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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行政执法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的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适用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对象一定是特定或具体的人和事。

3.卫生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它是钳4对具体的人和事,执行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原则对整个卫生执法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否则属于知法犯法。

2.公正、合理原则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防止以权谋私,确保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内容和行为时,必须遵守公正、合理的原则。

3.公开、文明的原则“公开"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开;“文明”指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严禁使用粗暴、野蛮的方式和手段。

4.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执法主动执法是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保证,它不仅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维护当前社会卫生秩序的需要。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它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授权没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就不能成立。

2.卫生执法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卫生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个人只能执行卫生执法主体的意志,而不能承担卫生执法活动产生的后果。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后,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垄断性。

3.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相应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力。

4.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独立地进行卫生执法活动。

当某种机关一旦获得卫生执法机关主体的资格,便成为卫生执法机关,同时拥有了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行使权力。

二、授权组织执法和委托组织执法

(一)授权组织执法

授权组织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行政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够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如卫生防疫站不是行政机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授权,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以及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三种。

1.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关,但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便拥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权力,如各种

行业协会。

2.事业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服务活动的单位。它本身具有行政性的特点,所以被授权或委托执法的比较普遍;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

3.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对某些需要运用专门知识、技能、仪器、设备等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事务,法律、法规通常由一些相关的技术

性机构办理。

(二)委托组织执法

委托组织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依法成立的某组织行使。被委托组织特点有:①被委托组织一般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被委托组织只能在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范围内行使职权,而不得超出委托范围行使一般行政机关的职能;③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被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T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卫生执法人员是执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具体承担卫生执法任务的特定公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卫q二行政执法权资格的是执法机关而不是个人,但卫生法规的作用只能通过卫生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它是卫生执法机关行为的载体。因此在卫生行政诉讼过程中,执法人员既不是被告也不是原告,执法人员不直接向卫生管理相对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执法人员执行任务必要的标志:①卫生监督员证,②“中国卫生监督”胸章,③服饰,④卫生监督徽章。

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去实施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它有j层含义:①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及被授权组织的行为;②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依据有关卫生法规行使卫生行政权力的行为;③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可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进行分类。

(一)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1.羁束行为是指对于卫生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依照卫生法律法规都作了具体而明确规定的行为。该行为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不得带有随意性,否则就属于违法。例如咿清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否则不得发放许可证。

2.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虽在原则~L已作了规定,但是在范围、方式、程序和手段等方面却有一一定的选择幅度∽卫牛行政执法主体在执行时,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作m合理的选择,如对i p生管理相对人违犯有关卫生法规予以罚款的行为。

(二)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动性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为和依申请行为

1.依职权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不需要卫生管理

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为,、卫生执法机关对经销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就属于此类行为。

2.依申请行为是指甲牛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在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依法进行的行为,如审批、发放甲生许可证的行为。,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和

非要式行为

1.要式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管理过程巾的具体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为。

2.非要式行为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主体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执法行为。

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的含义及特征

卫牛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是指合法的p生行政行为一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的效力。使甲牛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有效要件如~’卜。,

1.主体合法指作出卫生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委托的组织都必须合法。

2.权限合法指卫牛行政行为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

3.内容合法指甲生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4.形式和程序合法指V生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执法主体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行为具有法律

效力。其效力主要体现在i方面。

1.确定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就产生不得更改的效力,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与撤销。如果卫牛管理相对人超出卫生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期限,

就不得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起诉。、

2.拘束力指V牛行政执法彳于为实施后,对卫牛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或限制的效力。

卫生管理相对人不服从,必须承担相』泣的法律后果。

3.执行力指卫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采取一一定手段,保证执法内容能够完全实现

的效力。如果.卫牛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执法主体就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c

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在原则卜是不可变的,但当m现特殊的情况时又是可变的,

也就是对卫生行政执法的行为可以撤销、废止、变更

和消灭。、

(一)卫生执法行为的撤销

它指卫生执法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的要件,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

