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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是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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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是不是法

20681103 宋成龙

关于恶法是不是法,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恶法。所谓恶法,就是邪恶的法律,但并不是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它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但为什么它就是恶法呢,有些学者提出判断恶法的三个定律,1是否多数人意志的体现,2、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3、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其实“恶法是不是法”从逻辑形式上等同于说“坏人是不是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探讨恶法是不是法已经没有多大意义,恶法是不是法的真正意义在于执法者是否应当执行恶法,守法者是否应当遵守恶法?

我个人的看法,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利益均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要不古罗马法就会被归入恶法之列,因为它没有体现妇女、家子和奴隶的意志,也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平等权益。同时现代社会那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法律却可能因为它们反映了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而被归入良法之列。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样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否则希特勒的告密法就成了良法,因为希特勒领导德国走出了经济危机。以时代精神作为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则可能导致把不科学的法律归入恶法之列,使法律像流行服饰一样朝令夕改。

判断法律的良恶只能有一个标准,这就是当时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凡当时当地的一般道德观念认为是剥夺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律,就是恶法。这里所谓一般道德观念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例如奴隶制基础上的罗马法,按照现在的道德观念不管它的立法技术有多么优越,都是恶法。但是在罗马法生效的时间和地域中,却不妨假设它是良法,因为当时当地的大多数妇女、家子和奴隶可能认为他们的无权是理所当然的,并没有显失公平到残暴或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在目前世界政治、经济和法律一体化已经大势所趋的情况下,一般道德观念的当地性仍应得到承认;其理论根据决不是什么“内政不容干涉”,而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正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构成了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这种同意可以是直接的、间接的或者默认的。作为评价法律良恶的标准的一般道德观念之所以必须用“当地性”来限定,就是因为只有当地人才是真正的“被统治者”。自然会有人提出,不同阶级、阶层甚至不同职业、性别、年龄的人有不同的道德标准。一般而言这种说法是不错的。但同时同地的人不可能没有一些共同的道德观念,正是这些共同的道德观念,如贼无死罪、欠债要还等,构成了判断法律良恶的标准。

究竟恶法应不应当执行和遵守?我们遵守法律,其实不过是因为我们愿意遵守,至少是愿意忍受。这就是“被统治者的同意”理论。在当代世界,“同意”理论要求法律由民选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不得与作为人民意志的宪法相冲突,要求赋予个人以互通声息形成多数从而撤销有效法律的权利,这就要求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事实上谁也不会主张恶法多多益善、恶法万岁,同时谁也不会主张任何人有根据一己之好恶反抗法律的权利。真正的分歧在于:是用修改法律的立法手段尽快结束恶法的效力;还是用不执行、不遵守的办法直接抗拒恶法。恶法亦法论认为修改法律是唯一可用的手段;而恶法非法论认为立法修改以前也不应执行,不应遵守,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前者强调秩序的价值,强调执法、守法习惯的养成;后者强调正义的价值,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我认为,秩序和正义都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价值,守法执法习惯的养成和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都是法治所追求的极端重要的目标,我们不应当在二者中间进行鱼和熊掌的择决,而应当尽量将二者调和起来,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争,与规则治理和自由裁量之争一样,将是法学争鸣中一个永恒的论题。

烧伤面积计算级九分法

什么是烧伤面积计算的新九分法? 新九分法是对人体烧伤所采用的新的临床估计烧伤面积的方法。目前,在临床一般采用新九分法与手掌法估计法估计烧伤面积。这种方法不将Ⅰ度烧伤计在内。 新九分法将体表面积分成11个9%与1个1%。 其中头颈部占1个9%(发部3%,面部3%,颈部3%)双上肢占2个9%(双手5%,双前臂6%,双上臂7%)躯干占3个9%(腹侧13%,背侧13%,会阴部1%)双下肢占5个9%及1个1%(双臀5%,双足7%,双小腿13%,双大腿21%)。 小儿头颈部面积为9+(12-年龄),双下肢面积为46-(12-年龄),其他部位与成人相同。 简单说新九分法就是:上肢十八,下四六。躯干二七,头颈九。 手掌法:要用病人的手五指并拢后所占面积为1%。 人体体表面积按100%计,烧伤面积的估算有: (1)手掌法。伤员五指并拢,其手掌面积约为体表面积的l%,用于散在的小面积烧伤(烧伤皮肤取加法)或特大面积烧伤(健康皮肤取减法)很方便,但欠准确。 (2)中国九分法: 1.人体体表面积中国九分法

2.烧伤深度的估计按国际通用的三度四分法 不同深度烧伤的评估要点 烧伤面积九分法 烧伤面积和深度的诊断 不同程度的烧伤对人体影响有很大的差异,因此,烧伤严重程度的估计甚为重要。影响烧伤严重程度的因素很多,

