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泉州市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转变以价格和手续费为主的低层次竞争向以服务、管理、内控、创新的综合实力竞争的理念,充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车险业务可持续发展,经各财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一经签订,各签约会员公司(包括所属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承保管理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一)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2008版)实务;

(三)福建保监局下发的有关机动车辆险的文件和规定;

(四)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下发的《常见车型新车购臵价表》;

(五)《福建省保险行业使用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互查平台规范个人车险承保的自律公约》;

(六)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七)承保机动车商业险应当严格按各公司费率规章执行。

(八)若有变更,以变更后为准。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承保时(包括电话销售业务,下同)必须核对《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新车依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严格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登记的车辆信息承保。

以下不同类别车辆按以下规定承保:

(一)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车辆

1、《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含与单位名称并列的情形,下同)的车辆必须使用对应个人车辆的费率,严禁套用单位车辆的费率(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均为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情况)。个人车辆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团体投保车辆保费调整系数。

2、《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新车(含营业用车)可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约定行驶区域”系数,其他系数不能使用。

3、个人车辆12座以上(含12座)客车费率

行驶证上明确使用性质为营运(客运)的,必须按营业车费率承保;其他情况可以按照家用车费率承保。

4、各会员公司要按照真实情况使用指定驾驶员系数、省内行驶系数、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必须在投保单和保单上相应栏目或特别约定进行注明,并须经投保人签字。投保人未在投保单和承保公司未在保单上相应栏目或特别约定进行注明的,不得使用这些系数,对于承保后取消指定驾驶员、省内行驶的,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的,各会员公司必须按照条款费率规定进行加收保费。严禁滥用指定驾驶员系数、省内行驶系数、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进行违规降费。

5、承保数量系数只能用于企业、机关车辆的团体业务,各会员公司对于行驶证车主为个人车的承保,无论同一个人名下车辆多少,均不能使用该系数(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均为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情况)。

6、各会员公司在第一年承保三年期贷款车的第二、三年业务时,可使用无赔优待,第二年为10%、第三年为20%,但必须在投保单及保单的特别约定中注明:本车若在本保单年度出险,需补交已预付的下一年度无赔款优待保费或在本保单项下赔款中优先扣减已预付的下一年度无赔款优待保费。对于五年期贷款业务,优惠比例和特别约定内容参照执行。

(二)行驶证车主为单位的车辆

1、各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投保单位机构性质使用相应的费率,机构性质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注明的机构类型为准。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机关”、“事业”的,使用对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性质的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社团”的,可参照使用对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性质的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企业”的,必须使用企业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其他”的,原则上必须使用企业费率,但该单位如具有党政职能的,可参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率,但须提供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证明并存档于承保资料中备查。

2、一些国有单位经过改制,其机构性质已是企业法人,如各商业银行、通信运营

企业、煤炭公司、电力公司等,除费率规章明确规定外,应使用企业类别的费率。

3、对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的车辆,要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对应单位的机构性质使用费率,不得混用套用。

4、对于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车险采购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下属企业用车的,应分别对应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费率和企业费率。

(三)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货运”的货车

1、各会员公司要正确界定货车种类,不得与专用机动车混淆费率使用。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货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2、除以下情况外,货车《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货运”或无使用性质的,各会员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险时必须使用营业货车对应吨位的费率。

(1)《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0.75吨(含)以下货车;

(2)《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企业的2吨(不含)以下的货车,但不包括主营业务为运输的企业(如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搬家公司、储运公司等)的货车;

(3)电力、电信、银行、自来水公司用于本企业维修作业且不用于主营业务运输的货车。

(4)《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所有货车。

3、投保人投保时,货车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即《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由“货运”变更为“非营业”,则在投保人提交“本车没有核发《车辆营运证》,也不从事营运”的书面申明后,各公司承保时可使用非营业货车对应吨位的费率,同时必须在商业车险保单上特别约定“本车没有核发《车辆营运证》,也不从事营运。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书面申明应存档于承保资料备查。

