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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全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全文)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年4月25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二)相关领域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

(三)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

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实施机构应当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

特许经营者选择应当符合内外资准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

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

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三十五条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并与政府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确保资金拨付需要。

第三十六条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三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三十九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四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环节。

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

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第四十七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的正常提供。

第四十八条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四十九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

应当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义务,保证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s://www.docsj.com/doc/a512038565.html,/law/4683.html

深圳重大项目清单深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 2016 年重大项目清单 声明:清单排名不分先后。本清单仅用作政府各级部门加快项目报建手续用 途,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我委保留依法追责权利。 创维群欣电子化教育设备产业化项目 深圳国际种业电子交易市场项目 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海域使用项目 富通光电科技园 基于 O2O 的农资大平台建设项目 李朗珠宝文化创意产业园 深圳市深商(国际)生命科学产业园 中国天谷(西乡街道超材料产业集聚区一期) 高能量密度锂离子动力电池集成系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环保高性能 3D 打印聚合物新材料二期续建工程 宝安数影科技文化研发基地 海水淡化试点工程 深圳龙岗回龙埔物联网创客新城产业基地项目 贝特瑞总部及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鹏城智慧创意都市工业园 国际油气设备及配件交易平台 龙华新区福城街道莫立克循环再生新型聚酯材料研发总部基地 金环宇现代数字高速网线研发总基地 深圳国家基因库地下样本库 天地创智中心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部基地(电子支付研发基地及电子支付数据支持中心) 基于云平台的大数据备份容灾系统 智能硬件产业园 迈世纪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基地 华艾信息产业园 美景工业苑城市更新单元 神州通集团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观澜宝昌创意科技园 超材料产业集聚区(二期) 高通量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及配套试剂的研发和产业化 甘坑客家小镇二期 爱施德股份移动互联网研发及运营中心项目 永丰源观澜瓷谷创意产业园 派成科技园暨中南大学深圳(龙岗)创新产业园 深圳润杰中医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满京华艺象 IDTOWN 国际艺术区(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鸿华印染厂产业升级综合整治项目) 一健科技生命安全产业园 深圳市材料基因组工程设计与应用基地 深圳银盛金融集团总部及第三方支付产业基地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二期 光电功能涂层材料研发中试中心 深圳爱视锐康高端医疗装备 PET-CT 产业园 森赛酶制剂产业园研发中心及生产中心项目 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 果菜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 富通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 司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中盈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宝实业 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飞扬兴业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数影动漫传媒有限公 司 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 市龙岗回龙埔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贝特瑞 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 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深圳 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深圳华大基因 研究院 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 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思创光电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沙井东塘股份合 作公司 深圳市迈世纪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 司 深圳市华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 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神州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宝昌胜群电力有限公 司 深圳市汇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 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甘坑 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杰中 医药研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氏创展投资有 限公司 深圳市一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 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银盛通信 有限公司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深圳市 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爱视 锐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赛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 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前期〔2007〕6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恳局,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自治区各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援助资金; (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https://www.docsj.com/doc/a512038565.html,)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同时也可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精编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精 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体育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3、《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4、《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编制全民健身规划,宣传全民健身知识,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5、《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体委)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 6、《?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8、《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9、《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标识的标注 第五条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标识的要求 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 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乘用车(2.1.1款定义)和商用车(2.1.2款定义),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为专用汽车;所称挂车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2款定义的车辆。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 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深圳重大项目清单-深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2016年重大项目清单 声明:清单排名不分先后。本清单仅用作政府各级部门加快项目报建手续用途,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我委保留依法追责权利。 深圳市创维群欣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创维群欣电子化教育设备产业化项目 深圳市果菜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国际种业电子交易市场项目 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洋新兴产业基地海域使用项目 富通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富通光电科技园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基于O2O的农资大平台建设项目 深圳市中盈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李朗珠宝文化创意产业园 深圳市宏宝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商(国际)生命科学产业园 深圳市华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天谷(西乡街道超材料产业集聚区一期) 深圳普益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高能量密度锂离子动力电池集成系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深圳飞扬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环保高性能3D打印聚合物新材料二期续建工程 深圳市数影动漫传媒有限公司宝安数影科技文化研发基地 深圳能源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水淡化试点工程 深圳市龙岗回龙埔股份合作公司深圳龙岗回龙埔物联网创客新城产业基地项目 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贝特瑞总部及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鹏城智慧创意都市工业园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油气设备及配件交易平台 深圳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龙华新区福城街道莫立克循环再生新型聚酯材料研发总部基地 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环宇现代数字高速网线研发总基地 深圳华大基因研究院深圳国家基因库地下样本库 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地创智中心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部基地(电子支付研发基地及电子支付数据支持中心)深圳思创光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基于云平台的大数据备份容灾系统 深圳市沙井东塘股份合作公司智能硬件产业园 深圳市迈世纪海洋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迈世纪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基地 深圳市华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艾信息产业园 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景工业苑城市更新单元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神州通集团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深圳宝昌胜群电力有限公司观澜宝昌创意科技园 深圳市汇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超材料产业集聚区(二期)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通量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及配套试剂的研发和产业化 深圳市甘坑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甘坑客家小镇二期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爱施德股份移动互联网研发及运营中心项目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源观澜瓷谷创意产业园 深圳派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派成科技园暨中南大学深圳(龙岗)创新产业园 深圳市润杰中医药研发有限公司深圳润杰中医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深圳市华氏创展投资有限公司满京华艺象IDTOWN国际艺术区(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鸿华印染厂产业升级综合整治项目) 深圳市一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健科技生命安全产业园 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材料基因组工程设计与应用基地 银盛通信有限公司深圳银盛金融集团总部及第三方支付产业基地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二期 深圳市金凯新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光电功能涂层材料研发中试中心 深圳前海爱视锐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视锐康高端医疗装备PET-CT产业园 深圳市森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森赛酶制剂产业园研发中心及生产中心项目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迅雷大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3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合作开展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16]3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区域间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国家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经研究协商,北京市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联合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规则

