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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

5个技术指导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临床试验是指在一定控制条件下科学地考察和评价兽药治疗或预防靶动物特定疾病或证候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过程。充分、可靠的临床研究数据是证明所申报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依据。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研制过程,与西兽药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其特殊性。首先,中药新药的发现或立题,多来源于临床的直接观察及经验获得的提示;其次,中药内在成分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性致使其药学、药效及毒理的研究面临更多的困难;再者,影响研究结论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因素也相对较多。因此,临床试验对中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价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

为了保证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结论的确实可靠,规范临床研究行为,根据《兽药注册办法》和《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阐述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把握的一般性原则及关键性问题,为兽用中药、天然药物新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指导。

二、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内容

根据试验目的的不同,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临床试验一般包括靶动物安全性试验、实验性临床试验和扩大临床试验。申请注册新兽药时,应根据注册分类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的需要,进行一项或多项临床试验。

(一)靶动物安全性试验

靶动物安全性试验是观察不同剂量受试兽药作用于靶动物后从有效作用到毒性作用,甚至到致死作用的动态变化的过程。该试验旨在考察受试兽药使用于靶动物的安全性及安全剂量范围,为进一步临床试验给药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

(二)实验性临床试验

实验性临床试验是以符合目标适应证的自然病例或人工发病的试验动物为研究对象,确证受试兽药对靶动物目标适应证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同时为扩大临床试验合理给药剂量及给药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实验性临床试验的目的在于对新兽药临床疗效进行确证,保证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扩大临床试验

扩大临床试验是对受试兽药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的进一步验证,一般应以自然发病的动物作为研究对象。

三、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共性要求

(一)以中兽医学理论为指导

中药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及提高生产性能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基于对生命活动规律和疾病发生学的整体观,中兽医学对疾病的治疗通常立足于通过调节脏腑、经络、气血等机能建立机体内环境的稳态,维持机体气机出入升降、功能活动的有序性,提高机体对外环境的适应能力。因此,中药的特点和优势在于“整体调节",这与化学药品“对抗疗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中评定治疗结局指标的确立,不应只从单纯生物医学模式出发,仅着眼于外来致病因子,或生物学发病机理的微观改变和局部征象,而应从整体水平上选择与功能状态、证候相关的多维结局指标。在中药临床试验设计时,将治疗效能定位于

对病因或某一疾病环节的直接对抗,或仅仅对用药后短期内的死亡率等极少指标的考察,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适应证疗效的定位,除了治疗或预防作用外,也完全可定位于配合使用的层面,如辅助治疗、缓解病情或对某类药物的增效作用等。

(二)试验设计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设计应遵循随机、对照和重复的原则。

1.随机原则

随机是指每个受试动物以机会均等的原则随机地分配到试验组和对照组,目的在于使各组非实验因素的条件均衡一致,以消除非实验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2.对照原则

对照是比较的基础,为了评价受试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就必须有可供比较的对照。合理设置对照可消除或减少实验误差,直观地判断出受试动物治疗前后的变化(如体征、症状、检测指标的改变以及死亡、复发、不良反应等)是由受试兽药,而不是由其他因素(如病情的自然发展或机体内环境的变化)引起的。

试验组和对照组动物应来自同一个受试群体,二者的基本情况应当相近。试验组与对照组的唯一区别是,试验组接受受试兽药治疗,而对照组接受对照兽药治疗或不给药。

3.重复原则

试验组与对照组应有适当的样本含量,过小或过大都有其弊端。样本含量过小,检验效能偏低,导致总体中本来具有的差异无法检验出来,但也并非样本愈大愈好。如果无限地增加样本含量,无疑将加大实验规模,延长实验时间,浪费人力物力,还有可能引入更多的混杂因素。

决定样本含量(病例数)的因素不外乎几个方面。首先,与样本所包含个体的差异程度有关。个体之间差异越大,所需观察的病例数越多;反之,若个体之间差异较小,所需观察的病例数就较少。其次,与组间效应差异的程度有关。组间效应差异越大,所需观察病例数就越少;反之,则所需观察的病例数较多。再者,还与统计资料的性质有关。以计数资料或等级资料作组间效应比较时,所需的样本含量,较以计量资料要大。除此之外,统计推断的严格程度(即以显著性检验为基础所进行的统计推断,所得出的结论与真实性相符合的程度)也影响样本含量的大小。

一般来说,临床试验的样本含量至少应达到最低临床试验病例数规定(见表1和表2),而实际情况下,应根据统计学的要求科学而灵活地确定样本含量。

表1 靶动物安全性试验每组最低动物数

受试动物种类动物数

马、牛等大动物5

羊、猪等中动物8

兔、貂、狐等小动物10

犬、猫等宠物8

家禽15

表2 实验性临床试验每组最低动物数

受试动物种类动物数

自然病例病症模型

马、牛等大动物10 5

羊、猪等中动物20 10

兔、貂、狐等小动物20 15

犬、猫等宠物15 10

家禽30 15

表3 扩大临床试验每组最低动物数

受试动物种类动物数

散发病例群发模型

马、牛等大动物20 30

羊、猪等中动物30 50

兔、貂、狐等小动物30 50

犬、猫等宠物20 30

家禽50 300

(三)试验方案

1.试验方案制定与审批

临床试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试验方案。试验方案应由申请人和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并盖章、签字,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农业部履行审批手续。临床试验批准后,应当在有效的批准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

一般情况下,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临床试验的题目和目的;(2)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3)进行试验的场所;(4)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时间;(5)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6)病例选择或人工发病的依据和方法;(7)试验设计;(8)主要观测指标的选择;(9)数据处理与统计;(10)疗效评定标准;(11)病例记录表。

2.受试兽药

一般情况下,受试兽药包括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

临床试验用兽药应为中试或已上市产品,其含量、规格、试制批号、试制日期、有效期、中试或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应明确,且应注明“供临床试验用"字样。

对照用兽药应采用合法产品,选择时应遵循同类可比、公认有效的原则。在试验方案及报告中应阐明对照兽药选择的依据,对二者在功能以及适应证上的可比性进行分析,并明确其通用名称、含量、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有效期及质量标准推荐的用法用量等。对照用

药物使用的途径、用法、用量应与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

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均需经省级以上兽药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3.菌(毒、虫)种

人工发病使用的菌(毒、虫)种应明确,一般需采用已被认可的标准株。采用其他来源的菌(毒、虫)种,应提供详尽的背景资料,包括来源、权威部门鉴定报告和主要生物学特性等。4.效应指标的选择

正确选择效应指标是观察并做出判断的基础,对保障研究结论的客观、准确至关重要。主要效应指标一般应具有关联性、客观性、精确性、灵敏性和特异性。

关联性所选指标与研究目的有本质的联系,应与疗效和安全性密切相关,并能确切反映试验兽药引起的效应。

客观性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较强客观性的指标,或建立对定性指标或软指标观测的量化体系,以减少或克服观测过程中因研究者主观因素造成的偏倚。客观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标本身应具有客观特性,能通过适当的手段和方法被客观地度量和检测,并以一定的量值表述其观测结果;二是指度量、观测的客观性,即度量、观测的结果应能恰当地真实地反映其状态及程度。

精确性包括准确性和可靠性,前者反映观测值与真实值接近的程度,后者表示观测同一现象时,多次结果取得一致或接近一致的程度。

灵敏性灵敏性高可以提高观测结果的阳性率,但需注意灵敏性过高所导致的假阳性结果。

特异性选择的指标应能反映效应的专属性,且不易受其他因素干扰。

除此之外,应该看到许多疾病往往表现为机体功能、代谢、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综合改变,对所使用兽药的反应也可能是多方面的,因而评价药物效应的指标也必需是综合性的。一般来说,如果有必要而且可能,应从临床症状、体征指标、功能或代谢指标、病原学和血清学等多方面地设置观测指标,以便能对疗效做出全面综合的判定。

5.疗效判定.

