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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备案要求

化妆品标签备案要求
化妆品标签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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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备案要求

规定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1)化妆品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化妆品成分表(自2009年11月14日起必须执行本条款)

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标注顺序为:

①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②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③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标注的成分名称:

①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

综普咨询,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分名称(见附录A)。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②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③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12010”、“CI 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以上“标签形式”(2)、(3)的形式标注。

(5)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②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标注方法:

①生产日期的标注: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20020112”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20020112”,表示2002年1月12日生产;

②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

③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④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

综普咨询,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7)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8)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10)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的安全警告用语,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11)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12)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13)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产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上,其中产品名称在显着位置标注,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展示面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其他信息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必须是规范的汉字。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综普咨询,七年化妆品标签备案服务,备案经验丰富,技术团队优秀!您值得信赖!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

化妆品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

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21日 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 日本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但是涉及化学物质管理、容器生产和销售等法律也必须遵守。2001年之前,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都实行审批制,2001年日本《药事法》进行了修订,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化妆品的审批。 厚生省负责全国的化妆品管理工作。厚生省内的医药安全局具体负责化妆品的管理,该局设有审查管理课、安全对策课、监督指导课等7个处室。地方政府的生局负责化妆品的监督执法工作,其工作任务是:①对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②对无证企业的管制;③进口化妆品的监管;④广告宣传的监督。全国有3500名监督员,监督员90%是药剂师,分布在地方卫生局。 1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雪花膏、化妆水、彩妆化妆品、牙膏等;另一类被称为“医药部外品”(quasi—drug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药皂、去屑 洗发香波、药用牙膏、染发剂、烫发剂、生发剂等。 2 监督管理简介 2.1 化妆品 2.1.1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2.1.2 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劳动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对于第一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对于第二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选用限用物质必须符合限用标准(包括浓度、用途、规格等),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__标准化法》、《中华人民 __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_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 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 __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 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关于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和要求内容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化妆品的标注。 2.术语和定义 2.1化妆品cosmetics 以涂抹、喷洒或其它方式,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2.2标签labelling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的说明书。 2.3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2.4装物contents 包装容器所装的产品。 2.5展示面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列时,除底面外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6可视面visible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2.7净含量 net content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2.8保持期 shelf life 指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3.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印在销售包装放置的说明书上; 4.基本原则和要求 4.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容必须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4.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4.3化妆品标签的容清晰,必须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4.4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商标应标R或TM),标识所使用的必须是规的汉字,允许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标识解析

化妆品包装标识解析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化妆品包装标识大扫盲只有读懂才能用好 标识扫盲第一类:使用标识 生产批号 由于国际上没有明确的批号编写规定,各大品牌的产品都有不同的解读方法,因此还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经编辑核实,欧莱雅集团的产品大多采用这样的编码方式:第一个可以是数字或者字母,代表产地或者工厂代码。第二个字母代表生产年份,后三个数字代表生产年份第几个自然日。如批号CD125,D是07年,以此类推,C为06年,E为08年,后面的三位数字表示在这一年的第125天生产下线。但2014年更新过编码系统表格,因此,不同的包装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编码形式。 为了方便使用,建议可以在购买前向导购询问清楚,尤其代购产品,更要向委托代购人询问清楚,然后把具体的使用期限用便签标注在产品上,这种批号的解读仅供参考。 化妆品识别条形码 图示中的第一组数字为前缀码,一般用来代指生产国家或地区。下面是部分国家以及地区的编号代码,可以用作参考: 00-13美国和加拿大; 30-37法国; 400-440德国; 45-49日本; 50英国; 690-693中国大陆; 471台湾地区; 489香港特区; 880韩国; 885泰国; 890印度;

