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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的回复

(2010-03-22 20:08:38)

最高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关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的司法批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9】371号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董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形成不同意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函答复我院。根据答复精神,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希望在今后同类案件处理中贯彻执行上述答复精神,确保全省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

【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董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平保阜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的(2007)阜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董某某不服,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三、原判情况

阜南县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12月26日,董某某与平保阜阳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皖K43335号松花江中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07年12月26日止。2007年1月26日,孙世峰驾驶该车,将行人曹庆玲撞伤致死并逃离现场。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孙世峰醉酒后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曹庆玲无责任。后董某某及驾驶员孙世峰与受害人曹庆玲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已履行完毕。阜南县人民法院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2007年6月1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世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董某某以平保阜阳公司拒绝理赔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付交强险理赔款50000元。

该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孙世峰醉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其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平保阜阳公司应赔偿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50000元。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已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包括死亡赔偿限额50000元在内所有损失,该事实诉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赔。虽被告辩称原告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在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免赔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时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平保阜阳公司给付董某某死亡赔偿金50000元。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投保交强险后,醉酒驾车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并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规定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垫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仅是为了能及时救助受害人,在受害人脱离危险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此在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亦有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保监会制定发布作为执行交强险的具体依据,保监会系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所发布的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理应予以遵守。所以,本案中车主在承担责任后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申请人董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

董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曲解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该条第二款仅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判适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效力不及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五、本院审委会意见

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董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条例》第二十二条就醉酒驾车等情形的免赔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种情形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法定义务。

3、《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与《条例》相关条款发生法律冲突,应以《条例》为处理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董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

1、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来看,“财产损失”系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驾驶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依法不予理赔。

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同意第一种意见,请示最高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法律效力。

一、关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问题

可参考的法律文献或法学资料:

1、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一)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第一类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

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条例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同处理,是在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做出的选择:如果保险公司垫付全部费用并进行追偿,一是需要发生追偿成本,二是可能无法追回垫付款,由此导致了全体投保人负担增加,对于守法的投保人来说尤其不公平。因此,从降低制度负担的角度考虑,条例规定只对人身伤害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财产损失则不予赔偿,由侵权关系双方自行解决。”

——参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58页、第60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我们认为,交强险承保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被保险人给机动车外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因为责任风险可以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机动车并不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如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而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这时责任风险无法被有效地预测和控制,保险公司也不应该仍旧按正常情况承保责任风险。因此,在这些特殊的情形下,应该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风险排除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之外。从《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立法原意来看,基本上是遵循了这一原则。”——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107页,“【侵权专题】关于涉交强险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3、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

“二、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参见2007年4月10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给深圳市保监局《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

4、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见2007年11月29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给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5、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9]2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了不同的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予以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09年6月2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给济宁仲裁委员会《关于交强险中“无证驾驶”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9]200号)。

6、吴庆宝主编人民法院版《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

“2.特殊情形下的垫付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不负赔偿责任,只负有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对于其他损失也不负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参见《民事裁判标准规范(基层法院、法庭版),吴庆宝、俞宏雷、姚旭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204页“(二)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形式及范围”。

二、关于《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法律效力问题

交强险属于法定保险,《交强险条款》制定主体并非保险公司,而是中国保监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监制并经其审批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交强险条款》的制定审批权实质上由中国保监会行使,正如《交强险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对《交强险条款》作修改,此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之规定,便可见交强险的法定性和强制性!

《交强险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属于法定免责事项,对于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仅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不适用法律规定的法定免责条款。法律已明确规定的免责事项,《交强险条款》“责任免除”项下则无需就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做重复约定。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所指出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其内容发生争议时,对保险人不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由于《交强险条款》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且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属新生事物,在实践和探索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故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交强险案件中,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格式条款处理,应慎重对待。

[案情]

李某无证驾驶货车与对向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司机史某死亡。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史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调解,李某赔偿对方119640元。因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此,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保险公司则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该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作出拒赔通知书。故李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威县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2000元,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具体理有三:一是《交强险条例》仅规定答辩人对无证驾驶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本案并不存在垫付抢救费情形,原告请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二是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无证驾驶造成的除按规定垫付的抢救费以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答辩人不予赔偿和垫付。三是根据[保监厅函(2007)]77号《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及[保监厅函(2007)]327号《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发生《条例》第22条规定的无证驾驶等四种法定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河北省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分别规定了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在人身权的保护方面,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人身权的特殊保护。至于驾驶员无证驾驶,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等4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被告基于保监会办公厅的答复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该文件的法律位阶太低,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原告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故无权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为由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是免除了无证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根据后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

