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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

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

(2001—2020)

综合报告

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城镇发展进程与现状特征

一、概况

二、城镇发展进程

三、设市城市综合评价

四、城镇现状特征

第二章城镇发展基本条件

一、社会经济

二、资源条件

三、生态环境

第三章城镇发展战略

一、战略依据

二、城镇化水平预测

三、城镇发展战略

四、城镇发展方针

第四章城镇体系空间布局

一、总体结构

二、城镇发展轴

三、城镇密集地区

第五章城镇体系规模结构

一、城镇人口规模

二、建设用地规模

第六章城镇体系功能定位

一、省域中心城市

二、区域性中心城市

三、地区性中心城市

四、县(市)域中心城市

五、重点镇

六、一般镇

第七章城镇支撑体系

一、基础设施

二、社会设施

三、生态环境保护

四、安全保障设施

第八章规划实施

一、开发建设管制

二、区域发展协调

三、政策建议

附录一: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附录二: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主持单位、主编单位

附录三: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工作组

后记

前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规(1998)108号)的精神,“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编制工作于2001年初全面展开,在湖北省建设厅的直接领导和主持下,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承担了具体的编制工作。

本规划的基本宗旨是全面贯彻和实施《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所确立的城镇化战略,提出符合湖北实际、显示湖北特色、具有时代特征的城镇体系构架,以带动和支撑湖北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努力使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走在中西部的前列,成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之一。

本规划的重点是制定科学的城镇化与城镇发展战略,对城镇进行准确定位、合理布局,并为城镇的发展构建完善的综合保障体系,以增强城镇的协作性和互动性,提升城镇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增强城镇的整体效益。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等。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1—2005年,中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并对重大项目作了远景考虑和展望。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湖北省行政区划所辖的地区,并在重大问题的论证和重大设施的布局上与周边省、市进行了相应的协调。

本规划组于2001年2月赴建设部咨询,了解全国各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最新进展和最新动态,以及建设部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和建议;2001年3月请湖北省建设厅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之后,规划组开展了广泛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论证工作,并先后赴鄂东、鄂西北、鄂中南和鄂西南地区的重点市、县、镇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规划组编研出了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成果。

2001年11月和2002年1月,先后请湖北省内的专家和建设部的领导及专家就初步成果进行了咨询论证,2002年4月,湖北省建设厅又安排厅党组成员

及各部门负责人专门听取了规划组的汇报,2002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持召开了15个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意见征询会。在修改过程中,按照国家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深化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有关强制性内容。

根据建设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于2002年10月16—17日组织专家审查组对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了技术审查。规划组根据审查意见(规划综函2002第077号)对规划成果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02年12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城镇体系规划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同意《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一章城镇发展进程与现状特征

一、概况

湖北省位于长江中游、洞庭湖之北,东邻安徽,西连重庆,南界江西、湖南,西北与陕西接壤,北与河南毗邻。国土面积18.59万km2,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94%,其中山地占56%,丘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土地利用总体结构为“七山一水二分田”。地形为北、西、东三面环山,中间低平,略向南敞开的不完整盆地。丘陵、岗地、平原集中连片分布,具有类型多、自然生产力高的土地资源,是我国重要的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有“湖广熟,天下足”之美誉。

湖北省地处亚热带季风区内,雨热同季,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为15~17℃,年平均降水量为800~1600mm。水量充沛,水域面积占全省的12%,长江、汉江、清江为湖北三大河流;境内湖泊众多,主要有洪湖、梁子湖等。

湖北省矿产资源丰富,其中,储量居全国首位的有磷、金红石、硅灰石、柘榴子石、累托石、粘土等;开采量居全国举足轻重地位的有磷矿和石膏矿。复杂多样的地质地貌造就了瑰丽多姿的自然景观,可供旅

游观光、度假休闲的名山秀水不胜枚举,如长江三峡、武当山、神农架等。

湖北省是荆楚文化的发祥地,文物古迹众多,现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五座:武汉、襄樊、江陵、钟祥、随州,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四座:鄂州、黄州、荆门、恩施。

2000年末,湖北省总人口为5960万人(统计资料),居全国第8位,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21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43倍,属于人口比较稠密的省份。2000年湖北省国内生产总值(GDP)为4276.32亿元,居全国第9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175元,居全国第13位。

2000年末,湖北省共设有12个省辖市、1个自治州、1个林区,及24个县级市、41个县,建制镇总数864个(注:2001年撤乡并镇完成后,全省建制镇总数为734个)。

二、城镇发展进程

城镇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湖北省城镇发展及城镇体系的历史演变具有自身的客观规律性和连续性。

1.建国前城镇体系的历史演变

湖北省地处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的长江流域,很早就有人类在这里繁衍、生息,由于军事防御、政治管理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城镇随之而产生并不断发展。

位于武汉市郊区的商代古城“盘龙城”,为全国发现的第二座最古老的商城,距今已有3500多年的历史,是奴隶制时代“筑城以卫君,造廓以守民”城建思想的实证。

战国时期,以湖北地区为中心建立的楚国,定都于郢(今江陵),历时四百余年。都城占地面积约16km2,为当时我国南方最大的城市和全国的大都会之一。

秦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到两汉时期,湖北境内分属三州、七郡、五十一县。城镇一般是治所所在,并依州、郡、县分为三级,这一期间城镇职能在经济上有所发展,但仍以政治、军事职能为主。

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朝,城镇依行政建制的级别而分为四个等级,湖北境内设有一个布政司、九个府、七个州、五十二个县,由于奖励耕织、工商初兴,城镇经济职能发展很快,到明末清初,汉口即以商业繁荣著称,成为全国四大名镇(汉口、佛山、景德镇、朱仙)之一。

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湖北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城镇在数量、规模和职能上较之以前也有了大的发展,沿长江的汉口、沙市、宜昌,在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威胁下,被迫开埠通商,城镇的工商业和运输职能地位增强,尤其是武汉,成为帝国主义倾销洋货和掠夺中国内陆资源的口岸,其货物进出口量仅次于上海,同时,武汉还凭借“九省通衢”的交通优势与周围广大腹地构建起紧密联系,形成华中及长江中游地区的物资集散地,是长江中游及华中地区最大的城市。这一时期湖北城镇依行政建制构成了直辖市(汉口市)、总督府(武昌市)、府治(9个)、州(县)治(57个)、镇(区)治(190个)五个等级的结构体系。

经过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更替,湖北省城镇发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虽然各朝代湖北的疆域和名称、县级行政区域和名称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奠定了本省县级行政区划的格局;第二,由于受行政建制的影响,湖北各府、郡、县治所在地分布比较均匀,使以后城镇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第三,由于受生产力水平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城镇分布依水而建,尤其是控川鄂要津的宜昌、扼鄂豫川陕咽喉的襄樊,以及长江、汉水汇合处的武汉,成为掌握全省的最重要的控制点;第四,明朝以前的城镇基本是各级封建行政的中心,或是军事要地,明朝以后,城镇的工商业职能明显增强。

2.建国后城镇体系的总体变化

建国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湖北的城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体表现为:(1)城镇数量迅速增加。其中设市城市由建国初的武汉、沙市、宜昌3个增加到36个,建制镇也由187个增加到864个。

