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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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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

重温唐代死刑复核制度

科目:中国法制史

班级:2013级法律硕士2班(非法学)姓名:李付雷

学号:S1*******

重温唐代死刑复核制度

李付雷(2013级非法本法硕学号:S1*******)

摘要:当今国际和国内热点争论的一个问题就是中国死刑存废问题,在现今国情下,完全废除死刑尚不可能,中国死刑政策是:“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此种情况下死刑复核显得尤为重要。钱穆先生认为“任何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1]司法制度又何尝不是呢?中国古代历史中对于死刑复核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死刑复核制度在唐朝得到全面发展,至此,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体系基本确立。[2]唐代司法制度在中国司法制度演变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重温唐代死刑复核制度不仅具有史学价值,对于中国现今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正所谓“阐旧制,辅新命”。

关键词:死刑复核慎刑监督录囚

一.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唐朝死刑复核制度有其深厚的思想和制度渊源,是在慎刑的思想影响下一些制度经过多年演变而成。

1.思想渊源

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是慎刑,其产生与发展也是这种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制度影响的结果。"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比如《尚书·立政》记载的西周时周公对成王的诰词,其中多次提到“庶狱庶慎”,还专门强调“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3]也是慎刑思想的体现,西周的这一慎刑思想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代初期实行黄老无为思想,主张与民休养生息,约法省刑,后来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逐渐把儒家思想融入法律制度,以德礼为本,恤刑慎杀。

至唐代,慎刑思想更是被唐初皇帝所接受,对于奠定唐代死刑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李渊在太原起兵之时,“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镯除之”。[4]李渊登基后的第九天,就命令裴寂、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之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5]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初,曾谓侍臣日:“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存宽简。古人云:‘胃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狱,必求深幼,欲成其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表明了他对死刑的重视。

2.制度渊源

初成于汉代的录囚制度当是死刑复核的制度萌芽,指皇帝或者司法官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审录在押囚犯,查明是否存在冤假错案的司法制度,以用来标榜仁政,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的制度。《汉书百官志》:“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这是现存文献中关于录囚制度的最早记载。东汉起,皇帝亲录囚徒,并为历代帝王所重视,录囚制度从而成为最高统治者掌握司法权,监督司法的重要手段,如东汉永元六年皇帝曾“车架自幸洛阳,录囚徒”。皇帝通过录囚制度纠正了许多冤假错案,经过后世司法制度的变迁,录囚制度逐渐发展变化为死刑复核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族大融合,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在此时期正式形成了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大力推行汉族儒家文化,引礼入律,确立死刑奏报制度,地方机关及司法机关上奏的案件必须由皇帝审核方能确定死刑的执行与否,死刑复奏是死刑复核的组成部分,如《魏书刑罚志》有记载说,“当死者部案奏闻”,“诸州国之大辟,皆先猷报,乃施行”。隋朝继承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开皇十五年确立“死罪者三奏而后决”的制度,但是隋末法制败坏,隋初制定的法律制度并未得到切实执行,严厉残暴,导致隋朝的快速覆亡。

唐朝初期,李渊父子以隋朝的灭亡为鉴,厉行法制,总结教训,如《贞观政要》卷六《君臣鉴戒》:贞观四年,上论隋曰,魏征对曰:“臣往在隋朝,曾闻有盗发,场帝令朴士澄捕逐。但有疑似,苦加拷掠,枉承贼者二千余人,并令同日斩决。大理垂张元济怪之,试寻其状,乃有六七人,盗发之日,先禁他所,被放才出,亦遭推勘,不胜苦痛,自诬行

盗。元济因此更事究寻,二千人内惟九人逗留不明。官人有谙识者,就九人内四人非贼。有司以炀帝已令斩决,遂不执奏,并杀之。”太宗日:“非是炀帝无道,臣下亦不尽心,须相匡谏,不避诛戮,岂得惟行馅俊,苟求悦誉。君臣如此,何能不败?肤赖公等共相辅佐,遂令图图空虚,愿公等善始克终,恒如今日。”

