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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CSP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 GA 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SH)制定本办法,规范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CSPSH 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GA ”标志)。 经CSPSH 认证合格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志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2 GA 标志基本信息 2.1 GA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 盾形外框形状应符合GA 244-2000标准的相关要求。图形比例为:B/A=1.22,B/B1=2.20,A/A1=1.76 2.2含义: 图案由盾形外框及字符“GA ”组成。 “GA ”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2.3 标志的种类和规格 2.3.1 GA 标志种类 GA 标志分为标准、专用和非标准3种GA 标志。 通常,CSPSH 负责制作标准和专用GA 标志,获证组织负责制作非标准GA 标志。 2.3.2 标准GA 标志 2.3.2.1标准GA 标志是指CSPSH 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GA 标志。 2.3.2.2标准GA 标志有5种规格,尺寸见下表: B B1 A1 A

2.3.3 专用GA标志 2.3.3.1 专用GA标志是指CSPSH为特定的认证产品定制的GA标志。 2.3.3.2 专用GA标志的规格根据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定制。专用GA标志中必须体现GA 标志的基本图案,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 例: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专用GA标志 1) 采用二维码可识读标志,如下图: 2) 认证标志尺寸 整个标志外形尺寸25mm(高) ×22mm(宽),其中:二维码部分为18mm×18mm;“GA”图案面积尺寸不小于6mm(高)×6mm(宽),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缩放。 3) 认证标志二维码所含信息包括:GA产品认证、14位认证标志唯一编码、查询网址等。 2.3.4 非标准GA标志 2.3.4.1 非标准GA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产品加施GA标志,由CSPSH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的GA标志。可采用印刷、模压、丝印、蚀刻等方式,由获证企业制作。 2.4 标志编码 每枚GA标志对应CSPSH给定的唯一编码,按照编码规则进行排序。 2.4.1 标准GA标志的编码 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8位数字码,×××××××× 首位为1-5数字,对应代表1-5号规格,后7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2专用GA标志的编码 专用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产品实施认证的开始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3非标准GA标志的编码 非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标志授权使用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申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找哪个机构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申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都需要找专业的机构进行辅助办理,那么申请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找那个机构呢?这里为大家推荐南京泽林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下面来看看详细介绍。 中国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特点: 1、公开透明:主要指环境标志计划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 I 型环境标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各个阶段都应具有透明度,所有满足给定产品种类的产品环境准则和其他计划要求的申请者都必须有资格能被授予环境标志许可证并授权使用标志。

2、第三方认证:经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严格履行ISO14024国际标准,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格的审核。通过独立第三方制定标准和进行审核,消费者可以确信生产商的产品/服务真正有利于环境改善。 3、产品的规模效应:所有认证企业均应具备较强的生产能力以及较大的生产规模,以确保认证产品的持续稳定性并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其它国际通行标准:对于在国际标准框架下的通行标准,可被直接借鉴引用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计划,以避免重复劳动并提高产品认证的效率。 5、明确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I型环境标志须预先制定产品的技术要求,以作为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目前,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已经上升到国家环保标准的高度,更加体现其权威性。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流程: 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给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会对文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发放《受理通知书》(这意味着如果材料提交不全,就取得不了受理的资格,更谈不上签合同缴费了。这一点请申请认证的企业和十环认证咨询辅导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以足够重视,以免因此影响进度),申请认证的企业根据《受理通知书》来与认证中心签订合同。 2、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全额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 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 四、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也叫十环认证,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 实施环境标志认证,实质上是对产品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废弃处理处置,乃至回收再利用的全过程(也称“从摇篮到摇篮”)的环境行为进行控制。它由国家指定的机构或民间组织依据环境产品标准(也称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环境性能及生产过程进行确认,并以标志图形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哪些产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更为有利。 发放环境标志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环境,它通过两个具体步骤得以实现:一是通过环境标志向消费者传递一个信息,告诉消费者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并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这类产品;二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使企业环保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 目前国内环境标志认证产品标准共计79项,即只受理对应的79类产品,主要针对与民生相关的产品,而我司产品中只有防水膜和瓷砖粘合剂可以套用相应标准进行申请认证,认证所需各项费用如下:两类产品所需认证费为40000元(单一个产品认证费为25000元),

认证老师的车旅费为10000元,检测费为5000元,体系文件制定及培训费为20000元,共计75000元(柒万伍仟元人民币)。目前我司粉体销售中耐磨地坪材料为主,液体中助磨剂为主,而防水膜每年销售额仅总销售额的2%,瓷砖粘合剂每年的销售额也不足总额的0.5%,两者加起来全年销售额仅占销售总额的 2.5%。且环境产品标志认证和ISO9000认证程序一样,每年一检审,三年一复审。从目前市场销售来看,我们办理此两种产品认证的意义不大,待有相关的干粉类产品或产品销售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时我们再考虑做此项认证。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守则

