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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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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法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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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一(试题) -----(第1---第3章)

一、单选题(每题2分)

1、在我国的法律中,率先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是(D)

A)《妇女权益保障法》B)《刑法》C)《民法通则》D)修正后的《婚姻法》

2、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A)

A)自然属性B)社会属性C)血缘属性D)功能属性

3、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B)的范畴。

A)经济基础B)上层建筑C)物质生活D)精神生活

4、在下列选项中,哪一选项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方式是“通过依着社会舆论,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力量起作用”的(B)。

A)法律B)道德C)宗教D)风俗

5、阶级社会形成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是(B )。

A)群婚制B)一夫一妻制C)普那路亚婚制D)对偶婚制

6、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第一部婚姻法作了重要的准备的是(A)。

A)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制度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民法亲属编

7、继原始群体以后出现的氏族组织,是在(A)的一定发展阶段上产生的。

A)群婚制B)对偶婚制C)一妻多夫制D)一夫多妻制

8、在欧洲,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国家是(C)。

A)英国B)法国C)荷兰D)西班牙

9、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以(B )。

A)男子为中心B)女子为中心C)子女为中心D)老人为中心

10、一夫一妻制产生于(C)。

A)原始社会初期B)原始社会中期C)原始社会崩溃时期D)文明社会

11、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B)。

A)血缘群婚制B)亚血缘群婚制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

12、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是因为它具有(B)。

A)伦理属性B)自然属性C)人身属性D)社会属性

13、在我国,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为(B )。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C)变相买卖婚姻D)借婚姻索取财物

14、在我国古代婚姻家庭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其影响远播域外的是(C )。

A)汉律的户律B)隋律的户婚律C)唐律的户婚律D)明律的户律

15、“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体现的是婚姻法中的(C )原则。

A)婚姻自由B)一夫一妻制C)男女平等D)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二-----(第4---第5章)-一、单选(15×2分)

1.胡玉成的祖父与何风风的祖母是表兄妹,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胡玉成与何风风为(B )。

A.八亲等旁系血亲

B.七亲等旁系血亲

C.六亲等旁系血亲

D.五亲等旁系血亲

2.结婚这种身份法律行为(D )。

A.可以附条件,但不得附期限

B.不可以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D.不可以附条件,也不可以附期限

3.下列称谓中与己身不属于直系血亲的是(c )。

A.曾祖

B.外祖母

C.玄孙

D.侄子

4.下列可以引起配偶关系发生的是:(A)。

A.领取结婚证

B.提出结婚申请

C.生育子女

D.订立婚约

5.武警女战士甲,现年23岁,与现年25岁的美籍华人乙持必要的证件,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其(B)。

A.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B.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

C.经武警部队批准,可以准予登记

D.经美驻华大使馆批准,可准予登记

6.父母不顾其女王丽的反对强行将其送到河南与吴权子结了婚,王丽的父母从吴权子处索得人民币30000元。王丽父母的行为已构成(B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骗取财物

D.借婚姻索取财物

7.在我国《婚姻法》等法律中,概括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所用的概念是(D )。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8.亲属在现代法律上的分类不包括(C )。

A.配偶

B.血亲

C.宗亲

D.姻亲

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B )。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本人和近亲属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10.王华是杨玉妻子的哥哥的妻子;王华是杨玉的(C)。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1.按照亲属的分类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D )。

A.三亲等旁系姻亲

B.二亲等旁系姻亲

C.三亲等旁系血亲

D.二亲等旁系血亲

12.下列有关重婚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C)。

A.是结婚的禁止条件

B.是婚姻无效的原因

C.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定理由

13.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的"六礼"不包括以下哪项(D )。

A.纳采问名

B.纳吉纳征

C.请期亲迎

D.亲迎庙见

14.下列属于旁系血亲的有:(B)

A.父母与子女

B.兄弟姐妹

C.儿媳与公婆

D.配偶

15.在我国,婚约的解除(C)