唐太宗特别注重慎刑,贞观元年,太宗说:“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溢。”[6]其后,《狱官令》规定:“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祥复。”死刑复核权由最初的刑部独立行使逐渐变更为开元年间的中书省和门下省分担。另外唐代死刑制度不断完善,贞观年间,唐太宗认为自己对一些死刑的处罚过重,于是下令:"凡决死罪,虽令即杀,仍三复奏。"后来,贞观五年,唐太宗因一时盛怒,杀大理丞张蕴古,既而后悔,因此下诏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需五复五奏”。对死刑要求复核五次,以后又编人了《唐令》,规定:“凡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具体为:“在京者,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三复奏。在外者,初日一复奏,后日再复奏。纵临时有救,不许复奏,亦准此复奏。”〔7〕至高宗即位时,问大理卿唐临在狱录囚之数,唐临回答说:“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

复核制度既体现了唐朝统治者慎刑的思想,也促进了社会清明有序,开创了唐朝盛世,如贞观六年,太宗“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二.唐朝死刑复核制度

唐朝死刑复核制度中,除皇帝拥有最高复核权外,中央多个机构,如中书省,门下省,刑部和御史台都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具有死刑复核的权力。

皇帝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具有至高无上,独一无二的绝对权力,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最终的死刑复核权力都掌握在皇帝手中。如唐高祖八年,“亲录囚徒,多所原宥”。唐太宗时期又确立死刑案件的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皇帝还可以以

“诏狱”的形式,组织专案机构,亲自审理。另外,皇帝可以“赦”的形式,不经复核程序,直接免除死刑犯死罪。总之,皇帝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对于死刑进行复核,既把最高司法审判权掌握在了自己手中,又体现了作为统治者爱民的治国思想。

钱穆先生认为,相比于汉代相权采用“领袖制”,唐代相权改为“委员制”,相权被分割为几个部门行使,设立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共同行使相权,另设御史台行使监察职能。在三省制下,由中书省出诏令,门下省封驳,尚书省奉行,三省长官,既门下侍中,中书令,尚书省左右仆射皆为当然宰相,“所谓佐天子而总大政者也”。[8]中书和门下省对于死刑复核有重大权力,《新唐书·太宗纪》记载此事说:“命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议决死罪。”其后将此命编人《狱官令》时正式规定:“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覆。”可见,中书门下省能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贞观三年,太宗诏曰:“自今天下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议之”,形成了所谓的“九卿议刑”制度。开元二十五年,又规定“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祥复。”将死刑复决权由刑部归于中书门下。

门下省在死刑扶着中有着复议作用,贞观五年,。太宗手诏敕曰:“比来有司断狱,多聚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省复有据法当死,而情在可矜者,宜录状奏闻”。门下省给事中起着极大作用,对于刑部、大理寺及御史台经办的重大案狱,有进行法律审核的权力,认为定罪不准(刑名不当),量刑不确(轻重或失),则有权援引适当的法律条文或案例,驳回重审。

御史台既是中央监察机关,掌管纠察弹劾百官违法,同时又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也参与审判或直接受理有关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主要是以“三司受事”的方式会同中书省和门下省参与司法活动及复核死刑。三司是一个常设机构,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和侍御史组成,是介于尚书省和皇帝之间的一个审判层次。三司主要审核刑部大理寺和地方州府办理的狱讼,监督判决,以保证司法审判合乎法定程序和制度,对于不合者驳回重审,一般不直接审讯人犯和狱案。

