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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

围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复[2007]513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失效]【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7]513号)

中国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申报业务范围的请示》(南航集团财务〔2007〕97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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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

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主要 考察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比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 的满足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五、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

集团财务公司的定位与发展方向

集团财务公司的定位与发展方向 国外发达国家的财务公司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现有的150家央企中成立财务公司的不足1/3。财务公司已成为国资委鼓励央企选择的重要管理方式。 本期视点的主题即为国企集团财务公司,德勤专家为我们分析了财务公司的定位、功能和发展方向,总结了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王大威吴践/文 针对部分央企下属公司以及集团公司违规炒股炒楼的问题,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于2008年年初表示,要加强央企资金管理,鼓励建立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国资委鼓励央企选择的重要管理方式。而财务公司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机构,能够为集团公司带来哪些好处,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阻碍其发展的因素又有哪些,以下结合对国内外一些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研究和咨询经验进行分析。 财务公司的定位与发展方向 国外发达国家的财务公司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全球500强企业中有2/3以上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1987年5月,我国批设了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目前我国已有82家财务公司,150家央企中有41家已成立了自己的财务公司,集中在能源和资源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 2006年12月,国资委出台了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未来两年央企将掀起重组并购的高潮,而这其中必然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各集团企业也将会有组建自己的财务公司的需求。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实质上财务公司相当于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集团公司与财务公司是“父子”关系。财务公司的主要职能包括:对内的金融服务、资源配置、资本控制、内部结算、筹资融资、资信鉴证等,对外的消费信贷、融资租赁、投资管理、财务顾问等。 《办法》赋予了财务公司制度创新的空间。首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办法》中对外部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作限定,集团外部持股比例有可能处于控股地位,财务公司有可能成为集团外部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企业或参股公司。 其次,《办法》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申请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这使财务公司具有了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主体的机会。

财务公司——集团公司的内部银行

财务公司——集团公司的内部银行 王大威 吴践 作者:2008-07-11 针对部分央企下属公司以及集团公司违规炒股炒楼的问题,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于2008年年初表示,要加强央企资金管理,鼓励建立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国资委鼓励央企选择的重要管理方式。而财务公司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机构,能够为集团公司带来哪些好处,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阻碍其发展的因素又有哪些,以下结合对国内外一些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研究和咨询经验进行分析。 财务公司的定位与发展方向 国外发达国家的财务公司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全球500强企业中有2/3以上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1987年5月,我国批设了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目前我国已有82家财务公司,150家央企中有41家已成立了自己的财务公司,集中在能源和资源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 2006年12月,国资委出台了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未来两年央企将掀起重组并购的高潮,而这其中必然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各集团企业也将会有组建自己的财务公司的需求。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质上财务公司相当于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集团公司与财务公司是“父子”关系。财务公司的其主要职能包括:对内的金融服务、资源配置、资本控制、内部结算、筹资融资、资信鉴证等职能,对外的消费信贷、融资租赁、投资管理、财务顾问等职能。 《办法》赋予了财务公司制度创新的空间。首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办法》中对外部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作限定,集团外部持股比例有可能处于控股地位,财务公司有可能成为集团外部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企业或参股公司。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_1

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一)健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二)明确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一2 一 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三)预防为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撑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也应作为重要信息系统的一部分。(二)本规范所称业务服务时段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所承载业务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三)本规范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电力、通讯等系统突然发生的,影响业务持续开展,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 (四)本规范所称信息系统应急管理是指贯穿于整个信息系统一3 一 生命周期中,通过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以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业务发展战略对业务连续性要求的管理。 (五)本规范所称业务影响分析是指分析业务功能及其相关信息系统资源、评估特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对各种业务功能的影响的过程。

公司业务范围

万途资本服务范围 业务一:融资咨询 万途资本--中小企业融资方案的提供商 万途资本凭借三位立体筹资体系,整合政府、行业组织、银行、信托、融资租赁、基金、担保、典当、民间资本以及自由资金等各种资源,结合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极大地提高了融资成功率。 业务二:投资咨询---企业并购 企业并购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万途资本根据客户的需求寻找并购目标,组织律师、会计师专业团队完成资信调查,根据并购目标的实际情况设计企业并购方案,并协助客户实施并购方案,以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业务三: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顾名思义就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企业的不良资产占据了企业大量的资金,如果企业对此不予以重视,很可能形成不良循环,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万途资本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律师、会计师组成,凭借多年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和多年建立的处置途径,针对每个客户的客观情况,制订

