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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摘要)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摘要)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摘要)

附件6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摘要)

一有害化学因素

1 矽尘

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活动性肺结核病

(2) 慢性阻塞性肺病

(3) 慢性间质性肺病

(4)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1.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史、吸烟史及咳嗽、咳痰、喘息、胸痛、呼吸困难、气短等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

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2.1 目标疾病

(1) 职业病矽肺

(2) 职业禁忌证

1) 活动性肺结核病

2) 慢性阻塞性肺病

3) 慢性间质性肺病

4)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1.2.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

咯血等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b.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1.2.3 健康检查周期

(1) 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2年1次;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年1次;

(2) X射线胸片表现为0+者医学观察时间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3) 矽肺患者每年检查1次。

1.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3.1 目标疾病职业病:矽肺

1.3.2 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

1.4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4.1 随访对象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的矽尘作业人员和矽肺患者

1.4.2 随访目的监护矽尘作业人员离岗后矽肺的发生和矽肺患者的病情进展

1.4.3 随访目标疾病矽肺

1.4.4 随访检查内容

(1)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2)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

1.4.5 随访时间

(1) 接触矽尘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触矽尘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21年,随访周期均为每3年1次。若接触矽尘工龄在

3年(含3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矽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2 煤尘(包括煤矽尘)

2.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活动性肺结核病

(2) 慢性阻塞性肺病

(3) 慢性间质性肺病

(4)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2.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史、吸烟史及咳嗽、咳痰、喘息、胸痛、呼吸困难、气短等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

2.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2.2.1 目标疾病

(1) 职业病

a.煤工尘肺

b.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2) 职业禁忌证:

1) 活动性肺结核病

2) 慢性阻塞性肺病

3) 慢性间质性肺病

4)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2.2.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b.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2.2.3 健康检查周期

(1) 劳动者接触煤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3年1次;劳动者接触煤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年1次

(2) X射线胸片表现为0+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煤工尘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3) 煤工尘肺患者每1~2年检查1次

2.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2.3.1 目标疾病职业病:

(1) 煤工尘肺

(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2.3.2 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

2.4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2.4.1 随访对象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的煤尘作业劳动者和

煤工尘肺患者

2.4.2 随访目的监护煤尘作业劳动者离岗后煤工尘肺的发生和煤

工尘肺患者的病情进展

2.4.3 随访目标疾病职业病:煤工尘肺

2.4.4 随访检查内容

(1)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2)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

2.4.5 随访时间

(1) 接触煤尘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触煤尘工龄超过2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均为每5年1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 煤工尘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3 其它粉尘

(其他粉尘指除矽尘、煤尘和石棉粉尘以外按现行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可以引起尘肺病的其它矿物性粉尘,包括:炭黑粉尘、石墨粉尘、滑石粉尘、云母粉尘、水泥粉尘、铸造粉尘、陶瓷粉尘、铝尘[铝、铝矾土、氧化铝]、电焊烟尘等粉尘)。

3.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活动性肺结核病

(2) 慢性阻塞性肺病

(3) 慢性间质性肺病

(4)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3.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史、吸烟史及咳嗽、咳痰、喘息、胸痛、呼吸困难、气短等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

3.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3.2.1 目标疾病

(1)职业病石墨尘肺、炭黑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

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和其他尘肺(见GBZ70)

(2) 职业禁忌证同上岗前

3.2.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也可有喘息、咯血等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b.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3.2.3 健康检查周期

(1) 劳动者接触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4年1次,劳动者接触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每2~3年1次

(2) X射线胸片表现为0+者的作业人员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尘肺患者,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3) 尘肺患者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3.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3.3.1 目标疾病职业病:同在岗期间

3.3.2 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

3.4 离岗后医学随访

3.4.1 随访对象在岗期间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的粉尘作业人员和尘

肺患者

3.4.2 随访目的监护粉尘作业人员离岗后尘肺的发生和尘肺患者

的病情进展

3.4.3 随访目标疾病同离岗时

3.4.4 随访检查内容

(1)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是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2)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

3.4.5 随访时间

(1) 接触粉尘工龄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随访10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1次。接触粉尘工龄超过20年者,随访20年,随访周期为每4年1次;若接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2) 尘肺患者在离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4 二氧化硫