如烧伤原因、烧伤部位、复合伤或复合中毒等。一般来说,烧伤面积和深度是估计烧伤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也是进行烧伤治疗的重要依据。 1烧伤面积诊断 烧伤面积以相对于体表面积的百分率来表示。60年代以前,我国均沿用国外的方法,如Wallace九分法。应用过程中发现与我国人体表面积不完全相符。60年代初,通过纸铸法实测了我国人体表面积,经统计学处理后,简化为公式,创建了适合我国人体体表面积的分类法:中国九分法。 中国九分法:根据实际测量结果,按解剖部位将人体以"九"为单位估计烧伤面积,即头颈一个"九",双上肢两个"九",躯干三个"九",双下肢(包括臀部)五个"九"再加"一"。为便于记忆,按自上而下,由远而近的顺序,将发部、面、颈;双手、双前臂、双上臂;臀部,双足、双小腿、双大腿;躯干;会阴的面积编成顺口溜:三三三,五六七,五七十三二十一,十三十三会阴一。儿童则因头部面积相对较大,双下肢相对较小,随年龄而变,以12岁作为年龄分界线,在计算面积时,相应加减年龄因素(表1,图1)。 12手掌法:不论年龄大小或性别差异,如将手掌五指并拢,单掌面积约为体表面积的1%。这种计算方法,对于计算小面积烧伤很方便。如果伤员手的大小与检查者相似,可直接用检查者的手来估计。在估计大面积烧伤时,此法可与中国九分法结合应用更为方便。如双下肢皮肤均被烧伤,而躯干皮肤为散在烧伤时,可用中国九分法估计双下肢烧伤面积,用手掌法估计躯干的烧伤面积,然后相加。 表1九分法估计面积 部位成人面积儿童面积

恶法非法 恶法亦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 班级:10法一 姓名:曾成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 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诚然,“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在没有深入挖掘两个命题之具体内涵的情况下,二者的确难以实现融通。但是,如果我们从以下三个角度重新审视“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内涵,二者并不矛盾乃至内中的理论契合性便倏然进入人们的视域。首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字面含义上的巨大差别,决定了它们并非对立的理论命题。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字却意指自然法。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

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与此相对,“恶法亦法”中的前后两个“法”字都是指实在法。不可否认,这两个命题中“法”字含义的上述差别,植根于西方国家自古希腊以降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实在法”的二元法概念。这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与西方国家的上述传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区分。正因如此,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解。还原这两个命题存在的历史文化土壤,我们自然会发现“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讲述了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立性”。其次,“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法”的内容与形式。具而言之,“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而“恶法亦法” 中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即一个被称为“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在形式。结合第一点的内容,我们可以将“恶法非法”理解为“内容邪恶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将“恶法亦法”理解为“内容邪恶但具备了实在法形式要件的实在法也是实在法”。 法治状态下的法一定是善法、良法,社会主义法治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善法之治、真法之治,同时也应是美法之治。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应该是恶法,不应该背离人类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60多年前的纽伦堡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审判。纽伦堡审判留给后世的法治