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是关于垫付抢救费用的规定,而非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第十条的免责条款里面根本就没有无证驾驶免责的规定。中国保险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成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广泛适用的格式文本,该合同并未将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列为免责事由。本案中李家龙与被告保险公司亦使用了该文本,且双方无特别约定。按常规,合同内容必须由当事人以法定形式明确约定,而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要求则更加严格,保险公司要免责,必需在免

责条款中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对保险公司不发生免责的效力。被告基于保监会办公厅的答复认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文件的法律位阶太低,不足以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故被告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均不属于财产损失。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据此可以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义为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费用,而不是财产损害所产生的费用。所谓财产损失只是物的损失。本案中史某的死亡是属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因人身伤亡所受的损失是人身损害所致的损失,而不是财产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属于财产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智慧法院建设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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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目录 目录II 第1章前言 (1) 第2章项目概述 (4) 2.1系统管理层 (5) 2.2业务管理层 (5) 2.2.1养老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 (5) 2.2.2服务机构及社区义工管理系统: (6) 2.2.3养老服务券电子化管理系统 (6) 2.2.4服务对接及工单管理系统 (6) 第3章家政从事居家养老的优点 (8) 3.1品牌保证 (8) 3.2质量保证 (8) 3.3管理经验保证 (8) 3.4服务员保证 (8) 第4章业务建设方案 (9) 4.1系统总体设计 (9) 4.2紧急救援子系统 (10) 4.3生活求助子系统 (11) 4.4老人定位 (13) 4.5主动关怀子系统 (13) 4.6社区呼叫业务 (14) 4.7远程健康监护 (14) 第5章社区网络服务中心的运营模式 (15) 5.1运营模式 (15) 5.1.1和本地运营商分成 (15) 5.1.2商业广告 (15)

5.1.3为老人提供服务报酬收入 (16) 5.1.4设置养老政府补贴模式 (16) 5.2服务方式 (16) 5.2.1无偿服务 (16) 5.2.2低偿服务 (16) 5.2.3有偿服务 (17) 5.2.4义工服务 (17) 5.2.5社会力量认购服务 (17) 第6章社区呼叫中心技术方案 (18) 6.1接入系统及呼叫核心设计 (20) 6.1.1语音接入部分 (20) 6.2核心系统软件方案设计汇总设计 (22) 6.2.1CTI软件设计概要 (22) 6.2.2坐席端软件设计概要 (22) 6.2.3录音系统设计概要 (22) 6.2.4主动外呼平台设计概要 (22) 6.2.5呼叫中心业务监控系统设计概要 (23) 6.2.6业务报表平台系统设计概要 (23) 6.3CTI中间件部分 (23) 6.3.1系统结构 (23) 6.3.2CTI功能特点 (37) 6.4坐席平台软件 (40) 6.4.1坐席质检 (42) 6.4.2监听功能 (43) 6.4.3座席工作量统计和排班 (44) 6.4.4满意度统计 (44) 6.4.5公告便签 (45) 6.5录音部分 (46)

智慧法院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大数据整体解决方案

【智慧法院】法院信息化建设方案法院减刑假释大数据信息化管理平台解决方案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X月

目录 第1章项目概述 (7) 第2章项目需求 (10) 2.1 法院现状 (10) 2.2 需求分析 (10) 2.2.1 音视频需求 (11) 2.2.2 证物展示需求 (11) 2.2.3 庭审笔录需求 (12) 2.2.4 庭审平台管理需求 (12) 2.2.5 灯光音响集中控制需求 (12) 第3章项目概述 (13) 3.1 项目背景 (13) 3.2 系统需求分析 (13) 3.2.1 庭审视频信息的采集与展示 (14) 3.2.2 庭审文本信息的采集与音视频同步 (15) 3.2.3 庭审图片信息的采集与展示 (15) 3.2.4 庭审声音信息的采集与展示 (16) 3.2.5 庭审证据信息的采集与展示 (17) 3.2.6 庭审音视频信息存储、直播与点播 (17) 3.2.7 庭审控制系统的需求分析 (19) 3.2.8 拓展功能需求分析 (20) 3.3 庭审信息资源管理的需求及分析 (20) 3.4 庭审图像监控中心需求分析 (22) 3.5 远程庭审功能分析 (23) 3.5.1 功能分析 (23) 3.5.2 远程传输网络要求 (23) 3.6 设计目标 (24) 第4章系统建设方案 (26) 4.1 设计依据 (26) 4.2 设计原则 (27) 4.3 设计目标 (29) 4.4 系统结构设计 (31) 4.4.1 系统结构图 (31) 4.4.2 系统组成部分 (32) 4.5 网络信息安全系统 (36) 4.5.1 系统综述 (36) 4.5.2 硬件部分技术及子网的划分 (38) 4.5.3 网络平台软件设计 (64) 4.5.4 网络安全设计 (73) 4.6 高清数字法庭布局 (86) 4.7 指挥控制中心设计 (94) 4.7.1 指挥控制中心的组成 (94)

