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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分银行管理办法

学院学分银行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银行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9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扎实推进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构建多元成才质量体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活动,特制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银行管理办法》。

一、学分认定计分项目

对于学生参与的各类科研项目与竞赛,可列入计分的项目如表1所示。

表1 学分类别及计分项目

二、学分存放

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学分经认定后均存放于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分银行管理平台,学生可随时登录查看所获学分,并根据自己课程置换需求进行自助式学分置换。

三、学分置换规则

各类计分项目按级别详细分类,根据取得成果排名或获奖级别认定相应学分、可置换课程类别及置换成绩,具体规定可置换课程类别如表2所示,认定学分值及可置换课程成绩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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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贵宾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06月16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3) 第四章VIP卡管理 (4) 第五章贵宾客户服务 (5) 第六章附则 (5) 附件: (5) 附件1.《银行贵宾客户优惠服务明细》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个人贵宾客户

管理工作,贯彻“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实现个人客户差异化营销和分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个人贵宾客户,是指符合本行个人贵宾客户评定标准,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信用度高,对银行业务发展产生较大贡献或重大影响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VIP卡,是指为个人贵宾客户所发放的银行卡,是贵宾客户的身份象征。它除具备借记卡的基本功能外,还包含服务优惠、投资理财等增值服务功能的高端借记卡。银行VIP卡分为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三种。 第四条个人贵宾客户服务实行“客户自愿、重点发展、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为符合评定标准的个人贵宾客户发放相应的VIP卡,作为享受VIP服务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有机构和网点。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总行是个人贵宾客户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全行客户服务资源的组织和VIP客户的管理。 第七条其他涉及个人银行的相关部门负责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为个人贵宾客户提供本部门业务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VIP客户的管理 第八条银行全行的VIP客户评级量化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九条总行将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客户评级功能为个人客户进行评分,分值达到30分及以上的客户即可为银行个人贵宾客户。各机构可根据分值与客户级别对应关系,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为其申请对应的VIP卡。对应关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投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维护我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客户投诉,是指我司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客户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以及对我司所提供的业务产品、业务流程、服务环境、服务设施设备等不满意,通过我司各受理电话、各部门、客户意见簿、服务质量监督员、新闻媒体、举报信件等渠道向我司提出的现场或非现场意见、建议或投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一级行部)设置“客户援助电话”,银行卡(电子银行)部设置“客服热线”,人力资源部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各受理电话公布于营业网点,明确专人负责,保证24小时接听客户投诉。形成客户援助电话、客服热线、服务监督电话三级联动的格局,各级电话均可接听客户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反馈至服务监督电话。 (一)客户援助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本级客户投诉。 (二)客服热线: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将客户投诉转至客户援助电话或服务监督电话处理。 (三)服务监督电话:负责接听客户投诉,处理全行客户投诉,酌情回访客户。 第五条客户投诉按照业务类别实行“对口处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总行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行客户投诉的调查、甄别和处理工作。 (二)总行各部室负责本条线业务范畴的客户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三)一级行部为本级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投诉涉及相关部门、网点关系的协调,并全程督促相关部门、网点在时限内进行处理。 (四)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部门或通过服务监督电话和客服热线转接、信访等客户投诉的调查和协助处理工作。 (五)对客户投诉涉及纪检监察室处理的内容,由总行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农商银行客户投诉处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投诉(信访)处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文件)精神,为了提高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信访)处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保护客户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维护某某农商银行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和严密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构建客户与某某农商银行之间和谐共赢的良好关系,实现“服务一流”的目标,促进某某农商银行各项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客户投诉处理原则 第三条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原则。第一时间接受客户投诉者,应先受理、后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注重时效。 第四条遵循谁的客户谁负责的原则。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投诉,不推诿、不扯皮,依据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正当需求。 第五条遵循公开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公开客户投诉处