4.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慢性阻塞性肺病

(2) 支气管哮喘

(3) 支气管扩张

(4) 慢性间质性肺病

4.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疾病史及相关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肺功能

b.选检项目胸部X射线检查

4.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4.2.1 目标疾病

(1) 慢性阻塞性肺病

(2) 支气管哮喘

(3) 支气管扩张

(4) 慢性间质性肺病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4.2.3 健康检查周期 2年

4.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3.1 目标疾病

(1) 急性二氧化硫中毒

(2) 化学性眼部灼伤

4.3.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短时间接触高浓度二氧化硫作业史及上呼吸道和眼部刺激症状

(2) 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鼻及咽部常规检查

c.眼科常规检查

(2)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部X射线检查、心电图

b.选检项目血气分析

5 氮氧化物

5.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慢性阻塞性肺病

(2) 支气管哮喘

(3) 支气管扩张

(4) 慢性间质性肺病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疾病史及相关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肺功能

b.选检项目肺弥散功能、胸部X射线检查

5.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2.1 目标疾病

(1) 慢性阻塞性肺病

(2) 支气管哮喘

(3) 支气管扩张

(4) 慢性间质性肺病

5.2.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胸部X射线摄片、肺功能

b.选检项目肺弥散功能

5.2.3 健康检查周期 2年

5.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3.1 目标疾病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

5.3.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眼痛、羞明、流泪,胸闷、气急、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及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神经系统症状

(2) 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眼科检查

c.鼻及咽部检查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胸部X射线检查

b.选检项目血气分析

6 一氧化碳

6.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6.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 心肌病

6.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关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和心肌病的症状

(2) 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心血管

b.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6.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推荐性)

6.2.1 目标疾病同上岗前

6.2.2 检查内容同上岗前

6.2.3 健康检查周期 2年

6.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3.1 目标疾病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见GBZ23)

6.3.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高浓度一氧化碳作业暴露史及头痛、头昏、

恶心、呕吐、心悸、气急、四肢无力等症状;昏迷病人注意糖尿病、肾病、肝病病史的询问

(2) 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心血管

b.神经系统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意识、瞳孔和病理征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碳氧血红蛋白、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

b.选检项目脑电图、颅脑CT

7 硫化氢

7.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7.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 伴肺功能损害的呼吸系统疾病

(3) 器质性心脏病

7.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史及相关症状

(2) 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

b.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胸部X射线检查

b.选检项目肺功能

7.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推荐性)

7.2.1 目标疾病

(1)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 伴肺功能损害的呼吸系统疾病

(3) 器质性心脏病

7.2.2 检查内容

(1)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 伴肺功能损害的呼吸系统疾病

(3) 器质性心脏病

7.2.3 健康检查周期 2年

7.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7.3.1 目标疾病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

7.3.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短期内大量硫化氢暴露作业史及眼刺痛、羞明、流泪,胸闷、气急、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及头痛、头晕、乏力、恶心等神经系统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胸部X射线检查、心电图

b.选检项目血气分析、颅脑CT

8 氯气

8.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8.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慢性阻塞性肺病

(2) 支气管哮喘

(3) 慢性间质性肺病

(4) 支气管扩张

8.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呼吸系统疾病史及相关症状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胸部X 射线检查、肺功能

b. 选检项目血清免疫球蛋白IgE

8.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8.2.1 目标疾病同上岗前

8.2.2 检查内容同上岗前

8.2.3 健康检查周期二年

8.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8.3.1 目标疾病

(1)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参见GBZ 65)

(2) 化学性眼部灼伤(参见GBZ 54)

8.3.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短期内吸入较大量氯气的作业史及羞明、流泪、胸闷、气短、

气急、咳嗽、咳痰、胸痛、哮喘等呼吸系统主诉症状

(2) 体格检查

a. 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系统

b. 眼科常规检查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 必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部X 射线检查、心电图

b. 选检项目血气分析

9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英文:Manganese

CAS No:7439-96-5

9.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9.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 各类精神病

(3) 严重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性疾病

9.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头晕、疲乏、睡眠障碍、健忘、错觉、幻觉、抑郁或燥狂等

(2) 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检查常规检查及四肢肌力、肌张力

(3)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b.选检项目尿锰、脑电图、颅脑CT(或MRI)

9.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9.2.1 目标疾病

(1) 职业病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见GBZ3)