4、车主为企业的2吨(含)以上货车及车主为个人的0.75吨(不含)以上的新购货车(尚未有行驶证),一般情况下按营业车承保,如果挂牌后确定为非营业用车,各会员公司应根据行驶证进行批改退费,行驶证复印件应存档备案。如果被保险人确定按非营业挂牌,各会员公司可以按非营业费率承保,但须在特约中注明“本车没有核发《车辆营运证》,也不从事营运。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承保公司必须在承保后

10天内复印其行驶证存档,如果根据行驶证的信息判断按规定适用营业车费率的,必须立即进行批改加费。

5、第2条列明除外情形的货车以及承保时《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及无使用性质的货车,各会员公司也应根据实际使用性质严格费率使用。

(四)半挂牵引车

用于牵引集装箱的适用特种车四费率,特约必须加注:“本车只用于牵引集装箱,否则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于牵引非集装箱的适用货车费率,如果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及“准牵引总质量”的,须按10吨以上货车承保。

(五)安全驾驶∕交通违法记录系数不能使用;承保新车不能使用平均年行驶里程系数。

(六)行驶证车主与被保险人不一致

对于《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为企业的车辆(指倒闭企业),可以以个人为被保险人,但应开具工商局出具的倒闭证明。费率浮动系数使用个人车系数,不得使用车队系数。

(七)行驶证车主为单位与个人并列的出租车费率使用

对于《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单位名称与个人并列的出租车,除经营权为出租车公司所有、投保人为出租车公司的可以按照车队使用系数外,其他情况应使用个人营业性车辆的费率和系数。

第五条车辆购臵价执行与确认

㈠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新车重臵价行业标准和浮动比例。12座以下(含)客车及5 吨以下(含)货车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其他车型下浮比例不得超过20%。对于使用年限满5年(按对年对月计算)的营业性车辆,新车重臵价浮动比例不超过20%;对于使用年限满10年(按对年对月计算)和新车重臵价行业标准表中未列明的车辆,新车重臵价由各公司自行询价掌握。对于新车重臵价行业标准表中与实际价格出入较大的车型,由各公司提供相关票据复印件(新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旧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报送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并由其核实后进行价格更新。新车重臵价更新前以原价格为准。

㈡各会员公司要高度重视新车购臵价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确定新车购臵价的

内控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环节,明晰价值确定,规范核保管理,确定机动车承保所确定的新车购臵价准确合理。

㈢各会员公司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制订下发的《常见车型新车购臵价表》及使用说明,及时接收更新数据,下发至所辖分支机构严格使用,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常见车型新车购臵价表》的表内数据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㈣未列入《常见车型新车购臵价表》的车型,新车购臵价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予以确定:参照各会员公司现有的车型数据库价格;向汽车生产厂家询价;以投保人购车发票及税票认定。其中,询价与票证认定的应留底于投保资料中备查。

㈤各会员公司要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不得在业务承保中压低新车购臵价变相降低保费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㈥行驶证注册登记年度必须以省协会购臵价表数据中的年款一致,不得套用登记注册年度之后的年款价格。省协会购臵价表中没有注明年款的,可适用历年购臵的车辆价格。

㈦进口车型名称直接标注VIN的车辆,应参照协会数据中的VIN数据查出实际车型,并按该车型价格执行。

㈧行驶证上车型名称与协会数据不完全相同(主参数相同,但企业自定码不同),可视为不同车型,应根据不同车型的重臵价承保。

如:东风EQ5050C与东风EQ5050C2视为不同车型。

㈨重臵价只能向上取整,不能向下取整,即重臵价不能低于协会数据。

第六条交强险承保

(一)各会员公司要严格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有关规定,做好交强险的承保工作。

(二)各会员公司要及时更新省保险协会提供的交强险简易理赔信息共享查询系统(以下简称“简易查询系统”)的数据,做好该简易查询系统的相关升级工作,培训员工熟练使用该系统。

(三)各会员公司在承保交强险业务时,应以简易查询系统数据为准作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依据。并根据查询结果打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交投保人签章后作为交强险承保附件归档。

(四)交强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机制,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表》(见下表)执行。交强险累加的最高优惠系数为-30%。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表

1、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系的浮动比率A)

2、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执行。

3、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计算。摩托

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4、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

满足多个浮动因素,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5、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6、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7、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