依法予以撤销,使该执法行为向前或向后均失去效力。

(二)卫生执法行为的废止

它指卫生执法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使其不宜再继续存

在,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宣布废止,使它消失效力。

(三)卫生执法行为的变更

它指对已经生效的卫生执法行为发现其执法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使原执法行为

变得部分不适用,因而对部分不适用行为加以改变或不适用的部分失去效力,同时作出新

的规定。

(四)卫生执法行为的消灭

它指卫生执法行为的效力不再拥有、完全停止。导致消灭的

因素有: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卫生执法行为的对象不再存在;

3.管理相对人死亡;

4.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5.期限届满。,

第四节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一、卫生监督的定义、性质和意义

卫生监督是指卫牛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依法对卫生监督相对人是否

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是否履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它包括以下特征:①

卫生监督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②卫生监督的对象是卫生管理相对人,包括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卫生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卫生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公共卫生法

规和制度;④卫生监督的依据是公共卫生法规;⑤卫生监督必须依法进行;⑥卫生监督具

有强制性,是卫生执法主体单方面的强制行为。

根据卫生监督的过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

进行分类。

(一)狭义的观点可以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

常性卫生监督

1.预防性卫牛监督是指甲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新建、

扩建、改建、续建等)进行的p生检查与卫生评价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卫

明确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

生审查,并参加T程验收。,

预防性卫生监督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局部环境卫生质量、环境污染、卫生防护效益等,从而针对出现的不同情况提出措施,来防止、克服、避免自然和T作灾害。

2.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它是最经常的卫生监督活动,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二)广义的观点可以分为凭安全性证明的举证原则、健康监督及中毒事故报告的监督

1.凭安全性证明的举证原则它是指新化学品或产品在投产或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安全性证明,以便于卫生行政机关就某些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活动。卫生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产品名称、性能、生产工艺、生产用途、有无毒性或副作用、检验或测试方法、三废处理以及如何防护等。

2.健康监督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要求管理相对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的一定内容、方法的健康查体活动。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监督的目的也有所区别。根据健康监督的目的,健康检查可分为:①就业前或上岗前的体检;②定期健康检查;③离岗和离职时的健康检查。

3.中毒事故报告的监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凡发生职业中毒、中小学预防性用药中毒、食物中毒等各种中毒事故,都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节卫生行政决定

一、行政决定的定义和概念

行政决定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事物,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一旦做出就能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

行政决定的目的为了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因此行政决定必须具体。行政决定又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行政决定作出后,个人或组织是否执行往往需要再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行政决定的个人或组织要视其具体情况,或作出行政制裁的决定,或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二、行政决定的种类

(一)权利性行政决定

1.使个人或组织获得某种权利的行政决定当个人或组织具备某些法定条件时,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可以给予某种权利。反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不具备应有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却作出使个人或组织获得某种权利的决定,

则属违法,此时个人或组织获得的权利应予撤销。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使个人或组织获得权利,行政机关有权作出的主要有:①获得某种行为许可;②获得某种行为资格;③获得某种奖励、救济及抚恤金等。

2.使个人或组织取消某种权利的行政决定当个人或组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正当行使权利或不能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则有权作出剥夺其权利的决定。

(二)义务性行政决定

1.使个人或组织承担某种义务的行政决定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应承担的某种义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有权作出决定。一般来说,承担义务的决定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主动作出,而获得某种权利的决定却需要由个人或组织主动申请。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个人或组织承担某种义务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性义务,如服兵役、纳税、遵守交通规则等。

(2)特定性义务,又分为协助性义务、技术性义务。

1)协助性义务指个人或组织如果发现其他人有任何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时,负有协助行政机关加以防止和制止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2)技术性义务是生产、科研或经营工作中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有关人员若不履行该类义务,一旦发生问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技术性义务是卫生监督执法中使用最多的一种行政决定。

(3)处罚性义务:当个人或组织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使之承担一次新任务的决定,如罚款等。

2.使个人或组织免除某种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个人或组织具备某些条件,或出现某些情况的时候,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免除个人或组织某种义务的决定。、