切实可行的资产盘活方案,高效、快捷地处置应收账款、盘活呆滞积压的物资及不良投资,从企业内部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 业务三:法律顾问 1、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种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2、起草、设定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避免劳资纠纷; 3、起草、审查、修改协议、合同、章程、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 议等法律文件; 4、应邀代表公司出席各类谈判; 5、协调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关系; 6、资信调查、律师尽职调查,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7、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 关的法律服务。 8、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9、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法律 服务; 10、债权清收。 业务四:财务顾问 1、对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和诊断并提供改进方案;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防范体系,梳理分析业务流程; 3、通过税收筹划为企业创造价值; 4、信用控制体系建设与评估;

什么是集团财务公司

什么是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产物,在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通过金融手段支持企业发展。多年来财务公司为本企业集团深化体制改革、促进企业集团的资金集约化管理、增强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实力。 财务公司的定义 财务公司或称“财务有限公司”,又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是指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准银行。主要承办定期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咨询等金融服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公司集团,不开立私人帐户、不办理小额存贷款和储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第三号令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所称的成员单位是指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财务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范围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确定了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样一个定义。也明确规定了财务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为财务公司的全面发展拓宽了市场。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大体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这三大块。 融资业务: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投资业务: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中介业务:

财务公司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遇到法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a011056851.html, 财务公司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赢了网提示:财务公司从事的业务有哪些?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下面就由赢了网的编辑为您介绍,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凭;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凭;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由此可见,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

(一)财务公司的资产业务 财务公司的资产业务是其最重要的核心业务,它标志着财务公司自身的发展规模。财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运用这些资金为企业集团服务,因此,它也体现着对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的作用和影响。财务公司主要有以下具体资产业务: 1、贷款业务。贷款业务是财务公司最主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也是财务公司全部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贷款对象应是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主要是股东单位,不对任何个人发放贷款。 2、投资业务。财务公司的投资业务是运用资金的一项重要业务。投资的目的和好处,主要是分散资金投放风险,提高安全性,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和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益性。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及其他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的资金。投资业务一般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3、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是财务公司新开展的为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搞好服务的一项金融业务。票据贴现分为转贴现和再贴现两种。 4、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种类有多种形式,在企业集团内部主

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业务分析

一、开展延伸产业链业务的必要性分析。 财务公司是企业的“内部银行”,在经济增长下行时期,企业集团 对集中资金、降低资金成本的要求更大,要求财务公司发挥更大作用。而传统的财务公司存在业务涉及范围较窄,产品单一,营收能力弱等问题,若可开展延伸产业链业务,则对上述问题均有较大的改善。 1. 依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 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延伸产业链业务则打破了“服务于企业集团成员”的业务界限,将我司服务边界向外拓展。同时也可为企业集团培养出一批忠诚度高的上下游企业客户。 2.我司作为传统财务公司,为集团企业的“内部银行”,业务品种 较为单一。延伸产业链业务使得我司可开展“一头在外”的票据贴现业务、“一头在外”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以及产业链客户的金融增值业务。同时,还可以实现产业链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对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企业提供个性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为整个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 3.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落地,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的推进,财务公司发展遭遇天花板,经营结构和盈利模式亟待转变。从首批试点公司的情况来看,一些财务公司业绩明显增长,增幅甚至超越了集团公司或大股东。可见延伸产业链业务能够成为我司的转型抓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我司经营业绩。

二、为开展延伸产业链业务做了哪些准备。 我财务公司及集团为开展延伸产业链业务做了积极的准备工作: 1.将信贷管理系统与供应链管理系统进行比对,掌握了供应链上的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并查询了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认证、考核、绩效、供货比例、合同、订单、应计负债、应收账款等信息。 2.成立学习调研小组,汲取上汽财务延伸产业链业务的成功经验。了解学习了上汽财务根据自身产业特点所产生的科学合理的产品方案,根据新业务的特点所运用的资金监管、贷后管理等风控措施。 3.规范财务公司各项制度,为延伸产业链业务提供制度保证;在剔除不可归集因素外,尽可能提高成员单位资金归集率,为延伸产业链业务提供资金保证;结合集团公司所处产业链,开发符合上下游客户实际需求的创新产品,为延伸产业链业务提供产品保障。

银监发【2011】8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11] 8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 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商业银行客户信息管理行为,有效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中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环节的客户信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由客户自助发起提交银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交银行处理的资金划转行为)时,严格执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商业银行对于以上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明确统一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持续具各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明确风

险管理责任。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加强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的身份识别管理。从客户银行账户扣划资金时,原则上应由账户所在银行完成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认证;对于由第三方机构完成安全认证的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应至少在首笔业务前由账户所在银行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约定双方相关 权利与义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安全认证方式采取差异化的风险控制策略,谨慎设置交易限额。 四、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未经客户对本机构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客户敏感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 五、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加强对合作商户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准入管理,与之明确约定相关商户、商品及资金用途等信息共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防范套现、欺诈等风险。 六、商业银行应做好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保障业务安全、稳定和持续运行,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商业银行应加强相关风险提示与公众知识普及, 帮助公众提高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交易的安全意识。 八、商业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定期