1.关于市场交易机制。在国家政策、机制框架内,按照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行政策,京蒙跨区域碳交易统一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林业和草地碳汇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市场交易主体为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的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交易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等。三市的市场交易主体可自由买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并可用于履约。 2.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根据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实际情况,先期将两市水泥行业、电力行业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达到6万吨(含)当量的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放单位,并纳入京蒙跨区域碳交易体系(共26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列入名单的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未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交易。 3.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与第三方核查。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31日联合发文宣布,我国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发电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翻新。 根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到去年年底,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我国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开发应用的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等再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据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再制造是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新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是循环经济“再利用”的高级形式。与制造新品相比,再制造产品可节省成本50%,节能60%,节材70%,几乎不产生固体废物。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将紧紧围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着手,加强法规建设,强化政策引导,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再制造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从而将再制造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强调,发展再制造产业不仅有利于形成“资源-产品-废旧产品-再制造产品”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能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是促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再制造业发展潜力巨大。2008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4957万辆(不含低速汽车),机床保有量达700多万台,14种主要型号的工程机械保有量达290万台。其中大量装备在达到报废要求后将被淘汰,新增的退役装备还在大量增加。 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发展再制造,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将再制造作为重点领域。去年1月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将再制造纳入法制化轨道。 11部门表示,我国将把提高再制造技术水平、扩大再制造应用领域、培育再制造示范企业、规范旧件回收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作为主要任务。相关部门将制订通过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适当取消对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再制造监督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促进这一产业加快发展。 再制造符合当今节能环保的时代主题,又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肯定会受到政策的积极推动。该主题具有大模样和鲜活性,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值得关注。再制造主题所涉及到的行业和公司主要包括汽车、工程机械、机床等,它们在前期都已经有较大的跌幅,估值上相对便宜,本身就具有反弹的需求和动力。受到政策和主题性因素的刺激,股价有望出现明显的表现。 由于再制造产业在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温总理亲自批示"再制造产业非常重要",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国策。2009年以来,发改委和工信部都加大了政策推进力度,在汽车零部件和机电产品再制造上推进试点工作,预计未来将有进一步的政策出台,推进再制造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美国2002年再制造产业的年产值为GDP的0.4%。我国2009年GDP预计达到33.5万亿元人民币,2010年有望达到37万亿元,2015年则有望达到48万亿元。如果我国2010年和2015年的再制造产业水平达到0.2%和0.4%,则再制造产业年产值将分别达到740亿元和1920亿元。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 职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407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Main functions of the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发展计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四)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性建设基金、资金;落实、衔接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落实、衔接公路、民航、水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异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衔接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承担全市规划重大项目、重要工业基地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重点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专项资金资助方式和扶持计划类别包括: (一)分阶段资助方式,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国家/省项目配套等; -1-

