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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韦源口镇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镇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和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的类别有教学组织事故、教学运行事故、教学考核事故、教学保障事故。第三条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去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2、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6、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7、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8、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9、教师酒后上课,或者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的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0、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1、教师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2、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具等到。

13、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威胁其不正常参加考试等。

14、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培优等。

15、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通报,班主任未能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16、每学期对学生家访平均不足一次。

第四条教学运行事故

1、教学环节安排失误(如排课失误或未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等),造成教学

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

2、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或学籍档案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3、升旗、早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或发生安全事故。

4、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面积后进生现象,或导致大量学生厌学,一个年级或全校学生旷课人数中学超过10%、小学超过5%。

5、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各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用(在一学期内,时间达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导致资源严重浪费。

6、未经批准或无特殊原因,擅自推迟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一天以上。

7、学校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提前学生到校时间或推迟放学时间。

8、在规定的保管的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五条教学考核事故

1、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2、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3、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

4、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5、违反教学规律,频繁进行考试;组织学生在走廊、操场进行考试;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或张榜公布考试结果。

6、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的学生总数的5%。

7、以各种方式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干扰学生填报志愿或擅自变更学生考试志愿,漏报、漏填学生考试志愿。

第六条教学保障事故

1、铃声、广播声不响,乱响,有误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2、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3、粉笔、黑板擦等教学设备不能及时供应;教学实验设施、器材、用品等不能及时供应或准备不充分。

4、不能按规定提供教学要求必备的音像、图片、仪器、标本等教学辅助用品。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由当事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须作好记录度立即通知当事人所在的部门。

第八条事故当事人所在的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据事故情节,认定情节较轻或情节较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类型,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韦源口镇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与当事人提出初步认定与处理意见,送交学校职能部门。

第九条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对事故隐

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学校领导、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教学事故原则上由校长负责最后认定。

先由职能部门认定,再由分管领导认定,较为严重的教学事故须由校长认定,特殊情况下须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认定。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上先由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校长最终决定,处理时间为1—3天。

第十二条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一定要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韦源口镇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对各级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申诉与仲裁

第十四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五条各中小学校应设立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职能部门,指定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并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和教代会代表、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诉,职能部门应立即受理,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及最后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事故仲裁委员会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仲裁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申诉。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情节较轻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较生的责任人予以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重大教学事帮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停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消。各中小学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视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取消校长、分管校长和学校当年申报和评选各种个人或集体荣誉的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

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确实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校长、分管校长,比照本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韦源口镇中小学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体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比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二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比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于,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中小学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各中小学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与本办法相关的各种教学事故的投诉、申诉,由韦源口镇中心学校负责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韦源口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学校领导和其他教职工都有责任发现和汇报所检查到的教学事故情况。 一、教学事故级别 教学事故包括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方面的事故,一般分三个级别,可参照以下情形确定事故级别: (一)三级教学事故——指持续时间较短,影响面不大,程度不深的事故。 1、未能按时书写教案或教案内容不够翔实,无授课计划或教案上课的;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或无正当理由和处置办法,中途离开教室的;课堂上教师懈怠(如:看报纸等与教学无关的书籍、接听手机、组织学生收看与教学无关的音像资料、未按教案准备内容授课等等);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的; 2、课上发现学生违规违纪(睡觉、说话、下位、玩手机、 照小镜子、看报纸、随便出入教室等等),不制止、不教育、不处理的; 3、工作时间离岗、脱岗,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4、私自调课之双方当事人;私自让学生停课、对学生罚款的;