(2) 职业禁忌证同上岗前

9.2.2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头晕、易疲乏、睡眠障碍、健忘、多汗、心悸、肢体震颤,感情淡漠、不自主哭笑、强迫观念、冲动行为等

(2) 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神经系统检查常规检查及四肢肌力、肌张力、共济失调、肢体震颤、智力、定向力、语速、面部表情、反应能力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

b.选检项目脑电图、颅脑CT(或MRI)、尿锰

9.2.3 健康检查周期 1年

9.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9.3.1 目标疾病职业性慢性锰中毒

9.3.2 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

9.4 离岗后医学随访

9.4.1 随访对象在岗期间接受定期健康检查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作业人员

9.4.2 随访目的监护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作业人员离岗后职业性慢

性锰中毒的发生

9.4.3 目标疾病职业性慢性锰中毒

9.4.4 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

9.4.5 随访时间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者,随访10年;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15年。随访周期为每5年1次。若接触锰工龄<5年,且劳动者接触锰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

二有害物理因素

1 噪声

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 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

(3)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

(4) Ⅱ期和Ⅲ高血压

(5) 器质性心脏病

1.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无外耳道流脓、耳痛、耳鸣、耳聋、眩晕,以及头晕、头痛、多梦、记忆力减退、睡眠差、心悸、胸闷、胸前区疼痛、多汗、乏力等症状;同时也要询问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

万古霉素、多粘菌素、氮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中毒史(如酒精、烟草、一氧化碳等中毒)、感染史(如中耳炎、流脑、腮腺炎、流感、耳带状疱疹、伤寒、猩红热、艾滋病、疟疾、麻疹、风疹、水痘、梅毒等疾病史)、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等

(2) 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注意甲状腺和心血管系统的检查

b.耳科检查主要是粗听力、外耳和鼓膜的检查,如是否因听力原因影响交谈,双侧耳廓有无畸形,外耳道有无畸形、狭窄、闭锁、阻塞,鼓膜有无穿孔、肥厚、钙化,内陷、粘连、溢液等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b.选检项目声导抗、耳声发射

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2.1 目标疾病

(1) 职业病职业性听力损伤(见GBZ49)

(2) 职业禁忌证噪声易感者(噪声环境下工作1年,双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频率听力损失≥65dBHL)

1.2.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无外耳道流液,耳痛,耳鸣,耳聋,眩晕等耳部症状和噪声接触史等

(2) 体格检查同上岗前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纯音听阈测试、心电图

b.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声导抗(鼓室导抗图,500Hz、1000Hz同侧和对侧镫骨肌反射阈)、耳声发射(畸变产物耳声发射,或瞬态诱发耳声发射)

1.2.3 健康检查周期 1年

1.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3.1 目标疾病职业性听力损伤

1.3.2 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

2 振动

2.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周围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 雷诺病

2.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无引起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疾病,雷诺病的症状和病史,以及手部麻木、疼痛、运动障碍的症状和振动工作接触史等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手指有无肿胀、变白、变紫,指关节有无变形,指端感觉有无减退等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b.选检项目根据体检情况,可有选择的进行下列试验:

冷水复温试验、指端感觉、神经-肌电图、手掌、指、腕和肘关节X射线摄片、肌力、指甲压迫试验

2.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2.2.1 目标疾病

(1) 职业病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见GBZ7)

(2) 职业禁忌证周围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2.2.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无手指麻木、疼痛、遇寒冷中指变白、运动障碍等症状,及其振动工作接触史等

(2) 体格检查重点检查手指有无肿胀、变白、变紫,指关节有无变形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冷水复温试验(有症状者)

b.选检项目冷水复温试验(无症状者)、指端感觉、神经-肌电图、指甲压迫试验

2.2.3 健康检查周期 2年

2.3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2.3.1 目标疾病职业病:职业性手臂振动病

2.3.2 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

3 高温

3.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Ⅱ期及Ⅲ期高血压

(2) 活动性消化性溃疡

(3) 慢性肾炎

(4) 未控制的甲亢

(5) 糖尿病

(6) 大面积皮肤疤痕

3.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心血管系统、泌尿系统及神经系统症状,如心悸、胸闷、恶心、呕吐、腹痛、反酸、烧心、上腹部疼痛、多饮、多尿、血尿、头痛、晕眩等