(二)事后资助方式: 1.项目获得批复后资助,包括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集成电路设计流片、高端论坛和展会、创新创业活动等; 2.项目通过验收后资助,包括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等; (三)市场化融资资助方式,包括产业化股权资助等。 第四条 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扶持计划、签订项目合同或下达项目批复文件、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日常管理和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资助项目和资金(含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全周期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及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现场核查、下达批复或签订合同、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审核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申请; (二)编制、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05 【实施日期】2016.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发改城镇〔2016〕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召开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5日 2016年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扎实做好2016年广西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以落实国家部委有关政策意见为主线,继续研究出台一批符合我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以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抓手,加快改革创新,发挥好试点的牵引作用;以自治区级示范城镇、特色小镇、产城融合建设为突破口,努力壮大县城和乡镇实力,推动大中小城市协同发展;以构建部门联动、市县推动、上下互动的新型城镇化工作推动机制为保障,力争“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 1.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8.2%。(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2.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2.7%。(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年工作总结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年工作总结 一、认真开展好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委从今年元月中旬开始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教育活动开始后,我委紧紧围绕"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始终把学习提高和边整边改贯彻到教育活动之中,始终把促进各项工作贯彻到教育活动之中,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经过学习动员、分析评议和整改提高等三个阶段活动,我委于XX年6月20日组织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了群众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会议的有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发改局和项目单位领导共计47人,经统计测评分数,总评分达到98.3分,群众满意率达到100%,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活动开展以来,先后召开党组会10次,先教领导小组会12次,组织集中学习22次60学时人均记学习和读书笔记2.6万字,理论测试2次,党员撰写体会文章60篇,编写教育简报20期,征求意见4次共计43条,撰写党性分析材料26份,整改各类问题102条。通过扎实有效地教育活动,党员的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有了显著增强,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强化,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好天水市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是我委重要工作职能,编制"十一五"规划是我委XX年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根据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今年我委集中全委力量抓好规划编制工作。一是搞好调研。由市政府任伯年副市长带队,委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参加,深入到五县两区及市直主要部门,对"十一五"规划编制的原则、面临的环境和全市"十一五"期间发展的目标、主要措施以及实现奋斗目标存在的主要困难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十一五"规划前期调研的8个课题报告先后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组织规划专家组对修改后的课题逐个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了反复修改,为编制规划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天水日报》上开辟专栏,将"十一五"规划8个重大课题研究成果逐一进行刊登,课题涉及全市农业、工业、城镇化建设、市场建设、资源、环境、文化、社会事业和投资等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让全市人民了解并参与到"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来,使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6 【实施日期】200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各市发改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察,是指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监督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状况,评估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自治区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部分或者全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自治区项目; (四)国家稽察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组织稽察,指导全区稽察工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116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9.06 【实施日期】201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 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互联网+”领域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构建“互联网+”领域创新网络,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组织实施“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申报工作。请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附件1)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及时申报,我委进行审查后择优推荐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牵头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申报单位(牵头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申报单位(牵头单位)是科研机构和高校,要求:研发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申报单位(牵头单位)是企业,要求: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30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30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具体要求 1、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项目应符合专项建设内容和重点,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只能申报其中1个实验室方向。 2、申报单位需承诺,若通过评审成为“互联网+”领域创新平台的承担单位,将参与构建创新网络,以加强创新平台之间的协同。 3、项目申报方案需充分体现产学研用等单位的紧密结合,并进行多个单位实质性联合共建(联合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建设内容和地点应相对集中;鼓励工程实验室建立技术成果应用示范基地,优先支持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具有全国性示范效应平台建设。 4、该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原则上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原则上支持本领域排名第一的单位),鼓励由企业牵头承担实验室相关建设任务。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 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11〕1023号) 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委制定及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委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价格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发改规[2018]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28 【实施日期】2018.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分享经济发展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分享经济发展指南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分享经济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下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正在加快驱动资产权属、组织形态、就业模式和消费方式的革新。推动分享经济发展,能够有效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便利人民群众生活,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创新活跃,发展迅速,显示出巨大发展活力与潜力,但也存在认识不统一、制度不适应、保障不健全等问题,分享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为加强预期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分享经济主要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 二、分享经济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相对分离,倡导共享利用、集约发展的创新理念;强调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弹性匹配,实现动态及时、精准高效的供需对接;强调消费使用与生产服务的深度融合,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发展模式。 三、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支持创新创

