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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私募基金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

成立私募基金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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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私募基金产品流程说明书

1.产品发起人:指开发设计产品的当事人。

2.产品管理人/管理人:指对产品进行运作管理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产品托管人/期货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推介产品,协助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事宜,下达投资指令,日常估值,信息披露等。

3.产品托管人/托管人:指对产品的财产进行托管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保管产品的财产,核对并执行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协助管理人进行产品财产的估值、核算与清算,协助进行信息披露等。

4.投资者/客户:满足产品规定的资格要求,签署产品合同书且合同书正式生效的认购者。投资者缴纳相关认购款项、承担合同书规定的相应义务后,可以享受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财产收益、分配计划清算后的财产等权利。

5.认购:指在产品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的规定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6.投资顾问:受产品管理人聘任,为管理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当事人,产品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等事务。

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产品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8.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以产品的名义为产品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产品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管理人以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经纪商处以产品管理人名称开立的资金账户。

10.期货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托管人配合管理人为产品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

立的用于存放产品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也即资金账户。

11.产品财产专户:指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在保管行开立的产品资金专用账户,产品成立,产品资金交付完成之日起视为保管账户。

12.保管账户:指管理人按照产品合同相关协议约定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和记录产品的资金往来,办理与产品运作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保管专户进行产品文件书面约定以外的活动。

13.资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产品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4.产品财产/计划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加入本产品的全部产品资金,由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产品标的的财产。

15.推介期/初始销售期限:指产品合同书中载明,并经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产品初始销售期(具体期限由产品合同书载明)。

16.存续期:指本产品合同计划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7.认购:指在产品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的规定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18.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取得产品销售资格并接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产品认购等业务的机构。

19.不可抗力:指本产品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开发设计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由产品管理人在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基础上决定开发设计产品,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负责选择产品的托管人、经纪商(证券/期货)、投资顾问相关当事人。通过全方位沟通,初步确立合作意向。同时,撰写产品尽职调查报告,明确产品要素。产品要素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部分:

1.产品名称(命名规则:一般应明确指明发起人、产品类型等)

2.产品类型(如:信托、基金、单一客户、非单一集合投资等)

3.产品规模(包括最低规模以及预计规模等)

4.产品运作方式说明(如是否封闭运作等)

5.产品的相关当事人介绍(如管理人、托管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委托人、投资顾问等)

6.产品的预计存续期限

7.产品认购与赎回的相关事宜(如:产品推介期、是否存在封闭期、是否可赎回、产品最低认购额度、投资者资格阐述等)

8.产品存在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费、赎回/退出费、违约费、托管费、经纪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

9.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说明

10.产品收益与分配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预计收益、历史业绩展示、产品收益分配模式等)

11.产品风险揭示(尽可能向投资者明确的阐述产品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等)

12.产品风险管理与监控相关说明(如:预警线、平仓线、风险识别与评估等风控策略与手段的具体说明等)

1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尽调报告由负责开发产品的业务部门上报后,通过产品管理人内部风控审核后,一般即可开始产品份额的发售。

(【注】:产品开发与设计的具体流程因产品管理人自身部门业务流程设置不同而存在差异,各管理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产品的募集与成立阶段

(一)推介与募集

1.本阶段属于产品的初始销售阶段,主要是由产品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或人员向符合产品认购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指导其填写相关材料,办理相关认购手续以及募集认购资金。在进行推介与募集的过程中,应遵循如下程序:

(1)产品面向的投资对象应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合同书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产品管理人在与投资者签约之前,应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确保认购者符合“合格投资者”之定义;由代销机构代销的,代销机构应代为完成该项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管理人。

(【注】:此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资金来源、资金权属合法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在相关法规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由产品管理人进行适度调整。)

(2)认购程序:通过产品管理人尽调,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在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按照产品合同书或认购书等相关材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和办理认购手续,完成产品认购与签约工作。

在产品认购中,销售机构或人员应协助符合客户完成如下认购申请工作:①填写相关的开户资料信息(如账户业务申请表、交易业务申请表、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等),签署产品认购书、产品合同书等材料;②客户应当在产品合同书签署后规定时间内(以不晚于产品推介期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产品合同项下的认购资金支付至该产品银行专用托管账户,在产品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该资金;③销售机构或人员应收集客户认购材料提交至产品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开户信息资料、产品合同书等认购协议、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客户签约影像资料、汇款回执单等相关证明(【注】具体清单可参照附件1)。

(2)应注意的是,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申请;申请最终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产品合同书的生效为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认为客户的认购成功:

①经管理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产品推介期结束日前送达客户;

②认购资金在产品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产品专用银行托管账户(该账户具体解释见本说明书第二条-第(二)款之第2项);

③管理人接受并确认委托人的认购;产品成立生效(产品合同生效标准见本说明书第二条、第(二)项之第1点)。

投资者应在产品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额。

2.产品推介期由产品说明书约定并通过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备案(如需),一般是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发起人可以根据产品资金募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公告)。

(二)产品成立生效与账户开立

1.产品的备案与生效

产品推介期届满或推介期内,认购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人数,且产品募集规模达到产品合同规定的最低额度,可以认为该产品符合成立备案条件。

