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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申报书-工业和信息化部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申报书-工业和信息化部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申报书-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推荐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2017年XX月XX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

填报说明

一、本申报书由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申报单位填写。

二、推荐单位为申报单位法人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申报单位应按照填写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准确填写相关内容。

四、提交材料包括申报书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申报单位必须确保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一致性。

五、纸质材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单位成立时间单位性质□国有□民营□合资□其他法人代表

姓名固定电话

职务移动电话

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职务移动电话传真E-mail

总资产(万元)负债率信用等级上年销售(万元)上年税金(万元)上年利润(万元)

已获资质认证情况□质量管理ISO 9000认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计算机系统集成____级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____级

□CMMI____级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____级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____级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报材料(请提供详细文字材料)

(一)申报单位情况介绍

发展历程、主营业务、市场销售等方面基本情况。

(二)申报单位核心竞争力介绍

突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相关能力,包括优势业务、人才队伍、研发能力、实施能力、服务保障等。

(三)申报单位获得奖励、荣誉情况介绍

(四)申报单位下一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业务发展计划

(五)申报单位实施的典型案例介绍

请提供1-3个企业实施完成的典型成功案例。内容包括:项目介绍、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路线;项目成果、实施成效及经验总结。

提供案例须为企业和用户方可公开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

(六)其他材料

成功实施的多种装备与系统的集成案例介绍(包括所属项目情况、集成的具体设备和系统信息、解决的关键问题和实施效果等,每个案例单独成段);

成功实施的软硬件二次开发案例介绍(包括所属项目情况、集成的原始软硬件信息、二次开发的成果、解决的问题和实施效果等,每个案例单独成段);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知识库介绍(知识库的建设情况、架构、技术实现方案、包含的案例清单及应用知识库指导成功实施的客户案例清单)。

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业务能力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业务收入

(万元)2015年:________________

2016年:________________

2017年(截止到9月):________________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业务订单数2015年:________________

2016年:________________

2017年(截止到9月):________________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业务客户数2015年:________________

2016年:________________

2017年(截止到9月):________________ 其中,合作两次及以上的客户数:_________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累计实施案

例总数_____项,其中:

项目金额1000万(不含)以上案例_____项,500万(不含)~1000万(含)案例_____项,200万(不含)~500万(含)案例_____项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业务在主要

应用市场占有率行业1:_____________,市场占有率:______%; 行业2:_____________,市场占有率:______%; 行业3:_____________,市场占有率:______%

近五年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领域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累计授权共________件,其中:

发明专利________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________件

从事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业务的

硕博士学历研发人员

共________人,其中博士________人从事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业务人

员中获得相关资质(注1)认证

共________人

具有设计、装配、安装和调试软硬

装备的能力□高档数控机床和工业机器人

□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增材制造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工业软件

□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信息平台

□其他(填写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功实施多种装备与系统的集成

(注2)案例数

_____项成功实施的软硬件二次开发案例数_____项牵头或参与制定(署名前五)的智

能制造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

_____项利用自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知

识库(如有)指导成功实施的客户

企业数

_____家

参与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

目数共_____项,其中:

按级别:国家级_____项,省级_____项;

按类型:网络协同制造_____项,大规模个性化定制_____项,远程运维_____项

注1:如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注册自动化系统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注2:多种装备与系统的集成是指将工业软件、机器人、各类核心装备等多种异构装备、异构系统之间的集成。

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项目信息

(一)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项目信息表

序号项目名称客户项目年月项目金额1

2

(二)参与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信息表

序号项目名称级别(部/

省)

责任单位获批时间项目类型

在项目中

的角色

1

2

(三)合作供应链信息表

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的产品或服务累计采购订单金额1

2

五、相关附件

(一)已实施“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实施“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申报单位2015年~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申报单位具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业务相关的资质认证证书;

(四)已获授权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领域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清单;

(五)牵头或参与制定(署名前五)的智能制造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清单。

六、其他

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用于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申报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我单位申报材料内容所涉及的活动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前述声明与实际情况如有不符,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公章):

年月日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

推荐单位(公章):