智慧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最新版】

智慧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智慧政务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通过监测、整合、分析、智能响应,实现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资源的高度整合,提高政府的业务办理和管理效率;加强职能监管,使政府更加廉洁、勤政、务实,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形成高效、敏捷、便民的新型政府,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企业和公众建立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智慧政务将以现有电子政务网为基础,推广智慧政务云平台建设;构建全市机关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平台,整合各部门延伸到区、社区和基层企事业单位的纵向网络;整合所有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工作,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平台,全面推动电子政务应用、信息的大集中;完善人口基础信息库和法人基础信息库。在此基础上,打造“政务公开、联网审批、责任追溯、智慧决策”的智慧型、服务型政府。 方案概述 智慧政务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通过监测、整合、分析、智能响应,实现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资源的高度整合,提高政府的业务办理和管理效率;加强职能监

管,使政府更加廉洁、勤政、务实,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形成高效、敏捷、便民的新型政府,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企业和公众建立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方案介绍 为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打造开放、融合、高效、透明、绿色、安全的服务型智慧政府的需求,通过在政府行业多年的辛勤耕耘,深刻理解政府行业所关注的重点需求,有针对性的推出智慧政务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不仅包括基础网络部署,更涵盖了立体安全规划、政务云计算建设、政府协同办公在内的方方面面。在整个新IT建设中,以云网融合为基础架构,支撑底层的数据接入传输、上层的业务互通及

业务平台的数据处理,能够同时保障海量业务数据的高效运行、网络资源和安全准则的平滑演进以及面向应用的可定义随需而变。 基础平台:政务云平台 传统政务项目,通常是政府各厅局委办自建、自用、自运营的模式,从基础设施、硬件平台、软件平台到运营维护都有各厅局委办申请资金建设,供应商销售相应的软硬件产品。与传统项目不同,政务云平台建设采用的是云服务申请模式,各厅局委办不再关注基础设施软硬件平台的搭建,而是向云服务提供商租用云资源,直接在云资源上部署政务业

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普惠法官及当事人“智慧法院”像网店一样方便

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普惠法官及当事人“智慧法院”像网店一样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均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一头连着法官、一头连着群众,无异于一次法院司法服务的“供给侧改革”。 4月26日至27日,全国法院第五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期间,《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河北省、江西省、陕西省3家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负责人,而后走进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实地调查了解“智慧法院”建设相关情况。 “新零售”方式定制解纷方案 “你好,我叫彬彬,请问需要什么帮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内,导诉机器人“彬彬”眨着大眼睛跟记者打招呼。 导诉机器人、手机立案平台、多元解纷结果预测……近两年,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网络化新应用层出不穷,是否给当事人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多家法院信息化工作负责人认为,像“新零售”“网络店”一样方便的纠纷解决服务渠道,成为群众对智慧法院的新需求。这种需求正得到各地法院越来越多地回应。 白洋淀的一艘渔船上,派出法庭正在开庭;无人机航拍回执行法官取证的场景并面向网友直播……河北法院将便携式数字法庭与其他硬件设备相结合,建成移动办公服务平台,打通了法院专网的“最后一公里”。 “眉山经验”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运用司法裁判鼓励和支持非诉纠纷解决而闻名,如今也搭上“互联网+”的快车。 记者了解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打造的线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平台”,实现对眉山中心城区所有纠纷解决主题及所属调解员、公证员、仲裁员的全面覆盖,正在向全市3000余个调解组织、20000余名调解人员及所有公证机关、仲裁机构延伸。 一个微信功能平台覆盖如此大的群体,如何保证“粉丝”活跃而不是“僵尸粉”? 能够一键转立案,不必重复录入案件信息,律师爱用;推送相关法律法规、全省同类案例,调解员爱用;可预测诉讼和调解的时间成本,评估胜诉率、自动履行率,可在线选择调解、公证、仲裁、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当事人爱用;为综治管理提供数据支撑,政府相关单位爱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院长徐家雄边演示微信“智慧法院”功能边说。 记者注意到,微信公众号进入“智慧法院”选择需要的服务,当事人填写信息以选项设置为主,手输信息较少,大量信息还可通过拍照识别。既降低当事人对法律掌握、事实表述的要求,又保证了信息采集后期分析的效率和准确度。 徐家雄介绍说,平台自2017年11月开通以来,当事人自愿上线录入的民商事案件已达3031件,当事人自愿选择分流2091件,分流率达68.99%,同比提升近29%。 当事人在韩国的民事纠纷怎样开庭?当事人在意大利的离婚案件怎样审理?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地处中、朝、俄三国交界,虽是基层法院,涉外案件并不少见。跨国案件可利用吉林电子法院的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和手机APP审理。自2015年6月吉林电子法院开通以来,珲春法院两年多以来,审查网上立案4939件,使用“云会议”系统审理案件59件。 珲春法院设置的中、朝、俄三语虚拟导诉系统,可供当事人与真人视频进行互动,选择个性化的诉讼服务,让当事人充分享受法院“网络店”的便利。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3日,珲春法院诉讼风险评估系统访问数量497人次,生成风险评估报告169份,50余人次选择调解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智能诉状生成系统访问数量727人次,生成诉状153份,有效缓解了当事人书写诉状格式不规范、条理