达到备案条件后,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验资和备案手续:应自初始销售期届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验资报告与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一般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产品金额等。

自收到相关监管机构书面确认之日起,产品备案手续完毕,产品合同相应生效。

(【注】:此处对于“一定期限”的阐述均由产品当事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并在产品合同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载明(下文同理)。)

2.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产品财产一般实行“第三方存管”的管理模式。产品管理人应选任合适的托管人、证券经纪服务商、期货经纪服务商,并与其签订相应的托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期货经纪服务协议等。管理人应于产品成立的当日通知托管行与证券/期货经纪商,并以该产品的名义在托管行和经纪商分别开立相关账户,并将相关账户信息书面通知托管行。具体而言,相关账户的开立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管理人应在产品成立当日将产品资金交付托管行保管,并将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样本等相关协议合同交由托管行保管。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产品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列明交付托管行保管的产品资金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托管行确认保管账户余额与通知所载余额无误后在管理人书面通知上盖章确认并传真至管理人,视为保管的产品资金交付完成。产品资金交付完成日即产品保管起始日。

(2)管理人在托管行指定的营业机构以自身名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并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该账户即托管协议中的产品财产专户。

(3)管理人应于产品成立后一定期限内,以本产品名义在中国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沪深交易所证券股东账户,并通知托管行和券商,作为本产品沪深交

易的指定证券账户。

(3)管理人在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即该产品的“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下简称“证券资金账户”)用于该产品场内交易清算,该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银行管理账户同步,且根据“第三方存管”模式券商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

(4)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商处开设产品专用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该产品场内交易清算,该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银行管理账户同步,且根据“第三方存管”模式期货经纪商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资金划入、划出、取现操作。

(5)托管行指定营业机构根据管理人指令,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开立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下简称“银行管理账户”)用于产品的结算与监管。该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与“证券资金账户”同步,并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6)产品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期货经纪服务协议》等产品资料进行产品托管账户与证券/期货资金账户的关联,实现银证转账业务的顺利开通。

(7)管理人、托管行与经纪商之间签署的经纪服务协议生效后,在产品开始实施前,管理人应依托管协议的规定将本产品的资金划至银行结算账户内,托管行确认银行结算账户内资金到账后,根据管理人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或者托管行营业机构柜台,将资金划入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管理人与经纪商。

银行管理账户、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第三方存管”模式建立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管理人发起,通过上述步骤,经过托管行、券商双方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

在开立上述账户,实现银证转账,产品资金划转至证券/期货经纪账户后,产品即可正式进入运营阶段。

(三)产品成立失败相关说明

若产品在销售期限届满或者管理人/销售机构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时,不能满足产品成立备案等条件的,称为本产品成立失败。

此时,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与费用;在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返还客户已缴纳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客户支付该笔款项自向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管理人返还给客户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管理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管理人就产品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三、产品的运营与管理

在投资者、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托管人开立产品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实现印证转账功能开通,产品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后,产品即可进行相应的投资运作。

(一)产品财产的管理

产品财产在运作处分中时应遵照如下规则:(1)管理人、托管人等应当将产品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产品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2)在有利于产品运营目的实现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依法将产品相关的部分事务委托他人处理;(3)管理人应指派专门的产品负责人处理本产品项下的相关事务;(4)必须为本产品开设产品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产品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产品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产品专用银行账户进行;(5)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产品财产及其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接受客户对产品运营相关事务的查询;(6)不得假借本产品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产品项下的产品专户进行本产品以外的任何活动;(7)管理人、托管人等有权按照产品的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二)产品的投资运作

1.产品投资形式与投资范围

产品管理人管理本产品项下资金,承诺将产品资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逆回购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可参与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与套利)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产品资金的具体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决策程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以及投资中的禁止行为、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等条款均可以由各方当事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且必须在产品合同书等材料中予以明确,所有投资操作不得超出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产品合同中的限制)。

产品管理人可在有利于产品运营目的实现的前提下依法聘任投资顾问为其提供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决策,与其签订《投资顾问合同》,实行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和受托人下达交易指令相结合的方式。

2.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相关规定

投资顾问应履行专业、谨慎和勤勉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产品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向产品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投资建议的发出应标的明确、要素齐全(包括产品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号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套保或套利、开/平仓等要素),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符合法律法规、产品合同及协议相关操作流程、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的规定,符合管理人对于关联交易、合规与风控等方面的要求等(具体内容应由双方在《投资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3.产品管理人下达投资指令相关规定

(1)授权人员与授权通知。

产品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向托管人发出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应指定专门授权的人员下达投资指令。该授权人员需事先由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下简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员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有效的身份确认方法等,该通知需载明生效日期,且由授权人签章,托管人收到当日向管理人确认。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授权人员权限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定期限,使用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签字样本,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管理人确认。变更通知应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

(2)投资指令的下达与监督。

管理人下达的投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的签章。指令可通过传真等经由管理人、托管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下达,且管理人有义务与托管人以录音等方式确认。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

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合无误后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经合理审查,存在异议或不符,托管人应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联系,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

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余额不足而不执行造成的损失。

当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管理人由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自身承担。