对疗效的判定必须有客观、明确、操作性强的标准。疗效等级通常划分为痊愈、显效、有效和无效。应该注意的是,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临床过程,对治疗药物的反应也不尽相同,因而疗效的等级划分也不是一概而论的。

(四)试验记录

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应对所有数据和整个试验过程做详尽的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及管理,以备审核人员进行检查。

(五)统计方法

对试验数据的分析处理,一般要借助适宜的统计方法。选用的统计方法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统计推断的合理性及结论的科学性。

临床研究统计资料一般可分为计量资料和计数资料。不同类型的数据资料,须采用不同的统计分析方法,不可混淆。

(六)结论推导

结论的外推是一个建立在对资料、数据的分析,统计学显著性检验的基础上,由样本的信息推及总体的过程。结论外推时须以研究样本的同质性为基础。

结论的推导应兼顾差异的统计学意义和实际临床意义。如果某种新的防治措施,既具有临床意义,又具有统计学意义,这将是我们所期望的。若疗效的比较,其差异具有临床意义,但却达不到统计学显著水平,此时应考虑试验样本是否足够大。

(七)临床试验报告

临床试验报告是反映兽药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实施过程,并对试验结果做出分析、评价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评价兽药是否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重要依据。

临床试验单位应对其出具的临床试验报告盖章确认,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临床试验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员需在临床试验报告上签字,并负有职业道义和法律责任。

临床试验承担单位应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负责新兽药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和相关试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

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

应选用健康的靶动物进行试验,一般采用与临床应用相同的给药途径、间隔时间和疗程。

以推荐的临床用药剂量为基础设置不少于三个剂量组,一般为1、3、5倍剂量组,必要时设置10倍剂量组。

观察指标一般应包括临床体征、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指标、二便等,有条件或必要时可进行剖检和组织病理学检查。

五、实验性临床试验

(一)—般性原则

在试验设计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试验条件,将可能影响试验结果准确性的因素降低至最低限度。保证试验各组处于相同的试验环境下,并有可靠的隔离措施。试验各组的处置方法应明确,包括给药剂量、给药途径及方式、给药时间及间隔、给药周期、观察时间和动物的处置等。给药剂量的选择、单次给药剂量的设定、给药周期的确定等都应以药效学试验和安全性试验的数据为依据。要做到剂量科学准确,对不同试验个体应做到给药确实并均等。

(二)人工发病或复制病证模型

1.受试动物

一般采用健康动物。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应达到一级或一级以上实验动物的管理要求。受试动物来源、品种、日龄、性别、体重、健康状况、免疫接种、日粮组成及饲养管理等背景资料应清楚,同一试验应尽可能使用背景相对一致的动物。

2.发病或造模方法

人工发病或造模,一般应采纳被广泛认可的方法。采用新方法的,应说明新方法的优势及其建立的依据,包括菌(毒、虫)种、药物、人工环境等致病因素的选择,染毒或给药途径的选择,剂量筛选过程,染毒后的生物学效应,应附具研究数据和必要的文献资料。

应清晰、详尽地描述发病的方法和过程,并对发病是否成功做出评价。

3.试验分组

试验各组的设置取决于所考察兽药的特性,也与是否要进行有效剂量的筛选相关。一般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剂量的试验组(即高、中、低剂量组,中剂量为拟推荐剂量)和三个对照组(即兽药对照、阳性对照和阴性对照组)。

(三)自然病例的临床试验

以自然发病的动物作为受试对象时,病例选择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为此,研究者应制定病例选择的诊断标准、纳入标准、排除标准以及病例剔除和脱落的条件j在确定合格受试动物时,诊断标准、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互为补充、不可分割,以避免产生选择性偏倚。

1.诊断标准诊断标准是指能够准确诊断一个疾病或证候的标准。选择或制定的诊断标准应符合特异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原则,一般可考虑采用:(1)国家统一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全国性学术组织制定的诊断标准。(2)高等农业院校教科书记载的有关诊断标准。(3)地方性学术组织制定的诊断标准。采纳诊断标准时应说明标准来源或出处。没有现行标准或现行标准存在缺陷时,应自行制定或完善相关诊断标准。诊断标准的内容,不仅包括临床诊断或辨证,还应有必要的病理剖检、生理生化指标检测、血清学、病原学诊断

等数据作为佐证,保证病例纳入的准确性。

主治病证定位为中兽医证候的,除了以中兽医理论进行辨证,制定病例诊断的证候标准外,一般还应在对病证实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适当的现代兽医学诊断指标(生理生化、病理变化、血清学、病原学等)。某些疾病临床有不同分型或分期,且不同型、期有其明显的临床特征者,应明确分型或分期。

2.病例纳入标准

纳入标准是指合格受试动物所应具备的条件。在一项具体的研究中,被纳入研究的对象,除应符合诊断标准外,研究者还必须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及实施的可行性,对研究对象的其他条件同时做出规定。一般包括病型、病期、病程、品种、年龄、性别、体质、胎次以及其他情况。选择的病例可以来自不同养殖场或兽医诊疗单位,但各动物个体不能有过大的差异。

3.病例排除标准

排除标准指不应该被纳入研究的条件,如同时患有其他病证或合并症者,已接受有关治疗可能影响对效应指标观测者,伴有影响效应指标观测及结果判断的其他生理或病理状况(如生殖周期),以及其他偶然性因素。

4.病例记录表

病例记录表是收集、记录第一手临床数据的表格。临床试验的成功与否可取决于病例记录表的设计,蹩脚的表格可能导致填写的内容不可靠,收集的数据不完整。在设计病例记录表时,应仔细对照试验设计中的观测指标,力求周密细致,简明清晰。

研究者应确保将任何观测结果和发现准确而完整地记录在病例记录表上,记录者应在表上签名并加注日期。

5.试验分组

一般设置高、中、低3个剂量组和阳性药物对照组,预防试验还应设置阴性对照组。

五、扩大临床试验

(一)一般性原则

一般采用健康动物或自然发病的病例,对病例的选择应有确切的诊断标准和恰当的纳入标准,以降低品种、体格、性别等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二)试验设计

1.试验分组

治疗试验一般设置推荐剂量组和药物对照组,预防试验设置推荐剂量组、兽药对照组和不处理对照组。推荐剂量应有试验依据。

2.给药方案

推荐剂量、给药方法和疗程等应与标准、说明书草案中的推荐用法相一致。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原则

一、概述

兽药临床试验报告是反映兽药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实施过程,并对试验结果作出分析、评价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评价兽药是否具有临床实用价值的重要依据,是兽药注册所需的重要技术资料。报告撰写者负有职业道义,报告出具单位负有法律责任。

临床试验报告不仅要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还需重视对临床试验设计、试验管理、试验过程进行完整表达,能对兽药的临床效应作出合理评价。以阐明试验结论的科学基础,这样才一个设计科学、管理规范的试验只有通过科学、清晰的表达,它的结论才易于被接受。兽药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表达方法、方式直接影响着受试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因此,试验报告的撰写方法和方式十分重要。

真实、完整地描述事实,科学、准确地分析数据,客观、全面地评价结局是撰写试验报告的基本准则。只有可靠真实的试验结论才能经得起重复检验,而经得起重复检验是科学品格的基本特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兽用中药和天然药物的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中药的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分析和重视描述受试兽药在适应证、靶动物、使用方法等方面的中医中药特色。

本指导原则仅对一般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框架和内容要点进行了说明。由于临床试验的复杂性,报告结构和内容需根据研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且随着临床试验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临床试验报告撰写的方法也将不断改进与完善。

二、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一)报告封面或扉页

1.报告题目。

2.临床试验单位盖章及日期。

申明已阅读了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主要研究者签名和日期。

4.临床试验实施单位盖章及日期。

5.主要研究者对研究试验报告的声明。

申明已阅读了该报告,确认该报告准确描述了试验过程和结果。

6.执笔者签名和日期。

(二)报告目录

每个章节、附件、附表的页码。

(三)缩略语

正文中首次出现的缩略语应规范拼写,并在括号内注明中文全称。应以列表形式提供在报告中所使用的缩略语、特殊或不常用的术语定义或度量单位。

(四)报告摘要

报告摘要应当简洁、清晰地说明以下要点,通常不超过600字。

1.试验题目。

2.试验目的及设计、方法。

3.研究结果。

4.有效性和安全性结论。

(五)报告正文

1.试验题目

2.前言

一般包括:受试兽药研究背景;研究单位和研究者;目标适应证和试验动物或病例、治疗措施;受试动物样本量;试验的起止日期;临床试验审批;制定试验方案时所遵循的原则、设计依据;申请人与临床试验单位之间有关特定试验的协议或会议等应予以说明或描述。简要说明临床试验经过及结果。

3.试验目的

应提供对具体试验目的的陈述(包括主要、次要目的)。具体说明本项试验的受试因素、受试对象、研究效应,明确试验要回答的主要问题。

4.试验方法

4.1试验设计

概括描述总体研究设计和方案。如试验过程中方案有修正,应说明原因、更改内容及依据。

对试验总体设计的依据、合理性进行适当讨论,具体内容应视设计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