年月日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件大事

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件大事 2016年,《中国制造2025》由文件编制进入全面实施新阶段。5大工程实施指南以及服务型制造、装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医药产业发展等3个行动或规划指南发布实施,信息产业、新材料、制造业人才等3个规划指南即将发布,“1+X”规划体系编制完成。出台中国制造2025分省市指南,批复5个城市和3个城市群开展城市(群)试点示范,因地制宜、特色突出、区域联动、错位竞争的制造业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一批重大标志性项目推进实施,高端装备发展取得系列重大突破,一连串“卡脖子”问题得到解决。 02 高端装备创新发展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 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是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好“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 “大飞机”“两机” “核高基”等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取得系列重要突破。6月20日,基于自主芯片的“神威·太湖之光”成为世界上首台峰值运算速度超过十亿亿次的超级计算机。6月28日,首架国产支线客机ARJ21正式进入航线运营。7月23日,AG600大型灭火救援水陆两栖飞机总装下线。8月23日,“海斗”号无人潜水器完成最大下潜深度10767米。9月18日,我国自主研制的、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长江三峡升船机试通航取得成功,其技术难度、制造难度、安装难度均创世界之最。一个个重大技术装备不断刷新纪录,标志着我国制造强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03 首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成立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是构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6月30日,我国首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正式成立,通过协同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打通技术研发供给、商业化等链条,着力突破制约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最大技术瓶颈。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的成立,加快了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步伐。目前,国家增材制造创新中心进入创建阶段,北京、江苏、湖北、广东等省(市)建设了19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出台 无线电频谱是国家的战略性稀缺资源,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多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动并组织修订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签署,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在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新《条例》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了频率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和回收制度,增加了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对擅自用频设台的处罚力度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05 我国跨入电话用户全实名时代 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的迫切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积极稳妥组织电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用户登记信息保护,部署电信企业依法对非实名手机号实行双向停机,督促和强制非实名用户进行补登记。2016年12月31日,我国将全面实现电话用户实名登记。 06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制造技术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趋势和主要特征。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动顺应技术、产业发展趋势,推动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智能制造专项,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快速成长,智能控制与感知、工业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网络化协同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3]7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3.04.12 【实施日期】2013.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3]73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密码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级政务内网建设和运维管理单位: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已进入全面推进、深化应用的新阶段。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各政务部门迫切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快速准确地获取和共享信息,切实提升宏观决策、监测分析、应急处置和公共服

务能力,政务信息共享已成为政务部门有效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现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效能,提高投资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信息共享的总体要求 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部署的建设任务,重点推进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条件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严格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信息在政务部门间的普遍共享,实现国家信息资源库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信息在相关政务部门间的协议共享,基本满足各部门履行职能的实际业务需求,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积极作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在项目需求分析、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环节,切实落实信息共享有关要求,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不予审批。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按需共享。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确定的建设目标,根据政务部门履行职能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共享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切实实现信息共享。 (二)规范建设,保证质量。政务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采集和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管理,授权使用。政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6]4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