在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剥夺卫生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决定和使卫生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一般都同时出现。而赋予卫生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决定却只有在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时才作出该类决定。

第六节卫生行政许可

一、卫生行政许可的定义和性质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卫生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为卫生法律法规一般禁止的事项的权利、获取某种资格和能力的法律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T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就属于卫生许可的规定。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卫生行政许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的范围不得超过法定界限。 2.卫生行政许可是依据卫生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做出的行为。只有相对人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才能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无申请即无许可。

3.卫生行政许可的主体是法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赋予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4.卫生行政许可的内容是权利性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它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

法赋予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权利的行为。

5.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许可是一种要式行为,执法主体对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验,或没有申请就给予许可,都属于违法。

二、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只要卫生管理相对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出申请,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就应给予的许可,它没有数量的限制(如在食品经营中从业人员健康证的颁发)。

2.特别许可指数量有限、条件严格,也就是标的是有限的许可。特别许可通常具有排他性(如药品的生产、销售许可等)。

三、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采用格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有其他相关资料,这是卫生行政许可的前提。“

(二)审核申请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对接到的申请进行核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三)颁发许可证

经过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在法定的时问内发给书面形式的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也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拒绝

并说明理由。

第七节卫生行政处罚

一、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法规规定义务的管理相对人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实行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对违反卫生法规行为拥有处罚权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

2.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政处罚行为的做}n是以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3.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依据有关卫生法规的规定实施。这就要求卫生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形式、范围和程序都必须合法。

4.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是一般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

二、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管理相对人的处罚形式必须与法定的违法情节相适应。有关法

律未规定应该给予处罚的行为,任何卫生行政执法机关都无权给管理相对人以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是指在同等情况下所作行政处罚应当公平相等;所谓公开,是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之外,行政处罚一律公开进行。

3.决定与执行分离原则处罚的决定过程与执行过程应该分开,或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分别设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卫生执法主体滥用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

4.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

(1)对已经接受处罚的行为不能依据同一卫生法规的规定再次受到处罚;

(2)应受处罚的同一行为,不能由几个卫生执法机关分别依据同一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教育是处罚的目的,处罚是教育的手段,所以在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

4.责令停业(产)改正或整顿;

5.吊销许可证。

(二)以上五种处罚形式分为三种类型

1.审诫罚就是影响声誉的行政处罚。它并不直接涉及实体利益,只是为了精神上惩戒,目的是使相对人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审诫罚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形式。

2.财产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违法人依法剥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它是运用最广泛、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3.能力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立案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由于违反卫生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管理相对人,决定对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是一种要式行为,是一般程序的起始程序。在法定条件下,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除应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其他所有案件均应立案。即使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必须采取措施的,也需要在事后补办立案手续。

据行政法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同时确定立案日期和不得少于两人的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员: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后果;

(2)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3)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4)属于本执法机构管辖。

2.调查取证指案件承办人对所要处罚的卫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核对审查的过程。它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程序,也是裁决程序的基础。

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必须公正、客观、合法、全面地进行调查。调查取证时应

出示

有关证件,索取查阅现场资料。

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或在检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并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由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分别签字。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果、勘验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决定(裁决) 即调查终结,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

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的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

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4.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对于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以及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的处罚。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和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

备案。

3.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质证的

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卫生行政强制执行

一、强制执行的概念

强制执行是指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卫生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逾期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两类:①本身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执法机关,如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

②必须经过行政机关依法申请,由法院执行的,如卫生行政执法等。

二、强制执行的特征

1.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

2.强制执行是要式行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前必须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管理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所以,强制执行应以行

政义务为界限,不得超出当事人应承担的行政义务的范围。

4.申请必须是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且在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失效期间,又不提起卫生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行为。

三、强制执行的内容和形式

(一)强制执行的内容

一般来说,卫生强制执行的内容都是罚款决定。在实际卫生执法工作中,也是对罚款决定不服的才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形式

1.强行划拨;

2.收取滞纳金;