A.须经男女双方合意而解除

B.须经一定的仪式经群众公认而解除

C.可由一方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而解除

D.须由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而解除

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三-----(第6--第7章)试卷总分;分-一、-单选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D )。

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双方感情破裂的除外

C.离婚原因在军人一方的除外

D.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应如何处理(A)。

A.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B.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C.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

D.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3.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A )。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4.离婚后对当事人引起的直接后果是(A)。

A.夫妻身份的解除

B.财产的分割

C.债务的清偿

D.子女的抚养

5.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从(D )时起消灭。

A.发现失踪

B.宣告失踪C,申请死亡D.宣告死亡

6.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C )。

A.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7.某男婚前将一著作交出版社出版,在其婚后六个月,该出版社将稿酬50000元交付某男。该稿酬依我国法律应属于(B )。

A.夫妻共同财产

B.某男婚前个人财产

C.某男专有财产

D.由夫妻协商决定

8.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D)。

A.由男方负责清偿

B.由男女各清偿一半

C.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清偿

D.由双方协议清偿

9.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对子女必要生活和教育费的负担(B )。

A.至子女成年时为止

B.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C.至子女的生母结婚时为止

D.至子女的生父结婚时为止

10.甲、乙夫妻双方能够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D)。

A.可以代理

B.在甲、乙同意下可以代理

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11.在我国,婚约的解除(C)。

A.须经男女双方合意而解除

B.须经一定的仪式经群众公认而解除

C.可由一方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而解除

D.须由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而解除

1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A)。

A.不予补偿

B.予以补偿

C.如结婚时间不满5年的可以酌情予以补偿

D.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

13.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但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的,配偶与他人的婚姻关系:(A)

A.具有法律效力

B.有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

C.不具有法律效力

D.视具体情况而定

14.“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项规定适用于(C)

A.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

B.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

C.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

D.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提出离婚

15.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的别居制度产生于(A)

A.基督教的教会法

B.日耳曼习惯法

C.罗马法

D.伊斯兰法

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4)----------(第8---第13章)一、单选

1. 47岁的刘树民在妻子逝世后与年方5岁的儿子相依为命,家里总有说不出的凄凉,儿子想要一个姐姐,刘树民也想有个女儿,于是决定收养。下列何人可以为其依法收养(C)。A.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残疾女童B.社会福利院抚养的10岁孤女

C.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女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6岁女童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扶养适用(B )。

A.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由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协商选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D.由法院指定一方所属国法律

3.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

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A)。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丙和胡

D.甲、乙及胡某

4.(本题2分) 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失时,父母应承担(AC)。

A.赔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一切责任

5.(本题2分)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是(A)。

A.行为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一方住所地法

6.(本题2分) 当事人的收养关系从(D)时起终止。

A.接到同意解除收养的协议进行审查

B.申请解除收养关系

C.公证机关对解除收养的协议进行审查

D.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协议

7.(本题2分) 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程序是(D )。

A.双方自愿离婚的,按登记程序办理

B.一方要求离婚的,按诉讼程序办理

C.双方自愿离婚的和一方要求离婚的,均按登记程序办理

D.双方自愿离婚的和一方要求离婚的,均按诉讼程序办理

8.(本题2分)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A)。

A.自行恢复

B.不再恢复

C.经父母同意后恢复

D.双方协商确定

9.(本题2分) 父母离婚后,对已经成年但尚在学校就读的成年子女(A)。

A.有继续抚养的义务

B.没有抚养义务

C.经校方证明子女确无生活来源的才抚养

D.父母与子女协商一致才抚养

10.(本题2分)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收养关系未依法解除时,养子女有权继承(B )。

A.生父母的遗产

B.养父母的遗产

C.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遗产

D.生父母的其他子女的遗产

11.(本题2分)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是(C )。

A.原告本国法

B.被告本国法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子女出生地法

12.(本题2分)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为了(B)。

A.确定非婚生子女出自何人

B.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C.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承担法律义务

D.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合法化

13.(本题2分)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B )

A.其本人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B.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C.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权