智慧法院多媒体综合显示业务精编

智慧法院多媒体综合显 示业务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智慧法院多媒体综合显示业务 ——解决方案

二〇一六年目录

第一章项目建设背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人民法院在维护政治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正常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院信息化建设,即运用信息技术和管理科学相结合,建立法院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力保障。 通过实施数字化科技法庭系统,使庭审过程与科技手段紧密结合,体现了“阳光审判”公开、透明的原则。 因此,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以及管理技术运用于法院的审判、办公工

作,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同时以信息网络系统来促进法院工作的规范化,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神州视翰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基于网络平台,是专业的“第五媒体”播放系统,它独有分布式区域管理技术真正实现了统一系统中不同终端区分受众的传播模式。通过该系统,用户可以轻松地构建一个集中化、专业化、智能化、分众化的法院的审判直播,提供功能强大的信息编辑、传输、发布和管理等专业媒体服务。系统可以实现各类多媒体信息的组合播放及查询,实现集中控制和远程管理,实现新闻、通知等及时信息的插播,同时其独有的通用流服务体系还支持庭审直播和视频点播等业务,图像画面均达到卓越的高清品质,是创造良好工作环境、高效率发布信息并且使信息覆盖到更多员工的新途径。 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与其他四种媒体相比最大的优势是通过显示设备的安装地点,选择特定人群进行内容传播,可以针对收看人群的特点设计专门的内容,使观众得到最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二章项目建设目标

最新整理智慧法院建设方案.docx

最新整理智慧法院建设方案智慧法院业务系统建设 方案 智慧法院建设方案智慧法院业务系统建设方案 智慧法院业务系统建设方案 第一章 项目概述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 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提出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 7月,xxx办公厅、xxx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 12月15日,xxx印发《“xx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指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并将电子诉讼占

比作为5个信息服务指标之一,全国法院电子诉讼占比要在2020年超过15%。? 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提出人民法院将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努力提供更多优质司法服务。?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第四次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统筹兼顾,全面把握智慧法院建设的总体布局。智慧法院建设要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为目标,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实现人民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要准确把握智慧法院与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关系,深刻认识到信息化是人民法院组织、管理和建设的运行载体,智慧法院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种形态,积极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在智慧法院体系内智能运行、健康发展。要准确把握智慧法院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特征,以是否达到“全业务、全流程、全方位”作为评价智慧法院的基本标准和主要依据。? 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 )》显示,在全国法院网络信息化“三大能力”中,基础支撑能力指数最高,达到90,基本形成以“云网一体化”为纽带的信息基础设施全覆盖格局。度全国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平均指数为72。智慧法院建设指数在80至90区间的法院最多,达到847家,标志着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 第二章 总体设计 2.1 建设原则 系统建设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法院音视频综合管理调度平台建设方案

法院音视频综合管理调度平台 建设方案

目录 1项目概述 (4) 1.1项目背景 (4) 1.2需求分析 (5) 1.3设计目标 (5) 1.4设计原则 (6) 1.5设计依据 (8) 1.6建设内容 (8) 2系统总体设计 (10) 2.1设计思路 (10) 2.2设备组网图 (11) 2.3纵向组网 (14) 2.4横向整合 (15) 2.5图像资源整合接入 (16) 3音视频综合管理调度平台功能介绍 (23) 3.1多种屏显模式 (23) 3.2定制的全省地图 (24) 3.3科技法庭集中管理 (24) 3.4所有在网资源统一监看 (25) 3.5法院执行指挥图像管理 (26) 3.6系统管理功能 (27)

4音视频综合管理调度平台稳定性设计 (28) 4.1操作系统设计 (28) 4.2应用系统安全设计 (30) 5音视频综合管理调度平台产品介绍 (33) 5.1音视频管理平台 (33) 5.2专用IP磁盘存储阵列 (33) 5.3KCloudStor 2000云存储系统 (34) 5.4 DVR接入网关 (35) 5.5矩阵接入网关 (36) 5.6数字系统接入网关 (36) 5.7会议监控互通网关 (37) 5.8单路高清解码器 (38) 5.7音视频综合管理调度平台软件介绍 (38) 6客户应用案例 (39) 6.1 江西高法音视频综合调度管理平台 (39) 6.2广西高法音视频综合调度管理平台 (40) 6.3 福建高院司法集控平台 (41) 6.4 安徽高院司法集控平台 (41)