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五)低速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的交强险基本费率均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并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实行费率浮动。

(六)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2、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在其后首个完整年度投保交强险,视同初次投保,无论上年保单在业务系统或简易共享查询系统中有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实行基础费率。同时将上年保单和批改记录留存承保档案。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七)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八)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九)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该车上年度清洁保单和原承保公司出具该车无出险证明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十)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距离保单起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十一)交强险转保业务在不能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且在共享平台上没有赔付记录的情况下:

1、无法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并且无法提供交强险标志的,本年的费率浮动比例为0。

2、无法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但能提供上年度交强险标志的,本年度的费率浮动比例为-10%。

3、无法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但能提供上年度交强险标志,同时提供保费发票且能证明上年度保费下降-10%的,该年度的费率浮动比例为-20%。

4、无法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但能提供上年度交强险标志,同时提供保费发票且能证明上年度保费下浮20%的,该年度的费率浮动比例为-30%。

5、交强险标志,保费发票的复印件必须随交强险保单副本存档。

第七条交强险的具体分类,同样适用于商业险。商业险与交强险的分类应一致。

第八条商业险所使用的系数和优惠,累加最高为-30%。

第九条交强险、商业险承保资料的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业险

1、保单副本。

2、除边防、消防、武警、公安、交警等特殊单位的业务外,均须附有与保险标的相符合的、有效的、清晰可辨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除边防、消防、武警、公安、交警等特殊单位的业务外,均须附有被保险人的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4、未上牌的新车业务,须提供该车的购车发票或合格证复印件。

5、使用指定驾驶员系数,应提供清晰可辨的指定人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

(二)交强险

1、保单副本、投保单。

2、费率浮动告知单。

3、除边防、消防、武警、公安、交警等特殊单位的业务外,均须附有与保险标的相符合的、有效的、清晰可辨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除边防、消防、武警、公安、交警等特殊单位的业务外,均须附有被保险人的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5、未上牌的新车业务,应附有清晰可辨的购车发票或合格证复印件。

(三)在本公约的条款及《福建省保险行业使用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互查平台规范个人车险承保的自律公约》中,涉及应备查的资料。

(四)所有商业险、交强险出单后十个工作日,承保资料存档应当齐全,存档形式包含纸质和电子格式。

第十条车船税按规定代收代缴上年度的补缴税款。

各公司在5月1日前上报上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信息,协会汇总后发给各公司。各公司本年度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如被保险人无法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时,应查询上年度未缴清单,如果上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本年度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外,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补缴税款。

被保险人提供上年度交强险保单的,应根据保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

上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本年度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外,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补缴税款。转保业务上年度交强险保单必须随交强险保单存档。

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车主或被保险人)为单位且涉及保费减少的批改业务,退保费款项必须转账至投保单位帐户。如果企业倒闭的必须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倒闭证明”方可转帐到其他帐户,倒闭证明必须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见费出单

1、各会员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闽保监发(2008)53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的通知,收到全额保费(含车船税)后方可签发保单、打印发票。

2、刷卡交纳车险保费的,各会员公司必须使用与车险见费出单系统相关联的POS 机进行收费操作,严禁使用非车险见费出单系统相关联的POS机进行刷卡收取车险保费。

3、各会员公司业务人员要做好转账付费业务的见费出单宣传工作,提前联系投保人,使投保人能提前转账,及时拿到保单。各会员公司对转账业务必须待投保人转账到账后才能打印保单;不得“垫费出单”。各会员公司应加强转账保费的管理,不得违反财务相关规定,不得将客户的转账保费退款给个人或将经系统确认的保费进行退款处理。

第三章车险招投标

第十三条涉及车险招投标业务,会员公司在接到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信息时,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告知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便监控车险招投标业务合规操作。

第十四条车险招投标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各会员公司上级报保监会审批的机动车辆险条款、费率以及本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或承诺其它优惠条件。

第四章理赔管理

第十五条赔款应当在保单所承保的险种的责任范围之内,不得擅自扩大保险责任的赔款,不得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在赔款中列支。

第十六条严禁制造假赔案套取赔款。

第十七条同时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出险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赔付。