理办法,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某某农商银行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处理投诉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遵循信息保密、资料保存完整的原则。在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和某某农商银行的利益。受理投诉的所有记录及有关资料必须保存完整,建档、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实行总结与改进原则。认真研究分析客户投诉内容,积极改进金融产品、流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第三章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第八条客户投诉(信访)接待程序。 (一)上门投诉(信访),第一接待人(部门)必须询问具体投诉(信访)内容,并亲自陪同投诉(信访)人到某某农商银行监察室按相应程序进行登记。监察室能够给予答复的,进行现场答复;不能给予答复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接待和处理,任何环节不得有推诿现象。 (二)对所有投诉(信访)事项,无论是否现场答复,均由监察室在第一时间报告某某农商银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不在时,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和分管业务条线领导,受理报告领导应立即对投诉(信访)事件在《某某农商银行客户投诉(信访)登记簿》意见栏批注明确落实意见。 (三)投诉(信访)事件的第一受理人不得借故搪塞、推诿,

商业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大同市商业银行大有仓支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为规范客户投诉受理、处置工作,防范和化解因客户投诉可能引发的声誉、法律风险,更好地维护我行良好形象和客户关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客户投诉,是指总部电话银行中心96588和我支行受理的各类客户来信、来电、来访事件。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把及时、妥善处置客户投诉作为改进服务工作的重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 按照“首问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的原则,妥善解决客户投诉、化解矛盾纠纷。 四、组织领导 (一)营业部是受理客户投诉的责任主体,实行首问负责制,承担接待客户来访、受理来信来电、限时处置办结等工作任务。 (二)支行负责人是处理客户投诉的第一责任人,要安排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政策规定,善于做客户工作的人员,负责日常受理处置客户投诉工作。 五、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本支行办公室、总部对口部门交办的客户投诉事项。 2.负责处置客户直接来访、来信、来电投诉。

3.负责建立客户投诉登记簿,及时登记相关投诉信息。 六、处理流程 (一)受理。接到客户投诉后,对有关事项进行登记。 (二)处置。涉及事实清楚,能够化解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尽快核实投诉内容,查明事实真相,限时向客户答复。 (三)报告。涉及重大、复杂投诉事项,无法处理的,要立即向支行长报告。 (四)答复。支行受理的投诉由网点负责向客户答复,答复情况要及时登记整理,留档备案。 (五)反馈。支行要定期将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整理、统计,上报总部综合服务管理部。 七、工作要求 (一)受理客户投诉要做到:热情接待、规范用语、服务至上,杜绝“冷、顶、推、拖”。不得将客户推到上级行投诉。 (二)涉及复杂投诉事项,受理部门应尽快派人赴现场调查核实,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谅解,并责成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在7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 (三)上级行、监管部门及政府部门交办的投诉事项,由本支行营业部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四)对可能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行长,协调做好新闻媒体的宣传解释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负面报道。 八、问责处罚 因投诉处理不及时,造成客户越级投诉,或被上级行、政府、监管部门、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银行投诉处理管理机制

银行投诉处理管理机制 xx银行投诉处理管理机制 一、我行投诉处理工作现状 1、客户投诉和投诉处理工作 客户投诉是客户在购买某项产品或获得某项服务时,实际感受低于期望值所产生的评价。 客户的投诉一般发生在营业场所和客户服务部门,或通过企业公布的渠道进行投诉。投诉升级后客户也会向企业的上级或监管部门、新闻媒体、消保委等单位投诉。 客户投诉除了反映员工的服务态度以外,还反映企业的产品、质量、流程、工作效率等方面的问题,往往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需要企业各个部门进行处理。企业可以从客户的投诉中发现和解决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也从中可以发现企业发展的商机。投诉处理工作一般经历三个阶段:投诉受理、投诉处理和投诉后工作改进。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包含了投诉的受理、投诉的处理和投诉的管理。投诉管理已成为企业的日常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及时高效地处理客户投诉,企业与客户达成共识,最终达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目的。 2、我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渠道和分工 我行客户投诉的渠道有客户来函(信件,传真件)、来访、来电;有 95559客服热线、800-988-8888卡中心客客服热线;有交行网站留言板、网银在线服务、客户联系电子邮件;有客户在柜面或向 分支行提出投诉;还有上级部门、监管部门、新闻媒体、消保委等外单位转来的投诉。目前,我行的投诉受理部门和受理单位主要有办公室及信访办、企业文化部、电子银行部、客户服务中心、卡中心及各分支行。投诉受理部门的分工涵盖