阐述。

提供样本含量的具体计算方法、计算过程以及计算过程中所用到的统计量的估计值及其来源依据。

4.2随机化设计

详细描述随机化分组的方法和操作,包括随机分配方案如何随机隐藏,并说明分组方法,如中心分配法,各试验单位内部分配法等。

4.3研究对象

应描述受试动物的选择标准,。包括所使用的诊断标准及其依据,所采用的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剔除标准。注意描述方案规定的疾病特定条件;描述特定检验、分级或体格检查结果;描述临床病史的具体特征,如既往治疗的失败或成功等;选择研究对象还应考虑其它潜在的预后因素和年龄、性别或品种因素。应对受试动物是否适合试验目的加以讨论。

以疾病与病证结合方式进行研究的,既要明确疾病诊断标准,又要列出中兽医证的诊断标准。

人工发病或人工复制模型的临床试验,应描述试验动物的来源、种类、品种或品系、日龄、体重、性别分布、健康及免疫接种状况等。同样也应对受试动物是否适合试验目的加以讨论。

4.4对照方法及其依据

应描述对照的类型和对照的方法,并说明合理性。

应说明对照用兽药与临床试验用兽药在功能和适应证方面的可比性。

4.5试验过程

应描述受试兽药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包装和标签。提供对照用兽药的说明书。如果涉及菌、毒、虫种,应说明来源,毒力大小,染毒途径,染毒剂量以及染毒后发病的情况等。

具体说明用药方法(即给药途经、剂量、给药次数和用药持续时间、间隔时间),应说明确定使用剂量的依据。

4.6疗效评价指标与方法

应明确主要疗效指标和次要疗效指标。

对于主要指标,应注意说明选择的依据。应描述需进行的实验室检查项目、时间表(测定日,测定时间,时间窗及其与用药的关系)及测定方法。

适应证为中兽医证候的,应注意描述对相关证候疗效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4.7安全性评价指标与方法

应明确用以评价安全性的指标,包括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项目及其时间表、测定方法、评价标准。

明确预期的不良反应;描述临床试验对不良反应观察、记录、处理、报告的规定。说明对试验用药与不良事件因果关系、不良事件严重程度的判定方法和标准。

4.8质量控制与保证

临床试验必须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应就质量控制情况作出简要描述。在不同的试验中,易发生偏倚、误差的环节与因素可能各不相同,应重点陈述针对上述环节与因素所采取的质控措施。

4.9数据管理

临床试验报告必须明确说明为保证数据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集、核查、录入、盲态审核、数据锁定等措施。

4.10统计学分析

描述统计分析计划和获得最终结果的统计方法。

重点阐述如何分析、比较和统计检验以及离群值和缺失值的处理,包括描述性分析、参数估计(点估计、区间估计)、假设检验以及协变量分析(包括多中心研究时中心间效应的处理)。应当说明要检验的假设和待估计的处理效应、统计分析方法以及所涉及的统计模型。处理效应的估计

应同时给出可信区间,并说明计算方法。假设检验应明确说明所采用的是单侧检验还是双侧检验,如果采用单侧检验,应说明理由。

5.试验结果

建议尽可能采用全数据集和符合方案数据集分别进行疗效分析。对使用过受试兽药但未归入有效性分析数据集的受试动物情况应加以详细说明。

应对所有重要的疗效指标(分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证的指标等)进行治疗前后的组内比较,以及试验组与对照组之间的比较。多中心研究的各中心应提供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小结表。该中心小结表由该中心的主要研究者负责,须有该单位的盖章及填写人的签名。内容应包括该中心受试动物的入选情况、试验过程管理情况、发生的严重和重要不良事件的情况及处理、各中心主要研究者对所参加的临床试验的真实性的承诺等。

临床试验报告需要进行中心效应分析。

应描述严重的不良事件和其他重要的不良事件。应注意描述因不良事件(不论其是否被否定与药物有关)而提前退出研究的受试动物或死亡动物的情况。严重不良事件和主要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应单列开进行总结和分析。应提供每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和重要不良事件的受试动物的病例报告,内容包括病例编号、发生的不良事件情况(发生时间、持续时间、严重度、处理措施、结局)和因果关系判断等。

6.讨论

在对试验方法、试验质量控制、统计分析方法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试验结果的统计学意义和临床意义。对受试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结果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做出讨论和评价。其内容既不应是结果的简单重复,也不应引入新的结果。

围绕受试兽药的治疗特点,提出可能的结论、开发价值,讨论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试验结果的影响。鼓励探讨中兽医理论对临床疗效和安全用药的指导作用,提倡通过病证结合进行疗效分析。

7.结论

说明本临床试验的最终结论,重点在于安全性、有效性最终的综合评价,明确是否推荐申报注册或继续研究。

8.参考文献

列出有关的参考文献目录。

(六)附件

1.所在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临床研究批件。

2.最终的病例记录表(样张)。

3.农业部对涉及一类病原微生物临床试验的批件。

4.对照用兽药的说明书、质量标准,临床试验用兽药(如为已上市药品)的说明书。

5.严重不良事件及主要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的病例报告。

6.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各中心小结表。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安全药理学是研究受试物在治疗范围或治疗范围以上剂量时,对生理功能潜在的不期望出现的不良影响。

安全药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受试物可能关系到靶动物安全性的非期望出现的药物效应;评价受试物在毒理学和/或临床研究中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和/或病理生理作用;研究所观察到的和/或推测的药物不良反应机制。

通过安全药理学研究,可为临床研究和安全用药提供信息,也可为长期毒性试验设计和开发新的适应症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二、基本原则

重要生命功能系统的安全药理学研究一般应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追加的和/或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应尽可能的最大限度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天然药物的情况复杂,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中药、天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的全部实际情况,当进行中药、天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时,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试验设计应符合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

三、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

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样品和拟上市兽药,因此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验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并注明其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提取物(如浸膏、有效部位等)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等应标明批号、规格、生产广家。

(二)生物材料

为了获得科学有效的安全药理学信息,应选择最适合的动物或其他生物材料。选择生物材料需考虑的因素包括生物材料的敏感性、可重复性,

整体动物的种属、品系、性别和年龄,受试物的背景资料等。应说明选择特殊动物/模型等生物材料的理由。

整体动物常用小鼠、大鼠、豚鼠、家兔或靶动物等。动物选择应与试验方法相匹配,同时还应注意品系、性别及年龄等因素。常用清醒动物进行试验。如果使用麻醉动物,应注意麻醉药物的选择和麻醉深度的控翻。

体外生物材料可用于支持性研究(如研究受试物的活性特点,研究体内试验观察到的药理作用的发生机制等)。常用体外生物材料主要包括:离体器官和组织、细胞、细胞器、受体、离子通道和酶等。

(三)样本数和对照

为了对试验数据进行科学和有意义的解释,安全药理学研究动物数和体外试验样本数应充分满足需要。每组小鼠或大鼠数一般不少于10只。原则上动物应雌雄各半,当临床拟用于单性别时,可采用相应性别的动物。

试验设计应考虑采用合理的空白、阴性对照,必要时还应设阳性对照。

(四)给药途径

原则上应与临床拟用药途径一致。如采用不同的给药途径,应说明理由。

(五)剂量或浓度

体内研究:应尽量确定不良反应的量效关系和时效关系(如不良反应的发生和持续时间),至少应设三个剂量组。低剂量应相当于主要药效学的有效剂量,高剂量以不产生严重毒性反

应为限。

体外研究:应尽量确定受试物的剂量.反应关系。受试物的上限浓度应尽可能不影响生物材料的理化性质和其他影响评价的特殊因素。

(六)给药次数和检测时间

一般应采用单次给药。如果受试物的药效作用在给药一段时间后才出现,或者重复给药的非临床研究结果或靶动物用药结果出现安全性问题时,应根据这些作用或问题合理设计给药次数。应根据受试物的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特性,选择检测安全药理学参数的时间点。

(七)观察指标

根据器官系统与生命功能的重要性,可选用相关器官系统进行安全药理学研究。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是维持生命的重要系统,临床前安全药理学试验必须完成对这些系统的一般观察。当其他非临床试验及临床试验中观察到或推测对靶动物可能产生某些不良反应时,应进一步追加对前面重要系统的深入研究或补充对其他器官系统的研究。

1.对重要生命功能系统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根据对生命功能的重要性,观察受试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的影响。

中枢神经系统直接观察给药后动物的一般行为表现、姿势、步态,有无流涎、肌颤及瞳孔变化等;定性和定量评价给药后动物的自发活动与机体协调能力等。如出现明显的中枢兴奋、抑制或其他中枢系统反应时,应进行相应的体内或体外试验的进一步研究。

