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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条例》、《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活动(一般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的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建设(交通、水利)行政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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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招投标中心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行为实施监督,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企业劳动者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工资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高明区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附件1)。劳动合同内容应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九项条款;劳动者名册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从事工种、进场工作和退场离开时间等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企业及劳动者各存一份.

逾期不签订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工资制度,编制工资台帐。工资台帐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工资账户、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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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劳动者本人签名等内容。

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把劳动者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责任人、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号码、劳动保障警示牌及劳动保障咨询、举报投诉号码在建筑工地临时办公室门前公示。

第九条施工班组负责人每月列出本班组劳动者当月应发的《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附件2),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后,报送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编制《高明区施工企业工资表》(附件3),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提前到施工企业与劳资负责人办理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手续。

施工企业可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将《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施工企业工资表》等材料妥善保管,依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有关部门查询、调阅。

第三章专用账户设立和资金存储

第十一条建立劳动者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预先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并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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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并符合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经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用来提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内容中,对缴纳工资保证金作出承诺。标书中未作出承诺的,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对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作出如下书面承诺:

(一)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建设单位(业主)督促和协助施工企业办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依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

(三)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并符合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管理机构通知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经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划拨相应的资金给建设单位(业主)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

(四)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在划拨之日起30日内缴纳补足资金,并将缴纳资金的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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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并与建设单位(业主)、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附件4)。

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把全部资金存入该账户,工资保证金实行每个工程项目一个专用账户制度,专用账户最高金额不超过80万元,最低不小于3万元。(在高明行政区域内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且被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施工企业,按规定额度的二倍缴纳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应按同期国家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及开户银行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后,施工企业应带备工程承包合同、三方协议书、缴纳工资保证金银行凭证等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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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资保证金的提取

第十七条提取工资保证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

(二)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已经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施工企业未能支付的;

(三)因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劳动者工资被拖欠,施工企业未能支付的;

(四)施工企业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已经无法联系的;

(五)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六)经当地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和建设管理部门联合审查(以会议纪要为准)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且符合提取工资保证金资金支付工资条件的,启动工资保证金提取程序.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业主)填写《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附件6),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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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查意见;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通知建设单位(业主)向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提交经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要求划拨相应的资金。

开户银行收到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的《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后,应依据申请表所核定的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业主)划拨相应的资金,并函告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业主)应在开户银行划拨相应的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报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比例发放,未发放工资余额依循其它法律途径处理。

第五章退款和销户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并结清所有劳动者工资后,施工企业凭建设主管部门证明可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提交《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附件7)。

第二十条因故不能按期施工满六个月或中止施工满一年,施工企业如须办理退款和销户,凭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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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但工程恢复施工前须重新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在接到施工企业提交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后,应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劳动者工资情况的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拖欠劳动者工资举报、投诉的,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应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企业提交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上加具意见,施工企业凭加具意见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开户银行接到《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后,将专用账户内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企业,核销专用账户。施工企业应把办理情况反馈给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业主)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督促和协助施工企业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凭《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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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报告;

(三)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划拨或结清工程款;

(四)发现施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督促改正,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机构报告;

(五)提出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并在收到银行划拨资金后发放工资。

第二十五条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进行监控管理,企业出现工资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通报;

(二)实施欠薪企业征信约束制度,对恶意拖欠工资和因工资纠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协助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核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全部到位,保证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审查核定的金额及时划拨资金;专用账户资金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审核施工企业是否在限期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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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依法建立工资制度或按期支付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五)因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依据《广东省工资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企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企业予以查处:

(一)对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结清工程款的,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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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发包或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对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未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未办理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予报批施工报告和不予办理恢复施工手续;

(四)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补足资金的,经劳动保障机构向建设管理机构通报,可依法对工程实行监控,直至其补足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应缴纳资金为止;

(五)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或故意制造拖欠劳动者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列为重点监控项目和重点监控企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报。

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违法行为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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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

2.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

3.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表

4.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5。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6.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

?附件1:

