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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2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

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

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第十三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

公安局工作思路

2018年公安局工作思路 18年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奋斗目标的开局之年,XX市公安局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首要政治任务,以服务XX“担当领头羊,领先中西部,百强再进位”为重点,全面谋划部署18年公安工作,确保公安工作在新的起点上有新的发展。 一是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入脑入心。始终坚持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对党忠诚,始终保持公安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保障XX市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坚持抓党建、促发展,全面提高全局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二是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建立刑事案件发破案每月分析例会制度。根据每月全市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由刑侦部门牵头,整合情报、网安、指挥中心等机构资源,每月组织各分局派出所召开会议,互通信息,形成打防合力,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打击防范措施,实现破案效益的最大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充分发挥反“两抢一盗”专业队伍的尖刀作用,既快侦快破,又及时为群众追赃挽损,以切实的举措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对屡禁不止、群众深恶痛绝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开展强力整治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吸毒人员符合强戒条件的一律送强戒;对辖区发现有赌博机的一律予以销毁,并对业主行政拘留,符合劳教条件的一律送劳教。 三是开展社会治安大防控。充分发挥已建成的4个治安卡点和即将建设的5个治安岗亭的重要作用,实行卡点和岗亭联合作战,整合警力,装备资源,编织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的治安防控网,最大限度屯警街面,提高预防、发现、控制、打击街面犯罪能力。全面启动社会治安视频监控“天网”,实行视频监控“四个延伸”,即向单位内部延伸,向小街小巷延伸,向重点单位、部位延伸,向农村乡镇(街道)延伸。同时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取得重视和支持,尽快组建视频监控管理员队伍,确保前期业已建成的视频监控中心有值守员、有经费保障视频监控探头的使用、维护,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四是进一步严格公共安全监管。严格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剧毒、放

森林公安局队伍建设材料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不断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ⅩⅩ森林公安局 ⅩⅩ森林公安局正式设立于1993年,成立之初其名称为“ⅩⅩ林业公安科”,当时共选调干部6人,普化同志担任科长职务。1996年经州编委重新核定编制为7人,1999年更名为“ⅩⅩ森林公安局”、“ⅩⅩ森林警察支队”,全局现有民警6人,其中正、副局长各1人,普化同志担任局长。 ⅩⅩ森林公安机构由于历史原因设立较晚,1991年全州仅有3个林业公安派出所(同仁县林业公安派出所、尖扎县林业公安派出所、麦秀林区林业公安派出所),共有民警14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逐步发展壮大,到2006年已成为拥有1个地级、4个县级森林公安局、7个派出所、54名民警的队伍。 黄南藏族自治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九曲黄河第一湾,辖同仁、尖扎、泽库、河南四县,州政府所在地隆务镇距省会西宁180公里,总人口21.23万人,全州总面积1.89万平方公里,境内有较为丰富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全州林业用地为283.55万亩。其中有林地59.9万亩,疏林地22.17万亩,灌木林地3.06万亩,宜林地37.2万亩。在有林地中,天然林面积57.54万亩,占

有林地面积的4%,活立木总蓄积量519万立方米,天然林蓄积量占95.79%。ⅩⅩ林业资源的主要特点是:灌木林地面积大,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6.78%,天然林比重大,占全部林业用地的99.16%,人工林比重小,仅占0.84%。野生动物有100余种,主要有雪豹、蓝马鸡、岩羊、血雉等,都是我国特有物种,具有较高的科研和经济价值。 多年来,Ⅹ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克服工作任务重、警力严重不足、经费短缺等困难,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连续几年在林区开展了“破案攻坚战”、“春雷行动”、“绿剑行动”、“三江源行动”“天保行动”、“猎鹰行动”、“候鸟行动”等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各类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林区社会治安秩序趋于稳定,森林防火工作取得连续十二年无森林火灾发生的好成绩。与此同时,为确保民警执法水平的提高和办案质量,州森林公安局注重加强基层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通过在全州开展执法质量考核、岗位练兵以及加大民警培训力度等,逐步规范了基层森林公安民警队伍管理和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全体森林公安民警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长期以来,ⅩⅩ森林公安局通过不断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保持和发扬森林公安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上级认可、群众满意的成绩。在近年来省森林公安局各项工作考核中名列前茅,曾荣立集体二等功,被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工作计划 林业局统战工作计划