(2)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由建国初的11.1%上升到2000年的34.3%(以城镇实际居住人口计算),湖北省的城镇化己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的前期。

(3)城镇规模迅速扩大。其中,武汉市由建国初的近百万人增加到近四百万人,其它中、小城市的规模也均有较大的发展。

(4)城镇等级序列逐步完善。建国初武汉即是特大城市,而沙市、宜昌属小城市,在城市等级序列中缺少大中城市两个层次;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沙市、宜昌、黄石、襄樊由小城市发展为中等城市;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又发展为大城市,湖北省城镇等级序列趋于完善。

3.建国后城镇发展的时序特征

建国50余年来,湖北省城镇发展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

①1949—1957年为恢复发展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性增长,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国家生产力布局于京广线以西,使得湖北省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城镇化的进程。城市数量由3个增加到5个(新增黄石、襄樊),城镇化水平由11.1%增至14.3%。

②1958—1962年为波动发展阶段

1958年至1960年期间,受“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影响,农村人口大量进入城镇。新设鄂城市、沙洋市,城市数达7个,城镇化水平上升到17.79%。1960年至1962年受自然灾害影响,经济滑坡,大量城镇职工返乡,又撤销了鄂城、沙洋两个城市的设置,城市数退回至5个,城镇化水平也降至14.07%。

③1963—1978年为停滞发展阶段

十年“动乱”造成湖北省城镇发展停滞不前,同时由于人口政策失控,湖北人口总数增长过快,使得城镇化水平基本维持在13—15%左右。其间由于国家三线建设需要,使得湖北西部城镇得到一定的发展,特别是选址十堰建设“二汽”,新设十堰市,城市数量增至6个。

④1979—2000年为稳步发展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城镇建设和城镇化稳步、健康地发展。这其中:

1979年至1985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的劳动效率,产生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城乡集贸市场兴起,乡镇企业大发展,并放宽建制镇设置标准,使建制镇得到迅速发展。其间新增城市8个。

1986年至2000年,国家经济发展重心向沿海地区转移,湖北城镇发展的速度相应放慢,但这一时期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的工业结构调整、第三产业的发展受到重视,这期间湖北进行了大量的整县改市和镇代乡,至1999年设市城市达36个,其中以中小城市居多,城镇化水平上升为33.6%。到2000年底,城镇化水平达34.3%。

三、设市城市综合评价

城市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下从现状建成区规模、经济、居民生活、基础设施水平、区域交通、区位、科教文卫水平、资源条件等8个方面,共采用26种因子,利用数学模型,通过分析计算,重点对36个设市城市现状综合评价如下(见表1),其中居前十位的是武汉、襄樊、宜昌、荆州、黄石、十堰、鄂州、仙桃、荆门、随州。

表1

从评价结果可看出,作为湖北省首位城市的武汉,各方面条件远远优于其他各市;而省辖市和江汉平原的仙桃、潜江、天门等又普遍优于一般县级市。

四、城镇现状特征

1.城镇化水平

(1)湖北省城镇化水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1999年底,湖北省以城镇非农业人口计算的城镇化水平为26.6%,高于全国2.2个百分点,以实际居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化水平为33.6%,高于全国2.7

个百分点;按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口径,湖北省城镇化水平为40.22%,高于全国36.09%近4个百分点。

从中部省份看,湖北省城镇化水平居上游。但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见表2)。

表2

从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看,其发展速度应超过工业化速度。湖北省1999年工业化水平达43.9%,相当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城镇化水平却远远低于这些国家(见表3)。

表3

2000年,湖北省共有设市城市36个,居全国第5位,城市密度达1.8个/万km2,是全国平均0.7个/万km2的2.6倍。但和沿海发达省市相比,我省的城市经济实力还较弱,辐射能力不强,如武汉市的GDP仅相当于广州市的70%。

襄樊、宜昌规模偏小,难以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小城镇数量多,规模小,基础设施不完善,不能有效地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3)人口流动特征表现为:大城市人口流动活跃;非农业人口流动存在十分明显的地区差异。

湖北省进入大城市的暂住人口明显高于中小城市,因为城市规模越大,就业机会也就越多,吸纳的人口也就越多(见表4)。

表4

湖北省1999年暂住人口分布一览表

非农业人口的增减因城镇规模、所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而显示出较大的差异(见表5)。东部地区的非农业人口流动明显要高于西部地区,十堰市和恩施自治州的各县市的净增人口普遍在两千人以下,而江汉平原县市多为三~五千人: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武汉市非农业人口增加数量是居全省第二位宜昌市的五倍,其他省辖市增加的非农业人口数大多在0.6~1.3万之间,明显高于其他各市、县。同一地区,设市城市明显高于建制镇,交通便利地区高于交通不便地区。

表5

湖北省1999年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表

(4)城镇化进程中,大、中城市是接纳农村人口进城的主体。

1988—1999年间,湖北省非农业人口由1148.12万人增长到1644.55万人,11年间共增加496.55万人。其中特大城市武汉和大城市襄樊、宜昌、黄石、荆州以及十堰共增长188.14万人,占增加人口的37.9%。如果加上其他6个省辖市和江汉平原的仙桃、潜江、天门,则达255.59万人,占增加的非农业人口的51.5%,而其余的22个城市及864个建制镇则共接纳48.5%,表明大、中城市是接纳农村人口进城的主体。

2.城镇空间分布

(1)东西部分布东密西疏。

湖北省东部以平原为主,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镇集中;西部则地形崎岖,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低下,城镇数量少。若以丹江口—远安—宜昌—宜都一线为界,以西的国土面积占40.8%,总人口占18.8%,GDP占14.7%,只有6个设市城市;东部集中了湖北36个设市城市中的30个,占83%(见表6,1999年资料),湖北唯一的一个特大城市和4个大城市中的3个都分布在东部。

表6

湖北省的主要交通轴线,如长江、318国道、316国道、京广铁路、焦柳铁路等,既是交通运输、经济开发和生产力布局的主要轴线,也是城镇分布的主要地带。

其中,长江沿线城镇国土面积为44085km2,约占湖北总面积的23.7%,总人口为2031万,城镇人口为489万,分别占湖北的34.1%和48.4%,GDP为1883亿元,其占湖北的比重达48.8%。

京广铁路沿线城镇国土面积为16477km2,约占湖北总面积的8.8%,总人口为1088万,城镇人口为605万,分别占湖北的18.3%和30.3%,GDP为1232

亿元,其占湖北的比重达31.9%。

焦柳铁路沿线城镇国土面积为16958km2,约占湖北总面积的9.1%,总人口为578万,城镇人口为267万,分别占湖北的9.7%和13.3%,GDP为512亿元,其占湖北的比重达13.3%。

(3)区域中心城市分布较为合理,且都依水而兴。

湖北省现有一个特大城市武汉,为华中地区和湖北省的中心城市,4个大城市(襄樊、宜昌、黄石、荆州)分别为四大经济区域的中心。其中武汉、宜昌、黄石、荆州均沿长江,而襄樊沿汉江。