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劳动者名册

工程项目名称: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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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班组负责人签名: 施工企业(盖章): 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附件2: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核算情况表(二О年月至二O年月)

工程项目名称: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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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盖章)建筑班组负责人签名: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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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高明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表

(二О年月)

工程项目名称:班组

建筑班组负责人签名: 施工企业(盖章):

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一项工程填写一份表格。

附件4: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业主)):

乙方(施工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为加强施工企业的工资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根据《佛山市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于_______的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书,并承诺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责任。

一、甲方同意:

(一)督促和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和依时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在本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而乙方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申请,并在收到银行划拨的资金后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二、乙方同意:

(一)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总造价3%的比例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

性存储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万元)。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乙方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

(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擅自支取或挪用。

(三)严格遵守《佛山市高明区建设工程领域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相关责任。

(四)本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同意甲方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申请,经由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向丙方提供《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由丙方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直接划拨相应资金给甲方,用于发放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五)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建设领域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要求存入足额资金。

三、丙方同意:

(一)做好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

(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后,应当立即向乙方出具付款凭证。根据工程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的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三)未收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加具意见的《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的,

不得办理专用账户资金的提取、退款、销户等手续。工资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及时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划拨相应资金给甲方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送工程所在地镇(街)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甲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丙方(印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5:

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

月日

附件6: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年月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为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及遵毕项目办下发的《项目管理手册》中关于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部一直非常重视民工管理,并把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民工及其工资的管理。现就我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对新增民工采取“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由工区(队)长带领新增民工在24 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二、工资发放方法: 1、财务室对民工建立民工花名册,并将每个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进行一一核对,然后每月30 日各工区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室,财务室在10 日前将民工工资准备完成,并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 2、最低工资控制,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现民工工资最低45 元/ 天。 3、工资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4、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项目经理部每次支付工资前三日应在项目经理部或各工区所在地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三、工资发放监督 1、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区长对其所管辖的工程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为最终负责人。 2、项目经理部认真把好工区结算关,加强责任成本管理,严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协作队伍、工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 3、项目经理部资金无论如何紧张,必须首先保证各工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劳务协作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4、为妥善处理劳务协作队伍的劳资纠纷,项目经理部聘请当地的乡镇村领导为廉政监督员,确保民工工资兑现支付,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奖惩办法 1、项目经理部下属劳务协作队伍、工区等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强监督,发现有以下情况的,对协作队伍、工区长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劳资部挂名,上报贵遵毕监办、项目办挂名。 2、劳务协作队伍若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查实,项目部将从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直接支付拖欠民工工资,施工协作队伍负责人签字认可,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清场处理上报集团公司劳资部挂名,上报总监办、项目办挂名。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

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示牌》 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名工工资维权告示牌》设置在“八牌二图”处,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4、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5、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农民工的工资每月的15日前发放。项目部不能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工资按时发放。 项目部每月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总公司。 6、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39635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

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 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 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 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 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

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项目部管理,尤其是加强、完善劳务队伍管理,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理能力,根据《劳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司对劳务队伍的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 一、劳务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力的必要补充,使用劳务队伍的目的在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二、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及《劳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为了便于管理使用,劳务队伍必须优先考虑自己职工组成的“架子”工队,尽可能地鼓励职工实施劳务承包。 四、项目部在劳务队伍的选择,劳务合同的签订,劳务队伍的管理,结算与支付中适用本实施细则。 劳务队伍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项目部成立劳务队伍管理小组,负责劳务队伍管理具体工作。 二、项目部劳务队伍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项目书记、副经理、总工、项目部各部门组成。 三、项目部劳务队伍管理小组负责劳务队伍的选择、劳务队伍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选择、确定劳务队伍,审查劳务队伍的合法有效证件、劳务队伍负责人的管理施工能力; 2、确定劳务队伍劳务工作范围和劳务单价; 3、对劳务队伍工作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服务; 4、对进场的劳务队伍实行严格的全过程控制,根据施工情况研究、制定施工奖罚条例。 5、执行并监控劳务队伍结算支付流程,严把劳务结算支付关。 四、项目经理职责:主抓劳务承包管理工作,签署劳务合同评审结果,签署劳务合同,审批劳务结算与支付。 五、劳务队伍管理小组负责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提出劳务队伍工作范围和劳务单价建议意见;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98526