84西班牙; 94新西兰; 93澳大利亚; 如果条形码的开头是690-693,那就说明这款产品并非原装进口,是国产或者国内分装的。 化妆品开封后保质期 如图所示,这个开口小罐的标识是开封后保质时长的意思,M代表月份的意思,前面的数字则就是指产品打开后可以使用的月数。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明的是保质期,指未开封状态的储存时间。而品成分不同,开封后使用期限则就也不同,爽肤水、液等产品的使用期一般为6个月,而面霜和精华等通常为9到12个月,那些不含香料的产品则开封保质期更短。亲妮植物原汁面膜开封后保质期1个小时,这也反映了产品无化学防腐剂添加。 化妆品全成分标识 Ethanol——乙醇 帮助渗透吸收的成分,对酒精过敏的人慎用; 水杨酸 有、促进新陈代谢的作用,敏感肌肤的人慎用; PABA——对氨基苯甲酸 剂成分,敏感肌慎用,可以用含二氧化钛或氧化锌成分的产品代替; Phenoxyethanol——苯氧乙醇 防腐剂,孕妇和儿童慎用; AHA、BHA果酸 具有光敏性,使用后需做好工作; Oxybenzone——二苯酮-3 防晒剂,致敏性强、较为刺激,孕妇儿童慎用。 标识扫盲第二类:有机认证标识 澳大利亚有机认证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 2009-09-16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商标名即指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是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 为规范化妆品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

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

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的目的是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 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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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 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 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 第六条 (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 第八条 (厂名及地址)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并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以下规定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也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厂名及地址和分装者名称及分装地址。 第九条 (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成分表。 属于国家规定的限用物质以及表明用于主要功效的物质,必须用中文名全部列明,并标注含量;属于一般物质的,可用中文名或其他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列明,并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顺序排列。 标注术语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条 (净含量)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识由净含量、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

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仅供参考)

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化妆品全成分标注部分条款释义 【标准条款】 6.4 化妆品成分表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签为准。 【标准条款】 1)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 【释义】 本注释是关于本条款实施时间的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标注化妆品成分表,其中“两年后”所定义的时间,国产化妆品以生产日期为准,进口化妆品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本标准在2008年6月17日发布,那么在2010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在2010年6月17日(不含17日)前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标准条款】 6.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释义】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标注应遵循的原则,是对所需标准的成分范围以及标注位置的总体要求。 (1)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2)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如:增稠剂、PH只调节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以及皮肤调理剂、防晒剂、保湿剂等。某些成分虽然加入后与其他化妆品成分发生了反应,但还是应标注反应前的成分。例如:加入氢氧化钠和卡波姆,应该标注(“氢氧化钠”和“卡波姆”,而不是“卡波姆钠”。对于混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分,提取液要分别标注提取物、留在提取液中的提取溶剂、稀释溶剂。 化妆品厂家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其他的物质。这些物质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原料厂家生产原料时为了保证原料的质量而添加进去的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或防晒剂等;另一类是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并不是有目的地添加进入原料的。化妆品的成分不包括上述两类因为使用某种原料或不可避免地带入的其他物质,因此在成分表标注时,不必标注。此外,虽然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也不必标注。 贴膜类等化妆品中的纸、无纺布等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 符合一下条款的成分,不必标注: ①原料中所含的带入成分(含微量杂质),在产品中的含量极小,远小于能发挥其效果所必须的量时,不必标注。 a) 为保护原料而添加的适量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 例1:添加到油脂中的“丁羟甲苯”等抗氧化剂。 例2:植物提取液中添加的“山梨酸”等防腐剂。 b) 混在原料中的微量杂质(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这些微量杂质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这些微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 例1:混在硬脂酸中的微量软脂酸等脂肪酸。 例2:在三乙醇胺中的微量单乙醇胺及二乙醇胺。 c) 存在于反应生成物中的微量未反应物或反应副产物:

常识丨化妆品包装上的12个标识你真的认识它们吗

化妆品包装上的12个标识 【使用说明类】 1、使用期限标识 小罐头图标里标示“6M”、“12M”等字样,意思就是这款产品你开封后6个月或12个月用完最合适。一般来说从3M到24M区分开来,也就是说3M代表开封后3个月内最好用完,而24M则表示开封后2年内最好用完。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过了最佳使用期。 一般成分不同,开封后使用期限也不同,不含防腐剂与香料的无添加产品有效期则更短。品观君随机找到几个不同品类的化妆品,发现欧舒丹手霜、妮维雅的一款保湿面霜和迪奥的一款润唇膏开封后12个月内都可以使用,雅漾修护洁面乳、雅诗兰黛小棕瓶眼霜则都要求开封后6个月内用完。

2、尽快使用标识 如果看到这个沙漏一样的标识,下面附着一个日期的话,就说明这款产品你要尽快在这个日期内使用完。 3、勿靠近火源、热源或暴晒标识 这个标识大家都知道应该避开火源放置,但是它还有一层意思,就是你需要避开高温放置,甚至最好要避开日晒。香水、甲油、摩丝类产品等,包装上一般会出现此标识。

4、手指小书标识 经典大牌化妆品在包装上也丝毫不马虎,比如,迪奥、娇兰、碧欧泉等品牌所有产品的包装上都会有这个“手指小书”的标识。提醒你,我们的成分和功效都不是那么随便的,有的还会附赠特别使用手法。使用前,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吧。 【商品信息及认证类】 1、条形码标识

化妆品条形码就是用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我们能看到的化妆品条形码有好几种,虽然都是白条加黑条加数字,但是仔细数一下会发现,数字的位数是不一样的,有12位、13位、8位等。 13位的条形码叫做“EAN-13码”,即欧洲商品条码,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条码系统。这种条形码的前3位是国家代码,中间4位数字为商品代码,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 但前缀码并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只能说明分配和管理有关厂商识别代码的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而12位的条形码,叫做“UPC-A码”,目前主要在美国和加拿大使用。 2、有机产品标识

化妆品包装标准

化妆品包装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主要包括:化妆品标签根据产品特点可以采用三种形式表示;化妆品必须遵守的两条原则;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其它需要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签的4项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是指在国内市场(不包括台湾省和港澳地区)直接卖给消费者的化妆品。 在境内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包括三资企业)、进口化妆品。其标签都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以销售为目的的,例如大包装、中包装上的标志不受本标准的约束。 1、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它是化妆品制造者或分装者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一种手段。 (1)粘贴在销售包装上:是指印制文字、图案、符号的纸签、塑料签或其它材料,直接贴在包装容器上。 (2)印刷在销售包装上:是指把要说明的材料直接印刷在包装容器上,如印在瓶、袋、罐、盒表面。 (3)置于销售包装内:是指把要说明的材料印在纸上并放在销售包装内。 2、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包装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指的是销售者出售给消费者的单件包装产品,如一瓶、一袋、一罐、一盒等,是消费者买到的包装,不包括中包装和大包装。 3、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是指消费者买到的销售包装中的化妆品(产品)。 4、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是指在符合储存、运输、未经启封的条件,即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在此期限内,化妆品的所有指标(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毒理指标)都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指无外面小包装(花盒)的包装,把标签内容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 2、小包装上的标签 指产品容器外面的小包装(花盒),把标签内容直接部分或全部印刷在小包装(花盒)上。 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是指放在小包装(花盒)内的说明书,把标签所需标注内容部分印刷在说明书上。 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标签上的文字说明要使用一般消费者容易理解、大众化、通俗的语言,不能使用深奥难懂、生造的、无法理解的术语、形容词。 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这是指化妆品标签的真实、准确的原则。设计、制作化妆品标签必须实事求是,如实采用化妆品名称,如实介绍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真实地介绍产品的特性。《中华人民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生产企业名称; 3.生产企业地址;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成分; 8.净含量;

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 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 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产品名称; 2.生产企业名称; 3.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净含量; 6.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 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第十条化妆品名称应完整、清晰、突出地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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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01X年08月27日发布 (201X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公布,自 201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 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 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 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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