 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特

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

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

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p49

18. 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的利

益去理解: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

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利。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p62

19. 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而这两个路向总是处于彼此对立:

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这或许是我们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电池: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和艺术阐述。p62

20. 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前者是静止的,后

者则是动态的因素。p64

21. 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时候都不会有较

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种经济上的手段),也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p64-p65

22. 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这种社会法律秩序的

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权承担义务。p67

23. 古典民族经济学后来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不全都聪明自私,多数

人反而愚昧、随便和善良,尽管立法可与接受者聪明与自私的心理状态保持关联。因为立法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p70

24. 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司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

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p72

25. 在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然扮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先锋的角色。在即将到来的

社会法律时代,劳动法将承担相应角色。所以,商法与劳动法构成现代私法两个对立的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p75-p76

26. 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

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和劳动法。p77

27. 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

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p77

28. 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

心,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预的社会学事实。p77

29. 这类处于一个“经济自治机构”——全国煤矿委员会、钾盐业委员会领导下,辛迪加化

的企业到“经济自治”形式,以及国家监督已被视为社会化的最重要现象。p79

30. 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法则是针对经济强者,

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考经济关系。p80

31. 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曾划入物权范畴:劳动者作为奴隶,不过是主人的财产和物。只

有那种习惯于将劳动的人视为物的法律,才可能以最近似物的租赁的方式表示“雇佣租赁”。p81

32. 个别雇员面对企业主不免势单力薄,但同一行业全体活多数雇员有组织地使用罢工这个

最后理性(ultima ratio)时,则显得强大有力。p82

33. 报复罚在事实上之所以有特别根据被称之为“法律罚”,是因为在行为与责任的确定性

方面,它为量刑提供了一个比教育罚和保安罚更为明确的标准,也

同时因为它为针对行为与责任的刑罚提供了单一的对应。相反,教

育罚和保安罚则依赖于因人而异且易出错的对行为人人格的理解,

另外也提供了过多的处治方法,使人难以选择。包含着报复罚与威

吓罚的权威刑法,因此也在针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维护法律安全方

面发挥作用。p86

34. 刑罚即有意地施加痛苦.p87

35. “一种没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类力量,不足以挥起行刑的刀剑”。过去人们根据神或者

道德法则施行刑法,尚可以良知施行刑罚;然而,当以国家或者社

会必要性或目的,以多重意义的,受时代制约和具正义性的价值观

名义处刑时,施刑的手就不能不颤抖。最近的大赦,众多的赦免,

缓刑以及减刑,无一不愈来愈清楚地证明,刑法已丧失了它的良知。p87-p88

36. 得到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就越近——犯人受处罚越多,再犯的机会也就越大。p89

37. 正确的心理学判断过程,不是从行为到人性,而是从人性到行为。刑事程序却——它不

可排除的疑问就此开始——注定必然从相反的方向展开:从行为到

人性,而它可能没有一次触及过人性。p90

38. 死刑本身已充满严酷、震撼、血腥,按一般理解,它属于恐怖、折磨、毫不留情的报复

性惩罚。因而在一个社会教育——保安措施的体系中,不允许继续

为死刑留有一席之地。p91

39.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

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

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刑法不

仅要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李斯特语)。p96

40. 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p100

41. 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

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际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p101

42. 孟德斯鸠为表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毫无创造性的特征,选用了再清楚不过的字眼:判决

