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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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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

关于禁止违法强征强拆的相关规定!讲座(九)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通过房地产取得,据统计通过房地产获取的财政收入已占到各地方财政收入的40%—80%,在如此高财政收入的作用下,房地产业短时期内不会衰退,反而会加速发展。因此,征地拆迁在很长时间内也会继续伴随着群众。对于GDP的快速增长群众是欢呼雀跃,但是对个别地方政府违法强征强拆夺取土地也是恨之入骨!国家各相关部门在房地产业发展起始就做出了有关的规定,禁止非法强征土地强拆房屋,至今已陆陆续续发布了若干禁止强征强拆的规定,但个别地方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但不依法征地拆迁,反而越过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违法强征强拆土地和房屋,给群众带来苦难,严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失地农户和被拆迁户文化素质不高,对哪些规定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查实,碰到违法强征强拆时,对禁止违法强征强拆的规定也就无法引据,所以本人根据多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总结,将有关禁止强征强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通过本贴于大家分享,希望在需要时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

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部委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

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中央文件:

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8、划拨用地目录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 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中国土地法律制度概述

中国土地法律制度概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 在中国,土地问题历来都是一个基本问题。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土地是农业之本。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对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中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法律制度。 一、土地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土地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类 2、按土地用途分类(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名词解释 1、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1)农用地包括: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宗教用地等)。 (3)未利用地:未利用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等)、其他土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 2、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1)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三)土地利用战略;(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

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观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予以批准。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战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 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 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 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

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优化探析绪论 【第二章】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三章】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 【4.1 4.2】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议 【4.3 4.4】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第五章】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我国森林法的改进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2 章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2.1 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 根据我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结果显示,我国的森林覆盖率20.36%,我国森林总面积为19545.22 万公顷。我国森林蓄积为137.21 亿立方米,活立木总蓄积149.13 亿立方米。 1目前,全国有林地面积18138.09万公顷。按林种划分,公益林、商品林面积分别占52.41%、47.59%,其中公益林面积中特种用途林1197.82 万公顷、防护林8308.38 万公顷;商品林面积中用材林6416.16 万公顷、经济林2041 万公顷(其中油茶林320 万公顷)、薪炭林174.73 万公顷。

2按土地权属划分,国有林7246.77 万公顷,集体林10891.32 万公顷。(国有林占39.95%,集体林占60.05%)。按林木权属划分,国有的7143.58 万公顷,集体经营的5176.99 万公顷,个体经营的5817.52万公顷(国有的占39.38%、集体经营占28.54%、个体经营占32.08%)。全国现有天然林面积11969.25 万公顷,全国现有人工林面积6168.84 万公顷。其中天然林和人工林分别占有林地面积的65.99%和34.01%.天然林蓄积114.02 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的85.33%.人工林蓄积19.61 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的14.67%. 3我国的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0.62 公顷的1/4,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30.3%的2/3,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蓄积量68.54 立方米的1/7 强。造林良种使用率在林业发达国家为80%,而我国则仅为51%.我国的中、幼龄林比重较大,面积占乔木林面积的67.25%,蓄积量占森林蓄积量的40.03%.从地域分布上看,森林资源分布相对集中在我国西南的川西川南、云南大部、藏东南,东南、华南低山丘陵区,东北的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以及西北的秦岭、天山、阿尔泰山、祁连山、青海东南部等区域。而森林资源分布较少的地区则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华北、中原及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以及地域辽阔的西北地区、内蒙古中西部、西藏大部。 因此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的特点是:总的储备量上仍然不充足,在森林资源的质量方面也较低,同时森林资源的地域分布也不均衡。

考试大整理部分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考试大整理部分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一)判断题 l.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交由用地者使用。() 2.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有密切的关系,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所有权制度是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3.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直接对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和租赁。() 4.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它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出租权、转让权和抵押权。() 5.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 6.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町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7.确定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9.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10.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付给本人,均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以及作为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11.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土地的,原则上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根据第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二)单项选择题 1.为了加强土地的管理,()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A.1986B.1997C.1998 D.1999 2.我国土地所有权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土地所有权为()所有。A.国家B.全民 C.集体 D.全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土地管理部门D.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 A.国务院B.各级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D.B和c 5.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 A.惟一性B.统一性c.广泛性D.一致性 6.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一)井田制 主要内容: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要交贡赋。农民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壳,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耕种。 瓦解: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 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私田出现。早在西周中期,诸侯王瞒着周王室开垦的田地。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奴隶的逃亡,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公元前660年左右,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标志着劳役地租已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个历史性的进步,在当时各诸侯国的影响很大,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标志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顿田制,视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赋”,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 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维护旧秩序,但它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已成的事实,从而事与愿违。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 (二)屯田制 屯田制指的是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屯田制就是以屯