3.强行扣缴;

4.强制销毁;

5.强制履行。

四、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卫生行政执法机关适用行政程序,主要包括三项。

1.调查查明相对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因,如果发现不履行是属于相对人主观故意,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卫生执法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应命令相对人在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3.执行相对人在限定时间内仍拒绝履行义务,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申请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迫使相对人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

(1)立案审查认为申请合法,卫生执法机关处罚决定合法得当,应决定执行。

(2)通知履行对仍不履行的违法相对人则强制执行。

(3)执行结案人民法院将执行结果报告卫生行政申请机关,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扫n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具体地说,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三个方面理解: 1、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还包括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2、行政执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性和强制性 2.职权性和单方性 3.广泛性和多样性 4.程序性和效率性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 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二)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比例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权责统一原则 (六)以人为本原则 (七)社会监督原则 三、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的概念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表现: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 (2)行政不作为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适用法律错误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 (6)违反法定程序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对外) 1 金钱赔偿

2 返还财产 3 恢复原状 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或实施者。具体地说,它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否独立承担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条件。 基本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 2,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4 ,行政执法主体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和效力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国际条约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 (三)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如果有矛盾,就应该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新的依据 (四)就高不就低原则 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执法依据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执行效力层次较高的执法依据,而不能按照效力层次较低的依据执行。 (五)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 一般规定是关于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或者说是对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是关于某类某种事项或行为的单行法律规范,或者说是对部分相对人适用的法律规范。 (六)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适用该事项发生时的有效依据,而不适用后来修订的新的依据。 (七)呈请有权机关决定原则 效力层级相同的两个机关(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

华医网-卫生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分析

卫生行政执法理论与案例分析 卫生行政许可 1.听证适用范围包括( )D 2.行政许可机关的义务包括( )C 3.行政许可申请的提交形式不包括( )A 4.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的说法错误的是( )C 5.关于行政许可“纪律”,说法正确的是( )D 6.关于下级审查上级许可的情况说法错误的是( )C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 )开始实施C 8.“委托行政许可”双方权利义务描述错误的是( )B 9.我国《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具体的实施程序包括( )D 10.卫生部在( )年7月,通过并实行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C 卫生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包括( )B 2.可以做出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是( )D 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描述错误的是( )B 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由( )实施B 5.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说法错误的是( )D 6.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处罚不包括( )B 7.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务属于( )A 8.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不包括( )A 9.关于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说法错误的是( )A 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日内提出B 卫生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原则不包括( )C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 )B 3.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为( )A 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包括( )D 5.《行政强制法》于( )开始实施C 6.以下各项.哪项不是取缔的权限( )B 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强制措施是( )A 8.以下各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是( )B 9.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D 10.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体现了行政强制措施的( )B 行政救济法律制度--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 )D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 )B 3.以下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D 4.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法错误的是( )C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描述错误的是( )D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 )开始实施C 7.以下哪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C 8.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日内进行审查B 9.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起D 10.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不包括( )A 行政救济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及案例分析 1.关于应诉的说法错误的是( )B 2.诉讼基本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D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范围不包括( )B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 一、必须熟悉和了解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 (五)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七) 本单位的操作规范 二、良好的办案习惯 (一)严谨的工作态度 (二)严密的逻辑思维 (三)及时进行自我审核 (四)及时查阅法规规定 三、有关违法主体的认定 正确认定违法主体的重要性: 在当事人不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确保行政争议发生时的不败地位 防止错误追究他人责任