管理人的指令发发送人员无权或越权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均可被认为是发送错误指令。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正本由管理人保管,传真件由托管人保管。二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三)产品风险控制

产品在投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对于风险的管理贯穿于产品的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风险管理一般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控制三步,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与揭示

产品可能面临如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见附件2“风险揭示书”):(1)市场风险。

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创业板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2)管理风险。

由于管理人、投资顾问等当事人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产品在管理运用过程中面对的风险。

(3)操作与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环节操作中,因内控缺陷或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带来的风险,如,越权与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不得在封闭期内赎回认购的产品,以及持有产品的封闭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会带来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5)特定风险。

这是指由于产品投资策略的特殊性带来的风险,如未设置止损线/平仓线,投资期货等高杠杆产品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产品的财产遭受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产品的财产遭受损失。

2.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建议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在具体的操作中,风险评估的原理与止损制度基本相同,即根据价格的实时变化来随时调整策略,而不是在刚开始买入时就试图计算出其价格的转折点。

3.风险监控

(1)风险监控的目的是防止投资损失超过产品所能承受的程度,风险监控的对象包括单一的投资品种盈亏和产品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对盈亏的监控主要依靠止损制度来实现。

(2)产品管理人需要求投资顾问需要密切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状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比重,严格控制市场风险,并限制产品投资范围,监督投资顾问严格按产品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提出投资建议。

(3)管理人需指定专职交易人员负责逐日盯市,严格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预警线/平仓线等风控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盯市结果和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在产品净值到达预警附近时及时向投资顾问揭示投资风险等。

(4)管理人需配备符合证券投资业务需要的具有较高保密度与安全性的电脑系统用于产品的交易。

4.风险承担

(1)管理人依据产品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产品资金导致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产品财产承担。管理人违反产品文件的规定处理产品相关事务,致使产品财产遭受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2)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产品财产受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产品财产承担。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产品财产损失,由产品财产承担。

四、产品的估值、核算与报告

(一)产品财产的估值

1.估值的目的

产品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产品财产的价值,为产品费用扣除、收益分配以及参与和退出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对象

产品项下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与负债。

3.估值依据

管理人对产品的估值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产品合同规定进行,如

未明确做出规定的,参照同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估值程序

产品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如经双方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管理人对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管理人依据产品合同书在规定日期向投资者披露特定基准日的估值;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披露产品净值,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通知保管人,并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于该等故障排除后及时披露估值结果。

5. 估值方法

产品净值由管理人于每一交易日收盘后扣除当日应由产品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估算得出。

其具体估值方法可参见本合同附件3。

产品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和税费见本说明书第四条、第(三)款。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财产估值违反产品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组合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组合资产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产品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相关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品遵循的会计政策

产品的会计政策比照同类产品的现行政策执行,并遵循如下注意事项:

1.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产品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产品的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产品的资产托管人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三)产品应承担的费用与税收

1.产品财产应承担费用的种类

除非投资者另行支付,产品管理人因处理产品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产品费用”)由产品财产承担:

(1)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2)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

(3)投资顾问收取的投资顾问费;

(4)产品合同生效前的验资费、产品合同书、投资说明书及相关材料的印制费;

(5)产品成立后产品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管理、运用、处分产品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开户费、专项差旅费、中介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易佣金、交易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信息披露费用;产品终止时发生的清算费用、评估费、审计费(如有)等;

(6)产品管理人为保护和实现产品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7)按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规定,其他应由产品财产支付的费用。

产品的管理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管理人指令保管人从产品财产专户中支付。管理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管理人有权从产品财产中优先受偿。

2.产品相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1)产品托管费

产品的托管费具体由管理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产品计划保管协议》予以协商确定。

一般而言,其计算如下:H=E×R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的托管费,E为产品财产净值,R1为托管费年费率)。

产品的托管费自产品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支付周期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规定期限内将以上计提的保管费从产品专用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托管人。

(2)产品的管理费

产品的管理人管理产品,收取管理费(其具体的计提方式、支付方式以签署的产品合同书为准),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产品财产中支付(托管人

需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确认)。

(3)产品的投资顾问费

其计算公式、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以产品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本产品项下的《投资顾问协议书》为准,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产品财产中支付(托管人需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确认)。

(4)产品项下的其他费用

本产品项下其他应由产品财产承担的费用应在发生时据实支付,由管理人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产品专用银行账户中据实支付。

3.产品税费

产品税费是指在运用产品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应当由产品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产品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取得的收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4.不列入产品业务费用的项目

(1)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处理与运作计划无关的事项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5.费用调整

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四)产品的收益的计算与分配

【注】产品的管理人、保管人、证券经纪服务商、期货经纪服务商和为本产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均不得对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收益做出任何承诺、保证或任何保底暗示。

产品的收益与业绩报酬的计算与分配方式由产品相关当事人在产品合同书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产品业务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产品管理人应通过合适途径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投资情

况。

1.定期披露

管理人与投资者等相关当事人可以在产品合同中约定:自产品成立之日起,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的一定期间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披露产品的净值。

(【注】:具体披露内容可以由双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协商,并在产品合同书中明确说明。)