D.国家民政部门有优先抚养权

14.(本题2分)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A)

A.自行恢复

B.不再恢复

C.经父母同意后恢复

D.双方协商确定

15.(本题2分) 下面关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

A.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不得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B.养子女对生父母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父母子女双方申明断绝关系后,彼此不再负抚养、赡养义务

D.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就可以不再赡养父母

-二、多选

1.在家庭共同财产中,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是(ABC)。

A.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B.兄弟姐妹的财产

C.父母的财产

D.夫妻共同财产

2.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ACD )。

A.婚后一方取得的经营收益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离婚的有(ABC )。

A.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离婚

B.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

C.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

D.一方为现役军人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CD )。

A.自愿离婚

B.一方要求离婚

C.协议离婚

D.判决离婚

5.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男女双方有下列权利义务:(ABC )。

A.抚育子女

B.分割共同财产

C.清偿债务

D.赡养双方老人

6.下列可以引起配偶关系终止的是:(ABCD )。

A.一方死亡

B.一方宣告死亡

C.领取离婚证

D.离婚判决书生效

7.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ACD )。

A.知识产权的收益

B.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C.生产、经营的收益

D.工资、奖金

8.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B )。

A.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不一定有效

C.夫妻必须要对财产进行约定

D.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

9.下列属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的有(ABD )。

A.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持下列哪些证件和证明(ABCD )。

A.户口证明

B.居民身份证

C.离婚协议书

D.结婚证书

11.下列债务,在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的是(BC )。

A.婚后一方单独所负债务

B.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C.抚养子女所负债务

D.赡养夫妻一方父母所负的债务

12.离婚时,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考虑(ABC )。

A.子女的实际需要

B.父母的负担能力

C.当地的生活水平

D.抚养子女一方的需要

1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哪些情形时,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ABCD )。

A.尚在学校就读的

B.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C.丧失劳动能力的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其生活的

14.下列债务在离婚时,应当由夫妻一方承担的有(A)。

A.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

B.双方约定的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

C.以个人名义所负,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

D.赡养夫妻一方父母所负债务

15.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条件是(AB )。

A.需要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B.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C.需要帮助的一方无过错

D.提供帮助的一方无过错

16.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ABC )。

A.出生

B.结婚

C.收养

D.寄养

17.结婚登记时,一方隐瞒其未达法定婚龄的事实,应依法(AC )。

A.由人民法院宣布该婚姻无效

B.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C.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其婚姻无效

D.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18.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BC )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1年内

C.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中止妊娠后6个月

D.女方患精神病治疗期间

19.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ABCD )

A.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B.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C.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20.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下列问题有适当处理(AD )

A.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

B.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C.离婚后双方的再婚问题

D.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二、多选(30×2)

1.按照我国现行的亲属关系计算方法,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ABD)。

A.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B.堂兄弟姐妹

C.表兄弟姐妹

D.叔、伯与侄、侄女

2.婚姻登记机关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时,应确认(ABCD )。

A.双方是否达到法定婚龄

B.是否完全自愿

C.是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D.是否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3.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ABD )。

A.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B.非自愿的

C.双方系五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D.已有配偶但失踪多年的

4.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出现下列情形后,始得再行结婚(ABD)。

A.配偶自然死亡

B.配偶被宣告死亡

C.配偶失踪

D.与配偶离婚

5.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结婚程序分为以下类型(ABC )。

A.登记制

B.仪式制

C.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D.核准制

6.下列属于禁止结婚的血亲的有(AC )。

A.同父异母的兄妹

B.异父异母的兄妹

C.表兄弟姐妹

D.姑与侄

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有(AB )。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达到法定婚龄

C.符合一夫一妻制

D.男女双方不为姻亲

8.下面不属于直系血亲的有(CD )。

A.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

B.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C.同胞的兄弟姐妹

D.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9.下列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的有(AB )。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未到法定婚龄

