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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成员国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安全规范要求

欧盟及成员国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安全规范要求
欧盟及成员国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安全规范要求

欧盟及成员国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安全规范要求

一、欧盟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安全规范要求

考虑到欧盟各成员国还没有就食品接触橡胶制品的安全技术问题达成协调一致

意见,欧盟层面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橡胶制品的法规。因此,现阶段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橡胶制品的欧盟法规是欧盟出台的框架性法规和针对具体物质的指令。任何进口到欧盟的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必须遵循框架性法规中的通用要求以及指令中涉及橡胶

制品所用物质的安全卫生要求。

1、(EC)No 1935/2004 法令通用安全规范要求

(EC)No 1935/2004 法令《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暨废除80/590/EEC 和89/109/EEC 指令》于2004 年底取代早期实施的框架性指令89/109/EEC 及

80/590/EEC 而成为欧盟新的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性条例,由于法规是以法令(Regulation)形式颁布,意味着各成员国无需进行任何转换,而必须直接完整地接受和遵守执行。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

(1)适用范围和对象

No 1935/2004 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所有预期或可能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及制品(其中包括:打印油墨、胶标签)。但是,它不适用于那些作为古董用途的材料及制品以及构成食品的一部分并可以被直接食用的覆盖层或涂料、涂层(如糖衣、肠衣等)制品。此外,用于公共及消费者用水供应系统的材料及制品也不在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内,而受另行制定的专门条例管辖。

(2)通用要求

作为框架性的条例,它规定了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材料的总原则和规定,内容包括适用范围、通用安全要求,活性、职能包装,新物质授权的申请,标签,符合性声明,可追溯性,安全措施等28 个条款。条例的核心条款是规定了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必须满足的通用要求:

A 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其生产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从而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其成分向食品的迁移总量不致造成:

●危害人体健康;

●导致食品成分发生不能接受的变化;

●降低食品所特有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B 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对于任何的进口以及在欧盟市场销售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如果被发现不符合上述通用安全要求,即使产品符合相关的特定要求或具体材料指令的要求,也将被视为不安全产品而依法遭受制裁。

(3)特定要求

除了基本要求外,框架性条例还在活性智能材料、原料物质使用、标签、可追溯性等方面具体规定了相关的特别要求,其中与生产企业关系密切的要求主要包括:

A 活性及智能材料:

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导致可能误导消费者的食品组成或感官特性变化,如掩饰食品的腐败;

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给出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有关食品状态的信息;

已经和食品接触的活性及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以使消费者识别不可食用部分;

活性及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来说明该材料或制品是活性的和智能的。

B 标识

尚未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上市时应附有

●“for food contact use”的字样,或

●对其用途的明确标识,如“咖啡机、葡萄酒瓶、汤勺等,或使用如下图所示的符号

食品级安全标志

●特殊使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例如:不能于微波炉使用;不适用于脂肪类食品)。

●生产商、加工商或销售商的名称或商业名称和地址或注册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

C 符合性声明

供应商应能够向欧盟和成员国主管部门提供适当的文件来证明产品符合条例的要求

D 可追溯性

新条例规定,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E 生产使用的物质

不符合通用要求的物质不能被允许使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生产

F 殴盟允许使用物质的申请和许可

这是非常核心的内容,新条例规定:希望增加到允许使用目录中的新物质需要按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后,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批准。以下是申请注册时所需的资料:

●材料的性质描述;

●物理及化学特性;

●材料的用途;

●微生物特性;

●使用该材料的授权书;

●与食品接触的迁移量数据;

●残留物含量;

●毒物学数据。

如有需要,所有有关该产品、材料的文件包括生产商、制作商及分销商,必须提供以作核实。法令对此项要求将于2006 年10 月27 日正式生效。

对各成员国采取国内措施的授权新条例第6 条规定,当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还没有制定时,允许维持和采用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

对于欧盟以外的国家,欧盟明令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需通过指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盟市场销售。

2、(EC)No 2023/2006 条例规范要求

2023/2006《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产规范》是针对“良好操作规范”(GMP)的条例。条例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所有方面和所有阶段,起自但不包括起始物的生产阶段。条例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了每个食品

接触材料企业经营者必须建立起良好生产规范(GMP)并确保符合条例对GMP 所规定的通则和细则要求;这些通则和细则要求主要包括:

●企业经营者应建立、实施并保证遵守一个有效的文件化的质量保证体系(Quality assurance system);

●企业经营者应建立并维持一个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Quality control system),应确保在材料和制品的非食品接触表面上使用的印刷油墨,在其配制和涂覆印刷过程不会通过基材或因堆垒或卷绕引起的粘脏而将表面的物质转移至食品接

触面,导致食品中的物质含量不符合1935/2004 条例的原则要求。

●应确保印刷后的材料和制品的成品或半成品,在其处理和储存期间不会通过基材或因堆垒或卷绕引起的粘脏而将印刷表面的物质转移至食品接触面,导致食品中的物质含量不符合1935/2004 条例的原则要求。