第十八条赔案的标的、牌号、车型,应当与保单上的标的、牌号、车型一致,不得发生与其不一致的赔款。

第十九条承保时使用行驶区域,指定驾驶员等系数,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时,应按有关条款、规定准确理赔。

第五章保费、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管理第二十条保费资金要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对于中介业务不得采取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方式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保费,只能采取全额保费转账方式结算保费,否则,不得与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第二十一条各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应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明,并建立手续费支出台帐。电话销售等直销的车险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批的车险手续费(佣金)标准支付手续费(佣金)。根据现行各公司报批的手续费(佣金)比例,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的每笔商业车险业务手续费(佣金)比例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5%,每笔交强险业务手续费(佣金)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4%。保费未到账不得支付手续费。今后经批准的产品手续费(佣金)比例如有调整,执行新手续费(佣金)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专业代理、经纪)发生业务往来,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必须取得对方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且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代理手续费台帐。对不提供中介发票的中介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第二十三条严禁各会员公司以赠送险种、汽油票、电话充值卡、礼券或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招揽业务,或变相通过保险代理人、营销员等以上述方式招揽业务。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六章自律检查

第二十四条为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财险工作委员会为自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车险自律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和自律工作的协调。同时,

领导小组下设车险自律检查、执行小组,负责本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小组成员由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及各财险会员公司派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建立定期和随机抽查机制,具体检查工作由执行小组决定。执行小组有权根据自律检查任务的需要,对各财险会员公司的业务、财务系统及单、证相关报表、账簿、凭证、赔案等进行检查。各财险会员公司必须积极配合,不得寻找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执行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检查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被检查公司的商业信息。对检查中不提供真实资料,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人员,由协会移交福建保监局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的财险会员公司应对所检查出来的违约事实进行现场确认,如对其违约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场向执行小组提出,由执行小组及时进行复查,违约事实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可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举报情况经执行小组现场核对证实(无需录音、录像)即为事实。

第二十七条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已开通违反车险自律公约举报电话:22912315,举报邮箱:qzbxxh@https://www.docsj.com/doc/a717089282.html,。举报情况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给予下列情形的罚款并视情况通报:

(一)违反承保规定的,每查实一笔保单处罚5000元。

(二)违反理赔规定的,每查实一笔保单处罚5000元。

(三)违反见费出单规定的,每查实一笔保单处罚5000元。

(四)违反承保资料存档规定的,每查实一笔保单处罚500元。从查实并口头提出应纠正的,若5个工作日后仍未补齐的,每笔保单处罚1000元。

(五)违反商业险、交强险手续费支付或以其他形式赠送、扩大保险责任的规定,每查实一笔保单处罚30000元。

(六)违反车险招投标规定的,按其中标保费收入的30%处罚。

(七)在核查是否违规时,若提供不属实或伪造假单、证及资料、信息的,给予每单加倍金额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八章奖励

第二十九条奖励分下列几种情况:

(一)处罚5000元的,奖励2000元。

(二)处罚30000元的,奖励8000元。

(三)处罚30000元以上的,奖励10000元。

第三十条本公约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并由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财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约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签约代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签约代表: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签约代表: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签约代表:

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签约代表: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签约代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签约代表: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签约代表: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签约代表: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签约代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签约代表: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签约代表: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签约代表:

鉴证人: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鉴证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机制,提高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规范银行业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公平对待消费者"是指会员单位为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和兑现其对消费者的服务契约和书面承诺的行为。 第三条公平对待消费者的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规范。 第四条本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和倡导会员单位主动践行市场主体应尽的商业和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五条本公约所指 "公平对待消费者"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 (二)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