5、使用多媒体教室、试验、实训室、机房,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包括学生在计算机实训室上课时玩游戏的,体育课、实训课、专业教室等课中学生擅自离开教学现场的); 6、作业、考核与要求差距较大,或不批阅作业、试卷的; 7、未经教务处同意备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 8、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的; 9、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任务,未按规定上交有关材料,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上交材料作假的; 10、上课未考核学生出勤情况,出现学生未请假而逃课的; 11、漏课、误课、旷监考5分钟以内,经教务处或学生找寻后到岗的; 12、其他类似行为的。 (二)二级教学事故——指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损害学生权益或学校声誉的事故。 1、未经同意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的; 3、阅卷评分不公正,评分误差严重的; 4、无故不接受代课、调课安排,给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为了贯彻从严治校的方针,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使教师在良好的教学秩序中完成工作任务,尽量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必须严肃、妥善、及时处理;为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章可循,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见习、考试、教学管理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学院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A类、B类,A类为教学类事故,B类为教学管理类事故。每类按程度分为三个级别:1级(重大教学事故);2级(严重教学事故);3级(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节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级别 第四条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如下: A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B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第三节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领导。所在部门的领导应立即核实情况,填写《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并报教务处。 第六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个人者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七条教学事故当事人为部门或教务处工作人员的由教学委员会负责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认定。 第八条在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如有上表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上表的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或按照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认定、处理。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二条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4、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5、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6、一学期旷课6学时及以上或晚辅导缺席4次及以上; 7、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3以上: 8、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2/3以上: 9、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试卷丢失; 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晚辅导缺席、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3、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舍弃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l/4以上但不足l/3; 4、按授课计划规定的作业不布置或不批改达l/2以上但不足2/3: 5、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6、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7、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8、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9、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10、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收: 11、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1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13、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14、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导科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2、未经教研室和教导科批准,擅自请人代课、互相窜课; 3、上课或晚辅导无故迟到早退2分钟以上;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教学总结

学校教学事故鉴定与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教育教学责任事故,保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因本人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性文件的教育教学行为。 第三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只能由过错责任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承担,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名义代替。 教学责任事故追究是对教学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行政问责。 第四条教学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二)坚持违规必究、失责必追原则; (三)坚持惩教结合、教育为主、处置适当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小学、幼儿园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分级 第六条根据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 (一)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二)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四)特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七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提交教学组织计划和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进度表无故相差一周以上; 2、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设备,教师未按规范办学行为要求组织教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3、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 4、一般性教学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试卷分装分发错误、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按时到岗、考场外工作人员未按时到岗、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阅卷失误等、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报送成绩; 5、其它带来轻微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较大教学责任事故: 1、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整等事项,因未能及时通知或妥善安排,升旗仪式、课间操或大课间活动、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人为原因导致较大范围师生缺课、停课,漏考、停考。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场、拖堂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紧急情况除外),造成较大影响; 3、上课时间随意让学生离开课堂请家长、取物品或做别的事情,无故不接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以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管理和教学环节中出现的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三、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学事故,在责任向教导处报告。 2、各年级发现本年级教学事故,除向教导处报告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对二、三级事故应由教导处负责处理。 4、对一级事故应由主管副校长负责处理。 四、工作程序 1、教学事故的分级。 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一级;较大事故~~二级;一般事故~~三级。 2、教学事故的认定。 ⑴教师在备课环节中的事故: ①没有做好必备的教学模型、实验、训练、电化教学等准备工作。~~三级。 ②未能在开课前准备供一周使用的教案~~二级。 ③未按规定编写教案~~三级。 ④未按时编制《授课计划》(含训练计划)~~三级

⑵在授课环节中的事故。①未经教导处或教学主管校长同意,擅自请人代课~~二级。 ②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三级,5分钟以上(含5分钟)~~二级。 ③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3节以上~~一级。 ④未经教导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二级。 ⑤未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授课~~二级。 ⑥教师仪表穿着不符合职业要求~~三级。 ⑦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二级。 ⑧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一级。 ⑨上课时带手机,课堂上发出响声~~三级。 ⑩未经教导处同意,舍弃一门课程内容15%以上~~一级。 ⑶在辅导作作业环节中的事故: ①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少于总量的三级。 ②不认真布置作业,脱离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分量和难度不适当~~三级。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辅导~~二级。 ⑷在考试环节中的事故。 ①试题严重出错~~二级。 ②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出命题~~二级。 ③在试题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二级。 ④考前4分钟试卷及考需未准备好~~二级。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doc

