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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收费标准

亲子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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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收费标准

合肥安研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凤阳路段(新亚汽车站东侧恒丰大厦),经

由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授权,负责合肥地区DNA亲子鉴定工作的宣传、咨询、

接待及鉴定样本采集工作。

中心资质:

中心经国家司-法-部批准成立(司发函[20xx年。五十年来为我国法医学教育、科研事业及法医学司法鉴定实践做出了巨大贡献。该学科为法医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医学博士

后流动站、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共建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

陕西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一、为了确保广大消费者得到更准确更可靠的检测结果,白求恩遗传鉴定中心郑重

承诺,每例鉴定都签订正式合同,因为白求恩遗传鉴定中心造成的鉴定结果不准确的时候,我中心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且重新为委托方免费进行鉴定得出准确结果。

二、为了给用户提供方便,我中心可以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出诊采样服务,本地地区

的出诊费用及交通费用全免,外地用户只需要加收往返路费。

三、 DNA亲子鉴定(2—7天出结果)

我中心采用ABI公司生产的identifile试剂盒扩增DNA样品,在3130xl上机检测,

通过genemapper软件进行分型。实验结果双人复核,同时还配有其他STR试剂盒进行复

核对照,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郑重承诺若因为白求恩遗传鉴定中心鉴定原因造成的结果不准确时,我中心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DNA亲子鉴定?

通过遗传标记的检验与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关系或亲子

鉴定。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是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有23对(46条)成对的染色体,其分别来自父亲和母亲。夫妻之间各自提供的23条染色体,在受

精后相互配对,构成了23对(46条)孩子的染色体。如此循环往复构成生命的延续。由于

人体约有30亿个核苷酸构成整个染色体系统,而且在生殖细胞形成前的互换和组合是随

机的,所以除同卵双胞胎以外,没有任何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核苷酸序列,这就是人的

遗传多态性。尽管遗传多态性的存在,但每一个人的染色体必然也只能来自其父母,这就

是DNA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矗

一、什么是亲子鉴定?

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

关系。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父权鉴定。

亲子鉴定是法医活体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见于:

1、家庭纠纷,或未婚先孕,怀疑子女不是亲生。

2、怀疑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

3、失散多年的家庭成员认亲。

4、移民公证,需确定要求移民者与某人有无亲生关系。

5、涉及计划生育政策,怀疑将亲生子女作为收养儿或将超胎子女给他人抚养等。

6、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亲生关系,或试管婴儿的生父认定。

传统的亲子鉴定需要进行血型测试:小孩至少要6个月大,还要大量的血液样本,过

程烦琐、取样痛苦且错误率高。DNA亲子鉴定测试与之有很大的不同。DNA亲子鉴定可以

在任何组织,例如口腔上皮细胞取样。甚至在小孩未出世前、没有母亲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并且是目前亲子测试中最准确的一种--准确率可达99.99999%,因此具有精巧、简便、快速、经济、实用的特点。目前DNA鉴定机构较多,因市场竞争的原因,做亲子鉴定的收费

标准普遍压低到1000元以下,两周后即可得到结果,如果有特殊需要,3天也可有结论。传统的血型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作用,但亲子鉴定并不能按照血型来鉴定

当前DNA亲子鉴定利用人类基因组中的重复碱基序列(STR)和PCR技术进行个体识别。

STR作为第二代分子标记,势必会被90年代后期诞生的第三代分子标记技术:一种被称为单核苷的多态(SNP)的技术所取代。美国911恐怖袭击中经过烈火高温焚烧后的尸体

辨认工作曾因STR局限性而一度进展缓慢。不过,最终辨认工作依然顺利完成,这全应归

功于科学家们采用了SNP技术的创意性决策。

与此同时,中国亲子鉴定信息网的科学家正在开发用于亲子鉴定的SNP检测技术,志

在跨越把SNP技术和基因芯片结合的技术难点,完成亲子鉴定基因芯片的设计和制造,并

将其率先运用到中国的亲子鉴定事业中去。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价格认定规范性文件 目录 一、部委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4〕9号) (1)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 (3) 3.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318号) (11) 4.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改厅〔2008〕1392号) (13) 5.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10〕35号) (15)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 —1 —