心血管系统测定并记录给药前后心率和节律等的变化。治疗剂量出现明显的心率、节律异常时,应进行相应的体内或体外试验的进一步研究。

呼吸系统测定并记录给药前后的呼吸频率、节律和呼吸深度等。治疗剂量出现明显的呼吸兴奋或抑制时,应进行相应的体内或体外试验的进一步研究。

2.追加或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根据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的一般观察及临床研究、体内和体外试验或文献等,预测受试物可能产生某些不良反应时,应适当选择追加和戚补充安全药理学研究内容,以进一步阐明产生这些不良反应的可能原因。

下述项目无需全部进行研究,可在综合分析非临床和临床资料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研究项目。

追加的安全药理学研究中枢神经系统方面,可观察药物对行为、学习记忆等的影响;心血管系统方面,可观察药物对血压、心电图、心输出量、心肌收缩作用、血管阻力等的影响;呼吸系统方面,可观察药物对气道阻力、肺动脉压力、血气分析等的影响。

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泌尿系统方面,可观察药物对肾功能的影响,如对尿量、比重、渗透压、pH、电解质平衡、蛋白质,细胞和血生化(如尿素氮、肌酐、蛋白质)等指标的检测;胃肠系统方面,可观察药物对胃肠系统的影响,如胃液分泌量和pH、胃肠损伤、胆汁分泌、体内转运时间、体外回肠收缩等的检测;其他器官系统方面,如其他有关研究尚未研究对下列器官系统的影响(如对免疫、内分泌功能和骨骼肌的影响等),但出于对安全性的关注时,应考虑药物对这些方面的影响。

(八)结果及分析

应根据详细的试验记录,选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对结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统计分析,同时应注意对个体试验结果的评价。根据统计结果,分析受试物的安全药理作用,结合其他安全性试验、有效性试验及质量可控性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四、名词解释

主要药效学研究:与受试物期望的治疗目的相关的活性和/或作用模型的研究。

安全药理学研究:受试物在治疗范围或治疗范围以上剂量时,潜在的不期望出现的对生理功能的不良影响的研究。

追加的安全药理学研究:根据药物的药理作用和化学类型,估计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果对已有的动物和临床试验结果产生怀疑,可能影响靶动物的安全性,应进行追加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即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进行深入研究。

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是评价受试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以外的器官功能的影响,包括对泌尿系统、自主神经系统、胃肠道系统和其他器官系统研究。当重要系统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和长期毒性研究未对这些器官系统功能进行相关研究,但出于对安全性的关注时,应进行补充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兽药通用名称是兽药的法定名称,也是兽药质量标准中收载的名称。

为了使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通用名称更科学、明确、简短,使每个具有不同特性的兽药产品具有唯一的通用名称,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基本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使用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名称,并不得用代号或容易误解和混同的名称命名。

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一般不要轻易变动,如必须改动,可列出其曾用名作为过渡。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通用名称不得采用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也不得作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也不得用于商标注册。

二、命名细则

(一)药材命名

药材系指用于兽用中药饮片、提取物、成方制剂原料的植物、动物和矿物药。药材名称应包括中文名(附汉语拼音)和拉丁名。

1.药材中文名

一般应以全国多数地区习用的名称命名;如各地习用名称不一致或难以定出比较合适的名称时,可选用植物名命名。

药材的主要成分与化学药品一致,应以药材名为正名,化学名为副名,如“芒硝(含水硫酸钠)”。

增加药用部位的药材中文名应明确药用部位。如:自茅根。

药材的人工方法制成品、制取物,其名称应与天然品的名称有所区别。如:人工牛黄。

2.药材汉语拼音名

按照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拼音,第一个字母须大写,并注意药品的读音习惯。如:黄芪Huangqi。

拼音不用音标符号。如在拼音中有的字母与前一字母合拼能读出其他音的,要用隔音符号。如:牛膝地耳草Di’ercao在“i”和“e"之间用隔音符号。

药名较长的(一般在四个字以上),按音节尽量分为二组拼音。如珍珠透骨草Zhenzhu Tougucao。

3.药材的拉丁名

药材的拉丁名一般采用属种名或属名命名。

除少数药材可不标明药用部位外,需要标明药用部位的,其拉丁名先写药名,用第一格,后写药用部位,用第二格,如有形容词,则列于最后,所有单词的字母均用大写。如:远志

POLYGALAE RADIX。

以属种名命名:同属中有几个品种来源,分别作为不同中药材使用的,按此法命名如:当归ANGELICAE SINENSIS RADIX,独活ANGELICAE PUBESCENTIS RADIX,白芷ANGELICAE DAHURIOAE RADIX。

以属名命名:在同属中只有一个品种作药用,或这个属有几个品种来源,但作为一个中药材使用的。如:白果GINKGO SEMEN(一属只一个植物种作药材用),麻黄EPHEDRAE HERBA(一属有几个植物种作同一药材用)。有些中药材的植(动)物来源虽然同属中有几个植物品种作不同的中药材使用,但习惯已采用属名作拉丁名的,一般不改动。如属中出现其他品种作不同的药材使用,则把同属其他品种的药材加上种名,按属种命名,使之区分。如:细辛ASARI RADIX ET RHIZOMA(已习惯采用属名作拉丁名),杜衡ASARI FORBESII HERBA(与细辛同属的该品种用属种名作拉丁名)。

一种药材包括两个不同药用部位时,如果同时采收,则把主要的或多数地区习用的药用部位的拉丁名列在前面,另一药用部位的拉丁名列在后面,两者之间用‘‘ET’’连接。如:大黄RHEI RADIX ET RHIZOMA。

如果不同时采收,则各药用部位单独定名,两个拉丁名并列,主要的排在上面。如金荞麦FAGOPYRI CYMOSI HERBA FAGOPYRI CYMOSIRHIZOMA。

一种药材的来源为不同科、属的两种植(动)物或同一植(动)物的不同药用部位,须列为并列的两个拉丁名。如:大蓟CIRSII JAPONICI HERBA CIRSII JAPONICI RADIX。

一种药材的来源为同科不同属的两种植物时,则各属名单独定名,两个拉丁名并列,主要的排在上面。如老鹳草ERODII HERBA GERANII HERBA。

以种名命名:为习惯用法,应少用。如:石榴皮GRANATI PERICARPRJM。

以有代表性的属种名命名:同属几个品种来源同作一个药材使用,但又不能用属名作药材的拉丁名时,则以有代表性的一个属种名命名。如:辣蓼,有水辣蓼Polygonum hydropiperl 与旱辣蓼P.fiaccidum Meisn两种;而蓼属的药材还有何首乌,水炭母等药材,不能以属名作辣蓼的药材拉丁名,而以使用面较广的水辣蓼的学名为代表,定为POLYGONI HYDROPIPERIS HEBRA。

国际上已有通用的名称作拉丁各的药材,且品种来源与国外相同的,可直接采用。如:全蝎SCORPIO不用BUTHUS。

(二)饮片命名

饮片系指药材经过净制、切制或炮制后的加工品,其名称应与药材名称相对应。

净制、切制的生用饮片,按原药材命名;特殊管理的毒性药材,在名称前应加“生”字,如:生草乌、生天南星等;鲜品饮片在名称前应加上“鲜”字。如:鲜鱼腥草。

以炒、蒸、煅等方法炮制的饮片,在药材名前冠以炮制方法或后缀以炮制后的形态名。加辅料炮制的饮片,应冠以辅料名。如:炒山楂(炮制方法)、地榆炭(炮制后的形态名)、酒自芍(冠以辅料名)。

(三)提取砌命名

中药提取物系指净药材或炮制品经适宜的方法提取、纯化制成的供中药制剂生产的原料。

提取物的名称一般以药材名称加提取物构成。必要时标注用途、工艺、有效成分含量。如:连翘提取物。

已提纯至某一类成分的应以药材名加成分类别命名,必要时可以加副名。如:穿心莲内酯。

(四)成方制剂命名

成方制剂系指以药材、饮片或中药提取物及其他药物,经适宜的方法制成的各类制剂。成方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名,单味制剂应有拉丁名。

1.成方制剂中文名

成方制剂中文名称中应明确剂型类别,一般放在名称后部。

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

不应采用名人名字等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

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乐"、“必治"“速效”、“特效”等。

不应采用封建迷信色彩及不健康内容的用语。

一般不采用“复方"二字命名。

一般字数不超过8个字。

2.单味制剂的命名

单味制剂一般应采用药材、饮片或中药提取物加剂型命名。如:柴胡注射液。

含提取物单味制剂的命名,必要时可用药材拉丁名或其缩写命名。

3.复方制剂的命名

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按下列方法命名:

采用处方主要药材名称的缩写并结合剂型命名,药材名称的缩写不能组合成违反其它命名要求的含义。如由苍术、木香、黄连三味药材组成的制剂可命名为“苍术香连散”。

采用主要药材名和功能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龙胆泻肝散’’等。

采用处方中的药味数、药材名称、药性、功能等并加剂型命名。如“六味地黄散’’。

源自古方的品种,如不违反命名原则,可采用古方名称。如“四逆汤"。

某一类成分或单一成分的复方制剂的命名,应采用成分加剂型命名。

采用主要功能加剂型命名。如“止痢散"。

采用药味数与主要药材名或药味数与功能并结合剂型命名。如“七清败毒颗粒"。

采用象形比喻结合剂型命名。如“金锁固精散”主治肾虚滑精,形容固精作用象金锁一样。

必要时可加该药临床所用的对象。如“健猪散”。

必要时可在命名中加该药的用法。如“擦疥散"。

4.中药与其它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的命名,应符合中药复方制剂命名基本原则,兼顾其它药物名称。

5.成方制剂的汉语拼音命名

按照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拼音,第一个字母须大写;药名较长的按音节尽量分为两到三组拼音,每一组拼音第一个字母须大写。如:泰山盘石散(Taishan Panshi San)。

6.兽用中药注射剂命名。粉针剂称为“注射用×××’',液体针剂称为“×××注射液"。

7.提取物制剂命名。一般以“药材名+剂型"或“成分+剂型’’进行命名。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兽药质量控制是贯穿于兽药研发、生产、贮运全过程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原料、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包装等多方面进行研究。

为了保证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的稳定、可控,有效控制原辅料、中间体及最终制成品的质量,特制定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的质量控制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处方及原料、制备工艺、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等。

鉴于中药自身成分的复杂性,提倡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鼓励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二、处方及原料

(一)处方中的药材应符合法定药材标准的要求。若无法定标准的药材,应研究建立相应的药材标准,并附鉴定报告。新的药用植物,其基源鉴定需国家级植物研究单位出具鉴定报告。

(二)处方中的提取物应符合法定标准的要求。如无法定提取物标准,则应建立相应的提取物标准。

(三)中西复方制剂处方中的化学药品应符合法定标准,并应使用合法来源的原料。

(四)处方中含有毒性药材时,应根据处方量和制成总量进行折算,将折算后的用量与毒性药材法定标准中规定的日用剂量比较,若超过剂量的,应提供相关研究及文献资料说明其安全性。

(五)已有国家标准更改剂型的,其处方药味、处方剂量比例应当与国家标准一致。

(六)所用药材应尽可能明确品种、产地等。

三、制备工艺

(一)应按照((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兽用中药、天然药物提取纯化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中试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原则进行研究。

(二)应进行至少3批、1000个制剂单位的10倍以上的中试试验,以考察中试放大规模后工艺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并提供相应中试试验和检测数据,以反映工艺放大后的基本情况。

(三)所用辅料应符合药用辅料标准要求。如辅料的使用对其安全性或有效性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提供研究资料,以证实其安全性或有效性。

(四)工艺无质的改变的产品,其生产工艺应与国家标准基本一致,并不得变更工艺路线等工艺参数和制成品量。

四、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

(一)质量研究的文献资料

应提供处方中各药味所含主要化学成分,特别是主要药效成分的相关文献资料,内容包括主要成分或类别成分的理化性质、鉴别、检测方法及含量测定等内容。

(二)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

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原辅料质量研究和制剂质量研究两部分。

1.原辅料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

原料质量研究包括来源及鉴定依据、有效部位筛选、产地加工、性状、组织特征、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研究资料(方法、数据、图片和结论)及文献资料。.提取物还应包括工艺筛选研究。法定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无法定标准的,应研究建立相应的标准,其标准应符合《中国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毒性药材用量和涉及濒危物种药材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辅料的研究包括理化性质、用量、质量要求及相容性研究等。

2.制剂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

制剂质量研究的试验内容包括制剂的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或含量测定等,资料中应将研究的结果写明。

(三)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一个科学、完整的兽药质量标准应能全面地反映兽药评价的各个方面,除药学评价的结果外,药理学、毒理学、药物动力学以及临床试验的资料都是制定兽药质量标准草案的重要依据,是多种学科研究工作的综合。包括质量规格、检测方法和临床应用等方面。

1.质量标准制定前提

“安全、有效’’是兽药成立的前提,必须在研究成熟后的处方、原辅料及制备工艺的条件下,制备中试产品,进行质量研究和制定标准,因此制定标准有以下三个先决条件:

(1)处方固定

在制定质量标准之前,必须要求处方固定,各原料的数和量,确实无误,毫无保留,才可以进行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实验设计。

(2)原料(药材、饮片、提取物)及辅料稳定药材除药用部位、产地、采收和加工涉及质量优劣外,重要的是药材的真伪与地区习惯用药品种的鉴别与应用。

(3)制备工艺稳定

2.质量标准内容及起草说明

(1)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原料药质量标准应包括名称、汉语拼音、药材拉丁名、来源、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炮制、性味与归经、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及贮藏等项。书写格式与术语参照现行版《中国兽药典》。如国家标准或省、市、自治区标准有收载者,应写明其基源、药用部位、主要产地及引用标准来源等。药材来源应包括原植(动、矿)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矿物药应包括矿物的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产地加工。药材均应固定其产地。原植(动、矿)物需经有关单位鉴定。性状包括药材的外形、颜色、表面特征、质地、断面及气味等描述,一般以完整的干药材为主,易破碎的还须描述破碎部分j检查包括杂质、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重金属、砷盐、农药残留量、有关的毒性成分等项目。炮制应制订合理的加工炮制工艺,明确辅料用量和炮制品的质量要求。鉴别、含量测定同制剂鉴别、含量测定项。

起草说明应说明制订质量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据。

(2)制剂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

拟定的质量标准应确实反映和控制最终产品质量。其内容一般包括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处方、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有效期等项目。书写格式与术语参照现行版《中国兽药典》。

起草说明应对标准草案中所设定项目的研究方法及方法验证等内容进行说明。包括制定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具体内容涉及到实验原理的解释、试验数据的获得和实验结果的评述等。具体要求如下:

①名称:应按《兽用中药、天然药物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进行。

②处方:应列出全部药味和用量,全处方量应以制成1000个制剂单位的成品量为准。药味的排列顺序应根据组方原则按君、臣、佐、使顺序或重要性的顺序排列。炮制品需注明。兽药典未收载的炮制品,应说明炮制方法,明确辅料用量和炮制品质量要求。

③制法:应写明制备工艺的全过程,列出关键工艺的技术条件、参数及技术要求等。主要叙述处方共多少味、各药味处理的关键工艺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参数,如浸膏的相对密度、辅料的名称、用量和标准、制成品的总量等。起草说明中应描述详细的操作过程;说明关键工艺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关键半成品的质量标准,及确定最终制备工艺及其技术条件的理由。

④性状:一般应描述剂型及除去包装或包衣后的色泽、形态、气味等。注射剂应描述颜色、状态等物理性状。注射剂由于其原料的影响,允许有一定的颜色,但同一批号成品的颜色必须保持一致;在不同批号的成品间,应控制在一定的色差范围内,注射剂的颜色不宜过

深,以便于澄明度检查。

⑤鉴别:鉴别方法包括显微鉴别(组织切片、粉末)、理化鉴别、光谱鉴别、色谱鉴别等。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较好。显微鉴别应突出描述易察见的特征。理化、光谱、色谱鉴别,叙述应准确,术语、计量单位应规范。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可根据处方组成及研究资料确定建立相应的鉴别项目,原则上应对处方中的所有药味进行鉴别研究,研究建立具有专属性的鉴别项,特别首选君药、贵重药、毒性药及混淆品较多的药味,对处方中用量小或者干扰大,而不能检出者应用实验结果予以说明。重现性好确能反映组方药味特征的特征色谱或指纹图谱鉴别也。可选用。

起草说明应说明鉴别方法的依据及试验条件的选定(如薄层色谱法的吸附剂、展开剂、显色剂的选定等),理化鉴别和色谱鉴别应列出阴性对照试验结果,以证明其专属性,并提供3批以上样品检测结果,以证明其重复性。鉴别方法与所鉴别的对象一一对应,并做详细说明。兽药典未收载的试液,应注明配制方法及依据。显微鉴别应附粉末特征图谱,薄层色谱应附彩色图片,光谱、色谱等应附图谱,图谱、彩色图片应清晰、真实。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需有足够的实验数据和依据,确认其可重复性。色谱鉴别所用对照品及对照药材,应符合标准物质研究技术要求。