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只需要眼睛”,法官只是“宣读法律文字的喉舌,一个不得削弱法律效力和威严的无意志的存在物”,因此法官的权力“在一定意义上等于零”。

p105

43. 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p121

44. 法官如同“一只破钟的机件,要让它很快再走动起来,就得不断敲打震动它”(门格尔

menger)。p128

45. 不是教义决定信仰,而是信仰决定教义。p140

46. 人们说,世界历史不能屈从于司法;一个由5位国际法专家组成的机构,不足以承受衡

量决定两个民族命运天枰的负重。这只能表明那些相信对战争末世审判和神明裁判的人,已失去对人类理性的信任。第一个立法者,当他用人类残弱的手去塑造在此之前一直由上帝掌握的权利时,必定有损害神明特权的犯罪感。可是,他毕竟敢于尝试——既然人类理性为了人民生活敢于补充直接的神圣的造福,那么为何不能对国际生活进行同样的补充?畏惧新事物的同时,却不断向前探索,焦虑与骄傲共存,人类从历史发展中最终获得自信:如果我们不使得自身得到控制,世界就不复存在理性,对于新事物,我们需要不断自勉:倾听理性的声音!(sapere aude)p157

47. 法律成功地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保护的樊篱,就愈易引发相互间用斗争考验对方的动机。

p165

【篇二:法学导论笔记】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做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的总称。法系成因1共同的历史渊源关系2殖民入侵,宗主

国将自己的法律制度转移到殖民3落后国家对先进国家法律的学习

日本俄罗斯(亚历山大时期4宗教传播宗教和法律具有紧密联系

(中国则不是)

二英美法系含义:以中世纪英格兰普通法(最早的令状形成的判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

律总称 4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1判例法传统判例法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a形象性和生动性 b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小c法官作出属于自

己的判决d判例法的稳定性e适应社会变革性强缺点:判例的杂乱

性厌杂性1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与联系2 联系:衡平追随法律

(普通法),衡平法基本原理原则和概念体系与普通法一致2只是

适用准则存在差异②区别a衡平不允许有损害而无救济b请求衡平

救济的人必须自己清白c 在双方互惠行为中,请求衡平救济的人,

自己须为衡平行为d 衡平重意思轻形式e 衡平可以对人有一定的强

制行为f 衡平将履行义务归结为义务人的意思表示g 衡平不帮助怠

于行使权利的人h 同时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救济,普通法优先

米兰达规a司法机关在逮捕和审讯被告人时应告知其享有相关权利,并尽快通知其律师到场b该规则承认被告拥有沉默权,该权利源自

刑事法律,不得让人自证其罪的原则c该规则更凸显原被告平等诉

讼地位

三大陆法系 1 含义: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制定法为法

的主要表现形式的一些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总称。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Ⅰ人法Ⅱ物法物的含义:具有经济价值,能以金钱

来衡量,为人所能支配的东西Ⅲ债法债的含义:当事人之间一定给

付的应当Ⅳ诉讼制度1法定诉讼:双方到场,遵守规定仪式术语,携

带规定证据——市民法2程式诉讼:简易诉讼形式——万民法 3特

别诉讼:法官主导的纠问式诉讼非常诉讼——简易方式

罗马法学对大陆法系的历史贡献 1树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a区分“法”和“法律”,法是源自神的意志,代表着一定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法律是世俗政权制定的规范,应该不断接近法;国家政权制定

的法律必须与公平正义的法一致b确认了君主必须遵守法的传统,

国家与皇帝的宪政理念,国家统治依靠军队和法律c法的内容的公

平正义性2以权力为本位的法律制度设计方式(早期其他文明是以

义务为本位)产生根源:氏族社会彻底解体,家庭成为社会生活的

核心单元。家长权成为一个绝对支配权,家父之间交往过程形成社

会生活习惯的主要内容特征:权利实现形式多样性,积极性,权力追逐利益最大化,权利内涵界限的清晰准确性权利与自由的内在关系3法的单元化设计方法:将社会生活分为一个个共体单元。4法学家是法的形成,运行,发展的主导角色5平衡创造法的方式

5教会对罗马法的历史贡献1完成了罗马法从习惯法向制定法的重大转变2辩证逻辑法的创造方法。辩证逻辑:从矛盾前提中推导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3大学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律职业化的发展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1公私法划分的传统2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3法学家为法律运行的中心角色

伊斯兰法系1含义: 以《古兰经》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宗教义务,实行与伊斯兰世界法律的总称

