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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工作的通知(附: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琼教财[2013]24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1.21

【实施日期】2013.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工作

的通知

(琼教财〔2013〕248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探索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新途径,增强教育项目规划能力和责任意识,提高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扩大高中学位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工作方案》(琼府办〔2013〕1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琼府

办〔2009〕101号)和《海南省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绩〔2010〕2475号)要求,经我厅与省财政厅协商,研究制定了《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于2013年11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向我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下达后,有关市县(学校)要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加强对工程建设(或设备购置)项目进度、质量、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项目逾期不动工、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等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海南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21日

附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探索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新途径,增强教育项目规划能力和责任意识,提高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扩大高中学位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工作方案》(琼府办〔2013〕15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领导,成立“普通高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曹献坤(海南省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

谭基虎(海南省教育厅副厅长)

孔令德(海南省教育厅副厅长)

廖清林(海南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惠平(海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员:

王孝云(海南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处长)

黎当贤(海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

曾维陆(海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罗杰(中共海南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主任)

陈炜(海南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副处长)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志为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体[2018]1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08 【实施日期】201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志为海南省学校食 品安全管理检查员的通知 (琼教体〔2018〕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各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方案>的通知》要求,提高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建设,海南省教育厅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启动了第二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

员的遴选。全省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及行业协会约132名同志通过自愿申请、单位初核、培训考试、省级审核等程序,现有28名同志符合遴选资格。经海南省教育厅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同意,决定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志为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见附件2)。望各检查员在今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工作纪律》(见附件3),廉洁自律、吃苦耐劳、敢于担当,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为全面提升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单位在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重视对检查员的培养,最大限度支持检查员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2018年5月9日至31日,省创建办(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将抽调检查员(见附件1、附件2)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复核、审核评审工作。评审期间,检查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由省教育厅负责,具体抽调人员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大力支持为盼。 附件:1.第一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名单 2.第二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名单 3.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工作纪律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附件1 第一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名单 1.海南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王卫红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高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高工委[2014]6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高工委〔2014〕6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湖北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4月9日

湖北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精神,在全省高校大力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过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关注师生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理想信念为核心,抓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打牢师生共同的思想基础;坚持联系实际,分类指导,做到贴近性、对象化、接地气;坚持改进创新,运用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搭建平台,开辟渠道,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有效性。 二、实施要点 (一)加强思想理论武装 3、加强课堂主阵地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教材建设和思政课讲授内容,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进”工作。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择优推广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专业课教学,着力向学生传授正确的认识论和科学的方法论。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基[2015]14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琼教基〔2015〕14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我省2016年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报送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一)各市县(单位)要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琼发〔2010〕13号)和即将拟定的《海南省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中有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坚持规模发展和内涵发展相