业发展为核心,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强化发展保障,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四、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分类细化管理,防止一刀切。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安全意识,对于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安全、金融风险等密切相关的业态和模式,严格规范准入条件。 五、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政府部门要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网络业务监管手段,加快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在鼓励分享经济市场开展有效竞争基础上,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引导分享经济有序发展,营造新旧业态、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平台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严格规范经营。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要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环资[2006]1498号 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行业 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评估意见的复函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及有关企业: 你们报来的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鞍本钢铁集团等35家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名单见附件)。请上述企业在1个月之内按照评估意见和修改建议(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另行通知)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一式六份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修改情形进行核实,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将各企业方案修改完善情形和核实情形告我委(环资司)后,对各企业试点方案进行备案。 二、各企业要按照科学进展观的要求,结合地区和行业进展以及企业自身进展规划和实际情形,认真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大领导,落实责任,对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目标、重点任务和项目要逐一分降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主动落实试点工作需要的有关资源、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条件;切实加大基础工作,健全资源节约治理制度,建立资源消耗统计和核算制度,加大资源环境核算。 三、对方案中涉及的需要备案、核准、审批或者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目》等有关规定,抓紧按照有关投资治理程序进行报批。对列入今年我委循环

经济试点专项中的投资项目(另行函告),要抓紧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有关省(区、市)进展改革委(经贸委)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主动落实有关项目、资金、政策等配套条件;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对试点工作面临的咨询题抓紧和谐解决,对有关政策等重大咨询题和试点进展情形及时报告我委;加大对试点工作进行时期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对试点成功体会及时进行总结并适时推广。 五、此次未通过方案评估的试点企业要抓紧重新编制实施方案。请有关省(区、市)进展改革委(经贸委)在2个月之内将上述试点方案报我委重新组织评审。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通过方案评审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名单 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循环经济试点评估意见函 附件: 通过方案评审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名单

2015年4月1日上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真题

2015年4月1日上午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无领导小组讨论 面试真题 (总分: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面试问答(总题数:1,分数:2.00) 1.【材料】体制机制能否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发展的新要求,是决定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成败的关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只有坚持科学发展的大方向,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以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制度的协调性,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才能破解科学发展所遇到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赢得未来发展的主动权。深圳市是全国首个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在深圳特区成立30周年时,胡锦涛总书记对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提出新的要求:“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机制体制,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动力源泉。” 【问题】对于深圳打造创新型城市,请谈谈如何从体制机制层面促进创新,提出三个政策建议。【要求】第一轮:考生依次发表自己的看法及建议。第二轮:讨论确定三个最有效的政策建议。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此题第一轮在类型上属于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中的开放式试题,作答思路类似于结构化面试中的智能性问题,主要考查考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认知程度以及对问题的分析是否透彻、全面。第二轮需要考生首先逐个阐述自己的观点,然后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三个最有效的政策建议,属于排序类多项选择式问题。考生要作答好此题,应明确创新型城市的概念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内容。创新型城市是指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高、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城市。体制创新包括:一是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管理体制;二是合理的所有制结构体制;三是营造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四是转变政府职能。机制创新包括:一是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二是内在的发展动力;三是调动人的积极性的机制。在明确上述要点后,考生在第一轮作答中,就结合背景材料陈述的内容以及深圳市的现状,从上述几个方面去思考,具体阐述从体制机制层面促进创新的政策建议,助力深圳打造创新型城市。就体制层面促进创新包含的内容而言,考生可以分别从以下角度展开阐述:第一,就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管理体制来说:深圳作为一个民营高科技创新都市,要着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同时,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第二,就合理的所有制结构体制和营造非公有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来说:政府应创造更多便利条件促进二、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为更多的私营企业或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的技术与资金支持,优化整合财政资源,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国家战略性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竞争前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公共平台建设,扶持一批面向产业和服务社会的新型公共研发机构、创新服务机构和成果转化机构。使深圳的私营企业、小微企业获得发展保障。第三,就转变政府职能来说,在大部门制改革中整合科技管理部门职能,成立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建立起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创新资源和产业的统筹规划和布局,避免多头管理、分散投入,促进创新资源优化整合。同时,政府在职能转变中要不断做减法,让市场更多做加法,从总体上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机制促创新的内容,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第一,面对市场的变化,特别是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政府应提高对市场的应变能力,安排相关人员及专家成立机动工作组,及时分析市场变化新情况,制定科学应对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具科学性与前瞻性的政策指导;同时,鼓励企业从自身出发,利用创新技术把握市场变化,及时更新与完善自身的创新能力与应对能力,与政府形成合力,实现自身更好发展。第二,就内在的发展动力来说,政府要着重从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打造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广聚全球创新资源、充分发挥“深港创新圈合作机制”作用等四方面开展工作,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创新创业保驾护航,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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