考试有效分的计算方法

考试有效分的计算方法 ——考试中有效分的价值分析考试结束了,学校里论功行赏颁发教学奖,奖励的依据就是学生在考试中的平均成绩,结果,教数学的周老师以他的学生平均考分112.5分拿到了最高奖金。这下办公室里炸了锅。 “我的语文学科平均128分,为什么不能得最高奖?” “我的外语学生平均考了114分哩,比112分还多2分哩。” “我们科学考得好,为什么最高奖不给我们?这是明摆着欺负人。”…… 是有点“欺负”人,在五门学科里取得128分的最高平均分,任课教师为什么不能得最高奖?科学学科为什么也不能拿最高奖? 我从教师们写在脸上的问号里,知道他们遭遇了一个悖论。 不错,单纯从绝对值的角度看,114与128确实比112.5大,可是如果将这几个数学放在特定的情境里来比较相对大小时,结果会不会颠倒过来?而什么又是特殊的情境?在转换坐标的前提下来比较各学科教学水平的相对高低,就是这种特殊情境。其实,无论是中考还是高考,在进行考分处置时就是这种特殊情境。 今天,我国的高考依然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考试,在实践新课程时,研究这世界上影响最大考试中的考分处理,有没有意义?回答依然是肯定的,即使今天许多地方将升学成绩换成位置值的中考,这种特定情境还是存在的,因为位置是考分的二次处理结果。这样,一个在教学管理中亟待厘清的概念——“有效分”就浮出了水面。 雾里看花 办中学,离不开升学率,只是不要片面追求。在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学校的升学率越高越好,这是硬道理。要升学,就不能不谈考试;要谈考试,就避不开甄别与选拔。只要考试的选拔功能不丧失,有效分就始终存在,而且有自己特定的价值。要说明的是,尽管许多人久经考场,尽管许多教师百战不殆,尽管许多教学管理干部满口科学规律,但是对于什么是有效分,却总是雾里看花。许多区县教研员也老以有效分来分析辖区内的教学现状,然而遗憾的是,他们手里的权威大棒却常常包含着一个核心错误,那就是他们的“有效分”其实不是有效的。 例1:某学校在下列20名考生中依据考试成绩录取其中的前10名,教研员刘老师在分析这次考试结果时是这样标定有效分的。(如下表1) 表1 学生某次考试的成绩一览表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抑或恶法非法?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这个问题构成了法理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通常被表述为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则被认为坚持恶法非法。这样的表述固然简洁而且醒目,但是却不乏误导之处。坚持“恶法亦法”往往在第一印象里就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相抵触,而对“恶法非法”稍微思考一下,我们就会发现这在逻辑上无法成立,想想“白马非马”的典故就知道了。我们可以从20世纪下半叶哈特(H.L.A.Hart)与富勒(Lon L.Fuller) 这两位当代西方法理学重要代表人物的争论来重构这个问题,以他们的智慧来启发我们的思维,使我们体会到这个问题背后的理论上的复杂性以及其所蕴含的实践上的重要性。 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的《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和富勒的《实证主义与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开启了两位法学家之间的这场论战,随后,论战深入的持续了十年以上的时间,其焦点就集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为什么这会成为一个法理学上的核心问题,进而成为了这场论战的焦点?简单地说,现代社会对明白、确定的法律的需求催生了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可以让法律摆脱道德的纠缠,比如奥斯丁(John.Ausitn)斩钉截铁地指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一锤定音的界定了这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清楚明白的判断什么是法律了。可是20世纪的历史教训(以纳粹德国为典型)提醒我们,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关系,承认国家制定的法律就是法律,会不会让我们丧失对恶的政权所制定的法律的抵抗?这样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似乎就不是那么简单的问题了,而且对这二者关系的处理对法治实践似乎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哈特重申了边沁(Jeremy Bentham)与奥斯丁的基本观点,首先,混淆法律与道德会导致两个危险:“其一是,人们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观念可能会消解法律的权威,甚至对法律本身提出挑战;其二是,法律可能会取代道德作为人类行为的最终评价标准,从而逃避了对法律的批评。”前一个危险我们可以概括为无政府主义,后一个可以称之为专制主义。其次,进一步指出存在“法律与道德的交叉领域”,在这一点上,我们亟需澄清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误解。哈特指出法律实证主义从未否认:“第一,法律体系的发展受到道德观念的强烈影响,同时法律也深刻影响了道德标准;第二,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道德原则可在不同程度上被引入法律体系。”法律实证主义所强调的仅仅是:“在缺乏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个规则违背了道德标准而否认它是一个法律规则;相反,也不应因为一个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向往的,便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这里的意思是说法律之所以是法律,仅仅是因为它是通过某种被承认的立法程序产生的,并不是因为它符合了某种道德标准,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是与道德无关的。 哈特当然也认识到了仅仅坚持“法律就是法律”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一种难题,即当发生了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的案件怎么办?哈特承认法官这个时候没有办法通过对法律的简单适用来解决问题,法官可能不得不运用法律以外的标准,比如法律的目的、效果和政策来处理这种案件,但是这些法律之外的标准并不必然是道德原则。所以,这种情况就无法证明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而且,这种情况下法官明确地说,他所做出的判决只不过是在各种法律之外的标准中进行的选择,这至少体现了坦诚的美德,是将问题明白地摆在了人们面前,而不是试图在所谓的寻求“真正的法律”的幌子下掩盖问题。 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认为“法律就是法律”,那么在面对恶的政权所制定的法律怎么办?这可能是法律实证主义最受人诟病之处,“二战”后学术界普遍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应该为纳粹德国的暴行负责。但是哈特指出这并不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错,因为同时期的英国同样奉行法律实证主义,但是却没有造成暴政的恶果。哈特认为在面对恶法,法律实证主义的

(完整版)分数乘除法计算方法汇总

分数乘除法的计算 一、知识梳理 1.意义:一个数乘分数,表示求这个数的几分之几是多少。 2.分数乘分数计算法则:分数乘分数,用分子乘分子,分母乘分母。 3.倒数的意义:乘积是1的两个数互为倒数。 4.分数除法的意义和整数除法的意义相同,都是已知两个因数的积与其中一个因数,求另一个因数的运算。 5.无论是整数除以分数,还是分数除以分数,都可以转化成乘法来计算,也就是说除以一个不等于0的数,等于乘上这个数的倒数。 二、方法归纳 c b a ?=b ac d c b a ?= bd ac ÷b a d c =c d b a ?=bc ad