●印刷表面不应直接与食品接触。

●企业经营者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再生塑料材料和制品再生工艺的质量保证体系。

3、N-亚硝胺和N-亚硝基化合物安全要求

为有效消除橡胶制品中可能存在的 N-亚硝胺物质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欧盟于1993年颁布了委员会93/11/EEC 指令《关于弹性体或橡胶奶嘴和安抚奶嘴中释放的N-亚硝胺和N-亚硝基化合物》,该指令针对由弹性体或橡胶所制成的奶嘴和安抚奶嘴中N-亚硝胺和可转化成N-亚硝胺物质含量和迁移量制定了合格限量(见表2-4)以及对应的检测方法。对于不符合该指令要求的由弹性体或橡胶所制成的奶嘴和安抚奶嘴,将会因为不符合1935/2004框架条例中的通用要求而被视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指令的规定,各成员国从1995 年4 月1日开始禁止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奶嘴和安抚奶嘴的销售和消费使用。

表1 93/11/EEC 指令规定的奶嘴和安抚奶嘴中N-亚硝胺和N-亚硝基化合物迁移限量

注:① ND=不得检出

② DL=分析方法在指定值水平上的检出限。

二、欧洲理事会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安全规范要求

虽然欧盟未针对橡胶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制定专门的条例或指令,但欧洲理事会下设的食品接触材料专家委员会针对橡胶食品接触材料于2004 年出台了《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橡胶制品》的Resolution AP (2004) 4 决议(Resolution AP (2004) 4 on

rubber product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为欧盟各有关机构、成员国政府的立法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相关的科学意见和决策参考。

1、适用范围和产品分类

该协议适用于拟与食品接触或已经接触食品的、由橡胶(包括热塑性橡胶、橡胶和塑料或其它材料的混合物)组成的材料或制品。由于已有专门的条例监管供水设备的安全,因此该协议不适用于固定的公共或私人供水设备;此外协议也不适用于以下的产品:

(1)安抚类奶嘴和其它一些放入口中的产品;这是因为安抚类奶嘴主要是与婴儿的粘膜接触,不属于欧盟法规所定义的食品接触材料范畴。

(2)通常用来制造如管子、密封件、传送带、甜点模具和奶嘴等产品的硅氧烷弹性体和硅油受控于ResAP(2004)5 决议《关于拟接触食品的硅有机化合物》。橡胶与有机硅的混合物不受ResAP(2004)4 决议限制,但如果有机硅部分符合

ResAP(2004)5 决议,而橡胶部分符合ResAP(2004)4 决议,则允许使用这种产品。物质的迁移应满足ResAP(2004)4或ResAP(2004)5 决议制定的限量。如果所规定的限量不一致,则应按较严格的限量执行。

(3)着色剂不受该橡胶决议限制,但如果它们符合ResAP(89)1 决议《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中着色剂的使用》,则允许在橡胶生产中使用。

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定义、规范要求、符合性验证、橡胶产品的分类和迁移测试要求。综合考虑橡胶食品接触材料比较低的食品暴露量、缺乏橡胶制品数学迁移模型、成员国条例要求等因素,理事会橡胶决议建立了一套与塑料制品不同的产品分类方法,即根据产品额预期用途或产品中物质的迁移水平将橡胶产品分为三类:

I 类:喂食奶嘴,和接触婴儿食品的橡胶产品,其R 总值大于或等于0.001;

II 类:R 总值大于或等于0.001 的产品;

III 类:R 总值小于0.001 的产品。

对产品中物质迁移水平是通过由R1(相对接触面积因子)、R2(接触温度因子)、R3(接触时间因子)、R4(重复使用次数因子)4 个因子所计算得到的R 总值来进行评估,R总值与物质预期的迁移量成正相关关系,也就是 R 总值越大,物质迁移的可能性就越大。

2、安全规范要求

决议参考了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框架性条例的立法原则和做法,针对橡胶食品接触材料规定了通用要求和安全卫生限量等规范要求。其中包括有:

(1)橡胶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其成分向食品的迁移总量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或导致食品成分发生无法接受的变化或感官特性的劣变;

(2)生产过程应遵守食品接触橡胶良好生产规范指南(GMP);

(3)应使用1 号技术文件-《拟与食品接触橡胶产品生产可使用物质清单》中所列物质,并按照不同分类产品所规定的的条件使用;

(4)I 类和II 类产品的组分迁移到食品或食品模拟物的总量不得大于60mg/kg。

(5)I 类和II 类产品应满足1 号技术文件-《拟与食品接触橡胶产品生产可使用物质清单》所制定的限量要求,同时,这些产品也应符合决议附表1 对N-亚硝胺、N-亚硝基化合物、芳香胺3 类物质所制定的限量要求(见下表2-5)。