主体登记和认定的法规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主办监督员必须同时核对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能取得上述证明身份的证书作为审核依据的,主办监督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情况。 (三)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下列情形按照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建议): 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 民办非法人型的非企业单位; 4、其它未经登记以个人或个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个人。上述按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时,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五)以法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以不同的证书为依据: 1、企业法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电子版》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 被采样人签名:卫生监督员签名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分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份数: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被采样人签名:卫生监督员签名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文号: : 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在 采集到标识为生产(进口代理),地址为 ,生产日期(或批号)为,规格为,商标为的样品。根据 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将样品真实性的确认意见直接寄回本机关。你单位也可在收到本告知书10日内派员携带身份证明、单位授权证明到本机关对产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确认。 逾期未书面回复或者逾期回复的,本机关将按照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处理。 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办公时间: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送产品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 文号 : 本机关为卫生行政案件调查的需要,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事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收到样品件,有关资料件。 受委托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受委托人。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案件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其中:1、案件来源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2、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二、立案。填写立案报告,1、案情由小到大、从重到轻逐个罗列并加以说明,同时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2、负责人审批,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承办人员;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4、案件以立案日期开始到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三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现场笔录。检查内容记录要对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1、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若取证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文字说明。 2、现场笔录具有强制性,陪同人员拒绝签名时,应当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并尽可能有其他证据辅佐。 四、询问笔录。1、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时作的记录;2、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

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报告需注明案由、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争议。2、处理建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3、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容易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2、也适用于因紧急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3申请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4、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1、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隐匿的情况下使用本文书;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八、合议。填写合议记录。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案件采取合议,以下情况需合议后确定处罚意见。⑴上级转来的处罚案件;⑵无证行医第二次处罚的案件(以网报为准);⑶拟罚款5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不包

第四章 卫生行政执法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的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适用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对象一定是特定或具体的人和事。 3.卫生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它是钳4对具体的人和事,执行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原则对整个卫生执法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否则属于知法犯法。 2.公正、合理原则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防止以权谋私,确保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内容和行为时,必须遵守公正、合理的原则。 3.公开、文明的原则“公开"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开;“文明”指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严禁使用粗暴、野蛮的方式和手段。 4.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执法主动执法是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保证,它不仅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维护当前社会卫生秩序的需要。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它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授权没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就不能成立。 2.卫生执法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卫生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个人只能执行卫生执法主体的意志,而不能承担卫生执法活动产生的后果。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后,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垄断性。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1、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2、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 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化妆品行政执法依据明细表 一、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罚款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 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名称: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停产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名称: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撤销批准文号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

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五、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七、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八、违法行为名称: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执法依据:

全国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课程——卫生行政执法基础

全国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课程 卫生行政执法基础 一、卫生行政执法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概念及要素 1、卫生行政执法: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 2、卫生行政执法要素: 第一,主体要素——具有卫生行政权的行政机关; 第二,职权要素——必须以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三,法律要素——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 (二)卫生行政执法特征 1、执法目的在于落实卫生法律; 2、执法内容直接影响权利和义务; 3、执法的对象为特点的人和事; 4、执法主体具有单一的对应性。 卫生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显著的社会性和协同性。 (三)卫生行政执法效力 1、卫生行政执法的生效条件 (1)资格要件;

(2)职权要件; (3)内容要件; (4)程序要件。 2、卫生行政执法的效力表现: (1)先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3、卫生行政执法的无效: 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执法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1)执法主体不合格; (2)超越执法的权限; (3)内容违法或不当; (4)不符合法定的程序。 4、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终止 有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虽已作出,但不符合生效条件而需要将其撤销;或作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后,出现了新的变化,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废止或者变更处理决定,或者自行终止。 有权作出撤销、废止、变更等处理决定的机关必须是作出相关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是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卫生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卫生行政执法行籍以成立的根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赖以存在并拥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的根源,也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各项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和作出各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发并公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地方性卫生规章。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据 1、卫生行政执法技术依据: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直接规定技术要素,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素,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卫生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生、财产安全的标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 卫生标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法规,是卫生执法监督和疾病防治的法定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 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题库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题库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1、依法行政基础理论 一、多项选题 1、坚持依法行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A、行政主体合法 B、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C、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D、行政机关公务员还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遵守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主要是(ABCD) 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B、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C、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 D、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3、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ABCD) A、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B、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C、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有(ABCD) 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 D、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ABCDEF)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试题