⑥检查:应说明各检查项目的理由及其试验数据,阐明确定该检查项目限度指标的意义及依据,并制订相应的限量范围。对制剂中的重金属、砷盐也应进行检查。工艺中使用了第一、二类有机溶剂的,应建立相应有机溶剂残留量检查项。注射液除按《中国兽药典》现行版附录注射剂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外,还应根据不同给药途径的要求,对颜色、pH 值、蛋白质、鞣质、树脂、草酸盐、钾离子、热原、重金属、砷盐、炽灼残渣、水分、异常毒性、溶血试验、刺激性试验、过敏试验、总固体量测定等项目进行相关的研究考察。

⑦浸出物:根据所含化学成分及指标性成分建立浸出物测定方法和限度。应说明规定该项目的理由,所采用溶剂和方法的依据,列出实测数据,各种浸出条件对浸出物量的影响,制订浸出物限度的依据,并提交试验数据。

⑧含量测定:应建立处方中主要药味所含成分的含量测定项目,优先研究处方中君臣佐使所含成分、已知有效成分的含量测定方法,并进行方法学考察,根据实验检测结果制定合理的含量限度。一般应对处方中主药、贵重药等制订相应的含量测定项目。含有毒性药(如马钱子等)的制剂,应建立含量测定方法和含量限度。对于既是毒性成分又是有效成分的含测指标,应规定含量范围(制订上下限)。中西复方制剂中的化学药物应建立含量测定方法。有效部位制剂,一般应建立有效部位及主要代表成分的含测方法,并规定有效部位的含量范围。有效成分制剂,应明确有效成分的标示量,规定其含量范围。其含量限度应依据至少10批、20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药材的含量状况、稳定工艺条件下的转移率、稳定性研究结果的含测数据等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在质量标准中建立多个含测指标,以提高产品质量的可控性。含量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精密度、重现性和回收率试验等应遵循《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亦可建立相应的图谱测定或生物测定等其他方法进行质量控制。

起草说明中应说明含量测定对象和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根据处方工艺和剂型的特点,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并阐明含量测定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学参考资料和相关图谱。含量测定所用标准物质应符合要求。

⑨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贮藏及有效期等:根据制剂的研究资料,叙述其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各种禁忌、孕畜、幼畜及其他疾患的禁忌等。

⑩规格:制剂单位的重量、装量或标示含量等。

3.标准物质内容及要求

质量标准中所需标准物质,如为现行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并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中国

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者,可直接按类别采用,但应注明所用标准物质的批号、类别等。其它来源的品种则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和标准物质标定方法,并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审核确认。

(1)对照品

①来源:由植、动物提取的需要说明原料的科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及有关具体的提取、分离工艺、方法;化学合成品注明供应来源及其工艺方法。

②确证:验证已知结构的化合物需提供必要的参数及图谱,并应与文献值或图谱一致,如文献无记载,则按未知物要求提供足以确证其结构的参数。如元素分析、熔点、红外光谱、紫外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

③纯度:化学对照品应进行纯度检查。纯度检查可依所用的色谱类型,如为薄层色谱法,点样量应为所适用检验方法点样量的10倍量,选择三个以上溶剂系统展开,并提供彩色照片。色谱中应不显杂质斑点。

④含量:含量测定用对照品,含量(纯度)应在98%以上,供鉴别用的化学对照品含量(纯度)应在90%以上,并提供含量测定的方法和测试数据及有关图谱。

⑤稳定性:依法定期检查,申报生产时,提供使用期及其确定依据。

⑥包装与贮藏: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贮藏条件。

(2)对照药材

①品种鉴定:经过准确鉴定并注明药材来源,多品种来源的对照药材,须有共性的鉴别特征。

②质量:选定符合国家兽药标准或药品标准规定要求的优质药材。

③均匀性:必须粉碎过筛,取均匀的粉末分装应用。

④稳定性:应考察稳定性,提供使用期及其确定依据。

⑤包装与贮藏:置密闭容器内,避光、低温、干燥处贮藏。

(3)标准物质使用说明

对照品应注明中英文名称、分子式、批号、使用期及适用于何种检测方法,含量测定用化学对照品应注明含量。对照药材应注明中文名、拉丁学名、批号、使用期及贮存条件。

五、制剂稳定性试验要求

兽药稳定性是兽药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是确定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有效期的主要依据。考察制剂稳定性的指标为该制剂所建立的质量标准中的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卫生学检查等项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敏感的考察指标,以全面反映产品的稳定性。稳定性考察样品应采用中试生产的样品、拟上市的包装。稳定性试验设计、研究方法应按照《兽用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有效成分制剂或所含有效成分对光、热、.湿敏感的制剂,应进行稳定性影响因素试验,以全面考察产品对光、湿、热等的稳定性,为包装材料、贮存条件选择提供依据。产品的有效期、贮存条件,以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受试者保护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 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

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 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 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 (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本指导原则采用以研究目的分类为主线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临床药理学研究的目的是评价耐受性,明确并描述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特征,探索药物代谢和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评估药物活性。 探索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探索目标适应症后续研究的给药方案,为有效性和安全性确证的研究设计、研究终点、方法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4月5日).pdf

附件1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证候(简称证)是对疾病(泛指非健康)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病因、病性、病位及病势等的高度概括,具体表现为一组有内在联系的症状和体征,是中医临床诊断和治疗的依据。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相关法规,特制定《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指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指导原则》旨在为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试验的开展和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提供基础性指导,其正文内容中的每一个原则性要求都可以随着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为更详实具体的技术标准。 一、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来源及基本要求 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处方应来源于临床实践,符合中医药理论,体现理、法、方、药相一致的原则。证候类中药新药申请临床试验应有充分的人用历史证明性文献材料,包括处方来源、组方合理性、临床应用情况(包括提供临床实践完善处方的演变过程)、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如拟开发的证候类中药新药是来源于中医临床经验的积累,针对临床常见基本证候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是源于医案中对比分析研究所发现的相对成

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典型医案和系列医案;如具有一定临床研究基础且有相应数据证明的成熟有效的处方,应提供相关临床研究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明确具体中医证候、疗效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如是源于国家科技立项的临床研究成果,应提供临床研究部分的总结资料及相关的成果鉴定材料。 证候类中药新药立项开发时,应注意评估与已上市同类药品的临床价值差异,以明确其是否具备临床开发价值。 二、证候类中药新药的临床定位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应定位于消除、改善或控制具有内在关联性的一组疾病的主要临床症状、体征等,也可定位于通过证候改善达到疾病治疗等目的。 三、证候类中药新药的证候诊断 拟开发新药的中医证候确定应有与之相关的临床实践基础,并应遵循中医药理论。 中医证候诊断标准可以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等进行制定,如无适用的诊断标准,可自行制定并经专家论证达成共识。证候诊断构成要素可采用定性或半定量方式,或主次症的方法,鼓励制定具有中医特色的证候诊断量表,并可根据具体研究内容辅以客观诊断指标。 四、证候类中药新药的基本研究思路及试验设计 (一)基本研究思路 证候类中药新药临床研究可有多种模式,如单纯中医证候研究模式、中医病证结合研究模式或中医证统西医病的研究模式,

临床试验设计原则

临床试验设计原则 设计方案:相关的受试对象、施加因素、试验效应、可行性等 科研设计的目的在于使该项研究能达到预期的而又可靠的结果,同时避免在研究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一、临床研究的主要环节 施加因素 受试对象 试验效应 严格而有效地对上述临床试验中的三大主要环节的控制,将很大程度上减少偏倚所造成的系统误差及由于机遇所带来的随机误差,提高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二、临床试验设计基本原则 对照 随机 盲法 重复 (一)对照的原则 对照(control) 是指在调查研究或实验研究的过程中,确立可供相互比较的组别。1. 对照的意义 鉴别试验性与非试验性措施

减少或消除实验误差 (1)鉴别试验性措施(处理因素)与非试验性措施(非处理因素)的差异,从而确认实验性措施在试验过程中的真实效应。 (2)减少或消除实验误差:合理的均衡的对照可使实验组与对照组的非试验性措施处于相等状态,使组间的基线特征具有可比性,从而使实验误差得到减少或消除。 临床医学研究的复杂性 疾病自身的演变 社会人口学因素的影响 心理因素的影响 自然环境条件等 必须强调,均衡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对照,难以比较、鉴别;而有了对照,但不是均衡,就失去对照的意义。 临床数据的统计学分析,也是以对照的均衡为前提的。 2.对照的方法或对照的种类 空白对照 实验对照 标准对照 自身对照 相互对照 配对对照 历史对照