三、课堂精讲: 【课前复习】 1. 5+5+5=( )×( )=( ),表示: 。 整数乘法的意义:求几个相同加数的和的简便运算. 2.计算:用加法算: 92+92+92=9 222++=96=32 用乘法算:92×( ) 3.整数除法的意义是什么? 4.根据算式32×25=800写出两道除法算式。 5.填空。 (1)30÷5表示把30平均分成( )份,求其中( )份是多少。 (2)求18的 3 1 是多少,可以用算式18×( ),也可以用算式18÷( ),所以18÷3=18×( )。 【新授】 (一).分数乘法的意义及法则: 1、分数乘整数 (1)分数乘整数的意义可以理解为求这个整数的几分之几是多少或几个相同加数的和或 表示一个数的几倍是多少。 (2)分数乘整数的计算法则:分数乘整数,用 作分子,分 母 。分数乘分数,用 作分子, 作分母. 2、分数乘分数 (1)意义:一个数乘分数,表示求这个数的几分之几是多少。 (2)分数乘分数计算法则:分数乘分数,用分子乘分子,分母乘分母。 例1.说出下面各题的意义和得数。 10 1×7 32×4 15×157 6×85

恶法亦法的例子

恶法亦法的例子: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 在迫切的形势下,德国的法院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进行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Q 法院通过宣布纳粹时期的法律无效的方式来实现对道德、对正义的追求与维护,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伟大胜利。 对此,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认为,为了达到惩罚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的目的而仅仅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的方法是不明智的。“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伤。”并且,正义和邪恶的标准语界限很难确定,为了实现眼前个案的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义原则,未免过于不严肃。哈特一再提醒我们,不要混淆了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与对法律的批评,法律的评价与法律的定义是两个层面的事情。“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钱的,它直接而明显的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敏感。相反,如果我们将反对的理由表述为,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这种主张是许多人无法想象的;如果他们迫不得已而对此时作人质的思考,那么,在接受这一观点之前,便会为一大堆的哲学争议所困扰。” 由此可见,哈特是真实的,冷静的,他主张恶法亦法,但因其太过邪恶以至于不能被遵守。恶法亦法不是对法律的机械遵守和适用,也不是一味放纵背离道德和正义的恶果出现。而人们大多看到了前半句,认为依照“恶法亦法”之观点,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将轻而易举的逃脱法律的制裁,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后半句结论。好比对坏人的评价,自然法学派主张“坏人非人”,而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坏人也因其符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被称之为人,但因其过于邪恶、罪不容诛,我们要剥夺坏人做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一些权利。单从结果看来,分析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殊途同归,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论证过程中的依据不同。对此主张应全面掌握,万不可依照字面涵义片面理解,否则将背离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真正观点,令其蒙受“不白之冤”。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69年的古希腊雅典,那是一个思辩成风和民主普照的城邦。不知是秉性还是激情,能言善辩的苏格拉底特别热衷于对现世说三道四,或抨击国家的政治法律陈腐愚昧,或讽刺百姓的道德宗教江河日下,只要他认为是流弊之处,便毫不客气地加以指责。终

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

附件: 考核指标计算及计分方法 一、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的计算 计算方法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考核对象的“单位GDP 耗地下降率(X 1)”、“单位GDP 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X 2)”、“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X 3)”三项指标值。计算公式如下: X 1=1- GDP 考核年考核年建设用地/ GDP 考核前一年考核前一年建设用地 公式(1) X 2= GDP GDP 考核前一年考核年考核年新增建设用地 公式(2) X 3= 考核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考核年新增建设用地 公式(3) 其中:X 1数值越大,其代表的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越佳,反之相反;X 2、X 3数值越小,其代表的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越佳,反之相反。 第二步,对X 1、X 2和X 3分别标准化、平均加权后得出各地区集约水平值。 对于X 1,标准化公式如公式(4)所示: S i =(a i -t)/(a min -a max ) 公式(4) 对于X 2和X 3,标准化公式如公式(5)所示: S i =(a i -t)/(a max -a min ) 公式(5) 其中:i 指第i 个考核对象,S i 标准化值;a i 为第i 个考核对象的指标值;t 为所有考核对象的指标平均值;a max 为所有考核对象的指标最大值;a min 为所有考核对象的指标最小值。 集约水平值如公式(6)所示: X 总=S 1(1/3)+S 2(1/3)+S 3(1/3) 公式(6) (注:式中的S 1、S 2、S 3分别代表考核对象相应的三项指标标准化值) 第三步,排序赋分。