伊斯兰法系的基本特征1伊斯兰法是宗教法,法的来源:法是由真主安拉通过先知颁布的;法的渊源及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宗教教义同伊斯兰教具有密切联系,宗教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民事,刑事,婚姻,不同程度与宗教相联系

2独特的发展道路:立法者只能是先知穆罕默德,立法活动在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即停止,现实的法律发展是通过圣训与教学法创造新的法律依据,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3分散性和杂乱性:教派林立决定分散性,独特的发展道路及阿拉伯世界幅员辽阔决定内容杂乱性4教法学家推动法的实施形成

法的定义: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神意是法的内容的正当性的基础法是人的理性探索的结果,人们努力寻求与自然秩序保持一致的法律秩序

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这个公共意志尚在保护全体成员的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卢梭)众议——公议(大多数人的相同意愿,)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中,议会中占多数派的政党领袖代表着一定时期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他们的意志成为法的主要内容

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

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

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法的特征:法的特征主要是与道德宗教与人类的行为规范相比较而

a法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最高权威性b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

内容的行为准则c法的实现具有国家强制力隐性保障d法反映社会

意志与一定时期社会价值理念相适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e法

是关于人的行为的规则f法必须体系一定的公平正义观法的概念——有利于法律专业化精确化调整社会关系调整需要对各种事实进行

概括,抽象出共同特征而形成一些权威性术语,从而准确的定性各

种现象

法律原则特殊类型的法律规则,不执行具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但

指导权利义务的分配作为众多法律规则建立基础的原理是准则,本

质也是规则的一种法律原则的功能1决定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和价

值取向2保证法律制度内部各项规则的统一性 3对法律制度发展的

引导作用4弥补法律漏洞,指导法律律漏洞

法的价值论一“恶法非法”——法的价值论的意义二法与自由(价

值标准一)法律上自由的含义:它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自由,即人

际交往活动中不受他人非法干扰和限制,依据自己的意愿行为的权

利三法与平等(价值标准二)平等的含义:法律制度在分配权力与

义务的时候,不应该区分人的身份而应该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四法与

安全(价值标准三)安全的法律含义:国家要给人们提供一个稳定

可靠的政治与社会生活环境五法与效率(价值标准四)效率的含义:法律上分配权力与义务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实现的过程,在公平的基

础上尽可能以最少的投入产生最大的收益六法与秩序(价值标准五)秩序的含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一种稳定连续确定的状态

七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含义:一个社会法律从传统向现代转变,不断完善法的价值体系的过程。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一个国家内部条件的成熟促使法制从传统向现

代的转型代表:英美法德

历史条件:a一个社会现代生产方式是从内部孕育产生的,具有取

代传统生产方式的优越性,并能形成专业化与市场化;b社会经济具有专业性和革命性,能够排除外来入侵以及国内巨大震荡的局面c

市民社会足够强大,不断要求权力有限的政府做出变革d社会意识

与社会现实存在张力,要求社会法制变革基本特征:a它是一个社

会自身条件逐渐成熟而自发渐进完成的现代化,法的内容与形式逐

步完成现代化b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生产方式与阶级结构的重

大转变是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动力c以法的形式现代化带动法的实质

内容的现代化,并使法的各种价值标准成为现实存在

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先进的法制文化对落后的法制传统的巨大冲击,导致后者向现代化法制转型代表:日本,印度,俄国历史条件:a

经济文化具有相对落后性b外来的经济文化冲击足够强大,足以摧

毁本国文化防线c市民社会弱小,政府的职能强大,法制变革主要

是政府对外来入侵的回应d社会意识与社会现实之间没有张力,是

形式理性转型而非实质理性转型

基本特征:a它是一个突变的过程,往往是外来入侵,导致国内革

命生产

新的权利机构,引导社会法制变更b它是一场自上而下的社会变革,政府是这场变革的推动者,法制变革的动力来自于社会外部c法制

变革表现为形式理性的现代化,实质价值远远落后于形式

混合型法制现代化:一国内外各种因素共同作用,推动一国法制从

传统向现代转型代表:中韩

历史条件:a传统社会历史悠久,社会内部市场化程度低,不具备

自发转型的条件b具有强大的传统文化,这种文化中,法律文明具

有自身的发展轨迹,独特品质,影响深远,不易被摧毁c传统文明

与外来文明的融合,推动一个社会化的法律转型.

