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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通关流程.doc

进口货物通关流程

进口货物的通关,一般来说,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1、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进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口货物的情况,并随付有关货运和商业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报关单、进口批文、减免税证明及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等单证。

2、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告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查验进口货物

时,报关员必须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3、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

4、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款,对进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的工作程序。

5、结关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后续管理的货物,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对需要补证、补税货物作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进口货物通关是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关键,其核心问题就是通关单据是否齐备,正确无误。

进口货物所需报告单据包括合同(副本即可)、正本装箱单、正本发票、正本提货单、正本委托报关协议书、进口报关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委托报关协议书的委托人处要有公司签单,并一定是正本,传真件、复印件报关无效。有些公司由于未注意此点浪费了时间和费用)。

接到出口商的全套进口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等问题。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并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的时间、手续及换单费、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市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提单的传真件和保函)或带上全套正本提单去事先联系好的船公司和船舶代理部门换取供通关用的提货单。

例如某三资企业进口一个货柜货物。提单的收货人显示:“TO ORDER FO SHIPPER”,发货人没有在提单上背书。船到后无法换取提货单,只得把正本提单寄到出口商背书,等拿到已背书的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报关时,距船到港口已过十多天了,产生滞报等费用。

接到出口商全套进口单据后,要确认出口商提供的正本发票、正本装箱单、提单、合同中的内容如:货物名称、唛头、件数、毛重、尺码是否单单一致。正本发票和正本装箱单上要有签章,当然有些发票和箱单

是手签的也可以。同时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查阅海关

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

件,如需报检,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

全额保证金就是海关先不打税单,按海关初步估算的税款向海关交足额保证金,等审价结束后,按审价结果打税单,然后保证金转税,多退少补。

差额保证金就是海关先按申报价格打税单,并按海关初步估算的价格核算税款减去已纳税款,向海关交差额部分的保证金,审价结束后,如果海关重新估价,则

按估价结果打补税单,保证金转税,多退少补。这种做法的优势是可以提前取得税单,而且如果审价后海关接受了原申报价格的话,就可以免办其他手续,直接退出保证金。

差额保证金是估价的两个价格的差价收取等值的金额,等价格差确定了就转税,没有估价成功就退保证金!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CIF)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中的“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畴时的费用。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有: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

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和合理法。这六种估价方法必须依次使用c只有在不能使用前一种估价方法的情况下,才可以顺延使用其他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法是第一种估价方法,它建立在进口货物实际发票或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在海关估价实践中使用率最高。成交价格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审价办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这里的“成交价格”有特定的含义,必须是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并满足这一条件,它已经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或合同价格。贸易上的发票或合同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约定,它有可能是实付或应付价格,有可能已经包括某些应调整的因素,还有可能已包括运保费,它的定价是自由的。

实付或应讨价格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的利益而已付或应付的支付总额:支付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可以是直接支付,也可以是间接支付。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围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审价办法》第4条的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审价办法》第6条的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3)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6)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二)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成交价格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估价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进口货物都能采用这一方法,如不存在买卖关系的进口货物以及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进口货物,就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而应按照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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