对各市州集约水平值排序,并根据位次赋分。不同位次的得分如表1所示。 表1 同位次得分情况表 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的计算 计算方法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分别计算“单位GDP 耗地下降率”、“单位GDP 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Y 2)”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Y 3)”三项指标值。“单位GDP 耗地下降率”计算方法见公式(1),其它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Y 2=1- 2 2X X 考核前一年的 考核年的 公式(7) Y3=1- 3 3X X 考核前一年的 考核年的 公式(8) 其中:指标Y 2、Y 3数值越大,其代表的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越佳,反之相反。 第二步,对“单位GDP 耗地下降率”、“单位GDP 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三项指标值分别赋分。 对于“单位GDP 耗地下降率”,指标值大于等于11%(等级Ⅰ,即集约水平提高11%及以上),得15分;在9%—11%之间(等级Ⅱ,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9%—11%之间,含9%),得12分;在0—9%之间(等级Ⅲ,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0—9%之间,含0),得9分;在-10%—0之间(等级Ⅳ,即集约水平降低10%以内,含-10%),得6分;小于-10%(等级Ⅴ,即集约水平降低10%以上),得0分。 对于“单位GDP 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和“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指标值大于等于20%(等级Ⅰ,即集约水平提高20%以上),得10分;在10%—20%之间(等级Ⅱ,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10%—20%之间,含10%),得8分;在0—10%之间(等级Ⅲ,即集约水平提高幅度在0—10%之间,含0),得6分;在-20%—0之间(等级Ⅳ,即集约水平降低20%以内,含-20%),得4分;小于-20%(等级Ⅴ,说明集约水平降低20%以上),得0分。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法理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法学1201 学号1220300114 学生姓名熊永浩 二○一四年五月

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摘要:本文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含义,最后得出将正义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的法律才是现实意义中的“良法”的结论。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道德与法律正义性与强制性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至今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上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立的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是合乎道德的“良法”,不合道德的“恶法”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由于该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法理思想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而我国法学界的主流一般不再关注这些纯粹的法律理论问题,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法律现象的社会学解释上。虽然如此,但问题依旧存在,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无法回避。无论我们选择“恶法非法”论还是“恶法亦法”的观点,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要求。由于道德与法律不但都是关于人们的社会行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且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规范。因此,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两种观点的联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一、两种观点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表现 “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 “恶法非法”则是在自然法学派所认为的“自然法至上”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自然法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强调的是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法律违背了道德的准则,与道德发生了抵触,便被认为是“恶法”,不具有法律的本质,是无效的法律。 可见,二者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问题上表现为法律与道德是否具有必然的联系。笔者认为,道德与法律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是两者也有所区别。回归到“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问题上,笔者的个人观点是两者并存,法德并举的观点更适合现在法治社会的需要,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关于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道德是道德价值的道德表现形式,法律是道德价值的法律表现形式;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有国家权力保障而道德则没有。道德与法律在社会中是一种交叉关系,既有相同的规则也有不同的规则,因此就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在封建国家,由于二者都没有权威,对该问题的处理最终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具有至高地位,则应当在法律体制内解决该问题。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同时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分式计算及方法

分式运算的一般方法就是按分式运算法则和运算顺序进行运算。但对某些较复杂的题目,使用一般方法有时计算量太大,导致出错,有时甚至算不出来,下面列举几例介绍分式运算的几点技巧。 一. 分段分步法 例1. 计算: 解:原式 说明:若一次通分,计算量太大,注意到相邻分母之间,依次通分构成平方差公式,采用分段分步法,则可使问题简单化。 同类方法练习题:计算 (答案:) 二. 分裂整数法 例2. 计算: 解:原式=

说明:当算式中各分式的分子次数与分母次数相同次数时,一般要先利用分裂整数法对分子降次后再通分;在解某些分式方程中,也可使用分裂整数法。 同类方法练习题:有一些“幸福”牌的卡片(卡片数目不为零),团团的卡片比这些多6,圆圆的卡片比这些多2,且知团团的卡片是圆圆的整数倍,求团团和圆圆各多少卡片?(答案:团团8,圆圆4) 三. 拆项法 例3. 计算: 解:原式 说明:对形如上面的算式,分母要先因式分解,再逆用公式,各个分式拆项,正负抵消一部分,再通分。在解某些分式方程中,也可使用拆项法。 同类方法练习题:计算: (答案:) 四. 活用乘法公式 例4. 计算: 解:当时,

原式 说明:在本题中,原式乘以同一代数式,之后再除以同一代数式还原,就可连续使用平方差公式,分式运算中若恰当使用乘法公式,可使计算简便。 同类方法练习题:计算: (答案:) 五. 巧选运算顺序 例5. 计算: 解:原式 说明:此题若按两数和(差)的平方公式展开前后两个括号,计算将很麻烦,一般两个分式的和(差)的平方或立方不能按公式展开,只能先算括号的。 同类方法练习题:解方程

(答案:) 六. 见繁化简 例6. 计算: 解:原式 说明:若运算中的分式不是最简分式,可先约分,再选用适当方法通分,可使运算简便。 同类方法练习题:解方程 (答案:) 在分式运算中,应根据分式的具体特点,灵活机动,活用方法。方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率。

