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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注意哪些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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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应注意哪些重点问题

行政诉讼法施行20余年后,其与当下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增多,亟待修改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起草者之一、《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草案(北大版)》(下称建议稿)的起草负责人——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日前接受本报记者

专访,结合建议稿草案恳谈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一、受案范围狭窄令行政诉讼法不合时宜”

目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仅局限于行政相对人受到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侵害。”姜明安教授谈到,受案范围狭窄,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救济,诸多方面的权利保护处于真空状态。”

某市食药监管部门要求本市贩卖的食盐包装袋上重量单位‘Kg’字样不得大于‘公斤’字样,违者罚款。‘红头文件’下发后,导致某食盐生产厂已经包装的成品盐销路受阻,没有商家购买。厂家如果

改换包装袋,要面临时间、人力、物力等损失。最无奈的困境在于,食盐没有出售,并未受到行政处罚,因而无法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食盐生产厂的权利无从得到救济。”姜明安举例分析,说明目前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合时宜”。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症结全部集中在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狭窄,导致无法实现权利救济这一行政诉讼法立法时所追求的最根本性质、目的和功能。

管辖权问题是另一个阻碍行政诉讼法发挥效力的制度瓶颈。”很多老百姓面临行政争议之时,没有选择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信访方式来维权。姜明安认为,造成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权由基层法院行使,而基层法院恰是实践中受到行政机关干预最大、司法独立程度最小的,难以取得社会公信力。有的学者建议交叉管辖”,由相邻市、县的基层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一审,可以有效解决外部干扰。

姜明安认为,交叉管辖不能真正减少外部干扰”,同时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率低,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管辖,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建议稿特别针对行政诉讼实践问题

针对行政诉讼法的多重实践问题与瓶颈,如受案范围、管辖、诉

讼类型、审理程序等,法学界多有共识。而对于怎样修改完善,则多有歧见。此次建议稿从实践出发,提出很多修改建议,颇具针对性与可行性:

1.删除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尾巴”

姜明安认为,建议稿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建议删除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尾巴”,即将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表述修改成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理由在于:其一,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不受任何机关、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除行政机关之外,任何机关都不能干涉。本条尾巴”的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其二,这个尾巴”会传达错误暗示,似乎除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干涉行政案件的独立审判。其三,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我国推进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重要和最艰巨的任务之一是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

姜明安强调说,删除‘尾巴’,不仅是修改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也应该是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更应该是今后修宪的重要任务。”

2.民告官”上提一级管辖

姜明安建议所有一审行政案件应全部由中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区县级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确实难于摆脱干预,难于公正;其二,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太少,难以积累行政审判经验;其三,因为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太少,一些行政法官无活干”而被借调去搞非诉执行,这使人们更失去了对民告官”诉讼的信任和信心。

上提一级管辖是否会造成基层老百姓的起诉难?对此,姜明安解释说,行政诉讼提高管辖级别不会给诉讼当事人带来不方便,可以通过在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并设置多个巡回审判庭的方式解决。巡回审判庭受案审案并非一定在大中城市,而是主要在区县基层法院,甚至在原告所在的乡、镇、村。

3.建立官告民”的审查程序

所谓官告民”,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相对人既不履行相应义务,也不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之后,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应进行必要审查,审查可以不公开进行,但是不能仅限于形式审查,而应介于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间,对该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做出必要审查,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不

受非法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民告官”、官告民”程序外,姜明安对一些学者主张的官告官”程序纳入行政诉讼法予以否定。他认为,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应由双方共同的上级机关进行协调解决,不宜纳入行政诉讼程序。

4.引入调解程序与简易程序

现行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诉讼调解,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随意处置国家、社会利益”。众多学者都认为,禁止调解不符合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性质、目的和功能,也不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和世界潮流。鉴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完全对等,调解过程应设置一定规则特别保护相对人。建议稿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对行政机关依法有权裁量处分的事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同时,姜明安提出,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稿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法官独任制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三、强调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建议稿新增公益诉讼条款,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可以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在有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和支持利害关系人先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既可以提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也可以提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由此,可以体现主观诉讼为主、客观诉讼为辅的原则。若利害关系人逾期不起诉的,则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在无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姜明安认为,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检察院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特定的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不宜一般性地扩大到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