(2) 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重点进行心血管系统检查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a.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血糖

b.选检项目(有甲亢病史或检查有异常者)血清游离甲状腺素

(FT4)、血清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FT3)、促甲状腺激素(TSH)3.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3.2.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同上岗前

3.2.2 检查内容同上岗前

3.2.3 健康检查周期 1年,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

3.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3.3.1 检查对象因意外或事故接触高温可能导致中暑的职业接触

人群(包括参加事故抢救的人员)

3.3.2 检查目的及时发现职业性中暑(见GBZ41)患者,并提出改进和控制措施

3.3.3 现场事故调查环境气象条件调查和测试,导致异常高温的原因并界定接触和需要进行应急健康检查的人群

3.3.4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询问高温作业情况及中暑的相应症状,如头晕、胸闷、心悸、多汗、高热、少尿或无尿,观察神志情况等

(2) 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皮肤体温、血压、脉搏

b.神经系统常规检查

(3) 处理及实验室检查发现可疑或中暑患者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重症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可根据当时病情随时检查。

4 紫外辐射(紫外线)

4.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1.1 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

(1) 活动性角膜疾病

(2) 白内障

(3) 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严重的皮肤病

(4) 白化病

4.1.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眼部和皮肤的不适症状,如是否存在眼异物感、视物模糊、视力下降、眼痛、畏光、流泪和皮肤搔痒、红肿、皮疹等

(2) 体格检查

a.内科常规检查

b.眼科检查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检查

(3) 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

4.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4.2.1 目标疾病

(1) 职业病

a.职业性电光性皮炎

b.职业性白内障

(2) 职业禁忌证活动性角膜疾病

4.2.2 检查内容

(1) 症状询问视物模糊、视力下降,皮肤炎症、疼痛等

(2) 体格检查

a.皮肤科常规检查注意有无皮疹、皮肤红肿等

b.眼科检查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

4.2.3 健康检查周期 2年

4.3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3.1 检查对象因意外或事故接触高强度紫外线可能导致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和/或电光性皮炎的职业接触人群4.3.2 检查目的发现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见GBZ9)和/或电光性皮炎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参照) 一、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 实际,建立本制度。 二、责任部门 (一)X 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岗中、离岗和应急的的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各车间配合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具体组织工作。 (三)X XX(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新上岗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组织工作。 (四)X XX(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落实工作。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组织实施 (一)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XXX(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信息后,5日内拟定职业健 康监护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 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XXX(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二)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XXX(人力资源部门)每年

年初根据上一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的体检周期,核实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开展在岗 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与卫生行政部 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三)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XXX(人力资源部门)报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体检计划,并报本单位领导同 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告知和登记 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告知形式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在书面告知上签字,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2日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XXX (人力资源部门)和车间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登记;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与XXX (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进行妥善安置,并做好登记;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10日内书面报告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签字记录。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922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详细版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WORD (1)

C 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88-2014 代替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2014- 05-14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发布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总则…………………….3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3 4.2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4 4.3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4 4.4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4 4.5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5) 4.6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5 4.7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6 4.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7 4.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8 4. 10常规医学检查………………….8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10)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0) 5.2四乙基铅………….……………1l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2)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13)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4) 0.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5) 5. 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16) 5. 8氧化锌...............“ (17) 0.9砷…….……- 18 5. 10砷化氢(砷化三氢)…………..……- 19 5. 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0 5. 12磷化氢............. (21) 5. 13钡化合物(氯化钡、硝酸钡、醋酸钡) (22) 5. 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23 5.15三烷基锡………一……- 23 5.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4 5. 17羰基镍…………“……- 25 5. 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一……- 26 5. 19苯(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27 5. 20二硫化碳………一……- 28 5. 2l四氯化碳………一……- 29 GBZ 188-2014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77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标 准版本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力资源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曲靖市麒麟区兴发煤业祠堂坡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二0一四年一月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本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⑴健康监护档案册。 ⑵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⑶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⑷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⑸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⑹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职卫办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⑵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⑷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⑸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职卫办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职卫办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职卫办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 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的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医务科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得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了放射工作岗时,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 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 日内,应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 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 善安排,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完整地归档。 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科提供。 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1、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作业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 2、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并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3、对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两例以上);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职业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三)离岗时健康检查 1、人力资源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在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即将离岗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四)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及离岗后和应急健康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须定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接害员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工会有监督、协助健康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必须对新招接害及转岗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不得录用或转岗。新招工人实行健康检查登记制度。如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的,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诊断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