2、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注意的个人形象规范包括:(ABCD ) A、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B、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C、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D、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ABC )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ABCD )实施。 A、方式 B、步骤 C、顺序 D、期限 4、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BC ) A、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B、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C、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D、紧急情况下可由行政执法人员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ABCD )。 A、理由 B、内容 C、要求 D、程序 6、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BC )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警告 7、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ABD )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B、及时移交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 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8、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 ABCD)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9、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ABC )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C、委托单位为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D、行政执法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11、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 A、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B、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C、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单位先负责执法 D、紧急情况下协调机关应当自行管理执法 12、关于听证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 A、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B、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C、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D、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拒绝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13、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BD ) A、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基本要求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重点内容解析 一、文书编号要求: 1、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请大家不要出现“扬卫消罚字[2013]第13号” 2、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二、文书用笔要求: 文书书写使用黑色或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不能使用蓝色、红色等其他颜色的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 三、文书错误更正要求: 1、文书不得随意修改或涂抹。修改处要用杠线划去,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例1“该单位现场不能出现出示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出示 例2“该单位现场不能出现卫生许可证开展住宿经营活动。” 2、对外使用的文书做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送达对方或者需要对方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告知书、决定书等文书。 (2)目前的刻章有执法专用章、许可专用章、“本件与原件相同”。 (3)尽量少修改,修改处由对方当事人签章,不使用校对章。法院等司法机关已经逐步取消校对章。 3、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四、当事人签字要求: 1、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应当在签字栏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式文书,需要当事人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字样。 2、当事人在场陪检但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要拍摄现场照片,将一式两联的笔录文书留置一份在现场。 例如,“备注:当事人张某全程陪同现场检查,但拒不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现将第二联留置于检查现场,照片4张。” 3、当事人不在场,但由与当事人相关的人员陪检但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拒签情况,注意现场拍摄照片,笔录文书无需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对处罚的成立至关重要,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况复杂较难认定。本文论证了认定当事人的一般原则,并就个体工商户、单位内部机构、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撤销后实施处罚时当事人的认定作了探讨。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而正确认定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律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很多执法实践中,违法行为人比较复杂,为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带来困难,本文试着就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是指因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三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办案实践中,认定当事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行政法调整的生产与生活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实践中这方面比较容易认定,一方面是看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即其行为对卫生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卫生行政法律确立的秩 序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就是其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了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2)具有行政处罚责任能力,“行政处罚责任能

力是指行为人辨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与行为人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也关系到处罚的成立与否,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作了规定。但办案实践中情况复杂,有时对当事人的认定较难,笔者在此着重讨论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认定。 1个体工商户实施违法行为时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 对这种情况当事人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分为不起字号的和起字号的两种,对前一种情况处罚时当事人容易认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活动,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由此可见,起字号的工商户的民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字号,诉讼主体是业主。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要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因此,此种情况下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注意的个人形象规范包括:(ABCD) A、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B、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C、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D、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ABC)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ABCD)实施。 A、方式 B、步骤 C、顺序 D、期限 4、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A、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B、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C、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D、紧急情况下可由行政执法人员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ABCD)。 A、理由 B、内容 C、要求 D、程序 6、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BC)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警告 7、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ABD)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B、及时移交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 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8、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ABCD)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9、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ABC)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C、委托单位为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D、行政执法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11、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A、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B、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卫生行政执法依据

**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 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措施。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和原则、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强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实行卫生工作行业管理。 2.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基本药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市基本药物的统一集中采购、配送。 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应急救援工作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审核报批,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4.组织拟订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规划、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5.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6.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负责突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3日)修改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6.19 【实施日期】1997.06.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淮滨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淮滨县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质量,依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把执法任务、责任、权限、范围、依据、程序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科室及具体卫生监督员,明确规定执法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内各科室及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四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执法工作考核评议、过错追究、依法赔偿制度。 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职责及综合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使之得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所法制稽查科在所办公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员具体考核评议工作。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七条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八)《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章; (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二)《消毒管理办法》; (十三)《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十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十七)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十八)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 第八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实行所长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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