分数裂项法解分数计算

分数裂项计算 本讲知识点属于计算大板块容,其实分数裂项很大程度上是发现规律、利用公式的过程,可以分为观察、改造、运用公式等过程。很多时候裂项的方式不易找到,需要进行适当的变形,或者先进行一部分运算,使其变得更加简单明了。 本讲是整个奥数知识体系中的一个精华部分,列项与通项归纳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先找通项是裂项的前提,是能力的体现,对学生要求较高。 分数裂项 一、“裂差”型运算 将算式中的项进行拆分,使拆分后的项可前后抵消,这种拆项计算称为裂项法.裂项分为分数裂项和整数裂项,常见的裂项方法是将数字分拆成两个或多个数字单位的和或差。遇到裂项的计算题时,要仔细的观察每项的分子和分母,找出每项分子分母之间具有的相同的关系,找出共有部分,裂项的题目无需复杂的计算,一般都是中间部分消去的过程,这样的话,找到相邻两项的相似部分,让它们消去才是最根本的。 (1)对于分母可以写作两个因数乘积的分数,即 1a b ?形式的,这里我们把较小的数写在前面,即a b <,那么有1111()a b b a a b =-?- (2)对于分母上为3个或4个连续自然数乘积形式的分数,即: 1(1)(2)n n n ?+?+,1(1)(2)(3) n n n n ?+?+?+形式的,我们有: 1111[](1)(2)2(1)(1)(2) n n n n n n n =-?+?+?+++ 1111[](1)(2)(3)3(1)(2)(1)(2)(3) n n n n n n n n n n =-?+?+?+?+?++?+?+ 裂差型裂项的三大关键特征: (1)分子全部相同,最简单形式为都是1的,复杂形式可为都是x(x 为任意自然数)的,但是只要将x 提取出来即可转化为分子都是1的运算。 (2)分母上均为几个自然数的乘积形式,并且满足相邻2个分母上的因数“首尾相接” (3)分母上几个因数间的差是一个定值。 二、“裂和”型运算: 常见的裂和型运算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11a b a b a b a b a b b a +=+=+??? (2)2222a b a b a b a b a b a b b a +=+=+??? 裂和型运算与裂差型运算的对比: 裂差型运算的核心环节是“两两抵消达到简化的目的”,裂和型运算的题目不仅有“两两抵消”型的,同时还有转化为“分数凑整”型的,以达到简化目的。

恶法非法的含义

恶法非法的含义: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文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 诚然,“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在没有深入挖掘两个命题之具体内涵的情况下,二者的确难以实现融通。但是,如果我们从以下三个角度重新审视“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内涵,二者并不矛盾乃至内中的理论契合性便倏然进入人们的视域。 首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字面含义上的巨大差别,决定了它们并非对立的理论命题。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字却意指自然法(natural law)。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与此相对,“恶法亦法”中的前后两个“法”字都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不可否认,这两个命题中“法”字含义的上述差别,植根于西方国家自古希腊以降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实在法”的二元法概念。这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

分数乘除法计算方法总结

分数乘除法计算方法总结-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分数乘除法计算方法总结 一、分数乘法: 1.分数乘整数 意义:分数乘整数与整数乘法的意义相同,都是求几个相同加数的和的简便运算。 计算方法:分数乘整数,用分数的分子和整数相乘的积作分子,分母不变。2.分数(整数)乘分数,即一个数乘以分数 意义:求一个数的几分之几是多少。 计算方法:分数乘分数,分子相乘的积作新分子,分母相乘的积作新分母。 能约分的要先约分,再计算,结果要试最简分数。约分过程中,一定是分子和分母约分,整数和分母约分。是带分数的要先化成假分数再按照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3.乘积相等的几组乘法算式中,一个因数越大,另一个因数就越小 4.倒数:乘积是“1”的两个数互为倒数。“1”的倒数是“1”,“0”没有倒数。 5.求一个数的倒数的方法:用“1”除以这个数。 真分数(假分数)的倒数,直接交换分子和分母的位置;求带分数的倒数,要先把带分数化成假分数,再交换分子和分母的位置;求小数的倒数,要先把小数化成分数,再交换分子和分母的位置;求整数的倒数,把整数写作分母,分子为“1”。 二、分数除法 意义1:与整数除法的意义相同,都是已知两个因数的积与其中的一个因数,求另一个因数的运算。 [理解]:把一个数平均分成几份,每份是这个数的几份之一。 求每份数是多少(每份数=一个数÷几份或每份数=一个数×几份之一)。 1、分数除以整数: A,可以用分子除以整数(0除外)的商作分子,分母不变。 B,分数除以整数(0除外),等于分数乘这个整数的倒数。