刑部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除掌管司法政令外,并复核大理寺流刑、死刑以上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死刑的复决权也由刑部行使,特别是在外诸州死刑的执行,必须报刑部,经三复奏后,方可执行;对在狱囚徒的录囚、申复也由刑部负责。在复审中,如发现疑案、错案,凡徒刑、流刑以下的案件,驳回原审州、县重审或复审;死刑则转送大理寺重审,有时也可亲自审理。刑部是常设的死刑复核机构,是从司法机关内部对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复核。唐代对死刑的复核,是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不上诉,也要经过刑部复核后,才能执行。贞观以后,虽说是改由中书、门下复核死刑,但并没有完全剥夺刑部对死刑的复核权,司法复核仍有效地进行。

三.唐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现代启示意义

基于我国死刑不可废除的现状,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的死刑复核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错判死刑、错杀无辜,保障司法公正在每个案件中得以实现和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今死刑复核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对于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带来了很大危害,鉴于死刑错判和错误执行危害的巨大性和不可挽回性,完善我国死刑复核制度对于保障人权,弘扬法治有着重要意义。唐朝较为完善的死刑复核制度虽然已经历经千百年,现在重新审视仍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1).完善刑复核程序,引入监督机制,创设死刑复核追究制度。

唐朝的死刑复核程序法律规定较为完备,如“三复奏”,“五复奏”等,另外还有“九卿议刑”,“三司会审”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置对于限制死刑复核官员的恣意妄为有重大作用。死刑案件没有经过上报复奏而执行的,相关责任人员会被处以流刑。而会审制度也明确规定,因玩忽职守复核过失致错判死刑的官员,会遭到降职处分。如今我国死刑复核制度也应引入监督机制,加强责任的落实。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而最高检察院对于最高院在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处于空白状态,检察院应该加强对于最高院死刑复核的监督,对于发现的死刑

复核程序中的不法和不谨慎行为,应当依法惩处,这样既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内,又不会引起大的变动,来达到慎刑的效果。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监督,由于理论上存在争议,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最高院死刑复核的监督持保留态度。

(2).改进死刑复核的审查方式,增加言辞审理程序。

唐朝对于死刑复核设置了严谨的程序,注重当面审理,如“亲录囚徒,多所原宥”,“凡国之大狱,三司祥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当下的死刑复核主要是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此人命关天之大事,竟不能给予被告一申诉辩解之机会,并且律师也很难介入,无疑对于被告权利的保护有许多不周到之处。建议应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增加言辞审理的程序,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解意见,以弄清事实,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致谢:本文选题和撰写受到高汉成、高旭晨和孙家红老师的启发和指导,还有身边同学的帮助,特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序[O]

[2]王琨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考察[J].理论研究.2012(6)

[3]左传·襄公二十六年[O].

[4]《旧唐书》卷五O《刑法志》[O].

[5]《旧唐书》卷五O《刑法志)[O].

[6][唐]吴兢:《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第三十一》.

[7]《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

[8]《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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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司法考试题

5、律,最早源于__________。 32、秦朝的具五刑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__________与__________并用的刑罚。 33、秦朝的__________是一种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名。 34、秦朝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用的刑罚叫做__________。 35、在秦朝,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是__________。 36、秦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汉朝以__________确定责任年龄。 37、秦律中故意称__________,过失为__________。 38、秦朝对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但非出于故意者叫做___________。 39、__________是目前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 40、秦在战国时已设有__________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41、秦朝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把诉讼形式分为两种:一是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 42、秦律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官府对“公室告”的案件必须__________,对“非公室告”不得_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答问 答案:是官方用问答的形式对法律的内容、法律的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是秦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与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秦的法律答问开创官方律疏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极大。 2.封诊式 答案: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即朝廷统一发布的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文件,其中有对司法官听审的指令,有对案件进行调查、现场勘验和审讯程序的规定;此外还附有一些可供司法审判参照的案例。封诊式的这些内容说明秦朝审理案件的程序和处理纠纷的手续已经相当完备。 3.廷行事 答案: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与其他法律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以古非今罪 答案:是指引用三代历史事例,非议当朝政策法令。秦始皇曾明令:“以古非今者,以古非今罪反映了秦朝实行思想文化专制的暴虐。 6.盗徙封罪 答案: 非法变动田界的犯罪行为。封就是田界,是土地所有权范围的界定物,非法变动田界即意味着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秦律规定对犯盗徙封罪的人处以赎耐的刑罚 7.具五刑 答案: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执行各种肉刑之后,再执行死刑,以加重刑罚的残酷程度。通常情况下,具五刑只适用于夷三族的重罪。 8.族刑 答案:也称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关于三族亲属,一说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9.耐刑 答案:就是剔去罪犯鬓毛和胡须而完其发的一种耻辱刑,又称完刑。它常作为附加刑和徒刑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试题库试卷

