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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病历文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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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

打印病历文档管理制度

计算机打印病历是记录住院患者病情和疾病转归的电子信息载体,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以《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病案管理要求为依据,计算机打印病历需打印到病历纸上,以纸质病案形式由临床医师签名后归档保存。针对我院实际情况,现对临床各科室计算机打印电子病历要求规范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计算机打印病历内容要求准确完整,简明扼要,应能如实反映患者病情、检查和治疗情况,并正确使用医学术语、数字符号等。

(二)所有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医嘱等纸质打印后由记录医生用蓝黑墨水笔(钢笔或碳素笔)签署全名方能生效。无手写签名视为无效或缺项。

(三)电脑打印病历必须严格按照病程记录的时限要求及时完成,按时录入内容满一页即刻打印签名,不允许集中打印,最后一页应保证随时打印,以避免医疗纠纷隐患,并立即归入患者病历夹内。

(四)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纸质打印签名,入院首次病程记录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纸质打印签名。急、危、重症、重大手术、有医疗争议、输血的病历应及时记录后打印签名,并立即归入患者病历夹中。

(五)手术记录由术者或第一助手24小时输写完成并打印签名,由第一助手书写的,打印后必须由术者签名确认;手术过程中,需要申请他科医师会诊并参与手术的,手术记录由手术医师书写完成并打印签字确认。

(六)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由术者或第一助手及时书写打印签名确认,内容齐全。尤其强调转入其他科室或转入其他医院的病人要及时书写“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七)日常病程记录,均应在满页后及时纸质打印签名。

(八)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历讨论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主管医生均应负责于满页后及时完成纸质打印签名。

(九)、上级医师查房后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查房记录的审阅修改。满页纸质打印签名。

(十)已完成的病历不得随意涂改、刀刮或剪贴。入院记录中上级医师(主治或副高以上医师)对病历中的不妥之处修改更正,并在经治医师签名的左侧签署全名。一页病历中修改超过3处时,经治医师要重新打印。

(十二)计算机病历录入、打印完成后,应按医师工作站操作规程保存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上,不得保存在计算机本地的软、硬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中。

(十三)凡是网上保存的病历不作为最后记录和判断病情的依据,应按已打印出的书面签字病历为准。

二、打印病历管理规定

(一)急、危、重症、重大手术、有医疗争议、输血病历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重大手术讨论、术前讨论、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病情告知书等病历资料未按病历书写相关要求时限及时打印签字,发现一次处罚当事医师50元。(二)一般病历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病情告知书等病历资料未按病历书写相关要求时限打印签字,发现一次处罚当事医师30元。

三、电脑打印病历“复制”现象的管理规定

(一)原则:

1、电脑打印病历,是利用电脑录入病历的过程,一些格式化的固定的重复出现的字、词、短语可“复制”利用;

2、部分查体内容,正常情况下的描述,有一些共同性内容可以“复制”完成;

3、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术前小结、病例讨论记录、

出院记录等均有姓名、性别、年龄等一般项目重复出现,可以在同一病历内整段复制。医师应事实求实按病历书写规范,仔细审阅修改模板,如实规范记录,完成医疗文书的书写。杜绝错误的、不尊重事实的“复制”现象;杜绝不能如实反映患者病情和接受医疗检查、诊断、治疗、转归的连续过程的简单录入。

(二)错误“复制”病历的管理

1、错误“复制”认定标准:

(1)认定标准:

“错误整篇“复制”认定标准:

1)同病种两份或多份病历资料,除患者一般情况外,病历同时存在有三个段落均出现一处或多处内容相同,主要记录出现错误或明显缺陷(如现病史与主诉时间不吻合、症状不一致,体格检查、专科检查与患者病情不相符等),可判断为“错误整篇“复制””。

2)对比同医生同病种多份病历,除外一般情况:、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婚育史、入院日期、记录日期外,其余内容相同,可判断为“错误整篇“复制””。