D.因胁迫结婚的

10.下列属于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是(ABCD )。

A.当事人须达一定年龄

B.双方合意

C.非近亲属

D.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手续

11.在我国,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BD )。

A.父母和非婚生子女

B.养父母和养子女

C.继父母和继子女

D.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

12.下列可以引起血亲关系发生的是:(B )。

A.死亡

B.出生

C.办理收养公证

D.结婚

13.下列属于两代以内直系血亲的是:(AB )。

A.父母

B.子女

C.养子女

D.兄弟姐妹

14.下列属于姻亲的是:(ABCD )。

A.配偶

B.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

D.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15.下列属于直系血亲的有:(ABC )。

A.父母与子女

B.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

C.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

D.儿媳与公婆

16.下列属于血亲的有:(AD )。

A.父母与子女

B.配偶

C.儿媳与公婆

D.养父母与养子女

17.我国的婚姻登记包括(BCD )。

A.订婚登记

B.结婚登记

C.离婚登记

D.复婚登记

18.下列哪些情况应视为欠缺结婚合意(ABD )。

A.因受暴力干涉而同意结婚

B.处于重大误解而同意结婚

C.因受欺诈而同意结婚

D.双方通谋假结婚

19.下列属于血亲的配偶的有:(AB )

A.儿媳

B.姐夫

C.公婆

D.连襟

20.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AD)

A.父母与婚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D.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二、多选题(每题3分)

1、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有:(ABD )。

A)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B)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C)婚姻家庭制度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D)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下列陈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有(ACD )。

A)它是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反映B)它是由各种法律规范构成的

C)它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D)经济基础决定婚姻家庭制度

3、下列属于我国婚姻法渊源的有(ABCD)。

A)宪法和法律B)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C)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D)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ABCD )。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文化教育D)实现人口与社会协调发展

5、下列关于亚血缘群婚制的陈述中,正确的有(ABCD )。

A)它排除了兄弟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B)它又被称作普那路亚婚制

C)在这种婚制下,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D)氏族制度是从这种婚制中直接发生的

6、下列关于对偶婚制的陈述中,正确的有(ABCD )。

A)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B)这种婚姻仍然以女子为中心

C)在对偶婚制下,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D)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偶婚制是和群婚制同时并存的

7、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家庭中,(ABD )是三位一体的。

A)父权B)夫权C)亲权D)家长权

8、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主要包括(ACD )。

A)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B)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C)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D)教育职能9、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现行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ABCD )。

A)对基本原则的补充B)对结婚条件的修改C)扩大家庭关系的调整D)离婚条款的修改和增补

10、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主要由以下哪几种社会规范构成(ACD )。

A)法律规范B)政治规范C)道德规范D)习惯

11、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和修正前比较,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AB )。A)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B)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C)增设了亲权制度D)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破裂”12、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受到婚姻法的调整,从广义上说还受到(ABCD )。

A)刑法的调整B)民法的调整C)继承法的调整D)行政法的调整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包括(ABCD )。

A)夫妻关系B)父母子女关系C)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D)兄弟姐

妹关系

14、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ABC )。

A)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与谁结婚B)当事人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C)丧偶妇女有再婚的自由D)再婚后的父母有停止抚养子女的自由

15、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AB)。

A)婚姻关系B)家庭关系C)民法上的人身关系D)合同关系

16、下列能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是(ABCD )。

A)政治B)法律C)道德D)宗教

17、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CD )。

A)恋爱自由B)订婚自由C)结婚自由D)离婚自由

18、下面哪些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ABCD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B)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

C)《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有关规定

19、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ACD )。

A)重婚B)买卖婚姻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D)姘居

20、下列体现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的有(AB)。

A)法定婚龄B)禁止结婚的条件C)男女双方完全自愿D)一夫一妻

二、多选

1.依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有(ABCD )。

A.现役军人和公安人员

B.外交人员和机要人员

C.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D.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不能够(ABC )。A.自动执行B.独立执行C.强制执行D.协助执行