2.临时披露

相关当事人可以在产品合同书等相关协议中约定,若发生如下情形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1)更换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服务商、期货经纪服务商;(2)提前终止产品;(3)涉及管理人、产品财产、托管业务的诉讼;(4)管理人、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产品合同项下产品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5)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6)关联交易事项;(7)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信息披露方式

产品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下至少一种相关监管机关允许的且本计划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1)管理人网站;

(2)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预留地址邮寄;

(3)通过投资者在合同中预留的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通知。

因投资者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向相关监管机关提供的报告

产品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于特定期限内编制相关报告,报监管部门备案(如有)。

五、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产品终止:

1.产品期限届满。

2.产品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者其继续存续违反产品的目的。

3.产品被撤销或者解除。

4.产品的管理人、托管人存在如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依法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变动将对产品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产品无法持续稳健运行,管理人决定终止产品的;

7.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书具体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产品的清算

1.清算组的成立及职责

管理人应当在产品终止事由发生后一定期限内(具体由当事人协商并在产品合同书中明确)组织成立产品财产清算小组,负责产品的保管、清理、估值、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也可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保管人负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具体职责分工可以包括如下方面:

(1)产品管理人

资产变现;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的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出具会计报表;进行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配合产品的托管人办理账户注销等工作;向投资者发布清算通知与清算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如有);其他。

(2)产品托管人

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计划财产清单;复核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产品财产资金账户的注销;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复核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复核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其他。

2.核对与变现

(1)在产品终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托管人向管理人出具产品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财产清单,列示产品财产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

(2)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产品财产资产

负债表和计划存续期的利润表,托管人自收到后一定期限内进行复核确认;

(3)合同终止日后,计划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计划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合同终止日起一定期限内由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3.清理产品财产的债权债务

(1)产品财产的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托管人另有规定的以托管人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产品财产的债务主要包括计划财产应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银行间账户维护费、经纪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销户费用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管理人、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产品财产的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完成(具体由合同书约定)。对产品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产品财产中预提。

(3)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投顾费等相关费用的计提规则与支付方式由各方当事人在产品合同书以及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按规定执行。

4.清算报告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完成产品财产的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具体由合同书中协商确定)。

5.支付清算财产

自产品的清算报告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如需)并告知投资者后,将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按产品约定的利益分配方案在投资者中进行分配。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投资者支付清算财产。

6.产品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产品财产清算完毕后,托管人应按照规定注销产品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管理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六、产品相关资料的保管

产品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人、经纪商等各方当事人应当妥善保存产品成立、运营、清算过程中的各项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开户资料、认购合同书、产品合同书、授权委托书、投资指令、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以及其他与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十五至二十年(具体保存期限由各方协商确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一:

客户认购产品材料清单

客户认购产品,须向管理人提交如下签约必备证件;若产品由销售机构代销的,销售机构在收齐如下材料后,提交管理人:

(1)委托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产品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卡;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委托人身份证件及产品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存折/卡外,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人为机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以上文件均需加盖公章)。

(3)客户认购产品,应在推介期内签署如下材料:产品合同书、产品认购书、风险承诺函、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交易业务申请表、账户申请表等材料(具体材料类型以及份数可以当期发行的产品合同规定为准)。自然人客户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机构客户应在上述文件中加盖公章并由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

附件二:

风险揭示书

产品在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产品相关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市场风险

①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产品的收益。

②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将会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③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产品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④购买力风险。产品的目的是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⑤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

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产品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产品收益下降。

⑥创业板投资风险。创业板强调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但创业板市场上

市公司发展相对不成熟,且创业板股票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存在较大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场估值困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产品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可以分享创业板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一般货币出资1%左右)。 (注:有限合伙人LP为合格投资者;单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双GP或多GP模式时,基金管理人可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仅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1)《合伙协议》相关内容确定 a. 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基金名称); b. 经营场所地点(准备租赁合同); c. 合伙目的(基金投向)和合伙经营范围(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 d.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确定合格投资者); e.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投资金额和缴付期限需确定); f.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基金收益分成问题); g. 合伙事务的执行(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若单GP则为基金管理人,若双GP或多GP可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h. 其他细则(包括: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基金存续期确认);违约责任)。

(2)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 (3)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广州市办理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3天) (4)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 a. 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 b. 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 c. 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二)设立所需文件及说明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证明》(即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全体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正本(收取)1份) (5)《主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正本(收取)1份) (7)《关于经营范围中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复印件1份)