表2 Resolution AP (2004) 4 决议对N-亚硝胺、N-亚硝基化合物和芳香胺3 类物质规定的特定迁移限量

注:① ND=不得检出

② DL=分析方法在指定值水平上的检出限。物质应严格按橡胶产品生产和性能需要量使用。

(6)当橡胶和塑料和(或)其它一些材料混合时,用于混合物的这些材料成分必须遵循相关欧洲理事会决议或欧盟指令,当这些要求也缺乏时,则遵循相应成员国的国内条例要求。

(7)橡胶奶嘴还应符合93/11/EEC 指令要求。

ResAP (2004) 4 决议中1 号技术文件的橡胶物质肯定列表,针对相当多的物质制定了相应的特定迁移限量指标,这意味着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确保所生产的橡胶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存在物质的迁移限量必须符合肯定列表所规定的限量指标要求。由于肯定列表中规定有特定迁移限量的物质数量很多,如果对每一个有特定迁移量的物质都进行检测将给生产经营企业和执法机构在成本、时间上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既不现实也不科学,这就需要引入原料分析、风险评估、初筛检测等手段来准确识别出重点关注物质,缩小质量安全指标的检测范围,在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前提下、以尽量少的成本支出来满足条例的质量安全要求。

三、欧盟主要成员国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安全规范要求

虽然欧盟和大部分成员国并未制定针对食品接触橡胶制品的安全法规,但欧盟中少数大国如德国、法国、意大利在本国层面制定有针对橡胶制品的安全法规,因此,出口到这些国家的食品接触橡胶制品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中所规定的具体安全规范要求,从而来有效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或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的通用要求。以下列举几个主要成员国食品接触橡胶制品法规的安全规范要求。

1、德国法规安全规范要求

(1)通用安全要求

在德国销售的食品接触橡胶制品,除了要符合欧盟相关食品接触材料法令的安全规范要求外,还需符合德国基础性法规《食品、商品和饲料法》--LFGB (Lebensmittel-Bedarfsgegenst?nde-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 中的第30、31 和33 节所规定的通用安全要求。

LFGB 第30 节,禁止任何日用品在生产、销售和处理过程中向人体释放出危害健康的有毒物质或杂质;

LFGB 第 31 节,禁止任何不符合欧盟1935/2004 条例中第3 条款原则要求的日用品在市场上销售;

LFGB 第 33 节,规定了对标签、广告和说明可能误导消费者的产品禁止在市场

上销售。

(2)安全规范要求

为配合 LFGB 框架性法规的实施,德国联邦风险评估所(BFR)发布了《XXI .天然和合成橡胶制商品》(01.06.2007 版)的风险评估报告,对在德国销售的食品接触橡胶制品规定了分类要求和相关的安全规范要求。根据橡胶制品不同的使用条件和与食品的实际接触状况,报告将橡胶制品具体分为4

类产品以及1 个特殊类别:

A. 长期接触制品

B. 中等接触制品

C. 短暂接触制品

D. 极少接触制品

⑤特殊类别:打算或预期放入口中的制品

针对上述这5 类制品,报告制定了对应的安全规范要求,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可使用的物质清单(肯定列表)和使用条件。二是规定了具体的安全卫生指标来配合对产品的符合性评价工作,三是其它一些特别要求。

肯定列表所列出的可使用物质清单主要包括有起始物、添加剂、加工助剂、填料、硫化剂、防老剂和色粉等。属于第1 类的制品只能使用基本列表(Basic list)中所列出的物质和按照使用条件来使用,而属于第2-4 类的制品除了要选择基本列表所规定的物质和满足使用条件要求外,还需符合报告对具体种类单独列出的附加物质清单(Additional subatances)的要求。

BFR 评估报告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指标有三类:一是总迁移量指标(Global Migration),二是具体物质在制品中最大含量限制指标(QM),三是具体物质迁移到食品中的特定迁移限量指标(SML)。下表3 列出不同用途食品接触橡胶制品需符合的主要安全卫生指标。

表3 德国《XXI .天然和合成橡胶制商品》报告对食品接触橡胶制品规定的主要安全卫生指标

报告除了制定批准使用物质列表和安全卫生指标要求外,还对部分产品规定了一些特殊要求,其中包括有:橡胶奶嘴瓶和牛奶管在第一次使用前应用2%的碳酸钠溶液填充两次,维持10 分钟,然后用流动的饮用水冲洗4 小时;在每次使用前,应先用清洗剂或消毒剂处理再用饮用水进行冲洗。为有效降低致敏不良反应,对于用天然橡胶乳胶制成的成品,报告要求应附有相应的标签描述“成品的生产中有使用可能会造成致敏反应的天然橡胶乳胶“;对于用天然橡胶制品的成品,必须附有相应的标签描述“成品的生产中有使用天然橡胶”。

2. 法国法规安全规范要求

在法国销售的食品接触橡胶制品除满足欧盟框架条例EC 1935/2004 中所规定的通用要求外,还需符合法国Arrêté du 09/11/1994 法令针对食品接触橡胶制品所制定的规范要求和安全卫生指标要求。

(1)通用规范要求:

A. 橡胶制品生产中,只能使用法令附录1 和2(肯定列表)中列出的允许使用的单体、原材料、助剂和添加剂,同时还必须遵守符合肯定列表针对物质所规定的使用条件和安全按限量要求,如残留量和迁移限量要求。

B. 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助剂、添加剂及其衍生物,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不得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C. 橡胶物质或产品不得改变所接触食品或饮料的任何能够刺激感官的性质。另外,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必要,这些物品还应能够承受起一定的消毒处理。

橡胶物质或产品的分类以及稳定性测试都必须遵守法令附录3 标准要求(见表4)。

表4 Arrêté du 09/11/1994 法令附录3

(2)安全卫生指标

09/11/1994 法令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指标主要分为了三大类:一是总迁移量指标(OverallMigration),二是特定迁移量指标(LMS),三是具体物质在制品中最大含量限制指标(QM)。下表5 列出主要安全卫生指标。

表5 法国Arrêté du 09/11/1994 法令对食品接触橡胶制品规定的主要安全卫生指标

3. 意大利法规安全规范要求

意大利21/03/1973 部长指令《关于拟与食品或药物接触来供个人消费使用的包装,容器,厨具的卫生法令》(Decreto Ministeriale del 21/03/1973)是在原1973 版本基础上,经过多年不断的修订而逐渐发展成为一部综合性很强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指令的内容不单涉及适用各类食品接触制品的定义、总迁移限量、符合性声明、标签、新物质使用前审批等通用性要求,同时针对塑料、橡胶、再生纤维素、纸和纸板、玻璃、不锈钢食品接触产品制定了肯定列表、特定迁移限量、测试条件选择、检测标准等具体规定。针对食品接触橡胶制品的安全规范要求和检测标准主要公布在21/03/1973 部长指令的第二章和附件2、 4、7 等章节。

(1)通用安全规范要求

法令中涉及橡胶制品的通用要求主要有:

●企业必须对所使用原料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在任何时候都应能证明其执行了相关检验与保证措施。任何一方都要有一份由生产商提供的声明来保证所生产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确保产品在用于生产或商业用途时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企业须备有一份上述生产商出据的符合性声明,以使卫生部门能够确认所使用产品的供应商或生产商信息;

●橡胶制品只可以使用附件二第二部分所规定的聚合物和添加剂(肯定列表),并且必须符合列表对这些物质所规定的使用条件、适用范围和限量要求;

●禁止使用废弃橡胶原料或是已经使用过的橡胶制品来在生产食品接触橡胶制品;

●标签要求,内容基本与欧盟EC 1935/2004 所规定一致,特别之处是法令规定了第一章第5 部分中a)和b) 条款涉及接触食品用的标识内容以及特殊条件下使用说明的标识内容必须用意大利语标注,否则将会被视为不合格产品而被禁售。

(2) 安全卫生指标

法令规定食品橡胶制品的总迁移限量为8mg/dm2。但在以下几种情况总迁移限量则以50mg/kg 表示:

A 物件本身是容器或可以视为容器,或者本身已经盛满,但容量不少于500毫升且不超过10升;

B 物件可以被盛满,但无法测定接触食品的表面积;