《史》模拟试卷一 2分,共10分) 1、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 刑。 2、西周刑法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过失称为(眚),故意称为(非眚)。 3、西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 和(《厩律》)。 4、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 5、宋朝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主考官、评卷人员循私舞弊,创立了(糊名)、 (誊录)之法律制度。

1 隶制五刑是(C) 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 B.断手、刖、劓、宫、大辟C.墨、劓、刖、宫、大辟D.孥戮、脯、刖、宫、大辟2、西周穆王时期,令吕侯重新修订刑书,史称(D) A.《周礼》 B.《嘉石》 C.《九刑》 D.《吕刑》 3、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C) A..非所宜言罪 B.乏徭罪 C.盗徙封罪 D.盗窃罪 4、商鞅变法时期,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颁布了(C) A.《垦草令》 B.《为田开阡陌令》 C.《分户令》 D.《连坐法》5、汉律规定,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者,构成(A) A.非正罪 B.事国人过律罪 C.左官罪 D.阿党附益罪 6、中国古代以丧服制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关系的制度,称为(D) A.五丧 B.五刑 C.五听 D.五服 7、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着作是宋慈所撰写的(B) A.《元典章》 B.《洗冤集录》 C.《封诊式》 D.《法律答问》 8、明朝创制的耻辱刑是(C)A.充军 B.发谴C.枷号 D.廷杖 9、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专门设立(B) A.“.谋叛”罪名 B.“奸党”罪名 C.“.谋反”罪名 D.“.受赃”罪名 10、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所设立的资政院实质上是(B)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6、罗马法律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诉讼法。历史地位:(1)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各“蛮族国家”对原罗马帝国的居民仍适用罗马法。(2)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的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采用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称为“注释法学派”,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被西欧许多国家所采用。法国是最早接受的国家之一,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在西班牙也同样受到重视,就连英国也受到影响,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制度和精神。(3)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推进了西欧法制的发展进程,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 7、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主要线索:主要是自公元5世纪中叶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18世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开端前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1)公元5-11世纪封建社会形成和巩固时期,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公元13世纪后,地方习惯逐渐被编纂为成文法典。(2)从公元12世纪初开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史称罗马复兴。(3)教会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犯罪与刑罚、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发展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教会法院管辖的范围不断扩大。(4)公元11世纪前后,随着西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的复兴和自治城市的出现,西欧商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中世纪后期,随着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西欧各国法律开始走向统一。英国与西欧大陆各国不同,其法律发展变化走的是一条独特的道路,就是西