结合,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大力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努力扩充优质普通高中学位,避免通过搞超大规模学校、加大班额、挤占功能室等方式扩大招生。 (二)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招生实际情况,各普通高中学校文体特长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6%(民办高中学校原则上不超过10%)。本校教工子女招生计划要以实际调查摸底情况为准,不得随意拟定。中外合作办学招生计划单列。各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实行“指标到校”的招生办法,其中“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暂时按占本校招生计划(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的比例不低于40%、其余学校不低于35%上报,如教育部有新的文件要求,省教育厅将直接在各校上报的计划基础上予以调整。 (三)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基〔2003〕104号)要求,普通高中招生不得低于4个平行班,班额50人。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近年来招生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学校招生资格进行调整。 (四)根据基础教育“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除省教育厅直属中学、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部分指标),以及变更管理权限后有全省招生协议的学校、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部分学校实验班继续面向全省招生外,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面向全省招生。 (五)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实行面向全省自主招生政策。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按一定计划比例统一招收“民办公费生”,“民办公费生”计划不限最低数量,由各学校参照往年招生实际合理申报,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纳入全省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六)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并报送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的高一招生计划,要具体到每个招生计划类别(格式见附件1)。厅直属中学、高校和科研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2]4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1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2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审条件 (一)中专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琼人劳保专〔2007〕15号文件,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琼人劳保专〔2007〕14号文件。各中专、中小学申报职称认定的执行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文件。 (二)职称外语按琼人劳保专〔2007〕24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按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1997年1月1日以前进入教师队伍的教师2012年暂对计算机不做要求,从2013年开始将严格按照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 (三)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论文,要求按琼教师〔2008〕47号文件执行。对长期(15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少数民族乡镇、贫困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论文鉴定为70分以上的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学校对论文的真实性要做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往年的论文鉴定结果今年不再使用,以往参评未通过人员,所提供的代表作须为新的论文。 (四)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五)海口市因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时间及评审条件另行下文通知。 二、申报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等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审核、评议和推荐工作。对因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审核有误造成的后果,申报人和送审单位要负相应责任。 三、关于评审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教基[2006]18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近年来,个别地区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违反省里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规定,擅自征订发行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辅资料,在全省造成较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审查、准入、选用、发行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秩序,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34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和“两业”选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5〕7号)精神,现就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建立教材、教辅资料审查制度。在我省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省内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课程教材,受教育部授权委托的国家课程教材及必要的教学辅助材料,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实行用书市场准入制度。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都必须经过国家和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由我厅编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方可进入中小学校征订范围。其他任何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任何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 三、实行教学用书选用制度。市州教育局成立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成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专家、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采取委员会投票制度,原则上按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 四、实行教学用书发行渠道归口管理制度。在国家实行教材发行招投标之前,中小学教科书由新华书店负责发行;《课堂作业》、《寒(暑)假作业》按照“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负责发行,市(州)、县(市、区)监督。 五、建立教辅资料跟踪评价制度。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对我省流通的中小学教辅资料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引导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选用。对违规非法出版和质量低劣的教辅资料,勒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根据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代收的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经费,要一律纳入学校的大财务管理,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执行。学校在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中所得回扣要明折入帐,要让利给学生或者资助贫困生。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中所得回扣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直接用于发放教职工奖金和劳

省教育厅规划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申请·评审书(参考格式)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申请·审批书 (省教育厅规划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申报参考格式) 课题名称:高中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的研究 课题主持人:勤 课题承担单位:省沾河高级中学 课题类别: D 省教育厅规划课题 研究领域: D 基础教育研究 研究类型: B 指导实践类 填表日期:2015 年11 月12 日研究所需时间:2年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2014年