建议稿增加检察监督的方式的规定,注重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监督。姜明安进一步表示,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不仅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进行监督,还可以对现实中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不予立案裁定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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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 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 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 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 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 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 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 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 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 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 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 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十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将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原有的八类,增加到十二类;其中,增加了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不服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新的受案范围。 三是实行登记立案。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增加了诉权保护条款,还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入法条中,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诉状,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诉状内容或诉讼材料欠缺的,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四是延长了起诉期限。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从原法的三个月,修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五是增加了调解制度。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原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修改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打消人民群众对于“告官不见官”的疑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 七是可跨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为破除对行政诉讼的干扰,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八是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为有利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功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新增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九是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得到完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之诉外规定了新的诉讼类型,包括履行之诉、给付之诉。新的诉讼类型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申请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为此,判决方式相应不同,对于能够明确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所要求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的,应当首选明确具体的判决,这样能够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避免判决主文语焉不详难以执行,也防止行政机关反复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民告官”迈入2.0时代——解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十 大亮点 2014年11月06日08:53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民告官”迈入2.0时代 CFP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如何破解“三难”?对于作为起诉方的老百姓、审理者的法官、被诉方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来说,新法将给他们带来哪些变化? 百姓:顺利打开“立案”大门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而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和超过千万件。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金平告诉记者,在他的经历中,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总有“办法”把行政案件拒之门外。比如,有的法院接到起诉书,既不登记也不给收据,只是说“回去等通知”。这一等,可能是几天,也可能是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 “好不容易等到通知了,有的法院会说材料不全,给打回来。等我们补好法院需要的材料,法院可能又会说还缺别的什么材料,又给打回来。”李金平说。 职业律师立案尚且如此困难,普通老百姓打行政官司的艰辛可想而知。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 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这部法在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尤其是将拆迁、社会保障等老百姓最迫切期待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受案范围扩大了,但法院碍于行政机关的压力不立案怎么办?新法对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认为,把这个要求写进总则体现了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那么,到了立案的最后一个实施环节——递交诉状,还会不会受阻?对此,新法除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外,还明确: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新法同时规定,对于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时间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时间:2014-03-15 | 投稿人:乔方| 浏览:1911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学者、律师等征集意见,如今,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亮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综述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 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后第一次修改,修改决定共61条。 修改决定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公民权利保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有十二三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有的案件即使法院受理了,

也很难作出公正裁判,法院不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调解结案比较多;有的案件即使裁判了,执行同样很难。 这些问题主要缘于实施,同时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行政诉讼法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法律,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完善。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对修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修改方案。在立法过程中,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总体来说,各方面共识比较多,很多制度取得重要进步;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制度是更理想一些,还是更实际一些。 关于受案范围 原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明确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学者普遍认为,用列举的方式限制了受案范围,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建议改为概括的方式,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原则上都可以起诉。只列举不受理的

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同名43703)

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同名43703)

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九大亮点” -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副院长张志 学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进行了首次修改,亮点颇多。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建立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设立简易程序制度、强化行政诉讼执行等。这些新规定,有望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制定了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 亮点一:行政诉讼不再“门难进”

省法院行政庭庭长袁瑞玲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民告官”的法律。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立案难。由于受案范围有限,行政争议产生后,老百姓到法院寻求救济却立不上案,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进入信访渠道。新法为解决行政诉讼“门难进”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 一是新法第三条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 二是新法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xx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 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 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 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案范围扩大,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 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特别是将长期以来争议较 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将得到有效保护。明确可以口 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 院记入?a href='//' target='_blank'>事迹?鼍咦⒚魅掌诘氖槊嫫局ぃ?⒏嬷?苑降笔氯? 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均有所延长,由原来的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既有效保障当 事人诉权的行使,又保障行政审判案件的办案质量; 五是行政调解制度得以确立,对于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 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九是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向监督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司法拘留; 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 有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逐条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30——40%的原告胜诉率 行政诉讼法的不足正在显现 1.救济法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不足)每年11、12万行政诉讼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是通过原告撤诉解决争端的,进入判决过程实际上不到40%,其中上诉率通常要达到70%、80%,经过两审终审后,申诉率也再90%。上诉率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要远远高出。 在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中,原告一方提出占了90%+ 说明我们的行诉制度对保护公民利益还远远不够 整个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片被告 在转型时期,拆迁等案件很难处理 不处理,有案不受 涉及补偿标准,后案比较,补偿不断增加,政府无法承受 受理,保护政府,被指官官相护 即使判决也很难执行 制度层面的问题:我们的诉讼体制——管辖的机关方面存在问题 很难救济,即使获得救济,也是法院花了极大地精力进行调解 法院判同级败诉的几率极低。 上级法院能否处理好下级政府的案件呢?也很困难。区法院判镇案件,镇里的领导都是人大代表,那么院长的工作总结在人大会议上非常难以通过 县级法院审理同级政府的下属部门还相对容易。 行政诉讼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随着依法行政的落实,真正意义上的违法行政越来越少,而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合理行政越来越多。 法院变更行政处罚,困难极多 在实践中,滥用职权,该理由很难成立。“滥用职权”,在刑法上构成犯罪。法院在用此理由时需要非常谨慎。 相对人认为不合理,就申诉、上访 司法资源的配置,还是在于地方的政府和党委。遇到财政厅、发改委、公安等强势部门作为被告时,法院在撤销行政行为时会遇到很多的干预和阻力。 相对一部分行政机关在其决定内,写明“当事人不服,多少天内可向法院起诉”,但实际却对当事人百般阻挠,并且批评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二个大的问题,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路径不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 发布日期: 2017.06.27 实施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2014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之亮点

