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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四.doc

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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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刑罚适用原则。(2)一个人虽犯了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一贯犯罪,就是自行不法,即使其罪很小,就不可不杀;反之,一个人罪虽大,但是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虽然按照断狱的道理处罚其罪,但是罪不致死。在这段文字中,过失被称为“眚”,故意被称为“非眚”,偶犯被称为“非终”,惯犯被称为“惟终”。(3)该段文字表明,在西周时期,故意和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凡是故意犯罪及惯犯都要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及偶犯则可减轻处罚,这一原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4)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结果为依据定罪

量刑、区别对待的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法史上的重大发展,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12

试题:《明史·刑法志二》:“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圆审(九卿会审)制度。(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3)明朝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经过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由九卿官员会同审理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九卿圆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

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九卿会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九卿会审往

往流于形式。12

试题:《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和《光绪朝东华录》:“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然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故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更,数以维天理民彝于不蔽,亦不戾乎中国数千年之礼教民情。”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了清朝末年修律的宗旨和基本原则。(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变法修律)要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制度,吸收当代最新的思想观念,但是三纲五常却是中国数千年相传下来的国粹,它是立国之本,因此凡是旧律中关系到我国有关伦理纲常和干名犯义等条,不能草率改革,(变法修律)应当以维持民族风俗为本,这也顺应了中国数千年相传下来的礼教和国情。(3)清末变法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引进世界先进法律入中国,使中国法律走向世界,实现中国法律的国际一体化,但是清末修律不是“全盘西化”,

不是对西方法律的照搬,而是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保留中国的法律传统,修律不能违背中国的礼教和国情。(4)清末修律是在不改变中国传统经义的前提下,对法律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加以改进,吸取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些先进经验,试图以此来应付它所面临的大变局。这种修律的宗旨和目的,实际上是以维护传统法律为主,变革为辅,这就造成了中西法律的奇怪混合,不过,清末修律毕竟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带来曙光。12

试题:《明史·刑法志二》:“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分析:(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的大审。(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命令一名司礼太监会同大理寺、刑部、都察院长官,在大理寺处审录囚犯,称之为大审。在南京,则命令内守备(官员名称编者注)官员施行。从此以后,大审成为定制,每五年举行一次。(3)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明宪宗时成为定制。大审是明朝独有的会审制度。(4)大审和其他会审制度一样,都属于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大审的实行也有利于皇帝控制司法。(5)但是大审参与的官员较多,不可避免地造成多方干预司法的现象。此外,宦官参与会审,以至于家奴横行,

肆意妄为,其最终结果导致司法腐败,冤假错

案层出不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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