财务公司简介

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传统遗留问题;二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中国企业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国家为了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盘活企业内部资金,增强企业集团的融资能力,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道路,于1987年批准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东风汽车工业集团财务公司。此后,根据国务院1991年71号文件的决定,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也相继建立了财务公司。 公司主体 在中国,财务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国际上,财务公司一般可分为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和非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企业附属财务公司由企业(主要是大型制造业)设立,为本企业服务,但服务范围可能不完全局限于本企业。非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包括银行附属财务公司、银企合资财务公司和独立财务公司。银行附属财务公司是由银行控股,因规避监管、实现金融创新和弥补银行的不足而设立,同时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银企合资财务公司是银行和企业出于金融创新规避监管或促进产融合作的考虑而设立,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独立财务公司一般是没有母公司的财务公司,规模较小,比较灵活,在某一方面提供融资服务。 业务范围 经银监会批准,中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同业拆借。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境外外汇借款。

中国银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关系

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详细请点击https://www.docsj.com/doc/a011056851.html,/zwgk/2005-08/12/content_22121.htm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亦称资金平衡表,它使反映金融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得一种会计报表。金融机构同其它工商企业一样,业也有其每个年度得财务报表,既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由三大类组成: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者的关系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以上报表和资料,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的以上报表和资料是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相对于现场检查来说,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稽核,检查,简便易行,具有节约人力和费用,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弊端等优点,所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经常性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金融监管部门正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综合分析,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者关系: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的一个,还有中央银行等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同业拆借。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境外外汇借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服务对象上,由于我国财务公司都是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因此我国财务公司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东单位为服务重点,但同时也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财务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一、资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贷资金管理; 二、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损益和损益的分配; 六、资金和财产的余缺管理; 七、其他财务管理。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 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 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

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 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

金融天地 近年来,银监会对于财务公司的牌照审批重新开放,一时间各种国营(国有控股)和民营财务公司应运而生。而国资委对其管辖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资金集中要求,使得这些企业纷纷成立财务公司并以之为载体进行资金集中。除了新设立的财务公司首年不开放贷款业务外,一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贷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综合授信业务、贷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保函业务等。很多集团的财务公司还根据各自集团的特点,为成员单位量身定做了各种新型的信贷产品,例如融资租赁业务、免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宗旨都是为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集团的整体财务成本。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的特点和一般管理模式 财务公司的信贷业务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相比,有一定的共同点。财务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与商业银行一样,受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的共同监管,在从事信贷业务时,遵循的信贷政策、原则及信贷业务的分类方法等与商业银行基本相同。但是,由于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隶属于企业集团,客户均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主要以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经营宗旨,因此,财务公司的信贷业务作为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一项重要业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降低集团整体的财务费用。 在这项主要目的的驱动下,财务公司可以免收成员单位各类开立保函、票据的手续费,贷款利率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下限(基准利率下浮30%)范围内任意下浮。同时,由于财务公司较商业银行审批级次少,还具有业务审批效率高、灵活性大等特点。另外,由于客户普遍限制在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范围内,财务公司与许多成员单位都是平级单位,而且财务公司的业务骨干也有许多来自于成员单位,对客户经营业务的了解程度远大于商业银行,能够更深层次地把握事实风险,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操作风险。 由于同时受到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各级管理机关的监管,财务公司开展信贷业务的基本信贷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主要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 北京银监局给每家财务公司配备一名监管员,在这些监管员的共同指引下,每家财务公司的信贷业务都如同商业银行般规范开展。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到贷后检查,从信用等级评定、综合授信到风险资产的五级分类,每个环节缺一不可。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贷业务瓶颈 1.信贷额度较低 一家财务公司在新年度可以获得的信贷额度的决定参数包括:该公司的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和历史信贷额度等。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可投放信贷额度的管理,主要是基于当期的货币信贷增量等宏观经济因素,财务公司能获得的信贷额度较其能够集中的资金量略显苍白。以一家资产总额为200亿元,注册资本为15亿元的财务公司举例,该公司如果将归集的100亿元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以年利率为一年期基准利率下浮10%(即5.4%)计算,这100亿元贷款全部用于置换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的贷款,原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6%)。则这100亿资金将为成员单位减少贷款利息支出6000万元,为整个集团减少对外利息支出6亿元。而实际的情况往往是这家公司一年只能获得15到30亿元的信贷规模,按照30亿元额度计算,为整个集团减少的对外利息支出只有1.8亿元,而其余的70亿元只能用作同业拆存,存款净收益约在3%左右,即综合存贷款收入能为集团创造的效益不到4亿元,如此资金效率较100亿元全部放贷降低了33.3%。虽然按照净收益看相差不到50%,但这一点极大地打击了成员单位到财务公司存款的积极性。 2.其他信贷业务资本成本高 根据财务公司参照执行的新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保函业务的转换系数为50%,即每开立1亿元保函需要占用与5000万元贷款相同的资本成本,而开立商业承兑汇票所占的资本成本等同于贷款。这对于与商业银行使用同一规则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财务公司是相当大的负担。开立保函和商业承兑汇票这两项业务基本上都是属于可以全部减免手续费的业务,而且即使收取手续费也不可能达到贷款的收益率。这么高的资本成本使得财务公司难以更大规模开展此类业务。 3.难以对后进成员单位进行支持 成员单位中总有一部分是明星企业,那些是商业银行围着转的,自身的资产条件就好,从银行获取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另一部分是后进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中的某些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在股改时依旧背着部分历史包袱,形成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值达不到行业平均值的要求,没有商业银行搭理,想在银行取得融资的成本较前述明星企业高10%以上。而正是这些后进的成员单位更需要财务公司的支持,财务公司给这些企业放贷能够为集团节省的财务费用更多。但是,由于按照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总是相对较低,相同信贷余额占用的经济资本更高,形成的信贷资产也相对不够优质,使得财务公司难以对这些企业进行支持。 4.信贷业务人员配置少 由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合法地进行资金集中,因此,绝大部分财务公司的主要人员都部署在结算业务部门。而信贷部、风险控制部和稽核部这几个在结算业务之外的部门,通常配备的人员较少,一些新成立的财务公司甚至每个部门只有一到二人。人手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贷部门为成员单位开发更契合实际需求的产品。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改进措施 财务公司通常都是集团绝对控股,高层管理人员一般由集团任命或提名,集团领导在财务公司董事会中肯定占有席位。这样的管理模式保证了财务公司与集团的战略目标的一致性。但是作为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还要受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遵守金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探析 陈 匀 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 摘要:由于审批政策变更,企业集团新申请设立的财务公司越来越多。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的目的并不仅是为了通过同业拆放而获取1-2%的同业超额利息收入,而更重要的是将集中来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以财务公司贷款替代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从而降低整个集团的财务费用。本文通过讨论财务公司信贷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探讨财务公司信贷业务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贷业务;瓶颈;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307-02 307