中国法制史试卷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中国法制史》答卷 本人承诺:本试卷确为本人独立完成,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签名___ ____ 学号_______专业______ _______学习中心_____ ___ 试题: 根据下列案例材料,请分析以下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中的什么原则?这种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什么作用?(100分) 答: 第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拾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 第二个案例: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根据《春秋》之义,女子丈夫死了是可以改嫁的,遵从父母之意改嫁实为孝顺而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三个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一)上述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审判方法中“春秋决(绝)狱”的“原(论)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两个原则。 (二)“春秋决狱”又称“春秋绝狱”“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还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上述三个案例都运用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原则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 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上述三个案例)。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如案例一和案例三)。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三)“春秋决狱”及其“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重要作用:(1)“春秋决狱”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对于中国整个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华法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以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的“春秋决狱”对于中国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春秋决狱”是西汉司法领域的大事件,它是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渗透的第一步,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春秋决狱”的真正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选自司法考试辅导》) 单项选择题 1.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称为( )。 A.傅B.别,C.质D.剂 2.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 )。 A.“五刑”B.“五听”C.“五行”D.“九刑” 3.秦朝强制男性犯人服修城墙、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为( )。 A司寇B.鬼薪,白粲C.城旦,舂D.迁 4.秦朝法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是( )。 A赀刑B.赎刑C.夏作D.罚作 5.最早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汉武帝B.汉文帝C.汉献帝D.汉宣帝 6,“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 ) A.《晋律》B.《魏律》C.《唐律》D.《北齐律》 7.首创流刑五等之制的是( )。 A.《北周律》B.《北齐律》C.《新律》D.《晋律》 8.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刑部B.御史台C.大理寺D.中书省 9.“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唐律中( )的规定。 A. 类推B.法律适用C.法律解释D.自由裁量 10.宋代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 A.举取B.举债C.负债D.出举 11.唐律中有关拷讯的限制没有以下哪些 A.依法案有议、请、减等特权的不得刑讯B.老小废疾不得刑讯C.女犯不得刑讯 D.拷囚不得超过三次 12.中华法系形成—个完整的体系是在() A.隋朝B.唐朝C.清朝D.明朝 13.宋朝路一级设置的司法机关称( ) A.提刑按察使司B.提点刑狱司C.肃政廉访司D.行御史台 14 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 A.明德慎罚B.刑无等级C.重典治国D.德主刑辅 15 明朝中央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 16 廷杖制度设立于( )。 A.隋朝B.唐朝C.元朝D.明朝 17.明代地方省一级的司法机关是( ) A.提刑按察使司B.提点刑狱使司C.肃政廉访司D.通政使司 18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 A.《大清例律集解附》B.《大清新刑法》C.《大清会典》D.《大清律例》 19.“奸党”之条首创于( ) A.秦律B.汉律C.元律D.明律 20.明朝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审理重囚的制度称( )。 A.九卿会审B.三司会审C.朝审D.秋审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三、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5个备选答案中,选出2个至5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1分,共5分)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 )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 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E、官府审核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三、1、CE 2、ABCE 3、ABCD 4、ABCDE 5、ABE 二、多项选择题 31.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 ) A.刑与战争分不开 B.兵刑同制 C.刑与战争无关 D.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 E.兵起于刑 32.春秋时期,晋国制定法律的活动有( ) A.赵盾制定《常法》 B.范宣子制定刑书 C.晋文公称霰时作“被庐之法” D.邓析作“竹刑” E.赵鞅、荀寅“铸刑鼎” 33.汉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 ) A.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 B.亲亲得相首匿 C.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D.先自告除其罪 E.准五服以制罪 34.太平天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度,在中央除天王为最高裁判者外,还有( ) A.各王 B.侯 C.丞相 D.检点 E.推官 35.抗日战争时期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出租人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收回土地( ) A.契约期满 B.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

中国法制史练习题2报告

第一章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天讨天罚 2、五刑 3、汤刑 4、炮烙 5、颠越不恭7、脯 8、兄终弟及 二、简答题 1、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律观。 2、简述商代的的罪名玉刑罚。 3、简述奴隶制五刑。 4、简述中国古代的法律起源的特点。 三、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分析。 1、“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尚书.甘誓》 2、“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 奇技奇器已疑众,行伪而坚,学非而博,顺非二泽以疑众, 杀;假于鬼神、时日、十巫以疑众,杀。”——《礼记.王制》 四、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试述商代的神权政治法律思想。 2、试述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含义。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五听 2、五过 3、三刺 4、七出三不去 5、六礼 6、《吕刑》 7、刑罚世轻世重 8、九刑 9、五礼10、乞鞠11、质剂、傅别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实行的同姓不婚原则。 2、简述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3、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4、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律知道思想。 三、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些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穿透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1、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损益可知也。 ——《论语》 2、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3、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 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 不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 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记.曲庙》 4、悼与耄,虽有死罪不加刑焉。——《礼记. 5、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杀。乃有大