【篇三:法学导论课后感】

法学导论课后感

过去的十九年里我对法学一词一直是懵懂的,它就像一个高深莫测

的世界,离我有十万八千里,我们不会有任何交集。然后我对法学

最初的认识是由“今日说法”开始的,看到撒贝宁自如的主持法制节目,大谈特谈法律案件,那种沉着冷静的态度和睿智机敏的风采深

深吸引了我,我对法律的认识之门由此打开了。

但是我还是觉得法律的领域只有那些睿智聪明的人才能涉及,也只

有律师法官才有必要学法,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法律的面纱仍旧那

么朦胧与不可认知。是啊,我们小老百姓老老实实的过日子,踏踏

实实的做人,所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我们又怎么会触到法律的

底线呢?我是被调剂到法学的,可以说是阴差阳错,但我更愿意相

信是命运给了我一次认知与学习法学的机会。

法学导论是开启法学大门的钥匙,是我真正认识与学习法学的基石。通过法学导论这门课,我知道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一个由众多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

休系。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

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我觉得法学代

表了正义、道德、规则,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石,是国家稳定

的保证。法学对于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国法律是从远古走来,历经五千年风沙的吹打和漫漫历史长河的

洗礼而历久弥新。中国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

丰富的法律思想。中国法律融入了儒家思想,礼与法相交融,铸成

了法律的一大特色。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以及改革开放,我国法律

更是上升了一大台阶。坚持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把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时代特征相结合,在和平

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地把

握社会主义本质,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经济文化

比较落后的国家,在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以后,如何建设社

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创立了有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有着全

面的、长期的指导作用。

在创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领导中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实

践过程中,邓小平深刻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

制建设万面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我国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

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创造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民主、法制理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

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

权威,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

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和法制是统一的,民主是法制

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

主义民主。我国的法制随着经济发展正逐步走向完善和健全。进一

步由人治向法治过渡。

此外,我对法学领域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我一直以为法学是一

个绝对独立的学科,是高高在上,统领一切的,学过法学导论后我

知道我错了。法学是一个大的学科,有很多小的分支组成,例如宪

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我愈加认识到法

学的博大精深。法学纵向认识过之后,法学的横向也是极其宽广的。法学与其他学科是紧密相连,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法

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的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

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和客观倾向,

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首

先我认识到法学与政治学是有内在统一性的,特别是像宪法学、立

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所以,有人

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还有法学与社会学,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泛的共同论题。再比如法学和历史学,我觉得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在人类

社会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这是人类历史的里

程碑。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

东西。历史学在研究古今之变、盛衰之道的过程中,摸索创造出更

为完善健全的法律体制。因此,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学科,它与众多

学科相依存。我们不应用孤立的思维来学习和认识法律。在学习法

律时,要注重与其他学科相联系,使它们的思想精髓融会贯通。

法学导论课将法学神秘的面纱揭下,我看到了法学与我们息息相关,它不是远在天边的,法律的触角蔓延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与我们每

个人的行为都密不可分。法不是存在于本本上的抽象条文,而是在

社会生活和实践中发挥实际作用的规则。这意味着,如果脱离法的

实际运行过程来抽象地谈论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就不可能

科学地解答这些问题,而只会得出一些苍白的、空洞的理论和观点。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