林业局统战工作计划 xx社区xx年统战工作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新要求精神,为完善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更好地为推进和谐文明社区做出贡献,结合社区实际,社区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对今年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领导重视,强化组织,周密安排 为确实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社区成立了统战工作领导小组,为社区统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为了使社区统战工作有序开展,年初制定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考核。在社区统战工作实施的过程中,从社区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探讨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的有效途径,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统战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宣传政策,提高认识 贯彻学习统战工作精神,研究如何深化统战工作,统战工作由专人负责,积极对统战对象情况进行了梳理、摸底,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有的放矢。认真传达了镇党委及县统战部对统战工作的工作部署,提高了对开展统战工作的重要意义、任务要求和如何开展统战工作的认识。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统战知识宣传,利用群众代表等集中活动的机会,向群众和统战对象广泛宣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利用宣传平台(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统战工作精神。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居民群众对统战工作有了正确的认识,并 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三、调查摸底,夯实基础 组织工作人员,采取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对统战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摸底,并做出记录。 四、立足服务,联谊交友,做好争取人心凝聚力量的工作 为统战对象服务是统战工作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内容,是凝聚人心的最有力方式。社区充分利用服务网点,开展服务。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结合工会、妇代会、综治、便民服务等工作,开展职工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再就业指导、法律援助、民政优抚、等一系列服务,建立了广泛的沟通渠道。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社区统战领导小组成员在此项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每人联系了2名统战对象,利用节假日和工作之余开展谈心交友活动,登门走访统战对象,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和听取他们对社区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上门走访,加强我们与统战对象的沟通和联系。在活动中,都邀请统战对象参加,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聪明才干。 五、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社区统战工作水平 社区紧紧抓住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契机,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继续抓好社区作风建设建设,全面提高社区干 部对统战工作的政治、理论、业务素质,努力做到学在深处,谋在新处,干在实处,切实提高社区统战工作水平。篇二:《新时期林业统战工作》 如何做好新时期林业基层统战工作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公安局2020年工作计划范文

公安局2020年工作计划范文 X年,全市公安工作的总体布局是以打造高效能的现代警务体系、高水平的执法服务品牌、高素质的过硬公安铁军,着力推动公安工作现代化走在前列,实现X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打好严打整治攻坚战。X、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推进专案攻坚、“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积极探索“无黑城市”创建等长效机制,真正将黑恶势力从X彻底清除干净,确保历时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X、重拳打击多发性、方面性犯罪。要以侦破系列、团伙、跨区域犯罪案件为重点,统筹抓好打击涉枪涉爆、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网络传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净网X”“禁毒两打两控”等系列会战,确保打处绩效实现X领先。X、快侦快破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对现行命案、个人极端、绑架劫持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坚决做到发一起、破一起,在最短时间内消除社会影响,全力打造X命案侦破攻坚品牌。 二是打好风险防范攻坚战。深入打击整治网络政治谣言和有害信息,全面落实发现、核查、打击、反制措施,努力建设干净清朗的网络空间。要严打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建设非法集资预警监测系统,严防经济领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要强化涉访维稳工作,严密落实情报预警、属地管控、依法打击措施,全力压降进京越级访,推动信访稳定形势稳中向好。深入开展反恐斗争,对重点关注对象逐一“打标签”分类管控,严防暴恐袭击和个人极端事件发生。

三是打好治安防控攻坚战。要完善点线面结合的立体化治安防控网络,“在点上”,完善公安检查站、治安卡点“常态+战时”勤务机制,始终保持高效常态的查缉布控质态;“在线上”,要以警务室和警务工作站为依托,严格落实城市巡防重点部位“X,X,X”分钟处置要求,织密社会面巡防网,建立健全街面应急指挥、快速反应、联动处置工作机制,推动警力警车警情可视管理、扁平指挥,构建精准巡防、联动巡防新格局,提高社会面见警率和管事率。 X、建立全覆盖的虚拟空间管理网络。要加强互联网虚拟空间管理,加大对自媒体、网站、微信群组、微博和新型即时通讯软件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全面提升涉稳敏感舆情发现预警、研判处置能力和网络违法犯罪打防能力,确保网上阵地控制得住、网上信息发现得了、网上轨迹掌握得准,着力营造干净清朗安全的网络空间。 X、建立动态化基础管控网络。要积极融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创新,实现“警格+网格”双网融合,联动采集信息、排查隐患、化解矛盾。以开展创建“枫桥式”派出所为抓手,积极探索大数据条件下社区警务新模式,抓住不放心的人、不放心的物、不放心的事,常态化组织开展基础管控攻坚,全面推进社区基础信息采集,全面实现“人地事”、“物网图”全要素的动态管控和“吃住行消寄”等活动轨迹的精确掌握。要整合情报、技侦、网侦等手段资源,通过网络和轨迹数据分析研判,向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精准推送情报指令,让民警更好地开展源头管控等工作,努力实现常态化、规范化运行。

林业局学法工作计划与林业局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汇编

林业局学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作用,为推进我州林业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年度学法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广泛开展学法活动,现制定实施计划如下: 二、主要目标 根据我局林业事业发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工作的需要,继续深入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林业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林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增强林农法律意识,提高林农法律素质。通过“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内向型普法向外向型普法的拓展,初步建立起内外结合、上下互动、运作有序的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体系。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十二五”期间我县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本着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要服务于生态建设的需要,服务于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服务于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的原则,全面落实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林农。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广大林农需要出发开展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从着力解决广大林农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针对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对林业法制宣传 第1 页共6 页