私募基金发行产品流程与规划

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 释义 本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于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产品计划/本产品计划/计划/产品:是对预计发行的产品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具体以当期发行的产品为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2.产品计划发起人:指开发设计产品计划的当事人。 3.产品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对产品计划进行运作管理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产品计划托管人/期货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推介产品计划,协助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事宜,下达投资指令,日常估值,信息披露等。 4.产品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对产品计划的财产进行托管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产品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保管产品计划的财产,核对并执行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协助管理人进行产品计划财产的估值、核算与清算,协助进行信息披露等。 5.投资者/客户:满足产品计划规定的资格要求,签署产品计划合同书且合同书正式生效的认购者。投资者缴纳相关认购款项、承担合同书规定的相应义务后,可以享受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计划财产收益、分配计划清算后的财产等权利。 6.认购:指在产品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产品计划合同的规定购买产品计划份额的行为。 7.投资顾问:受产品计划管理人聘任,为管理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当事人,产品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等事务。 8.产品计划合同书: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产品计划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以产品计划的名义为产品计划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0.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管理人以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经纪商处以产品管理人名称开立的资金账户。 11.期货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托管人配合管理人为产品计划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立的用于存放产品计划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也即资金账户。 12.产品计划财产专户:指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在保管行开立的产品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产品计划成立,产品计划资金交付完成之日起视为保管账户。 13.保管账户:指管理人按照产品合同相关协议约定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仅限于满足开展和记录产品计划的资金往来,办理与产品计划运作相关账户之间的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保管专户进行产品文件书面约定以外的活动。 14.资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产品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5.产品计划财产/计划财产:指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加入本产品计划的全部产品计划资金,由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产品计划标的的财产。 16.推介期/初始销售期限:指产品计划合同书中载明,并经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产品计划初始销售期(具体期限由产品合同书载明)。 17.存续期:指本产品合同计划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8.认购:指在产品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产品计划合同的规定购买本产品计划份额的行为。 19.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取得产品计划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详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全流程 一、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 (一)项目选择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流动性低,投资者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1、优质的管理,对不参与企业管理的金融投资者来说尤其重要; 2、至少有2至3年的经营记录、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潜在的成长性、并有令人信服的发展战略计划; 3、行业和企业规模(如销售额)的要求,投资者对行业和规模的侧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 4、估值和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由于不像在公开市场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权投资者对预期投资回报的要求比较高,至少高于投资于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回报率。 5、3-7年后上市的可能性,这是主要的退出机制。 6、另外,投资者还要进行法律方面的调查,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引资企业是新兴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双方在项目考查过程中会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二)可行性核查对于PE,选择投资的目标企业,是整个基金投资行为的起点,这一“淘金”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足够多

的项目可供筛选,二是用经济的方法筛选出符合投资标准的目标公司。(1)项目来源项目中介:拥有大量客户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银行、行业协会等等,PE也会积极主动的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或目标公司),例如,帮助其在海外的投资组合中的公司寻找在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 (2)市场调研在获得项目信息后,PE团队中得分析员会着手进行调研,行业研究的首要工作是精确的定义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从大行业到细分行业,再到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乃至目标客户,通过对产业链、市场容量、行业周期、技术趋势、竞争格局和政策等方面的分析,获得对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初步、全景式了解。 (3)公司调研主要包括: 1、证实目标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所陈述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 2、了解商业计划书没有描述或是无法通过商业计划书表达的内容,如生产流程、员工精神面貌等; 3、发现目标公司在当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将成为PE前期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4、增进对行业的了解,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市场定位重新评价; 5、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近距离接触,观察管理层的个性、价值观、经营理念、经验与能力,通过沟通建立相互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以及就投资额与股权比例等事宜交换意见。 (4)条款清单条款清单是PE与企业主就未来的投资交易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条款清单中约定了PE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和计划投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进入新的阶段。 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道理如何操作?下面,我就给大家分享下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 - 私募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 1.首先,你需要先拥有一家可以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主体公司,要求公司名称最好是“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这样的公司;经营范围符合私募类要求,注册资金最好实缴25%以上。 注:如果您没有,可以委托我们帮您代收购一家这样的公司,刚好整改到符合协会要求 2.在协会网站注册账号,并按照要求将材料和法律意见上传系统。这个就是让人头疼的地方了,怎么提交和准备什么样的材料才能使备案通过呢? 注:管理人备案的难点就是提交协会的材料和法律意见书,没有专业的经验,提交的材料只会一次又一次被协会打回来。同样的公司,你得知道材料怎么提交才能提交通过,简单的像高管的简历,员工的花名册。复杂的像各种风控、运营制度,如果一味的使用模板来写,是肯定过不了的。 法律意见书同样重要,律师对业务的熟练度,披露信息的准确度,都会影响备案是否能通过。 3.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完备的,自收齐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结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结登记、备案的同时,会有确认邮件发送至系统填报的联系邮箱,请关注联系邮箱。 4.如果提交被驳回,需要按照协会要求整改,然后再次提交。这里提醒下,同一个主体公司被驳回五次后,将暂时无法提交备案申请,所以且行且珍惜。 - - 私募管理人备案详细操作流程之常见问题汇总: 1.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实缴? 答:正常协会要求是按照注册资金实缴20%,备案才能通过。且若实缴不足

私募基金业务流程

私募基金业务流程 投资公司成立后,需要建立企业组织架构,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之后即可 成立第一支产品。具体步骤所包含内容如下: 一、公司组织架构 基金公司成立后可设置如下部门:投资交易部、产品研发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和风控合规部。 二、初期费用 初期费用主要有:场地费、人工费、日常开支(水、电、办公耗材、通讯、交通等)、 业务开支(招待、宣传、差旅等)、开业的装修费和办公用品购置费等。 三、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办法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通过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一)管理人登记备案主体 管理方式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三类。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也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例如A公司为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并未委托其他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则A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A公司也作为基金进行备案。 受托管理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委托投资管理公司C进行管理,则公司C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B 作为C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方式实际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例如 D公司设立信托投资计划E,委托F公司为投资顾问,则F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在本系统进行管理人登记,并对其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信托计划E在本系统进行备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要求填报及符合以下主要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对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定);