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宝鸡理工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根据事故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二)二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重大失误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三)三级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失误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四条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两种类别。第五条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序号事项等级 1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I 2 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I/Ⅱ 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失误停课或缺课 I/Ⅱ 4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I/Ⅱ /Ⅲ 5 实验管理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较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I/Ⅱ /Ⅲ 6 因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造成严重影响/不良影响Ⅱ/Ⅲ 7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Ⅱ/Ⅲ 8 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Ⅱ 9 在上课、自习辅导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Ⅱ/Ⅲ 动通讯工具/未将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 10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任课教师/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Ⅱ/Ⅲ 11 不按教学计划授课,出现未完成学期教学任务/提前完成教学内容Ⅰ/Ⅱ 12 教学、自习辅导过程中不能履行管理责任,出现课堂纪律混乱导致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受到影响Ⅱ/Ⅲ 13 课堂中未进行有效管理,出现大面积/部分学生睡觉,造成不良影响Ⅱ/Ⅲ 14 在上课及自习期间带小孩等其他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室及其他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Ⅱ/Ⅲ 15 上课及自习期间不能按时归还点名夹、帮别人带领点名夹或者让学生及其他教学人员替自己领点名夹等。Ⅲ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序号事项等级 1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Ⅰ 2 试题内容与前三届试题内容完全相同/雷同(60%以上相同),造成严重后果Ⅰ/Ⅱ 3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Ⅰ/Ⅱ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教学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1、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准备、教学运行及教学管理过程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2、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及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损害和影响,属于一般教学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在5分钟以内。监考教师迟到、离岗5分钟以内。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备课不充分,教学中出现较明显错误,且未及时纠正。 3、上课无教学文件(教材、教案、学生名单)。 4、在教学活动中,不维护课堂纪律,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上课时随意接打电话,或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 6、试卷批改不认真,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影响。或登录成绩时,因工作不细致导致学生成绩错报、漏报。 7、非急病、个人及家庭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原因,在上课前未按正常程序和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8、特殊情况经批准调课后,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9、教学任务确定后,未及时分发课表或调(代)补课通知单。

10、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一定影响,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离岗在5分钟以上。 2、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私自替他人上课,或随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3、实验室、实训场所(含多媒体)未及时准备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工作,导致上课、实验、实训不能正常进行。 4、出题不细致,或试题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漏题等严重失误,影响正常考试,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擅离考场,不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 6、教学单位在开课时,未及时聘请教师上课,导致应开课程无法正常开课。 7、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学生考卷。 8、任课教师无故旷课。 9、教学管理人员漏订或错订教材,未按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任务。 10、教学管理人员伪造和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教学方针及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或发生突发事件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3、教学活动相关人员考前有意泄露试题;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试题考前大面积泄

(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 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2007年 9月修订) (校研[2007]133号) 为了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稳定和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特修订《研究生教学(管理)违规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教学违规及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违规 1.上课迟到、早退; 2.教师备课不充分,造成上课时教学内容出现错误、产生不良影响,一学期在2次以内; 3.擅自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但未超过1/10; 4.未按教学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但未造成严重影响; 5.考试命题含义不清或内容书写不清,影响正常考试; 6.随意减少总学时数,但未超过4学时; 7.未经学院批准、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擅自调课、停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8.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9.使用多媒体却没有提前到教室调试设备,因临时安装、调试多媒体教学课件而占用上课时间5分钟之内;

10.多媒体课件制作粗糙,无教材或参考资料辅助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11.考试结束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考试成绩,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12.命题不负责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未达到三分之一时,有1/3以上参加考试的学生交卷。 (二)教学事故 1.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或做与教学无关事情。 2.在实验、实践教学环节中,纵容或默认学生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 3.教师无故旷课或旷监考; 4.多媒体教学设备出现故障时,没有实施采用板书教学等补救措施,擅自停课; 5.教师在考前复习、答疑过程中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 6.考试命题错误,影响正常考试; 7.试题内容与前三届中任一届内容雷同,造成严重后果; 8.不经严格考试、考查,任意判定学生成绩;或弄虚作假虚报成绩; 9.未经研究生院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 10.符合上述违规条款,数量上超过违规对应条款规定数量, 或上述对应违规条款涉及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二.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的界定

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市面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和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别 第三条教学组织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去5分钟或拖堂超过2分钟。 、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教学进度与教学计划无故相差4课时以上。

、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教师酒后上课,或者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的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0、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11、教师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12、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规定使用的教材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和学习用具等到。 13、歧视后进生;给后进生单独编排座位;随意拒绝后进生上课,将其赶出教室或学校;不给后进生批改作业,或威胁其不正常参加考试等。 14、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2012年12月29日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 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 2 —

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第十二条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通报。Ⅲ级教学事故发文至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发文至校内各单位。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教学事故处理文件送达事故责任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本单位内召开会议进行通报。Ⅱ级和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还须做出书面检查,报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3 —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 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主要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学生指导及课程考核考试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全过程,也包括教学管理、教学服务保障等主要支撑要素的各方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有关的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以及从事其他与教学相关工作的行政、后勤等各类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依据工作性质和内容,教学事故分为职业道德,教学常规,班级管理,校园安全和教学保障五种类型;依据工作性质及带来不良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一、二、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为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为二级,重大教学事故为三级)。《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见附件1。 第四条学校各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行政副校长、教务 主任、教务助理三人组成的“事故鉴定小组”进行。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监测和受理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监测。