了各个投诉渠道。(见附件1)投诉的调查处理涉及到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也包括卡中心和各分支行。一些部门(单位)既是投诉的受理部门,又是处理部门。 3、我行投诉处理工作的流程 客户投诉集中在客户服务中心的95559客服热线。客服中心投诉处理的流程是:(见附件2)客服中心的客服代表是客户投诉受理人,在第一时间与投诉客户沟通,在其职权范围内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对于无法直接解决的问题,客服代表根据客户的意见填写《工单》,提交客服中心的业务管理组处理。客服中心的业务管理组将客服代表提交的《工单》转发有关部门或分行处理,并审核有关部门或分行提出的处理意见,如不符合要求则退回有关部门或分行重新处理。需要跨部门处理的投诉,由投诉处理部门自行协调解决。投诉的处理意见由客服中心业务组回复客户,并进行回访。客服中心业务组业务员对客服中心发出的投诉处理《工单》进行催办或电话督办。投诉处理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工单》中具有代表性的处理意见提交到业务知识库,用作客服中心座席员解答客户问题的依据。电子银行部下属的客户服务部(处)对有关电子银行及其产品的投诉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移交电子银行部有关处室处理,并跟 踪投诉处理情况。卡中心客户服务部处理信用卡业务投诉时(见附件 3),实行分级(座席员、客户关怀组、客服经理及高经)、分权限的投诉处理办 法。需要总行有关部门或分支行处理的投诉,卡中心转发给相关部门或分支行处理。卡中心的投诉处理业务联系单及催办单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现场交接的方式流转。其他的投诉受理部门接到客户投诉后,也分别交给相关部门或分行调查处理,并各自催办,各自归档。 4、我行投诉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投诉受理部门和投诉处理部门的努力下,我行的投诉处理工作不断地改进和提高。但是,投诉处理工作还存在着各种问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公客户授信操作流程,旨在加强对公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公客户的授信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对公客户:是指办理或有意向办理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授信业务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 2)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 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本行客户的授信包括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贴现、透支、贸易融资、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3.2缩写与分类 1)内部授信:是指确定的授信额度后,内部掌握,供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时参考、控制,对外保密。 2)公开授信:是指在内部控制线或额度内告诉客户部分授信额度。

3)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内授信,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4)集团授信:是指本行对集团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单一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职责与权限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第四章客户服务中心服务职责与要求 第五章客户服务监督考核 第六章建行服务费用管理 第七章附则 附件:总公司项目领导小组与项目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作好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保险经纪服务与服务管理工作,增强金诚国际的服务竞争力,在建行系统内树立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行客户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领导小组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裁任副组长,设立项目经理与副经理。 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建行统保项目保险经纪服务的领导、指挥、部署、决策、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公司成立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场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发展中心、经纪技术中心、风险研究中心、计划财务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参与组成。 工作小组职责: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建行统保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负责保险期内客户服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考评工作。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应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建行各分行,各地客户服务中心成立建行项目小组 项目小组由1名负责人和1-2名服务专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服务人员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高

度的责任心与良好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客户的服务要求。 项目小组职责:在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及本办法的要求为建行各级分行提供一流的保险经纪专业服务。 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的分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分行和总行本级。 第三章总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工作职责第五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公司建行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的客户服务职责如下:(一)制订保险手册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保险手册的制作,并在15日内组织各客户服务中心向建行各分支行提供。工作小组应向总行本部提供不少于20套保险手册。 (二)组织分行统保集中培训 在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协议后,根据总行的要求,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一级、二级分行的统保集中培训。 (三)组织分行投保工作 根据建行总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协议,工作小组将在保险手册中明确投保、缴费操作流程,组织并指导各地客户服务中心协助建行各级分行完成投保工作。 (四)提供非常规案件索赔协助服务,包括: 1、协助各地客户服务中心进行重大索赔案件(非车险估损20万以

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2〕1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