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手册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01 目录02 0.2 前言03 0.3 颁布令04 0.4 任命书05 0.5公司介绍06 1. 目的和适用范围07 2.引用文件和术语07 2.1引用文件07 2.2术语和定义07 3. 总则07 4 保障措施要求. 09 4.1 管理要求09 4.1.1 职责09 4.1.2 资源控制13 4.1.3 标志和证书的管理控制15 4.1.4 文件和记录管理控制16 4.1.5 信息交流控制18 4.1.6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控21 4.1.7 保障措施的评审控制22 4.2 产品环境行为要求24 4.2.1 环境标志产品设计与开发控制24 4.2.2 受控部件和材料采购控制. 26 4.2.3 生产过程控制29 4.2.4 检验和试验控制30 4.2.5 不合格品控制32 4.2.6 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35 4.2.7 产品包装、标签、储运控制36 4.3 产品生产过程环境行为要求38 4.3.1 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38 4.3.2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38 4.3.3 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控制39 4.3.4 污染治理设备使用和运行控制41 4.4 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42 4.4.1 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措施建立42 4.4.2 成品检验控制44

前言 本《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手册》(BMM.MQ.文件号)依据《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HJ 2532-2013)编制。 本手册引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HJ 2532-2013)所规定的概念和术语、定义。 本手册由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推进部提出。 本手册由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编制。 本手册由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中心归口管理。 本手册由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中心负责解释。 本手册由公司总裁批准发布。 本手册起草人: 本手册审核人: 本手册审查人: 本手册审定人: 本手册批准人:

新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模板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 1: 执行标准: HJ/T303- 家具产品 2: 执行标准: HJ/T201- 水性涂料产品 3: 执行标准: HJ/T414-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家具漆) 4: 执行标准: HJ/T220- 胶粘剂产品 5: 执行标准: HJBC17- 人造板材及其制品 6: 执行标准: HJ/T207- 建筑砌块产品 7: 执行标准: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产品 8: 执行标准: HJ/T206- 无石棉建筑制品 9: 执行标准: HJ/T296- 卫生陶瓷产品 10: 执行标准: HJ/T297- 陶瓷砖产品 11; 执行标准: HJ/T226- 建筑塑料管材产品 12: 执行标准: HBC 23- 壁纸产品

13: 执行标准: HJ/T412- 预拌混凝土产品14: 执行标准: HJ/T411- 水嘴产品 15: 执行标准: HJ/T310- 盘式蚊香产品 16: 执行标准: HJBZ20-1997 杀虫气雾剂产品17: 执行标准: HJ/T217- 防虫蛀剂产品 18: 执行标准: HJ/T222- 气雾剂产品 19: 执行标准: HJ/T236- 家用制冷器具产品20: 执行标准: HJ/T235- 工商用制冷设备产品21; 执行标准: HJ/T304- 房间空间调节器产品22: 执行标准: HJ458- 家用洗涤剂 23: 执行标准: HJ/T182- 轻型汽车产品 24: 执行标准: HJ/T216- 光动能手表产品25: 执行标准: HJ/T221- 家用微锅炉产品26: 执行标准: HJ/T224- 干式电力变压器产品27: 执行标准: HJ/T227- 磁电式水处理器产品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 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第十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如图1、图2、图3。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标准 1:执行标准:HJ/T303-2006家具产品 2:执行标准:HJ/T201-2005水性涂料产品 3:执行标准:HJ/T414-2007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家具漆) 4:执行标准:HJ/T220-2005胶粘剂产品 5 :执行标准:HJBC17-2005人造板材及其制品 6:执行标准:HJ/T207-2005建筑砌块产品 7:执行标准:HJ/T223-2005轻质墙体板材产品 8:执行标准:HJ/T206-2005无石棉建筑制品 9:执行标准:HJ/T296-2006卫生陶瓷产品 10:执行标准:HJ/T297-2006陶瓷砖产品 11;执行标准:HJ/T226-2005建筑塑料管材产品

13:执行标准:HJ/T412-2007预拌混凝土产品14:执行标准:HJ/T411-2007水嘴产品 15:执行标准:HJ/T310-2005盘式蚊香产品 16:执行标准:HJBZ20-1997杀虫气雾剂产品17:执行标准:HJ/T217-2005防虫蛀剂产品 18:执行标准:HJ/T222-2005气雾剂产品 19:执行标准:HJ/T236-2006家用制冷器具产品20:执行标准:HJ/T235-2006工商用制冷设备产品21;执行标准:HJ/T304-2006房间空间调节器产品22:执行标准:HJ458-2009家用洗涤剂 23:执行标准:HJ/T182-2005轻型汽车产品 24 :执行标准:HJ/T216-2005光动能手表产品25:执行标准:HJ/T221-2005家用微锅炉产品