安慰剂对照 空白对照:指在对照组不加任何处理的“空白”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指在对照组不加任何处理的“空白”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 实验对照:指在一定实验条件下所进行的观察、对比。例如观察中药雾化吸入剂对于支气管哮喘的作用,为了排除单纯雾化作用的效应,在设立空白对照组时,还应该设立不加中药的雾化吸入组(如水液雾化吸入)标准对照:以正常值或标准值作为对照,以及在所谓标准条件下进行观察的对照。研究药物的疗效时,可以公认的常规有效疗法作为对照。——阳性对照 自身对照:如用药前后的自身对比观察;或是对照与实验在同一对象身上进行,即在观察的不同时期接受不同的疗法,然后比较它们的差异,这种方法也称为自身交叉对照。 相互对照:各实验相互为对照。如中医各种不同证候的对照;中药组、西药组、中西药结合组治疗急性心梗的对照等。 配对对照:根据研究目的,把对实验结果(或效应指标)有影响的有关条件(如年龄、性别、病情等)相近似的研究对象配成对子,再把每一对子中的研究对象分配到各比较组中去。 历史对照:又称文献对照或回顾对照。是以本人或他人过去的研究结果与本次研究结果作比较,历史对照要特别注意比较资料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如果某种疾病(如癌肿)治疗过程中的非处理因素(如生活条件、心理、一般药物治疗)不易影响它的疗效,且误诊率低,评价疗效指标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脉搏血氧仪设备(以下简称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血氧仪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血氧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为6821。 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用脉动

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的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仪主机、血氧探头和探头延长电缆(如提供),其中探头延长电缆和血氧探头可组合成单一的部件。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血氧仪可以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或是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血氧仪可以使用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指的是血氧探头几何结构,而不是指血氧仪的原理、光在血红蛋白上的作用机理。 本指导原则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包含但不限于手、手指、足、前额、耳、鼻和背,等等;血氧仪预期在医疗机构或在家庭中使用。 二、基本要求 制造商应提供血氧仪的下述信息: (一)综述信息 1.临床机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实现方法,例如,功能血氧饱和度或氧合血红蛋白、脉搏血氧饱和度的测量原理; 2.设计特点和功能;

临床试验设计原则样本

临床实验设计原则 设立对照,研究对象随机分组和盲法是临床实验设计三项原则。 一、设立对照 有比较才干鉴别。某种治疗办法只有与其她治疗办法比较,才干理解其优劣。因而,设立对照是科学地评价一项治疗办法必不可少。 (一)设立对照意义 1.科学地评估药物疗效临床医学虽较前有了长足进展,当前依然有不少疾病(特别是慢性病)自然史不能预测,而判断某一患者预后尤为困难。临床医生正是运用疾病自然史和预日后评价疗效。如在某些急性自限性疾病,像上呼吸道感染或胃肠炎等,患者虽然不治疗也可因其自然转归,症状可消失而自愈。在慢性非自限性疾病时,其自然史也会浮现缓和、复发、缓和和活动交替过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在用药物治疗该病时,若未设对照组,则极易将疾病缓和误以为是药物疗效。 2.排除非研究因素对疗效影响临床实验中,除研究因素外,研究对象所具备其她因素如年龄、性别、疾病类型、病程、严重限度和治疗经历等均可影响疗效。研究人员欲排除上述各种非研究因素对疗效影响,进而拟定研究因素真实疗效,只有设立对照才干做到。 3.拟定治疗毒副反映可靠办法药物临床实验中,某些患者浮现不同限度异常反映是常用。临床医师应能对的地判断上述反映是疾病自身体现,还是药物毒副作用,这只有与对照组比较才干做到。国外学者曾开展一项研究以观测安妥明、烟酰胺等降脂药对冠心病患者长期疗效。服药过程中一某些患者浮现心律失常。可是研究人员仅依照上述资料无法判断异常症状是疾病自然现象,还是药物副作用,因未同步设立对照。设立后则发现服上述两种降脂药组与对照药组心律失常发生率分别为33.3%、32.7%和28.2%。经记录学解决显示前两种药心律失常发生率与对照药差别无记录学意义。显然,只有设立对照组才干拟定降脂药副作用。因而,未设对照临床实验报告毒副作用,我胶有理由对其待怀疑态度。 (二)对照类型 临床上惯用对照类型如下: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I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I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I期试验,旨在为I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I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 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I期试验研究室负责I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I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 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九条I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 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 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I 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 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 年以上药物 临床试验实践和管理经验,组织过多项I期试验。 (二)主要研究者。研究室负责人和主要研究者可以是同一人。主要研究者负责I 期试 验的全过程管理,熟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确保试验顺利进行。主要研究者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系统的临床药理专业知识,至少5 年以 上药物临床试验经验,有负责过多项I期试验的经历。 (三)研究医生。研究医生协助主要研究者进行医学观察和不良事件的监测与处置。研究医生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经历,具备急诊和急救等方面的能力。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

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二、临床研究的总体考虑 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过程通常分为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对药物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进行初步研究,为后期研究给药方案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Ⅱ期临床试验主要是探索性的研究,如给药剂量探索、给药方案探索、瘤肿有效性探索等,同时也观察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则在Ⅱ期基础上进一步确证肿瘤患者临床获益情况,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证据。 需要指出,这种临床研究的分期并不是固定的开发顺序。在本指导原则中,尽管对Ⅰ、Ⅱ期探索性试验和Ⅲ期确证性试验区别对待,但统计假设的建立和检验也可以成为Ⅱ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同样,部分探索性研究也可能成为Ⅲ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由于Ⅲ期临床试验需要提供生存获益的疗效数据,试验周期较长,因此可以采用探索的开发模式,按照预定的中期分析计划,依据不断积累的信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调整。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015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015年第14号) 为指导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一、编制目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是指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文献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试验等信息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适用范围进行确认的过程。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指导。 二、法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工作,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工作。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则相应产品临床评价工作应遵循有关要求。 四、基本原则 临床评价应全面、客观,应通过临床试验等多种手段收集相应数据,临床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数据、有利的和不利的数据均应纳入分析。临床评价的深度和广度、需要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量应与产品的设计特征、关键技术、适用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也应与非临床研究的水平和程度相适应。 临床评价应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如适用人群、适用部位、与人体接触方式、适应症、疾病的程度和阶段、使用要求、使用环境等)、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警告等临床使用信息进行确认。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 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

药物临床试验GCP试题

药物临床试验GCP培训考核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每题2分) 1 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是:C A有充分的临床试验依据B试验用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C伦理委员会和知情同意书D保护受试者身体状况良好 2 下列哪一类人员不必熟悉和严格遵守《赫尔辛基宣言》?D A临床试验研究者B临床试验药品管理者 C临床试验实验室人员D非临床试验人员 3 下列哪一项不是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要求?D A至少有一人为医学工作者B至少有5人参加 C至少有一人应从事非医学专业D至少有一人来自药政管理部门 4 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应:D A接受申办者意见B接受研究者意见 C接受参试者意见D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5 经过下列哪项程序,临床试验方可实施?D A向伦理委员会递交申请 B已在伦理委员会备案 C试验方案已经伦理委员会口头同意 D试验方案已经伦理委员会同意并签发了赞同意见 6 伦理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方式是:C A审阅讨论作出决定B传阅文件作出决定 C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D讨论后由伦理委员会主席作出决定 7 在伦理委员会讨论会上,下列什么人能够参加投票?A A参加会议的伦理委员会委员B非医学专业委员 C非委员的专家D非委员的稽查人员 8 伦理委员会书面签发其意见时,不需附带下列哪一项?C A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B出席会议的委员的专业情况 C出席会议委员的研究项目D出席会议委员的签名 9 伦理委员会从下列哪个角度审阅试验方案?A A保护受试者权益B研究的严谨性 C主题的先进性D疾病的危害性 10 下列哪项不是知情同意书必需的内容?C A试验目的B试验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危险 C研究者的专业资格和经验D说明可能被分配到不同组别 11 下列哪项不是受试者的权利?C A自愿参加临床试验B自愿退出临床试验 C选择进入哪一个组别D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参加试验 12 受试者在任何阶段有权退出试验,但退出后无权要求下列哪一项?D A不受到歧视B不受到报复 C不改变医疗待遇D继续使用试验药品 13 关于签署知情同意书,下列哪项不正确?D A 受试者在充分了解全部试验有关情况后同意并签字 B 受试者的合法代表了解全部试验有关情况后同意并签字 C见证人在见证整个知情过程后,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口头同意,见证人签字D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必须自愿方可参加试验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