(4)已形成武汉一鄂州(黄冈)一黄石城镇密集地区。

武汉与黄石相距约70km,其间分布有武汉、鄂州、黄冈、黄石等,其中武汉为特大城市,黄石为大城市,鄂州、黄冈为中等城市。该地区总面积为10668km2,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8%,总人口为946万,城镇人口为618万,分别占全省的15.9%和30.9%,而GDP为1289亿元,占全省的比重达33.4%。这些城市之间有长江、武黄高速公路、武九铁路等重要的交通干线相连。

(5)城镇空间集聚度整体不高。

湖北省虽已形成的武汉一鄂州(黄冈)一黄石城镇密集地区,但由于湖北城市大部分为整县改市而来,多呈小城区、大郊区格局,以致城区与城区实际距离相去甚远,难以形成更多的城镇密集地区,城镇空间

集聚度整体不高。

3.城镇等级规模

(1)首位城市发展突出,中小城市数量众多,建制镇遍地开花。

湖北首位城市武汉位于汉水与长江交汇之处,素有“九省通衢”之称,自古为周边的物资集散地,加之其不沿边、不沿海的居中区位,国家“一五”、“二五”期间在此进行了大量的生产力布局,并逐步奠定了武汉雄厚的工业基础,使武汉成为华中地区及长江中游地区的经济中心。

湖北在首位城市发展的同时,中小城市也得到广泛的发展,但这些城市普遍规模偏小,经济实力较弱,对区域经济带动不强,呈“小马拉大车”格局。

湖北建制镇则遍地开花,至2000年建制镇数量达864个,设镇率达64%,远远高于全国42.2%的平均水平。

(2)等级规模序列趋于完善。

湖北在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中等城市、大城市,现在湖北大城市已发展到4个,中等城市11个。一个区域的城镇体系发展存在着由“低级均衡一中心极化一高级均衡”进化规律,如果用集中指数§来反映,若§=0,各规模级分布均衡,§=1则表示城镇集中于某一级,1999年湖北§=0.2,小于1990年时的0.403,说明湖北的等级规模趋于平衡。

(3)等级规模结构两头大、中间小。

湖北的城镇按人口规模大小分级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含建制镇),各级城镇人口占总城镇人口比重分别为19.9%、12.9%、16.4%、50.8%,为典型的两头大、中间小的规模结构(见表7)。其中规模效益较差的小城市比重比全国高3.8个百分点,影响了湖北城镇整体效益的发挥。

表7

表8

襄樊、宜昌、荆州、黄石作为湖北区域性的中心城市,平均规模仅为64.6万人,与其中心城市地位很不相称,不利于集聚和辐射功能的发挥。

湖北的建制镇规模偏小,2000年全省864个建制镇,平均规模不足0.7万人,其中有一半以上镇的人口规模还在0.5万人以下,而非农业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建制镇仪有45个,城镇的规模效益很难体现和发挥。

4.城镇功能

根据城市经济学中“基本一非基本”活动的分类,采用城市的就业人口资料,使用统计分析等量化手段,得到湖北36个城市现状主导行业如表8。

表9

建筑:建筑业

工业:工业

地质水利:地质勘察、水利管理业房产公用业:房地产、社会服务业

交通通讯: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卫生体育福利: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商饮: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和仓储文教: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业

业科技: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金融保险:金融、保险业行政: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2)表中,主导行业下的数据表示此行业为城市以外区域服务的就业人口占该城市所有行业基本就业人口的比重。

综合分析说明:

(1)全省城市生产性功能突出,工业、建筑业仍是大多数城市的主要行业。但与1990年相比,城市的服务性功能明显增强,第三产业(包括文教、商饮、房产公用业等)也逐步成为城市的主要行业。

(2)中心城市功能单—。省会武汉的主要行业中,工业基本人口所占比重达到40%,而建筑业、商饮业所占比重较小,其他体现城市服务功能的金融、保险、房产公用业和科技业等比重亦较小,其省域中心城市的吸引辐射功能体现不够。四个大城市襄樊、宜昌、黄石、荆州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其工业(建筑业)所占比重都达到或超过40%,黄石的工业基本人口比重更是超过了70%,而它们作为省内经济区中心应具备的服务功能特别是交通、金融、文教等行业比较薄弱,不能起到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作用。

(3)城市职能低质化。传统服务行业如商业、公共饮食、社会服务业占据城市第三产业职能的主要部分。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如金融、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仍处在初级阶段。

(4)产业分工较为明确。对鄂东、鄂中南、鄂西北、鄂西南四区进行定性分析,各区城镇依托自身的资源条件,交通区位和历史基础逐步形成了较为明确

的产业分工。鄂东以冶金、机械、纺织、建材、流通、交通为主;鄂中南主要以纺织、食品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并依托盐、磷、汕资源开发形成化工工业,鄂西北以汽车工业、纺织、化工、特色农业和旅游业为主,鄂西南则以能源、旅游和农产品开发为主。

第二章城镇发展基本条件

一、社会经济

1.人口

(1)人口分布

湖北省属于人口比较稠密的省份,但人口分布不均衡。首先,存在着明显的东密西疏现象。大致以丹江口—远安—宜昌—宜都一线为界,东部地区人口密度为438人/km2,西部地区则为147人/km2。

其次,平原地区人口密度远远高于山地区,在湖北省78个县市(指12个省辖市、24个县级市、41个县、1个林区)中,人口密度最大的是黄石市,为2758人/km2,最小的是神农架林区,为24人/km2,两者相差了115倍。

随着三峡工程及南水北调十线工程建设导致的库区移民,以及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促成的人口迁移,将使上述人口分布不均衡更加突出。

(2)人口素质

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湖北省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均比1990年时有了大幅度增长:受大学教育(大专及以上)人口增加了2.3个百分点,受高中教育人口增加了3.7个百分点,受初中教育人口增加了11.2个百分点,文盲人口则减少了8.8个百分点。各项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地区也处于领先位置。具体数据见表10。

表10

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状况及对比表

教育人口为例,湖北的水平为3898人,是北京16843人的1/4、上海10940人的1/3,也不及辽宁、黑龙江、江苏等省,说明湖北的高素质人才不足,必须进一步贯彻“科教兴鄂”战略,积极引进人才,并充分挖掘人才潜力。

人口素质的分布则是东部高于西部、城镇高于农村、高等级城市高于低等级城市,仅武汉一市的受高中以上程度教育的人口就占了全省的27%。

(3)剩余劳动力

城镇化的直接动力,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人口由农村流向城镇,即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非农业领域。湖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表现为种植业劳动剩余,根据统计资料估算,湖北省剩余劳动力总数在400~670万之间,在外出打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中;除了向外省流动的一部分外,其余都是向附近的城镇或省内大中城市转移,成为提高湖北省城镇化水平的主体。当然,这也给城镇的建设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必须根据湖北省各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转换方式,以期达到最大的吸纳和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

2.经济

湖北省三次产业结构山1978年的41∶42∶17演变为2000年的15∶50∶35,第一产业比重逐步下降,第二、三产业稳步增长,“二、一、三”的产业结构格局被“二、三、一”取代,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和产业结构演变规律。