C 盖子、衬垫、瓶塞或其它类似的密封制品。

下表6 列出主要安全卫生指标要求。

表6 意大利Decreto Ministeriale del 21/03/1973 指令对食品接触橡胶制品规定的主要安全卫生指标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 对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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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和启示 作者:徐成德 作者单位: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北京,100125 刊名: 中国食物与营养 英文刊名:FOOD AND NUTRITION IN CHINA 年,卷(期):2009,(4)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5条) 1.陈锡文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 2004 2.郭红卫营养与食品安全 2005 3.冒乃和.刘波中国和德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比较研究[期刊论文]-农业经济问题 2003(10) 4.薜庆根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经济纵横 2006(02) 5.李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期刊论文]-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5(01)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张悦我国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差距对比-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0(9) 本文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科研检测等四个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现状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比较,指出了差距所在,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有一定的启发. 2.期刊论文李爱君.LI Aijun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及其启示-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8(1)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发达国家监管体制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并且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发展配套;其法律法规体系亦涵盖食品产业各个环节、数量繁多且完备.由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应从构建科学统一的管理体系、整合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安全标准体系与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方面着手. 3.期刊论文兰萍.Lan Ping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政策及启示-科技创业月刊2008(12) 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体系及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政策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4.学位论文王欣发达国家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及对策研究2005 食品作为基本必需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人类对食品安全、卫生意识的增强,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风险评估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食品技术壁垒严重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我国在加入WTO后出口食品和农产品也面临了更加严峻的挑战。本文首先分析了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领域设置甚至是滥用技术壁垒的背景和原因,主要包括(1)农业保护主义传统;(2)贸易自由化趋势使贸易壁垒由传统的关税壁垒向技术壁垒倾斜;(3)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各国对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非常重视。本文接着从介绍WTO协议框架下与食品贸易密切相关的两个协议——“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的目的、原则和内容及二者间的关系入手,用大量案例对发达国家在食品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技术壁垒方式和特点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出口食品现状和遭到发达国家食品技术壁垒限制的情况进行了描述;并对我国在应对发达国家食品技术壁垒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针对这些问题从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三个层面提出了相应对策。 5.期刊论文唐云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的整合-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5)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涉及了诸多部门,一定程度存在着部门职能交叉、法规重复和矛盾的现象.笔者介绍了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探索食品安全管理的新模式,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有所启示. 6.学位论文岳宁基于食品贸易发展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研究2010 我国是食品消费和贸易大国。近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以安全、卫生、健康和防止疫病疫情传入为由,打着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维护工农业生产安全的旗号,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数量越来越多,我国出口食品产品遭拒时常发生。进口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同样严峻。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频频报告进口食品中检出农药、兽药、致病微生物和重金属等危害物质。鉴于消费者对于食品的安全日益关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WTO/SPS通报量逐年增加,在食品安全性的提高是以科技发展为基础的共识下,基于风险和科学的贸易要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间尤其是发达国家集团纷纷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和发展战略的研究,以期科学指导其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并进而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取得主动地位。
本研究首先对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地分析,主要以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食品安全的新法规为主要案例,分析研究了国际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并以我国茶叶贸易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引力模型,实证分析了欧盟茶叶标准的变化对中国茶叶贸易的影响。揭示了我国积极而有效地发展食品国际贸易的根本路径就在于依靠科技进步。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性的未来趋势展开了研究,认为未来我国对进口食品需求量的扩大将进一步诱发安全性问题,而由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影响食品质的安全问题,以及重大食品安全技术的关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未来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面临巨大考验。
其次,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技术构成入手,研究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科技支撑体系的关系,探讨了主要食品贸易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发展态势,强调了科学的风险评估技术、检测监测技术、溯源预警技术以及食品全程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接着,总结了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论述了部分发达国家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体系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分析全球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发展演化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的构成、特点进行了阐述,并以残留检测技术为例,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需求与国际食品安全新要求之间的匹配性问题。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必须积极追踪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科技发展动态;针对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确定关键技术领域,优先发展食源性危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进一步发展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加快发展食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控制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与运输过程中安全性控制技术;这是形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体系的基础。
之后,本研究在我国食品安全技术、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出口食品安全隐患的机制,检验检疫设备与实际需求间反差等四个层次上展开了分析,为完善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政策框架提供支撑。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概况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摘要: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颁布技术法规为主,辅之以技术标准的制定。欧盟制定果蔬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机构有欧盟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果蔬食品卫生标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 关键词: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有着自己的一套较为有效、严密的体系。一方面,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的法律,涵盖了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内容,十分繁杂、详细。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具体规定是很不相同的。另一方面,欧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并达到了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欧洲标准已得到了世界的认同。因此,欧盟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使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相关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2个方面的内容。欧共体指令是欧共体技术法规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5年前,欧共体的政策是通过发布欧共体的统一规定(即指令)来协调各国的不同规定,而欧共体指令涉及所有的细节问题,又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为简化并加快欧洲各国的协调过程,欧共体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简称《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只有涉及产品安全、工作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上层为欧共体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要求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2层结构的欧共体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欧共体同时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对欧共体以外的国家,常常增加了贸易障碍。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执行的。 上述体系中,与欧共体新方法指令相互联系,依照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CEN、CENELEC和ETSI均为协调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标准被给予与其他欧洲标准统一的标准编号。因此,从标准编号等表面特征看,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中的其他标准没有区别,没有单独列为一类,均为自愿执行的欧洲标准。但协调标准的特殊之处在于,凡是符合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自由流通。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第2期政法论丛 N o .2 2010年4月 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A p r .10,2010 【文章编号】1002—6274(2010)02—094—07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评析 廉恩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内容摘要】欧盟经过近50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善而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第178/2002(E C )号法规即《食品基本法》是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同时欧盟还制定有大量具体的食品安全法规及指令以及完整而详细的技术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链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最近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对于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欧盟 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借鉴【中图分类号】D F 4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廉恩臣(1970-),男,山东汶上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欧盟的农业和食品产业在欧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欧盟成立后不久,便开始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活动,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欧盟针对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开始增加和完善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并逐步形成了十分完善而且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切实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与质量。 一、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法、德、意、荷、卢、比六国于1957年签订《罗马条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当时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期,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提供充足的粮食和食品,而对食品安全问题则极少关注。但由于口蹄疫、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的出现,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开始制定一些法规确保动物的健康以避免感染疾病,并且要求动物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标准。1964年,欧盟颁布了第一部食品卫生法规,但仅仅针对鲜肉做了规定,随后针对其他食品如鸡蛋、乳制品、禽肉、鱼类产品和野味等也制定和实施了卫生法规 [1]P 1-2 。 进入20世纪70年代,欧盟的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食品供应短缺现象得到了很好的解决,食品数量安全已完全不再是问题。但在农业高速增长 的背后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为提高产量,化肥和杀虫剂被广泛使用,食品生产过程中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化学添加剂,人类的食品安全受到很大威胁,消费者开始更多地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这种情形,欧盟开始加强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1972年的巴黎欧洲会议初步提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1976年欧盟制定了关于杀虫剂的第一部法规,规定了水果和蔬菜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1]P 7 ;1987年 《单一欧洲法令》的颁布改变了以往片面强调农业产量的做法,把“环境保护必须成为欧共体其他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写入了《罗马条约》,要求欧盟委员会在做出有关健康、安全、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的提案时应当设立一条高标准的保护基线 [2]P 113 。这一时期欧 盟虽然已经开始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政策,各成员国各自执行本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 20世纪90年代,欧洲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危机事件(如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等)给欧盟各国带来巨大损失,公众开始质疑和谴责欧盟的食品安全政策。为恢复消费者对欧盟食品的信心,当时的桑特委员会承诺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建立新的共同体食品调控机制,并且首次提出创建独立的欧洲食品机构 [3]P 11 。欧 洲委员会于1997发布了关于欧盟食品法律基本原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 上世纪九十年代原卫生部出台了8项食品接触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对塑料、橡胶、搪瓷、陶瓷、涂料等8类食品接触材料进行了管理性规定,但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这些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废止。目前,我国正在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同步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在标准构建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涉及到整个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的原则性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在缺乏相应管理办法的情况下,急需建立相关标准,为现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标准在实际安全管理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供出处,为其他配套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规范的管理提供依据。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本标准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4〕454号),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张俭波、朱蕾、张泓、王竹天、邓陶陶、鲁杰。 本标准修订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依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2014年3月,评估中心启动标准修订工作。为了保证本标准能够充分解决相关问题,起草组向食品接触材料国家安全标准起草单位、相关行业、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标准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收集,并对美国、欧盟、日本、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这些规定在我国监管方式和行业现状下的可行性。标准起草组组织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于标准制定原则、亟待解决问题、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研讨,并重点关注本标准与GB968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1月,起草组将标准草案向相关专家、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15家单位的50余条意见。针对收集到的意见,起草组与相关专家、协会进行了沟通,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完善。2015年2月,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SPS通报。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标准名称 为明确体现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及其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标准名称定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标准控制的是所有可能和食品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因此范围中规定“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则、检验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并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三)关于术语和定义 此部分规定了本标准中涉及的13项术语和定义。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及制品”、“组合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总迁移限量(OML)”、“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限量(SML)”、“特定迁移总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残留量”、“最大残留量(QM)”和“非有意添加物质”。 由于原标准体系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不能全面概括和明确描述标准所适用产品的范围,因此,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食品经营用工具、设备”定义为基本依据,参考欧盟和美国相关定义,标准引入“食品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