1 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2016- 2020)(十三五规划)中强调了以法院专网为重点构建专有云。需要建设光传输网络,提高专网网络功能性能,支持业务灵活部署,满足各类数据和音视频应用需求;建设数据中心和标准化机房,实现集约化管理,提升IT资源利用效率;完善音视频综合管理调度基础设施,管理全国法院各种业务视频的接入和展现。 近年来,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各类系统建设时间不同、设备型号不同、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很多问题: 1)设备资源部署分散、新旧资源缺乏有效融合,管理不统一; 2)系统之间相互独立且不互通; 3)数据分散存储,联动性差,形成信息孤岛; 如何整合已掌握的信息资源,实现法院指挥调度工作的扁平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法院各级指挥中心快速、高效审判重特大案件的指挥调度需要?这是当前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所面临的困惑。 根据实际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建设全省法院音视频综合管理系统,构建一套“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全省法院音视频集控管理平台,联通全省各级法院信息集控管理中心和执行指挥中心,整合完善全省各级法院和人民法庭的科技法庭、审判法庭羁押区域监控系统、诉服中心监控系统、远程提讯系统、视频接访系统、执行单兵系统、警车GPS监控定位系统等应用系统,实现各类音视频信号和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集中展示、综合指挥和统一调度,从而提高音视频信息在法院司法业务中的应用水平,提升法院

东创智慧法院-自助法院

法院自助立案机 一、项目概述 之前市民打官司必须亲自到法院立案,由于材料不全等多种原因,当事人有可能需要多次前往。同时,由于市民打官司都需要到立案大厅,造成立案大厅不堪重负,服务不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高院有关“司法公开、阳光司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法院窗口建设,目前法院都在规划建设自助立案系统。当事人通过自助立案机提交相关的诉讼材料,法院立案庭配有专人负责立案的审查,指导当事人补正材料。此举有助于规范立案流程,强化诉讼指导,实现繁简分流。 二、建设目标 1.计划部署多台自助式立案机,市民可以根据提示填写和提交相关资

料,进行自助式的立案; 2.实名后可以通过自助立案机系统查询相关立案信息; 3.法官可以在收取相应的立案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通知当事人。 三、可行性分析 1.建设必要性 增加执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国家法定的司法机构,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建设网上立案系统,能避免市民由于对立案流程不理解、材料不齐全等原因多次往返法院,提高司法机关的服务水平,提高市民的满意度。 2.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需要 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建设,增强信息整合,可以提供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人力、物力的投入。 3.技术可行性分析 目前,大多数政府、企业都有各种各样的系统、应用程序以及不同时期和技术的体系结构。集成来自多个厂商跨不同平台的产品和应用系统,一直是政府、企业IT部门的主要挑战。面向服务的系统体系结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面向服务的体系结构(SOA)是一个组件模型,它将应用程序的不同功能单元(称为服务)通过这些服务之间定义良好的接口和契约联系起来。接口是采用中立的方式进行定义的,它独立于实现服务的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这使得构建在各种这样的系统中的服务

智慧法院

【2017中公遴选材料分析模拟题】 智慧法院 背景链接 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 深度分析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必要性]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信息科技对人类文明进步已经产生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促进作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我国信息科技发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今年7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发生深刻变革。实践证明,没有信息化就没有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当前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目标,积极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智慧法院”,以信息化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施对策]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司法大数据研究应用的重要性,运用大数据蕴藏的巨大潜能,实现透明便民的公众服务、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全面科学的司法管理,促进提升人民法院工作现代化水平。 二要不断巩固完善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持续扩展以全球最大案件信息库和裁判文书库为主体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要加强司法大数据挖掘与分析,准确研判经济运行风险、社会发展动态,有效支持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和公共服务高效化。 三要紧紧扭住数据“深度应用”这个牛鼻子,整合全国法院各类数据资源,实现对全国法院信息资源的海量存储、科学分类、多元检索、深入分析,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网络技术服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四要坚持高起点、高要求、高水平,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水准的精通法律、信息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网络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为网络空间法治化、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社会治理需求提供智力支持。