3.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A)。

A.当事人同意

B.养父母有生活自理能力

C.当事人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

D.当事人对生活问题有适当处理

4.我国办理收养的机关包括(B )。

A.县公证处

B.区级人民政府

C.户籍部门

D.基层政权

5.父母对下列须尽抚养义务的是(CD)。

A.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B.身有残疾的成年子女

C.继续上大学的成年子女

D.未成年子女

6.在我国,收养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ACD)。

A.无子女

B.年满40周岁

C.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7.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ABC )。

A.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

8.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的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是(ACD )。

A.抚养人有抚养能力

B.抚养人自愿同意抚养

C.被抚养人未成年

D.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9.收养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BD )。

A.无子女

B.年满30周岁

C.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10.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才能收养子女(AB)。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年满35周岁

D.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11.涉外婚姻中的外国人是指(ABCD )。

A.常驻我国的外国人

B.定居在我国的外国侨民

C.临时来华的外国人

D.已加入外国籍的华人

12.我国收养法的原则是(ABCD)。

A.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B.平等自愿

C.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D.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13.按照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下列哪些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ABD )。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妇产医院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14.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ABC )。

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

B.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C.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D.律师

15.按照各国立法的通例,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以分为(AB )。

A.任意认领

B.强制认领

C.生前认领

D.死后认领

16.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可以不受(AC )的限制。

A.收养人无子女

B.收养人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

D.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17.公民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要具备哪些条件(AB )

A.年满30周岁

B.无子女

C.被收养人须不满14周岁

D.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18.公民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不能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BD )

A.已有子女

B.未满30周岁

C.已收养了一名孤儿

D.本人患有精神病

19.下面关于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BD )

A.父母一般不能代理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B.在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C.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D.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如没有经济收入可由抚养人垫付赔偿费用

20.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是(ABD )

A.兄姐有负担能力

B.弟妹未成年

C.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无力抚养

D.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

三、判断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B)A.否 B.是

2.继子女和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中止。(A)A.否 B.是

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A)

A.否

B.是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B )A.否B.是

5.胡某于1992年从福利院领回一个2岁的男孩作为养子,但是孩子好玩,学习成绩很差,胡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这种收养关系不能解除。(B)A.否B.是

6.正在上大学的王某虽已成年,但由于无经济来源,所以他有权利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B)

A.否

B.是

7.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的权利义务,除因死亡和收养的原因外,是不能消除的。(B )A.否

B.是

8.按照我国现代的收养制度,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B )A.否B.是

9.华侨与国内公民、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自愿结婚,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受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B)A.否 B.是

10.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A)A.否 B.是

三、判断题(每题1分)

1、“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A)A)否B)是

2、掠夺婚是群婚制向对偶婚制过渡的重要标志。( A)A)否B)是

3、不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只具有伦理上、习俗上的意义。( B)A)否B)是

4、我国婚姻法是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基本上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B )A)否B)是

5、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是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其中财产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A )A)否B)是

6、婚姻家庭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条件,因此它是自然关系。(A )A)否B)是

7、有配偶者重婚即构成重婚罪,但犯重婚罪的人不一定都是有配偶者。(B )A)否B)是

8、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然是包办强迫婚姻。( B)A)否B)是

9、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在婚姻自主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它与买卖婚姻不同,因此不是违法行为。( A)A)否B)是

10、对偶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A)A)否B)是

三、判断

1.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A.否B.是

2.未成年子女接受奖励、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A)A.否B.是

3.夫妻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只要是自愿、真实的,就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A)A.否

B.是

4.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不是女方单方的义务。( B)A.否B.是

5.离婚调解书制作以后,与离婚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的依据。(B)

A.否

B.是

6.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的规定不适用于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婚姻。(B )A.否B.是

7.配偶自然死亡,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其他法律后果。(B)A.否B.是

8.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的规定不适用于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婚姻。(B )A.否B.是

9.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是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其中财产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A)A.否B.是

10.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协议,法院应当令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A)A.否B.是

三、判断(10×1)

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后夫妻有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得改为配偶的姓。(A)A.否B.是

2.在我国,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需要和对方协商后才能解除。(B)A.否B.是