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 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后者即为(RASSF)。该预警系统的建立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交流的有效途径。任何一个成员国发现任何与食品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都可上报欧委会,欧委会在进行相关调查后,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该类食品进口。 以下将对以上述几个方面对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做相关阐述。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标志着欧洲国家的食品安全进入新的时期---朝着统一化的方向构建欧洲大陆的食品安全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核心,现行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依照该白皮书所设定的路线图实施运行。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表明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和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欧盟在《食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DG SANCO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250位职员在布鲁塞尔工作,使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时更新。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2)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S 31/ XXX—20XX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送审稿)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了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等国家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的相关术语相同。 3.1中央厨房 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待配送食品 经中央厨房加工制作后,待配送至餐饮单位的所有产品,包括生制半成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 3.3生制半成品 经挑选、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发酵或不经发酵(米面类),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 3.4热加工半成品 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3.5即食食品 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6易腐食品 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易腐食品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性大于0.85。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3.7原料加工 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以及分切、配料、调制、腌制、盐制、上浆等不需热加工处理的操作过程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SSOP) 文件编号:WI-SSOP-1~11 文件版本:1/0 编制:刘学文 审核:吕虎山 批准:韦勇 受控状况: 分发号: 生效日期: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 目录

1.其内容由以下系列文件组成: 01、《水的安全性》; 02、《食品接触的表面的卫生和清洁》; 03、《防止交叉污染》; 04、《手的清洗与消毒及卫生设施的维护》; 05、《防止食品被掺杂》; 06、《有毒化学物品的标记、储存和使用》; 07、《员工的健康与卫生控制》; 08、《虫害的防治》; 09、《环境卫生》; 10、《检验检测卫生》; 在实施过程中,配有记录、有检查,如果实施不力还要进行纠偏。