湖北是传统农业人省,2000年农林牧渔总产值715.65亿元,居全国第九位,淡水鱼产量居全国第一位,梨、棉花、稻谷居全国第三位,蔬菜、生猪、茶叶居全国第四位。丰富的农业资源和发达的农业生产奠定了国民经济基础,促进了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城镇的发展。

湖北是我国近代工业发祥地之一,已建成了以冶金、汽车、石化、电力、纺织为支柱的轻重并举、门类齐全、结构完整的现代工业体系。建国后,湖北曾是国家投资的重点省份之一,巨额的资金投入使得黄石、襄樊、十堰、荆门等工业城市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九五”期间,随着三峡工程及一批相关的国家大中型项目的上马,原先相对落后的鄂西南地区的经济开始加快发展。第二产业特别是工业的增长构成了湖北城镇发展的主力。

改革开放以来,湖北的第三产业得到迅猛发展,从1978年到1999年,年平均增长13.03%,增幅居三大产业之首。其内部结构也有明显的改善,传统的商业、交通运输业等比重下降,新兴的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旅游业等比重上升,第三产业开始进入高层次、多样化发展阶段。

湖北省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从总量水平看,东部地区1999年GDP共3650亿元,西部地区只有626亿元,两者相差近6倍。全省四大经济区域中,仅鄂东一区的GDP就占了全省的53%,依次为鄂中南、鄂西北、鄂西南。从人均水平看,由于人口分布的东密西疏,地区间差异有所下降,位序也有所变动,东西部的差距缩小到1.4倍,位序则变为鄂东、鄂西南,鄂西北、鄂中南。

在全省78县市中,仅36个市的GDP就占全省的78.4%,人均GDP则为全省平均水平的1.3倍,表明设市城市的经济实力高于其他区域,城市是湖北经济的主要载体。

3.基础设施

由于湖北居全国之中,国家级交通、通信干线途经湖北较多。京广铁路、焦柳铁路、京九铁路、京珠高速公路四大干线纵贯南北,襄渝—汉丹—武九铁路、沪蓉高速公路横穿东西,沟通了湖北全境与周边地区的联系。现阶段全省已形成了以107国道、207国道、316国道和318国道及省道为骨架,县、乡等级公路为纽带的内畅外联、四通八达的公路网。长江黄金水道及汉江、清江、沮水等200多条具备通航条件的支流连通了湖北的绝大部分县市。正在建设的京珠高速公路、沪渝沿江铁路等,将进一步提升湖北在全国大交通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讯方面,全国有5大明线干线、5条微波干线以及京汉广中同轴电缆和宁汉渝光缆经过湖北。国家“十五”计划重点工程京汉广信息高速公路将汇接武汉、咸宁、孝感三市,为其提供大通路的数字电路。

总之,湖北主要城镇都已处在两条以上的交通干线上,大中城市已开始进行城市宽带网和“数字化城市”的建设。良好的交通通讯条件为湖北各级城镇与省内外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增强了湖北城镇融入全国乃至世界经济主流的能力。

4.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湖北位居我国内陆腹地中央,省会武汉北上京、津,南下穗、港,西至渝、陕,东达沪、杭,都在1200公里以内,居中特点十分明显。建国后,在我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发展的经济环境里,这种区位条件使得武汉迅速发展,成为全国五大经济中心之一。鄂东、鄂西地区也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成为国家“二线”、“三线”建设时期的投资重点,大量资金和项目的流入促进了一大批城镇的成长壮大。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加入WTO、实施西部大开发以及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与“西气东输”“忠(县)—(武)汉”线工程等项目兴建,又使得湖北省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1)中国加入WTO给国内制造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湖北的用水用地条件相对较好,工业基础雄厚,劳动力丰富,而且有位居全国前列的技术人才和技术装备,要抢抓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沿海制造业向内地转移的机遇,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千方百计壮大支柱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努力构建以现代制造业为主导的工业体系,着力打造“现代制造工业基地”,把武汉建成“世界工厂”,为提升湖北暨武汉的国际竞争力开创新的局面。

(2)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西部地区可利用“后发优势”及政策效应,加快发展步伐。而部分沿海省市将利用“先发效应”在本世纪初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湖北作为东西部地区的“结合部”,经济发展面临东西夹击的态势,必须积极参与和服务西部大开发。事实上,西部大开发中贯穿东西的“五网”(路网、电网、通讯网、燃气网、广播电视网)建设和“五大通道”(公路、铁路、航空、信息、管线)建设大部分经过湖北,正在建设的“西电东送”工程将形成连接川、渝、华中和华东的中部电网,在宜昌建立全国最大的电力调度中心。鄂西恩施地区本身即属于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将享受国家扶持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恩施也是湖北省唯一被纳入西部大开发的地区,具有独特的自然资源如山地、气候、水能、矿产、生态等方面的优势,将得到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扶持,大力发展以绿色产业为支撑的特色经济。此外,沪渝沿江铁路、沪蓉高速公路等的建设,都将使湖北在西部大开发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改善整体投资环境,抢占西部地区市场。

(3)三峡工程建设工期还有9年,动态投资约1500亿元。连续多年的巨额资金集中投入,将为全省特别是鄂西地区带来巨大的复合的市场需求,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三峡工程竣工后,可带来防洪、发电和航运等综合效益,特别是能减轻省内广大地区的防洪负担,为经济和城镇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要抓住三峡工程建设的机遇,扩大湖北的影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并促使为三峡工程建设配套服务的产业如建材、劳务、生活资料消费、坝区旅游、运输等有一个大的发展。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系自湖北丹江口水库引汉江水经河南、河北等省至北京、天津。一方面,工程枢纽基地所在地区可参与工程建设,发展为工程服务的建筑、建材等行业和第三产业,拓展经济空间,拉动经济增长。库区的水土保持、封山育林等综合治理工程将推动无污染项目的兴建,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经济层次和产业结构。工程建成后,还会对汉江中上游梯级开发带来有利影响。与此同时,调水工程中的引江济汉工程可改善江汉平原地区灌溉、航运、水产养殖等方面的条件,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可降低汉江中下游防洪难度,减小洪水对沿线城镇发展造成的威胁。另一方面,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实施后对十堰、丹江口、襄樊等城镇的生态环境、经济建设、航运发展、移民安置、恢复重建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应积极争取国家补偿及各种政策和项目扶持,制定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予以减轻。

“西气东输”“忠(县)—(武)汉线”工程是全国“西气东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工程的建设对优化湖北省用清洁能源,实现能源—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抓住这一机遇,合理调整城镇能源结构,科学规划建设天然气管网,提高城镇燃气普及率,从而改善城镇大气质量,优化人居生活环境。

二、资源条件

资源条件是区域城镇形成和发展的物质前提和物质基础。对湖北省城镇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及旅游资源。

1.土地资源

湖北具有多种类型的土地资源,适宜性广,生产力高。在全国八大土地资源类型区中,湖北土地生产力位居前列,仅次于华南沿海地区,农业开发的自然条件优于我国西部和北方大范围的地区。耕地和气候资源的地域组合条件优越,耕地中生产力水平较高的一、二级水田和旱地占耕地面积的66%,属于全国7个耕地丰度和气候资源较优的省区之一。