3)两份或多份病历发现“现病史”中起病的原因、病情的发生、演变、院前治疗处理完全相同,同时还存在: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首次查房记录、日常查房记录、术前讨论、术前小结、阶段小结、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转科记录、出院记录这12个段记录中,出现一段或一段以上关于病情变化及查房分析处理过程的描述完全相同,可判断为“错误整篇复制”。

错误整段复制:

1)同病种多份病历对比:

对比病历之间,在同一疾病的主诉完全一样,病人的发病过程完全一致,院外的处理一样,病人的起病原因一样,甚至标点符号均一致,可认定为错误整段复制。

2)单份病历审阅:

A、现病史主要记录与主诉明显相矛盾,可认定为错误整段

复制;

B、现病史主要记录与诊断明显相矛盾,可认定为错误整段复制;

3)同病种多份病历对比:

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月经史,整个自然段基本相同,甚至一字不差,为错误整段复制

4)单份病历审阅:

A、发现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过敏史书写错误;为错误

段复制(有外伤、输血、过敏史,记录为无)。

B、男性病人有月经史,未婚未育的女性拷贝成已婚女性

并有生育史;儿童拷贝了成人的既往史;如不到4岁的小孩吸烟有30年历史、有结婚史、生育史、爱人身体健康、患高血压病多年;家族史中的父母已经去世,拷贝成父母双亲健全,为错误整段复制。

C、缺与诊断有明显关系的阳性体征的描述,为错误整段

复制。

5)同病种多份病历对比:

A、发现把同病种病历的病程记录相互粘贴,内容一致。为错误整段复制。

B、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相互拷贝,内容一致。为错误整段复制。

6)单份病历审阅:

A、先后出现相同的病程记录内容一模一样, 毫无改变。为错误整段复制。

B、发现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记录标题与查房医师职称

矛盾,标题为主任查房记录,内容又是记录另一个上

级医生的查房记录,可认为是为错误整段复制。

C、发现与诊断、治疗有直接关联的阳性体征或实验室

检查,没有相应的病程记录分析及处理意见,可认为

错误整段复制复。

D、医嘱中有呼吸和(或)循环抢救药(肾上腺素,多

巴胺、硝普钠、消酸甘油、等)应用,病程记录中未

有相关分析记录,可认为错误整段制复。

7)同病种多份病历对比:

相同疾病“死亡、疑难、术前病例讨论”,每个人的发言

内容基本相同,主持人发言相同。可认为错误段复制。8)单份病历审阅:

A、“死亡、疑难、术前病例讨论”参加人员与发言记录不相符:没有参加讨论的医生也有发言记录。可认为错误段复制。

B、、性别、年龄、讨论日期全部错误可为错误段复制。

C、多次抢救记录,病情变化记录相同、参加人员相同,

经查实记录错误为错误段复制。

D、病例讨论记录中,参加者或主持人的发言分析与病

历记录中本来的疾病诊断、辅助检查阳性结果、实验室结果、病程记录中病理生理改变记录和分析有明显矛盾,可认为错误段复制。

出院记录:诊疗经过与病历记录不相符合,明显矛盾,或辅助检查阳性结果明显不符,可认为错误段复制;一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入院、出院科室、入院、出院日期、住院天数等错误可认为错误段复制。

错误拷贝认定及处罚规定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医务科2018年1月23日

医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医院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1.如有需要,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4)职称评定机构;(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6)公检法部门。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医务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给予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 4.病案室依据医务部审批同意书,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病案复印或复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将所需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医务部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6.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资料复印手续

如何办理住院病历资料复印手续 一、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年版)》的通知关于住院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 (一)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二)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三)医疗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 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 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

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 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二、复印病历流程: (一)申请复印已归档病历的,申请人到医务科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医务科审批后到病案室,病案室核查复印申请手续并做好登记后给予复印病历相关资料,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交给申请者。《病案复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病案保存。 (二)申请复印未出科的病历,申请人到医务科办理申请复印相关手续(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由科室派本科工作人员携带病历陪同申请人到病案室复印病历资料。复印完成后,病历原件、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本科室工作人员一同带回,待病历归档时一并转归病案室保存。 四、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可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三、受理病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 ——11:30 下午: 2:00 5:00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 度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天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复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复印时间:本院正常办公时间)。 三、本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2 、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及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并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