中国土地制度概况

第1章土地制度的一般与我国城市 土地制度概况 1.1 土地制度的一般 土地制度是一个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从较为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土地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经济规则和经济关系的总和。研究所指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1.1 土地所有制及其发展趋势 所谓土地所有制,是指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通常,它需要通过国家法律的确认并受到保护。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一般而言,土地所有制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而社会生产方式归根到底又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历史地看,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最终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当然,在每个具体的历史时期,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还要受到社会制度、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与习俗、要素禀赋状况、技术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其不同而不同。 现阶段,从世界范围内看,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即使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也是有差别的。对此,有的学者经过比较、综合,认为当今世界上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有14种①,并对这些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公私程 ①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10。作者认为,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有: 全民与国家所有、国家与中央政府所有、国家与各级政府所有、各级政府分别所有、国王与国家所有、土地上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公共事业部门或团体所有、部落(或氏族、村社、宗族)所有、数人合有、数人共有、股份公司式所有、区分所有建筑物持分所有土地、个人所有等。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启示

第33卷第10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V ol.33 No.10 2012年10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Oct.2012 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 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启示 汤建华李红 (华中农业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0;武汉理工大学 华夏学院,湖北 武汉430223) 摘 要:传统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社会,土地问题是社会的核心问题。历代社会统治者无不重视对农村土地的规范管理,从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在当时社会中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分析古代土地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总结出其经验教训,对今天的农村土地制度完善无疑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井田制;屯田制;古代土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10-0135-03 一 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先秦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 我们的古人早在原始公社时期,就已懂得利用土地种植谷物解决衣食问题。[1]随着生产的发展,并以生产的谷物用来在部落之间进行交换,人们开始直观地看到土地的社会功 能。土地作为生产手段的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从而部落首领以氏族长的身份,逐渐掌握了土地的支配权,并在部落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而不断发生战争。 夏代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出现了正式的官职制度,设置有“工正”、“牧正”等官职。从一些历史记载来看,“工正”、“牧正”可能是专门负责农业和赋税事务的官职。由于文献资料的缺乏,目前尚未找到涉及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方面的记载。商代土地属于商王所有。《尚书·梓材》中载:“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甲骨文中提到“归田”的记载,即表示“归还商王所赐田邑”的意思。西周时期,土地属于周天子所有,土地管理方面推行井田制。据《孟子·滕文公上》载:“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到了西周后期,由于周天子失去了天下共主的地位,各诸侯国逐渐突破约束,把土地用于交换、 收稿日期:2012―07―12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1RW03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汤建华(1976-),男,湖北赤壁人,华中农业大学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土地法。李红(1982-),女,湖北赤壁人,硕士,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土地法。租借、赔偿等活动,土地国有制开始向土地私有制的道路过渡。[2]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先后开始变革,大力调整土地政策,制定了新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郑国率先进行了这种变革的尝试,从而拉开了春秋时期土地改革的序幕。公元前543年,郑国子产进行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从而开始了“履亩而税”。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魏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很大的进步,推动魏国走向富强。韩国由申不害主持的变法。秦国在秦孝公时开展了由商鞅领导的变法。商鞅围绕土地所有制关系展开变革。其中,具有全局意义的一项改革规定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后人将这次变革的内容简洁地概括为“坏井田,开阡陌”。“阡陌”,指每亩田的小天界;“封疆”,指每顷田的大田界。所谓“为田开阡陌封疆”,就是要打破划分井田界限的各种田界,重新划分田界范围,向农民颁授土地。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它代表着中国土地制度至此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折。[3]这样的转折,顺应了时代的需要和历史进步的潮流,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三)秦汉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 秦灭六国,结束了春秋以来诸侯分裂割据的局面,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了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在中央设置了治粟内史,“掌谷货,有两丞”,汉承秦制,“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机构进一 135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对我国土地政策的分析

课程论文(2012-2013学年春季学期) 论文题目:对我国土地政策的分析 课程名称:公共管理学 任课教师:苏保忠 班级:会计111 学号:1111250306 姓名:于航