1目的:确保生产生活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1985)规定的要求。 2.职责:生产部负责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1985)规定的要求的水,质检部负责监督检查。 3.程序 3.1生产部内的用水取自来水公司;公司自备一个贮水罐,贮水量为40立方米,每年清洗两次。第一次在3月份生产之前进行清洗消毒;第二次在下一年8月进行清洗消毒。每次清洗结束后都要由质检部QC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然后注满水并抽取水样进行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数的鉴定,以评定清洗消毒效果。 在自备贮水池上定期加入一定量的消毒灵对水进行消毒处理,同时在使用自备水前必须抽取水样进行PH、余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数的测定,以确保是否符合加工用水要求。 每年二次两取水样送砚山县疾病控制中心按《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1985)进行全项目分析。 监测频率:每次消毒后/加工前/每年二次。 监测部门:质检部。 3.2供水系统:公司内自主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具有完备的供水网络图和污水排放分布图,使用的管材为PVC管。车间水龙头进行连续编号,不同用途的水管用标识加以区分。管道设计安装时做到了防止冷凝水下滴污染裸漏的半成品,同时还做到了防止自来水管和污水管的交叉污染;水管管口离水面距离2倍于水管直径且水管管道有一个存水弯用以防止水的倒流。洗手消毒的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生产用软水管均为食品级材料制成。生产部每半年检查一次供水系统,确保管道无破裂,并拆除不需要的及末端堵塞的管道。处理后的污水在排放时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和防疫要求;车间地面有1/100的斜坡,地沟有大于3/100的斜坡,废水排放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监测频率:每年二次或水管系统进行安装、维修、改装时。 监测部门:质检部。 3.3由本公司实验室依据水龙头编号,编制取样计划,每天对总出水口及选定的水龙头进行一次余氯和PH测定。每月进行一次大肠菌群分析。并执行GB5749—1985的规定,每次生产前对生产用水进行感官检测。 监测频率:每天一次/每月一次。 监测部门:质检部 3.4车间水龙头及管道已安装防吸虹装置。 监控频率:每月一次。 第1 页共2 页

欧盟食品标准

标准最高执行最好的食品安全标准: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介绍国内的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主要是食品安全法规不严谨,有法也执行不了;对比欧盟高标准的食品安全法规,严格的执行力度,我们深感差距。 欧盟食品法规的主要框架包括“一个路线图,七部法规”。“一个路线图”指食品安全白皮书;“七部法规”是指在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后制定的有关欧盟食品基本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的官方控制等一系列相关法规。 1.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长达52页,包括执行摘要和9章的内容,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同时,它要求各成员国机构加强工作,保证措施能可靠、合适地执行。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英文版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文版 2.食品安全基本法(EC)178/2002号条例 178/2002号法规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建立EFSA和拟订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是欧盟的又一个重要法规。178/2002号法令包含5章65项条款。范围和定义部分主要阐述法令的目标和范围,界定食品、食品法律、食品商业、饲料、风险、风险分析等20多个概念。一般食品法律部分主要规定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透明原则、食品贸易的一般原则、食品法律的一般要求等。欧洲食品局(EFSA)部分详述EFSA的任务和使命、组织机构、操作规程;EFSA的独立性、透明性、保密性和交流性;EFSA财政条款;EFSA其他条款等方面。EFSA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快速预警系统、危机管理和紧急事件部分主要阐述了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和实施、紧急事件处理方式和危机管理程序。程序和最终条款主要规定委员会的职责、调节程序及一些补充条款。 (EC)178/2002号条例英文版 (EC)178/2002号条例中文版 3.食品卫生条例(EC)852/2004号条例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3、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EC)852/2004号条例英文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特点如下: ——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适用于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营过程; ——强调了在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防止污染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食品的经营过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散装食品 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2.2 现场加工食品 在商场的门店的操作间内,由食品操作者对食品进行切割、腌渍、烹饪,或蒸、烤、炸、烙等加工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消费者购

买后不需要清洗即可直接加工的食品。包括各种熟食、面包、点心、冷菜、凉菜、切割果蔬、半成品等。 3 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3.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3.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3.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3.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4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4.1 采购 4.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4.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4.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4.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 标志。 4.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2 运输 4.2.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和检测知识

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安全与检测知识 一、食品接触材料概述 食品接触材料,又称食品包装材料、间接食品添加剂,常见英文缩写为FCMs(Food Contact Materials食品接触材料)。 1、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欧盟定义: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 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或已经接触到食品且预定供作此用的;或可合理地预料会与食品接触,或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会将其成分转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 美国FDA定义:间接食品添加剂 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接触的物质,以及盛放食品的容器,而这些物质本身并不用来在食品中产生任何效应。食品接触材料出现于食品中,可能是由于这些物质向食品的迁移,或由于意外萃取而出现于食品中。 2、主要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分类 按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及器具按材质分为: 陶(搪)瓷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纸制品及木制品等。 其包含的产品类别有: 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及器皿、餐厨具、家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生产加工机械等。 二、食品接触材料的质量问题 近年来,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分析与研究结果表明,与食品接触的器皿、餐厨具和包装容器以及包装材料中有害元素、有害物质已经成为食品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已成为人们对食品安全一个新的关注点。目前,由于我国出口的与食品接触的器皿、餐厨具和包装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已影响到我国此类产品的出口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与启示 农业、食品和饮料行业在整个欧洲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欧盟一直以来对食品安全问题格外重视。2000年疯牛病事件以来,欧盟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逐步建立了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立法到执法均有鲜明特点,可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借鉴和经验。 一、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欧盟食品安全立法 1.《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和《欧盟食品安全绿皮书》 1996年爆发的疯牛病削弱了消费者对于欧盟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信心,同时也使欧盟机构意识到了长期以来把食品安全监管仅仅作为内部市场建设的一个附带目标的相关政策存在严重的不足。对此,欧盟于1997年出台《食品安全绿皮书》,作为欧盟食品法立法的一个起点。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表明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和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欧盟在《食安全绿皮书》基础上于2000年出台了《食品安全白皮书》,用116项条款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制订了一套连贯和透明的法规,提高了欧盟食品安全科学咨询体系的能力。《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提出了一项根本性的改革计划,就是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动物健康