体现。法所以要对一些行为予以保护而对另

一些行为予以制裁,就是因为法之中隐含着一套价值准则,凡是被

这种价值准则所肯定的行为,就得到法的保护;反之,则受到制裁。在大的方面,一个国家要用法律作为维权的武器。美国一直对我国

实行反倾销政策,使我国经济受到了极大的损失。我国低廉的商品

进入美国,既促进了我国外贸发展,又给美国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

的方便,提高了其生活品质,但是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此,我

们应充分利用wto贸易原则,国际贸易法,制定合理合法的战略,

用法律武器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企业也应该懂法守法。

温家宝总理说,企业家的血液里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企业不应该

为了利益而做触碰法律底线的事,企业应积极的学法,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制定经营策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再往小的方面说,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合法的好公民,

积极维护法律的威严,并且自觉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每个人都懂些

法律,就会减少无知法盲,就会降低犯罪数量。农民工就可以运用

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要回应得的工资,而不用无望的等待,讨要,不必践踏自己的尊严来乞求本就是自己的劳动成果,乃至用

生命做威胁,那些无助而可怜的人们,太需要法律的维护,太需要

手中握着一把法律的利剑!

我此时深深觉得学习法学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自身发展而言,法学

一个重要功能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

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

具备的职业能力。学习法律可以锻造我沉着冷静的态度,让我能机

智沉稳的处理问题,能够使我拥有严密的逻辑思维,缜密细致的态度。通过学习法学而培养良好的法律理论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能

够帮助我超越自身的法律偏见、法律经验的局限性,对现行法律制

度保持反思和批判的能力。即使今后不能找到对口的工作,那么能

够熟练的用法律维护自己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作为以法律为专业的我,必须从现在起认真学习法学。我们不仅要

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

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现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很迅猛,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

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

接连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在这种情

况下,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

知识更重要。显然,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比

起那些仅仅掌握法律的某些细节性知识的人,能更好地适应法律和

社会的进步、变化。我应该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养成严谨的思维方式,为成为一个合格的法

律人打好坚实的基础。我知道学习法学需要一番努力,没有投机取

巧可言。首先,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

学理论。尽管法学以抽象的概念、命题和理论表现出来,但法学的

问题和理论内容都来源于社会生活。法学的理论大多是从具体的法

律事件、法律案件、法律规定中概括出来的,是法律实践经验的系

统化和理性化。因而,我们需要把理论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理解,

善于通过思考社会实践中的法律事件、案件,特别是自己所亲身经

历或耳闻目睹的法律事件、案件,从中提炼出法学的理论,或检验

法学理论。然后,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学的理论。

法学不仅与法学的其他学科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存在密切的

联系。法学经常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以不断丰富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当代法学的理论和方法有不少

来自于其他学科,包含着其他学科的知识。因此,我们要理解和把

握这些理论和方法,必须掌握其他学科的一些知识。

就我而言,我对经济法比较感兴趣,想要以后在经济法方面进行更

深入的学习和研究,那么我要理解法律的效率价值和经济分析方法,就要掌握一些经济学知识。要用哲学的思想看问题,不能把法学孤

立化。其次,要了解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学的讨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法学和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和热烈的探讨,在很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多种观点并存的格局。我们要了解现有

的研究成果,积极参与有关的讨论,培养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提

高科学研究水平。把自己真正看做国家的主人,积极关注法律的制

定与修改,关心国家大事,提高主人翁意识和公民责任感。

我很感激能有学习法学导论的机会,让我对法学的认识由错误到正确,由懵懂到清晰,让我对学习法学的目标由模糊到明确。尽管我

的初衷不是法学,但是我既然已经选择了这条道路路,我就会坚定

不移的学习下去,用我最大的努力去学习它,钻研它。我希望自己

能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与品质,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我自身的权益,我

更希望可以尽我的微薄之力,用我的法律知识,为更多的人谋求福利,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之路难走,作为一个女生,我更加知道我将在未来的求职及发展中面临极大的困难,但是我不后悔。我知道我国的法律仍不健全,等待着新一代法律人去完善,我们新一代大学生愿意肩挑重任,将我国的法律推向一个更加完善的高峰!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