医院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XXX医院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促进病案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出院病历及时、完整地归档,保证各项医疗数据及时统计,更好地发挥病案的服务和利用功能,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三日归档制度。出院病人的完整电子病历纸质病案必须在病人出院后三日之内归入病案室。死亡病案为七天(应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并填写有关死亡资料)。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 三、归档日计算方式: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时间: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内归档(如出院日期为2月3日,归档日期则应在2月6日前完成)。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时间:按节假日顺延。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人出院后一日内,住院医师应将病历上交到科室质控组,质控人员审核、签字后二日内送至病案室。 2、病案室人员负责定期催收病历。 3、病案室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不得延迟。 4、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医技科室当日送达临床科室),临床科室当日送到病案室。 5、病历归档前,因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先完善病历内容,再进行封存,封存件交病案室保存。病历启封后,科室应整理病历再进行归档。 6、要求病案三日归档率达到100% 7、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者,请科主任及时与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病案室延长收交时限。 8、病历归档过程中,住院医师、科主任、病案室均应有交接签收记录。 五、病历未按时归档者,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1、病案室人员必须及时完成整理、编码等工作,对不能按时

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七)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病历复印规定

江海区人民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质控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附在病历上存查。

三、运行病历(即患者还未出院或虽已出院但还未送达病案室的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时,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不能交病人或家属携带。 四、病历复印的内容: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五、病历复印的具体程序: 1、申请。患者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示身份证明,向质控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质控科及病案室,经同意后方可复印。 2、缴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3、复印。医院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病历,由病区指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并有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4、核实、盖章。病历复印完毕后,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应当提交质控科,质控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证明印记,除了在病历的首页盖1枚完整的章之外,还应该在所有病历的边缘盖上骑缝章(质控科专用章),以保证复印资料的完整。 六、复印病历,质控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七、医生、质控科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八、病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病历复印地点:病案室。 十、复印费用按0.5元每张收费(A4纸、单面)。 【注意事项】

(完整word版)卫生部病历复印规定

卫生部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院办及医务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运行病历(即患者还未出院或虽已出院但还未送达病案室的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时,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制度

成都市东区医院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制度 依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暂实行出院病历5日归档制度。即病历在病人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历归档前的注意事项: 1、病人出院结算完成后,住院医师应尽快完善病历,包括护理部门、上级医师、科主任审签,经仔细审查确认无误后,打印全部病历资料,交科主任初审评定。 2、科主任初审评定完后,交科护士长或指定的护士进行归档病历排序整理。完成后由专人送病案室移交归档。移交时做好登记和双签字。 3、病案室将收到的病历整理装袋,向系统录入首页后归档保存。 4、病案室工作人员抽查不少于当月归档病历10%的病历交院病案委员会确定的三级审查人员进行抽审,审查情况由医务科、质控部编写每月的《病案质量审查简报》印发全院有关科室(部门)。 三、归档日计算公式:(以24小时为1日归档时间为例,节假日照算)。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各病区不定期上送病案,并实行双方签字。病案室专人收回病案后,当天在电脑中录入病案相关信息,并进行登记。 2、病案室要随时掌握病案归档情况,对迟于5个工作日仍未归档者,应负责及时催收。住院医师接到催收病历通知单或电话后,应立即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否则,按《员工奖惩条例》相关条款处罚。 3、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残缺不全、打印不清、严重玷污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再送交病案室。 4、病案委员会成员在三级审查时发现的丙级病历,由病案室退回科室重写,并按《员工不良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处理。 五、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管理由科室(病区主任)负责,重点控制以下几个环节: 1、完整性及排列顺序。应首先检查并保证病案首页、出院小结(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告知同意书、手术文书、会诊单、护理文书、特殊报告粘贴单、影像学检查报告、实验室检验报告、医嘱单、体温单、感染表等15个病历基本大项的完整,不得缺失,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排列。 2、检查医患沟通及各类告知同意书、协议书、记录表的完整和是否签字。 3、保证各种检查报告单收集的完整。病历归档前,医师应对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