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项目部 二○一六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遵绥高速延伸线第六分部合同段所属各劳务队伍。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3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花名册、工资支付明细、考勤表、工资打款流水明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5日-1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修改次数: 发行版本:页码:1/8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标准、工资扣除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与相关要求。 2 术语及定义 2.1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定额劳动报酬。 2.2 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2.3 奖金是指员工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 3 风险 3.1 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2 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3.3 工资相关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3.4 工资发放对象及金额不准确。 4 职责 4.1 人事是工资待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贯彻执行,对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公司工资支付政策进行解释和答疑。 4.2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工资项目构成及标准 5.1.1 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 5.1.1.1 基本工资为岗位(技)工资,包括:管理岗位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和操作服务岗技工资。依据员工在指定岗位完成定额工作的状况计发。 5.1.1.2 公司工资总额内津贴项目分为五类。包括岗位性津贴、能力性津贴、累计贡献性津贴、地区性津贴、保留津贴。 5.1.1.3 在员工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突出时,可发放奖金予以奖励。具体分配方式和标准由公司统一要求,制订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5.1.2 公司引进的专门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由公司与本人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签订岗位协议确定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特殊情况下发放等事宜。 5.2 工资支付形式 员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5.3 工资支付周期及日期 5.3.1 基本工资和津贴每月支付一次,奖金由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5.3.2 公司实行上发薪制度。于每月15日前支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奖金由内部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应于计发当月的25日前支付。 5.3.3 员工当月出勤状况的考核结果,在次月支付工资时计发。 5.4 工资支付相关要求 5.4.1 应使用公司统一的表式制作工资支付表。 5.4.2 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员工提供上年工资清单。 5.4.3 员工月工资发放表、年工资清单由人事部门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工程劳务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工 程 项 目 劳 务 工 资 发 放 管 理 制 度

一、劳务工入场管理 1.项目部建立劳务工的花名册,并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每一位劳务 工的进场时间和退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劳资人员仔细审阅劳务工身份证的有效性,并复印备案; 3.熟知《工人入场须知》,并接受项目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本工 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劳务工考勤管理 1.上下班实行脸部识别考勤,临时工(帮工)实行签到考勤,签到 超过10天者,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2.劳务工确属实际出勤,出现漏考勤、忘记考勤的现象,经施工员 确认后2天内到项目部劳资人员处办理签到手续,每个月签到不能多于5次; 3.劳务工被发现有考勤弄虚作假现象,当月考勤记录作废,并开除 处理; 4.劳务工非因请假、工伤连续5天不出勤,当离职处理; 5.每月5-10日项目部根据上个月考勤机数据记录制作考勤汇总表, 劳务工对上月出勤情况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如果与实际出勤不符,及时与劳资人员核对考勤信息。 三、劳务工伙食费与工资发放管理 1.当离职处理项目部在施工单位、班组在劳务工入场后第二个月开 始向劳务分包负责人支付伙食费,发放标准为每天20元/人,人数以申请伙食费当天该施工单位、班组考勤机录入人数为准;