根据湖北省土地资源变更调查,2000年湖北省土地总面积18.59万km2,其中耕地4921.67千公顷,占26.5%,主要分布在鄂北岗地、江汉平原和鄂东沿江平原。全省人均耕地0.083公顷,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5。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1178.66千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4%,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非农建设用地的81%,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鄂北岗地、鄂东沿江平原和江汉平原,与耕地的分布情况基本相同。这些地区包括了武汉、鄂州、黄石、大冶、武穴、荆州、潜江、天门、仙桃、洪湖、当阳、枝江、松滋、石首、汉川、襄樊、枣阳、老河口等18市和团风、浠水、蕲春、黄梅、江陵、监利、嘉鱼、公安等8县,区域内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城镇密集,土地利用程度高、效益好,地均GDP为459万元/km2,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倍。但人多地少,而且由于土地自然条件较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较多,人均耕地仅0.053公顷,人地矛盾比较尖锐。而这一地区的未利用土地面积仅占全省未利用土地面积的1/5,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有一定困难,城镇扩张受用地制约较大。

相对而言,鄂西北、鄂西南和鄂东北、鄂东南丘陵低山区后备土地资源丰富。但其土地总体开发程度低,产出效益差,城镇数量少、规模小,发展水平落后于鄂东和鄂中地区,而且由于多山地、丘陵,水土流失严重。但这些地区又有丰富

的动植物和林特资源,经济发展必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走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水资源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属中亚热带湿润气候区。降水丰沛,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171.1毫米,高于全国平均值1.86倍,高于全长江流域平均值100多毫米。自产水总量1027.86亿立方米,产水模数55.29立方米/平方公里,为全国平均值的1.79倍,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4.2%,在国内排序居第十位。由于地处长江中游,来自上游的客水极为充沛,自产水与过境水相加高居全国水资源总量的27.5%。境内河流水系发育,长江自西向东流贯省内的26个县市,其最大支流汉江由西北向东南流经13个县市,另外还有中小河流4228条,可基本保证湖北主要城镇用水。

但是,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过境客水多以洪水形式通过,导致不同区域城镇,或受洪涝危害,或受干旱影响。处在鄂中南、鄂东平原低洼地区的长江、汉江沿岸城镇,每至汛期,外洪内涝,渍涝灾害严重。而处在鄂北、鄂西北等水系上游的城镇虽无洪涝威胁,但旱灾频繁,水源及灌溉条件较差,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镇的发展。

3.矿产资源

湖北金属矿产以铁矿、铜矿为主,非金属矿以磷矿、石膏为主,储量大,分布相对集中,组合性好,发展各类工业的潜力大。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及分布见表11。

表11

自建国以来,陆续形成了黄石、大冶、鄂州等重要的金属矿产开采及加工基地。近年来,随着磷矿、石膏矿开采量的加大,又有应城、云梦、钟祥等一批城镇相继崛起。但是,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终有枯竭之时,单一的矿业城镇也难以长久生存,矿产资源开采伴随的巨大污染也会给城镇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此类城镇必须逐步摆脱对矿产资源的依赖,向深加工工业及其他制造业转移。

4.旅游资源

湖北地处华中,山河秀丽,江河纵横,复杂多样的地质地貌造就了瑰丽多姿的自然景观。鄂西山区地形起伏多变,自然植被丰富,珍奇动物集中,引入探幽访胜;东部平原河网交织,湖泊密布,堤垸纵横,具有浓郁的江南水乡特色。

湖北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县(市)级风景名胜区共19处,总面积1500km2。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七处,即三峡西陵峡、丹江口武当山、随州—钟祥—京山交界处的大洪山、武汉东湖、赤壁陆水、襄阳古隆中和鄂东南九宫山;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处,即鄂州西山、当阳玉泉、利川腾龙洞。还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处,即神农架自然保护区、后河自然保护区、郧县青龙山恐龙蛋化石区自然保护区和西陵峡震旦系剖面自然保护区。

湖北是荆楚文化发祥地,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文物古迹遍布。到了近现代,又成为辛亥革命发祥地,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革命先辈们横刀跃马的百战沙场。这些共同构成了全省具有丰富历史文化内涵的人文资源。建国后,一些重大工程项目如武汉长江大桥、龟山电视塔和丹江口、葛洲坝、隔河岩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的陆续兴建,又为全省的旅游资源增添了现代人文的魅力。目前,全省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五座:武汉、襄樊、钟祥、随州、江陵,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四座:鄂州、荆门、黄州、恩施。湖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34处。

5.人才资源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是对人才的争夺,知识经济环境下最有价值的生产要素是人的智力。湖北是科教大省,2000年底,高校数量达到54所,拥有教职工7.2万人,在校学生近35万人,高校教职工总数居全国第三,高校在校学生数居全国第一。科研机构数量、科技成果也均居全国前列。特别是武汉市,具有特殊的科教优势,是全国第三大科教中心,第二智力密集区。

科教的发达带来了人才的聚集。到2000年底,全省人才总量达到19.8万多人,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达125万人,在全国国有企事业单位专技人才总量、人才人口密度、人才从业人员密度、人才职工总数密度的排序中位居前列,全省人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高层次人才群体已逐渐和招收人数居全国第四。同时,人才结构明显改善。第三产业人才增长较快,三次产业人才分布比例为1∶2.5∶8.8,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基本匹配。

但是,科教、人才的优势并没有有效转化为生产力,人才的价值没有在经济生活中充分体现出来。2000年全省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27.6亿元,仅列全国第10位;省会武汉的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仅占GDP的1.7%,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相当差距;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224亿元,占GDP的5.3%,尚不足以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

三、生态环境

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是保证区域经济社会及城镇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1.环境状况

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2000年湖北废气排放总量6304.84亿标m3,工业粉尘排放量41.03万吨废水排放总量23.31亿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16.20万吨。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

量、六价铬和工业固废排放量,分别比1995年下降34.5%、14.5%、13.8%、11%、59.2%、42%。长江、汉江、清江干流水质保持良好,全省城市中有72.7%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明显改观,17个有监测数据的城市中,有4个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污染形式由多因子污染转为单因子污染。

然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的水平,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还很艰巨。城市污水处理率较低,城市内湖和纳污河渠水质污染仍较严重。城市的空气质量仍需进一步提高。

2.生态状况

城市生态质量演变的趋势,已由长期下降步入持续上升期,城市水系、水体被恣意侵占现象得到全面扼制,城市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省域山林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正逐步推进,山区退耕还林(草)、平原湖区退田还湖在稳步实施,湖北统计在编的各类山地森林、湿地及珍稀动植物、地质遗迹等自然保护区(点)36个,建立了十堰、荆门、洪湖等区域性生态示范区,面积347.93万公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始得到重视,开展了秸秆禁烧和防治“白色污染”的行动。

然而,湖北省生态环境恶化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全面遏制,水土流失仍然严重,水生态系统失衡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由于植被破坏、水体淤积、人工侵占使湖泊调蓄能力下降,导致水灾频发。森林资源林分质量不高,残存的原始森林不多,原始天然林未得到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系统比较脆弱。从长江、汉江干流到各城市内部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普遍,生态功能恢复的任务仍很艰巨。城市“绿量”仍严重不足,尤其不能适应本省夏季酷热、冬季严寒的生态调节需要。