应松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与期待时间:2015-02-13 11:05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行政诉讼法》,标志着中国行政法治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以《行政诉讼法》为起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迈上了快车道。以《行政诉讼法》为起点,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除尚有几部法律亟待研究制定外,已大体完善。以《行政诉讼法》为起点,行政法学术研究、学科教育,以及行政法人才的培养也蓬勃兴起。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第一块里程碑。 应该说,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法学界和实务部门都一直在进行研讨,许多问题都已形成共识,此次修改,大体上已反映了实际需要,达到了预期目标。其中有几点还值得一提: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诉权和受案范围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有权利必须有救济,这是基本的法律规律。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就要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二者是一件事的两面,不可分割。但是,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权利的特点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权利,但行政机关并不认为侵害,由此产生行政争议,公民不服,遂向司法机关起诉,由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判。通过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这是对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也正因为行政诉讼是通过解决争议进行的,因而它也有了调解的可能。本次修改,加上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使表达更为准确。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诉权。原《行政诉讼法》将被告定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诉讼标的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建立在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基础上提出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行政管理开始向公共行政和公共治理转化,行政主体也由单一行政机关,向多元主体转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行政方式由管理转向治理。由此,一些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也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新《行政诉讼法》第2条增加了第2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样,使治理通过稳妥的步伐向前迈进。这是这一款规定中所含的原规定中所未有的重要内容。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方面采用列举的办法,这是历史条件的结果。但是,用肯定与否定两种列举实际上无法穷尽可以或不能受理的范围,使得受理问题就成为《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引发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故而本次修改,学术界大多希望改为概括肯定、列举否定的规定形式,但最后考虑到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和过渡时期,还做不到全面概括,因此仍用列举的办法,但在受案范围上力争扩大,由8项扩充为12项,将一些具体的社会保障权、知情权等都纳入了受案范围,其中特别是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和第11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是当前最为迫切需要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的。 关于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加重行政机关藐视法庭的责任 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在世界上恐怕也是唯一的规定。行政负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解读 文:宋雪佼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民告官”制度起步的重大标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政府的权力体制不断完善,人民的权利观念日渐增强,这部24年前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越来越难满足实践的需要。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从受案范围、管辖、立案到审判、监督、执行,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旨在解决实践中饱受诟病的“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三大难”问题。 一、扩大受案范围 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首先,《决定》规定,条款中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修改为“行政行为”,这就为扩大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方面的障碍,为本次修改及今后对受案范围的扩大打开了禁锢多年的“枷锁”。 其次,在受案范围的列举条款中增加了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及其补偿、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多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将会大大解决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中公民立案无门只得屡屡上访的病态现象,同时,将兜底条款中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之后增加了一个“等”字,为今后扩大公民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做好了铺垫。 二、完善管辖制度 本次修改的另一个亮点是完善了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 现行法律规定,对县、市级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须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我国的现状,基层法院的财政来源等仍由政府管控,很难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决定》对此作出修改,对县级以上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均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将大大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发生。 此次修改还增加了很重要的一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为扼杀地方保护主义又增加了一个方法和途径。 三、“施压”复议机关 通过此次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复议机关的责任将大大增加。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2015军转干考试申论热点之新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2015军转干考试申论热点之新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申论热点】 新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热点分析】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 月1日起施行。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百姓:顺利打开“立案”大门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而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和超过千万件。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 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法官:审理不再躲躲闪闪 “审理难”,是行政诉讼的三大难之一。老百姓顺利立上案后,最盼望的就是法官能做出公正判决。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 行政案件主要的管辖体制是属地管辖,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民告官”也就成了烫手的山芋,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法院受到的外来干扰太多、制约太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 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引入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一是规定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也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官员:出庭应诉履行判决是法定义务

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

20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

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

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

新《行政诉讼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docsj.com/doc/971215729.html, 新《行政诉讼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 作者:陈宏波 来源:《知与行》2017年第12期 [摘要]法者,治之端也。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都达到了新的高度。本文阐述新修《行政诉讼法》主要内容及亮点,并研究依法治国宏伟蓝图指导之下,新修《行政诉讼法》科学合理的法律保障意义,此次修改不仅关乎着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更是规范社会主体,保证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有效,倒逼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免受行政机关非法侵犯,成为确保其功能发挥的有效措施以及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依法治国;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12-0070-05 1914年民国北洋政府结合西方行政制度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前提下颁布的《行政诉讼 法》标志着中国拉开了百年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大幕,而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至关重要的一步,开启了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和依法治国的新篇章,直至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弥补传统行政诉讼法不足,并在完善原《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修改方案,这是我国有效保障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将“民告官”的司法诉讼体制推向了更为现代化、法制化的新高度,更是践行十九大关于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武器[1]。 一、新修《行政诉讼法》的亮点解读 长久以来,我国的审判工作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受到地方公权力的影响和干预,但在众多司法工作中,行使监督职责的行政审判受干预的程度相对更为严重,由于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人、财、物的制约,导致一些行政案件无法正常的受理或判决,以致出现“判后必上诉”“信访不信法”的乱象。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推行3年以来,在许多方面实现了理论创新、制度创举,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既符合中国实际,又适应十九大强调的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以及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新发展任务。 (一)《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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