课程论文格式要求(封皮的背面): 1.课程论文采用统一封面,以左侧为准装订成册。 2.课程论文一律使用标准A4复印纸打印或使用标准A4复印纸手写稿形式上交。 3.论文打印的格式要求: 论文标题(使用隶书二号加黑;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分别使用宋体三号、四号及小四号并加加黑) 摘要、关键字(需使用宋体小四号) 正文(使用宋体小四号,行距20磅) 参考文献(使用宋体五号)

对我国土地政策的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土地政策的政策背景、政策内容以及对现代以来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行简述和分析,对现行土地政策和制度的效果进行了评价;本文着重探讨了现行土地政策存在的几大突出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定的政策建议。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是长期以来的演变结果,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现状,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土地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愈加突出的问题,表现出了较强的改进诉求。 关键字:土地政策、政策背景、效果评价、政策建议 Summary:Through the analysis of our present land policy background, content and the modern evolution of land policy, land policy and system are carried out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This paper discusses several major problems now existing land policy, the relevant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alysis pointed out, now China's land policy is the result of evolution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ity of our country and the present stage, has certain advantages.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existing land policy is also faced with some more prominent problem, exhibit improved demand strong. Keywords:land policy,policy background, effect evaluation,policy suggestion 一、我国现行土地政策的背景和由来 我国近现代的土地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农村的土地政策,而说到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就不得不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以来,我国都面临着人口密度大、人均土地占有数量低、人口素质和文化水平低下、生产力发展落后的局面。1978年前后的中国,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中国国内社会动荡,生产力始终没有得到恢复。再加以人民公社制度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内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一度止步不前。 由于文革时期的土地制度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当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安徽小岗村的“冒死之举”,奠定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的基本政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二、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在建国之初,我国完成了土地农民私有制向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而后几年的时间,又完成了从初级社到人民公社的转变。然而,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人民公社的生产资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98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 (1988年6月lO日)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 (1956年6月30日) 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 (1959年4月) 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 (1960年11月3日) 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 (1962年2月13日)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 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84年8月30日) 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 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

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10、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2日) 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 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 15、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8日) 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 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 1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9、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12月4日) 2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4日) 21、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 4年3月23日) 2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十九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处置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出租或者处置。

浅谈中国历代土地的法律制度

浅谈中国历代土地的法律制度 中国一直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直至现今,农民阶层依然在我国占有很大的比重,仍然是我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因而说我们的祖上基本上都是从农民做起的。我想通过纵观历代的土地法律制度,来更好地了解历朝历代对于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即土地的一系列政策及法律规范,并对其发展的规律做出一定的总结。 根据一些儒家经典和史书的记载,西周以及以前的夏、商都实行“井田制”。每一里见方的耕地都被分隔成一个个“井”字形的九块地块,中央一块为“公田”,由八户人家轮流耕种,收成归领主所有;周围的其余八块由每户人家各自耕种,收成归自己所有。尽管听上去是比较合理的,每户农家也可以拥有100亩土地用以耕种和收获,但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工具较为落后,生产耕作的方式也是以人力的“刀耕火种”的方式,因而每年的收成是很可观的,也许这100亩的田地也仅够维持一家人的口粮。而且,这些农民仅仅是耕地的使用者而非所有者,在理论上所有的耕地都是归国王所有的,就如《诗经。小雅。北上》中所记载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而在实际层面,我认为耕地是在领主的掌控中的,领主对于其领地内的耕地有着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 春秋时期,“井田制”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土地私有制度开始萌芽。当时由于铁器作为生产工具的出现以及牛耕的出现,使得生产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成为了可能。许多原本无力去开垦的荒地也逐渐被开垦和利用了起来,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各诸侯国作为自己领域内最大的领主,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举措,逐渐以服兵役、征收兵赋或是收税的形式取代原先的收取“公田”收成的方式,并给予其国人占有土地以合法地位。土地私有制在战国时期进一步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诸侯国还将土地赏赐给有功之臣。 秦国商鞅变法后,正式废除了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并允许了民间私人买卖土地。秦统一六国以后,又规定了根据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量来作为政府征税的依据,还制定了《为田律》,对于私人土地的地界以及地主所应尽的义务,如每年八月要修整田界、除去道上的杂草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汉代的法律按照身份等级的不同,对于私人财产尤其是土地房屋的规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允许私人无限制地拥有田地。西汉时还曾颁布“限田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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