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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

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监控机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包括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在教学组织与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教学事故分类

1、教学组织事故(A类):指教学管理部门由于组织不力,造成教学难以运行,或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破坏的行为。

2、教学运行事故(B类):指教师在组织教学运行的过程中由于违反教学规程,造成教学运行中断或其它影响教学正常运行的行为。

3、教学考核事故(C类):指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考核的不同环节中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学生的考试成绩失真,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

4、教学保障事故(D类):指学校教辅部门、其他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由于失误或失职造成教学运行受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1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般教学事故

(Ⅲ级),教学事故的详细分类及级别认定见附表。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包庇事实真相和事故责任人。学校师生有权力,有义务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举报教学事故。

第六条凡出现教学事故的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主动向教务处或上一级主管领导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和情况。

第七条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一般教学事故应在3个工作日内、严重教学事故应在7个工作日内、重大教学事故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查实后,需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表二),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在《教学事故认定表》中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核定。

第八条重大教学事故(1级)由校务会组织认定,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主管校长组织认定,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教务处组织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是对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核实清楚的前提下作出的处罚性决定。

第十条凡我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发生教学事

故,将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次数及认识态度,经校务会研究分别作如下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入100元课时津贴或工资,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合三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1级)处理。

2、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人2 00元课时津贴或工资,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取得高一级职称,尚未聘任者,职称缓聘六个月。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1级)处理。

3、I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l个月工资及上岗津补贴,三年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调高原岗位,职称低聘一级。

第十一条凡我校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者,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次数及认识态度,分别作如下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发责任人100元课时津贴。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

2、Ⅱ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责任者,学校予以辞聘,并扣发责任人200元课时津贴,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

全部经济损失。‘

3、I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学校予以辞聘,并扣除所有课时费,同时,学校将视损失情况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二条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

附表一:教学组织事故(A类)

教学运行事故(B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众所周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近年来,在校学生伤亡事故屡屡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案及其索赔数额也与日俱增。学生伤害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如果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着泪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恰如其分。面对“防不胜防”的这类事故,不少学校感到“管不胜管、赔不胜赔”,迫于无奈,采取一些诸如取消有危险性的活动内容,对学生在校活动范围严格限制等被动、消极的措施。 为了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明确学校、学生应履行的责任,达到既保护在校学生不受伤害,又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近年来,教育部已经相继颁布了10多项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规定。教育部最近发布的第12号教育部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不必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今天,我们就《办法》中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学校不承担责任的4种情况”、“学校无法律责任的6种情况”以及“学生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四方面与各位家长进行探讨。 一、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12种情形

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方针,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师在良好的教学秩序中完成工作任务,尽量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必须严肃、妥善、及时处理;为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章可循,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见习、考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学院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A类、B类,A类为教学类事故,B类为教学管理类事故。每类按程度分为三个级别:1级(重大教学事故);2级(严重教学事故);3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节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级别 第四条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如下: A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B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三节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领导。所在部门的领导应立即核实情况,填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并报教务处。 第六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个人者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部门或教务处工作人员的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八条在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如有上表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表的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或按照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认定、处理。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二条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4、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5、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6、一学期旷课6学时及以上或晚辅导缺席4次及以上; 7、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3以上: 8、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3以上: 9、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试卷丢失; 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晚辅导缺席、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3、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4以上但不足l/3; 4、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l/2以上但不足2/3: 5、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6、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7、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8、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9、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10、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收: 11、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1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13、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14、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导科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2、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窜课; 3、上课或晚辅导无故迟到早退2分钟以上;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教学总结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六条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七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 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 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1、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 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别的事情,无故不接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学校领导和其他教职工都有责任发现和汇报所检查到的教学事故情况。 一、教学事故级别 教学事故包括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方面的事故,一般分三个级别,可参照以下情形确定事故级别: (一)三级教学事故——指持续时间较短,影响面不大,程度不深的事故。 1、未能按时书写教案或教案内容不够翔实,无授课计划或教案上课的;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或无正当理由和处置办法,中途离开教室的;课堂上教师懈怠(如:看报纸等与教学无关的书籍、接听手机、组织学生收看与教学无关的音像资料、未按教案准备内容授课等等);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的; 2、课上发现学生违规违纪(睡觉、说话、下位、玩手机、 照小镜子、看报纸、随便出入教室等等),不制止、不教育、不处理的; 3、工作时间离岗、脱岗,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4、私自调课之双方当事人;私自让学生停课、对学生罚款的;