2.工资表由施工单位、班组根据考勤汇总表编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交到公司财务部备案; 3.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的工资,应由项目部在应付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班组的进度款及结算款支取,若不够发放劳务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班组承担差额部分; 4.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工资时,必须委派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工人领取工资,劳资人员要做好发放工资全程记录。若施工单位、班组以各种借口摆脱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发放工资,一经发现,收回本次工资款项并对施工单位、班组罚款1000-2000元; 5.劳务工领取工资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如无此身份证,施工单位、班组可拒绝支付工资;如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部在施工工地在公示栏处公示每次工资支付情况。 7.新录用员工可根据公司《员工聘用制度》确定拟聘岗位和薪资级别,并按程序进行报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行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8.公司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后,依据其新的岗位和职责,确定相应的薪资类别和级别。公司根据员工所聘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兼顾其工作经验、学历、职称等综合因素确定其工作岗位及相应的薪资级别。对同一职位的员工要根据其工作职能分类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薪资级别。 9.员工薪资标准的确定需分别填写《员工调整薪资级别审批表》。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广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下属的广州分公司以下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一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拟对企业工时管理制度及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一、市场发货淡季时期安排员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安排集中休假1—30天,并安排员工轮流进行轮休。 二、市场发货旺季时期安排员工每星期3—31小时加班,以满足我公司正常取派送任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工作与休息安排计划: 一、为配合公司业务特点与经营需要,在《劳动法》的规定范围内特订本办法,本办法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为实施对象。 二、员工的休息计划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情况下交由各部门主管经理依据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自行安排,并于每月10日前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勤。 三、休息日计算方式: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计算方式: 加班小时数/8小时=轮休天数(注:统一按8小时=1天计算) 2、员工每月可调休的天数包括当月的双休假日。 3、在安排休息计划时,务必保证每位员工每周不得少于1天。 4、员工每月应休未休的调休天数,于考勤登记月份起3个月内安排休假。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考勤人员依据其考勤记录与经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时间。 四、休息时间计算方式

1、员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即从8:30-17:30,其中中午休息时间为 1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考勤人员依据其 考勤记录与经部门主管加班申请表统计加班时间。 3、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加班工作时间实行每天累计计算,加班1小时,则可于当月任一工作日享受调休1小时或在提前告知部门主管情况下于次日推 迟1小时上班,依此类推。若存在有现场活动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情况,则员工需 要视工作安排,配合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 4、员工选择此方式休息的,应休未休的时间,于考勤登记月份起3个月内 按8小时=1天的标准安排休假。 五、员工可按以上第三条与第四条两种方式自行选择休息方式,休息方式一 旦选定不可随时更改,如需更改则要得到总经理签字确认,并至人事行政部登记 备案。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如遇到出差等无法正常考勤的特殊情况,均按8小时计算工作时间。 考勤管理制度及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 1、公司根据不同性质岗位实行不同的工作制,包括标准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8 小时。其他工作制以排班表等公司规定为准。 二、考勤管理 (一)干部、员工上下班实行开会点名制(早会点名记录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出勤及核发工资的依据。凡出差、请假、休假需填写请休假条提前按公司流程审批报备,如确有急事无法提前报备必须事后一日内由单位经理以上领导签字认可并注明原因。完成全月考勤登记后,月底由单位干部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本月考勤,并按公司流程报备公司人资部核发工资。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精品文档]

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 适用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实施办法 3.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 3.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分包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一般按照签订分包合同金额的3%--5%;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3、推行分包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3.4、推行民工上下班打卡制度,动态监管各民工个体工时情况,以保证民工工资核算真实性、准确性。 3.5、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四、保证措施

4.1、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监督、宣传、协调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项监管人员,负责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日常工作。 4.2、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担任该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同时选举一名公司派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为该小组副组长,负责制定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4.3、民工进场后,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做好民工相关信息登记,建立录用的农民工用工花名册;并提取其指纹及照片、办理进出场工牌,以便用于民工上下班打卡。(附表1)4.4、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考勤制度,用于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附表2) 4.5、每月末各分包单位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项目部及时针对各分包单位已完工程量、考勤信息及分包合同支付比例审核各分包单位工程进度款,并最终确定当月支付金额。 4.6、各分包单位根据项目部当月支付金额及民工出勤情况,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并上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审核。 4.7、项目财务部应根据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时支付当月民工工资,且应将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4.8、各项目部应定期自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采用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于出现拖欠、克扣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数额不实等情况的项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日照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 二.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和现行社会市场等因素确定的,绩效工资含福利补贴、奖金、社保补贴、加班工资。 1、福利补贴:根据公司的效益来执行,福利补贴含员工平时因表现良好而受到的嘉奖,长途出差餐费补助等。 2、奖金:根据公司奖金制度执行。 3、社保补贴:对进单位后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或自己要求不购买的,公司按实进行补贴。 4、加班工资:根据公司批准的员工实际加班计算,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节假日加班正常加班每人每班次按50元计算(含星期六、日),国家法定节日加班按照3倍计算,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休,另行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五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办公室拟定交至财务部审批,报董事长审批发放。