(三)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四)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 (六)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七)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八)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平对待消费者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情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公平对待消费者服务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自律标准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自律标准 一、所有客户群禁止使用的费率下浮系数: A、B、C条款: 客户忠诚度,平均行使里程,安全驾驶(上一保险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承保数量,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年龄。 车型、投保年度、绝对免赔额、交通违法记录 天平条款: 业务来源、私车团购、投保方式、是否提供详细信息、安全驾驶、交叉销售系数、年均行驶里程、提供维修保养记录、指定驾驶员系数、特殊风险车辆。 二、限制使用的费率下浮系数: (一)约定行驶区域: 只有家庭自用车可据实使用,最大优惠5%,但需特约“本车在XXXXX区域(限于重庆市内)内行驶,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二)多险种同时投保 只能家庭自用车和单位非营业散车可以使用,同时承保三者险和车损险,最大优惠5%。 (三)经验及预期赔付率和管理水平 只有单位非营业类车队可以使用,严禁所有营业用车使用。 三、严格续保认定(非营业企、事业,机关单位车辆除外)

脱保7天及以上承保,不认为续保 (一)不支付无赔款优待 (二)不能使用任何费率下浮系数 四、严格短期保单费率优惠 (一)上年短期保单本期续保,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 (二)本期承保短期保险,不能使用任何费率下浮系数(非营业企、事业,机关单位车辆除外)。 五、转卖车辆从人控制 车辆发生转卖、过户的,按同种类新车承保政策承保。 六、严格上浮条件 除单位非营业类车队外,其他车辆上年赔款3次以上的,必须严格按费率表上浮。 七、所有客户群费率上浮系数可据实综合使用 八、个人车辆 1、新车 行驶证或购车发票为自然人的车辆(含家庭自用车、个人特种车、个人非营业货车、皮卡车),新车不得使用任何费率下浮系数。 2、旧车 个人特种车、个人非营业货车、皮卡车,只能使用无赔款优系数。 九、家庭自用车 最多只能使用三个费率下浮系数:

保险公司自律承诺书

保险公司自律承诺书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诚信建设,提高诚信自律意识,完善自我约束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氛围,我公司愿意接受行业自律监督和检查,自2014年5月1日起,我公司做出并履行以下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处理: 一、持续加强承保管理 1、严格按照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和备案的条款费率进行承保。不得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对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作出实质性变更。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承保时向客户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项目及相应规定。承诺严格按照费率规章据实、合规使用费率系数。承诺不在客户不知情或没有交纳保费的情况下,以客户名义签订任何险种期限的保单。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3、车险承保必须留存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在承保系统中留存扫描件。无牌照车辆(含非新车)承保必须同时提供足以显示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价格等内容的车辆合格证(或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购车发票复印件(进口车辆:可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报关单)等),每单必须存有

客户签章的投保单,投保人为个人的可以签名。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2000元。 4、涉及保费减少的批改,需提供投保人签章(签名)的申请;对于退保批改,在提供投保人签章(签名)申请的同时,还应将保单正本及前期的相关批单同时收回并附后。如保单正本、相关批单无法提供或丢失,应提供投保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由投保人批改申请书中说明情况。如有违反,接受下列处理: (1)无投保人签章(签名)申请,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退保批改,缺少保单正本及前期的相关批单又无投保人出具情况说明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3)伪造投保人申请或虚假手续,愿意每单处违约金10000元。 5、我公司承保交强险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1)我公司及分支机构严格履行随车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承诺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不随意捏造完税凭证、弄虚作假,不通过修改车辆整备质量、排气量等手段录单。违反规定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地市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地市协会参照该

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范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厂牌│ ┃ ┃号码││型号│ ┃ ┠──┼────────────┼──┼──────────────┨ ┃发动││车架│ ┃ ┃机号││号│ ┃ ┠──┼─────────┬──┼──┼──┬──┬────┬───┨ ┃行驶││使用││座位││初次登记│ ┃ ┃││││/│││ ┃ ┃区域││性质││吨位││年月│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 ┠───┬─────┬───┬───┬───┼─────┬─────┨

┃保险│保险│费率(│基本│保险费│ 赔偿限额│保险费小计┃ ┃价值│金额│%)│保险费│小计││ ┃ ┠───┼─────┼───┼───┼───┼─────┼─────┨ ┃││││││ ┃第 ┠─┬─┴─────┼───┴───┴───┼─────┼─────┨ ┃│险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小计┃三 ┃│││保险费)│ ┃ ┃ ├───────┼───────────┼─────┼─────┨联 ┃│全车盗抢险│││ ┃ ┃附 ├──┬────┼───────────┼─────┼─────┨ ┃│车上│车上座位│││ ┃被 ┃│责任 ├────┼───────────┼─────┼─────┨保 ┃│险│车上货物│││ ┃险 ┃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 ┃留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