外国法制史简答题-(1)

精品文档 。 1欢迎下载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差别;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自然环境,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长期分立;②成文法出现较早,从氏族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进行了立法;③从埃及和西亚邻国的法律中吸取了经验,又对罗马法有较大影响;④缺少对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没有在理论上达到精深的程度;⑤被推广适用到各城邦在各地建立的殖民地中。以下为需要文章数达到20才能浏览的内容雅典民主制确立、发展的过程⒈梭伦立法改革为民主制奠定初步基础。(前594)①以财产多寡作为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标准而不像过去依靠地位和身份;②逐步从国家政权机关中排除贵族势力使雅典政治开始民主化;③新设四百人议会和陪审法院,吸引较多的雅典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⒉克里斯特尼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趋于巩固。(前509)"贝壳放逐法"⒊阿菲埃尔特改革使雅典民主制获得高度发展。(前462)"不法申诉制度"⒋伯里克利立法改革使民主制达到顶峰。雅典民主制产生的条件①工商业发达农业落后,因此氏族贵族的势力相对软弱;②较早地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③广大农民、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地位;④雅典的奴隶比自由民多数倍,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可加强对奴隶的统治。雅典"宪法"的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公民能通过各种制度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反民主势力破坏。雅典"宪法"的局限性①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虽可得到津贴,但仍有不少困难;③通过投票选举的公职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且要经过特别审查;④统治阶级采取多种措施限制民众大会的作用。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十二表法)、2民众大会(①贵族议会②百人团会议③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通过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法学家的解答、6皇帝的敕令(敕谕、敕裁、敕答、敕示)、7法典编纂。罗马法的分类⒈公法和私法;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⒋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①团体本位的法律;②属人主义的法律;③具体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⑤世俗的法律。债权法的特点⒈债权制度不发达;(①契约种类很少;②契约的订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财产和人身、设定动产和不动产质权〉);⒉严格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①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和国王是一夫多妻;②实行买卖婚和抢夺婚;③实行家长制。日耳曼法律的继承制度:一律实行法定继承。耳曼法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区别①侵犯私人利益构成侵权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构成犯罪;②侵权行为引起私人复仇,犯罪由公共权力机关进行惩罚。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点①犯罪种类由少到多;②刑罚从简单到复杂;③只要有加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不考虑主观意图,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日耳曼诉讼制度的特点①实行自诉原则但后期出现了纠问主义诉讼;②诉讼证据的原始性和特权性。通常使用的证据是宣誓、神明裁判和决斗。法兰西王国9-13世纪法律特点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法兰西王国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⒉王室立法的加强;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法兰西王国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英国制定法的特点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①自由租赁;②不自由租赁(交租)。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①终身保有的地权;②限定继承的地权;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罗马法"复兴"的过程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罗马法"复兴"的意义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习惯和判例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①市民身份;②城市机关的组织;③行会组织;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教会法的渊源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②教皇的教令集;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16世纪《教会法大全》③宗教会议的决议;④从世俗法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①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③禁止离婚;④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伊斯兰法的渊源①古兰经;②圣训;③教法学(类比、公议);④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 蓄。伊斯兰债法的特点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①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②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③准许离婚。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①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②较早出现遗嘱继承;③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伊斯兰刑法的特点①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②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③刑罚很残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①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的要求;②通过审判以判例形式吸收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的法律制度、原则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对旧法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旧法的不足。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①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②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③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了封建法的残余并创立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①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③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④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同于大陆法。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②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③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⒈肯定了英国的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①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②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③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④司法独立,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⒉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英国的财产法①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②革命后对旧法的改革和土地无限私有制的确立。