第六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借款、罚款、废品扣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等。 三.处罚条例 第七条工资误算、误发时,当事人(部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公司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额度的处罚。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可向员工或部门行使追索权。对员工有意多报加班或多领工资的,公司将要求退回多做工资并视情节处以多发工资的3倍罚款。 四.工资系列 第八条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确定其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执行。 五. 薪级调整 第九条关于员工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社会市场环境,经董事长批准后可以确立、变更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条员工工资变更。根据岗动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员工职务、岗位变动,从生效之日起下一个支薪日,或根据调动、晋升批复内容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六. 工资发放 第十一条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 第十二条发放程序 1、综合管理部主任须在每月的5日前向财务部提交上月1日至30日的考勤纪录和其它与工资相关的纪录,如加班、无薪假期、扣除额等,为工资发放做准备。所有部门必须使用正确的符号来记录每月考勤纪录。

某某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唐集团公司系统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二章一般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四条公司实行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支付项目包括企业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起薪时间的规定,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试用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条工资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七条企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月内周数、平均工作天数和小时数、计薪日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折算。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日期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具体为每月10日支付基本工资,20日支付绩效工资,遇有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提前或推后在临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员工工资收入台帐,主要内容应包括员工姓名、支付数额、支付时间等,并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十五年以上时间备查。 第十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任务或某项具体任务的员工,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工资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各种假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

工程劳务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doc

工程劳务工资发放管理制度1 工程项目劳务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劳务工入场管理 1.项目部建立劳务工的花名册,并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每一位劳务 工的进场时间和退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劳资人员仔细审阅劳务工身份证的有效性,并复印备案; 3.熟知《工人入场须知》,并接受项目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本工 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劳务工考勤管理 1.上下班实行脸部识别考勤,临时工(帮工)实行签到考勤,签到 超过10天者,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2.劳务工确属实际出勤,出现漏考勤、忘记考勤的现象,经施工员 确认后2天内到项目部劳资人员处办理签到手续,每个月签到不能多于5次; 3.劳务工被发现有考勤弄虚作假现象,当月考勤记录作废,

并开除 处理; 4.劳务工非因请假、工伤连续5天不出勤,当离职处理; 5.每月5-10日项目部根据上个月考勤机数据记录制作考勤汇总表, 劳务工对上月出勤情况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如果与实际出勤不符,及时与劳资人员核对考勤信息。 三、劳务工伙食费与工资发放管理 1.当离职处理项目部在施工单位、班组在劳务工入场后第二个月开 始向劳务分包负责人支付伙食费,发放标准为每天20元/人,人数以申请伙食费当天该施工单位、班组考勤机录入人数为准; 2.工资表由施工单位、班组根据考勤汇总表编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交到公司财务部备案; 3.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的工资,应由项目部在应付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班组的进度款及结算款支取,若不够发放劳务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班组承担差额部分; 4.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工资时,必须委派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工人领取工资,劳资人员要做好发放工资全程记录。若施工单位、班组以各种借口摆脱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发放工资,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最新版)

*******工程 **第**合同段 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工程 ***第***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1、农民工工资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标项目部劳务人员。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合同部与劳务人员商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项目部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合同部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姓名、

工资支付标准。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同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财务部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待工程结束后,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合同部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为项目部;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八条保障措施 一、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人员驻地进行公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二、每月30日前,合同部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四、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长沙波特尼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汽车线束生产基地项目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波特尼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名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设置农名工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全权负责农民工管 理日常事务,应负责录用农民工的登记、造册(卡)和农名工 工资的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项目实施后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登记花名册。花 名册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各执一份,并建档立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同时附上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如实记录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 支付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建设期间的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检查,在每期工程计量支付进行签认的同时,对本期农民