成立私募基金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

成立私募基金产品流程说明书 1.产品发起人:指开发设计产品的当事人。 2.产品管理人/管理人:指对产品进行运作管理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产品托管人/期货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推介产品,协助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事宜,下达投资指令,日常估值,信息披露等。 3.产品托管人/托管人:指对产品的财产进行托管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保管产品的财产,核对并执行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协助管理人进行产品财产的估值、核算与清算,协助进行信息披露等。 4.投资者/客户:满足产品规定的资格要求,签署产品合同书且合同书正式生效的认购者。投资者缴纳相关认购款项、承担合同书规定的相应义务后,可以享受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财产收益、分配计划清算后的财产等权利。 5.认购:指在产品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产品合同的规定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6.投资顾问:受产品管理人聘任,为管理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当事人,产品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等事务。 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产品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8.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以产品的名义为产品财产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产品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管理人以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经纪商处以产品管理人名称开立的资金账户。 10.期货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托管人配合管理人为产品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

私募管理人入门必备:图解!新系统私募基金备案全套流程附材料模板 基金业协会官网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2. 进入“产品备案”菜单

3. 进行基金预备案,登记基金的基本情况 4、点击基本信息,根据管理人拟发产品填写相关信息

※填写基金全称 请确认基金名称为最终名称。名称必须带“私募”和“基金”字样,分级设计的产品需含有“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业务模式 请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投资范围 可先行简单填写,待正式备案时,可修改为与合同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简称后续可修改(管理人自行决定基金简称)。 ※基金类型

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其他投资,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成立日期与到期日 请根据产品情况进行选择,若为永续产品,请勾选“永续”。 ※实缴出资额 请与填写在资金到账说明函上的金额保持一致。 ※是否存在保底情形 选择“否” ※是否存在保收益情形 选择“否”。 ※主要投资方向 复制基金合同里的投资范围。 ※备案主要联系人 请填写管理人备案的联系人。 ※管理人/投顾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 若无则留空,若有其他以下情况请在此处披露: ①实际规模未达到目标规模的或规模小于1000万的,需写:本基金已经募集结束; ②本基金有员工跟投;

③非证券类基金多轮募集的,首次募集完毕需说明首轮募集结束,并说明项目情况。 根据上面所提到的内容上传对应说明的盖章扫描件: ①上传募集结束说明。 ②上传员工劳务合同或购买社保证明。 ③上传首轮募集结束说明及项目说明。 5、填写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 ※是否为结构化产品 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填写。 ※点击提交 生成S开头的产品代码,将该产品代码填入要素表产品代码中。 产品编号=产品代码 产品正式备案 募集结束,正式备案时,请点击修改 6、点击上图修改,可继续填写或修改预备案时填写的信息。点击募集信息

设立私募基金材料和流程

设立私募基金材料和流程 首先,需要一个投资类的公司。主要有两种手段,第一是通过私募公司注册的方式,第二是通过私募公司购买的方式。由于现在投资类的公司注册难度比较大,私募基金公司成立门槛很高,而且全国工商局对于金融行业处于严管的阶段。接下来,要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其实私募基金是我国目前炒股投资的方式中各位股民朋友们最为喜欢的一种方式了,因为私募基金的利润远比传统的炒股多了,因此很多的朋友也打算设立私募基金了,那么设立私募基金材料有什么,以及流程规定。 设立私募基金材料 1、法人的简历.学历 2、管理人的简历.学历.工作经历(有从业经验) 3、近期的财务报表 4、股东学历.工作经历 5、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股东、管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彩色)。 6、公司制度、风控制度、管理人示意图 7、公司章程

设立私募基金流程 1、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 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择独立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后,发起人在一起选定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该基金首期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1%的自有资金),最后确认该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支撑为宜)。 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及分工。 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详见:股权私募基金(PE)获利模式揭秘一文),即基金将要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 4、制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的内容;基金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的投资方向;拟定基金名称并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 5、与基金投资群体的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金募集说明书。

成立私募基金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两篇

成立私募基金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 两篇 篇一:成立私募基金产品计划流程说明书 释义 本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于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产品计划/本产品计划/计划/产品:是对预计发行的产品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具体以当期发行的产品为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2.产品计划发起人:指开发设计产品计划的当事人。 3.产品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对产品计划进行运作管理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产品计划托管人/期货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推介产品计划,协助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事宜,下达投资指令,日常估值,信息披露等。 4.产品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对产品计划的财产进行托管的当事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产品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的开立,保管产品计划的财产,核对并执行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协助管理人进行产品计划财产的估值、核算与清算,协助进行信息披露等。 5.投资者/客户:满足产品计划规定的资格要求,签署产品计划合同书且合同书正式生效的认购者。投资者缴纳相关认购款项、承担合同书规定的相应义务后,可以享受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计划财产收益、分配计划清算后的财产等权利。