事故鉴定小组是教学事故监测和反映的主体机构。由教务助理负责教学事故的记载和统计工作。 各学校各部门需要强化教学事故监测工作意识,对突发的教学事故积极及时地采取补救措施。对监测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包庇、拖延不报或不积极做补救处理者,应列为同事故当事责任人。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报告。 教学事故当事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事故鉴定小组报告。若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经查实后加重处罚。对主动报告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影响的教学事故当事人,或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出现教学事故的,由当事人提出证明材料报学校事故鉴定小组审议,可视情节按低一等级事故认定或免于认定。 学校鼓励并保护师生员工署真实姓名反映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事故鉴定小组举报投诉。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受理。 事故鉴定小组发现或受理教学事故后,由教务助理依照事故当事人或监测人、举报人或知情人反映的情况,及时填写《教学事故受理、调查和认定表》(受理记载栏;见附件2)。事故鉴定小组须在不超过1个工作日内初审认为可能级别和类别。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教学事故认定机构及依据。 一级教学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所属部门负责认定,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学校事故鉴定小组备案;二级以上教学事故(包括二级)由学校事故鉴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晓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南晓院教字〔2009〕50号、南晓院〔2014〕65号)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教学管理和稳定教学秩序发挥了良好作用。结合学校发展的新形势、新局面,为进一步厘清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方法,增强全体教师与教学管理者的岗位责任意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教学、管理及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导致消极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在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归因、程序正当、适度惩戒、教育引导”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分类及等级 第五条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工作所涉及到的教学、管理及服务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A)、实践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工作(D)、教材(E)、教学保障(F)六大类;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Ⅰ级、Ⅱ级和Ⅲ级。 第六条Ⅰ级教学事故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Ⅱ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Ⅲ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现者可通过电话、信件、短消息、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教学事故。 (二)教务处根据收到的教学事故报告,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相关教学单

教学事故分级及处理办法

XXXX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努力防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对原《XXXX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进行修订后执行。 一、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类(A)、实践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常规管理类(D)和教学保障类(E)五类,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面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较大教学事故,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单位和教务处。经教务处和相关单位查实,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情况表》,报教务处、人事处、主管院长核定。有关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一经发现均列为事故责任人。 三、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I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减当月20%绩效津贴或课时费(外聘教师); 2.II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减当月10%绩效津贴或课时费(外聘教师); 3.III级视情节及影响程度在全校通报并扣减当月5%绩效津贴或课时费(外聘教师); 5.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在本期不得参与各类评优。 6.一学期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两次(含)以上的相关责任人,其本年度考核结论只能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且不能晋升职称。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列表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一、课堂教学类(A) 二、实践教学类(B)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不断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推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系指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政策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5000元以上(含5000元)损失,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三)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四)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五)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六)一学期旷课3学时及以上; (七)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更改学期教学计划或舍弃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八)未按《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布置作业或不布置或不批改达三分之一以上; (九)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工作失职,导致一个考场(考室)试卷丢失,试卷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十)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一)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二)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三)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更改学期教学计划或舍弃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五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四分之一; (四)未按《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布置作业或不布置或不批改达四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 (五)不接受学生《课堂教学意见反馈表》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六)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七)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资料; (八)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九)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考室)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题; (十)阅卷、成绩评定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十一)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十二)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十三)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四、三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一)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有效的处理办法(试行)]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有效的处理办法(试行)] 教学事 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XXXX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严格教学管理,进一步优化教学过程,保证各项教学环节的顺利开展,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工作作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增强法规意识,依法治校,依法从教; 2.课堂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阵地,教师要守好这块阵地; 3.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既要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又要严格要求学生,确保健康发展; 4.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客观环境与主观努力的关系; 5.树立学校品牌特色理念,强化服务的意识。 二、教学事故的界定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一定影响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对教学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轻微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一)轻微教学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微教学事故: 1.上课时所携手机发出声音讯号或接听电话的。

2.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早退的。 3.由于监考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但能及时追回的。 4.试卷命题有差错,未能及时纠正的,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交试卷,但经催促后能及时更正和上交的。 5.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材料,但经催促后能上报的。 6.批改试卷或给分不认真,出现差错,但经指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7.监考时翻阅书报或者打瞌睡等,不认真监考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 (二)一般教学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备课:不认真备课,教案基本要素不全占应备量30%以上;无故不参加教研组、备课组集体研讨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缺少教案占应备量15%以上。