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 (22)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 (2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30)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104号) (38) 2.关于印发《林木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 (43) 3.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49) 4.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 (54) 5.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 (58) —2 —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工作心得:用依法行政理念规范价格认定行为 价格认定工作起步之初带有浓重的评估烙印,行为方式、技术方法沿用中介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模式。《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文件出台后,明确了价格认定的行政确认性质,为价格认定工作行政化转型奠定了基础。各地通过机构转性、出台地方性法规等途径推动价格认定工作定性、定位、定责,去年,国家中心开展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活动,更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了价格认定“三公正”要求。近年来,X中心围绕价格认定行政履职要求,积极探索以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认定行为的方法和路径,价格认定行政工作内涵、特征得以进一步增强。本文摘取了X中心的部分工作思路和做法,供全国同行参考。 一、转变思维,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行为 价格认定工作的行政化转型不仅体现为机构转性、人员转编,更体现为转变重技术、轻法理,重结果、轻程序的思维习惯,适应行政行为的普遍性、刚性要求,用行政执法理念约束价格认定行为,即强调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和行为监督。 (一)强化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在《价格认定规定》未出台前,价格认定机构和人员采用资质管理,与中介评估和司法鉴定机构没有本质区别。《规定》的出台明确了价格认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2016年X省人大通过了地方性法规《X省价格条例》,将价格认定工作明确为价格认定机构的法定职责,价格认定成为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资质管理要求转变为主体合法要求。X中心一方面强化职权法定,向社会公示权力清单,另一方面与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主动申报单位执法主体资格,组织在编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证申领培训和考试。为规范人员的执法行为,制定了《价格认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明确了认定人员在开展现场查(勘)验、市场调查、组织听证等调查取证工作时,要做到亮证执法、全程留痕,要遵守保密纪律、回避制度等规定。 (二)强化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与主体合法同为行为合法的要件,程序合法要求价格认定行为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及形式进行。X中心把《X省价格认定程序规定》作为规范程序行为的总纲,严格落实管辖、受理、调查、证据审查等重点环节的程序要求,认真执行《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强调调查取证、证据“三性”审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文书格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制作和使用文书,原则上不得自行增加文书种类或改变文书格式。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文书统一使用A4纸张印制,文书中“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使用3号黑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宋体;表格内文字使用5号仿宋。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内容使用3号仿宋字,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同一文书正文保持字体、字号一致,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同处一页。 第五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打印,并做到黑色字迹,页面整洁。 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的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不得遗漏

或者涂改。文书中有选择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勾选。 第七条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笔录式或者叙述式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文书中的案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具体条款的表述进行归纳,一般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 第九条文书编号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的形式编写。执法类别按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分类缩写为“食”、“药”、“械”、“妆”。 第十条案情摘要(简介)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违法事实”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文书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应当规范引用,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到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两种引法,一种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另一种表述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于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违法行为所触犯的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的思考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的思考 价格认定机构作为物价系统专门从事价格评估行政许可、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部门,既有为司法系统办案和政府行政管理活动服务的职责,也有为社会服务的责任。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变革的新形势,价格认定机构也正处在机构转型的关键期,如何更好地发挥价格认定机构专业的价格认定技术优势,以价格利益协调者的角色,为社会、为群众提供优良的服务,是价格认定机构在新时期应担负的一项重要使命。 在新的形势下,价格认定工作服务社会的模式要与之相适应,工作也就有了新的目标和新的要求,即:通过“互联网+”在技术、思维、理念上的创新,提升价格认证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凸显益民服务理念,把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工作落到实处。目前我市进行的价格认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既符合国家的“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发展方向,也与我市正在开展的通过互联网提升政府效率、增加行政透明度、助力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智慧城市创建的本质特性要求相一致。 一、我市建设价格认定网络服务平台的原由及紧迫性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体制的转型,社会利益和群众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作为市场经济核心问题的价格因素,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现实生活中因价格问题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已不仅是单纯的价格问题,而且是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到人民的生活秩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安定团结的社会问题。运用专业技能,发挥价格利益协调者的作用,及时、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诉求,是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所在。 现阶段价格认定机构担负的与普通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性服务工作有两项:一是作为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专门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价格争议开展调解处理(简称价格争议调解);二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协助提请,对在存量房交易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税房产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简称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 我市价格认定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员编制少、人手不足,且长期以来价格认定工作中实行的手工操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已愈来愈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满足群众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已日益显现。表现在:(一)对于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而言,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手工记录有漏项、调解程序不规范等人为疏失情况。同时,随着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由点到面的不断推开,调解网点的增加和专业调解人手的不足矛盾加剧,服务和业务指导不能及时跟进。(二)对于存量房涉税价格认定工作而言,由于协作部门多,工作上要对接分布在不同地点的窗口单位,仅靠电话、QQ的信息传递方式,资料流转不方便,工作节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要求;在基准价格认定过程中数据查询、比对和计算的方式原始,