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银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附件1 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1.营业网点客户现场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受理客户投诉(首问负责)记录投诉日志 告知客户需要核实投诉内容并隔离客户 验证客户投诉内容 客户投诉内是否容属实? 能否在网点范围内完成?N Y N Y 承诺一定时间内解决问题 大堂经理能否妥善解决?N 礼貌送别客户 更新投诉日志 客户离开后,处理投诉 呈报上级领导上级领导能否提出解决方案 N Y 大堂经理提供解决方案 客户是否接受解决方案? Y 客户是否有时间?N Y 协商时间 解决问题 送别客户 请客户核实具体内容后再与网点联系 Y N 上报台账后二级分行回访 客户是否满意 办结是 否

2.客服中心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流程 是 事件单 客服中心 查收事件单 相关分行 是否为本行业务范围 是 驳回事件单 否 注明理由 实时查收 理由是否合理 联动岗是否能处理 是 分发事件单 否 相关处室下级行营业网点 是否需要再次联动 是 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处理 是否按时解决 向客户反馈信息说明理由否 客户是否接受延期 联动事件催办流程 否 书面形式告知分行联动人员 是 理由是否合理 否 驳回理由继续处理书面形式告知中心并注明延期理由 是 联动事件催办流程 否 处理事件单答 复客户 是 审核并填写处 理意见 填写处理意见,信息存档,根据情况回访客户 是否按时解决 向客户反馈信息说明理由 客户是否接受延期 否 是 否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处理 是 是 否 回访 客户是否满意 是 办结 注:1.客服条线在投诉处理中认为存在推诿扯皮或回访客户仍不满意的,可将事件单转上级行零售银行部门督办处理。 2.各级行专设渠道管理部或零售银行业务部,负责牵头定期对本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1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臵,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投诉管理制度83390

投诉管理制度 一、投诉是因对债务人进行催收时言语冲突等原因,债务人为表达对我们工作的不满,直接反映至合作银行的一种行为。 二、控制投诉是银行监察项目之一,现就有关投诉问题制定控制措施和处理流程,以避免或减少投诉。 (一)投诉控制原则 1、电催: (1)谈判还款的步骤为先礼后兵; (2)谈判施压时,需时而说理、时而施压,要本着以理服人和帮助债务人处理问题的原则进行谈判; (3)严禁向与债务人无关的第三人透露债务人信息,及对第三人透露是受谁委托的。 2、外访: (1)严禁在上门面谈过程中,向任何人说出恐吓性的话语、脏话,禁止使用黑道口语; (2)禁止私自收取现金; (3)禁止使用暴力,不可触碰债务人或其他有关人的物件; (4)外访时必须携带录音笔,所有外访过程中的谈判要录音; (5)严禁对任何案件作假报告,包括书面、计算机记录及谈话录音。 (二)投诉预警 (1)对于可能引起投诉的个案,需第一时间向部门主管报备;

(2)催收主管联合客服部、质检部检查个案,制定下一步催收行动,并视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向银行报备。 三、投诉定级规定: 按照客户投诉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重大三级。 一般投诉按照一般投诉流程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银行卡中心。 严重投诉由主管跟进并回复银行,根据银行回复内容及要求与客户联系,确定是否已经妥善处理。 重大投诉由公司与银行共同处理。 投诉划分的具体标准为: 1.一般投诉:银行通过客服部门、分行及属地营销中心等途径收到对公司的投诉,经银行确认合理,反馈给公司进行处理的投诉; 2. 严重投诉:银行总行、银联、银监局、消费者协会等监督机构转入银行对公司的投诉,经银行确认合理,反馈给公司进行处理的投诉; 3. 重大投诉:被媒体、网络论坛曝光或客户已经通过法院起诉的投诉。 四、投诉处理流程