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 2.欧盟食品安全重要法令(EC) No 178/2002 、(EC) No 882/2004 。 (EC) No 178/2002是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主要拟订了食品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和食品安全事务的程序,重点规定了作为独立机构的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从而使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也使各有关机构的运行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而且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也为其他各个具体法、特别法的建立提供了基础。而2004年4月29日颁布的(EC) No 882/2004侧重于规定对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律的监管实施,提出了食品安全“官方控制”(Official Control)的概念,规定了欧盟成员国食品安全主管部门(Competent Authorities)的职责与权力,并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 两部法令在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EC) No 178/2002通常被称为欧盟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明确了风险评估、召回跟踪制度和应急机制等食品安全基础制度,对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EC) No 882/2004是欧盟成员国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职权来源,英国、爱尔兰等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官方控制都以该法令或者根据该法令制定的本国食品安全条例作为依据。

欧盟食品安全的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的白皮书 2000年1月12日 欧盟食品安全局(FSA) 目标 --建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从农场到餐桌的覆盖整条食品供应链的策略(包括动物饲料) 行动计划 --确认了84项行动(其中15项有关饲料) --将于2002年底颁布新的食品法 建立欧洲食品权威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所阐述的原则 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是饲料生产者,农民和食品公司 可追溯性是关键 增加透明度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政策必须建立在合理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 对贯穿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安全问题的快速反应 采用预防原则 对本地和进口食品的安全控制 建立欧洲食品权威机构 提供独立和科学的有关食品安全和营养问题的意见 负责侦察正在形成的风险和实施风险分析 饲料和食品的监督和检测 实施更大范围的快速报警系统 和公众沟通食品安全问题 计划与2002年启动欧洲食品权威机构 欧盟委员会的职责 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委员,David Byrne先生的职责: --食品和饲料的执法控制 --在会员国进行审计和检查以确保控制手段在各国的有效实施 --有关侵权的受理 --对进口食品的控制以确保来自第三国的食品和饲料受到同等的控制。借助于食物的典籍和饲料专门委员会准则 确立食品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提案 目标: --保护生命,健康,消费者利益,公平的食品贸易 (同时保护动植物的健康,福利和环境) --新的法律框架涵盖: --动物饲料(及动物健康和福利) --卫生 --污染物和有害残留

--新食品和饲料产品 --添加剂和调味剂 --包装和放射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关键—信息分析 信息收集与分析是食品安全政策的关键因素,尤其对饲料与食品潜在的危险预测致关重要。 判断问题的方法与指标多种多样。它们可能是这样一些数据,包括饲料和食物链控制、疾病监控网络。流行病调查和实验室分析等方面。准确的数据分析有助于加快对己知食物危害发展的研究,也有助于对新的食品危害的确诊。这样,有关食品安全政策便可以因需而定。对此,成员国在信息收集上责任重大,并需要明确规定。 一、检查与监督 欧盟委员会需要收集大量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公共健康检查与监督网络(尤其是2119/98规定的可交流疾病报告系统)、寄生虫病与残留物监控计划、快速预警系统、农业信息体系、环境放射性监视与研究活动、及联合研究网络等。然而,由于现存的状态是各自其是,彼此缺乏对信息来源的协调,另外,大量而可用的信息资源尚待开发。为了最大程度利用现有体系收集信息,数据收集体系与数据分析应作为两个指导原则加以遵守。欧盟委员会所需要的是一个能够统一所有信息来源的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体系。欧盟委员会所属的联合研究中心可对此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首要的目标是持续的、日复一日的信息管理,保证对潜在的危险作出及时的反应。其次,该体系能使欧盟委员会不断开发出更具有前瞻性的功能。目的是及早发现问题并加以制止而不是出现问题后再考虑如何处理它们。它将有利于长期政策计划的制定和重点领域的选择。 二、预警体系 总的来说,食品快速预警体系运转良好。在不同领域,亦有其它类型的通报系统,如人与动物可传染疾病、欧盟边境动物产品阻隔、活畜运输及针对放射性事件的ECURIE系统等。不过,由于各个体系从目标到范围都有所差异,故很难使信息得到统一使用。另外,有些领域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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