28:执行标准:HJ/T223-2006泡沫塑料产品 29 :执行标准:HJ/T232-2006管型荧光灯镇流器产品 30:执行标准:HJ/T231-2006再生塑料制品产品 31:执行标准:HJ/T230-2006节能灯产品认证 32:执行标准:HJ/T221-2005化学石膏制品产品 33:执行标准:HJ/T210-2005软饮料 34 :执行标准:HJ/T208-2005灭火器产品 35 :执行标准:HJ/T205-2005再生纸制品产品 36:执行标准:HJ/T204-2005包装用纤维干燥剂产品 37:执行标准:HJ/T202-2005 一次性餐饮具产品 38:执行标准:HJ/T302-2006打印机、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产39 :执行标准:HJ/T306-2006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528-80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1.委托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类别和型号: ____________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 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 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 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 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安 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环境标志产品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依据《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编制 文件编号:TT-EP 版本: A/0 受控状态:受控 编制:各部门 批准:王荣建 生效日期:2019/03/01

目录

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TT/EP-01 1 目的 保证文件和资料的充分性、系统性、协调性和适宜性,确保环境标志产品实施运行场所使用有效版本的文件和资料。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3 职责 3.1管理部是文件和资料控制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文件和资料的统一编号、发放、更改 、归档等活动; 3.2总经理负责批准《手册》、《程序文件》; 3.3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有关的专用文件和资料管理。 4 工作程序 4.1文件和资料的分类: a.《手册》和《程序文件》; b.技术性文件:如规范、产品标准、工艺文件; c.与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有关的管理性文件,包括其它作业文件、应急预案等。 4.2文件和资料的编制 4.2.1《手册》、《程序文件》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编写。 4.2.2技术性文件由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编写或收集。 4.2.3其他管理文件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或收集。 4.2.4编制的文件按规定要求进行统一编号。 手册编号: 手册代号 公司代号 程序文件编号:TT-EP-□□ 序号 管理程序代号 操作文件编号: 序号 操作文件代号 记录文件编号: 序号

管理记录代号 4.3文件和资料的审批 4.3.1《手册》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编制、审核,总经理批准。 4.3.2《程序文件》由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 4.3.3技术性文件由各授权人审核,技术质量部主管批准。 4.3.4其他操作文件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 4.4文件和资料的发放 4.4.1受控文件和资料的发放经批准后,按“受控文件清单”的规定分发文件和资料。 4.4.2文件和资料使用者在“文件发放、回收记录”上签名后,领取注有发放编号和加 盖受控状态印章的文件。 4.4.3受控文件和资料未经批准不准翻制、复印或借用、不准出公司,公司内部不得使 用未加盖“受控”印章的《手册》、《程序文件》和其他受控文件,一经发现应 立即由管理部收回销毁。 4.4.4 当被使用的文件和资料严重破损,影响使用时,文件和资料使用人应办理交换手 续,新文件和资料的发放号仍沿用原文件和资料发放编号,破损的文件资料由管 理部销毁处理。 4.4.5 当被使用的文件和资料丢失后,文件和资料使用人应及时报告管理部做作废处理 (对该文件发放编号作废),如需再次领用按本程序4.4.4条重新申请领用手续 (在领用申请中应作出丢失说明),新领文件和资料应给予新的发放编号。领用 时执行本程序4.4.2条要求。 4.5文件和资料的更改 4.5.1 当体系,过程或产品质量发生重大变动时,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相关部门对环境标 志产品实施的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是否适宜,协调和充分,是否需要 更新或更改。 4.5.2文件和资料需更改时,由原文件和资料编制部门填写“文件更改通知单”,文件 和资料更改由原审批人进行审批,当原审批人无法审批时,其他审批人员应得到 原审批时的有关背景材料。由管理部文件管理员负责具体更改。 4.5.3文件和资料具体更改可采用“更改”、“换页”、“换版”的方式进行。无论何 种形式的更改,均应做相应的更改记录。 4.6 文件和资料的换版和作废 4.6.1 文件和资料经多次更改或需进行大幅度修改时,应及时进行换版,原版的文件和资 料同时作废止,换发新版本,确保在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有效运行起重要作用的各 个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和资料的有效版本。 4.6.2 作废的文件和资料由管理部按“文件发放、回收记录”收回并记录,作废的文件 和资料加盖“作废”印章予以标识,需要时,由文件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管理 者代表批准后统一销毁。 4.6.3 为法律和(或)积累知识的目的需要作保留的任何已作废的文件和资料,申请人 应提出申请,经管代批准后由文件管理人员注明“保留”予以标识,方可留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标志产品手册(含程序文件)