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企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

车险自律倡议书

车险自律倡议书 各产险同业公司: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保监会的有效监管下,我国保险市场发生了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探索有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当前保险业已经站在新的发展起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市场体系不规范,市场主体竞争力不强,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的矛盾依然突出,尤其是车险市场秩序问题亟待解决。 为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完善主体经营行为,强化自律监督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出以下倡议,并号召全行业共同遵守。 我们倡议: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保险公司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认真对待广大客户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依法合规经营,树立财产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我们倡议: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认真执行已批报的条款及费率,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不擅自变更、扩展保险责任,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充分共享赔付信息,严格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风险等级和赔付记录执行费率浮动规定;不以向被保险人赠送保险产品、财物等方式变相降低车险费率。 我们倡议:严格执行手续费支付规定。交强险中介业务手续费支付比例不高于4%;商业车险中介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不突破报批的产品精算中的上限,并据实列支;支付保险中介手续费时应取得“保险中介统一发票”,不向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 我们倡议:严格履行保险,不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进一步完善行业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强化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形象。 我们倡议: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和考核机制。转变以往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重增长轻合规的经营理念;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发展中国保险业是我们共同的使命,车险市场的规范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切身需求,做好这项工作是我们保险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以“保险事业兴我荣,保险事业衰我耻”的事业心和责任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 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

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大型商业风险保险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有关规定,经各产险会员公司充分协商,共同制定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并承诺一旦违约,愿按照本公约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处罚。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向监管部门批报的条款及费率,不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第四条 签约公司应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公布的有关保险业务的《纯风险损失率》开发产品,

对现行条款进行修改,重新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本次涉及的保险业务包括:1、地铁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3、电厂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机损险、营业中断险;4、港口财产险、机损险;5、商业楼宇财产保险;6、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7、石油化工企业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8、电网财产险、盗窃抢劫附加险、机损险、供电责任险。 第五条 签约公司应建立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和大额损失的财务准备。在承保大型商业风险业务时,应审慎评估风险,充分了解再保险市场情况,依据自身能力承保。严禁贴费分保,杜绝由于承保费率过低导致的保费收入与业务风险不相匹配,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签约公司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做好本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服务内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进行夸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或回避免责条款等误导性宣传,不得采用违规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高额返还等手段,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保险招投标活动中,遵循自愿投保原则,尊重投保人的投保选择,不得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行业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签约公司要相互支持与尊重、加强合作与联系、