教育的基本需求,研究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形式,探索工作的新途径。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地域、不同对象、不同单位的特点,研究确定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突出工作重点,不断提高工作实效。 四、主要做法 (一)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我局林业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加大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学习宣传,不断培育民主法制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林业职工和林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 (二)深入学习宣传与林业改革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继续大力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土地承包法等林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开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野生动植物保护、林地保护、森林防火为重点内容,开展多形式的学法用法活动,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三)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林业干部职工和林农守法观念的培养,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形成自觉守法的社会风气;引导林业干部职工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四)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依法治林工作。要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林。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和执法行为监督。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开展林业行政许可工作。同时,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不断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努力探索建立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针对群众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森林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

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当前,我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数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和立案侦查森林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一是《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森林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没有形成有机统一,有责无权,履职困难,森林公安办案,其他名义处罚。二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手续报批复杂,侦查破案效率低下。三是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专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0年第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

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2021年市林业局公务员个人工作计划》

《2020年市林业局公务员个人工作计划》xx年全市林业工作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建设为核心,以现代林业建设为主线,以“生态市、园林城”建设为目标;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政策扶持、突出产业;依法治林,加强森林经营;强化科技支撑、促进兴林富民,为实现林业更好更快发展贡献力量。 工作目标:全市预计安排造林绿化21万亩,其中:人工造林13万亩,封山育林8万亩。全民义务植树819万株。森林防火实现无森林火灾目标。探索新的林业机制,森林资源管理要有显着提高,确保森林面积和蓄积实现双增长。林业产业建设要有较大发展,特别要在重大产业项目上有所突破。 突出抓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努力改善生态环境 1、抓好以龙、甘、泰为重点的防沙治沙工程建设,选择杨大苗、樟子松容器苗和山杏、沙棘等乔灌木树种,集中连片、规模营造防风固沙林、沙地经济林。 2、抓好村屯绿化提档升级,在村屯四周营造护村林,在村屯内营造针阔混交、乔灌混交的街道林,在村旁的小片荒地、废弃地上营造用材林和风景林,实现村屯一次绿化到位。同时突出抓好省确定的重点示范乡、示范村、示范场的村屯绿化建设。 3、抓好克拜、龙甘浅山区水土流失治理和江河两岸、流域周围及废弃地的综合整治,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护堤、护

岸林,控制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提高江河流域绿化水平。 4、抓好樟子松嫁接红松、山杏嫁接甜仁杏等代表的生态经济林产业,实现生态型林业向生态经济型林业转型。 5、重点抓好农田防护林的优化更新,大力营造接班林带、残次农防林带的迹地更新和农防林补带,提高农田防护林建设标准。 (二)着力提升林业产业化水平,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xx年在巩固现有林业产业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省重点建设项目。一是华鹤集团金鹤门业节能阻燃木门,二是三和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环保节能干漆家装产品产业项目,配合省厅把两个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完成,达产达效。继续抓好林果、林畜、林菌、林药、木材加工等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抓好红松坚果林、大果榛子繁育和果树经济林建设。通过开展红松坚果林扩繁、营建百亩果园和林果经济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林果、红松坚果林等产业,建立特色产业基地,推进全市生态林业向生态经济型林业转变。 (三)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实现“面积、蓄积”双增长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是林业建设的关键环节,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按照“xx”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加强征占林地管理,为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和大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强化林业执法力度,力争林业各类案件办结率达100%。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无公害防治率达90%以上,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特别是要全力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做到防火责任到位,应急措施预案到位,工作疏漏责任追究到位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关于当前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问题 的探讨及改进建议 当前,森林公安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森林公安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的逐步理顺、大力加强“三基建设”等措施的实施,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高度重视,为森林公安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难得的机遇,也使森林公安成为生态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并且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领导和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对森林公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森林公安在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新的跨越,实现森林公安全面建设的标准化、规化、制度化、法制化。下面,就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办案、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 一是警力严重不足。就我县而言,现有森林公安民警28人,负担着全县430万亩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人均保护面积十几万亩,而且28人中除满足局设机构必需的人员安置外,每个派出所只能有3人。森林公安民警因森林管辖面积大,生活办案条件落后,案件发生多而侦破难等工作压力影响,警力严重不足。 二是民警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差异较大。就我县而言,目前民警的来源渠道一个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录,再一个就是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虽然警力在数量上比以往增加了,但是从人员业务素质上看,有少部分民警在某些方面还有所欠