山东省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山东省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示范文本 本示范文本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制作。 目录 一、价格鉴定案卷卷内文书格式 (一)、必备文书: 1、价格鉴定委托书; 2、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 3、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 4、复核裁定委托书; 5、受理通知书; 6、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8、复核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9、勘验记录; 10、价格调查记录; 11、价格鉴定结论书; 12、价格鉴定结论书(简易文本); 13、补充价格鉴定结论书; 14、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 15、关于维持原价格鉴定结论的函; 16、复核裁定结论书;

17、送达回证; 18、工作程序单。 (二)、可选文书: 1、中止通知书; 2、恢复通知书; 3、终止通知书; 4、补充材料通知书; 5、集体审议记录; 6、听证会记录。 二、价格鉴定案卷装订整理表格样式 (一)、案卷封面(用A4牛皮纸打印)(二)、卷内目录 (三)、卷内备考表 (四)、案卷背贴纸(参考) (五)、案卷封条(参考) 三、价格鉴定案卷管理表格样式 (一)、案卷移交(接收)登记表 (二)、案卷目录 (三)、借阅(调)案卷登记表 (四)、价格鉴证案卷销毁清册(参考)(五)、价格鉴证案卷销毁清册审批表(参考)

一、价格鉴定案卷卷内文书格式 价格鉴定委托(提出)文书示范文本--必备文书之一 价格鉴定委托书(格式一) ******(文号) 注:对于灭失物及基准日形态已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认定的情况进行价格鉴定。 年月日 (办案机关印章)

05.国际商事证明书认证须知

国际商事证明书 认证要求 一、申请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需提交的材料 1、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盖企业公章)。(见附件6) 2、认证文件N+1份(N为认证份数,1为贸促会留底备案)。 3、随附认证文件的保函(原件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佐证材料(合同、商业发票、箱单、报关单、相关部门文件、保函等,保函与文件能够对应摆放)。 5、认证文件如有签字的,还需提交印章手签备案表。 6、企业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贸促会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认证材料准备要求 1、认证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时,必须带原件审核,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所提交认证的复印件不允许加盖任何形式的章。 2、认证原件类文件附加保函,保函格式要求:用公司抬头纸书写,写明提交贸促会认证的****的原件,内容真实。如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并在文件上加盖公章并标明申请认证时间。 3、认证复印件类文件一律附加保函,保函格式要求:用公司抬头纸书写,写明提交贸促会认证的****部门出具的****号的****文件,有效期至****。保证该影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原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违反相应规定,出现伪造、篡改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由此产生的责