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该单位所有从事接害作业的劳动者,都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的,通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书面告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护体检项目及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将体检结果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留有记录。发现健康损害或疑似职业病需要复查的,健康检查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安排确诊复查外,还应向上级职业危害防治监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岗位职业操作规程

颁布通告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山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晋政办字[2010]91 号)的有关要求,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保障全体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对2015年制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不断提高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修订版正式颁布下发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经理(签字): 二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西中煤****** 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一六年修订

第一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1)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7) 第四章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 第五章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1) 第六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2) 第七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3) 第八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8) 第十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9) 第十一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0) 第十二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1) 第十三章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24) 第十四章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8) 第十五章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管理制度 (29) 第十六章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29) 第十七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30) 第十八章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31) 第十九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33) 第二十章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4) 第二十一章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39) 第二十二章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0) 第二十三章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1) 第二十四章高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 (42)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 案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结合本矿的实际, 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健康 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 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 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 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在健康监护的实践中,应用现代信 息技术,建立和健全健康监护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健康监护 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 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 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健康监护档案应该是具有重要法 律意义的资料,不仅要保证其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科学性,还必 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总的来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 健康检查个人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资料。 一、劳动者健康检查的个人档案:个人健康检查档案主要是每次 健康检查的体检表(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实验室检查、特殊检查报告和出具的个人体检报告。体检表应经过科学的设计,可 以按照不同职业危害因素设计不同的体检表,也可分别设计不同的体 检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人的个人体检表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接触史、体检记录、体检结论、建议和处理意见。个人信息 必须统一编号,专册登记。职业接触史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包括劳动 者的单位、车间、班组、岗位、工种以及随时间变化的情况,同时还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044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适用本制度 1.3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2、制度内容 2.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2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2.5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2.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2.7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8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2.9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2.10公司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妥善永久保存,无条件向劳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劳动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历次检测结果;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2.11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信息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188-2014)信息一览表 序号职业病危害 因素 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离岗检查离岗后检查应急检查 职业禁忌症职业病职业禁忌症检查周期职业病目标疾病 1 铅及其无机 化合物 a.中度贫血 b.卟啉病 c.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职业性慢性铅中 毒 a.中度贫血 b.卟啉病 c.多发性周围神经 病 复查:3个月 体检:1年 职业性慢性 铅中毒 2 四乙基铅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 性疾病 2.已确诊并仍需要医 学监护的精神障碍 性疾病 a.中枢神经系统器 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 医学监护的精神障 碍性疾病 3年 职业性急性 四乙基铅中 毒 3 汞及其无机 化合物 1.中枢神经系统器质 性疾病 2.已确诊并仍需要医 学监护的精神障碍 性疾病 3.慢性肾脏疾病 职业性慢性汞中 毒 a.中枢神经系统器 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 医学监护的精神障 碍性疾病 c.慢性肾脏疾病 作业分级II级及以 上:1年; I级:2年 职业性慢性 汞中毒 职业性急性 汞中毒 4 锰及其无机 化合物 a.中枢神经系统器质 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医 学监护的精神障碍 职业性慢性锰中 毒 a.中枢神经系统器 质性疾病 b.已确诊并仍需要 医学监护的精神障 1年 职业性慢性 锰中毒(推荐 性)