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证书介绍及名称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证书 培训认证科目 一、项目名称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 二、主办单位及证书颁发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三、主管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我国主管工业和信息领域的政府部门,如信息产业(软件、云计算、网络设备、网络安全等)、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等)、通信、无线电、消费品(轻工、纺织、家电等)、原材料(钢铁、有色、黄金、石化等)、节能环保(新能源、清洁能源、新材料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人才培养、人才交流、智力引进、人才市场、人事代理、国际交流等方面的支撑机构,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工程背景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快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建设中长期发展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工信部于2012年正式启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工程”。着重培养以下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一)互联网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宽带移动通信技术、软件、集成电路、电子信息制造等信息产业人才。 (二)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物联网、智能电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人才。 (三)数字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兴数字服务业人才。五、证书查询网址 学员通过培训,参加相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颁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紧缺人才”证书。该证书可在工信部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官方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a71848399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9月22日公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第33号公告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稀土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时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26日附件: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使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建设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金属冶炼属于国家限制类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 稀土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吨/年(实物量)。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工艺及装备 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选矿工艺。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简介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 中心简介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创建于1985年1月,1992年10月成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一类事业单位。中心围绕“服务人才”主业,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人才培养、人才交流、智力引进、人才市场、人事代理、国际交流等方面的支撑机构;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资格单位;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权的人才市场与人事代理机构、留学人员工作站的组织实施单位;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批准的“全国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项目实施承办单位;是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项目承办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引进国外智力等工作的日常组织实施管理单位。同时,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赋予的有关人事、教育等工作。 招聘方向 中心合作单位主要以全国各地知名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教育机构为主,长年委托我中心为其引进各类技术人才及中高层管理人才。现主要需求如下相关专业: 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伦理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人口、资 源与环境经济学、经济史、世界经济、西方经济学、财政学、法学理论、民商法学、国际法学、教育史、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应用 心理学、公共管理、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国古代文学、力学、动力 工程及工程热物理、轮机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精密仪器及机械、水 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光学工程、核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环 境科学与工程、能源与环保、机械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先进制造、仪器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电子与信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和信息技术、环境科学与新能源技术、控制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数学、统计学、物理学、天体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持续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我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月15日 附件: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控制规模,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措施,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多晶硅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186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4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6年5月2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 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四、《核出口管制清单》(2001年6月28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 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公布)。 六、《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6号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21世纪的“钻石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加快建设数据强国。“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关键时期,全球新一代信息产业处于加速变革期,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处于创新突破期,国内市场需求处于爆发期,我国大数据产业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抢抓机遇,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民生公共服务、促进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推动我国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入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编制本规划。 一、我国发展大数据产业的基础 大数据产业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十二五”期间,我国信息产业迅速壮大,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日益繁荣,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技术创新取得了明显突破,应用势头良好,为“十三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信息化积累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我国信息化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对数据资源的采集、挖掘和应用水平不断深化。政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面向公众的政府网站达8.4万个。智慧城市建设全面展开,“十二五”期间近300个城市进行了智慧城市试点。两化融合发展进程不断深入,正进入向纵深发展的新阶段。信息消费蓬勃发展,网民数量超过7亿,移动电话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3亿,均居世界第一。月度户均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达835M。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大型集团企业积累沉淀了大量的数据资源。我国已成为产生和积累数据量最大、数据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大数据技术创新取得明显突破。在软硬件方面,国内骨干软硬件企业陆续推出自主研发的大数据基础平台产品,一批信息服务企业面向特定领域研发数据分析工具,提供创新型数据服务。在平台建设方面,互联网龙头企业服务器单集群规模达到上万台,具备建设和运维超大规模大数据平台的技术实力。在智能分析方面,部分企业积极布局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在语音识别、图像理解、文本挖掘等方面抢占技术制高点。在开源技术方面,我国对国际大数据开源软件社区的贡献不断增大。 大数据应用推进势头良好。大数据在互联网服务中得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 52号》解读 为促进各类无线电业务和应用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下称“微功率设备”)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9年第52号公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什么是微功率设备,它的应用有什么特点? 答: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决议和建议书,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原则。 问:我国微功率设备管理的历史情况? 答: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微功率设备实施系统管理。1998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信部〔1998〕178号),并随文印发了12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2005年,原信息产业部修订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信部无〔2005〕423号),修订发布了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等14类微功率设备及其技术要求,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台站执照,但应当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公告? 答: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发布,明确国家规定的微功率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规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需要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划清管理边界。此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应用和新技术,一些技术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原有微功率设备管理的文件的部分条款也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因此,需要对微功率设备的管理文件进行修订。 问:公告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答: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微功率设备研究工作,主要过程如下: 一是制定公告初稿。对以往发布的微功率设备管理相关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结合微功率设备的新应用与新技术,形成公告初稿。明确微功率设备范畴,规范微功率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二是广泛听取意见。考虑到微功率设备应用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与产业界进行了多轮次沟通和协调。 三是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和专家咨询。对于涉及的重点问题、重点频段,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了深入的兼容性分析和测试论证工作,为公告制定提供了有力支撑。2019年6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公告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相关管理要求,规范了微功率设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并明确了微功率设备的范畴和管理边界。 一、公告正文共10条内容,包括微功率设备的范畴,频率、台站和设备管理要求,干扰处理原则,特殊场景使用要求,产品说明内容,部分设备使用过渡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原[2010]第127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水泥行业准入条件.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内容抽查对象选 取方式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情况及 查处结果公 开方式主要 抽查 部门 联合 抽查 部门 执法人 员范围 随机 选派 方式 重点检 查对象 一般 检查 对象 1 对涉及信 息安全的 电信基础 设施项目 实施监督 检查 1.《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 许可实施办法》(2009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号,2014年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28号第一次 修订,2017年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45号第二次 修订)第三条 2.《电信建设管理办法》 (2002年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0号)第十四条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规 划司 无 部机 关、各 地通 信管 理局 工作 人员 人员 名录 库自 动选 取 对已批复的涉及信息 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 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 查 从已批复 的项目中 随机抽取 1年/1 次 2年 /1次 实地核查、书 面检查、委托 第三方咨询 评估机构检 查 部门户网站