任由我司自行承担。并在文件上加盖公章并标清申请认证时间。 4、认证文件与翻译件中英文一致时,翻译件必须由翻译公司出具,加盖翻译公司印章,并且提交该翻译公司有效年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认证公司自己出具的文件时,如授权书,认证文件内容必须为英文,若客户要求用其他语言出具文件,则文件必须做成与英文对照的格式。并提交一份中文翻译件留底备案。并附加原件真实有效的保函。 6、认证合同,协议类文件时,应有双方印章,外方印章可以为传真件或者复印件,中方应为原件章。随附内容真实有效的保函。 7、加盖在认证文件上的企业中英文对照章,不能为带有实线或虚线的人名签字章,也不能带有for and on behalf of的字样。如果为中英文人名一体章,则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否则不允许加盖在认证文件上。 8、认证文件上含有本公司相关人员签字的,一律需要提交印章手签备案表(见附件2)。 9、认证文件为多页文件时,文件须标明页码,并加盖骑缝章。并且不允许文件内有过多留白。 10、公司自己出具的文件,所提交的佐证材料必须能够完全佐证提交认证文件的所有内容。 11、贸促会不接受扫描件形式的文件。即扫描件既不能做认证也不能用作佐证材料来提交。

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工作总结

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工作总 结 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工作总结 2016年,我中心在市认证中心具体业务指导和区物价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三涉三服”中心工作,按照全省价格工作会议部署和《2016年全省价格认定工作意见》要求,以强化价格认定公共服务职能为定位,促进价格认定机构转型发展为目标,努力做好涉案、涉纪、涉税和涉政府事物价格认定工作,积极加强价格认定工作法制建设、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现将一年来价格认定工作汇报如下: 一、依法认定,全面推进价格涉案、涉纪认定工作 一年来,我中心认真按照《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及《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要求,以履行价格服务职能为中心,做好涉案、涉纪财产价格认定定工作。今年共办理价格认定案件253件,涉案标的金额为559万元。 一是认真做好条例规定规范的贯彻落实。今年以来,国家、省陆续出台并实施了价格认定方面的新的规定规范,特别是7月1日新文书格式施行后,严格按照新的要求,顺利完成新旧文书格式的转换。二是针对新文书对认定标的受理审核、作业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价格认证中心组织辖区各所、队,为17名办案民警进行

价格认定业务培训。逐条解读新的《价格认定规定》,指导办案民警如何正确填写《价格认定协助书》,通过培训,增强了办案民警对价格认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价格认定工作的效率。三是强化两种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工作中要求全体价格认定人员做到意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增强认定人员责任感和使命感。四是坚持知识储备,扩大专业覆盖面。利用各种培训、学习,以工代学,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提高。一年来共参加省市各类业务培训10人次,提高认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常见标的、新型标的、疑难标的的价格认定方法的研究探索,积极适应司法体系改革的新动向,充分发挥价格认定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五是加大涉案财产价格认定软件平台使用,使用比例保持在35%。 在涉案、涉纪价格认定工作始终遵循合法、公正、科学的价格认定原则,坚持依法认证,在价格认证工作中突出表现在严把五关:严把“委托受理关”。对不符合委托要求的坚决不予受理,对提供材料不充分及证据不足的及时通知委托方予以补充完善。严把“市场调查关”。广泛收集相关数据资料,保证采集到的价格数据客观真实。严把“现场勘查关”。做到有实物的标的物全部进行现场勘查,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证标的资料进行比对核实。严把“结论出具关”。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增强了价格鉴证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二、服务政府,积极做好征收房屋附属物评估工作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 (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0.7。 (二)烟梗、烟末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低次等级(GY2)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三)烟丝、烟草薄片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中准级(X2F)平均调拨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规定》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规定》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价格认定规定》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也于2016年7月1日施行,在2016年价格认定工作中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盖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仅此一项变化就给刑事诉讼工作带来了“麻烦”。自从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不予签字起,县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工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对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认定人员未签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据不予采信,致使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 鉴于此,2016年8月11日,X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在县行政中心会议室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关于解决《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启用后,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有关事宜。会议听取了县公安局、县发改科技局价格认证中心、县法院、县检察院关于解决

《价格认定规定》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情况汇报。新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自201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制作价格认定文书正式文本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认为,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认定人员签字,文书中未设计认定人员签名栏,据此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只有认定机构签章,没有认定人员签名。针对上述问题,与会人员研究了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县法制县司法局对解决新版《价格认定文书》在刑事诉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司法机关认为:新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虽未明确规定认定人员是否签字,但该《规范》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联合印发的文件中对价格认定行为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县价格认定中心在执行新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和《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过程中,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