5、使用多媒体教室、试验、实训室、机房,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包括学生在计算机实训室上课时玩游戏的,体育课、实训课、专业教室等课中学生擅自离开教学现场的); 6、作业、考核与要求差距较大,或不批阅作业、试卷的; 7、未经教务处同意备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 8、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的; 9、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任务,未按规定上交有关材料,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上交材料作假的; 10、上课未考核学生出勤情况,出现学生未请假而逃课的; 11、漏课、误课、旷监考5分钟以内,经教务处或学生找寻后到岗的; 12、其他类似行为的。 (二)二级教学事故——指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损害学生权益或学校声誉的事故。 1、未经同意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的; 3、阅卷评分不公正,评分误差严重的; 4、无故不接受代课、调课安排,给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doc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宝鸡理工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二)二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三)三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失误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两种类别。第五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序号事项等级 1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I 2 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I/Ⅱ 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失误停课或缺课 I/Ⅱ 4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I/Ⅱ /Ⅲ 5 实验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较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I/Ⅱ /Ⅲ 6 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Ⅱ/Ⅲ 7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Ⅱ/Ⅲ 8 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Ⅱ 9 在上课、自习辅导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Ⅱ/Ⅲ 动通讯工具/未将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 10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Ⅱ/Ⅲ 11 不按教学计划授课,出现未完成学期教学任务/提前完成教学内容Ⅰ/Ⅱ 12 教学、自习辅导过程中不能履行管理责任,出现课堂纪律混乱导致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受到影响Ⅱ/Ⅲ 13 课堂中未进行有效管理,出现大面积/部分学生睡觉,造成不良影响Ⅱ/Ⅲ 14 在上课及自习期间带小孩等其他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室及其他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Ⅱ/Ⅲ 15 上课及自习期间不能按时归还点名夹、帮别人带领点名夹或者让学生及其他教学人员替自己领点名夹等。Ⅲ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序号事项等级 1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Ⅰ 2 试题内容与前三届试题内容完全相同/雷同(60%以上相同),造成严重后果Ⅰ/Ⅱ 3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Ⅰ/Ⅱ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思考和研究。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如何在学校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寻求多渠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既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利益,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亟待攻克的难题。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教育部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1日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解决的依据和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对学校今后处理这类事故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关系论。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民事关系。由于对此问题争论如此激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专家为此作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实际调查429人),调查显示,有113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占21%;有45人认为学校是委托代理人,占8%;有142人认为是临时监护人,占26%;有245人认为是教育管理者,占45%。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教学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1、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准备、教学运行及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2、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及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和影响,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监考教师迟到、离岗5分钟以内。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备课不充分,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上课无教学文件(教材、教案、学生名单)。 4、在教学活动中,不维护课堂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上课时随意接打电话,或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 6、试卷批改不认真,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影响。或登录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报、漏报。 7、非急病、个人及家庭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原因,在上课前未按正常程序和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8、特殊情况经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9、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课表或调(代)补课通知单。

10、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在5分钟以上。 2、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私自替他人上课,或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3、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4、出题不细致,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漏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擅离考场,不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6、教学单位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课。 7、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 8、任课教师无故旷课。 9、教学管理人员漏订或错订教材,未按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 10、教学管理人员伪造和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教学方针及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发生突发事件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

(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 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2007年 9月修订) (校研[2007]133号) 为了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稳定和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特修订《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教学违规及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违规 1.上课迟到、早退; 2.教师备课不充分,造成上课时教学内容出现错误、产生不良影响,一学期在2次以内; 3.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但未超过1/10; 4.未按教学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但未造成严重影响; 5.考试命题含义不清或内容书写不清,影响正常考试; 6.随意减少总学时数,但未超过4学时; 7.未经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擅自调课、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8.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9.使用多媒体却没有提前到教室调试设备,因临时安装、调试多媒体教学课件而占用上课时间5分钟之内;

10.多媒体课件制作粗糙,无教材或参考资料辅助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11.考试结束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考试成绩,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2.命题不负责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未达到三分之一时,有1/3以上参加考试的学生交卷。 (二)教学事故 1.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或做与教学无关事情。 2.在实验、实践教学环节中,纵容或默认学生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3.教师无故旷课或旷监考; 4.多媒体教学设备出现故障时,没有实施采用板书教学等补救措施,擅自停课; 5.教师在考前复习、答疑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 6.考试命题错误,影响正常考试; 7.试题内容与前三届中任一届内容雷同,造成严重后果; 8.不经严格考试、考查,任意判定学生成绩;或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9.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 10.符合上述违规条款,数量上超过违规对应条款规定数量, 或上述对应违规条款涉及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二.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的界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本学期我校在政治学习中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次学习深有体会。 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我由学习感触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2012年12月29日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 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 2 —

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通报。Ⅲ级教学事故发文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发文至校内各单位。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文件送达事故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本单位内召开会议进行通报。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还须做出书面检查,报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3 —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 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学生指导及课程考核考试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全过程,也包括教学管理、教学服务保障等主要支撑要素的各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有关的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以及从事其他与教学相关工作的行政、后勤等各类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依据工作性质和内容,教学事故分为职业道德,教学常规,班级管理,校园安全和教学保障五种类型;依据工作性质及带来不良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一、二、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为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为二级,重大教学事故为三级)。《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见附件1。 第四条学校各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行政副校长、教务 主任、教务助理三人组成的“事故鉴定小组”进行。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监测和受理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监测。