智慧法院大数据应用建设运营一体化建设综合解决方案

法院大数据云平台建设和运营 解 决 方 案 1

目录 第1章建设背景及需求分析 (43) 1.1、法院定义 (43) 1.1.1、集约化 (43) 1.1.2、物联网接入 (43) 1.1.3、GIS地图集成 (44) 1.1.4、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44) 1.2、互联网+时代的挑战与机遇 (45) 1.2.1、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 (45) 1.2.2、“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45) 1.2.3、优化营商环境 (45) 1.2.4、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 (45) 1.2.5、积累与创新驱动 (45) 1.3、技术背景 (46) 1.3.1、云计算 (46) 1.3.2、4G网络 (46) 1.3.3、多媒体通信 (46) 1.3.4、图像智能分析 (47) 1.3.5、物联网 (47) 1.3.6、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47) 第2章需求分析 (48) 2.1、管理现状及分析 (48) 2.1.1、用户身份平台不统一 (48) 2

2.1.3、安防平台不完善 (49) 2.1.4、没有有效的分析机制 (49) 2.1.5、综合管理无法可视化 (49) 2.2、信息化应用现状及分析 (49) 2.2.1、系统信息共享不足 (50) 2.2.2、业务应用效果不佳 (50) 2.2.3、数据处理不够先进 (50) 2.2.4、服务实战效能不够 (51) 2.3、现阶段业务需求 (51) 2.3.1、进一步提升管控能力 (51) 2.3.2、进一步提升应用效能 (52) 2.3.3、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 (52) 2.4、解决之道 (52) 2.4.1、物联网接入 (52) 2.4.2、事件联动 (53) 2.4.3、应急指挥 (53) 2.4.4、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53) 第3章系统总体设计 (55) 3.1、设计依据 (55) 3.2、设计原则 (58) 3.2.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58) 3.2.2、优先改造、降低成本 (58) 3

人民法院审判信息化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

2016年3月

目录 一、建设背景与必要性 (1) 1.1背景和依据 (1) 1.2建设的必要性 (3) 二、建设目标与内容 (5) 2.1建设目标 (6) 2.1.1 总体目标 (6) 2.1.2 具体目标 (6) 三、建设方案 (8) 3.1数字法庭建设 (8) 3.2审委会会议数字化建设 (8) 3.3网络系统建设 (9) 3.4机房建设 (10) 3.5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11) 3.6人脸识别系统建设 (11) 3.7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11) 3.8数据交换系统建设 (12) 四、保障措施 (15) 4.1加强组织领导 (15) 4.2加强队伍建设 (15) 4.3加强经费保障 (15) 4.4加强项目管理 (15) 4.5加强调查研究 (16)

一、建设背景与必要性 1.1背景和依据 2016年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和《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会议强调,要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尽快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要充分发挥规划的重要作用,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十二五”期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和安全保障建设等取得重大进展,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工作发展。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信息化建设的任务更加重大、前景更为广阔。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十三五”规划,加强统筹指导,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作用,努力建设“智慧法院”,尽快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要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围绕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突出“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特征,加强顶层设计,加快系统建设,强化保障体系,提升

智慧法院综合管理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智慧法院整体解决方案

智慧法院综合管理平台整体解决方案

目录 第1章概述 (7) 1.1 工程概况 (7) 1.2 设计范围 (7) 1.3 设计参照标准 (9) 1.4 设计原则 (10) 第2章公共安全系统(PSS) (12) 2.1 系统概述 (12) 2.2 视频监控系统 (13) 2.2.1 系统构成 (13) 2.2.2 系统业务流程 (18) 2.2.3 系统性能 (20) 2.2.4 主要设备性能 (22) 2.3 防盗报警系统 (29) 2.3.1 系统构成 (29) 2.3.2 系统功能 (31) 2.3.3 主要设备性能 (33) 2.4 一卡通系统 (34) 2.4.1 系统构成 (34) 2.4.2 系统概述 (34) 2.4.3 一卡通系统设计 (38) 2.4.4 主要设备性能 (57) 2.5 电子巡更系统 (59) 2.5.1 系统构成 (59) 第3章信息设施系统(ITSI) (62) 3.1 综合布线系统 (62) 3.1.1 系统构成 (62) 3.1.2 系统特点 (63) 3.1.3 系统构成 (64) 3.1.4 主要产品技术性能 (69) 3.2 计算机网络系统 (73) 3.2.1 系统概述 (73) 3.2.2 参照标准 (74) 3.2.3 主干网设计 (74) 3.2.4 网络安全设计 (76) 3.2.5 设备选型 (78) 3.2.6 设备技术参数 (79) 3.2.7 主要技术指标 (79) 3.2.8 主要产品技术指标 (82) 3.3 有线电视系统 (106)