环境标志产品手册 (依据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标准制定) 目录 标题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指南条款对照页码 1.0总则 2.0应用范围 3.0公司简介 4.0环境标志产品管理体系 4.1总要求 4.1.1职责、权限与沟通 4.1.1.1顾客满意程度测量程序 4.1.2资源 4.1.2.1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4.1.3标志与证书管理控制程序 4.1.4文件控制程序 4.1.4.1记录控制程序 4.1.5信息交流控制程序 4.1.6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1.7内部审核程序 4.1.8环境标志产品保障措施评审控制程序4.2产品环境行为要求 4.2.1设计开发控制程序 4.2.2受控部件和材料采购控制程序 4.2.3生产过程控制程序 4.2.4产品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4.2.5不合格品和环境不符合项控制程序4.2.6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程序 4.2.7产品的包装、标签、储运控制程序4.3产品生产过程环境行为要求 4.3.1法律法规和其它环境要求控制程序4.3.2环境监测控制程序 4.3.3环境因素评价控制程序 4.3.4环境运行控制程序 4.3.5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管理程序 4.3.6测量和监控装置控制程序 4.3.7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4.4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4.4.1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控制程序附录1环境标志产品管理体系职责分配表附录2执行标准一览表3.0 4.0 4.1 4.1.1 4.1.1 4.1.2 4.1.2 4.1.3 4.1.4 4.1.4 4.1.5、4.1.1 4.1.6 4.1.6 4.1.7 4.2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4.2 4.3 4.3.1 4.3.2 4.3.3 4.3.3 4.3.4 4.3.4 4.3.3 4.4 4.4.1、4.4.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 版本4 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一)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 (试行)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七月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代表国家对环境标志产品实施认证的唯一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Committee for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Products(缩写CCEL)。 第二条认证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活动,保证环境标志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环境标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国际公约、惯例,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的工作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认证委员会由环保、经济、科研、质监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认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其中常务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名;委员若干名,审查可开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可行性报告时,可聘请三至五名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 认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他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认证委员会工作的,由原推荐部门另行推荐人选。 第七条认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认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标准协调部、检验机构协调部、检查部、申诉监理部。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修)订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工作; (二)审查认证委员会章程、认证管理办法、批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认证收费办法等工作文件; (三)决定认证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职务任免; (四)提出可开展认证的产品种类名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五)批准、暂停、撤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受理认证工作的申诉及其他有关争议问题; (七)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承担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l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认证。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mm 规格 尺寸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A 8 15 30 45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2664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 标准版本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合同登记编号: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1.委托方申请环境标志产品类别和型号: ____________

2.委托方申请认证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及产品符合性说明:__________ 3.委托方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地点及生产数量:____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现场检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食、宿、行方便,并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4.甲方因故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应暂停或停止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向乙方交

回全部认证证书和销毁全部认证标志; 5.甲方有责任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6.在相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甲方有责任按照更改后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整改,乙方有权抽样监督,检测费及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7.产品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统一制作的环境标志标识时,可与乙方联系订购事宜;如有特殊印制要求需自行印制的,需向乙方申请并备案。 (二)乙方 1.乙方应及时组织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在现场审核前,提前通知甲方。

CQC产品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规定

XX有限公司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B/1版 编号:QSS/JZQ01-03-2003 管理类别: 分发号: 发布日期:2013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13年5月26日

1. 目的 规范使用CQC产品认证标志。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的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 3. 职责 质量部为CQC产品认证标志的归口管理部门。 4. 工作程序 4.1标志使用的申请 使用CQC标志必须向CQC办公室提出申请,经CQC办公室批准后才可以使用。 4.2 标志的使用 4.2.1 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4.2.2 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4.2.3 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4.2.4 建立对标志的使用情况记录。 4.2.5 接受CQC对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2.6 标志的使用符合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4.3 禁止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 4.3.1 CQC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4.3.2 CQC撤消、注销认证证书的产品。 4.3.3 认证产品的更改未经确认或公司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确认。4.3.4 不合格的产品。 4.4 标志的变更管理 4.4.1已通过CQC产品认证的产品中出现关键性能、安装尺寸或结构发生更改必须向CQC申报并获得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 4.4.2 当CQC认证证书上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向CQC申报并获得书面的批准。 5. 引用标准

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6..附加说明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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