事故鉴定小组是教学事故监测和反映的主体机构。由教务助理负责教学事故的记载和统计工作。 各学校各部门需要强化教学事故监测工作意识,对突发的教学事故积极及时地采取补救措施。对监测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包庇、拖延不报或不积极做补救处理者,应列为同事故当事责任人。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报告。 教学事故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事故鉴定小组报告。若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经查实后加重处罚。对主动报告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影响的教学事故当事人,或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由当事人提出证明材料报学校事故鉴定小组审议,可视情节按低一等级事故认定或免于认定。 学校鼓励并保护师生员工署真实姓名反映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事故鉴定小组举报投诉。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受理。 事故鉴定小组发现或受理教学事故后,由教务助理依照事故当事人或监测人、举报人或知情人反映的情况,及时填写《教学事故受理、调查和认定表》(受理记载栏;见附件2)。事故鉴定小组须在不超过1个工作日内初审认为可能级别和类别。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教学事故认定机构及依据。 一级教学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所属部门负责认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学校事故鉴定小组备案;二级以上教学事故(包括二级)由学校事故鉴

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规定学习资料

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规定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稿) 一、总则 1.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即墨市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追偿暂行实施办法》、《即墨市教育系统应急处置方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3. 所有干部、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每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4. 所有教师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前,均应做好学生缺勤追因工作,并结合授课内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监管的职责,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特别注意安排好班里的特异体质学生。) 5. 各处室、班级和教师要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任课教师课前查、班主任日查、级部主任周查,学校安全管理小组月查。要加强对学校的水电气设施设备、校舍、消防及其他硬件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重大隐患相关科室责任人要马上到场,对隐患进行监控,并安排立刻整改落实,其他隐患上报后,相关科室要纳入工作计划,逐步落实,不留隐患。 6.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7.时刻保证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二、处理程序 (一)救护: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当事老师应当立即采取干预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如果伤情特别严重,应立即拨打120联系救护。

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市面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和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去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教师酒后上课,或者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的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0、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1、教师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2、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具等到。 13、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威胁其不正常参加考试等。 14、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

教学事故分级及处理办法

XXXX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努力防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对原《XXXX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进行修订后执行。 一、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类(A)、实践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常规管理类(D)和教学保障类(E)五类,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面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较大教学事故,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单位和教务处。经教务处和相关单位查实,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情况表》,报教务处、人事处、主管院长核定。有关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一经发现均列为事故责任人。 三、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I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当月20%绩效津贴或课时费(外聘教师); 2.II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减当月10%绩效津贴或课时费(外聘教师); 3.III级视情节及影响程度在全校通报并扣减当月5%绩效津贴或课时费(外聘教师); 5.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在本期不得参与各类评优。 6.一学期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两次(含)以上的相关责任人,其本年度考核结论只能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且不能晋升职称。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列表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课堂教学类(A) 二、实践教学类(B)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的心得体会 近期,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意外事件。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 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 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 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二、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 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 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 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三、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 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 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 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四、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 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 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五、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六、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七、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我校是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周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总而言之,中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 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有效的处理办法(试行)]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有效的处理办法(试行)] 教学事 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XXXX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严格教学管理,进一步优化教学过程,保证各项教学环节的顺利开展,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增强法规意识,依法治校,依法从教; 2.课堂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阵地,教师要守好这块阵地; 3.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又要严格要求学生,确保健康发展; 4.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客观环境与主观努力的关系; 5.树立学校品牌特色理念,强化服务的意识。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对教学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轻微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一)轻微教学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微教学事故: 1.上课时所携手机发出声音讯号或接听电话的。

2.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早退的。 3.由于监考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但能及时追回的。 4.试卷命题有差错,未能及时纠正的,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交试卷,但经催促后能及时更正和上交的。 5.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材料,但经催促后能上报的。 6.批改试卷或给分不认真,出现差错,但经指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7.监考时翻阅书报或者打瞌睡等,不认真监考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 (二)一般教学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备课:不认真备课,教案基本要素不全占应备量30%以上;无故不参加教研组、备课组集体研讨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缺少教案占应备量15%以上。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南晓院教字〔2009〕50号、南晓院〔2014〕65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教学管理和稳定教学秩序发挥了良好作用。结合学校发展的新形势、新局面,为进一步厘清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方法,增强全体教师与教学管理者的岗位责任意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教学、管理及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导致消极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在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归因、程序正当、适度惩戒、教育引导”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分类及等级 第五条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工作所涉及到的教学、管理及服务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实践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工作(D)、教材(E)、教学保障(F)六大类;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Ⅰ级、Ⅱ级和Ⅲ级。 第六条Ⅰ级教学事故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现者可通过电话、信件、短消息、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 (二)教务处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相关教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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