申请者的承诺: 我承诺对本表所填各项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如果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恪守学术道德,合理有效使用课题经费,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研究成果,不以课题名义牟取不当利益。成果发表标明“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课题批准号:××)成果”字样并承诺文责自负。 申请者(名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请使用计算机如实准确填写各项容,上报时提供与本表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二、本表报送一式3份,共8页,必须用2A3复印纸双面打印或复印,于左侧中缝装订。 三、封面左上方登记号框申请人不填,其他栏目由申请人用中文填写。 四、请按“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的要求准确、清晰地填写数据表各栏容;若有不明问题,请与本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或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联系咨询。 五、本表须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填写数据表注意事项 课题名称:应准确、简明反映研究容,最多不超过 课题类别:请选项填写,限报1项。例如: C. 省青年专项课题 D. 研究领域:系指课题研究容的围与方向,请选项填写,限报的领域方向填写。例如: A. 高等教育研究 B. D.基础教育研究 E.综合研究 工作单位:按单位和部门公章全称填写。 所在市地:请选项填写,限报1项。例如:A.; B.; C.; D.; E.; F.鸡西; G.双鸭山; H.; I.七台河; J.鹤岗; K.; L.; M.大兴安岭; N.农垦系统;O.森工系统; P.绥芬河; Q.抚远。 单位类别:指申请人单位的属性。选项填写,限报1.本科院校 B.高职院校 C.中专学校 D.中职学校 E.成人院校 F.普通高中 G.完全中学 H.初中 I.九年一贯制学校 J.小学 K.幼儿园 L.教育行政部门 M.科研部门 N.教研部门 O.其他 联系:必须填写课题主持人的。 主 持 人:系指真正承担课题研究和负责课题组织、指导的研究者,限填写1人。 研究类型:A.服务决策类:必须为地厅级以上教育决策提供服务;B.指导实践类,至少要指导本 类院校的教育教学实践或相关工作的开展。 主要参加者:必须是真正参加课题实质性研究的人员,不包括课题主持人,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人。 预期成果:指预期取得的最终研究成果。最多选报3需要填写代表篇数的1、2、3、4、5、6、7等数字。例如: A.研究报告 B.论文 C.著作 D.调研报告 E.决策建议 F.其他 研究所需时间:一般为1-3年。决策性研究应在1年完成,其他类型研究可适当延长。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市南岗区中兴街19号 邮政编码:150080 网址:https://www.docsj.com/doc/9815246989.html, 联系/传真:(0451)86302700 86340910 电子:hljghb2013163.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 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鄂人公奖[2007]4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鄂人公奖[2007]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涌现出了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他们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是我省教育战线上的优秀代表。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在逐级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研究决定:授予武汉市硚口区东方红小学叶红等91名同志“湖北省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张诚坚等10名同志“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继续发扬成绩,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同时希望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受表彰的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学习,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构建和谐湖北,实现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附件:1、湖北省优秀教师名单 2、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二00七年九月五日附件1: 湖北省优秀教师名单(91人) 武汉市(13人) 叶红武汉市硚口区东方红小学 崔麟艳武汉市常青第一学校 黄群芳武汉市第三初级中学 谭东林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中学 周静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 王少华武汉市第一中学 段银枝武汉市第四十八中学 刘建华武汉市新洲区第三高级中学 裴冀男武汉市常青第一中学 范文峻武汉市第六中学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xt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一一,于是坠落凡间变为女孩,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整个天堂。朋友,别哭,今夜我如昙花绽放在最美的瞬间凋谢,你的泪水也无法挽回我的枯萎~~~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200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人事管理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2月1日印发(共印35份)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可续任或续聘。 第五条选拔任用校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注重民意;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 (四)先培训,后上岗;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 讲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发[2010]3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8.27 【实施日期】2010.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的通知 (琼教发〔2010〕3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高校附属中学,省农垦中学,省农垦实验中学,省农垦加来高级中学: 为了全面理解和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组将于2010年9月3日在我省举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会。为组织好此次宣讲活动,省委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报告会于2010年9月3日上午9:00在省人大会堂举行。 二、参加会议人员 (一)各市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县重点中学校长(由各市县教育局通知),海口市各中小学校长(由海口市教育局通知并将参会人员名单统一报送给省教育厅),海南省和海口市直属机关幼儿园园长。 (二)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省教育厅(含直属单位)全体干部。 三、请各单位(学校)于8月31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参会人员务必于9月3日上午8:45前进入会场。 四、参会人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6]16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琼教师〔2016〕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各有关幼儿园: 为加强我省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5〕85号),我厅从2015年11月起,组织开展了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的条件遴选及资格培训等评选考核活动。经个人申请,幼儿园(单位)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推荐,琼台师范学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组织业绩审查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条

件对选拔对象择优评选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现将被认定为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共计200名)。 希望被确认为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的老师们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教科研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和培训任务,踊跃参加帮扶农村和薄弱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在指导、培训幼儿教师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希望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幼儿园,积极支持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以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和教科研成果,为他们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附件: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1日附件: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鄂教基[200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1.19 【实施日期】2006.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鄂教基[2006]5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段时间以来,学生负担问题又有所反弹。少数地方少数学校随意增加学生在校活动总量,随意延长教学时间;有的学校疏于管理,甚至酿成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减负”成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省教育厅决定统一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作息时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1、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艺术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增加2周)。 2、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周学时和在校周活动总量,全省统一为:小学一、二年级在校学习时间每周26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1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0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5课时;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4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周活动总量39课时。边远山(湖、库)区的非寄宿制中小学,还应根据实际适当减少学生在校周活动总量。 二、走读制学生到校、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2]2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5.22 【实施日期】2012.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的通知 (琼教师〔2012〕28号) 各有关市县教育(教科)局、海南师范大学: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琼办发〔2010〕33号)及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琼教师〔2010〕103号)精神,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将在琼中、保亭、白沙、五指山、东方、乐东、陵水、昌江、定安、屯昌和临高等11个市县实施。现就实施该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和名额