6.认购:指在产品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按照产品计划合同的规定购买产品计划份额的行为。 7.投资顾问:受产品计划管理人聘任,为管理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的当事人,产品管理人负责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等事务。 8.产品计划合同书: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XX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产品计划财产在XX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XX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XX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以产品计划的名义为产品计划财产在XX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XX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0.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管理人以产品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经纪商处以产品管理人名称开立的资金账户。 11.期货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托管人配合管理人为产品计划资产在其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立的用于存放产品计划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也即资金账户。 12.产品计划财产专户:指管理人以自身名义在保管行开立的产品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产品计划成立,产品计划资金交付完成之日起视为保管账户。 13.保管账户:指管理人按照产品合同相关协议约定开立的账户,该账户仅限于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

私募基金成立流程及相关问题解答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https://https://www.docsj.com/doc/a35523214.html, (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牌照申请流程

申请私募基金牌照流程要求一、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的一些基本 条件1、主体公司主体公司必须是投资类公司,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必须按照协会规定,(1)投资管理有限公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例如: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XX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外公司类型除了有限公司还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例如XXXX投资合伙企业、XXXX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等。(2)该公司不能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有关联;(3)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上,实缴25%及以上,最好是注册资本金实缴30%以上,或者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这样有助于提供备案的通过率;(4)该主体公司不能有不良信息记录;(5)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主要考虑:提供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地可以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样。(6)关于公司经营范围: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2、人员情况(1)股权类3名及以上高管、证券类4-5名高管;要求高管有相应从业资格;(2)高管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业资格,最好有相关金融经验,需要5年以上证券、基金或相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工作经验;(3)高管不能在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公司任职;最好有10人以上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必须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5)人员数量不要可按最低要求来,太年轻的90后不行,没有金融方面经验的不行,这个和90后某方面是一致的,因为90后太年轻不会有什么经验。 3、场地. 需要实际办公场地、带公司logo,律师会去做尽调,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4、制度性文件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盘复制其他的模板,协会现在对这方面审核很严格,要严格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有几个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5、牌照类型根据中基协最新改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为下列3种,基金管理人在规划时应明确基金管理人类型及下述的基金产品类型,便于后面事项的安排。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b、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c、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6、基金产品类型可分为以下9类:(1)权益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2)固收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3)混合类基金: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6)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7)基础设施基金:是指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完整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 程及条件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流程及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拥有一家投资类公司,并且符合协会备案基本要求的。然后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再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平台申请管理人登记,最后中基协审核通过后,即获得了的私募牌照啦!!! 备注:这里提醒下,登记备案通过,半年内必须发基金产品,否则中基协按照规定将予以取消管理人登记; 因受政策的收紧,全国工商部门于2016年1月9日已暂停投资类公司名称核准和设立登记,换句话说:想得到一家投资类公司,只能股权收购了 公司名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的规定,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注册资本:1000万即可,不要求太多,且股东具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 资”、“创业投资”等! 待上述资料齐全后,我们来进行基金管理人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1、机构基本信息 包括(承诺函(模板填写)、机构全称(中文)、机构全称(英文)、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法定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机构简称、成立时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网址、机构办公地址、机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机构类型、业务类型、管理人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营业执照

私募基金客户回访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回访计划表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客户回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私募基金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真实掌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客户回访人员对客户进行的例行回访和针对特别客户的特定回访。 3 职责 3.1客户回访人员根据客户资料制订《客户回访计划》,包括客户回访目的、回访方式、回访时间、回访内容等。 3.2客户回访人员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客户特点选择适合的回访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对服务的意见,并认真填写《客户回访记录表》,回访结束后汇总形成《客户回访报告》。 3.3主管领导负责审阅《客户回访记录表》、《客户回访报告》,对回访记录和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3.4客户回访人员负责对《客户回访计划》、《客户回访记录表》、《客户回访报告》进行汇总存档,按照客户分类后建立客户档案,以备参考。 4 流程 4.1 调取客户资料 (1)客户回访人员根据公司客户资料库和客户回访的相关规定,对所保存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 (2)客户回访人员根据客户资料确定要回访的客户名单。 (3)客户回访人员根据客户资料确定每个客户回访的具体目的。 4.2 客户回访准备 客户回访人员根据客户资料制订《客户回访计划》,包括客户回访的大概时间、回访目的、回访内容等。应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客户特点选择适合的回访方式。 4.3 实施回访