性疾病碍性疾病 5 铍及其无机 化合物 A.活动性肺结核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支气管哮喘 D.慢性间质性肺病 E.慢性皮肤溃疡 A.职业性慢性铍 病 B.职业性铍接触 性皮炎、铍溃疡 A.活动性肺结核 B.慢性阻塞性肺病 c.支气管哮喘 d.慢性间质性肺病 慢性皮肤溃疡 1年 A.职业性慢 性铍病 B.职业性铍 接触性皮 炎、铍溃疡 职业性慢性 铍病(推荐 性) 职业性急性 铍病 6 镉及其无机 化合物 A.慢性肾脏疾病 B.骨质酥松症 职业性慢性镉中 毒 A.慢性肾脏疾病 B.骨质疏松症 1年 职业性慢性 镉中毒 职业性慢性 镉中毒(推荐 性) 职业性急性 镉中毒 7 铬及其无机 化合物 A.慢性皮肤溃疡 B.萎缩性鼻炎 A.职业性铬鼻病 B.职业性铬溃疡 C.职业性铬所致 皮炎 D.职业性铬酸盐 制造业工人肺癌 1年 E.职业性铬 鼻病 F.职业性铬 溃疡 G.职业性铬 所致皮炎 职业性铬酸 盐制造业工 人肺癌 职业性铬酸 盐制造业工 人肺癌(推荐 性) 8 氧化锌未控制的甲状腺功 能亢进症 未控制的甲状腺功 能亢进症(推荐性) 3年金属烟热 9 砷A.慢性肝病 B.多发性周围神经 病 C.严重慢性皮肤疾 A.职业性慢性砷 中毒 B.职业性砷所致 肺癌、皮肤癌 A.慢性肝病 B.多发性周围神经 病 c.严重慢性皮肤疾 A.肝功能检查:半 年 B.作业分级II级及 以上:1年; 职业性慢性 砷中毒 职业性砷所 致肺癌、皮 A.职业性慢 性砷中毒 B.职业性砷 所致肺癌、皮

职业健康知识职业健康管理与监护

职业健康管理与监护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健康管理的任务是识别、评价和控制不良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在其所从事的生产劳动过程中,有充分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为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保证。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制度 安全为大家重视,是因为会出安全生产事故,看得到,影响大。但是职业病不同,往往是慢性的,影藏的,不进行身体检查一般难以发现,因此往往会被忽视。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规范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职业健康行为。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1.企业职业健康档案定义 (1)在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职业健康管理以及职业健康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 (2)能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 2.企业职业健康档案作用 (1)系统、动态追踪和掌握对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2)系统记录所开展的职业健康工作,积累资料; (3)接受行政部门监督,受到法律保护; (4)解决企业和劳动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5)加强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6)有利于节约生产成本。 3.企业职业健康档案特点 (1)真实 (2)客观 (3)清楚 (4)科学 (5)动态管理 4.职业健康档案分类 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1)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档案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各部、室、作业公司及独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工程外包公司。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健康体检标准》 4. 定义 4.1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3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4.4 职业病禁忌症: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6. 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7. 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8. 职责 8.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职业危害告知。 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各班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8.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员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负责应急健康检查,负责对职业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同时履行告知的义务。 8.3 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安全环保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2、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建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 3、公司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三、职业卫生管理各部门职责: 1、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项目部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上岗,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上岗;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内容与要求 1、总则 1.1、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在业务上纳入公司安全部管理。 1.2、安全部需配置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生产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真相。 1.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照顾女工的

3.1.7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T 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05月14日发布,自2014年10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 188—2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5.2.2、5.4.4、5.5.5、5.6.5、5.7.4、5.8.2、5.9.4、5.10.2、5.12.2、5.13.2、5.14.2、5.15.2、5.17.2、5.22.2、5.24.2、5.25.2、5.27.2、5.29.4、5.34.2、5.36.2、5. 37.2、5.38.2、5.43.2、5.46.2、5.47.2、5.48.2、5.49.4、5.51.2、5.52.2、5.55.2、5. 58.4、6.1.4、6.2.4、6.3.5、6.4.4、7.4.5、8.2.2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GBZ 188—2007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删除原总则中“责任与义务”; ——将离岗后医学随访改为离岗后健康检查。增加了焦炉逸散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离岗后的健康检查,删除了三硝基甲苯离岗后的健康检查。离岗后的健康检查修改为推荐性; ——取消了原标准中有关化学物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的各项检查,原则上修改为:有慢性肝脏毒性的化学物质,上岗前实验室检查项目中必检肝功能,选检肝脾B超;相应增加在岗期间的生物学监测频次,即项目中每半年检查肝功能1次,健康体检每年1次; ——进一步严格职业禁忌证的范围,特别是只有急性中毒的化学物的职业禁忌证; ——部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健康检查周期由2年改为3年; ——增加接触焦炉逸散物和有机粉尘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 ——删除原附录C、原附录D,增加附录C(规范性附录)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X射线摄影(DR摄片)技术要求; ——增加附录E(资料性附录)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编制指南。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职业病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起草。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制度(新编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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