SF_Z JD0201006-2010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特种文件鉴定常用的检验方法 (1) 4 常见特种文件的特征 (2) 5 特种文件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2) 6 鉴定结论 (4)

前 言 本规范是《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的组成部分,旨在确立我国文件鉴定实验室进行特种文件检验的步骤和方法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行业的规范和有序运行。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陈晓红、凌敬昆、徐彻、钱煌贵、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文件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对文件鉴定中货币、护照、身份证、票据等各类特种文件的安全标识和真伪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3 特种文件鉴定常用的检验方法 3.1 宏观检验:通过肉眼或借助放大镜、透射光照射下对宏观的印刷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如水印、安全线等。 3.2 显微检验:借助显微镜对微观的印刷特征进行观察和分析,如雕刻特征、微缩印刷特征等。 3.3 测量检验:借助测量工具或测量软件对印刷特征的位置、形状、规格及相互关系进行测量和分析。 印压痕迹检验:通过触摸、侧光观察或压痕仪显现对特种文件上的各类印压痕迹和墨迹凹凸状况进行观察和分析,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第3部分文件印压字迹鉴定规范。 3.4 红外光检验:在红外光照射下,观察和分析比较需检文件材料对红外光的反射、吸收特性。 3.5 紫外光检验:在紫外光照射下,观察和分析比较需检文件材料对紫外光的反射、吸收特性。 3.6 荧光检验:在特定光源的照射下,观察和分析比较需检文件材料的荧光特性,特种文件鉴定中常用365、245nm长波和短波紫外线进行荧光特性检验,某些防伪油墨需在特定光源下激发荧光(如反斯托克斯墨水,需在950nm激光下激发)。 3.7 磁性检验:借助磁性检验设备,对印刷油墨的磁性特性及记录的磁信息进行检验和分析。 3.8 点滴试验:通过特定的化学试剂对印刷墨迹的显色、溶解特性等进行分析。 分析仪器检验:通过分析仪器对印刷墨迹、纸张的理化特性进行定性和(或)定量分析,具体检验方法可参照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总结

XX市价格认证中心 二0一一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价格认证中心二0一一年上半年的工作,在发改委党组的直接领导和上级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了全国第五次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了价格认证的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技术建设,不断提高价格认证工作水平,有力地服务了司法办案需要和政府中心工作。半年来,紧紧围绕部门责任目标和认证工作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狠抓了价格认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精神,重新印制了统一规范的价格鉴定文书,健全和规范了价格鉴定的档案管理,审验、换发了价格鉴定资质,制作了涉及价格认证机构职责、工作流程、规章制度和收费依据等内容的墙体版面,调整和充实了价格鉴定人员,狠抓了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二、大力开展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国家赋予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也是司法工作在价格领域中的延伸,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十分严肃的工作。我们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价格鉴定程序规定,把好受理、勘验、调查、审议和鉴定等各

个环节,使每个价格鉴定案件有理有据。半年来共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案件136起,鉴证金额180余万元,有力地服务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工作。 三、认真搞好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 本着以调为主、调定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与交警、保险部门的协调配合,扩大了机动车辆及配件价格的信息搜集渠道和范围。共办理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68起,客观、公正、快速、高效的为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估价鉴定依据。 四、开展了受损财物和纠纷财物的价格认定工作。 今年的城市建设和道路建设项目多,任务重,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破坏设施、干扰项目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这些事件发生后,价格认证中心都充分发挥自身职责,及时深入现场对被损坏的房产、设备和用品等进行勘验核实。上半年共办理了中铁十二局临阳3号隧道工地被毁财产损失鉴定、天安高速工地被毁铲车损失鉴定、东环路拓宽改造放炮影响房屋的损失鉴定以及人民路西延过程中损坏财产的损失鉴定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确保了工程项目的如期进行。 二0一一年六月 XX市价格认证中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商〔2007〕9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收费的通知 闽价商〔2007〕95号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电网-投标文件格式--066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以所投标包为单位制作提供,每份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份数以及封装规定见