英国的契约法及契约成立的条件①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②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③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④契约内容必须合法;⑤某些契约尚必须遵守法定形式。英国的侵权行为法及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①侵犯了他人的权利;②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③行为人应存在故意或过失。英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19世纪后英国刑法有哪些主要发展变化①犯罪;②刑罚。19世纪后英国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经过了哪些改革①确立了辩论式诉讼;②继续实行陪审制;③实行辩护制度。现代英国法律发展的趋势①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上升,并逐渐趋于系统化;(法令汇编、法律编纂)②英国法律在英格兰以外地区的使用范围缩小;③欧洲共同体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现代英国宪法的变化①《退位法》和《摄政法》的制定;②议会和内阁之间实际权力的某些调整,委托立法的增多;③选举制度的改革;④两党政治的加强;⑤文官地位的提高。现代英国财产法的改革①废除了对财产的封建性分类,即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的分类,正式采用了罗马法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方法;②统一了土地和动产的移转规则;③扩大了动产所有权的范围。英国财产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合理使用"的理论)。现代英国契约法的变化①"标准式契约"出现,"契约自由"受到限制;②契约效力"阻碍"说得到发展,"契约神圣"的原则受到限制;③诚实信任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成了契约效力的一般原则,起着指导和补充契约履行的功能。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⒈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类似于无过失责任)⒉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强调主观恶意)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原则,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现代英国婚姻家庭法的变化①以感情"破裂"的离婚 原则取代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离婚权利;②废除了"夫妻一体制"的封建残余,妇女在法律上享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现代英国继承法方面的变化⒈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①规定妇女享有完全的遗嘱能力②对遗嘱绝对自由进行了限制)⒉无遗嘱继承方面的变化;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继承权。英国商法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系商法的特点①英国没有统一的商法典,因而它同其他部门法的界限不十分明确;②英国商法的渊源中惯例占重要地位。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⒈工业产权;(①发明专利②工业品外观设计③商标)⒉版权。现代英国经济法的发展①国家通过国有化法令直接控制重要的工业和公用事业;②国家通过财政等措施来控制和影响全国工业发展的进程;③国家通过立法对限制性贸易的维持,以及垄断和合并实行控制;④国家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法对零售商业进行管理。现代英国刑法的变化⒈犯罪方面:①废除了关于重罪和轻罪的分类代之以应予起诉罪、简易审决罪和既可起诉亦可简易审决罪三类;②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对过去关于某些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某些修改和补充。⒉刑罚方面:①废除了肉刑、刑事劳役和苦役;②宣布永远废除死刑。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的关系①美国采用了英国普通、衡平和制定法的传统形式继承了许多概念和原则;②美国法律与英国法律之间存在着渊源关系。1787年宪法以前所发布的宪法性文件①独立宣言;②邦联条例。《独立宣言》的内容①宣告了"天赋人权"原则;②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③最后列举了英国的28条罪状后宣告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邦联条例》的内容①宣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②规定缔结邦联的目的是"为了共同防御和彼此间负有互相援助的义务等";③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除授予国会的权力以外一切权力;④规定邦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一院制的国会,没有常设行政和司法机关,只在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各州委员会"代行国会的职权。1787年美国宪法的基本特点①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②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③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④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即权利法案。13条废除了奴隶制;15条规定不得因种族肤色限制或剥夺公民投票权;17条规定参议院议员由每州人民直接选举。路易斯安那州为罗马日耳曼法系。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春秋时期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3、按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重处罚。() 4、汉文景刑制改革,彻底废除了墨、劓、刖、宫四种肉刑,。() 5、“折杖法”颁布于隋朝。() 6、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7、秦汉时的髡、耐等刑罚属于耻辱刑,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 8、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 9、按秦朝法律规定,子盗父母等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公事告”。() 10、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11、在夏朝,“墨”是罪名,也是刑名。() 1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3、“非眚”是指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14、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金属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15、秦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司寇。() 16、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7、《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8、“厂卫”虽然只是明朝的特务组织,却拥有监督司法审判的大权。() 19、秋审是一种会审制度,也是一种死刑特别复核制度。() 20、“德主刑辅”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1、赀刑是秦朝的独立刑种。() 22、明朝的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3、“傅别”是适用于租赁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24、“谋反”是“重罪十条”中的一种罪名。() 25、《晋律》成为唐律的蓝本。() 26、《唐六典》是唐代最重要的刑法典。() 27、汉朝以身高作为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8、宣政院是元朝中央设立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 29、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典。() 30、“通行饮食”是汉代的一种罪名。() 31、“眚”是指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 32、《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候所作。() 33、《晋律》是由律学家张斐、杜预编纂的,所以又称“张杜律”。() 34、汉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理。() 35、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6、“折杖法”是明太祖创设的。() 37、“公罪”是指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38、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法制史作业2