序号事项名称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内容抽查对象选 取方式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情况及 查处结果公 开方式主要 抽查 部门 联合 抽查 部门 执法人 员范围 随机 选派 方式 重点检 查对象 一般 检查 对象 2 对全国性 信息网络 工程或者 国家规定 限额以上 建设项目 的公用电 信网、专 用电信 网、广播 电视传输 网建设实 施监督检 查(其中 重点是国 际通信设 施) 1.《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 许可实施办法》(2009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号,2014年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28号第一次 修订,2017年工业和信 息化部令第45号第二次 修订)第三条 2.《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 理规定》(2002年信息 产业部令第23号)第十 八条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规 划司 无 部机 关、各 地通 信管 理局 工作 人员 人员 名录 库自 动选 取 对已审查通过的全国 性信息网络工程项目 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从已审查 通过的项 目中随机 抽取 1年/1 次 2年 /1次 实地核查、书 面检查、委托 第三方咨询 评估机构检 查 部门户网站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注册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 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 部 公告 工产业[2009] 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七条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的产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车产品相同。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

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 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 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类别□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申请时间 推荐单位(盖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

填报说明 一、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填写。 二、推荐单位为申请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 三、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企业填写主营产品时应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分类或行业分类惯例,企业填写主营产品是新产品,应做标注。 四、申请企业须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主要条件,在申请书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填报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的材料自行扫描附上。 五、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网络递交。申请企业必须确保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申请书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六、纸质材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手机 联系人电话手机 传真E-mail 企业类型□国有□合资□民营□其他 基本情况 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所属行业1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末负债总额 主营产品 情况(按销售收入大小排序,最多2个,标注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产品名称2主要用途 从事该产品领 域的时间 近3年3产品全球 (全国)市场占有 率及排名(如生物显微 镜,70%,) 经济效益近3年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 %, %, % 上年主营业务 收入 万元近3年利润增长 率 %, %, % 上年主营业务 成本 万元近3年主营产品 出口额与主营业 务收入之比 %, %, % 上年利润万元 持续研发能力近3年企业R&D 经费支出与主营 业务收入之比 %, %, % 截至申请时间 企业办R&D机构 数量 截至申请时间企 业拥有核心自主 知识产权数量及 占知识产权数量 的比重 个 % 截至上年末R&D 人员占企业全 部职工的比重 % 1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大类行业填写所属行业。2如企业认为是新产品则需标注新产品。 3近3年是指以申请的年度为基准年向前3年。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大细分领域增长缓急相济-工业和信息化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三大细分领域增长缓急相济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0日来源:中国电子报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综合发展指数解读·细分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综合发展指数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发布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综合发展指数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研究报告通过构建由全国、分地区、三个细分行业组成的发展指数体系,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进行了全面评价。其中,细分行业发展指数与全国和分地区指数评价体系基本保持一致,针对行业特点进行具体指标微调,形成软件产品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和嵌入式系统软件三个细分行业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报告显示,软件产品开发行业发展水平呈现加速提升发展态势,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水平高位波动,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发展水平提升相对平缓。以下为详细解读: 软件产品开发行业 发展水平加速提升 2016年,我国软件产品开发行业综合发展指数得分137.0,比2015年提高22.1分,同比增长19.2%,增幅比2015年扩大7.7个百分点。其中,行业在规模效益和成长创新两个方面提升最快。 收入增长放缓,效益水平显著提升。2016年软件产品开发行业实现收入1.5万亿元,同比增长10.0%,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1.9个百分点,比全行业增速低2.6个百分点。销售利润率15.1%,比2015年大幅增长3.8个百分点,高出全行业平均水平4.7个百分点,为近五年来最高水平。 聚焦国内市场,推动智能制造向更高水平迈进。工业软件是智能制造的核心,国内工业软件企业立足本土化服务优势,深入用户需求,积极开拓市场,有力推动我国智能制造向更高水平迈进。2016年,软件行业智能制造支撑能力同比增长38.8%,比2015年提高8.4个百分点。 移动互联网应用快速崛起,新产品新业态迅猛发展。2016年,软件产品开发行业新业态发展指数得分260.7分,同比增长54.7%,大幅高于成长创新指数30.5个百分点。主要是移动互联网的崛起催生了新产品新业态的发展,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移动APP呈快速增长态势。当前移动应用数量众多,功能各异,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2016年我国移动APP收入同比增长52.1%。 信息技术服务行业 呈现高位波动 2016年,我国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综合发展指数得分141.7,比2015年提高13.9分,同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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