3.3.1 有线电视终端分布表 (107) 3.3.2 系统设计 (109) 3.3.3 主要设备性能 (110) 3.4 公共广播系统 (112) 3.4.1 系统设计执行的标准和规范 (112) 3.4.2 系统概述 (113) 3.4.3 终端扬声器点位表 (114) 3.4.4 主要功能 (116) 3.4.5 系统整体性能 (116) 3.4.6 主要设备性能 (116) 3.5 综合信息发布及查询系统 (125) 3.5.1 概述 (126) 3.5.2 显示终端分布 (127) 3.5.3 信息显示综合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128) 3.5.4 主要设备技术性能要求 (133) 3.6 排队叫号管理系统 (141) 3.6.1 概述 (141) 3.6.2 主要设备性能 (142) 3.7 监仓对讲系统 (145) 3.7.1 主要设备性能 (146) 3.8 多媒体会议系统 (148) 3.8.1系统概况 (148) 3.8.2三楼小会议室 (148) 3.8.3三楼审委会会议室 (155) 3.8.4五楼新闻发布厅 (162) 3.8.5十六楼党组会议室 (168) 3.8.6十六楼审委会会议室 (174) 3.8.7十七楼党组接待室 (183) 3.8.8十八楼会议室 (190) 3.9 GPS时钟系统 (197) 3.10 语音系统 (198) 3.10.1语音通信需求 (198) 3.10.2技术要求 (198) 第4章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02) 4.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 (202) 4.1.1 系统概述 (202) 4.1.2 系统结构 (202) 4.1.3 系统设计 (205) 4.1.4 系统硬件设备功能 (207) 4.2 智能化电力监控系统 (210) 4.2.1 系统概述 (210) 4.2.2 主要设备配置选型说明 (212)

法院智慧警务大平台规划建设探究

法院智慧警务大平台规划建设探究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智慧警务大平台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保证在有限的警力情况下,通过软硬件提升法警的处理应急事件能力,通过“聪智”大脑有效的提升办案效率实现智慧法警。 【关键词】司法警务;人工智能;智慧警务 十九大后,党中央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智慧法院”列为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2.0版的完美收官,十三五规划要求信息化3.0版智慧法院2017年底建设完成,2020年底在全国法院深化完善[1]。现各级人民法院警队警力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法院工作的用警需求,尤其是在刑事审判司法警务保障中警力难以达到相关规则中刑事审判对司法警务保障的刚性规定。近两年发生的因各类案件矛盾积聚,在法院调解、开庭审理过程中演变成暴力事情更加暴露出人民法院在安全防范中的隐患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缺陷。而海陵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务工作日益繁重,用警需求明显增加。因此,如何科学管理整合警力,提高司法警务工作效率,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立体安全防范体系,通过司法警务指挥平台发挥监督、调度、指挥、统计职能,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中心工作服务,成为法院警队必须面对与解决的课题[2]。智慧法警主要通过智慧警务大平台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保证在有限的警力情况下,通过软硬件提升法警的处理应急事件能力,通过“聪智”大脑有效的提升办案效率。 1智慧警务的特征 1.1人工智能大应用。人工智能将持续推动视频、音频文件生成自动化及审核自动化,人工智能可能给法院管理带来更为深远的变化:①视频、音频文件生成自动化,在人工智能的参与下,从一开始人工巡查等模式,目前可以做到由人工智能巡查,减少因人为失误造成的影响;②各种文件审阅自动化,尽职调查、合规审查等,都需要对各类事件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从而能刺激警务人员的

智慧法院业务系统建设方案精选文档可编辑

智慧法院业务系统建设方案智慧法院业务系统 建设方案 2019年2月 目录第一 章项目概 述 3 第二章总 体设计 5 2.1 建设原则 5 2.2 设计依据 6 第三章法院大数据平台建 设方案 7 3.1 系统目标 7 3.2 系统架构 7 3.3 业务流程 9 3.4 详细设计 11 3.4.1

数据接入设计 11 3.4.2 数据汇聚设计 12 3.4.3 数据处理设计 12 3.4.4 数据组织设计 12 3.4.5 数据治理设计 13 第四章微法院 建设方案 15 4.1 微法院外网诉讼服务平台方案概览 15 4.2 移动微法院外网诉讼服务平台架构设计 16 4.3 方案中使用的产品简介 17 4.4 移动微法院外网诉讼服务平台功能详细介绍19 4.4.1 身份验证 19 4.4.2 用户体系 19 4.4.3 立案 20 4.4.4 查看案件 20 4.4.5 掌上法庭 20 4.4.6

审判案件具体功能 21 4.4.7 执行案件具体功能 23 4.4.8 多元化解 24 4.4.9 手机阅卷 24 4.4.10 计算工具 24 4.4.11 智能问答 24 4.4.12 法规查询 24 4.4.13 法院导航 24 4.4.14 消息中心 24 4.4.15 工作通讯录 25 第五章智能风险诉讼评估系统建设方案 26 第六章实 施方案 29 6.1 实施计划 29 6.2 项目团队组成 30 第七章培 训方案 31 7.1