第三章城镇发展战略

一、战略依据

1.全省宏观战略日标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加快信息化步伐,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鄂、城镇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外向带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及外向型经济,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努力使湖北省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走在中西部前列。

国内生产总值在“十五”期间年均增长8%,2005年至2020年年均增长速度为7%,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以上。

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一、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2005年11.5%、51.0%、37.5%,2020年9%、45%、46%。

到2020年把湖北建设成为我国中部重要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区、现代制造业聚集区、高新技术发展区、现代物流中心区。

2.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文本(2006-20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镇化发展战略 (2) 第三章区域城镇空间发展 (6) 第一节人口与城镇规模等级 (6) 第二节产业空间布局与城镇职能结构 (9) 第三节城镇空间组织 (21) 第四章区域城镇支撑体系 (25) 第一节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25) 第二节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 (31) 第三节区域防洪工程体系 (33) 第四节区域能源供应体系 (35) 第五节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 (38) 第六节区域环境设施建设 (38) 第七节区域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40) 第五章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44) 第一节相邻、相关地区的协调 (44) 第二节省内协调发展:“无地界合作” (46) 第三节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 (48) 第四节生态环境的保持与优化 (50) 第五节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52) 第六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54) 第六章区域空间管治 (55) 第一节加强对城镇建设发展区的建设引导 (55) 第二节严格保护区域绿地 (57) 第三节引导乡村发展区的开发建设 (61) 第四节加强区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治 (62) 第七章实施措施与政策 (66) 第一节完善城镇空间规划体系 (66) 第二节改革管理体制与完善协调体制 (67) 第三节建立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和监管机制 (69) 第八章附则 (71) 附录一中心镇一览表 (72) 附录二参与规划编制的单位与人员组成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编制《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目的综合统筹全省城乡空间布局,推动广东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更好发挥广东在全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排头兵”作用,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 (一)稳步推进广东城镇化,建构组合有序、和谐发展的城镇空间结构,引导基础设施合理布局与建设,提升城镇人口、产业、空间结构的优化能力。 (二)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推进城镇可持续发展,保持生态环境优化,提升区域与城镇间的协作能力。 (三)规范各项建设活动,制定区域空间管治措施,落实强制性内容,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提升政府对区域的管治能力。 第三条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着“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全省人民富裕安康”的总目标,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城乡融合的文明发展之路,着力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完善区域基础设施体系和社会公共服务系统;增强城镇要素聚集能力、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注重引导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划范围广东省陆域范围,面积17.98万平方公里。本规划建立四大地域分区,即珠江三角洲地区(下称珠三角)、粤东沿海地区(也称东翼)、粤西沿海地区(也称西翼)和北部山区,其中北部山区细分为三个亚区,即粤北山区、粤东北山区和粤西北山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2006~2020年。其中,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六条规划适用的城镇及其空间组织形态类型 (一)小城镇: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即建制镇。其中,中心镇为建制镇中区位较优、综合实力较强、设施配套较完善,对周边农村和乡镇具有较大吸引力及辐射带动能力的镇。 (二)城市: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即县级市以上城市。其中,

敦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敦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纲要文本

规划项目名称:敦化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项目设计编号:规设2009—01—02 规划委托单位:敦化市人民政府 规划编制单位: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长:张晓艳研究员国家注册咨询师 国家注册设备工程师总规划师:王斯伟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 所长:赵峻峰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所主任规划师:李冬雪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所主任工程师:鞠慧岩研究员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项目负责人:王伟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项目参编人员:鞠慧岩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赵峻峰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闫瑾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袁野工程师硕士 张伟工程师硕士 柳秋英工程师硕士 陆春雷工程师 张子峥工程师 芦麒元工程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市域镇村体系规划 (3) 第三章规划区规划 (23) 第四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27) 第五章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28) 第六章中心城区居住用地规划 (30) 第七章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0) 第八章中心城区工业、仓储用地规划 (32) 第九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33) 第十章中心城区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37) 第十一章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9) 第十二章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47) 第十三章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48) 第十四章中心城区旧区更新规划 (52) 第十五章中心城区四线控制规划 (52) 第十六章规划实施措施 (53) 第十七章附则 (54) 附表 (5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编制目的 为落实《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的相关要求,实现敦化市经济和 社会发展目标,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市各项建设活 动,促进敦化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指导《敦化市城市总体 规划(2010—2030年)》的成果编制,特编制本规划纲要。 第2条适用范围 在敦化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进行 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在敦化市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的一切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 规定执行本规划纲要。 第3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 《延边州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 《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 《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延边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敦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敦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4条规划层次与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按照地域范围分为市域、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1)市域包括敦化市整个行政辖区,总面积11957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 东部至大石头镇规划区边界; 南部经珲乌高速公路向西,以东兴隆河村、西吉祥村、山头村、万福村、江沿 村南边界为界,到达牡丹江后向西以西黄泥河为界; 西部至鹤大高速公路; 北部经车站村、太平岭村、站北村、中石村北边界后向东以珲乌高速公路为界; 总面积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规划 包括三个部分: 老城区:东至302绕越线、物流大街和302国道;南至南边道、滨江一路和3305 厂南边界;西至铁西五街和铁西三街;北至北山公园北边界和小石河南岸护堤; 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平方公里;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5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广东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广东、科技广东、绿色广东”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

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节约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国家规定需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按照规定执行。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

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7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10月23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临时建设及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 第八章建筑物采光间距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吉林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 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 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理、科学地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 第五条第五条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负责有关城市 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依法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 审批工作; (四)负责大型城市雕塑、园林设施、重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区江面设施 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行业的管理,并参与地名审定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 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的行政复议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并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土地、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 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 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与基础设施规划

区域分析与规划(教学参考书) 前言 内容提要 第七章区域进展战略 第一节战略与区域进展战略 第二节进展方向与战略目标 第三节战略抉择 第四节进展战略的理论模式 第八章区域经济空间结构理论第一节增长极理论 第二节核心-边缘理论 第三节点-轴渐进扩散理论 第四节圈层结构理论 第九章区域土地利用与爱护 第一节土地和土地利用 第二节土地的需求与供给 第三节土地类型与土地利用分区第四节优势区规划

第五节土地爱护 第十章区域产业规划布局 第一节产业的分类及区域产业结构演变 第二节第一产业规划布局 第三节第二产业规划布局 第四节第三产业规划布局 第十一章区域基础设施规划 第一节基础设施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基础设施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第三节区域交通运输规划 第四节区域给水、排水规划 第五节区域电力规划 第六节区域电信规划 第十二章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内容和方法第二节城镇进展区域条件分析评价 第三节城镇进展战略与人口城镇化水平预测第四节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第五节重点地区和要紧都市的进展战略规划

第十三章区域环境规划 第一节区域环境特征与环境规划要求 第二节区域环境规划编制程序与工作步骤 第三节区域环境规划要紧内容 第四节区域环境规划方法与技术要点 第七章区域进展战略 第一节战略与区域进展战略 战略那个词本是军事上的用语。军事战略指对战争全局的谋略和谋划。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略研究已超出军事的范围,被引伸到经济、科技、教育、社会进展等领域。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的《经济进展战略》著作出版后,经济进展战略研究逐步受到重视。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起亦广泛开始经济进展战略的研究。 战略那个概念,泛指带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谋划。战略研究对推动区域乃至整个国家的进展有重大意义。战略研究具有如下特征: 3 / 502