(1)回访的方法 采用电话通讯方式回访。 (2)回访内容:详细了解客户投资相关产品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包括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当推介与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承诺收益率行为、是否对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进行了完整披露等。 (3)回访行为要求 在回访中,如遇客户疑问的,应认真解释,如客户投诉,要认真处理顾客的投诉、不满、疑惑等,应诚实、可信,并且对公司负责,对客户负责。回访中如发现其它部门存在违规情况的,需如实记录,并上报公司风控合规部门。 (4)回访信息记录 回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客户回访记录表》。回访工作人员必须要日清日结,对所回访的客户基本信息、回访结果以及服务评价都要有书面记录,对于回访客户所提出的问题、建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4 整理回访记录和处理 (1)客户服务人员编制回访报告 1)在结束回访的第二天应根据《客户回访记录表》记录的回访过程和结果,对客户的回访过程和回访结果进行汇总和评价形成《客户回访报告》。 2)回访结束后,回访人员应在三天内将回访的相关资料提交部门主管审核,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交的,应报部门主管同意后一周内提交。 (2)部门主管领导审阅 主管领导对下属人员提交的《客户回访记录表》、《客户回访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公司风控合规部门处理。 4.5 资料保存和使用 回访人员对《客户回访计划》、《客户回访记录表》、《客户回访报告》进行汇总,按照客户分类后建立客户档案,以备参考。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颁布起实施。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与注意事项2017年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2017-04-08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一、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流程——20步搞定私募基金备案 步 聚 事项名称涉及的文件名称提供者签署人要点 1 确定特定投资对象调查问卷(机构版 /个人版)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合格投资者承诺函管理人投资者保密承诺函管理人管理人 2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与匹配 投资者风险评估结 果确认书 管理人管理人 系对“调查问卷”填写结果的确 认 3 私募基金进行风险 评级 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标准 管理人管理人 应当已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 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4 私募基金推介基金募集说明书等 相关宣传推介材料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 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 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 权利,重点提示私募基金风险 风险揭示书管理人 投资者、管 理人

5 反洗钱核查身份证复印件/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公章) 投资者投资者 管理人应当核对原件、并对每位 拟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单独记 录 6 合格投资者确认资产说明文件或收 入证明 投资者 银行或第三 方机构 资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人】提供其持有金融性资 产并加盖第三方用章的证明文件 或收入证明+投资履历 【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章程/合 伙协议+最近年度的审计报告+其 持有金融性资产并加盖第三方有 章的证明文件 7 签署基金合同/章程 /合伙协议 基金合同/章程/合 伙协议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 托管人 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 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 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 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投资者承诺出资出资认缴承诺书管理人投资者承诺出资金额与时间 8 签署托管协议(如 托管) 托管协议托管人 投资者、 管理人、 托管人 适用于契约型基金 签署无托管确认书 (如不托管) 无托管确认书或合 伙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 投资者、 管理人 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9 工商设立/变更登记合伙协议/章程、 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工商局要求提供的 文件 管理人、 注册代办 管理人、 投资者 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10 取得最终版营业执 照 营业执照工商局工商局适用于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流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流程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的要求。 1、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股权投资”、“私募”字样。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4)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但不得含有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也不得兼营证券类投资业务。 (5)有适当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25%,并能够支持基本运营。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2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但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

业务;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7)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设立步骤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湖南省如有不同要求,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4)备案登记

合伙制私募基金设立流程

注册成立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详细流程,需要准备的资料和 注意事项和必要条件 第一步工作: 1、开始准备注册XX股权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首先,准备发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选择独立或者联合朋友共同成为基金的发起人(人数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然后,发起人在一起选定几个理想的名称作为该基金未来注册成立后的名称,然后选定谁来担任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该基金首期募集的资金数量(发起人需要准备募集资金总额1%的自有资金),最后确认该基金成立后的工作地点(已能够获得地方政府支撑为宜)。 2、上述资料准备完成后,发起人开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落实成员及分工。 3、确定基金募集的对象和投资者群体(详见:股权私募基金(PE)获利模式揭秘一文),即基金将要引入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范围。 4、制作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次联系的邮件、传真内容,或电话联系的内容;基金的管理团队介绍和基金的投资方向;拟定基金名称并制作募集说明书;准备合伙协议。 5、与基金投资群体的的联系和接触,探寻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并对感兴趣者,传送基金募集说明书。 6、开募集说明会,确认参会者的初步认股意向,并加以统计。 7、与有意向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签署认缴出资确认书,并判断是否达到设立标准(认缴资金额达到预定募集数量的70%以上)。 8、如果达到设立标准,基金招募筹备组或筹备委员会开始向指定地区的工商局进行注册预核名。在预核名时按照有限合伙企业归档,最终该基金在工商营业执照上表述为:XX投资管理中心或XX投资公司(有限合伙)。 9、预核名的同时,如果基金合伙人愿意,可以开始策划与当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门进行接触,从而争取当地政府对该基金的设立给予支持(无偿给予基金总额的10%-20%的配套资金)。 第二步工作: 1、预核名通过后,举行第一次基金股东会,确认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各种必要法律文件。发起设立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章程、人员并确认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备该基金在工商注册的所有必要资料(包括:认缴出资确认书、合伙协议、企业设立登记书、委托函、办公地点证明、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程序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

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

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基金管理人的任命间接直接直接① 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基金管理人 参与基金管理②不参与不参与不参与 资本退出需管理人同 意③需管理人同意不需管理人同 意④ 审议批准会计报表股东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股东投票合伙人投票信托合同约定 注: ①一般而言,受托人应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如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 委托人无权解任基金管理人 ②作为整体,投资者无权参与基金管理。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委 员会中一般会有个别投资者代表。 ③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东或合伙人转让权益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 人同意。实践中,一般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协议,允许管理人代表他们同意其 他股东或合伙人的退出。 ④从《信托法》角度看,委托人可以自行解除委托。但实践中,信托合同可能会 有不同安排。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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