2、分数(整数)除以分数,即一个数除以分数 A,可以用分子除以分子的商作新分子,分母除以分母的商作新分母。 B,一个数除以分数(0除外),等于这个数乘以分数的倒数。 分数除法的统一计算法则:甲数除以乙数(0除外),等于甲数乘以乙数的倒数。 三、分数乘、除法混合运算顺序 整数、小数、分数的混合运算顺序都是一样的。 1.只含有同级运算的,按从左往右的顺序依次计算。 2.只含有两级运算的,先算第二级运算(乘除法),再算第一级运算(加减法)。 3.含有括号的,先算小括号里面的,再算中括号里面的,最后算括号外面的。 四、简便计算 整数、小数、分数的简便计算同样可以用如下的运算定律、运算性质 五、解方程 1.利用等式的基本性质解方程 等式的两边同时加上或减去相同的数,等式仍然成立。 等式的两边同时乘以或除以相同的数(0除外),等式仍然成立。 2.利用四则运算各部分的关系解方程 A、加数+加数=和和—加数=另一个加数 B、因数×因数=积积÷因数=另一个因数 C、被减数—减数=差减数=被减数—差被减数=减数+差

标准分计算方法

我也是深圳今年中考的。下面是深圳招考网上的内容: 关于中考实行标准分的说明 广东省普通高考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标准分。2007年因高中实行新课程改革,考生高考时可以选择不同科目,选考X科的考生人数也不一样,就改为使用原始分。而我市中考,每个考生的科目是相同的,实行标准分更为合理、科学,同时也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选拔。 一、什么是“原始分”?什么是“标准分”? 原始分是考试后直接从卷面上得到的分数。 标准分是指通过原始分转化而得到的一种地位量数,它反映考生成绩在全体考生成绩中的位置。因此,无论试题难或易,无论整体原始分偏高或偏低,整体标准分都没有什么变化。 二、标准分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根据教育统计学的原理,标准分Z是原始分与平均分的离差以标准差为单位的分数,用公式表示为:Z=(X-A)/S 其中:X为该次考试中考生个人所得的原始分;A为该次考试中全体考生的平均分;S为该次考试分数的标准差。 标准分有如下性质: ⑴平均值为0,标准差为1; ⑵分数之间等距,可以作加减运算; ⑶原始分转换为标准分是线性转换,不会改变原始分的分布形状,也不改变原来分数的位置次序。 通过转换后得到的标准分Z在一般情况下都带小数,而且会出现负值,实际使用时不太方便,所以还要对Z分数进行线性变换(T变换):T=500+100Z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标准分。这种标准分的平均值为500,也就是说,如果某考生的标准分为500,则该生的成绩处于此次考试的中间位置。 当然,这是在假定原始分呈正态分布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原始分的分布不符合正态分布的要求,则要先进行正态化处理,再转换为标准分,转换后的分数称为正态化标准分,这就是我们所称的标准分数。 三、使用标准分比使用原始分有什么好处? 根据教育统计学的原理,原始分转换成标准分的意义可以从下面的比较中反映出来: ⑴单个标准分能够反映考生成绩在全体考生成绩中的位置,而单个原始分则不能。 例如,某考生某科的原始成绩为85分,无法说明其这科成绩究竟如何,因为这与试题的难度有关,与总体考生的分数有关。如果某考生某科的标准分为650,即Z分数为1.5,则通过查正态分布表,查得对应的百分比为0.93319,于是我们知道,该考生的成绩超过了93.319%的考生的成绩,这就是分数解释的标准化。 ⑵不同学科的原始分不可比,而不同学科的标准分是可比的。 不同的学科,由于试题的难易程度不同,各学科的分数价值也就不同。例如某考生的语文原始成绩为80分,数学原始成绩为70分,从原始分看,其语文成绩优于数学成绩。但如果这次考试全体考生的语文原始分平均为86分,而数学原始分平均为60分,则该考生的语文成绩处于全体考生的平均水平之下,而数学成绩处于全体考生的平均水平之上,即该生的数学成绩实质上优于语文成绩。从标准分的角度来衡量,其语文标准分小于500分,而数学标准分大于500分。由于标准分代表了原始分在整体原始分中的位置,因此是可比的。 ⑶不同学科的原始分不可加,而不同学科的标准分之间具有可加性。 既然不同学科的原始分不可比,那么也就不可加。多学科成绩,只有在各科成绩的平均值相同、标准差也相同的条件下,才能相加,否则是不科学的。各学科原始分的平均值以及标准差一般都不相同,而各学科的标准分的平均值以及标准差都基本相同,因此,各科的标准分是可加的。 四、标准总分是各科标准分的加权平均值吗? 标准总分不是各科标准分的加权平均值。是将各科标准分进行加权相加,得到一个加权总和值(简称加权值),然后再将这个加权值转换为标准分,所得值即为标准总分。 五、我市2008年中考成绩以单科等级和标准总分同时呈现 我市中考也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标准分。十多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7年因受高考的影响,试用原始分,结果证明效果不甚理想。同一分数的考生上百人(如2007年中考总分为435分的考生,达300人之多),区分度较差,也不利于高中学校的录取。我市决定今年中考仍使用标准分,学科统考成绩以单科等级和标准总分同时呈现。单科等级成绩根据单科标准分划定,等级设定及各等级划定比例为:A+(5%)、A(20%)、B+(25%)、B(25%)、C+(20%)、C(5%)。标准总分由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历史与社会、体育六科标准分合成,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的权重均为1,历史与社会权重为0.6。体育成绩以8%的权重计入中考标准总分(2006年体育成绩权重5%)。 深圳招考网有很多关于中考的信息,很多都可以从上面找到。 至于数学在标准分里不值钱的原因应该是因为标准分是你的分数的排序情况,数学考100的也有,考个位的也不少,而语文差距不是很大,标准分就会拉大语文的差距而缩小数学的差距。 现在你手上应该发了一个《考生报考指导手册》了,我们学校已经发了,上面有全部内容,就在16页,看就行了。