机动车辆保险单

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厂牌│┃ ┃号码││型号│┃ ┠──┼────────────┼──┼──────────────┨ ┃发动││车架│┃ ┃机号││号│┃ ┠──┼─────────┬──┼──┼──┬──┬────┬───┨ ┃行驶││使用││座位││初次登记│┃ ┃││││/│││┃ ┃区域││性质││吨位││年月│┃ ┠──┴─────────┴──┴──┴──┼──┴────┴───┨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保险│费率(│基本│保险费│赔偿限额│保险费小计┃ ┃价值│金额│%)│保险费│小计││┃ ┠───┼─────┼───┼───┼───┼─────┼─────┨ ┃││││││┃第 ┠─┬─┴─────┼───┴───┴───┼─────┼─────┨ ┃│险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小计┃三 ┃│││保险费)│┃ ┃├───────┼───────────┼─────┼─────┨联 ┃│全车盗抢险│││┃ ┃附├──┬────┼───────────┼─────┼─────┨ ┃│车上│车上座位│││┃被 ┃│责任├────┼───────────┼─────┼─────┨保 ┃│险│车上货物│││┃险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留 ┃├───────┼───────────┼─────┼─────┨存 ┃│车载货物掉落责│││┃联 ┃│任险│││┃ ┃├───────┼───────────┼─────┼─────┨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 ┃│车(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s://www.docsj.com/doc/a717089282.html,,请保留此标记。)辆停驶损失险│││┃ ┃├───────┼───────────┼─────┼─────┨ ┃│自燃损失险│││┃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五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3〕69号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03-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保监发〔2003〕69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险改革”)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场发展平稳,社会舆论和投保人反映较好,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初见成效。2003年1季度,全国财产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19.03亿元,同比增长13.11%,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130.28亿元,同比增长9.6%,增长幅度较上年同期回落1.49个百分点。承保车辆总计564万辆,同比增长13.1%,车险赔款支出78.95亿元,赔付率60%,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承保利润13.92亿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9.48%,比上年同期下降1.9个百分点。为确保车险改革继续深入进行,建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费率机制,现将一季度车险市场情况及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通报如下: 一、车险改革取得的成效 车险改革经过保监会系统、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车险市场运行平稳,实现了改革的基本目标。一季度车险市场经营结果表明,各公司车险保费收入增加,增幅与去年同期接近,没有出现大范围的恶性竞争。保险公司根据车辆风险和管理水平制定车险条款费率,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展顺利。 (二)车险改革促进了产险市场险种结构的调整。车险改革不仅促使了车险市场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而且推动了产险市场的险种结构调整,保险公司开始重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今年一季度,车险保费收入占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9个百分点。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地区,如广东省,非车险业务发展速度加快,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非车险自律公约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80号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企财险费率指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财险会员公司: 为完善非车险行业自律,公会在充分听取各公司对非车险自律内容的建议后,拟订了《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以下简称“费率指引”),并印发各财险公司书面征求意见。在10月25日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财产险专业委员会2010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公会已就是否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费率指引”向各委员征询,各委员均未表示异议。 现就如何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非车险自律工作,及时将“费率指引”的完整内容和要求传达、落实到公司相关的每个员工,做到深刻领会,自觉践行,依法合规经营。 二、各公司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内控制度,严格管理。公会在“费率指引”实施后,将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公司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三、各公司要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工作,尤其是续保业务,要从风险管控、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争取客户的理解。同时要明确: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客户提供快捷、解决客户合理需求的服务。 四、“费率指引”实施细则中对续保业务如何分步达到“费率指引”的费率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费率指引”中对应现行行业费率高于上一年承保费率60%以上(含60%)的,经业内测算分析和广泛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决定按如下原则施行: 1、保险起期日期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60%,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的80%,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保险起期日期在2012年11月1日之前的保单,其续保业务的执行费率应不低于“费率指引”相应费率,且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承保公司保单执行的保险费率。 2、对于不能提供上一年度保单复印件,且无法核实续保业务上一年度的承保费率、风险状况及赔付记录的,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费率指引”中对应行业的保险费率进行承保。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 附件二:关于实施《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自律公约补充条款(企财险费率指引)》宣传提纲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单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单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保险单号: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厂牌│┃ ┃号码││型号│┃ ┠──┼────────────┼──┼──────────────┨ ┃发动││车架│┃ ┃机号││号│┃ ┠──┼─────────┬──┼──┼──┬──┬───

─┬───┨ ┃行驶││使用││座位││初次登记│┃ ┃││││/│││┃ ┃区域││性质││吨位││年月│┃ ┠──┴─────────┴──┴──┴──┼──┴────┴───┨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保险│费率(│基本│保险费│赔偿限额│保险费小计┃ ┃价值│金额│%)│保险费│小计││┃ ┠───┼─────┼───┼───┼───┼─────┼─────┨ ┃││││││┃第 ┠─┬─┴─────┼───┴───┴───┼─────┼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不得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及汇率浮动标准,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第六条开展中间业务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帐户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强拉客户开立帐户,不得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帐户,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 第九条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2013年车险自律检查方案

绥化保险行业2013年车险自律检查实施方案根据省协会电话精神,据反映绥化财险市场存在一些问题,将存在的问题反映到省保监局,结合绥化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按照省局和省协会指示要求,为维护绥化车险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公正,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对绥化各家财险公司进行自律检查,制定此方案。 一、检查目的了解掌握各财险公司对《黑龙江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规范车险市场秩序,促进车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方式 自律检查采取全面检查、现场检查与平台抽查相结合方法,进行联动检查,提高检查广度、深度。 (一)开展全面检查 从会员公司抽调人员组成4个联合检查组,对所有会员 公司进行全面检查, 现场检查会员公司业务合规性。 (二)平台跟踪检查通过车险信息集中平台,对车险业务数据指标进行动态监控,对异常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检查范围 检查的保单和相应的凭证,时间范围是2013年1-2月 四、检查依据 (一)《黑龙江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及修订内容