住院病历归档管理制度

漯河万安医院出院病历归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病案质量管理,密切配合医保报销工作,依据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精神,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归档阶段管理 1、结合我院现状和医保要求,以保证病历质量为前提,暂实行病历归档阶段管理。即1-25日出院病历7日内归档;26-31日出院病历3日内归档。 2、出院日期以病案首页填写为准(如出院日期为2月3日,归档日期则应在2月10日前)。提倡提前归档。 3、死亡病历七日内归档(必须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并填写有关资料)。 4、评价指标包括:我院暂实行3日归档率、7日归档率评价考核。7天归档率需达到100%,与绩效挂钩。 5、正常出院病历,科主任、主治医师、护士长及时对病历进行签审。科主任、护士长外出,可委托相应水平的医护人员代为签审。 二、病历归档前的注意事项 1、病人出院结算完成后,住院医师应尽快完善病历,包括护理、上级医师、科主任审签,经仔细审查确认无误后,交科主任初审评定。 2、科主任初审评定完后,交科护士长或指定的护士进行归档病历排序整理。完成后由专人送病案室移交归档。或每科以科主任(亦可委托一名医生)为主,统一负责交送。移交时做好登记和双签字。 3、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管理由科室(病区主任)负责,重点控制以下几个环节: ①完整性及排列顺序。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排列。

②检查医患沟通及各类告知同意书、协议书、记录表的完整和是否签字。 ③保证各种检查报告单收集的完整。医师应对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与医嘱逐一核对,无遗漏。 ④保证护理记录文书的完整。 4、病历收送实行签收制度,要逐份核对登记,当面签收。在归档病历登记本上逐个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收到日期、每份病历总张数、接收人、上缴人。 5、病案室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污损等问题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按规定执行。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6、每周二和周五为病案室人员固定下收日,时间为下午3-5点。 三、病案室登记、归档和日常管理 1、病案管理员及时对归档病历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在病历登记本上登记签收。并在电脑中登记录入详细,便于管理和查找。 2、上架时认真细致,在病历登记本上写明上架日期。坚持留尾核对制,防止病历错位归档(病历号印迹较淡,发生辨认错误;视觉倒码、顺码、变码引起视觉误差;病历较薄,出现夹带)。 4、归档病历一周内,要按规定排序后及时装订入袋。归档病历上架时应保持整洁美观,按顺序排放整齐。病历排放过紧、过松,应及时移动、调整,保持松紧适度。 5、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医技科室送达临床科室当日),临床科室送到病案室,并履行移交手续。科室延迟归档的检

医院病案调阅 复印管理规定

医院病案调阅、复印管理规定 为规范病案调阅、复印管理,合理利用病案资源,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院外人员调阅病案 1、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委托人、保险机构、公检法机关调阅、复印病案资料时,应向 信息处提交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 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得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 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 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检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调阅、复印病案的,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2、调阅人持上述有效证件至信息处办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3、信息处查验证件后,填写《病案调阅复印登记本》并签发《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 4、调阅人持《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至病案室调阅病案; 5、病案室根据《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批准范围给予调阅(复印)病案; 6、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范围仅限于:出院录、住院病史录、 特殊检查单、一般检查单、医嘱单、手术记录、麻醉单、体温单、护理记录; 7、信息处负责复印件的审核、盖章; 8、病案室每月将《病案调阅复印通知单》汇总统计后上报信息处; 二、院内人员调阅借出病案 1、可调阅病案的院内人员仅限于临床医师、院感人员及经医务处批准的人员; 2、调阅者一般情况下只能在病案阅览室利用病历档案,不得随意将病历档案带出病案 调阅室。教学、科研工作利用病历档案,一次可调阅20份; 3、将病案带出病案调阅室,必须办理借出手续; 4、调阅借出本科室病案,需经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阅借出。科主任不在,可由副主 任代签;每次借用病历档案不得超过5份,借出病历档案时间不得超过5天,超过