银行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依据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单位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形成响应迅速、处理及时、监督有力的客户投诉管理机制,构建我行与客户和谐共赢的良好关系,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发展。 第二章客户投诉的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客户投诉是指我行客户在与我行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因对我行的产品、设施、环境、价格、服务、人员行为等要素持有异议而向我行提交异议信息或权利请求的行为。 第四条客户投诉的分类 (一)直接投诉与间接投诉。客户直接向我行提交投诉信息的为直接投诉,包括电话投诉、信函投诉、上访等;通过媒体单位、监管单位、信访单位等向我行转达信息的为间接投诉。 (二)个体投诉与群体投诉。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五名以上客户同时向我行投诉同一(或同类)事件的,为群体投诉。本行接待单位及人员对待群体投诉应特别慎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向当地同级银监局报告,取得指导。 (三)根据不同的投诉渠道,投诉可分为电话投诉、意见簿投诉、上门投诉、媒体投诉和政府部门或银监会及其下属单位等转来投诉等。我行对待不同渠道提交的投诉,予以区别管理。 (四)根据投诉人是否具名,投诉可分为实名投诉和匿名投诉。对于匿名投诉,投诉内容完整、清晰的,可以开展调查。 第三章客户投诉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首问负责原则。 客户投诉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即首次获得客户投诉信息者(即首问人)不得搁置或延误对该投诉的处理。首问人应当履行投诉接受单位的职责。 对于违反首问负责责任,搁置、延误客户投诉处置时间的人员及其所以单位应予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谁的客户由谁负责的原则。 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机构或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客户投诉,不得推诿、扯皮。处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正当需求。对需要取得监管支持或指导的,处理单位应主动与对口部门联系、汇报。 第七条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原则。 我行各单位应当公开客户投诉处理的办法,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的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 行内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单位处理投诉的流程及相关规定,确保投诉处理工作效率。 第八条信息保密、资料保存完整的原则。 投诉的接受、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客户身份和投诉资料的保管和保密,处理投诉的所有记录及有关资料需保存完整,建档、归档、以备查阅;非依法定程序及要求不得对外界披露。 全行各项投诉信息及其处理结果,应当报合规部统一记录,做为合规管理及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考核管理原则。 总行相关考核中,应将客户投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考核管理的对象,对处理单位、处理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第十条持续改进原则。 全行各级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分析客户投诉内容,积极改进我行产品、流程、服务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争取降低错误行为的重复率。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 (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 (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 (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 (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 (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 (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 (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 (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 (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 (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清算数据接收和账务查询及差错处理的管理部门,内设业务处理管理岗。 业务处理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收银联清算数据并及时提供清算资金入账流水明细;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 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商业银行支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ⅩⅩ市商业银行支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为规范客户投诉受理、处置工作,防范和化解因客户投诉可能引发的声誉、法律风险,更好地维护我行良好形象和客户关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客户投诉,是指总部电话银行中心96588和我支行受理的各类客户来信、来电、来访事件。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把及时、妥善处置客户投诉作为改进服务工作的重点,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 按照“首问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的原则,妥善解决客户投诉、化解矛盾纠纷。 四、组织领导 (一)营业部是受理客户投诉的责任主体,实行首问负责制,承担接待客户来访、受理来信来电、限时处置办结等工作任务。 (二)支行负责人是处理客户投诉的第一责任人,要安排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政策规定,善于做客户工作的人员,负责日常受理处置客户投诉工作。 五、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本支行办公室、总部对口部门交办的客户投诉事项。 2.负责处置客户直接来访、来信、来电投诉。 3.负责建立客户投诉登记簿,及时登记相关投诉信息。 六、处理流程 (一)受理。接到客户投诉后,对有关事项进行登记。 (二)处置。涉及事实清楚,能够化解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尽快核实投诉内容,查明事实真相,限时向客户答复。 (三)报告。涉及重大、复杂投诉事项,无法处理的,要立即向支行长报告。 (四)答复。支行受理的投诉由网点负责向客户答复,答复情况要及时登记整理,留档备案。 (五)反馈。支行要定期将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整理、统计,上报总部综合服务管理部。 七、工作要求 (一)受理客户投诉要做到:热情接待、规范用语、服务至上,杜绝“冷、顶、推、拖”。不得将客户推到上级行投诉。 (二)涉及复杂投诉事项,受理部门应尽快派人赴现场调查核实,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谅解,并责成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在7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 (三)上级行、监管部门及政府部门交办的投诉事项,由本支行营业部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四)对可能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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