培训计划 31 7.2 培训对象 32 7.3 培训目标 33 7.4 培训方式 33 第八章运 营方案 34 8.1 运营内容 34 8.1.1 日常监控 34 8.1.2 应急事故处理 35 8.1.3 日常运维 35 8.1.4 安全运维 35 8.1.5 性能评估 36 8.2 运营方式 36 第一章项 目概述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会议并讲话,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 2016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提出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快建设“智慧法院”。?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

DH智慧法院数字法庭系统解决方案

大华法院数字法庭系统解决方案

大华法院数字法庭系统解决方案 伴随着我国人民对审判公开的强烈诉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等文件,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法庭系统,借助系统对审判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要求,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审判公开、提升司法权威、树立法院形象、提升审判质效,对于法院有着重要意义,是法院工作与时俱进、阳光审判、司法为民的体现。 系统介绍 大华数字法庭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满足了法院案件管理、人员管理、庭审控制、直播点播管理、数据归档存储等一系列功能应用,结合庭审语音激励、笔录速录、庭审智能化、庭审观摩、远程指挥等多种辅助应用模块,真正实现了以法院庭审实际业务需求为导向,以司法“公正、公开、高效、透明”为要求,打破空间和时间因素对庭审活动的限制,最大限度的规范庭审活动,提高法院办案效率,为法院和人民提供便捷而全面的服务。 图一系统组成 系统架构

图二系统组网拓扑图 系统特色 图三系统特色 ●全高清、高保真音视频处理系统 系统高度集成1080P全高清视频采集、处理模块;配备高保真48K音频编码,实现啸叫抑制、回声消除等智能化音频处理功能。保证整个庭审活动“看的清晰、听的清楚”。 ●庭审智能化应用系统 实现“开庭/休庭/闭庭”一键快捷操作;庭审发言语音激励摄像跟踪;法庭内部“灯光、电源、设备”及“信号切换”等中控功能、“法袍识别、人脸识别、在岗检测”等

庭审活动智能化分析;笔录速录、庭审数据打印刻录一体化等经典应用,打造真正的“智慧法庭”。 ●“三地五席”网上法庭的拓展应用 灵活多变的网上法庭组网模式,可实现法庭-法庭、法庭-看守所/监狱、法庭-远程席位等审判模式,节省法院的人力物力投入,提高办案效率。 ●多业务系统视频资源融合 实现与远程接访、视频会议、安防监控等庭审相关的视频业务系统深度融合,多业务的大数据碰撞,资源最大化共享利用。 ●多元化庭审数据公开 通过法院诉讼公开网、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对庭审活动音视频数据互联网公开,对提升司法权威、树立法院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智慧法院多媒体综合显示业务

智慧法院多媒体综合显示业务 ——解决方案 二〇一六年

目录 第一章项目建设背景 (4) 第二章项目建设目标 (4) 2.1 项目需求分析 (4) 第三章系统概述 (6) 3.1 产品概述 (6) 3.2 系统特点 (6) 第四章系统技术构架 (7) 4.1 系统组成 (7) 4.2 系统技术规格 (8) 1、 MDS信息发布服务器 (8) 2、系统编辑工作站和故障报告工作站 (9) 3、多媒体网络播控终端(此处需要根据项目实际形况进行配置) (9) 7、网络 (11) 第五章前端功能介绍 (11) 1. 开庭公告: (11) 2. 制度宣教: (12) 3. 立案、执行大厅查询: (12) 4. 人民调节、信访、律师值班室查询: (13) 5. 文书下载: (14) 6. 智能导诉员: (16) 7. 庭审状态: (16) 8. 庭审直播: (17) 9. 电视直播、会议室状态: (18) 第六章后台功能介绍 (19) 6.1 系统功能的逻辑原理 (19) 6.2 系统设置 (20) 1. 系统管理 (20) 2. 权限管理 (20) 3. 应急管理 (21) 4. 监控管理 (21) 5. 元素管理 (22) 6. 内容、模板管理 (23) 7. 任务排程管理 (24) 8. 发布管理 (26) 9. 字幕发布管理 (27) 10. 触摸交互管理 (27) 11. 会议管理 (27) 12. 排队叫号管理 (28) 13. LED屏控制管理 (28) 14. 庭审直播管理 (28) 15. 电视直播控制管理 (29)

第七章产品技术优势 (29) 7.1 Encoder编码技术(独有) (29) 7.2 DRM加密技术(独有) (29) 7.3 LIVE直播加速技术(独有) (29) 7.4 CDN内容分发技术(独有) (30) 第八章经典案例(请增加最新法院案例) (30) 8.1江苏沭阳人民法院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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