说明 投标文件应按开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三部分分别封装或成册,并按下面列出的每部分内容及顺序制作。 一、开标文件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已标价的)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 2.1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3.投标保证金 二、商务文件 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3. 商务偏差表 4. 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商务)及支持证明材料(招标人出具的《投标资质业绩信息核实结果证明函件》之表1和盖章页。) 5. 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商务内容(例如投标人须知3.7.3款要求的投标专用章与公章具备同等效力的说明) 6.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docsj.com/doc/a26271433.html,)查询的,包含本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查询结果 三、技术文件 1. 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技术)及支持证明材料(招标人出具的《投标资质业绩信息核实结果证明函件》全文,可增加A4纸幅的、不超过两张的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的简介。) 2. 技术偏差表 3. 技术规范全部逐条逐项应答文件 4. 授权函(如有) 4.1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如有) 5.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技术应答文件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XX项目XX年XX招标 -XX 开标文件 项目单位名称: 招标编号: 货物类别: 包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格式) 致:招标代理机构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货物招标(招标编号)标包(包号)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万元(¥)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产品及其服务,并承诺除了在商务偏差表中明示的偏差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交货期。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或我方已提交年度投标保证金。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期限内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主体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所属合同签约主体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提供投标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5)我方同意投标人须知第3.4.4项款关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公司对合同条款的承诺详见投标函附录。 7、我方完全理解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重法纪、讲诚信、提质量”承诺函》的内容,并郑重承诺如下: 1)不以任何形式通过社会上的“代理”、“中介”、“掮客”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不以任何形式打着领导及其亲友旗号或冒充领导及其亲友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4)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报销应由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5)不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与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6)不以任何名义接受或暗示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7)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 8)不以任何方式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9)不采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恶意投诉、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10)不以任何形式,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者证明文件。 11)同意并接受《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全部条款内容。 12)我公司知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的要求,已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确认、并承诺,我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如招标文件要求委任项目负责人),在本次投标截止日前三年时间内,均未有行贿犯罪行为。 13)承诺践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响应、供货合同的约定,生产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保证出厂设备质量。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 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 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 (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 (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第十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所辖价格认定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认定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提出机关向其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根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价格认定: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本规范第九条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合同知识}如何进行合同修订.

{合同知识}如何进行合同 修订

领会客户的意图和解决客户的忧虑,具体一点就是你需要明白客户需要什么和不需要什么,这才是最重要的。 1、审查合同法律关系 对于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查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有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之处,具体如下: a主体 主要是审查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同章程等文件,自然人主要审查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身份证明;审查合同的授权代表和合同各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例如授权委托书,公司委托的应当由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港澳台企业或外国企业还需提供经中国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公证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证明或经中国驻当地领使馆公证证明。对于授权不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向客户明确提示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b客体 主要审查权属证明,例如房产证、发票、提单等;权利义务主要审查有无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因此,在起草合同之前,应当审查合同标的所有权有关文件,例如所有权证书、债权公证文书以及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以证实合同标的合法性。 c内容

注意审查条款的有效性尤其是格式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指违反《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条款,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对于合同主要内容条款,表述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这个问题一般采取在签订合同前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方法以及在合同当中由合同一方提供保证和承诺的方式解决。 2、审查合同履行程序 例如国有土地出让,一般必须履行“招-拍-挂”程序;建筑工程需要到当地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心”;国有资产转让,需要到当地的国有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需要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我国企业对外国企业提供担保的,需要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等。这些程序都将影响合同生效条件和履行程序,因此均应在合同当中作出相应规定。 3、审查合同生效条件 注意审查不同的生效条件,签署生效、约定条件生效还是批准生效,这是影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之处,要明确向客户作出提示。例如:国有资产转让的,出售方是否已经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共有财产转让的,是否已经征得共有权人同意并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1]有承租人的房地产转让的,承租人是否已经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2] 对于前述问题,要求合同各方出具相应的批准或声明文件。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方公司、被转让公司以及受让方公司的股东会和

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目录一览

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一览https://www.docsj.com/doc/a26271433.html, 2011年03月12日法制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79号,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 司法部规章及有关文件: 1.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2.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发文号司发通[2005]58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5]65号,发布日期20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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