药物临床试验知识培训手册

药物临床试验知识培训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药物临床试验基础知识 (2) 第二部分伦理委员会相关内容 (6) 第三部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临床试验要求 (15) 第四部分药物临床试验相关内容 (18) 问题思考 (32) 中英文对照 (33)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35) 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 (53)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细则(试行) (60)

第一部分药物临床试验基础知识 1.医院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意义? 培养和提高医务人员严谨、科学、规范的医疗作风和科研素质。 提高医院的整体科研水平,扩大医院的医疗和学术影响,对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增进各专业学科与国内外各医疗单位接触和了解,提供相互合作、学习的机会。 2.临床试验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1)《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实施)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10月实施) 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 4)《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最新版) 3.什么是GCP?GCP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指临床试验 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 和报告。 2)共十三章七十条 3)目的:1.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可靠;2.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4)依据:赫尔辛基宣言,注意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和试验质量。 5)核心:伦理性与科学性。 6)适用范围:药物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 7)GCP是2003年9月1日CFDA修订后,颁布执行。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 治疗呼吸机的使用目的是: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治疗呼吸机是一种为增加或供给患者的通气而设计的自动装置。

治疗呼吸机预期由专业操作者操作,应用于依赖机械通气的患者;治疗呼吸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的重症治疗环境中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进行患者转运。治疗呼吸的适用人群可以是:成人、儿童、婴幼儿或新生儿。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通过同品种治疗呼吸机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要求。 其他呼吸治疗设备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的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治疗呼吸机作为生命支持设备,应被视为高风险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开展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 1.注册申请人为新的申请人,比如其治疗呼吸机产品从未在中国境内上市。 2.拟注册的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或产品包含全新的临床应用功能。例如申请人原来只持有气动电控治疗呼吸机注册证,此次拟申请注册电动电控的治疗呼吸机;再如,产品增加了可自动调节临床治疗参数的功能,从而达到治疗目的的。 治疗呼吸机的呼吸模式多种多样。临床试验时,针对不

临床试验设计原则

临床试验设计原则 设置对照,研究对象随机分组和盲法是临床试验设计的三项原则。 一、设置对照 有比较才能鉴别。某种治疗措施只有与其他治疗方法比较,才能了解其优劣。因而,设置对照是科学地评价一项治疗措施必不可少的。 (一)设置对照的意义 1.科学地评定药物疗效临床医学虽较前有了长足的进展,目前依然有不少疾病(尤其是慢性病)的自然史不能预测,而判断某一患者的预后尤为困难。临床医生正是运用疾病自然史和预后来评价疗效的。如在某些急性自限性疾病,像上呼吸道感染或胃肠炎等,患者即使不治疗也可因其自然转归,症状可消失而自愈。在慢性非自限性疾病时,其自然史也会出现缓解、复发、缓解和活动的交替过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在用药物治疗该病时,若未设对照组,则极易将疾病的缓解误认为是药物的疗效。 2.排除非研究因素对疗效的影响临床试验中,除研究因素外,研究对象所具备的其他因素如年龄、性别、疾病类型、病程、严重程度和治疗经历等均可影响疗效。研究人员欲排除上述各种非研究因素对疗效的影响,进而确定研究因素的真实疗效,只有设置对照才能做到。 3.确定治疗的毒副反应的可靠方法药物临床试验中,部分患者出现不同程度的异常反应是常见的。临床医师应能正确地判断上述的反应是疾病本身的表现,还是药物的毒副作用,这只有与对照组比较才能做到。国外学者曾开展一项研究以观察安妥明、烟酰胺等降脂药对冠心病患者长期疗效。服药过程中一部分患者出现心律失常。可是研究人员仅根据上述资料无法判断异常症状是疾病的自然现象,还是药物的副作用,因未同时设置对照。设置后则发现服上述两种降脂药组与对照药组心律失常发生率分别为33.3%、32.7%和28.2%。经统计学处理显示前两种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草案)

新药I 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草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 2016年9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背景 (2) 三、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 (3) 四、IND提交所需的特定信息 (4) (一)规定的表格 (4) (二)文件目录 (4) (三)介绍性说明和总体研究计划 (5) (四)研究者手册 (6) (五)方案 (8) (六)化学、生产和控制信息 (9) (七)药理毒理信息 (13) (八)研究药物既往在人体使用的经验 (16) (九)其他重要信息 (16) (十)相关信息 (17) 五、提交信息 (17) 六、IND过程和审评过程 (17) (一)临床试验暂停要求 (19) (二)IND修订 (20) 七、申请人的其他责任 (21)

(一)遵守法规伦理要求 (21) (二)监测正在进行的研究 (22) (三)研究药物的推销或付费 (22) (四)记录和报告 (22) (五)IND安全性报告 (22) (六)IND年度报告 (23) 八、撤回、终止、暂停或者重新启动IND (24) 附件 (26) 附件1: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报资料信息表 (26) 附件2:研究者声明表 (29) 附件3: 化药Ⅰ期临床研究CMC资料表 (32)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一、前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本技术指南旨在帮助新药研发申请人提交足够的临床试验研究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D)材料,以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并同时能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在中国将研究药品(包括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开始用于人体研究时,所需要提供的数据。将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新药不同的研究阶段加以分类,在满足向CFDA提供评估拟进行研究所需要数据的同时,建立对同一类别IND申报的统一标准,增加IND申报要求的透明度、标准化,减少模糊性和不一致性,将有助于缩短新药批准进入临床试验的时间。 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1)针对I期临床试验确保有充足的数据提交给监管机构,以评价拟进行的临床研究的安全性和可行性;(2)结合IND阶段的沟通交流制度,优化IND申报流程。(3)通过规I期临床资料的数据要求,加快新药研发。通过优化申报流程与细化申报资料标准,本技术指南将促进申请人成功地提交IND。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同品种 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基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1](下文简称通则)并结合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特点制定,适用于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工作。目前已上市产品最高可闭合7mm血管。 三、基本原则 注册申请人需按国家有关文件的导则要求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本着科学、客观的原则,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确定临床评价路径,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1/ 10

若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的方式开展临床评价,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可参考通则和本指导原则。针对拟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之间的差异,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评价差异性对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如体外爆破压力实验和动物实验。 四、同品种临床评价 (一)同品种对比要求 如果采用同品种对比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在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同品种比对时,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1.基本原理 应对比器械的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建议选取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尽可能相同的产品作为对比器械。 2.结构组成 应分别对比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结构设计。其中刀头应详细对比传动杆、尖端设计、装配方式及各部分的材质,对比应包含图示和尺寸。图示应尽量清晰,以爆炸图或结构图的形式呈现,并标明所有组成部件。 3.性能要求 性能的实现需要主机、换能器和刀头的配合,性能指标应以“一个主机+一个换能器+一个刀头”为单位进行对比。建议对比所有工作模式和能量档位的性能参数,包括标称值和测试值。如果仅选择典型模式和典型档位进行比对,则应详述其典型性依据。 2/ 10

第13章 临床试验设计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

第13章临床试验设计 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 一、最佳选择题 1. 赫尔辛基宣言问世的年份是( D )。 A. 1961年 B. 1962年 C. 1963年 D. 1964年 E. 1965年 2. 以下未参加ICH的国家是( E )。 A. 美国 B. 日本 C. 加拿大 D. 欧盟 E. 澳大利亚 3. 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新药Ⅱ期临床试验,试验组病例数不得少于( B )。 A. 60 B. 100 C. 200 D. 300 E. 400 4. 在一般临床试验中,通常受试者的服药量在( C )以下,认为依从性比较差。 A. 60% B. 70% C. 80% D. 90% E. 95% 5. 在注册药品的临床试验中,盲底可以保存在(A)处。 A.申办者 B.研究者 C.监察员 D.统计人员 E.稽查员 二、思考题 1.临床试验通常分为哪四期,各期的主要目的分别是什么? 答:Ⅰ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Ⅱ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Ⅲ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Ⅳ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2.在临床试验开始之前,应做哪些必要的准备工作? 答:应当了解临床试验相关法规,了解临床试验相关指导原则,了解临床试验的伦理学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临床试验的开展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设计原则和特点错误!未定义书签。(一)临床试验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需考虑的特殊因素错误!未定义书签。 1.器械的工作原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2.使用者技术水平和培训 .......... 错误!未定义书签。3.学习曲线 ...................... 错误!未定义书签。4.人为因素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临床试验设计的基本类型和特点错误!未定义书签。1.平行对照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1)随机化 ...................... 错误!未定义书签。(2)盲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3)对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配对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交叉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单组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1)与OPC比较 .................. 错误!未定义书签。(2)与PG比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6号)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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