缺,能力素质有待提高;军转干部初次踏进公安的大门,新的岗位必然需要给他们时间去适应,加之培训转警受名额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在专业上需要他们自己去摸索和在实践中去学习,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年龄差异较大,断层现象严重,有少数民警年龄已达50岁以上,虽然他们工作任劳任怨,但因精力、体力有限,有时工作效率不是很高。 三是管理欠规。森林公安在队伍管理上虽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全面、不完善、表面化和执行不力的现象,导致在某些细节上出现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首先,必须依靠制度管人,要从制定各类管理“规矩”入手,认真分析队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查找原因,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其次要加大执行力度,若执行不力,一些“顽症”就会反弹,很多制度、规章就成了一纸空文, 制度要一套,实际做的又是一套,不少工作浮于表面, 导致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水平在低层次徘徊。 四是教育训练跟不上。虽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按照上级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大练兵活动,提高了民警的体能、技能素质。但森林公安机关在训练方法、训练机制方面还不规,不能充分调动民警的练兵积极性,练好练坏一个样,没有训练激励机制,没有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练兵效果不佳,摆“花花架子”,有存在为应付上级考核而练的现象。 (二)执法办案方面 一是执法体制有待进一步规。治安管理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和《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国治安管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 015年3月31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林业站工作计划] 林业局工作重点

一、211年主要工作 落实并抓好以葡萄为主的优质林果基地建设,葡萄新植面积36亩,以发展规划确定的专业村、专业组为重点。建成肃州庙村十一组3亩的示范片,河州堡村八组2亩的示范片,各村建成1亩以上的葡萄示范片; 建成河州堡村设施葡萄百亩示范片一个。 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1、“千米”防护林工程新建、更新、改造农田防护林36公里,建成示范点5个。 2、绿色通道新建6公里,建成1公里以上的示范点2个。 3、按照市主管部门要求抓好一个5亩以上的义务植树基地,完成治沙造林12亩。 三、学习计划与工作实施步骤 1、要把学习贯穿始终,坚持集体与自学相结合,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相结合,认真领会中央1号文件精神,努力提高全站职工业务技能,要求每个职工做学习笔记2万字以上,强化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2、第一阶段 (1)、人员分工,包村划片,落实责任制。同时做好全年培训计划,要求每个示范片不少于8场次,并做好培训登记。上报农民技术员培训审定工作。 (2)、认真落实林业各项重点工程。要求示范点确定到村组、地块。有作业设计。 (3)、杀虫灯的普查、悬挂。督促检查做好球坚蚧壳虫的防治,树干束草、缠膜的运用工作。 (4)、各类苗木的调运、假植。定植前的准备工作。 (5)、设施葡萄栽培在3月25日前结束。 3、第二阶段 (1)、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要求巡回指导,全面落实 (2)、枣树栽培、葡萄定植。要求召开现场会,全力以赴强化技术服务指导。 (3)、切实抓好“两虫”的防治工作。

(4)、做好林业年报表统计工作。 4、第三阶段 (1)、幼林抚育管理、检查验收,重点是葡萄的夏季管理。(2)、退耕还林工程复核,粮、款兑付工作。 (3)、杨树蛀干天牛普查和监测。 (4)、葡萄秋季和越冬前的管理,要求逐户逐块检查指导。 5、第四阶段 (1)、成立葡萄协会。 (2)、做好林业年报表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工作验收。(3)、年终总结。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 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 (第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已于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7]33号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要做好有关林权登记的法律政策咨询工作,指导投资者依法投资林业。对投资人依法取得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可以进行登记范畴的,投资

人申请登记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对于投资人取得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范畴的权利,要及时向投资人说明理由。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1号令)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 (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 1、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2、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未发包的,由集体所有者或依法使用国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集体使用者申请。 3、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4、经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二)林权登记发证的申请材料 1、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时,必须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做出奉献,下面小编整理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希望对您有帮助!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根据桃江县人民政府XXXX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XXXX年度桃江县林业局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行政、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为原则,坚持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用材林相结合,建设生态桃江为前提,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我局依法行政规范化建设,推动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再上新台阶,为建设生态桃江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要求,强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执法工作,同时兼顾行政决策、政务公开等内部管理,做到既突出重点,又强调关注民生。在制度建设层面务求完善全面,突出可操作性,在制度创新层面务求突出新意,形成品牌效应,在制度执行层面务求规

范到位。 三、主要任务 强化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 ①全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都需参加国家林业局与省、 市、县组织的"六五"普法学习与执法人员考试,参考率、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重点加强培训与学习。 ③组织林政、资源、政务中心的执法人员、办证人员重点对运输证、采伐证、竹木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办理及程序进行学习,考核优秀率须达100%。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①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②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将我局的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进行公开,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廉洁、规范、便民。 ③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机制,对决策机制情况进行跟踪反馈,由行政相对人和有关专家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按程序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①依法、科学、合理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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