法制史作业(二) 一、单项选择题。1、律典中第一次正式规定依服制定罪是在( )。A曹《魏律》B《北魏律》C《晋律》D《北齐律》2、“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出自下面哪部法律文献?( ) A《唐律疏议》B《宋刑统》C《大明律》D《大清律例》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是( ) A《元典章》B《蒙古律例》C《钦定西藏章程》D《天盛改旧新定律令》4、关于元代的刑罚制度,论述正确的是( ) A沿用唐宋的流刑制度,分里数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B笞杖刑以“七”为尾数C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对民族间的犯罪行为同罪同罚D实行剥夺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严惩5、清代的秋审是指( ) A每年秋季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B 每年霜降后对京师重犯进行的复审C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等九卿的会审D 犯人如果在行刑前提出申诉,要求案件重新审理的制度6、甲乙同是波斯人,二人长期在唐代长安经商,因发生经济纠纷,甲遂殴伤了乙。若你是当时的司法官审理此案,将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波斯法律B、适用唐朝法律C、适用的法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D、适用的法律由主审法官决定7、元代统一中国后所颁布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律是( ) A.《至元新格》B.《大元通制》C.《经世大典》D.《元典章》8、“鞫谳分司”的司法审判制度始于( ) A.秦朝B.汉朝C.宋朝D.元朝9、“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始设于( ) A.秦朝B.汉朝C.唐朝D.宋朝10、清朝监察制度的重要变化是将六科给事中并入( ) A.都察院B.御史台C.大理寺D.刑部二、双项选择题1、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包括耳听、目听、色听、( )。A辞听B气听C听讼D听赎2、清朝将明朝的会审制度发展为三种,分别为:九卿会审、( )。A三司推事B 秋审C 朝审D 热审3、中国古代司法机构中的大理寺和刑部职能有所交替,其中大理寺掌中央审判权是在( )。A唐 B 宋C 明D 清4、以下与汉代司法制度有关的是( )。A 廷尉是当时最高的专门司法官署B允许有重大冤屈者直诉中央C死刑案件应当向皇帝三复奏D除特别的案件,死刑的执行一般在秋冬季5、元代编制的法律典籍有( ) A《大札撒》B《大元通制》C《泰始律》D《大诰》三、名词解释1、亲亲得相首匿2、《法经》3、充军刑4、翻异别勘四、简答题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法中的“七去”、“三不去”的大致内容。2、简述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原则。五、论述题西汉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如何形成的? 一、单项选择题1、C《晋律》2、A《唐律疏议》3、D《天盛改旧新定律令》4、B笞杖刑以“七”为尾数5、A 每年秋季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6、A、适用波斯法律7、A.《至元新格》8、C.宋朝9、B.汉朝10、A.都察院 二、双项选择题1、A辞听B气听2、B 秋审C 朝审3、A唐B 宋4、A 廷尉是当时最高的专门司法官署D除特别的案件,死刑的执行一般在秋冬季5、A《大札撒》B《大元通制》 三、名词解释1、亲亲得相首匿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2、《法经》《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蓝本3、充军刑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作为死刑代用刑“刑莫惨于此”。4、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别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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