被选派的培训对象为具有一定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年龄一般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近五年来未参加过脱岗2个月以上培训的乡镇初级中学在职教师。具体选派名额详见附件1的《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受训教师名额分配表》。 二、选派办法 各市县可以采取教师个人申请、学校推荐、结合个人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考核或学科基础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选派,具体选派方法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日程安排 培训时间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12月30日结束。具体工作日程安排如下: 2012年7月29日前各市县做好双五百人才工程工作动员,选 派受训教师,将有关信息报送海南师范大 学; 海南师范大学各学院完成学科教学法教学 任务和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确保两周在重 点中学开展的教育见习活动。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 2012年9月15日前对全体师范生进行教学技能测试,选拔参 加顶岗实习的优秀师范生,确定顶岗实习 生名单和驻点教师名单。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 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全体师范生不少于两周的岗前强化 培训,并对驻点指导教师进行一定的课堂 教学指导培训。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 10月10日研修 预热 1、动员大会; 2、方案解读和任务布置。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海师大驻点 教学论教师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琼教体[2018]9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4.26 【实施日期】2018.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 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教体〔2018〕9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 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增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辖区范围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由学校(各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校长任命或任聘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兼职或专职)人员。 第四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海南省学校食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 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改革 【发文字号】琼教基[2017]17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琼教基〔2017〕175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海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有利于中考、高考改革的衔接出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培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关系,在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同时,关注学生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为初中毕业生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坚持普职并重。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通过系统科学的制度设计,为学生提供多样化选择,将适合不同教育的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畅通学生成长成才的多种途径,促进普职协调发展,为多样化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坚持公平公正。不断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规则程序,探索高中自主招生,形成指标到校生分配、统一招生录取、自主招生录取、推荐录取等多元录取方式,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平等升学机会,确保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坚持全科开考。将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全部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打好共同基础,确保义务教育的基本质量。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海南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使学、考、招有机衔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稳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三、改革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到2020年左右基本形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建立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公平。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鄂教规〔2011〕3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 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教规〔2011〕3号 各市、州、县和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7]1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琼教师〔2017〕1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电教馆、省教培院,厅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教师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要依据《细则》严肃处理。要积极发挥《细则》的正面导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要深入学习。要广泛宣传《细则》内容,在春季开学前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细则》,以学习贯彻《细则》为契机,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教育活动。 三、要强化监督。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受理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细则》实施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3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省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人公奖[2009]2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8.20 【实施日期】2009.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省教育系统表彰奖 励工作的通知 (鄂人公奖[2009]23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

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于今年教师节前夕以省政府名义表彰一批“湖北省农村优秀教师”、“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表彰一批“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做好上述表彰对象的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湖北省农村优秀教师”、“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省乡镇(不含县镇城区学校)及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其中,“湖北省农村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湖北省农村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管理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省县镇及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教育行政管理的人员。其中:“湖北省优秀教师”的评选推荐对象为各类学校专任教师。“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已受过国家和省表彰奖励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评选表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表彰。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和《海南省校外教育机构2018―2019学年度校 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基[2018]8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8.05.24 【实施日期】2018.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和《海南省校外 教育机构2018-2019学年度校历》的通知 (琼教基〔2018〕82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现将《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和《海南省校外教育机构2018-2019学年度校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并结合各自实际,指导中小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安排好2018-2019学年度教育教学活动。幼

儿园参照《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执行。 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琼教基〔2014〕87号)的要求制定作息时间;严格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教育厅 2018年5月24日

十月 1 2 3 4 5 6 7 5 5 10月1日国庆节 8 9 10 11 12 13 14 6 6 15 16 17 18 19 20 21 7 7 22 23 24 25 26 27 28 8 8 29 30 31 9 9 十一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1 11

省教育厅: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琼教〔200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人事管理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2月1日印发(共印35份)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可续任或续聘。 第五条选拔任用校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注重民意;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 (四)先培训,后上岗; (五)按校长职数任命或聘用。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和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第七条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必须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校长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具有小学一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具有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中学校长具有中学一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具有中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九条初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校长任职培训,续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选拔任用校长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中小学校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责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任职条件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 (五)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按1:2或1:3的比例确定拟任对象;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七)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左右; (八)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条件暂不成熟的学校可以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学校,校长人选的产生,也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民主推荐,严格考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任命对象。实行任前公示后,如无异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三条中小学新任校长应有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任命或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主管部门在任命或聘任校长的同时,应与校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协议书。 第四章校长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校长职权; (二)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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