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复印、复制的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用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用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用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的有用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用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包人员的有用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用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最新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最新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例是医院的代表本,虽然说拿病例不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还是要知道和病例有关的这些事。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病历复印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1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计生委2013年11月20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病历复印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二、住院病历复印时间:分为两类: 1、归档病历:患者要报销(出院记录须盖公章)及其他资料,请出院2周后到病案科复印。 2、住院病历:住院期间只提供检查化验结果,病案资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科复印。 三、住院病历必须到病案科复印,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印

病历。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5、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若代办人员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或按指印委托书。其中新生儿(出生30天内)如需母亲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父亲代办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院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促进病案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出院病历及时、完整地归档,保证各项医疗数据及时统计,更好地发挥病案的服务和利用功能,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三日归档制度。出院病人的完整电子病历纸质病案必须在病人出院后三日之内归入病案室。死亡病案为七天(应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并填写有关死亡资料)。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医教科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 三、归档日计算方式: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时间: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内归档含护理部审核汇总病历时间(如出院日期为5月5日,归档日期则应在5月8日前完成)。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时间:按节假日顺延。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人出院后一日内,住院医师应将病历上交到科室质控组,质控人员审核、签字后三日内送至医教科病案室,医教科审核检查病历后转交给本院医保科一周内进行归档登记或寄出。 2、各科室负责人按病历质量评分评级审核要求审阅签字后,按时交病案室归档。 3、病案室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不得延迟。 4、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医技科室当日送达临床科室),临床科室当日送到病案室。 5、病历归档前,因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先完善病历内容,再进行封存,封存件交病案室保存。病历启封后,科室应整理病历再进行归档。 6、要求病案三日归档率达到100% 7、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者,请科主任及时与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病案室延长收交时限。 8、病历归档过程中,质控人员、病案室、医保科均应有交接签收记录。 五、病历未按时归档者,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1.病案室人员必须及时完成整理、编码等工作,对不能按时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流程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天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复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复印时间:本院正常办公时间)。?? 三、本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2、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及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并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按照规定末完成的病历复制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六、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住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制度1

住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一、病历质量监管制度 1.各级医师在接诊每一位就诊患者时,必须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准确、完整地书写病历。 2.住院医生,进修医生,实习生必须经科主任、带教老师考核后方可书写完整住院病历,上级医生必须对每一份病历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名,合格后方可归档。进修、实习医生书写的病历必须署名上级医生的名字,其质量上级医生负连带责任。 3.住院病历质控实行三级质控二级考核制度。 (1)一级质控由科室诊疗小组完成;科主任在进行每周一次的查房过程中,将病历质量作为查房内容;每月科内通报质控情况;每月进行至少一次出院病历讨论;科主任、病室主任、质控员必须对本科室住院病历质量负责,加强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 (2)二级质控由病案室完成,病案室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督促归档病历的上交、统计、归档。 (3)三级质控科病案质量管理小组完成,病案质量管理小组组长为负责人。负责对全院各科室门急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历等病历质量进行评价,重点检查手术病历、死亡病历、疑难危重病历,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4.每月将质控结果在医疗例会和病历质量管理联络员会议通报,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科室质量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5.病历归档管理 6.病历结果管理 二、病历质量监控管理相关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3)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4)病历应当按照规定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本院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

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医院病历复印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医教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起受理,由病案室负责办理。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资料由院方保管。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历复印申请批条及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病案室留档备案。 扎鲁特旗蒙医院医院医务科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72小时归档制度。即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24小时档率、48小时归档率、72小时归档率等。 三、归档日计算公式:(以72小时归档时间为例)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72小时。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出院日期+出院日期后的节假日天数+72小时。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案室专人定期到病区收取出院病案,并双方签字。病案室专人收回病案后,当天在电脑中录入住院号进行签收登记。 2、病区送归病案,由科室住院总或住院总安排本科室医生送至病案室进行电子签收归档。签收后,病案室打印交接单,接收人和送交人签字,交接单交由住院总保存。 3、病案室负责定期催收病历。科室医师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在3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 4、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