分数计算方法

=== 分数乘法 === 确保你是在乘两个分数。这些方法只在两个分数相乘时有效。如果有任何一个数字是带分数,首先一定要把它转化成假分数。 分子乘以分子,分母乘以分母。 例如21 x 43,那就1 x3,2 x 4,得到的结果就是8 3。 === 分数除法 === 确保你是在除两个分数。这些方法只在你已经把所有的带分数转化成假分数的前提下有效! 将第二个分数上下颠倒。你应该能弄清这个“第二个”所指的是哪个分数。 把除号改为乘号。 如果开始是158÷43,那么现在将它改为158 x 3 4。 分子乘以分子,分母乘以分母。 8 x 4 得到 32 ,15 x 3 得到 45, 所以最终得出的结果是45 32。 === 分数加减 === 1. 找到最小公分母(底部数字),不管是分数的加法还是减法,你都得经过这个过程。约

分成最简分数,以便之后转换最小公分母进行运算。 举个例子,如果你遇到的数字是41和6 1,那么它们的最小公约数是12.(4x3=12, 6x2=12) 2.分数乘法时一定要找最小公分母。记住,当你这样做时并没有改变分数的数额,而只是改变了它的表达方式,分数的本质并没有变。 找出当前的分母要扩大多少倍才能得到最小公分母。例如 414乘3得12;61,6乘2得12(所以41和6 1的最小公分母是12)。 '同时把分母和分子与那个数相乘。例如 41,把1和4分别同3相乘,得到123. 61上下同时乘2,得到12 2. 3.把这两个数的分子相加减(注意不是分母)。 #*例如3/12 + 2/12,你最终的答案是5/12。 == 小提示 == *掌握四项基本的运算方法(乘法、除法、加法、减法),将有助于你轻松、快速掌握这个环节。 *在做乘除的时候,可以不用第一时间将带分数转化成假分数。但是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更复杂地使用分配率。所以通常还是最好首先将带分数转化成假分数。 *要想得到整数的倒数,只要把1放在整数头上就可以了。例如,5的倒数就变成了1/5. *“把分数颠倒“的另一个说法就是”求这个分数的倒数“。你只需要将分子和分母上下对换。例如,2/4的倒数得到4/2. *当你求一个负数的倒数时,负号停留在分子。

恶法非法立论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至今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我们认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恶法是否应该被执行。我方认为恶法非法,即恶法不应该被执行。所谓恶法是指违反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恶法非法,能够维护法律的道德,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达到法律与道德内在价值的统一。道德给予公民以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于公民行为产生最基本约束。法的目同样在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二者在目的上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但是恶法本身却违背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道德背道而驰,二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恶法一旦得以执行,由此将导致社会体系中对是非判断的缺失,导致社会秩序崩溃,造成不可估量的恶果。以二战德国为例,法西斯德国统治时期,大量恶法存在并得以执行。此类法律与尊重他人生命等基本道德观所冲突,最后酿成众多流血惨剧。 第二,恶法非法,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利于推进民主化进程。法律目的在于通过自身强制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外界侵害。恶法尽管可以依靠法律强制力得以贯彻,然而却与法律根本目的相违背,使法律仅仅成为保护政权的工具。恶法一旦成为为统治者进行极权政治的工具,则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让民主流于形式,阻碍民主化进程。此时法律固有的强制力则会沦为保护恶法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民主机制是很难启动的,公民权利将岌岌可危。恶法非法,从执行层面上否定恶法,能涤除恶法对民主制度的破坏,是民主化发展的有力保证。同时,提倡恶法非法,公民将会为了自己的基本权利与恶法斗争,有利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提高人们对公共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进一步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发展。 第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恶法非法,能够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权威性不单纯缘于法律强制力对于违法者的威慑,更在于法律背后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公民最切身的利益。当用强制力来推行不正义的恶法时,人们只是迫于对刑罚的恐惧而遵守,内心则已经开始诟病法律和社会。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社会的秩序也将变得混乱不堪。恶法亦法的理论虽然千方百计设法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秩序的根本在于正义,秩序必须以正义为目的才能够长久。而缺少正义的秩序,恰恰是对秩序的最大破坏。恶法非法,让法律代表真正的公平正义,法律才会在人们心中变得神圣。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恶法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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