长春市未来十年总体规划(2011-2020)

概要: 目录 一、基本情况 1、城市概况 2、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要求 二、规划重点 三、规划主要内容 1、城市发展目标 2、城市性质 3、城市规模 4、区域协调发展 5、市域城镇发展 6、规划区发展规划 7、中心城区结构调整与优化 8、公共设施规划 9、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10、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2、综合交通规划 13、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14、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规划 15、近期建设规划 一、基本情况 1、城市概况 长春市位于我国东北地区中部,地处我国京哈与图乌两条交通线交汇处,是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春市现辖四县(市)六区,包括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长春市全境面积20604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3616平方公里。截至2009年末,全市总人口756.5万人,占吉林省总人口的27.8%。其中市区人口362.3万人。 近年来,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2009年末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848.6亿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春市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迅速,截止2009年末,长春市市区城镇建设用地达到402.9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达到299平方公里。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在5年时间内就增长约5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周边组团发展迅速,其中合心、兰家、英俊、西新等四个周边组团工业企业发展速度尤为突出,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重要的轨道客车产业园区、轻工业产业园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随着“退二进三”进程的不断加快,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城市生活和服务中心;净月、富锋、兴隆等三个组团分别在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带动下,形成以教

广东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一、本“标准”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 年制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工日定额以及建设部建规[1996]191 号文< 关于申请调整规划设计工日单价的函> 作为依据,参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 的升价比率进行修订。 二、对于1993 年国家颁布的(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所缺的项目,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充。 三、本标准为甲级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标准,乙级、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本“标准”分别乘以0.9 、0.85 系数收费。 四、经济特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按“深圳市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999 年修订版) 收费。 五、本标准只作为城市规划行业的市场指导价,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工作难易程度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七、执行本“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颁发文件中的有关深度及质量标准,提供规划文件六套,其中城市总体规划须包括彩图一套,电子文件一套。委托单位要求增加的份数,另收工本费。 八、委托方负责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基础资料( 包括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承担方负责汇总,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加工费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九、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并在广东省建设厅登记注册后,方可进入广东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遵守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深圳市建设局,规划国土局制止不正当压价竞争的通知>( 建设办设[1995]193 号) 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初稿O)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

目录 1 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2 术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 5 法定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6 管理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 7 附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8 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3附录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6附录2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05-2020)

摘: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2005-2020) (2012-01-03 16:29:05) 转载▼ 分类:转:城乡规划与规划管理 标签: 全国城镇体系 导言 (1) 第一章指导思想与目标 (2) 1.1 指导思想 (2) 1.2 规划目标 (2) 1.3 城镇发展的阶段目标 (3) 1.4 技术路线 (3) 第二章城镇发展的背景与条件 (4) 2.1 城镇发展的国家战略背景 (4) 2.2 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 (10) 2.3 城镇化与城镇发展特征 (15) 第三章城镇化与城镇规模预测19 3.1 城镇化的现状与趋势 (19) 3.2 城镇化总体策略 (20) 3.3 城镇化政策分区与发展指引 (20) 3.4 城镇化水平预测 (24) 3.5 城镇规模结构 (29) 第四章城镇空间规划 (35) 4.1 城镇空间发展策略 (35) 4.2 城镇空间布局 (36) 4.3 城镇空间发展指引 (41) 4.4 省域城镇发展指引要点 (44) 第五章城镇发展支撑体系 (47) 5.1 综合交通设施 (47) 5.2 市政基础设施 (57) 5.3 社会基础设施 (60) 5.4 公共安全体系 (62) 第六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63) 6.1 生态保护 (63) 6.2 环境治理 (64) 第七章规划实施 (65) 名词解释 (66) 大都市连绵区 (66) 城镇群 (66) 全球职能城市 (66) 区域中心城市 (67) 门户城市 (67) 老工业基地城市 (67)

矿业(资源型)城市 (67) 历史文化名城 (67)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目标 1.1 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全面小康为目标,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合理把握城镇化进度,实现健康城镇化; (2)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发挥城乡规划对空间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协调发展,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发展新格局; (3)进一步发挥城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发挥城乡规划的社会服务功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4)继承与发扬历史文化传统特色,弘扬民族精神,保护好珍贵的自然与人文资源,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融传统与现代于一体的多样化的社会主义城市新文化。 1.2 规划目标 具体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落实“五个统筹”,实现城镇化和城镇建设的科学决策;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在地域空间上的落实,协调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相互关系,形成工业化促进城镇化、城镇化促进工业化的良性互动与循环;调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从全国层面出发,提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进一步完善的意见,促进跨区域的协调发展;导和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为城市规模的合理确定提供依据和指导。 1.3 城镇发展的阶段目标 (1)近期(2005-2010):与国家“十一五”规划相协调,提出城镇化和城镇建设的重点,确保健康城镇化战略的实施; (2)远期(2011-2020):与国家中长期规划相协调,确保城镇化的有序和健康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区域协调发展。 1.4 技术路线 重视前提条件分析。以人口、资源、环境分析为基础,以产业发展政策为指导,分全国城镇发展的条件,全面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目标。 突出公共政策属性。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依据,体现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和实现社会服务的重要职能。根据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针对中央政府对空间发展的要求,分层次、分类别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现决策的科学化。 高度重视调查研究,与国家批准的各级各类规划相协调,多种收集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建议和意见,利用航空遥感、卫星照片分析等手段,提高空间资源分析的科学水平,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第二章城镇发展的背景与条件 2.1 城镇发展的国家战略背景 (1)经济全球化 (2)农业发展与农村政策 2003 年,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选择了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棉花、“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柑橘、苹果、肉牛肉羊、牛奶、水产品等11 种优势农产品,规划了35 个优产区作为近期发展重点。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内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在农产品加工服务方面的专业将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报批稿)目 录 一、基本情况 1、城市概况 2、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要求 二、规划重点 三、规划主要内容 1、城市发展目标 2、城市性质 3、城市规模 4、区域协调发展 5、市域城镇发展 6、规划区发展规划 7、中心城区结构调整与优化 8、公共设施规划 9、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10、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1、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12、综合交通规划 13、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14、城市综合防灾与减灾规划 15、近期建设规划