五、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管理由治疗组负责,重点控制以下几个环节: 1、完整性及排列顺序。应首先检查并保证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病例讨论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告知同意书、手术文书、会诊单、护理文书、特殊报告粘贴单、影像学检查报告、实验室检验报告、医嘱单、体温单、感染表等15个病历基本大项的完整,不得缺失,并按照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排列。 2、检查医患沟通及各类告知同意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科室医师根据本科特点及本次诊治的内容,检查各类告知同意书是否齐全,缺失的应及时补齐。 3、保证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的完整。病历归档前,医师应对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与医嘱逐一核对。未归入病历的报告单科室应该设置固定的地点分类存放。 4、保证护理记录文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护理部应对护理评估、告知书、护理记录单、监测单、体温单等文书进行完整性质控,并按照记录时间排序。 六、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当日送到病案室。 七、科室迟归档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补送到病案室时,如病历没有装订,直接由送交人放(贴)入病历。如病历已经装订,原则上不拆病历;科室必须写报告说明迟归原因,由科主任签字后交医务处审批;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为促进医院病案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保障出院病历及时、完整地归档,保证各项医疗数据及时统计,更好地发挥病案的服务和利用功能,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病历实行七日归档制 1、出院病人的完成纸质病历必须在病人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归入病案室。出院日期以病案首页填写为准。 2、死亡病历要求7日内归档(必须完成死亡病历讨论并填写有关资料)。 3、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病历要求立即完善所有资料并且24小时内归档,患方要求复印、封存病历的按照我院复印、封存病历工作流程执行。 二、病历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临床科室负责按时上交病历并及时归档。 2、病案管理员在接收病历时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和破损等问题,有权拒收,由病区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不得延迟。 3、病历归档过程中,临床科室与病案室应有书面交接记录。 三、病案室负责登记、归档和管理 1、病案室及时对出院病历进行检查、核对、录入并上架入库。 2、归档病历上架时应保持整齐美观,按顺序排放,防止错位归档。 3、严格执行病历的借阅登记制度,及时催还外借病历。 四、病历未按时归档或遗失者,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1、每本病历每迟交一日扣责任医生20元,科室主任5元,以此类推。 2、不合格病历由质控科或者病案室通知责任人到质控科或病案室完善,限制3个工作日,每超过一日扣罚50元,以此类推。 3、质控科负责检查每月出院人数和病历归档数,若发现病案室未报、漏报、错报,则处罚病案室10元/份。 4、遗失一份病历处罚相关责任人2000元,归档病历由病案室负责落实,运行病历由病区主任负责落实,如病历在交接中遗失,无法明确责任方时各处罚1000元。之后由科室重新完成病历上交到病案室。 5、出院病历(除死亡病历、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病历外)3个工作日内归档的,符合甲级病历要求的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以上4点内容涉及的扣罚金额总数/病历总数,具体见每月质控科的出院病历归档专项工作反馈。 6、以上处罚及奖励由质控科每月中旬上报财务科,财务科负责从个人的当月绩效中体现。 五、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试行。(以出院日期为11月1日的开始执行)

病历复印封存制度

XXX医院 病案复印、封存制度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求,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院制定了病案复印和封存制度,简化服务流程,让人民群众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办理死亡患者病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院病案科进行审核。 三、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予以复印或复制:(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限完成病历资料后予以提供) 1、患者转科的; 2、长期住院患者间隔一个月以上提出复印或复制要求的; 3、患者在本机构诊疗活动终结的;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5、患者死亡的; 6、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住院志(即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病案科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复印手续。 六、病案室指定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复印工作。特殊情况无法在医院复印时,由家属、医护人员共同去院外复印,费用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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