(二)《黑龙江省财产保险公司收付费方式自律公约》及修订内容 (三)《黑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自律公约》 五、检查内容(现场检查) 1、业务方面 (1)交强险方面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滥用交强险费率档次,通过擅自改变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核定载人数、核定载质量、初次登记日期等信息变相降低或提高交强险费率等问题;重点检查是否缴纳车船使用税。 (2)商业险方面重点关注录入车型信息、贷款车承保方式、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是否将非电销业务转入电销渠道等问题。 2、财务方面 重点关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是否有通过贴费变相支付手续费情况、是否有虚挂中介业务等情况。 六、违约行为处理 对于检查出的违约问题,按照《黑龙江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罚则进行处罚并上报黑龙江保监局,建议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七、检查小组构成车险自律检查形成检查小组。检查组由市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本公约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实施。来源:考试大-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1年12月3日一届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四川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民法通则》、《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规章》,制定本公约。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终版)

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存款业务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共同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存款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本外币存款及管理存款而产生的相关金融活动。 第三条存款业务自律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存款业务发展不同时期的特征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全面把握存款业务发展内外部环境、主要矛盾和基本问题,树立存款业务的科学发展理念。 第四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宗旨: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客户权益,共同促进存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存款业务自律的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存款业务,不损害客户利益、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决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规范存款业务。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严格执行存款业务相关的利率、汇率政策。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加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建设,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存款业务需求。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从客户角度出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全面、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建立和谐的银客关系。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自律约定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下列形式吸收客户存款:

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 流动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 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 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的保险公司 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行 业协会)组织制定,并由会员公司共同签署。签约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业内流动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通过与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规定正常流动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为营销员办理展业 备案和展业注销手续。 第五条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营销员的正常流动。营销员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必须本人向公司递交书 面申请表(附件)。保险公司收到营销员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申请表后,需向营销员说明离司前应结清的相关事项,并于当

天在申请表上签字。保险公司自收到营销员递交的书面解约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并在营销员信 息管理系统中申请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号。 营销员有下列之一未结清事宜的,保险公司可以延期办 理其离司手续,但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该营销员,并同 时向省行业协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结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应当申请注销其《展业证》号。 (1)存在有价单证、展业证未交回的; (2)收取客户保费未交回的; (3)占用公司财产未归还的; (4)客户投诉未结案的。 第六条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 查询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如该营销员在原公司《展业证》号未注销的,不得与其签约。 第七条保险公司与符合条件的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注册 该营销员的《展业证》号。 第八条保险公司发现解约的营销员在从业期间有严重 违规行为的,新签约公司有责任督促其处理好善后工作。营 销员不配合的,原保险公司应向省行业协会报告。 第九条一家保险公司招收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 在六个月内,县级以下寿险公司不超过15人,财险公司不 超过5人;地市级寿险公司累计不超过25人,财险公司不超 过10人;省级寿险公司全省累计不超过50人,财险公司不 超过20人。(注:保险公司招收与原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未满6个月的营销员同样受本条约束)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营销员业内流动工作,

《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0901修改稿

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70号文件精神和江苏保监局的相关要求,配合《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8版)(以下简称《公约》)的实施,经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研究一致决定,根据《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业自律检查的资料包括: 1、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2、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交强险标志使用登记台帐; 3、保单和批单卷宗(副本)、保费发票; 4、财务总帐和分类明细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费用明细表)、对应的财务凭证; 5、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单证系统; 6、代理业务台账及手续费支付台帐、代理协议、手续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 7、赔案资料; 8、招标业务清单、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二、车辆类型、性质界定及承保适用标准 除下列列明的情况外,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违者视为

违反公约第一条。 (1)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 A 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非营业客车的费率;警车、普通囚车适用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 B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2)营业客车的界定: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