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也应予以同步签认。 第七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每月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及对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细目计量支付情况在合同内进行公告,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对计量支付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知权利。 第八条项目部可通过建立银行卡或现金支付办法,由财务根据农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卡内或者现金支付给民工。第九条本管理制度由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波特尼项目经理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项目建立之日起执行,项目建设完工,农民工工资清理发放结束日失效。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波特尼项目部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具体见附表2)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

劳务公司民工工资代发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劳务人员工资代发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劳务管理制度,预防建设领

域拖欠劳务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针政策,同实明确民工工资代发的主体要求、工资发放范围、方式以及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劳务工工资发放的主体条件。为工区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务的必须是合法劳务公司。工资发放的主体是劳务公司。工区项目经理部代发工资只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因此,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首先应由劳务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工资发放的范围。工资发放的对象必须是为完成本合同劳务公司使用的民工。工资发放标准应是劳务公司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作量所含工资部分。 第三条:工资发放的方式,全部由工区项目经理部代发。即按劳务队提供的工资发放表,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财务人员直接将工资发到民工手中。 第四条:工资个人所得税由工区项目经理部代扣代交。劳务人员工资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时,工区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应依据劳务队工资发放表实行代扣代交。 第五条:工资代发时间要求。劳务人员工资一般采用按月代发或末次结算一次性代发。合同工期长的劳务人员工资代发应在按月验工计价后的10日发到劳务工手中。合同工期短或一次性结算的,劳务人员工资应在合同结算后10日内发到劳务工手中。 第六条:工资发放表的签字确认程序。工区项目经理部给劳务公司验工计价或完工结算后,劳务制定工资发放表,劳务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工资表交由工区项

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施工队长)确认劳务人数及工作时间是 否属实,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计划合同部确认验工计价后,由 工区项目经理部财务人员直接发到劳务工手中。劳务人员在 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务公司工资发放表(见附表一)劳务公司工 资发放登记台帐(见附表二) 中铁**局集团沪杭线第#项目部 200 年月日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外地区域公司管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筑工程。 三、管理制度 1、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由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与之签定劳动合同;合同使用统一规格式;合同期限可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必须标明工作岗位、工作、工资支付时间及支付式,劳动纪律及相关事宜;合同必须有劳动者本人签具真实姓名,具有法人主体的用人单位盖章可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职工花名册制度。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类人员都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花名册包括工程用工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岗位、进工地时间、离开工地时间、合同起止时间等。花名册根据工地人员的进出,随进随建,各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花名册由项目部保存,保存时间至竣工后6个月。 3、考勤制度。要求对工程中使用等各类人员实行考勤制度,使用统一考勤表。考勤可采用分项、班组专业队或项目部统一考勤等式。考勤表以月为单位,于次月5日前交由项目部统一留存。

4、工资发放和公示制度。规定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在每月5日前上墙公示上月工程应付各类人员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将各类人员工资在建筑施工单位派员监督下由项目部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工资,并在工资发放单上签名。工资发放单由项目部保存,需要代领的必须办理委托证明。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在一个月结清工资。无论工程是否完工,每年春节前工资应全部结清和支付。各建筑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工资发放公示牌,每月定时公示工资发放单,以便劳动者查对。 5、监督和责任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用工五项管理制度落实。项目部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每个民工手中,禁以包代管,杜绝由包工头带领现象发生。各建筑施工工地如未按劳动用工上述管理制度执行,发生农民工投诉上访现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经理及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重的将记入黑,并取消工程所有创优及创标化资格。劳动行政部门将给予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一票否决,情况特别重的给予媒体曝光,上报省劳动保障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法 1、准则 为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民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经项目部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在建设施工的单位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并督促和监督层层签订用工合同。 三、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组织工程、财务等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为防止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施工总承包应当除每年一次性向政府管理部门存交保证金外,并按年均工作量2%提取农民工工资备用金专户存储。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更不准打白条。 六、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必须实名制发

放。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财务科到现场发放。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八、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 日。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九、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项目部(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 %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二、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项目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牵头方、施工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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