3.我国现在对待婚约的态度是:即不提倡,也不禁止。(B )A.否B.是

4.兄弟姐妹属于直系血亲,而不是旁系血亲。(A)A.否B.是

5.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属于旁系血亲。(A)A.否B.是

6.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定夫妻财产制具有优先的效力,当事人不得用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抗夫妻法定财产制。(A)

A.否

B.是

7.约定夫妻财产制和法定夫妻财产制不能同时并用,二者必居其一。(A)A.否B.是

8.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晚婚晚育为提倡性规定,无强制性。(A)A.否B.是

9.直系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所以,兄弟姐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A)A.否B.是

10.自然血亲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加以解除,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人为地加以解除。(A)

A.否

B.是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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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 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

婚姻法案例

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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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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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练习 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2. 丁磊幼年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1996年承包鱼塘,很快富裕起来,1998建造一新房,价值约10万元。不久母亲过世。2000年丁磊与李兰结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时李兰已怀孕。办理丧事后,丁磊之弟与李兰争议,李兰及其娘家人将丁磊之弟打成重伤。李兰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考虑李兰身怀有孕决定监外执行。这时,李兰生了一子,但出生后没几天就夭折。丁磊之弟认为李兰已不是丁家的人了,因此要赶走李兰占有丁磊所建的房。李兰认为自己虽与丁磊结婚时间不长,但毕竟是丁磊之妻,帮这栋房应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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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与夫妻赠与之界定 ——以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为例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部分婚姻当事人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多样化要求。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究竟是何关系,三者如何衔接,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行后,其第六条提出了“夫妻赠与”这一概念,非但没有解决实践中的同案异判现象,反而凸显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不足。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赠与约定、约定财产制 目录 一、案情介绍 (2) 二、裁判摘要: (2) 三、案件评析 (3)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3) (二)《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的法律性质问题 (4) 四、观点之争 (5) 五、夫妻约定财产制 (7) (一)约定财产制的选择种类 (7) (二)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还是财产关系协议、以夫妻财产约定变动产权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8) 1、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关系的协议 (8) 2、依夫妻财产约定变动产权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9) 参考文献 (10)

一、案情介绍 孙某与刘某于2005年6月1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刘某某。2011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夫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遇到任何问题,夫妻双方都应冷静、坦诚的交流。……8、现丈夫刘某名下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房屋,需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孙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9、丈夫刘某如违反以上协议的任何一条,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妻子孙某所有,其女刘某某的监护权、抚养权归孙某所有。此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涉案北京市通州区××小区1402号房屋(以下简称1402号房屋)的购房价是250288元,由刘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首付款50288元,余款20万元由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贷款支付。2005年6月刘某与孙某结婚登记前,1402号房屋仍有178260.64元贷款本金未还。截至2012年2月刘某与孙某分居时,1402号房屋仍有122781.7元贷款本金未还。二人婚后至分居共同偿还贷款108003.98元,其中本金54662.99元,利息53340.99元。2010年6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刘某颁发了1402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但之后该房屋产权证上并未添加孙某的姓名。 2013年6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确认1402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1402号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80万元。 二、裁判摘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9554号民事判决:一、孙某与刘某离婚;二、三项(略);四、1402号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刘某负责偿还,刘某给付孙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三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五、六项(略)。宣判后,刘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53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 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 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07 . 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8 .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规则详解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标签: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2005年,凌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对15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2012年,凌某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年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②系争离婚协议系凌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依前述司法解释,该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故离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内容未生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诉争房产依法分割。 实务要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凌某与李某离婚案”,见《已部分履行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徐文文),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44)。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标签:离婚|房产|撤销赠与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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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 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 3、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林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林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并简述理由。

2015年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本文为您提供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包含结婚案例,离婚案例和离婚财产分割案例。非常全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 【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 【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却发现,乙与丙结婚了,但又已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自行恢复与乙的关系么? 【分析】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若该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该配偶丧偶或又离婚的,夫妻关系也不能再自行恢复;如果配偶愿意与受撤销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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