集团财务公司业务范围

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内容——以一汽财务公 司为例 集团金融业务 业务介绍--集团金融业务 与商业银行相比,一汽财务公司目标定位为“集团企业最贴心、最适合的银行”,服务效率高、审批手续简捷,产品价格优惠。通过不断开发适合集团企业的新产品,积极提供各种增值服务,逐步建立财务公司与集团企业金融、服务顾问的品牌形象,形成财务公司独特的服务品牌。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坚持以“依托集团,服务集团”为宗旨,以“业务创新、稳健经营、注重效益、强化服务”为经营理念,不断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拓展金融服务领域,更新金融服务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一汽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金融支持。 信贷业务介绍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是期限灵活,能够满足借款人临时性、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需求。 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为企业提供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的特点是期限长,贷款金额大,能够满足企业对固定资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需求。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实际贷款期限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 最高限额贷款 为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少利息支出,财务公司可提供快捷的融资渠道即最高限额贷款。

企业与财务公司只需签订一个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总的借款额度和合同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只要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与财务公司约定的借款总额度,企业可以循环多次向财务公司借款和还款,随用随借、随时偿还。用款更加灵活,手续更加简便。 票据贴现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财务公司在资金结算环节上,可办理具有真实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提高企业资金变现能力,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财务公司可以为集团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服务。 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帐户透支是根据企业申请,核定帐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的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法人帐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通过投资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透支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在透支业务合同中约定。账户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账户透支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视客户情况上浮,但不可下浮,具体利率水平可与客户协商确定。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按月计收透支利息。 中间业务介绍 保证业务 财务公司的保证业务包括非融资类保函业务及财务公司为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融资作担保的融资担保业务。 财务公司可提供投标保证、承包保证、履约保证、预收(付款)保证、工程维修保证、质量保证、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等。 保理业务 如果企业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收账款占用资金量较大,可以通过财务公司受让(购买)企业(卖方)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资金(保理预付款)或其他相关服务(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的金融业务。 对企业的益处: 通过获取保理预付款迅速回笼资金投入生产经营,避免资金大量被占用在应收账款上,同时扩大销售额;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改善财务报表的有关指标和结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2012 61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 的通知 银监发〔2012〕6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近年来案件信息报送中遇到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案件定义进行修订,并对案件进行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a.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b.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c.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别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及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信息,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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