一、基本情况 1、城市概况 长春市位于我国东北地区中部,地处我国京哈与图乌两条交通线交汇处,是吉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长春市现辖四县(市)六区,包括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长春市全境面积20604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3616平方公里。截至2008年末,全市总人口752.5万人,占吉林省总人口的27.8%。其中市区人口360.8万人。 近年来,长春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2008年末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61.9亿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春市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迅速,截止2008年末,长春市市区城镇建设用地达到376.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达到299平方公里。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在5年时间内就增长约5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周边组团发展迅速,其中合心、兰家、英俊、西新等四个周边组团工业企业发展速度尤为突出,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重要的轨道客车产业园区、轻工业产业园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随着“退二进三”进程的不断加快,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城市生活和服务中心;净月、富锋、兴隆等三个组团分别在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及长春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带动下,形成以教育研发、汽车产业、食品加工为主的三大城市组团。 2、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与要求 近年来,国家、省级区域发展的宏观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系列区域发展战略的制定为城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2007年8月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2009年8月国务院批复的《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等为长春市在区域协调、空间结构、产业发展、职能定位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伴随东北地区和吉林省中部地区合作的不断增强,必将对长春市的城市结构、交通及基础设施布局等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从经济发展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长春市经济快速发展、区域合作和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1995-2008年间,长春市GDP年均增长速度为14.9%,特别是近几年经济总量占全省的比重最高时接近1/2。经济和产业的快速发展产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 会议纪要 2003年8月4日,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 组织省城乡规划院、广州市规划院、深圳市规划院等会员单位, 在广州市召开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征询会,就 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而充分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 的讨论。会议纪要如下: 1、会议认为,《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颁布至今已有10年。 ,行业指导价, 10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增长,城市规划设计的内容和工作深度发 生了较大的变化;加之物价指数明显提高,营运成本日益增大, 致使原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我省城市规划市场的变化要求,因此 拟定我省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2、会议提出,自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 价格的通知》,明确提出:停止执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放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以来,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实际运行价 格相差很大,各类设计单位之间出现了恶性竞争。混乱的设计市 场,妨碍了设计质量的提高,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建设 和长远发展。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经费预算以及 委托设计、确定费用时也缺乏依据。因此,拟定新的广东省城市 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对规范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稳定

规划设计队伍意义十分重大。 3、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计委2001年1218号文精神,城市规 划设计收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条则明确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 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应由城市规 划设计单位根据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际情况,经过 2003年10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来确定。 4、会议认为,由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组总说明织拟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是在充分调查、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重要指导意见,基本上反映了广东省一、鉴于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实际发展需要,与会代表经过充分讨论,经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情况,为了规范我省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应当成为行业内各执业单位共同遵守的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收费指南。本“标准”以作为行业的统一收费指导价。 5、会议向全省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倡议:严格遵守《中华人二、本“标准”对于1993年《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所缺的项民共和国价格法》,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共同维护我省城市规划设目,根据实际工作量进行了补充。 计市场的秩序。三、对于地形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 根据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乘以1.1,1.3系数。 四、经济特区可按本标准乘以1.3系数收费。 五、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 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城乡规划实务-城镇体系规划知识点

城镇体系规划一基础知识 城镇体系规划是针对城镇发展战略的研究,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合理进行城镇布局,优化区域环境,配置区域基础设施,明确不同层次的城镇地位、性质和作用,综合协调相互的关系,以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1.城镇体系的类型 城镇体系是指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区域或国家中,由不同智能分工、不同等级规模、空间分布有序的联系密切、相互依存的城镇群体。其基本特征包括整体性、层次性和动态性。城镇体系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以中心城市数量的多寡 组合方式分类:包括单中心城 镇体系、多中心城镇体系 2)按区域的经济类型分类: 包括矿区类型、农业类型、流域类型、铁路公路沿线型体系等 3)按行政等级和管辖范围分类: 包括全国、省域、市域、县域城镇体系,以及以特殊的地理区域和经济区域为对象的, 如沿海、演讲、边境地区城镇体系等。 2.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包括: 1)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 2)制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 3)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 4)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 5)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 6)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 7)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 8)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3.城镇体系规划的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域)城镇体系规划4个基本层次。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定。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另外,还有一种跨行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虽然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定的,但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可编制跨行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类似都市圈规划) 4.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 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 城市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行审批。 跨行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上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

吉林省城市化发展的路径及对策

吉林省城市化发展的路径及对策 摘要:城市化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密不可分,不同的区域发展阶段对应不同的城市化的发展模式。当前,吉林省的城市化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区域发展的重要因素。基于吉林省区域发展的新背景,针对其城市化发展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完善区域中心城市体系、增强城镇轴带集聚能力、促进长吉都市整合区的发展、因地制宜推进东西部城市化、促进边境口岸城市职能的优化是未来一段时间吉林省推进城市化发展的主要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区域经济;路径 中图分类号:F299.27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11)07-0067-04 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实践表明:城市化水平高、发展速度较快的区域,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必然较高。吉林省的城市化水平在国家计划投资的推动下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改革开放以来,受计划经济的惯性影响,吉林省城市化水平虚高、城市化速度滞缓、城镇体系发育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限制着城市化对区域发展支撑与载体作用的发挥。在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新背景下,选择科学的城市化发展路径,充

分发挥城市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应成为吉林省的重要战略之一。 一、吉林省城市化发展的背景 (一)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长 近年来,吉林省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全省经济总量由2001年的2 120.35亿元增至2010年的8 577.06亿元,平均增长速度高达16.8%。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吉林省具有地处东北亚中心的区位、优质的特产资源、广阔的省内外市场及全新的发展政策等方面的优势,随着吉林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区域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其经济总量仍将继续保持快速平稳增长,在全国的经济地位也将稳步提升。因此,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要求及时调整区域城市化发展模式与路径。 (二)经济发展方式开始转型 在我国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战略背景下,吉林省的工业正在以交通设备制造、石化产业等为支柱的传统工业化模式向新型工业化模式转变;从资源驱动、资本驱动的工业化转向知识驱动、技术驱动的工业化转变。按照《东北振兴规划》要求,吉林省未来的产业发展方向应是建设交通装备制造业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 GDPG—001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Guidelines for city square planning and design (试行稿) 1998-8 广 东 省 建 设 委 员 会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 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指引 GDGPG—001 主持单位: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处 承编单位: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广 东 省 建 设 委 员 会

关于“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的说明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建设某些专题公布的一系列引导性政策和技术要求,针对不同时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内各地城镇的发展动态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规划热点而制定,是在遵循现行规划法规的基础上对有关城市规划政策和技术的强调、深化和补充。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的制定注意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相衔接,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既注重系统性和时效性,更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力求为引导广东省城市发展建设和规划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在为省内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引导的同时,也为规划设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是各地编制和实施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必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指引要求。 “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编制、审批和修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从广东各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际出发,由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家提出编制意向; 2、经专家论证及广东省建设厅审定同意立项; 3、由广东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主持编制,并广泛征求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 4、组织各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评审; 5、由广东省建设厅发布施行; 6、根据需要对指引进行检讨,并按上述程序进行修改。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临时建设及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 第八章建筑物采光间距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理、科学地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 第五条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负责有关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依法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四)负责大型城市雕塑、园林设施、重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区江面设施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行业的管理,并参与地名审定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的行政复议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土地、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履行、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的用地与人口规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吉林市的卫星城镇,并逐步实施吉林市市域体系,促进人口和生产力发展的合理布局; (二)严格控制功能分区,科学预测远景发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三)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 (四)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2) 第三章工作程序 (4) 第四章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5) 附件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 (7) 附件二城市规划委员会机构设置示意图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确保《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要求,参照本指引制定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含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公用、发改、国土、交通、环保、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专家不包括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三名,由常务副市(县)长、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县)长等市(县)政府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3—5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报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公,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工作; (2)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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