教学事故的分级与处理方法

批准: 版本:C/0 1 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我校情况,特制定教学事故的分级及处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上的行为和事件。 3 方法与要求 3.1教学事故的分级 3.1.1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或有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论,在课堂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造成极坏影响; 2)体罚、污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故意泄密; 4)没有做好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在实习、实验中造成学生安全事故; 5)由于疏忽而造成漏开各专业计划内课程; 6)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课、缺课; 7)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8)部门所发生的重大考试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9)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无故缺席; 10)在考试结束后和成绩登记之前将试卷丢失; 11)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价值达4000元及以上;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证明及成绩单。 3.1.2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迟到、提前下课或在上课过程中擅自离开教室10分钟以上(学院交通车影响除外); 2)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造成不良影响; 3)不认真组织教学,课堂秩序混乱而影响其它班级教学; 4)在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由于疏忽而泄密; 5)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6)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价值2000元-4000元; 7)教学单位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修改教学计划; 8)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 9)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开出; 10)教学调度不当或通知不及时造成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11)监考教师无故缺席,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12)试卷抽查中发现一门课试题错误达10%以上; 1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当泄题(意外原因除外); 14)一门课成绩单中有五人以上填写错误(含五处); 15)监考人员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没有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 16)命题教师不按时送交试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7)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核对考生身份造成后果的; 18)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内尚未拿到教材; 19)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5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20)校内活动组织不当、调度不周、考虑不全,严重冲击正常教学秩序; 21)违规占用教学资源(如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公共通道、实验设备、教学设备等),严重影响教学活动开展; 22)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报修后未能及时修复,影响正常使用2天以上; 23)有关教学单位或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 3.1.3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3)监考迟到或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及以上; 4)任课教师无教案或备课不充分,或者责任心不强,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 5) 成绩提交后,因试卷批改失误需要更改成绩; 6)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考试成绩,影响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7) 监考人员擅自离开考场超过十分钟或未经允许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提前发放试卷或延长考试时间;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职员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减少以致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特制定本规定: 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三个级别,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涵盖课堂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被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反动言论(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2、教职人员故意泄漏试题。 3、监考中徇私舞弊、包庇、怂勇学生或对作弊行为故意隐瞒不报。 4、教学、实验等教学环节中因职责不明或管理不当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严惩人身事故。 5、同一人员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 6、其它严惩影响教学的事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被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申请和批准一学期内擅自停课或缺课两次以上(含两次)。 2、未经申请和批准一学期内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三次以上(含三次)。 3、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 4、无正当理由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使教学中断无法正常进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5、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早退或在监考时擅自离开考场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 6、命题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7、监考和阅卷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丢失试卷。 8、因工作失误丢失学生平时作业,不按规定进行辅导答疑。 9、教职人员因工作失误丢失学生成绩。 10、同一人员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 11、其它较严重的教学事故。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被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停课或缺课。 2、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 3、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4、上课时使用无线寻呼机或移动电话。 5、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早退、或在监考时擅自离开考场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6、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务部门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发放试卷或擅自延长考试时间5分钟以上。 7、上课无教案(文字或电子教案)、读书本、划道道。 8、其它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审批 (一)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纪委认定,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须在一周内查清情况并填写《教学事故报告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与纪委复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的部门,该部门须在一周内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公布处理结果。 (二)取消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岗位聘任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三)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的岗位津贴按预定教学工作量×0.8标准发放。

高校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分类级别及处理办法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努力防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此办法。 一、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类(A)、实践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常规管理类(D)和教学保障类(E)五类,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面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单位和教务处。经有关单位和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西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主管校长核定,报教学行政会批准。有关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三、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严重者,经学校研究,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按20学时标准(含职称津贴,下同)扣发津贴; 2.Ⅱ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按10学时标准扣发津贴; 3.Ⅲ级视情节及影响程度在教学系统通报并按5学时标准扣发津贴; 4.一学期累计发生Ⅲ级及以上(含Ⅲ级)教学事故二次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二次者,按40学时标准扣发津贴,一学期内发生Ⅲ级及以上(含Ⅲ级)教学事故

三次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按60学时标准扣发津贴,并经学校研究,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5.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在本年度不得晋升职称和参与各类评优。 6.一学年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二次以上的相关责任人,其本年度考核结论只能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一、课堂教学类(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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